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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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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編輯請求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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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拒絕--Hoben7599 | 支持立場新聞 2023年8月11日 (五) 07:53 (UTC)[回覆]

QuickseeK民調中心執行總統民調附帶政黨票之調查(不分區立委),支持度如下:民進黨29.2%,國民黨21.4%,民眾黨21.6%,其他3.2%,未決定與無意見者24.5%。 換算之政黨不分區席次為:民進黨14席,國民黨10席,民眾黨10席。 調查日期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0日,引用資料來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X0fd9nkwionFdTh30xU5Hl3mcZ2HEFF0?usp=sharing FROM--ChiuBright

是不是可以把詹江村放進桃一立委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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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江村4月就說要參選了 怎麼到現在還沒有補上去 還是有更新的新聞說他不選了?--2404:0:8227:62A:0:D:BDE4:6001留言2023年7月23日 (日) 15:59 (UTC)[回覆]

國民黨籍平地原住民立委廖國棟放棄連任,請將其加入「未競選連任之現任區域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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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見此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1240226.aspx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4日電)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雖然有委託助理前往台東縣選委會領表,但並未登記。廖國棟的助理表示,廖國棟聽從醫生的建議,身體狀況不適合競選活動,因此放棄拚連任。--Kirefanye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4:58 (UTC)[回覆]

原住民立委不是區域立委(選制亦不同),所以不能將他加入「未競選連任之現任區域立法委員」中,原因不是他是否「競選連任」,而是他不是「區域立法委員」。-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11月29日 (三) 14:34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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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處理

請補上 制度救世島的黨徽 svg 檔顯示,謝謝!--Octa20留言2023年12月26日 (二) 03:48 (UTC)[回覆]

似乎已經有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06:13 (UTC)[回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可否簡寫為「第26條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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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多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具有「該條底下只有唯一一項,且該項底下有很多款」的特性,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便是如此,那麼引用該條唯一一項的某款條文時,是否可以省略「項次」?(如標題所描述)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看到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登記後不符合參選資格者的寫法。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似乎不能省略「項次」(因為「條」的下一級並不是「款」),但是這類條文就算省略項次,應該也不足以引起誤解,所以請問是否有可以省略的實例?還是一定要寫出是「第1項」?

我記得我以前略略提過這個問題,但不知存檔到哪裏了。-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12月19日 (二) 16:50 (UTC)[回覆]

顯然不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19日 (二) 17:30 (UTC)[回覆]


這個專業提問極佳,細分確實不易釐清,民國93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條文之書寫方式) 僅列出原則規範,但未對單一項次的特定情況作詳盡規定。有關細節可見於若干政府行政規定,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法規內容之編排體例》中「條文書寫格式」說明欄三之(二):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 2 款。
此外,翌年(民國94年)《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二之(九) 5. 亦明示:
條文不分項而僅分款者,稱某款時,不須冠以項次;分項又分款,或分項、款、目者,則須先引項次,再依序引款次、目次。
因此可見,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所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的書寫格式有例可循無誤。--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19日 (二) 18:59 (UTC)[回覆]

我覺得不能。

我舉一個普通法系的例子: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3條則是以阿拉伯數字分項、以小寫英文字母分款(但只有第1項有第c款)、以小寫羅馬數字分目(但只有第c款有分目),比如第13條第1項第c款第ii目,其正式寫法是「第13(1)(c)(ii)條」,但把「第13(1)(c)(ii)條」寫成「第13(c)(ii)條」或「第13(ii)條」並不合理。
再舉另一個普通法系的例子:《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0條有3個阿拉伯數字分項、4個小寫英文字母分款和6個小寫羅馬數字分目,但其中2個分目直屬於分項而不屬於任何分款,因此「第20(3)(a)(ii)條」、「第20(3)(b)(ii)條」與「第20(3)(ii)條」是三條不同的條文。

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20日 (三) 07:59 (UTC)[回覆]

因以下邏輯上的原因,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3條「條例的引稱」之範例與此案狀況不同而無法適用:
1. 第13條於名稱下內分三項有關規定,以三段列舉並進一步細分款、目,非「單一項次」,而與本文中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中僅單項一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下列舉16 款適用範圍之情境不同;反之,本案與《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其他單一項次條文,例如第10A條「第IIA部的適用範圍」、第23條「一般情形下廢除的效果」模式相同,其皆未列項次。

2. 以法序而言,「項」所居位階即是該條文內容本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原本即規定:「項不冠數字」,此為台港定義基本差異所在。當一條文無其他規定而僅以單段形式申明時,再標示「第一項」則易引致受文者或聽者誤會:「那第二項到哪去了?」

