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豫陕苏皖系列抢劫杀人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彭妙计
出生1966年 (196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山阳县
逝世2000年1月28日(2000歲—01—28)(33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三门峡市 處決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别名彭易华(本名)
彭庙寄
王宏德
教育程度小学4年级
身高1.58米(5英尺2英寸)
刑事指控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
刑事处罚死刑
同謀丁运好、苏小平
谋杀
受害者数量77
谋杀时间段
1998-1999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直辖市河南陕西江苏安徽
伤者数量11
武器匕首铁锤菜刀
被捕日期
1999年4月9日
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等11人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公诉日期1999年10月29日 (1999-10-29)
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马卫、王林江、程飞、乐发根、华永利
公诉罪名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盗窃罪
审理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审)
宣判日期1999年12月1日 (1999-12-01)(1审)
2000年1月15日 (2000-01-15)(2审)
宣判结果判处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王天兴、张健、赵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马卫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王林江、程飞分別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乐友根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判处被告人华永利有期徒刑14年

豫陕苏皖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指在1998年2月14日到1999年3月26日期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安徽省的一系列抢劫杀人强奸刑事案件。

案犯

[编辑]

彭妙计,本名彭易华[1],1966年9月出生,原籍陕西省山阳县,从小随父母流落到陕西省周至县投靠姨母家,父亲给人打工,母亲以讨饭为生,彭因时常被寄养在庙中而被起名为“庙寄”,上小学后老师认为名字不好,在征得家人同意且不改变发音的情况下改为“妙计”。[2][3]

彭妙计小学四年级后因交不起学杂费辍学[4],12岁时被拐卖到河南漯河,两年后一路乞讨逃回周至,在陕西关中、渭北一带流浪和打工为生。1982年,16岁的彭妙计认为父亲贫穷,养不起家,将母亲以几百元价格卖到江苏省。两年后以亲妹妹为抵押将母亲赎回,安置于山阳老家,并将其母在江苏所生的一子卖掉。1985年,彭到周至园林场打工,一年后因承包期满再次流浪。1989年春,彭经人介绍过继给周至县辛家寨乡一个修自行车的孤寡老人王建辉,改名为“王宏德”。1993年,王建辉向彭妙计要20元钱看病,彭只给5元钱,王认为靠不住,遂与彭妙计解除父子关系[2]。1990年,彭妙计在周至县终南镇三湾村给胡某打工,并与胡某的女儿私奔户县,生下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后将一个儿子卖掉,女儿送给别人,自己留下一个儿子,彭以修自行车为生。[2][3]

1992年,彭妙计偷了一头到周至县广济乡桑园村的姨姐夫王占余家宰杀,被失主顺着牛蹄印一路追踪到王家,彭妙计发现事情败露后逃跑,王占余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死于周至县看守所[2]

1995年,彭妙计携妻儿逃到潼关灵宝一带的金矿打工,此后开始从事犯罪活动。[5]

1997年,彭妙计经熟人介绍,用作案所得的赃款在湖北省钟祥市九里乡杨桥村修建楼房,并将妻子与孩子安置此处。[5]

抢劫

[编辑]

彭妙计在金矿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周改良、孟双龙、刘二等人,在打工之余盗卖矿石。1996年开始,彭妙计结识赵小军、王天新、张健、刘军、苏小平、丁运好以及四川人“狗子”等人,彭自封为头领,开始进行组织犯罪活动,作案对象多为过去曾打过工的矿主和在矿区收购黄金的个体户。[5]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期间,彭妙计一伙持匕首、木棍等作案工具对31名受害人进行捆绑殴打,抢劫现金5.4万余元,黄金998克及其他贵重物品。[6][7]

1997年7月24日凌晨3时,彭妙计一伙5人蒙面闯入潼关县太要镇张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除彭妙计以外的4人将女主人轮奸[2]事后同伙王天新、赵小军等人被警方抓获,彭转而与未参加此次作案的丁运好、苏小平以及“狗子”行动。彭妙计认为农村家庭结构普遍在5人以上,自己4个人的力量有些悬殊,此后作案开始携带菜刀铁锤威胁受害人。[5]

