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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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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编辑请求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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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Hoben7599 | 支持立场新闻 2023年8月11日 (五) 07:53 (UTC)[回复]

QuickseeK民调中心执行总统民调附带政党票之调查(不分区立委),支持度如下:民进党29.2%,国民党21.4%,民众党21.6%,其他3.2%,未决定与无意见者24.5%。 换算之政党不分区席次为:民进党14席,国民党10席,民众党10席。 调查日期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0日,引用资料来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X0fd9nkwionFdTh30xU5Hl3mcZ2HEFF0?usp=sharing FROM--ChiuBright

是不是可以把詹江村放进桃一立委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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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江村4月就说要参选了 怎么到现在还没有补上去 还是有更新的新闻说他不选了?--2404:0:8227:62A:0:D:BDE4:6001留言2023年7月23日 (日) 15:59 (UTC)[回复]

国民党籍平地原住民立委廖国栋放弃连任,请将其加入“未竞选连任之现任区域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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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见此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1240226.aspx (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4日电)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虽然有委托助理前往台东县选委会领表,但并未登记。廖国栋的助理表示,廖国栋听从医生的建议,身体状况不适合竞选活动,因此放弃拼连任。--Kirefanye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4:58 (UTC)[回复]

原住民立委不是区域立委(选制亦不同),所以不能将他加入“未竞选连任之现任区域立法委员”中,原因不是他是否“竞选连任”,而是他不是“区域立法委员”。-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11月29日 (三) 14:34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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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处理

请补上 制度救世岛的党徽 svg 档显示,谢谢!--Octa20留言2023年12月26日 (二) 03:48 (UTC)[回复]

似乎已经有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8日 (一) 06:13 (UTC)[回复]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1项第9款”可否简写为“第26条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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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多中华民国的法律条文具有“该条底下只有唯一一项,且该项底下有很多款”的特性,例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便是如此,那么引用该条唯一一项的某款条文时,是否可以省略“项次”?(如标题所描述)

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登记后不符合参选资格者的写法。

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8条,似乎不能省略“项次”(因为“条”的下一级并不是“款”),但是这类条文就算省略项次,应该也不足以引起误解,所以请问是否有可以省略的实例?还是一定要写出是“第1项”?

我记得我以前略略提过这个问题,但不知存档到哪里了。-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12月19日 (二) 16:50 (UTC)[回复]

显然不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19日 (二) 17:30 (UTC)[回复]


这个专业提问极佳,细分确实不易厘清,民国93年《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八条 (条文之书写方式) 仅列出原则规范,但未对单一项次的特定情况作详尽规定。有关细节可见于若干政府行政规定,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的《法规内容之编排体例》中“条文书写格式”说明栏三之(二):
分款原则:得于项下分款,亦得不分项径行分款,款数至少须 2 款。
此外,翌年(民国94年)《法规及行政规则格式撰写原则》二之(九) 5. 亦明示:
条文不分项而仅分款者,称某款时,不须冠以项次;分项又分款,或分项、款、目者,则须先引项次,再依序引款次、目次。
因此可见,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条目所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的书写格式有例可循无误。--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19日 (二) 18:59 (UTC)[回复]

我觉得不能。

我举一个普通法系的例子: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3条则是以阿拉伯数字分项、以小写英文字母分款(但只有第1项有第c款)、以小写罗马数字分目(但只有第c款有分目),比如第13条第1项第c款第ii目,其正式写法是“第13(1)(c)(ii)条”,但把“第13(1)(c)(ii)条”写成“第13(c)(ii)条”或“第13(ii)条”并不合理。
再举另一个普通法系的例子:《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0条有3个阿拉伯数字分项、4个小写英文字母分款和6个小写罗马数字分目,但其中2个分目直属于分项而不属于任何分款,因此“第20(3)(a)(ii)条”、“第20(3)(b)(ii)条”与“第20(3)(ii)条”是三条不同的条文。

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20日 (三) 07:59 (UTC)[回复]

因以下逻辑上的原因,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3条“条例的引称”之范例与此案状况不同而无法适用:
1. 第13条于名称下内分三项有关规定,以三段列举并进一步细分款、目,非“单一项次”,而与本文中台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中仅单项一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下列举16 款适用范围之情境不同;反之,本案与《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其他单一项次条文,例如第10A条“第IIA部的适用范围”、第23条“一般情形下废除的效果”模式相同,其皆未列项次。

2. 以法序而言,“项”所居位阶即是该条文内容本纲,《中央法规标准法》第8条原本即规定:“项不冠数字”,此为台港定义基本差异所在。当一条文无其他规定而仅以单段形式申明时,再标示“第一项”则易引致受文者或听者误会:“那第二项到哪去了?”

