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外观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年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对反联邦党人(英语:Anti-Federalist)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1961年,最高法院通过马普诉俄亥俄州案(英语:Mapp v. Ohio)将这条修正案应用到了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