德國刑法
德國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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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議會 | |
制定機關 | 德意志帝國帝國議會 |
施行日期 | 1872年1月1日 |
現狀:獲修訂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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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
《德國刑法》(德語:Strafgesetzbuch, StGB,德語發音:[ˈʃtʁaːfɡəˌzɛtsbuːx])是德國的刑法典。
歷史
[編輯]德國刑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71年5月15日在德國國會通過的德意志帝國刑法典(1872年1月1生效),內容與1870年北德意志邦聯刑法典基本相同。
這部帝國刑法典在接下來的幾十年中幾經修訂,不僅是為了響應德國基本法在修訂中不斷變化的道德觀念和憲法規定,而且也是為了響應科學和技術改革。新型犯罪的例子有洗錢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刑法典是刑法的法典化和關鍵法律文本,而修正案包含影響刑法的規定,例如新型犯罪和執法行動的定義。德國刑法構成德國刑事系統的法律基礎。
納粹德國覆滅後,《德國刑法》新增了如下條文:
- 叛國及破壞和平類:侵略戰爭預備(第八十條)和煽動侵略戰爭(第八十條第一款)
- 傳播違憲組織的宣傳手段(第八十六條)
- 使用違憲組織標誌(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 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第一百三十條)
2002年,德國公共檢察官有權根據「違反國際法犯罪法典」在國際範圍內起訴涉嫌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的被拘留者。另一個特殊刑法是德國軍法,該法用於起訴軍隊中的特殊罪行,例如抗命(德國軍法第二十條)和臨陣脫逃(德國軍法第十六條)。
構成
[編輯]德國刑法分為兩個主要部分:
一般部分(德語:Allgemeiner Teil):安排常規問題,例如:
特別部分(德語:Besonderer Teil)對犯罪及罰則進行分類:
重要法律
[編輯]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使用違憲組織標誌
[編輯]禁止分發或公開使用違憲團體的標誌,特別是旗幟、徽章、制服、標語和問候形式。法律禁止大多數納粹標誌用於藝術、科學、研究或反納粹以外的其他用途(卍字符、黨衛隊標誌、納粹骷髏頭(Totenkopf)、Othala、新納粹的凱爾特十字、帶有卍字符的鐵十字勳章和帝國鷹、狼之鉤、納粹黨、德國國防軍旗和納粹德國國旗、 衝鋒隊標誌、納粹禮和問候「希特勒萬歲」或「Sieg Heil」,在法律下是非法的),德國非法組織德國共產黨(錘子和鐮刀,紅星和紅旗在黨徽下面),伊斯蘭國黑旗和庫爾德人民保護部隊三角旗亦適用該條文[1]。
迄2018年8月,該條文一直是禁止《德軍總部3D》或《刺殺希特勒2093-1944》等電子遊戲以及在二戰相關媒介中審查納粹象徵的基礎。
第一百零三條:侮辱外國機關或代表(廢除)
[編輯]土耳其總統雷傑普·塔伊普·埃爾多安本人在2016年以侮辱罪起訴德國諷刺作家揚·博默曼[2]。土耳其副總理努曼·庫爾圖爾穆什稱博默曼有一首詩涉嫌「嚴重的反人類罪」[3]。
2017年6月1日,德國聯邦議院一致投票決定廢除刑法第一百零三條,決議自次年(2018年)1月1日生效[4]。
第一百三十條:煽動
[編輯]第三款禁止納粹大屠殺否認論。
第四款禁止美化或認可納粹統治。
第一百三十條:煽動仇恨
[編輯]第130條規定:
- 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或呼籲運用足以破壞和平的方式對特定族群施暴或動用其他措施;
- 以能夠擾亂和平的方式侮辱、誹謗特定族群;
- 傳播、提供、製作、獲取、供應、保存、提供、宣布、宣傳、承諾進出口或便利他人使用侮辱、惡意誹謗或誹謗特定族群或個人的書面材料;
- 認同、否認或淡化在納粹主義統治下的反和平行徑。
本條文通常用於與納粹大屠殺否認論相關的審判。
第一百三十一條:暴力表現
[編輯]該條文規定禁止媒體表現過度暴力「以鼓動相關行為或使受眾誤判此類暴力行為無害或代表事件的殘忍或以不人道方式描述針對人類或類人生物的殘忍或其他損害人類尊嚴的不人道暴力行為。」[5]。
該條文被用作禁止進口恐怖電影和部分電子遊戲(如《真人快打》、《俠盜獵魔》和《譴責》)的法律依據。
第一百四十條:鼓勵和容許犯罪
[編輯]「公開、在會議上或通過傳播特定言論,並使用足以擾亂公共秩序的方式」鼓勵或容許犯罪的違法行為[6]。
這僅適用於未報告即構成犯罪的罪行(第一百三十八條),其中包括侵略戰爭預備(第八十條)、謀殺、搶劫、叛國和偽造貨幣。
第一百四十條為起訴霍爾格·沃斯的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男同性戀(廢除)
[編輯]該條於1871年至1994年以某種形式生效,將男男性行為列為刑事犯罪,符合犯罪定義的情節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更動。1969年,成人自願進行的性行為(賣淫例外)不再予以起訴。迄1969年,該條亦將獸交列為刑事犯罪。沒有針對同性性行為的相應立法。
