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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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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縣制是指為加強對基層政權的控制,1940年至1949年國民政府實施的基層政權建設制度。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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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為地方自治單位,縣政府內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地政、社會等各科。設選舉產生的縣參議會或指派的「縣臨時參議會」。縣長兼任縣國民兵團司令。

區不作為一級行政或自治組織,只是「縣府之輔助機關」,其主要任務是「代表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只起上傳下達,監督輔導地方自治的作用。區設軍事、教育兩名指導員。

縣下為鄉(鎮)公所,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鄉(鎮)民代表會。鄉鎮長兼任中心學校校長、國民兵隊長。

鄉公所下設保,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保民大會。保長兼任國民學校校長、保壯丁隊長。

保下設甲。甲不設辦事處,由甲長執行或開戶長會議決定。甲長兼任國民兵班長。

區的劃分以15鄉(鎮)至30鄉(鎮)為原則,設區長1人,指導員2至5人。鄉(鎮)的劃分以10保為原則,設鄉(鎮)長1人,副鄉(鎮)長1至2人。保的編制以10甲為原則,不得少於6甲多於15甲。甲的編制以10戶為原則,不得少於6戶多於15戶,設甲長1人。

新縣制主要內容為:

  1. 編查戶口;
  2. 規定地價;
  3. 開墾荒地;
  4. 實行地方造產;
  5. 整理財政;
  6. 健全各級行政及自治機構;
  7. 訓練民眾;
  8. 開闢省縣鄉技通及電話網;
  9. 設立學校;
  10. 推行合作;
  11. 辦理警衛;
  12. 推進衛生;
  13. 實行救恤;
  14. 厲行新生活,禁絕煙賭,改良網俗,養成良好習慣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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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開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抗戰建國綱領》,規定「實行以縣為單位,改進並健全民眾之自衛組織,施以訓練加強其能力,並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條件,以鞏固抗戰中之政治的社會的基礎,並為憲法實施之準備。」 隨即召開的中國國民黨五屆四中全會蔣介石作了《改進黨務與調整黨政機構關係》的報告,提出在保甲制度的基礎上設計的「縣以下黨政機構關係草圖」,並附以詳細的圖例解釋。草案草圖發表後,1938年9月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和最高國防會議決定,成立縣政計劃委員會,在川、湘、贛、黔、陝五省選定試辦縣份。1939年1月中國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決議「試行新縣制之縣應予增加」,「新縣制應由政府作成條例公布」。1939年6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作了「確定縣各級組織問題」的講演。這個講演,根據他1938年(民國二十七年)提出的「縣以下黨政機構關係草圖」,就黨政關係、行政組織、民意機關三個問題詳加闡述。他說:「本案之根本精神,在於喚起民眾,發動民力,加強地方組織,促進地方自治事業,以奠定革命建國的基礎」。國民政府於1939年6月在行政院設立縣政計劃委員會,由36名委員並聘任177名專家學者為專門委員,起草了《改進縣以下地方組織並確立自治基礎方案》。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反覆審核修改,改為《縣各級組織綱要》,經蔣介石「最後修正」,於1939年9月19日交行政院頒布。為區別之前的縣制,這一新制度就稱為「新縣制」。1939年10月發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辦法原則》,飭令各省從1940年3月1日起「同時普遍實行」新縣制,要求「三年中一律完成」,要求各級黨政部門將此列為抗戰期間國內「政治上最重大而最切要之問題」。1939年12月底飭令全國各地「應無分敵後和前方後方,一律遵照施行。戰地各縣,尤須儘量提前完成」。

國民政府又進行頒布了一批與保甲制度有關的條例:《各級保甲整編辦法》、《警察保甲及國民兵聯繫辦法》、《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等。國民政府教育部配合新縣制出台了《國民教育實施綱要》。國民黨中常會第一二四次會議通過並秘密頒布了《縣各級黨政關係調整辦法》,鄉鎮設黨分部,保設黨小組,「層層節制、逐級運用」。還有《縣各級組織衛生綱要》、《縣各級組織合作大綱》。1939年11月中旬,中國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秘密通過了《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等文件。該《辦法》配合了「新縣制」的推行,其主要宗旨是利用中國農村基層的保甲組織以防止異黨(中國共產黨)的活動,同時發展本黨(中國國民黨)基層組織。[1]

三年實施期截至的1942年11月中國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時,在19個省的1469縣中,有944個縣實行了新縣制,占64%,調整了1053個縣政府,建鄉鎮公所25069個,保辦公處318367個。中國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規定縣政中心工作及分期推行地方自治事業之程限」,嚴令各省縣務須在1945年底完成新縣制.在內政上「實施新縣制」仍為「全國上下之中心工作」。到1944年底,全國1362個縣、局(縣級管理局)中,1107個實施了新縣制,占81.2%,調整區署1266個,建保辦公處343823個。

國共內戰爆發後,1946年9月行政院27834號訓令要求各收復區「尚未實施新縣制者」應「立即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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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黃琨:「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與國共關係變化之分析」,《黨史研究與教學》,2002(6):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