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准駕駛執照
外觀
暫准駕駛執照(英語:Probationary driving licence,俗稱P牌)是香港運輸署對缺乏經驗的車輛新手駕駛者(俗稱P牌仔)發出的一種特別的駕駛執照,自2000年10月1日起於機車(3號牌)及機動三輪車(22號牌)實施,及後於2009年2月9日起擴展至自用車(1號牌)及輕型貨車(2號牌)。[1]
在這個制度之下,報考以上駕駛考試獲取合格的駕駛者,只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並接受為期12個月之暫准駕駛期。
駕駛者若持有3年或以上有效的自用車正式駕駛執照,可在輕型貨車考試及格後申領輕型貨車正式駕駛執照,毋須通過有關暫准駕駛期。
如果駕駛者持有2年或以上有效的自用車正式駕駛執照,而該執照是在完成有關暫准駕駛期後獲發的,則可在輕型貨車考試及格後申領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毋須經過有關暫准駕駛期。
注意事項
[編輯]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除遵守一般道路守則外,必須遵守以下規定[2]:
- 在其駕駛之車輛的前方及後方掛上寫有「P」字的牌(自用車或輕型貨車可在擋風玻璃左邊掛上寫有「P」字的牌)
- 駕駛機車或機動三輪車時不得接載其他乘客。
- 在時速限制70公里以上道路行車時,車速不可超過70公里。
- 在三線或以上的快速公路上,不可使用最右的車道(快線)。
暫准期屆滿後,即可在3年內申請正式駕駛執照。
若暫准期內,駕駛暫准駕駛執照指定的車種觸犯道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者,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一次,全部當期間的暫准駕駛執照可被延長暫准期6個月(如個別執照在之後取得正式執照,會被取消直至新的暫准期滿為止);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2次,或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10分項目一次,會被取消暫准駕駛資格,並須重新報考駕駛考試,並取得新的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成新的暫准駕駛期,才能申請正式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