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年森林保護法
外觀
其他簡稱 |
|
---|---|
全名 | An Act to repeal timber-culture law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縮寫(通俗) | FRA |
俗稱 | Creative Act |
立法機構 | 第51st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891年3月3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51-561 |
法律彙編 | 26 Stat. 1095 |
法典編纂 | |
修訂法編 | 16 U.S.C.: Conservation |
創建章節 | 美國法典第16編第2之I章 § 471 et seq. |
立法歷程 | |
|
1891年森林保護法(英語:Forest Reserve Act of 1891)是美國的法律,該法允許美國總統從公有土地上指定一些地方成為森林保護區。該法律在班傑明·哈里森執政期間由美國國會通過。此後,哈里森指定了13 × 106英畝(53,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森林保護區;格羅弗·克利夫蘭指定了25 × 106英畝(100,000平方公里),威廉·麥金萊指定了7 × 106英畝(28,000平方公里)。1907年出台的一部法律限制了總統將公有土地變為森林保護區的權利,並將現有的「森林保護區」全部改名為「美國國家森林」。1939年對該法的修訂加入了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對森林保護區、國家森林的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