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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英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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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英國子民」→「英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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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子民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屬專有名詞,對應的譯名應作「英籍人士」--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11 (UTC)[回覆]

暫不移動,參見條目第二段:「由於歷史上「英國子民」和「英國公民」沒有區分,因此在歷史上的香港法律中英籍人士也被用來翻譯「British subject」,但由於自1949年以來已出現與「英國子民」分開的「英國公民」和「英國國民」概念,因此在論述1949年以來的現代英國國籍類別時,過去的「英籍人士」概念對應的是現在的「英國公民」或「英國國民」,不是「英國子民」。」--Gakmo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08:55 (UTC)[回覆]
我不認同。「歷史上『英國子民』和『英國公民』沒有分別」的說法是原創研究,也不正確。「英國公民」是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制定,其定義僅指在英國本土的公民;但歷史上「英籍人士」(或錯譯的「英國子民」),是英國本土和英帝國其他成員的共同身份,將兩者劃上等號是錯誤的概念。我參考了英文維基和內政部相關指引,也沒有「歷史上『英國子民』和『英國公民』沒有分別」的說法。「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是香港政府當年參照英國相關法令而翻譯的官式法律名詞,也是最廣為引用的,因此有必要把條目名稱更正為「英籍人士」。鑑於條目內容存在錯誤資料,我已準備於條目名稱移動後重寫條目,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2:58 (UTC)[回覆]
過去的「英國子民「概念在大英國協王國法律中直接的代替是「大英國協公民」,這在《1981年國籍法》中是列明的,但中文裡「英籍人士」概念現在對應的是「英國國民」或「英國公民」,這是中文詞義問題,該查的是詞典,和英文維基或(中國?英國?)內政部指引沒有關係。--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47 (UTC)[回覆]
請參考以下回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9 (UTC)[回覆]
不應移動。「British subject」在1949年以後已和英國國民或英國公民概念分開,1983年以來概念更加縮小。早期香港法律中所用中譯「英籍人士」如搬到今天只會導致誤導。「英籍人士」不是「British subject」的普遍中譯,只是特定歷史時期特定地點特定情況下使用的中譯,作為特殊意義在此點明即可。現代中文裡「英籍人士」更廣泛的普通意義是「英國公民」。--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38 (UTC)[回覆]
「英籍人士」是根據現行《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下翻譯的,並不是歷史名稱,是特定法律名詞。英籍人士從來不是英國公民,這點必須澄清。參考網上搜索,「英國子民(British Subject)」只有28個結果;「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有57項,也是香港現行官方譯名「參考一參考二」。您所指英籍人士等於英國公民,其實只是很籠統地指出日常場合「British subject」(細楷)可泛指「英籍人士」的意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8 (UTC)[回覆]
我說的確實是日常場合用法,維基命名方針指明應當用最普遍的名稱,而一般論述中「英國子民」或「臣民」都是對於這個概念過去或者現代中文裡的普遍叫法。香港法律延續1983年/1949年之前的舊有中譯並不能證明這不是特例。如果您覺得條文裡對法律方面敘述不夠精確,請著手改正,但將條目名換掉會造成誤導。如上所述,特殊用法點明即可。此外,Google結果的缺陷眾所周知,特別是像您指出的結果大多源於極少幾個源資料的情況下。--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4:03 (UTC)[回覆]
香港法律是否延續任何舊日法令不是我們考慮的要點,而是「英籍人士」是根據現行法令制定的譯名,具有法律基礎,條目本身也是一條國籍法條目,應當以正當的法律名詞命名。「British Citizen」本身已經有「英國公民」一詞,我們不應遷就個別人士的誤解而自創「英國子民」一類不存在的原創研究。我同意條目頂部可加入消歧義說明本文是解釋現行《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下對英籍人士的解釋,附以連結連向英國公民以正視聽,多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4:14 (UTC)[回覆]
我在條目頂加上了關於「英國臣民」、「英國子民」的簡短指示,此外修改了下面解釋其他用法(例如中華民國外交部用法)的內容,從一般角度來説「英國臣民」是較常見的另一譯法,「英國子民」甚至在香港也經常看到。臺灣政府選擇使用通用譯法而不是香港法律用語只説明他們選擇用較常見較易懂的譯法,不一定就是不懂英國國籍法的原因。--62.189.73.197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07 (UTC)[回覆]
我仍認為「英籍人士」作為香港法律術語只是片面用法,以此為條目名是以偏概全,有誤導的危險。不過我對此問題明顯沒有像Clithering那樣窮追不捨的熱情,因此只要內容清楚解釋此譯名的來源和局限性,我可以接受。--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31 (UTC)[回覆]
鑑於英文原文「British subject」都是同等當作法律用語看待,我認為這種「以偏概全」是合宜的。再者,目前條目已特設有「其他用法」一節,相信可讓讀者有效了解該名稱的其他含義,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3日 (一) 16:54 (UTC)[回覆]
請注意,此條目的主題是英國法律概念,不是香港法律概念。在香港英治之前、期間和之後,都從沒有獨控中文世界對於英國法律的翻譯或解釋權威。您顯然認為對於英國法律和其他事務,由於香港在一段時間內是中文世界裡較少提供直接有法律效應的半官方或官方中文翻譯的地方,因此香港法律所用譯名即應當作正式翻譯對待。我理解您的觀點並且在最大限度內尊重您的觀點,但我不同意您的觀點,因此也請您儘量尊重別人的觀點。作為英國法律概念,此名稱是沒有原生的中文翻譯的。中文裡,對於這個概念明顯有各種譯法,其中香港法律中的譯法只是一種,即使是較具權威性的一種,但絕對不是唯一的一種,甚至在香港也有各種中文用法。一個國家或自治地區的法律概念是不可以當作另一個國家或自治地區的法律概念的當然對應的,是需要考慮實際用法的。現在的版本已經足夠尊重您的觀點了,請您尊重維基共識原則並且尊重他人觀點。--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4日 (二) 11:4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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