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產
外觀
族產是以宗族為單位、同一祖宗名下的子孫共同擁有[1]:40的集體財產。在宗族興起的北宋時期成型[2]:128,沿襲至近代。
按照財產的性質,大體分為不動產、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耕地、林地、墳地、山地等)、房屋、橋渡、水利設施(水庫[1]:40、水井[3]:155)等。耕地即是族田,可細分為祭田、義田、學田等[1]:40。房屋細分為祠堂、義宅、義舍、義學學舍[2]:131。此外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不動產還有墟鎮、手工工場等。動產主要是銀兩(義錢)、公器(祭器)[1]:40、耕牛[3]:155、義莊中的車船、器用[2]:131等。此外,宗族還有共用的世僕,即租用族田、承擔勞役的佃仆,亦被視為族產的一部分[4]:52—53。
先秦以來,中國歷代政府推崇孝文化,累世同居共財的家族成為典範。宋朝時,因社會經濟關係變革,原有的門閥宗族制轉化為宗族制。宋朝宗族所設的各類族產,有些在前代已創立,但更多的則屬於宋代首創[2]:131。故有當代研究者認為,族產的初創,始於北宋初年[1]:40。
宗族成員之間的族產糾紛通常是所有權、使用權的收紛[3]:154—155。
注釋
[編輯]- ^ 1.0 1.1 1.2 1.3 1.4 許華安. 《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福建省廈門市: 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 1994, (1994年第1期): 40—49 [2023-02-14]. ISSN 1000-422X (簡體中文).
- ^ 2.0 2.1 2.2 2.3 王善軍. 《宋代族产初探》. 中國經濟史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 1992, (1992年第3期): 128—135 [2023-02-14]. ISSN 1002-8005 (簡體中文).
- ^ 3.0 3.1 3.2 王聰聰. 《清代族产纠纷与法律调控》. 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寧夏大學). 2012, (2012年5期): 40—49 [2023-02-14]. ISSN 1001-5744 (簡體中文).
- ^ 張研. 《清代族田经营初探》. 中國經濟史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 1987, (1987年第3期): 121—135 [2023-02-14]. ISSN 1002-8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2)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