3. 由于两地法治发展背景环境的差异,香港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无法直接适用于台湾,尤其是重叠领域律定有所歧异时,因“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属境内事务,且相关处分具官方强制效力,故宜以本地公告格式为主。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20日 (三) 13:42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你不能只想着当下,你要想一下过去和未来。你就那么确定那部法律在以前就只有一个分项,而在以后也只会有一个分项吗?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21日 (四) 14:27 (UTC)[回复]

但根据《法规及行政规则格式撰写原则》一、法规名称︰之(一)、《法规内容之编排体例》之“定名”章节,以及《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二条与第三条,“原则”与“体例”并不是法律或命令所允许使用的名称(法、律、条例或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之一,因此《法规及行政规则格式撰写原则》与《法规内容之编排体例》既非“法律”,亦非“命令”,故其只起参考作用,并无强制效果。因此,还是要以《中央法规标准法》这部“法律”的规定为准,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能证明遇到这种情况时有省略的惯例。
至于“那第二项到哪去了?”的问题,这只能说阅听者常识有限,唯一的一个本来就可以是第一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宋楚瑜难道不是第一任台湾省省长
“项不冠数字”并不代表无法区分项次,也不代表引用时不必写明项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的内容里多的是同法或其他法律“第X条第X项”的表述。
以上,请指教。-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12月20日 (三) 15:01 (UTC)[回复]
顺带一提,在这里,只要换行并以缩排点(半形的“:”)开始,“:”其后的文字即会换行书写。使用“:<br>”是不必要的,这是空一行,而非换一行。-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12月20日 (三) 15:01 (UTC)[回复]
  1. 前已明述,《中央法规标准法 》对此单一项次情况并无规定,有关细节可见于政府行政规定,并举两例以证此原条目书写格式有例可循无误。在下何时提出两例属“法律”或“行政命令”?接下来的引论与论辩不知从何而来?
  2. 此处的问题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1项第9款’可否简写为‘第26条第9款’”?理由是可;况且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发布格式行之多年,并没有错,否则多年来早已被受处分的当事候选人与其律师团体循法律途径兴讼,并被法庭纠正其文字与程序上的技术错误。《中央法规标准法》做的原则规定,法律未禁止之处已有行政部门的惯例规定可循,因此并无理由突然在引述到维基条目时禁止。
  3. 以文法而言,“宋楚瑜是何任省长”的命题是一般日常文法问题,不涉行政法定义的术语和格式规范,请勿混淆。但凡公文列举者,仅一例者官方惯例原则不加数字迳称,如:“表”、“范例”……:复例时才加数字,如:“表一”、“表二”……“范例一”、“范例二”……以资区别。对单项条目而言,其第一项按定义即是其条款全文,引用时直称“第X条”条文,不另称为该条“第一项”;修订时若于同条内另起新行或新段以扩充内容而使该条成为复项条目时,才引述为该条“第一项”、“第二项”……例如但书通常独立成项并以“前项……”起句,即指同条内前段规定之例外。此与“款”、“目”之本质与表示法略有不同。 谨此!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20日 (三) 17:50 (UTC)[回复]
抱歉!我先前没注意到该章节已有来自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新闻稿来源。既然中选会自己就是这样呈现的,而且这也不会让民众查错条文,那我就没有意见,我要的只是支持这种写法的实例而已。-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12月21日 (四) 15:27 (UTC)[回复]

有关“个别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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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niversehk

本人已浏览过您在编辑纪录中提到在英维条目,但那些资料是以独立条目呈现,而非写在选举条目之下。若您想要完整呈现,何不创建新条目呢?--Kanshui0943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37 (UTC)[回复]

我提出上述英文维基百科条目的原因是驳斥有些人错误引述WP:NOTNEWS/WP:SOAP ,又一时声称与本条目所载内容无关。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们有些人就是要删除此清单。
要否分拆我持开放态度,但英语维基百科选取分拆做法只是出于条目长度而不是内容属性或本质,而且既然不是内容本身违反方针,就不应该在达到共识前全部删去有关内容。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23:25 (UTC)[回复]
另,如果大家认为应该分拆的话,条目名称可改为‘2024年台湾大选各组织及公众人物对个别政党及候选人支持’。
就看大家的看法。有人提出支持个别候选人不等同支持其所属政党,我是同意的,也在一开始建立内容的时候已经有考虑,并清楚写上‘支持XXX’。但就看其他人意见。--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6:58 (UTC)[回复]
阁下应该考虑到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品,更不是垃圾链接的存放处,大量来源就只有脸书贴文的网站,像这样的来源不会被视为可靠来源。况且这些内容也与本条目的核心内容无关,更有诱导选民之嫌,应该删除或另建条目。--K.Y.K.Z.K.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0:46 (UTC)[回复]
就个别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恰当,我认为可以讨论,但我并不认同‘这些内容也与本条目的核心内容无关’,之前我亦提出可以用注解方式将有关内容隐藏,但未有得到你们正面的回应。
各党均有包含在里面,根本不能算是宣传品。同样方针在英语维基百科同样存在,但同样的清单但同样存在。
另外,由政党发布的资料,即使是在社交媒体,但已经是官方资料,理应被视为可靠。
讨论到这点,我看不到你们有一面倒删除整张名单的理据,而且其他人亦有扩充名单,可见这张名单存在并非我一人说了算。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5:24 (UTC)[回复]
赞同K.Y.K.Z.K.,且引用之连结几乎都是Yahoo或是Facebook等网址,这些网址多因汉字在其中而导致充斥乱码导致源代码紊乱。更甚者,连结仅用[]而非cite web格式导致阅读时也是充斥乱码。--Kanshui0943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3:14 (UTC)[回复]

