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国地理大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国地理大区是根据地理位置对中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本图包含从未实际统治的台湾省
(参见台海现状台湾问题)及藏南地区

六大分区

[编辑]
大区 地图 面积 人口 人口密度 包含省级行政区
华北地区 1,556,061 km² 164,823,226 105/km²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 793,300 km² 109,520,844 138/km²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 795,837 km² 384,364,968 483/km²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台湾省(未实际统治)
中南地区 1,014,354 km² 383,559,808 378/km²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 2,365,900 km² 192,979,243 82/km²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 3,107,900 km² 100,634,038 32/km²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他分区

[编辑]
大区 面积 人口 人口密度 包含省级行政区及备注
华中地区 564,700 km² 216,945,029 384/km²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华南地区 449,654 km² 166,614,779 371/km²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东南地区 福建省
广东省

经济分区[1]

[编辑]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一度沿用,然而在1990年代放弃反攻大陆后逐步废止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行政院主计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划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政府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5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1998年之后台湾地区也不再发行中华民国全图

分区 包含省级行政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华中地区 7、4直辖市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汉口市
华南地区 6、1特别行政区、1直辖市 福建省台湾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海南特别行政区广州市
华北地区 6、4直辖市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北平市青岛市天津市西安市
塞北地区 4、1地方 宁夏省绥远省察哈尔省热河省蒙古地方[注 1]
东北地区 9、3直辖市[注 2] 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大连市哈尔滨市沈阳市
西部地区 3、1地方 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西藏地方

注释

[编辑]
  1. ^ 国民政府于1946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后因苏联违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立法院于1953年2月24日废止之并向联合国提出控苏案,拒绝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2002年之后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恢复承认蒙古国。
  2. ^ 国民政府于1947年6月5日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因内战未完全实施。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东西中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www.stats.gov.cn. [2019-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3).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