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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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 第61/295號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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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
編號 | A/61/295(文件) |
主題 | 原住民權利 |
投票 | 143票贊成 4票反對 11票棄權 34票缺席 |
結果 | 通過 |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英語: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縮寫UNDRIP)是由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一項關於原住民族權利問題的決議。[2]
雖然宣言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卻是處理原住民事務的重要依據, 為消弭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犯, 歧視及邊緣化的重要指標。
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語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 文化及傳統, 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 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 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宣言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與原住民族共同處理關於開發,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權的問題。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紐西蘭對此決議投反對票。[3] 目前四個反對國——澳洲(2009)、加拿大 (2010)、紐西蘭(2010)、美國(2011)均已認可並支持此宣言。
表決
[編輯]以下的國家投了贊成票:(其中一些國家當時的國旗或政權可能與現在不同)
- 阿富汗
- 阿爾巴尼亞
- 阿爾及利亞
- 安道爾
- 安哥拉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阿根廷
- 亞美尼亞
- 奧地利
- 巴哈馬
- 巴林
- 巴貝多
- 白俄羅斯
- 比利時
- 貝里斯
- 貝南
- 玻利維亞
- 波赫
- 波札那
- 巴西
- 汶萊
- 保加利亞
- 布吉納法索
- 柬埔寨
- 喀麥隆
- 維德角
- 中非
- 智利
- 中國
- 葛摩
- 哥斯大黎加
- 克羅埃西亞
- 古巴
- 賽普勒斯
- 捷克
- 北韓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丹麥
- 吉布地
- 多米尼克
- 多明尼加
- 厄瓜多
- 埃及
- 薩爾瓦多
- 愛沙尼亞
- 芬蘭
- 法國
- 加彭
- 迦納
- 希臘
- 瓜地馬拉
- 幾內亞
- 蓋亞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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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都拉斯
- 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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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愛爾蘭
- 義大利
- 牙買加
- 日本
- 約旦
- 哈薩克
- 科威特
- 寮國
- 拉脫維亞
- 黎巴嫩
- 賴索托
- 賴比瑞亞
- 列支敦斯登
- 立陶宛
- 盧森堡
- 馬達加斯加
- 馬拉威
- 馬來西亞
- 馬爾地夫
- 馬利
- 馬爾他
- 模里西斯
- 墨西哥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摩爾多瓦
- 摩納哥
- 蒙古國
- 莫三比克
- 緬甸
- 納米比亞
- 尼泊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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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加拉瓜
- 尼日
- 挪威
- 阿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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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拿馬
- 巴拉圭
- 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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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韓
- 聖露西亞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聖馬利諾
- 沙烏地阿拉伯
- 塞內加爾
- 塞爾維亞
- 獅子山
- 新加坡
- 斯洛伐克
- 斯洛維尼亞
- 南非
- 西班牙
- 斯里蘭卡
- 蘇丹
- 蘇利南
- 史瓦帝尼
- 瑞典
- 瑞士
- 敘利亞
- 泰國
- 馬其頓
- 東帝汶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突尼西亞
- 土耳其
- 阿聯
- 英國
- 坦尚尼亞
- 烏拉圭
- 委內瑞拉
- 越南
- 葉門
- 尚比亞
- 辛巴威
以下國家投了反對票:
以下國家棄權:
缺席:
參考
[編輯]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994年草稿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www.ohchr.org. [2022-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6).
-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 ^ UN adopt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ited Nations News Centre, 13 Sept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