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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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是馬來西亞自1952年起頒布的一項關於管制毒品的法令。在39B條文下,任何人進行販毒活動或擁有特定數額的毒品,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及至少15鞭笞[1]。
該法令於1985年修訂,名為《1985年危險毒品(特別預防措施)法令》。國家毒品政策由時任首相馬哈地·穆罕默德於1983年2月19日發起禁毒運動時宣布,目標是到2015年建立一個沒有毒癮威脅的馬來西亞,以確保社區的福祉並保持國家的穩定和恢復力。
2019年4月5日,聯邦法院廢除該法令的一項規定,即允許使用「雙重推定」(double presumption)來確保被告的販毒罪名成立[2]。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马来西亚常见的毒品条文. 郭汪律師事務所 KUEK, ONG & ASSOCIATES.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1) (中文).
- ^ 《1952危险毒品法》第37A条违宪·法院废“双重推定”. 星洲網 Sin Chew Daily. 2019-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