杀人

[编辑]

1998年2月14日,彭妙计一伙携带匕首闯入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郭某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极力反抗,彭持匕首将受害人捅死,此次作案是彭妙计团伙第一起杀人案件。[5]

1998年2月14日至1999年3月26日期间,彭妙计一伙流窜到陕西、河南以及江苏丰县邳州,安徽亳州等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蒙面入室抢劫作案38次(其中3次未遂),抢劫中致死76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2人,抢劫现金4万余元,金首饰价值10万余元,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七连发猎枪1支。[1]被害者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仅8个月。[3]杀死女性31人,被强奸奸尸22人。[3]杀死14岁以下儿童22人。[3]抢劫过程中,彭妙计一伙手段残忍,用菜刀和剪刀割断40人喉管,割下4个受害人的阴茎。抢劫后,丁运好强奸受害人3人,与苏小平共同轮奸1人。[6][7]

由于同伙“狗子”知晓彭的陕西老家以及湖北钟祥的住处,彭妙计感到害怕。[5]1998年4月2日凌晨4时许[1],在陕西潼关作案后的返回途中,彭以“不可靠”为由,示意丁运好用铁锤将“狗子”打死并浇上食用油焚尸[5][6][7]

部分作案情况[2][5]
时间 地点 概要
1998年2月14日 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 携带匕首闯入陕西省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郭某某家中,在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极力反抗,彭持匕首将受害人捅死,劫走56元钱。
1998年3月8日凌晨1时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堡里村 用铁锤砸门入室闯入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手脚捆绑后杀死,翻出一块白纱布制成蒙面布,抢走一件半新黄色夹克衫
1998年3月8日凌晨2时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堡里村 翻后墙进入秦某某家中,用棍子将秦某某击昏并将秦夫妇二人手脚捆绑,劫走500元钱、5.5公斤丝、1公斤粉、1副银耳环、1条项链
1998年3月31日凌晨2时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文底村 潜入周某某家中偷走一瓶润肤霜、一瓶洗面奶、一瓶白酒和一包花生,并用周家的红绸布制作蒙面布。随后挖洞进入李某某家院内并用铁锤砸门闯入,用木棍和铁锤击打李夫妇二人头部致死,在粮食柜翻出20多元钱,并在现场吃花生米、喝完酒后逃离。
1998年4月2日凌晨 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窑上村 蒙面捶门入室后用床单捆绑受害人,翻粮食柜,喝麦乳精,抢走现金300余元、一些金银首饰和一壶食用油。在逃跑过程中将知晓彭妙计个人情况的“狗子”打死并浇上食用油焚尸。
1998年7月20日凌晨 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乡北洞村 杀死亢某某一家8人。
1998年7月23日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坡底村 杀死村民刘某某。
1998年8月4日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寺庄村 杀死村民王某某一家5人,其中受害者年龄最大58岁,最小1岁零8个月。
1998年8月14日凌晨1时 陕西省户县天桥乡南斑竹村 杀死开路边诊所的许某某一家3人。
1998年8月17日凌晨3时 陕西省乾县阳峪乡阳砦村 闯入路边开小商店的王某某家中,杀死王家中的3个孩子,王某某极力反抗后凶手逃离现场。
1998年8月18日凌晨 陕西省礼泉县史德镇陈迪前村 杀死开小商店的周某某一家4人。
1998年8月20日凌晨 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古城村 杀死路边开修车铺的王某某夫妇,随后闯入路边一小商店,将刘某某打成重伤,女主人被惊醒后呼救,凶手逃离现场。
1998年11月6日凌晨3时 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 杀死路边开小卖部的孙某某一家3人。
1998年11月8日凌晨3时 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岳光村 杀死开小卖部的吕某某夫妇。
1998年11月11日凌晨3时 陕西省大荔县柏士乡王家村 杀死开小商店的贾某某。
1998年11月18日凌晨1时 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岳渡村 杀死开诊所的赵某某一家3人。
1998年12月15日 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常岭村 杀死常某某夫妇。
1998年12月16日 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杀死路边商店一家,男性受害人的阴茎被剪掉。
1998年12月18日 河南省新郑市薛店乡 杀死路边商店一家。
1999年1月17日 陕西省蓝田县李后乡荀家村 杀死谢某某一家3人。
1999年3月18日凌晨2时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乡坡下村 杀死邢某某夫妇,女主人被奸尸。
1999年3月19日凌晨3时 陕西省周至县竹峪乡仓峪村 杀死徐某一家5人,2名女受害人被奸尸。
1999年3月21日凌晨2时 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大寨乡蒋家村 杀死蒲某某一家3人,男性受害人的阴茎被剪掉。
1999年3月26日凌晨1时至2时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周洼村、黄沟村 杀死周洼村开小商店的周某某夫妻2人、黄沟村开路边诊所的周某某祖孙3人

