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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優良條目/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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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修正案與權利法案中的其他條款一起於1789年由詹姆斯·麥迪遜第一屆聯邦國會上作為一系列立法細則提出,最初的目的是為了對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t向新憲法提出的反對意見作出回應。國會於1789年9月28日將提出的修正案遞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終於獲得憲法第五條中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正式宣布修正案通過。1961年,最高法院通過馬普訴俄亥俄州案英語Mapp v. Ohio將這條修正案應用到了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