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騷擾/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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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討論結束之後跑到別人的用戶頁去進行無差別騷擾是可以的嗎?
風鳴已於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提告釘釘,因此關閉這裡的討論。--Joker Twins(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11: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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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百科討論: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討論結束之後,根據釘釘的用戶貢獻,因為討論結果不符他的主張,他就對所有參與討論的人發出一模一樣的垃圾罐頭訊息,然後還任意指摘別人是台獨或港獨份子(所以只要意見跟他不同就是台獨或港獨份子?他是習近平嗎?),而且我也沒有反對他,我只是支持我覺得比較適合的方案而已,請問在討論結束之後還繼續騷擾所有有參與討論的用戶是可以的嗎?風鳴(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09:53 (UTC)
- @風鳴: 你可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Sanmosa對釘釘的提告中將釘釘此舉一併列出,供管理員裁定。--Joker Twins(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10:39 (UTC)
- @風鳴: 你已在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提告釘釘,這個討論可否關閉?--Joker Twins(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11:09 (UTC)
- @Joker Twins: 關是我直接全部刪掉就好嗎@@?風鳴(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11:18 (UTC)
- @風鳴: 將{{Archive top}}置於討論內容最前面、{{Archive bottom}}置於討論內容最後面即可關閉討論,用{{save to}}標明討論的存檔頁。--Joker Twins(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11: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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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的維基百科帳號是否可以附在條目中?
有些有維基百科條目的人士有公開的維基百科帳號(如胡佳等),這些帳號的頁面是否可以附在正文的「外部連結」章節中?--有困擾的話,就讓魔女用魔法幫你排憂吧! 2022年11月26日 (六) 17:03 (UTC)
- 可以。--Ghren🐦🕑 2022年11月26日 (六) 18:36 (UTC)
- 不對,您這個所謂帳號根本沒有任何認證,也沒有胡佳本人證明和他這個帳號的關係。我還以為已經有這些東西來著。果然是我太AGF了。--Ghren🐦🕒 2022年11月28日 (一) 07:45 (UTC)
- 參考其討論頁,未有多方確認,帳號活躍度不高而價值很低,且討論頁已有Template:Notable_Wikipedian,個人意見是不建議加入。如果是知名的維基人帳號,則可能可以。--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27日 (日) 12:39 (UTC)
- 同上。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2年11月28日 (一) 05:01 (UTC)
- 討論頁引用的來源沒有提及傳主的維基百科賬號名,似乎僅是其他編者翻查編輯記錄試圖作出的推斷。即使假設有可靠來源明確將傳主與某個維基百科賬號相聯繫,若該賬號從未在維基百科上如此透露,則其他編者引用該來源在維基百科上如此聲稱,有WP:OUTING的危險。英維OS團隊會OS此類鏈結(見en:Wikipedia:Village_pump_(policy)/Archive_172#Wikipedia_usernames_and_article_content,引用OS員Barkeep49閣下:「If a reliable source outs a Wikipedian, links to that source are oversighted in all namespaces, including main and talk.」)。當然需要平衡「百科全書價值」和「對社群成員的保護」,因此英維也有一些編者不完全認同此做法,而且WP:OUTING與en:WP:OUTING稍有分別,例如中維寫「除非其本人自願提供或連結到此類資訊」,英維寫「unless that person has voluntarily posted their own information, or links to such information, on Wikipedia」,但即使是中維的寫法,也不應理解成會將「站外有人聲稱自己擁有某賬號」與「站內某賬號自願表明身份就是該人」混同,加之本例中加入該項資訊的「百科全書價值」也很低(價值較高的例子可能有馬克·伯恩斯坦),認為不應加入。——(留言) 2022年11月27日 (日) 15:34 (UTC)
對「維基跟蹤」章節所寫提出二個疑問
剛才我看到有人建立Wikipedia:跟蹤,進去看到的是「維基跟蹤」章節寫:
“ | 它包括利用其他一名或多名使用者經常編輯的條目、主題,經常參與的討論或爭論,而重複對他人的編輯找碴、進行擾亂性編輯、無謂或挑釁性回退,以達到騷擾、激怒使用者,使使用者煩惱、苦惱等目的之編輯 | ” |
請問「重複對他人的編輯找碴、進行擾亂性編輯、無謂或挑釁性回退」這句話是指三者一起進行,還是任其一符合就算是跟蹤騷擾?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我對「重複對他人的編輯找碴」這句話想提出一個問題:
由於雙方都是當事人,容易陷入當局者迷,一方總會抱著受害人心態,向眾人說他的每一次編輯都被人找碴,另一方則一定會提出證據且合理的理由,以解釋自己的行為並無針對某人找碴,可是這種事的發展,往往變成雙方各有其道理,最後大家只是當成「編輯爭議」看待就算結案了。基於此情況,如果「重複對他人的編輯找碴」容易變成一種編輯爭議,難以證明是跟蹤騷擾,為何還需要將「重複對他人的編輯找碴」這句話收錄在「維基跟蹤」章節裡呢?--2001:B011:A401:1D56:F44F:C999:F5AF:8FB9(留言) 2023年3月18日 (六) 16: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