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原則法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經存廢覆核請求復還--M940504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7:26 (UTC)[回覆]

普通法與特別法

[編輯]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一般稱「普通法」與「特別法」,今少見「原則法」與「例外法」之稱呼。
此外,本條目之內容應為「法位階理論」的理論內容,闡述不同法律間的優先順序。應考慮合併至法位階理論,以詳加論述。--死灰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14:0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