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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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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秘本是指中國明清兩朝訟師私家撰述的官司「必勝手冊」。

明清以來,訟師的職務有世襲化的趨勢,因此訟師有必要將畢生參訟之心得與經驗透過文字傳統給下一代。訟師秘本教導訟師如何在訴狀以極誇張的語言,通常是四句珠語,達到「聳聽」而捏造的假象。對訟師而言,案例發生的事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高度概括起訴案由,誇大「細故」糾紛的嚴重性。達到司法必勝的效果。訟師秘本《兩便刀》提出:「凡興訟務宜量力而行,不可安置異說枉法前。民一時告狀容易,他日受刑難當。如果冤不伸,鄉都莫分曲直,畢竟要鳴府縣,須待高明作為有理詞狀。凡作狀詞之人,甚不可苟。商一時潤筆之資,飄空望砌,妄隱生靈,致兩家蕩業結仇,大小驚惶……。」[1]訟師代人作狀詞時「不可混濁不潔,不可繁枝粗葉,不可妄控招非,不可中間斷節,不可錯用字眼,不可收後無結,不可失律主意,不可言無緊切,不可收羅襍砌,不可妄控扯拽。」[2]

訟師秘本一再被官方查禁[3],因其對封建體制易引起強力的壓迫,訟師的行為容易破壞族眾與鄰里間的關係。為了中飽私囊,訟師在當事人之間從中作梗,使諸多詞訟未能及時審結。不少官員看來,訟師與積案之間有直接聯繫, 「因思積案所以不結者,訟棍之把持,串唆為之也。」[4]王有孚在《一得偶談》記載:「訟師教唆詞訟,例禁綦嚴,惡其撥弄鄉愚,恐嚇良善也。若夫安分良民,或為豪強欺壓,或為仇盜扳累,大則身家幾陷,小則名節攸關,捶胸飲恨,抱屈莫伸。」。但訟師秘本禁之不絕,反而更細密化。訟師秘本中絕大部分內容都是狀詞範例,著名的訟師秘本有《蕭曹遺筆》、《驚天雷》、《透膽寒》、《折獄明珠》、《兩便刀》。有專家指出《蕭曹遺筆》是刑名幕友應該研讀之書[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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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蕭曹雪案校正兩便刀》卷一《興訟人明要決》
  2. ^ 《蕭曹雪案校正兩便刀》卷一《法門箴規》
  3. ^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訴訟》「教唆詞訟」乾隆七年(1742年)定例規定:「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台秦境》等一切構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版不行銷毀,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別次數,交部議處。」
  4. ^ 李方赤:《視己成事齋官書》卷十一《訪拏訟棍衙蠹示》
  5. ^ 張偉仁《清代的法學教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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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