有关条目中所有的政党栏位,是否应改回使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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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K.Z.K.有关您对于本条目做的变更,将所有政党模板改为纯连结,本人不解为何要有这样调整。我认为应该要改回原先使用模板的样式,较易阅读。 (举例来说:民主进步党应改成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中国国民党应改成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应改成台湾民众党 台湾民众党) (2024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也有相同问题,应一并处里)--John Jheng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9:21 (UTC)[回复]

是这样,类似政党标章容易有版权疑虑,且参考英文及日文维基百科,整体页面看起来会更干净整洁。我之前也做过台湾基进 台湾基进模板,因为基进党标志没有自由版权,所以我就自己做了一个相似的版本,但后来我就觉得这样的模板是没有必要的,有颜色和文字就可以。比如Democratic+蓝色,你就会知道这是民主党,台湾政党同理。
并且我觉得加上政党模板的条目真的很像台湾的街景,很乱,很难看。--K.Y.K.Z.K.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0:38 (UTC)[回复]
@K.Y.K.Z.K.但考虑到大部分选举条目都是使用模板,现在改成不用模板使用纯连结会有点奇怪。而且使用模板的话会出现政党徽章,在阅读上也比较方便理解。虽然我不懂其他国家的政治环境,但在台湾很常使用到政党徽章,若使用模板显示出政党徽章会比较符合民众的习惯。--John Jheng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1:56 (UTC)[回复]
可是区域立委与原住民立委选举公报就没有标示党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委选举公报才有标示,但也只是黑白的。有党徽真的阅读上比较方便理解吗?真的在台湾很常使用到党徽吗?还是您只是被维基百科的条目制约了呢?-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1月10日 (三) 14:06 (UTC)[回复]
我认为是因为@John Jheng阁下习惯了有模板的条目,我之前也做了大量的政党模板,现在看起来没必要,因为碍于维基百科的版权政策,如果要合理使用政党的logo,就需要另外制作与之相似的图样,后来才发现别的语言版本在介绍台湾以及其他国家政治条目时都不会显示logo(大部分也是版权原因),所以慢慢就觉得没必要了。--K.Y.K.Z.K.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01:56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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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已撤回--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8:20 (UTC)[回复]

其他组织及公众人物对个别政党/候选人支持

推荐/建议追加公众人物


支持国民党者:

宋楚瑜(亲民党党主席)

冻未条哥(知名韩粉网红)

杏仁哥(前韩粉五虎将)

激动姊(知名喊粉网红)


支持民众党者:

老虎军团(台湾最大郭粉组织)

比特王(知名网红)

毛嘉庆(前国民党发言人)

黄光芹(资深媒体人)

许国泰(民进党创党元老)

叶式特工(台湾最大网红)

丁特(知名直播主)

统神(知名直播主)--宝贝狗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02:43 (UTC)[回复]

能否补充资料来源?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5:25 (UTC)[回复]
不用了 对应的列表已经移除了 这个编辑请求已经无意义了--宝贝狗留言2024年1月26日 (五) 02:55 (UTC)[回复]

中华民国的选举条目不应记述当选人日后死亡、辞职、被停职、被解职、被罢免,或其他人补选当选、递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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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具体实例: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条目不应记述立法委员游锡堃洪申翰任内辞职,并分别由王正旭王义川递补的事项,这些记述在模板{{立法院第十一届立法委员}}或条目立法院第十一届立法委员名单中就已经足够。

理由是,2024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记述的主体之一应是“立法委员当选人”,而不应是“立法委员”。“立委当选人”不等于“立委”,立委当选人需经过宣誓就职才能成为立委,而日后立委的变动已经不是立委选举条目所应该着眼的范围了,选举条目就应该仅止于选举结果。

请问各位先进认为如何?---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11月24日 (日) 14: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