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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用‘创作共用’代替‘创作共享’,因为这一协议的重点在'用'而非ownership。我郑重提请管理员考虑。谢谢Tian 03:54 2005年2月17日 (UTC)

请问创作共享协议的各个版本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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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聊天

最近改正了创作共享条目中的几个比较严重的错误,也借此机会对CC有了一些了解。不过我还是不太明白,好像cc-by有1.0、2.0、2.5三种版本之分,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去官方网站上看了一下,完整版本的授权协议太长了,再加上英文水平一般,没有找出来。(而且似乎网站没有提供2.0的历史版本),谁能解释一下吗?或者编写到条目中去。不胜感谢。--Neverland 15:20 2006年1月3日 (UTC)

1.0和2.0最大的差異是2.0取消了「沒有by」的條款,2.0和2.5差異不大,只修改了姓名標示的部分,為的是滿足學術期刊和wiki的需求。參見台灣CC官網對2.5版的說明。不過應該不是只有這麼簡單的,只是我不是法律專業,細節就不甚清楚了。--Fauzty 10:29 2006年1月18日 (UTC)

对于“本地化”本人更改的撤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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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我的更改有任何不正确的地方?望Fauzty能指出。 --alpha3 2007年10月1日 (一) 00:43 (UTC)[回复]

既然該段討論的是法律,個人覺得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比較恰當。如果要寫中國大陸,也應該是「中國大陸」而不是「中國」「大陸」這樣的鏈結。—Fauzty 2007年10月1日 (一) 10:29 (UTC)[回复]
从法律上来说阿…… 个人对法律比较白痴,但从法律上来说的话,个人认为说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太简单了点——毕竟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比较复杂,而法律又是为政治服务的。 --alpha3 2007年10月3日 (三) 05:52 (UTC)[回复]

与GFDL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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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y-sa 3.0 是否已经与GFDL兼容了呢? 似乎有不同的解读, 如:Copyleft和GFDL许可证CC可以单向兼容GFDL了?NO! 哪个是符合协议的呢?

“批评”部分的参考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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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评”中有这样一段话:

常識定位:一般這種版歸類為「這沒有需要」或「這奪去了用戶權益」(見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 超越版權的定位:主要由傳統的內容工業提出,他們質疑知识共享缺乏用處,甚至傷害傳統版權的根基(Nimmer 2005)。

我认为,将参考来源放在词条正文中并不合适,请协助修改。

AppleJoyNeop留言2012年6月24日 (日) 08:17 (UTC)[回复]

標題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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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符合四個地區的翻譯,如無反對,我會於三日後移動。卍田卐JC1 2013年5月5日 (日) 15:04 (UTC)[回复]

澳門是用“創作 共用”的。Maccomcre留言2013年8月4日 (日) 04:15 (UTC)[回复]

建議改名:“创作共用”→“创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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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创作共用:我用 BabelMap 检测到页面标题中间有个 BOM 字符-- ──★──  2013年9月19日 (四) 06:36 (UTC)[回复]


建議改名:“创作共用”→“知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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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 → “新名稱”:知识共享--—wi24rd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9:09 (UTC)[回复]

见官网中文翻译: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lang=zh—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Wi24rd對話貢獻)於2019年4月23日 (二) 09:10 (UTC)加入。[回复]

官方的“創用CC”我本以為會有進一步解釋說明“創用”二字為何意,不想竟沒有。那麼的確應移動到DW君說的二者之一(如果真的找不到)。--Tiger留言2019年4月23日 (二) 22:2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