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竊聽數據或數據攔截部署
[編輯]極具爭議性的是,該條文禁止通過製作、獲取、出售、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承諾或讓他人訪問)來準備竊聽數據(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或攔截數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
- 訪問數據的密碼或安全代碼,或
- 針對此類行為設計的電腦程式。
由於「以進行數據間諜或數據攔截為目的的程序」的定義相當模糊,因此在法庭上如何處理這一新增條文存在很多爭論,因為可能會看到對系統或網絡安全至關重要的軟體亦可能符合該條規定情形。過於模糊的解勢必與《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業自由和財產權相衝突。
第二百一十一條:謀殺(加重情節)
[編輯]謀殺在德語對應的詞彙是Mord。故意、成功殺害他人,至少滿足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中提到的若干加重情節之一。這些情況涉及動機、犯罪目的或殘忍程度。不符謀殺要件的故意殺人以「殺人」稱之 (德語:Totschlag,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是德國刑法中唯一一項必須判處無期徒刑的罪行(德國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但某些謀殺犯有可能會永久地在監獄中服刑)。
第二百一十八條:墮胎
[編輯]第二百一十八條結合與該條文的第一款規範墮胎。條文幾經修訂,1970年代初鬆綁被法院宣布違憲,並且這項裁決在歷史上極具爭議。在1990年代初達成多黨妥協後,它允許在經由強制諮詢和等待期後可在妊娠前三個月墮胎(以及極少數例外情形)。在找到這種妥協之後,爭議略有減縮。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款:救援責任
[編輯]第三百二十三條要求任何德國公民「在事故或常見危險或緊急情況下馳援」,如果有必要,在可以預期的範圍內(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在對自己沒有重大危險並且沒有違反其他重要職責的情況下)。不予協助或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7]。但如果救援措施被證明無效或實際上有害,則免予起訴(參見《好撒馬利亞人法》)。
請注意,雖然這項義務本身只有在一個人事實上擁有援助能力的情況下方適用,但獲得德國駕照的一個先決條件是完成急救培訓,因此所有機動車駕駛者都應到達到能基本救援的水平。
參考文獻
[編輯]- ^ Criminal Code (Strafgesetzbuch, STGB). [2022-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04-26).
- ^ Wegen Beleidigung: Erdogan stellt Strafantrag gegen Böhmerman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Der Spiegel, in German
- ^ Palmer macht sich für Auslieferung Böhmermanns stark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Die Welt, in German
- ^ Paragraf 103 StGB gestrichen: Majestätsbeleidigung ist in Deutschland Geschichte. Spiegel Online. 2018-01-01 [2018-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0).
- ^ StGB §131. [2022-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04-26).
- ^ StGB §140. [2022-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04-26).
- ^ Welle (www.dw.com), Deutsche. 在德国见死不救可能会坐牢 | DW | 03.05.2017. DW.COM. [2022-06-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7)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
[編輯]刑法全文
[編輯]- 德國刑法(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德語)德國刑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德語) Straf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 vom 15. Mai 1871
- (德語) Straf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 vom 15. Mai 1871。Historisch-synoptische Edition。 1871-200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