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社會
「獨特社會」(法語:la société distincte,英語:distinct society)是一個加拿大政治術語。「獨特」是指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聯邦當中的獨特性,然而其具體含義含糊不清且備受爭議。它主要被使用在1980年代下半葉至1990年代初的加拿大憲法爭議當中,並出現在米奇湖協議和夏洛特敦協議這兩個失敗的憲法修正案中。
來源
[編輯]加拿大憲法中沒有被明確指出魁北克的獨特性。但憲法學者彼得·霍格主張憲法中的諸多部分已經指出了應該在法律中體現到的魁北克獨特性。他引用了加拿大聯邦主義歷史、聯邦和魁北克議會的雙語主義、語言少數群體的教育權利以及對天主教在魁北克的重要性的承認作為例子。[1]
「獨特社會」這個術語是由魁北克省長讓·勒薩熱(1960年至1966年在任)為描述魁北克而首先提出的[2]。除了使用這個術語,勒薩還主張魁北克省的特殊地位應在憲法中被承認,為之後的米奇湖和夏洛特敦協議埋下伏筆。勒薩熱自己並未在其任內達到修憲這個目標。[3]
米奇湖協議
[編輯]1987年達成的米奇湖協議提出了多個憲法修正案,其中就包括了在《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中加入「獨特社會」一詞作為新增第2條的一部分(原來的第2條當時已被廢除)。若協議通過,加拿大憲法將承認魁北克與加拿大其他部分的不同,並可能間接承認魁北克為一個國族。用作家瑪喬麗·鮑克的話來說,「獨特社會」主要指魁北克的「法律、語言和文化」(" its laws, its language and its culture")。[2] 魁北克省議會也在協議中被認為有權保護魁北克的獨特性。
協議中是否應該用國族(nation)一詞指魁北克這一問題受到廣泛爭議。使用國族一詞很有可能註定其在加拿大其他地方被反對。然而,「獨特社會」這一委婉用語仍然使英裔加拿大人感到震驚。加入「獨特社會」一詞也是此協議在其他省份失敗的部分原因。一些批評者,例如加拿大改革黨,認為此修正案給予魁北克特殊待遇並與其所有省份都是平等的願景相違背。[4]也有其他人認為如果魁北克省議會被賦予保護和提倡魁北克獨特性的權力,省政府將可能決定魁北克必須完全獨立來保持其獨特性[2]。
魁北克省長羅伯特·布拉薩(自由黨)是獨特社會條款的主要倡導者。他認為給予魁北克權力模糊不清所以對其的定義將處於省議會的權力內。[2]當時的加拿大總理布賴恩·馬爾羅尼(進步保守黨)則對這條款的法律影響有著更低的期待。 《馬爾羅尼秘密磁帶》一書後來提到馬爾羅尼曾告訴時任紐芬蘭省長的克萊德·韋爾斯獨特社會「啥意義都沒有」(「means dick」)[5]。
憲法學者彼得·霍格也認為獨特社會條款沒有特別大的實際司法影響。他在1988年寫道獨特社會條款是「對社會事實的肯定並無顯著法律意義」。他認為該條款只是指出魁北克是唯一一個法語人群占多數的省份也是僅有的使用歐陸法系的省份這個事實。他還認為協議中唯一給予魁北克更多實權(相對於其他省份)的地方是關於移民政策方面。因此他指出加入獨特社會條款的主要司法影響在於如何解讀憲法的其他條文,雖然這個影響並無太多實際實際作用。 這一條款並不會給魁北克實權,但它確認了魁北克已有的提倡獨特性的權力,而且行使這些權力會受到《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的限制。雖然魁北克政府仍能通過憲章第1條以提倡獨特性為由侵犯一個憲法權利,但第1條會要求把侵害降到最小。該協議也指出獨特社會條款不會削弱加拿大被憲章第27條所保護的多元文化主義或是被憲章第25條和其他憲法條款所保護原住民權利。[1]
米奇湖協議沒有在1990年的公投中通過,導致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開始夏洛特敦協議的談判。
夏洛特敦協議
[編輯]米奇湖協議被否決後,夏洛特敦協議在1992年又提出了多個憲法修正案。它提出在憲法中加入一條「加拿大條款」(英語:Canada Clause,法語:clause Canada)。該條款也承認魁北克為一個獨特社會。在協議當中,「獨特社會」被更明確的定義為「法語多數群體、獨特的文化以及歐陸法系傳統」,同時協議也指出憲章應在考慮到這一點的情況下被解釋。夏洛特敦協議在當年的公投中像米奇湖協議一樣被否決。
1995年公投及之後
[編輯]1995年魁北克公民投票的組織前期,加拿大總理讓·克雷蒂安反對將魁北克認作獨特社會。然而他在實際投票的前夕扭轉了他的立場。但當時的安大略省(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省長麥克·哈里斯仍拒絕支持一個有關獨特社會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加拿大國會下議院的一個決議支持了對魁北克獨特社會的承認。[2][6]下議院的這份決議請求政府機關「注意這個承認並在它的指導下行事」[7]。
由於米奇湖和夏洛特敦協議的失敗,「獨特社會」一詞的使用也漸漸減少。在魁北克「國族」(nation)取代了「獨特社會」來描述魁北克的社會與人民。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下議院通過決議「承認魁北克人組成了統一的加拿大內的一個國族。」[8][9][10]由於這僅是一個下議院決議,它並無法律效力。
由於「獨特社會」(distinct society)大多被支持魁北克獨立的民族主義者使用,很多魁北克聯邦主義人士使用different(不同)或unique(獨特,有別於distinct)作為委婉用語來描述魁北克。比如1997年卡爾加里宣言就將魁北克描述為unique(獨特)。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Hogg, Peter W. Meech Lake Constitutional Accord annotated [米奇湖憲法協議註解]. Carswell. 1988. ISBN 9780459314712.
- ^ 2.0 2.1 2.2 2.3 2.4 O』Neal, Brian. Distinct Society: Origins, Interpretations, Implications [獨特社會:來源、理解和影響]. Library of Parliament. 1995. ISBN 9780660165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11月10日).
- ^ Languedoc, Colin. 'Separation' time-honored French threat [「分離」——法裔的老派威脅]. Financial Post (多倫多). 1989年2月21日: 12.
- ^ John Geddes. A Life Of Its Own [一個自己的生命]. Maclean's. 2000, 113 (25): 16 [2015-12-31]. ISSN 0024-926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3).
- ^ Newman, Peter C. The Secret Mulroney Tapes: Unguarded Confessions of a Prime Minister [馬爾羅尼秘密磁帶:一個總理的坦白]. 多倫多: Random House Canada. 2005. ISBN 9780679313526.
- ^ The Constitutional Law Group,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Third Edition, Toronto: Edmond Montgomery Publications Limited, p. 1261.
- ^ Graeme Hamilton, "Harper's motion just the beginning: Quebecers as a 'nation'," National Post, November 24, 2006, pg.
- ^ Hansard; 39th Parliament, 1st Session; No. 087; November 27, 2006.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15).
- ^ Galloway, Gloria; Curry, Bill; Dobrota, Alex; Globe and Mail: 'Nation' motion passes, but costs Harper; November 28, 2006.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4).
- ^ Bonoguore, Tenille; Sallot, Jeff; Globe and Mail: Harper's Quebec motion passes easily; November 27, 2006.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