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1891年森林保護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891年森林保護法
美國國徽
其他簡稱
  • 森林保護法
  • 整體土地法修訂案(General Land Law Revision Act)
全名An Act to repeal timber-culture law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縮寫(通俗)FRA
俗稱Creative Act
立法機構第51st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891年3月3日
引用文獻
公法51-561
法律彙編26 Stat. 1095
法典編纂
修訂法編16 U.S.C.: Conservation英語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創建章節美國法典第16編英語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2之I章 § 471 et seq.
立法歷程

1891年森林保護法(英語:Forest Reserve Act of 1891)是美國的法律,該法允許美國總統公有土地上指定一些地方成為森林保護區。該法律在班傑明·哈里森執政期間由美國國會通過。此後,哈里森指定了13 × 106英畝(53,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森林保護區;格羅弗·克利夫蘭指定了25 × 106英畝(100,000平方公里),威廉·麥金萊指定了7 × 106英畝(28,000平方公里)。1907年出台的一部法律限制了總統將公有土地變為森林保護區的權利,並將現有的「森林保護區」全部改名為「美國國家森林」。1939年對該法的修訂加入了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對森林保護區、國家森林的新標準。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