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脑死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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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标题
[编辑]关于“台湾也于1987年通过了脑死亡法。[来源请求]”
查1987年通过者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其中第四条第二项为2004年脑死判定准则制定所依[2],应为本叙述来源。
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与脑死亡法有相当出入,是否需进行修正,尚待讨论
[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20024
名 称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公布日期 民国 76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国 100 年 12 月 21 日
1.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总统令制定公布
[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79
名 称 脑死判定准则
发布日期 民国 93 年 08 月 09 日
第 1 条 本准则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HTtw(对话|贡献)于 2012年11月21日 (三) 12:35 (UTC)加入。
原创研究、未附来源的片段
[编辑]到2005年为止,中国大陆对于脑死亡的认识还没有法定标准或者相关的正式的医学界或是医学会的公开声明,但《脑死亡诊断标准》正在制定中。[来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