3. 由於兩地法治發展背景環境的差異,香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無法直接適用於台灣,尤其是重疊領域律定有所歧異時,因「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屬境內事務,且相關處分具官方強制效力,故宜以本地公告格式為主。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20日 (三) 13:42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你不能只想着當下,你要想一下過去和未來。你就那麽確定那部法律在以前就只有一個分項,而在以後也只會有一個分項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21日 (四) 14:27 (UTC)[回覆]

但根據《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一、法規名稱︰之(一)、《法規內容之編排體例》之「定名」章節,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條與第三條,「原則」與「體例」並不是法律或命令所允許使用的名稱(法、律、條例或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之一,因此《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與《法規內容之編排體例》既非「法律」,亦非「命令」,故其只起參考作用,並無強制效果。因此,還是要以《中央法規標準法》這部「法律」的規定為準,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能證明遇到這種情況時有省略的慣例。
至於「那第二項到哪去了?」的問題,這只能說閱聽者常識有限,唯一的一個本來就可以是第一個同時也是最後一個。宋楚瑜難道不是第一任臺灣省省長
「項不冠數字」並不代表無法區分項次,也不代表引用時不必寫明項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的內容裏多的是同法或其他法律「第X條第X項」的表述。
以上,請指教。-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12月20日 (三) 15:01 (UTC)[回覆]
順帶一提,在這裏,只要換行並以縮排點(半形的「:」)開始,「:」其後的文字即會換行書寫。使用「:<br>」是不必要的,這是空一行,而非換一行。-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12月20日 (三) 15:01 (UTC)[回覆]
  1. 前已明述,《中央法規標準法 》對此單一項次情況並無規定,有關細節可見於政府行政規定,並舉兩例以證此原條目書寫格式有例可循無誤。在下何時提出兩例屬「法律」或「行政命令」?接下來的引論與論辯不知從何而來?
  2. 此處的問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可否簡寫為『第26條第9款』」?理由是可;況且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議發佈格式行之多年,並沒有錯,否則多年來早已被受處分的當事候選人與其律師團體循法律途徑興訟,並被法庭糾正其文字與程序上的技術錯誤。《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的原則規定,法律未禁止之處已有行政部門的慣例規定可循,因此並無理由突然在引述到維基條目時禁止。
  3. 以文法而言,「宋楚瑜是何任省長」的命題是一般日常文法問題,不涉行政法定義的術語和格式規範,請勿混淆。但凡公文列舉者,僅一例者官方慣例原則不加數字逕稱,如:「表」、「範例」……:複例時才加數字,如:「表一」、「表二」……「範例一」、「範例二」……以資區別。對單項條目而言,其第一項按定義即是其條款全文,引用時直稱「第X條」條文,不另稱為該條「第一項」;修訂時若於同條內另起新行或新段以擴充內容而使該條成為複項條目時,才引述為該條「第一項」、「第二項」……例如但書通常獨立成項並以「前項……」起句,即指同條內前段規定之例外。此與「款」、「目」之本質與表示法略有不同。 謹此!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2月20日 (三) 17:50 (UTC)[回覆]
抱歉!我先前沒注意到該章節已有來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新聞稿來源。既然中選會自己就是這樣呈現的,而且這也不會讓民眾查錯條文,那我就沒有意見,我要的只是支持這種寫法的實例而已。-游蛇脫殼/克勞 2023年12月21日 (四) 15:27 (UTC)[回覆]

有關「個別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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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niversehk

本人已瀏覽過您在編輯紀錄中提到在英維條目,但那些資料是以獨立條目呈現,而非寫在選舉條目之下。若您想要完整呈現,何不創建新條目呢?--Kanshui0943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37 (UTC)[回覆]

我提出上述英文維基百科條目的原因是駁斥有些人錯誤引述WP:NOTNEWS/WP:SOAP ,又一時聲稱與本條目所載內容無關。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有些人就是要刪除此清單。
要否分拆我持開放態度,但英語維基百科選取分拆做法只是出於條目長度而不是內容屬性或本質,而且既然不是內容本身違反方針,就不應該在達到共識前全部刪去有關內容。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23:25 (UTC)[回覆]
另,如果大家認為應該分拆的話,條目名稱可改為『2024年台灣大選各組織及公眾人物對個別政黨及候選人支持』。
就看大家的看法。有人提出支持個別候選人不等同支持其所屬政黨,我是同意的,也在一開始建立內容的時候已經有考慮,並清楚寫上『支持XXX』。但就看其他人意見。--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6:58 (UTC)[回覆]
閣下應該考慮到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品,更不是垃圾鏈接的存放處,大量來源就只有臉書貼文的網站,像這樣的來源不會被視為可靠來源。況且這些內容也與本條目的核心內容無關,更有誘導選民之嫌,應該刪除或另建條目。--K.Y.K.Z.K.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0:46 (UTC)[回覆]
就個別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恰當,我認為可以討論,但我並不認同『這些內容也與本條目的核心內容無關』,之前我亦提出可以用註解方式將有關內容隱藏,但未有得到你們正面的回應。
各黨均有包含在裏面,根本不能算是宣傳品。同樣方針在英語維基百科同樣存在,但同樣的清單但同樣存在。
另外,由政黨發佈的資料,即使是在社交媒體,但已經是官方資料,理應被視為可靠。
討論到這點,我看不到你們有一面倒刪除整張名單的理據,而且其他人亦有擴充名單,可見這張名單存在並非我一人說了算。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5:24 (UTC)[回覆]
贊同K.Y.K.Z.K.,且引用之連結幾乎都是Yahoo或是Facebook等網址,這些網址多因漢字在其中而導致充斥亂碼導致原始碼紊亂。更甚者,連結僅用[]而非cite web格式導致閱讀時也是充斥亂碼。--Kanshui0943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3:14 (UTC)[回覆]

