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曾於2013年1月30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私有化”不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只是带有偏见的主观印象
[编辑]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4:57 (UTC)
“私有化”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是很明显的偏见。
民事案件辩护谈“私有化”也就算了,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诉讼可以简单地用“私有化”来解决问题么?
某些“港澳台同胞”们,中国是个大国啊!
我们有着13亿人口、960平方公里领土以及300万海疆,60年代就勒紧裤腰带、哪怕得罪苏修都要搞“两弹一星”,70年代恢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祖国大陆不可能像日本、韩国、港澳台地区、菲律宾、新加坡那样靠着美国的核保护伞就在冷战背景下大搞所谓“私有化”。--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14 (UTC)
为什么?因为大国的国防现代化是买不来,也不能指望他人……早在八国联军侵华的时候,西方人就感叹治理中国太难了!
大国哪怕积贫积弱如晚清,也是一块列强难以下手的大蛋糕。我们还能指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靠“私有化”三个字就能包治百病?
各位港澳台的大神们、潜伏在大陆的国民党“精神党员”们……拜托你们连西方政治理论都先学透了,再来,行么?
如此草率行事,说得不文雅点——小家子气、娘炮!话慥理不慥啊!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调查研究国情、局限于小资情调的纸醉金迷……最终只能再落个1949年败退大陆的局啊!
我承认,我笑了~--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25 (UTC)
- (:)回應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望拿出有参考文献证明的观点出来。時雨(留言) 2013年2月1日 (五) 01:26 (UTC)
开宗明义不是说了么?--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6:54 (UTC)
1996年的《律师法》就凝聚了当年的探索成果。
当代史,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前沿领域。如果我们去找参考文献,只会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文章。公开的法律条文是最具有一锤定音效果的。
难道我们就一定要像拍影视作品一样,沉浸于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么?
明明有说得清楚的官修正史,还去搜罗野史杂说来搅浑水,况且还是在最敏感的话题上,有必要么?
--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7:02 (UTC)
- 您开宗明义搬出的1996年的法律条文无法看出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吧,希望能拿出更多内容来证明,完善条目。如果是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参考文献,那就请反应到条目里面吧。况且,私有化的说法也不是在“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有不同的说法就都呈现到条目中,让读者自己判断。時雨(留言) 2013年2月10日 (日) 02:26 (UTC)
新条目推荐
[编辑]新条目推荐讨论
- 在中国大陆,哪个职业经历了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
附條件(+)支持--建議再檢視問句,有歧義---(!)意見--...問句有問題。國家、政府、執政黨 是三層次概念----「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此概念,在任何國家,本來就包括 司法、檢察、辯護的律師等等---您指的 轉變前階段,需要找 更適當的詞彙來形容喔。主編者已表示 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的定義。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1:02 (UTC)- (!)意見--對了還有一個種類「維權律師」喔,這點提供參考。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4:38 (UTC)
- (:)回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个称呼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使用的定义,而在大多数国家,律师都不属于国家系统。時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應--“维权律师”并非是专门的一类律师,基本上都属于社会律师。维权律师的提法也没有反应在任何规定中,其实维权律师的分类应与刑事律师、WTO律师、离婚律师在一起。時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應--謝謝您的回覆。(1)因為在台灣的理解:「政府律師」才是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國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間--因此,即便「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仍然是 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陸目前很多詞彙的定義及概念,和我們的理解已有許多不同了。
只是說 在普世概念 的說明上,不知怎麼能更好些。提供參考。(2)「維權律師」---謝謝您的說明,其實很發人深省的一件事---「維權」本就是律師的天職,在中國卻有個群體「維權律師」,跟國外「人權律師」的概念也不同。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2:19 (UTC)- (:)回應,因为不同地域可能产生的歧义,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国大陆”这样的表述。就律师工作的分工来说,维权、人权、劳动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侧重的不同,没有明显界限,并没有反应在较为正式分类中。時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應--謝謝您的說明,我可以理解的。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回應,因为不同地域可能产生的歧义,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国大陆”这样的表述。就律师工作的分工来说,维权、人权、劳动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侧重的不同,没有明显界限,并没有反应在较为正式分类中。時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應--謝謝您的回覆。(1)因為在台灣的理解:「政府律師」才是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國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間--因此,即便「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仍然是 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陸目前很多詞彙的定義及概念,和我們的理解已有許多不同了。
- (+)支持--凡(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6:40 (UTC)
- (+)支持--主編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定義編寫,並已盡量釐清。感謝貢獻!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支持--補充來源及內容後,應該符合DYK基本要求。--(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9:4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1月30日 (三) 16:27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中的4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867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520203238/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867
- 向 http://www.acla.org.cn/about.j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706045546/http://www.acla.org.cn/about.jhtml
- 向 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5665.j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320112449/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5665.jhtml
- 向 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5671.j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320052546/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5671.jhtml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