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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野合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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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和整合【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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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顯然是由兩個不同出處整合而成,而且是生硬地複製粘貼過來,並未將文字內容融合在一起。希望相關專業人員能查證資料正確性並修改。(需要大幅修改)--無瘋子 說胡話 癲狂史 2013年3月14日 (四) 16:04 (UTC)[回覆]

可能的待擴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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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文庫中搜索相關內容。——無瘋子 說胡話 癲狂史 2014年1月11日 (六) 08:41 (UTC)[回覆]

參考關於「野合」的考究

男女未經婚配或已經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種特殊形式。最早字文記載見於《周禮.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史記志疑》云:「古婚禮頗重,一禮未備,即謂之奔,謂之野合」。《史記探源》曰:「紇與顏氏女禱於尼丘野合而生孔子,於尼丘掃地為祭天之壇而禱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古時認為野合是一種吉祥、美好而神聖的象徵,故在墓磚、岩畫、繪畫、雕刻中常有「野合圖」。野合之風沿襲甚久,《後漢書.鮮卑傳》載:「此春季大會,洗樂水上,飲宴畢,然後婚配」。此處「婚配」即性交。少數民族野合之風更為多見:高山族「男女於山間彈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則野合」(《續台灣府志》卷十四);瑤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宮崗,插柳避人」(《炎徼紀聞》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須媒妁,女年及笄,行歌於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悅則先行野合」(《苗疆聞見錄》)。至今, 某些地區、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風俗。國外野合風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亞索羅門群島的年輕土著只准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濟島、新喀里多尼亞島、新幾內亞的某些部落,印度的風德人、烏托人部落,也規定夫妻應到森林中媾合。

——無瘋子 說胡話 癲狂史 2014年2月16日 (日) 15:2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