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两是市制质量单位,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不同。
市制于民国18年(1929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国法律《度量衡法》颁布使用,1930年1月1日施行,1市斤等于16市两,[1]1市两等于31.25克。[2]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时,改1市斤为10市两,1市两等于50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