侦破

[编辑]

1998年10月21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编发了陕西分社提供的《陕西关中地区连发杀人大案,引起群众恐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做出批示,要求豫陕两地警察及早破案。1999年3月24日,《国内动态清样》再次编发《陕西连续发生多起杀人案引起群众恐慌》,罗干、贾春旺再次批示,要求涉案地公安机关尽快破案。1999年3月底,河南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省厅督办必破案件,限期6月底以前破案,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8]

灵宝警方在走访过程中,得知作案人员不超过4个,并通过以下特征锁定嫌疑人的身份[2][9]

  • 作案过程中说陕西话河南话四川话,抽烟抽档次较低的陕西产香烟。
  • 在抢劫过程中,多次有抢劫锌丝、清理汞金的行为,判断嫌疑人曾在潼关、豫灵一带的金矿打工,熟练掌握土法炼金技术。
  • 在作案现场翻动仔细,吃东西,换穿受害者家中的衣服并丢弃破旧的衣服,判断嫌疑人的经济水平不高。
  • 习惯采用挖洞的方式进入院内,判断嫌疑人的身高较矮,根据挖洞以及现场丢弃衣裤确定嫌疑人身高在1.58米左右,体态较瘦。

1999年3月10日,灵宝警方在陕西省潼关镇太要镇万仓村化妆侦察期间,村民张某某向警方反映了1997年7月24日凌晨被5名歹徒入室抢劫的经过。随后警方提审该案的涉案人员,得知有一个叫“小王”的同伙,涉案人员交代“小王”身高不足1.6米,对周至的楼观台很熟悉,每年都要去赶庙会,猜测可能是周至人。3月30日,警方对周至籍在押犯人陈文宝提审,陈文宝交代“小王”可能叫“妙计”,姓氏不详,周至人,与翠峰乡史伍村的孟某某是姨表亲。4月3日,警方从孟某某母亲了解到“小王”的真名叫彭妙计,并获取到彭妙计母亲石某某的家庭住址。4月5日,警方以扶贫队的名义接触石某某,获取到彭妙计妻儿的3张照片。4月7日,警方以招工作掩护,从邻居口中得知彭妙计现居湖北省钟祥市九里乡。4月9日,警方查知彭妙计以彭易华的名义居住在九里乡杨桥村。[2][3]

4月9日下午1时,彭妙计在湖北省钟祥市九里乡杨桥村被灵宝警方抓获,随后交代了在河南、陕西、安徽、江苏所作的全部案件以及两名同伙丁运好和苏小平。彭妙计在被抓后曾说:“你们逮了条大鱼,可以立功了。南有张子强,北有我小王。”[2]

4月11日下午,丁运好在豫灵被灵宝警方抓获,当晚苏小平在华阴市被陕西警方抓获。[2]

事后调查

[编辑]

警方发现,彭妙计只有小学四年级的文化程度,但智商很高,喜欢看警匪片和阅读侦察破案方面的书籍,彭自称研读过《孙子兵法》、《三国演义》等书籍,即使在审讯期间也多次说出“兵贵神速”、“声东击西,打游击战”、“不打无准备之仗”之类的军事术语,加之早年的流浪经历,拥有很强的生存能力和反侦察手段。[5]根据警方调查,彭妙计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察能力有以下体现[5][10]

