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令 (加拿大)
外觀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2年8月16日) |
《最高法院法令》(英語:Supreme Court Act;法語:Loi sur la Cour suprême)是加拿大國會通過的一項法令,以設立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最初於1875年作為《最高法院及財務法院法令》(Supreme and Exchequer Courts Act)通過。然而,當時最高法院尚未成為加拿大法律的最高權威,因為最高法院的案件仍可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a]
《最高法院法令》並非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而只是由國會使用《1867年憲法法令》第101條賦予的權力通過。該法令在1982年加拿大憲法回歸期間也沒有被當作憲法的一部分, 儘管在憲法修訂中提到了法院本身。由於法院是在常規法規中界定的,因此可以認為可以透過國會法令廢除法院。然而,在《關於〈最高法院法令〉第5及6條的轉介》(Reference re Supreme Court Act, ss. 5 and 6)中,法院裁定,根據《1982年憲法法令》第41(d)條,該法令的某些部分,如其組成,只能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訂。
第53條
[編輯]該法令第53條賦予政府提交轉介問題的權力。這一直是有爭議的,因為《1867年憲法法令》規定了普通上訴法院,但沒有規定可以接收轉介問題的法院;然而,這項規定被認為是符合憲法的。[2]
在《關於魁北克分離權的轉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最高法院審視了第53條的適用性。魁北克省政府辯稱,分離權不是轉介問題的有效基礎,但法院不同意。[2]
參見
[編輯]備註及參考文獻
[編輯]備註
[編輯]- ^ 1933年通過修訂《刑事法典》,終止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刑事案件終審權,而其民事案件終審權亦於1949年通過修訂《最高法院法令》的方式廢止。[1] (注意在相關修正案之前開始的案件仍保留上訴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編輯]- ^ An Act to amend the Criminal Code, S.C. 1932–33, c. 53, s. 17; An Act to amend the Supreme Court Act, S.C. 1949 (2nd sess.), c. 37, s. 3.
- ^ 2.0 2.1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1998 CanLII 793 (SCC), [1998] 2 SCR 217. CanLII. 1998-08-20 [2022-08-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6).
外部連結
[編輯]- 《最高法院法令》文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