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曾成傑案
外觀
本條目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丙級。 本條目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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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曾成傑」→「曾成傑案」
[編輯]曾成傑→曾成傑案:本條目極大部分篇幅都是講述該案件,而非描摹個人經歷;更知名的是案件,而非曾本人;和李莊案等等很多涉及某人的案件一樣,應該按照命名常規,移動到曾成傑案。此移動已基本達成共識,沒有什麼爭議,主編者60.240.3.78亦認可本移動提議。現在也已經開始按照「曾成傑案」為標題來撰寫條目了。僅僅因為技術問題無法自行移動,需管理員幫助。--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9日 (五) 18:41 (UTC)
哈哈,我有權限移動哦~~--By LNDDYL.(留言) 2013年7月20日 (六) 07:40 (UTC)
- 同意移動,另外對L君的說法表示質疑。--William915(與我討論) 2013年7月20日 (六) 15:38 (UTC)
- 完成--Gakmo(留言) 2013年7月24日 (三) 03:10 (UTC)
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 哪一位民營企業家被作為「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而遭槍決?
- (-)反對:不完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7月17日 (三) 13:02 (UTC)
- (-)反對:這麼多空項目要我來寫?--脳內補完。◕‿◕。讨论 2013年7月17日 (三) 13:19 (UTC)
- (=)中立,已加圖片。--Iflwlou [ M { 2013年7月17日 (三) 13:58 (UTC)
- (-)反對:這還沒寫完的條目也來申請推薦?--天天 (留言) 2013年7月17日 (三) 17:54 (UTC)
- (-)反對,內容組織殘缺。烏拉跨氪 2013年7月17日 (三) 18:09 (UTC)
- (-)反對:太多內容缺乏註釋支撐,空章節太多。--★ 喵虎 DC11主持人聯絡 2013年7月18日 (四) 14:13 (UTC)
- (!)意見:User:shxsht和60.240.3.78同一個人麼?雖然條目是shxsht創建,但不論從字數還是編輯次數來看,主編都是60.240.3.78。shxsht或許不熟規則,以為創建者就是主編?--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8日 (四) 15:47 (UTC)
- (:)回應:謝謝,我即User:shxsht,是誰不重要。——60.240.3.78(留言) 2013年7月19日 (五) 00:33 (UTC)
- (!)意見:另外,不覺得「空章節」是反對新條目的理由,因為有些人習慣於「長遠計劃」,編條目時打算寫很多小章節,於是全都事先列好標題,內容以後來寫,這位60.240.3.78似乎就是這樣。DYK文章長度的要求只有:「擴充原文的2/3以上並至少擴充2000位元組;最終不少於3000位元組」,而現在23897位元組的條目遠遠超過了要求(昨天推薦當時也近萬,也超出很多了)。如果僅看到有許多有標題無內容的小章節,就認為條目不完整,而反對新條目,那是不公平的。如果條目已經有了較為完整的輪廓概述和主要事件,刪掉小章節標題不影響條目的基本完整性,但「笨」的編者留一堆有標題無內容的小章節,被反對DYK;而「狡猾」一點的編者,刪掉那些無內容的小章節標題,條目反而完整了可以DYK了?那樣就很奇怪。所以應該看條目的輪廓概述和主要事件是否有差不多完整的敘述就行。這是新條目推薦,又不是優良條目評選。感覺有時有人會拿優良條目的標準來評新條目。不到五天內從0寫到約24000位元組的條目被以「不完整、空章節」而並非WP:V、WP:POV、WP:OR等為由落選只需3000位元組的新條目,那也真挺稀罕的。--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8日 (四) 15:47 (UTC)
- (!)意見:條目達到6萬多字節,29條參考引用。目前不覺得有WP:V的問題、更不存在前面人說的篇幅不完整的問題。非但不是如此,也許是前面一堆人喊「不完整、空章節」的緣故,主編者已有矯枉過正的味道,有的地方寫得竟顯贅餘,Quote多了,適當用用即可,更多應該用自己的話簡單重寫。也稍有點WP:POV的問題。POV,而非「空章節」,才是DYK要求的東西。
可以參考李莊案。該條目大部分寫於2011年,即2012年王立軍薄熙來被官方處治之前。可以參考一下李莊案是如何寫好一個同樣具有高度爭議的時事性案件的:如何敘述案件中或許存在的問題;如何用正常(而非這一段廢話過多,那一段空空如也的啥都沒有)的篇幅、正常(而非「義憤填膺」)的語調講述有報道來源的事實、有報道來源的爭議和問題;儘可能不摻入任何編者的觀點和傾向,即便編者自己會有想法,也要控制住自己,以第三方的語氣;不使用對讀者具有強烈引導性的語句,不在某一點上過分加重;沒有任何對別人話語的原班直接引用,需要引用別人話語的話,用自己的話概述;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加粗文字,等等。
曾成傑極大部分篇幅都是講述該案件,而非描摹個人經歷,和李莊案等很多涉及某人的案件一樣,因此按照命名常規,應當移動到曾成傑案。移動並做出了如上改動之後後可考慮主動撤銷推薦並重新提請DYK。--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7月19日 (五) 17:51 (UTC)
- (-)反對,pov--CHEM.is.TRY 2013年7月20日 (六) 02:48 (UTC)
- (+)支持--宇帆(留言·聯絡) 2013年7月22日 (一) 00:27 (UTC)
本條目被濫用情況
[編輯]- 本條目被一位署名為孔祥新的鳳凰博報博主以《曾成傑案背後的稜鏡門》為題幾乎全盤複製,僅註明「2013-8-8於帳廬庵書齋(由網上資料輯成)」。本條目內容經孔祥新博文被轉載後,多處轉載者誤把本文原作者標為「孔祥新」。——移動自60.240.3.78於2013年11月22日加入主條目的內容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曾成傑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ap.ce.cn/yw/201307/14/t20130714_24570184.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102232732/http://wap.ce.cn/yw/201307/14/t20130714_24570184.html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6月4日 (一) 16: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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