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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退出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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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退出媒體[1]臺灣在1990年代後的社會運動與政策,以1995年由許多民間社團發動「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為起點,自2003年起陸續完成立法,結束戰後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壟斷及控制傳媒的局面。[2][3]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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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1990年代以前僅有三家電視台,分別為臺灣電視公司(台視)、中國電視公司(中視)與中華電視公司(華視),合稱「老三台」。當時臺灣正處於戒嚴時期,由中國國民黨掌握國家機器,因此老三台雖然在名義上均是民營企業(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但實際上都具有官方經營、也就是所謂的「黨」背景: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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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化後,民間認為三台的「黨政軍」背景可能使得第四權難以運作,加上自由化的思潮,因此在解嚴後逐漸出現黨政軍退出三台的呼聲。隨著解嚴後廣播電台廣播)、有線電視衛星電視的解禁與發展,此議題也擴及到所有廣播媒體。例如:1997年因民主進步黨內部鬥爭造成民視楊憲宏調職爭議[原創研究?]

民主進步黨於2000年執政後,為推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研擬修訂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成果於2003年12月24日公布實施,新增條款包括廣播電視法第5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除依據法律之特別規定,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2015年改列第10條)「黨政人員投資、任職,其特別親屬持股等應受限制」等規定,被稱為「黨政軍條款」。[4]

但在成效上,黨政軍影響媒體的狀況仍無法有效的解決。

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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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與網路影音業者愛爾達電視擬合作在中華電信MOD進行2008年奧運數位轉播,由於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股權,中華電信又持有愛爾達股權,因此牴觸「黨政軍條款」。中華電信緊急將愛爾達股權售予台達電,始得以順利於中華電信MOD播放奧運數位轉播,自此中華電信MOD只能經營純平台業務,不可經營頻道內容,無法與有線電視業者公平競爭。[5]

台灣大哥大於2009年擬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系統,因台灣大哥大母公司富邦金控部份股權由臺北市政府持有,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後改由台灣大哥大正副董事長以私人資金成立大富媒體進行購併,才獲得NCC核可。[5]

NCC於2010年處理中國電視公司所屬的中視文化公司2010年申請經營頻道案時,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中視股權,違反廣電法黨政軍條款,NCC除依法處以罰款之外,也要求中視必須於一年內改善。[6]

遠傳電信於2015年擬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A)合作購併中嘉集團,但由於遠傳的部份股權屬政府四大基金持有,遠傳遂認購MSPEA公司債,以持有債權而非股權的迂迴方法避免違反黨政軍條款。[5]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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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條款無限上綱式「一股都不能有」的認定,讓被投資的媒體業者承受NCC裁罰、無法換照及限期改正等壓力。然而NCC目前依然無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決此問題,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決業者勝訴,下一次仍然會被NCC以同樣理由裁罰,讓業者在NCC與行政法院間陷入無限迴圈。[7]

此外,依現行黨政軍條款之規定,其所處罰對象並非投資人,而是被投資之廣電事業。因此導致由廣電事業承擔政府、政黨違法行為之不利益,而違背原本係為了避免政府、政黨干預,以保護廣電事業之立法初衷。[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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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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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論文)莊春發,《論以市場結構為基礎規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適當性》,中華傳播學會,2011年7月4日
  2. ^ 楊鎵民. 黨政軍條款的爭議事件始末. 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 卓越新聞電子報. 2016-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中文). 
  3. ^ 李光儀. 冷眼集/黨政軍重返媒體 民進黨毫不避嫌. 聯合新聞網. 2019-12-12 14:24 聯合晚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中文). 
  4. ^ 謝宜峯,〈修正廣電法規 明確法律規範 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修正之研析〉(2011),《NCC NEWS》,15卷3期,https://nccnews.com.tw/202109/ch4.html(最後瀏覽日:04/18/2023)。
  5. ^ 5.0 5.1 5.2 同前揭註4。
  6. ^ 〈中視有黨政軍持股 NCC要求一年內改善〉,《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7082(最後瀏覽日:04/18/2023)。
  7. ^ 〈媒體「黨政軍條款」 改革聲音大〉,《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1/6445028(最後瀏覽日:04/18/2023)。
  8. ^ 張永明,〈黨政退出廣電媒體條款之再檢視〉(2020),《教育法學評論》,第6期,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