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在伊朗位於公有領域,因根據伊朗《作家、作曲家及畫家維權法》(1970),該文件符合以下條款之一:
- 創作者(或最後逝世的作者,對於所有類型的雕塑)逝世逾50年。(2010年8月22日對第12條的更新)
- 對於基於1970年法律作品版權在2010年8月22日已經過期的,在2010年8月22日前作者已逝世逾30年。
在以下情形中圖像在發布或公開展示起3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第16條)
- 攝影或電影作品。
- 作品屬於法人或其權利已被轉讓給法人。
圖片描述頁應指明具體屬於何種情形。
公有領域
在伊朗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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