有關條目中所有的政黨欄位,是否應改回使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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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K.Z.K.有關您對於本條目做的變更,將所有政黨模板改為純連結,本人不解為何要有這樣調整。我認為應該要改回原先使用模板的樣式,較易閱讀。 (舉例來說:民主進步黨應改成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應改成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應改成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也有相同問題,應一併處裏)--John Jheng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9:21 (UTC)[回覆]

是這樣,類似政黨標章容易有版權疑慮,且參考英文及日文維基百科,整體頁面看起來會更乾淨整潔。我之前也做過台灣基進 台灣基進模板,因為基進黨標誌沒有自由版權,所以我就自己做了一個相似的版本,但後來我就覺得這樣的模板是沒有必要的,有顏色和文字就可以。比如Democratic+藍色,你就會知道這是民主黨,台灣政黨同理。
並且我覺得加上政黨模板的條目真的很像台灣的街景,很亂,很難看。--K.Y.K.Z.K.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0:38 (UTC)[回覆]
@K.Y.K.Z.K.但考慮到大部分選舉條目都是使用模板,現在改成不用模板使用純連結會有點奇怪。而且使用模板的話會出現政黨徽章,在閱讀上也比較方便理解。雖然我不懂其他國家的政治環境,但在台灣很常使用到政黨徽章,若使用模板顯示出政黨徽章會比較符合民眾的習慣。--John Jheng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11:56 (UTC)[回覆]
可是區域立委與原住民立委選舉公報就沒有標示黨徽,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公報才有標示,但也只是黑白的。有黨徽真的閱讀上比較方便理解嗎?真的在台灣很常使用到黨徽嗎?還是您只是被維基百科的條目制約了呢?-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1月10日 (三) 14:06 (UTC)[回覆]
我認為是因為@John Jheng閣下習慣了有模板的條目,我之前也做了大量的政黨模板,現在看起來沒必要,因為礙於維基百科的版權政策,如果要合理使用政黨的logo,就需要另外製作與之相似的圖樣,後來才發現別的語言版本在介紹台灣以及其他國家政治條目時都不會顯示logo(大部分也是版權原因),所以慢慢就覺得沒必要了。--K.Y.K.Z.K.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01:56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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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拒絕:已撤回--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8:20 (UTC)[回覆]

其他組織及公眾人物對個別政黨/候選人支持

推薦/建議追加公眾人物


支持國民黨者:

宋楚瑜(親民黨黨主席)

凍未條哥(知名韓粉網紅)

杏仁哥(前韓粉五虎將)

激動姊(知名喊粉網紅)


支持民眾黨者:

老虎軍團(台灣最大郭粉組織)

比特王(知名網紅)

毛嘉慶(前國民黨發言人)

黃光芹(資深媒體人)

許國泰(民進黨創黨元老)

葉式特工(台灣最大網紅)

丁特(知名直播主)

統神(知名直播主)--寶貝狗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02:43 (UTC)[回覆]

能否補充資料來源? Allen Uhomist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5:25 (UTC)[回覆]
不用了 對應的列表已經移除了 這個編輯請求已經無意義了--寶貝狗留言2024年1月26日 (五) 02:55 (UTC)[回覆]

中華民國的選舉條目不應記述當選人日後死亡、辭職、被停職、被解職、被罷免,或其他人補選當選、遞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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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具體實例: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不應記述立法委員游錫堃洪申翰任內辭職,並分別由王正旭王義川遞補的事項,這些記述在模板{{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或條目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名單中就已經足夠。

理由是,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記述的主體之一應是「立法委員當選人」,而不應是「立法委員」。「立委當選人」不等於「立委」,立委當選人需經過宣誓就職才能成為立委,而日後立委的變動已經不是立委選舉條目所應該着眼的範圍了,選舉條目就應該僅止於選舉結果。

請問各位先進認為如何?---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11月24日 (日) 14:0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