  • 作案时使用异地方言,掩盖其本来口音。彭妙计语言模仿能力极强,能熟练讲四川、河南、陕西、湖北等地的多种方言土语。严令同伙在作案时不准讲话,由他本人恐吓、盘问受害人。在豫陕结合部作案时多讲四川话,在关中地区作案多讲河南话,而在河南、江苏、安徽作案时则讲陕西话。
  • 故意把抢劫案件现场伪装成仇杀或情杀现场。彭妙计一伙在几个犯罪现场曾说“你惹人家了”之类的话,在潼关“7·20”案件和灵宝豫灵“8·4”案件当中,彭一伙杀死亢某某一家8人和王某某一家5人,造成仇杀的假象;河南登封“12·16”案件和陕西杨凌“3·21”案件,彭将人杀死后用剪刀将男性受害人的阴茎剪掉,造成情杀的假象。
  • 为防止公安机关通过足迹来分析刻画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推断犯罪人数,彭妙计唆使大个子丁运好大脚穿小鞋,自己小脚穿大鞋。有时故意将自己穿的鞋丢弃,换上随身携带的鞋或者将受害人的鞋穿走。
  • 蒙面作案,彭妙计表示“晚上作案不仅要看,主要是听,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因此制作“四孔”蒙面布;戴手套作案,避免留下指纹和其它痕迹物证。
  • 每月农历十二至二十三日期间,月光较亮,不宜作案;夏天昼长夜短,户外活动时间长,睡得晚,作案时间不充分,不宜作案;三人都是农民,夏收秋收期间忙于农活,无暇作案。
  • 三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个人情况,也不允许互相打听,即便打听也不讲实情,外人只知道彭叫“小王”,其它一概不知。团伙最初的成员“狗子”因为知道彭妙计的出身和住处而被杀人灭口。

法院审判

[编辑]

1999年10月29日[1],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马卫、王林江、程飞、乐发根、华永利分别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11]

同年12月1日[1],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王天兴、张健、赵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判处被告人马卫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判处被告人王林江、程飞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分别判处被告人乐友根、华永利有期徒刑15年、14年。法院1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彭易华、苏小平、赵晓斌、王天兴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诉。[6]

2000年1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核准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王天兴死刑。[1]13天之後(1月28日)上午,6名死刑犯驗明正身,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枪决[7]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王健. 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等11人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 中国法律年鉴 2001. 2001-09: 973–975. ISSN 1003-1715.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沈晓铮; 陈燕; 邓志辉. 终止大劫杀. 人民公安. 1999, (23): 18–24. ISSN 1004-5031. 
  3. ^ 3.0 3.1 3.2 3.3 3.4 3.5 刘建国; 尤黎明. 震惊国人大血案侦破记. 紫金岁月. 2000, (02): 11–16. ISSN 1009-8569. 
  4. ^ 袁博. 浅谈刑事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 48–50. ISSN 2095-2031. 
  5.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魏永申. 对豫陕苏皖特大系列杀人抢劫犯罪团伙的剖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06): 22–27. ISSN 1008-2433. 
  6. ^ 6.0 6.1 6.2 6.3 河南判决特大杀人抢劫强奸团伙成员死刑. 新浪网. 1999-12-05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8). 
  7. ^ 7.0 7.1 7.2 7.3 六名杀人恶魔被处极刑. 光明网. 2000-02-01 [2024-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6). 
  8. ^ 沈晓铮; 陈燕; 邓志辉. 世纪末的较量——豫陕特大系列杀人抢劫案侦破纪实. 公安月刊. 1999, (12): 4–13. ISSN 1003-4056. 
  9. ^ 从文盲到神探 中国首席刑侦专家“绝技”解密. 中国新闻网. 2007-10-02. 
  10. ^ 随庆军; 王君亭. 并案假象与并案盲点探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3). ISSN 2096-3165. 
  11. ^ 杀无辜77人 河南特大犯罪团伙被诉. 中国新闻网. 1999-11-11 [2024-01-18].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