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年森林保护法
外观
其他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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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An Act to repeal timber-culture law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缩写(通俗) | FRA |
俗称 | Creative Act |
立法机构 | 第51st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891年3月3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51-561 |
法律汇编 | 26 Stat. 1095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16 U.S.C.: Conservation |
创建章节 | 美國法典第16编第2之I章 § 471 et seq.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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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森林保护法(英語:Forest Reserve Act of 1891)是美国的法律,该法允许美国总统从公有土地上指定一些地方成为森林保护区。该法律在本杰明·哈里森执政期间由美国国会通过。此后,哈里森指定了13 × 106英畝(53,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森林保护区;格罗弗·克利夫兰指定了25 × 106英畝(100,000平方公里),威廉·麦金莱指定了7 × 106英畝(28,000平方公里)。1907年出台的一部法律限制了总统将公有土地变为森林保护区的权利,并将现有的“森林保护区”全部改名为“美国国家森林”。1939年对该法的修订加入了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对森林保护区、国家森林的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