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戶高專劍道課罷課事件
最高裁判所判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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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 | 取消升級拒絕處分、退學命令處分等取消請求事件 |
案件編號 | 平成7年(行ツ)第74號 |
1996年(平成8年)3月8日 | |
判例集 | 民集50卷3號469頁 |
法庭判決 | |
市立高等專門學校的校長,對因信仰上的理由而拒絕學習劍道實際技能的學生,以不能得到作為必修課的體育科目的修得認定為理由,連續兩年進行原級留置處分,並且,以此為前提進行退學處分的情況下,學生因與信仰核心部分密切相關的真正原因而拒絕選修,未拒絕選修其他體育項目,在其他科目成績優秀,各處分,對同人有重大不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有不得不採取違反信仰上教義的行動的性質,同人提出了希望承認提交報告等代替措施的申請,與此相對,校方並不是不能採取代替措施,但對此卻沒有進行任何討論在完全拒絕申請等判示情況下,各處分在社會觀念上嚴重欠妥,應當說是超出裁量權範圍的違法行為。 | |
第二小法庭 | |
裁判長 | 河合伸一 |
陪席裁判官 | 大西勝也 根岸重治 福田博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全體一致 |
意見 | 無 |
反對意見 | 無 |
適用法條 | |
憲法第20條等 |
神戶高專劍道課罷課事件(日語:神戸高専剣道実技拒否事件/こうべこうせんけんどうじつぎきょひじけん Kōbekōsen kendōjitsugi kyohijiken ?),是日本一起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中,一名公立學校學生以自身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參加作為必修科目的劍道的學習,連續兩年受到留級處分後遭到退學。該名學生遂以學校違法處分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退學的決定。該案件也是日本憲法史上有關學校教育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關係的著名判例之一。
案件概要
[編輯]1990年入讀神戶市立工業高等專門學校的新生中有五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當年該校搬遷至新校區,體育科目中有一門必修科目——劍道。該五名新生引用《聖經》中的話「他們要將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這國不舉刀攻擊那國,他們也不再學習戰事」[1],以此為由拒絕參加劍道課。他們雖然拒絕上課,但曾經向體育老師進行交涉,希望按照病假學生旁聽課程並提交報告的方式來取得學分,但未獲准許。由於未能獲得體育課的學分,校方根據該校制度,決定在這五名信仰耶和華見證人的學生就讀第一學年時給予留級處分。
第二年,這五名學生中有三名學生參加了劍道課並升入二年級,一名自主退學;而剩下一名學生(本案原告)仍拒絕參加劍道課,因此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被校方給予留級處分。根據該校校規,連續兩次留級的學生可以給予退學處分,因此校方給予了該名學生退學處分。
訴訟的焦點
[編輯]被退學的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及撤銷先後兩次的留級處分及退學決定。關於停止執行的請求,神戶地方裁判所與大阪高等裁判所均予以駁回。此後,雙方針對學校處分行為的合法性展開了爭論,各方主張如下文所述。
原告(受處分學生)
[編輯]- 學校對於拒絕參加必修體育科目之一的劍道課的學生,完全不接受以提交報告完成學習等替代措施並按曠課處理,最終作出退學處分。這一行為超出了學校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限度。
- 校方強迫學生學習劍道課的行為,侵犯了《日本國憲法》所保護的宗教信仰及良心的自由。
- 其他的一些學校採取了對拒絕參加格鬥課程的學生的替代措施。在高等專門學校中,劍道課缺乏教授學習的必要性。
被告(校方)
[編輯]- 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記載了必修科目的內容,並將無法取得學分的可能後果向學生進行了提前告知。學生理應在入學初期就預見到拒絕修習課程的後果。
- 如校方同意原告提出的替代措施,那等同於對特定的宗教信仰給予幫助,這恰恰違反了《日本國憲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的「政教分離」原則。
- 宗教信仰自由並不意味著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保障。為了學校運轉的正常,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宗教信仰自由。
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編輯]一審
[編輯]神戶地裁一審判決,支持了校方的觀點,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的判決理由為:「如果是超出了保障信仰自由的界限,而且明顯是反社會的行為,則法律不能給予保護。」(加持祈禱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5月15日)。
控訴審及上告審
[編輯]但是,大阪高裁與最高裁均撤銷了一審判決,判定校方的一系列行為超出了裁量權的合理範圍,違反了憲法規定,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最高裁第2小法庭在1996年3月8日全體一致通過的判決中指出:「其他學校對於同類的拒絕參加格鬥課程的學生採取了替代措施,……,且在高等專門學校中並沒有必須學習劍道實戰技巧的必要性,可以用其他體育科目進行代替。」
對於學校的處分決定,判決認為:「(這些決定)並非特意限制信仰自由或者宗教行為,但其結果是沒有充分考慮學生的信仰自由,且從社會普遍觀念來看,留級處分和退學處分明顯不當,超出了裁量權的合理範圍,應屬違法」,並予以撤銷。
至於校方主張的「如容忍學生的行為,則違反了日本國憲法的政教分離原則」這一問題,判決認為「採取替代措施的做法並非對特定宗教的幫助」[2]。
最高裁判決後
[編輯]最高裁判決的次月(1996年4月),原告回到該校二年級復學。對於經歷多年訴訟的21歲原告,校方提議可以直接升入4年級,但該學生予以拒絕,仍決定從退學時點的一年級末復學[3]。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以赛亚书2章4节. [2017-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5).
- ^ (日語)進級拒绝処分取消、退学命令処分等取消事件,平成8年3月8日,民集第50巻3号469頁(裁判所判例検索システム)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朝日新聞」1996年4月9日 大阪朝刊22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