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祜
外观
蔡天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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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兵部左侍郎 | |
籍贯 | 河南开封府睢州军籍 |
字号 | 字成之,号石岗 |
出生 | 成化十二年丙申六月初一日 |
逝世 | 嘉靖十四年(1535年) |
配偶 | 娶韩氏 |
亲属 | 父 蔡晟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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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祜(1476年—1535年),字成之,号石岗,河南开封府睢州(今河南睢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河南乡试第四十七名举人,弘治十八年(1505年)乙丑科第三甲第五名进士[1][2]。改翰林院庶吉士,授吏科给事中。正德七年(1512年)七月任福建按察司佥事。协剿江西。十一年(1516年)十月转山东左参议,十五年六月晋副使,分巡辽阳。值荒年,赈灾救活上万人。造滨海圩田数万顷,人称“蔡公田”。十六年平定山东淄川县流贼李琪等,本年十二月升陕西右参政,嘉靖二年(1523年)十月升山西按察使。
嘉靖三年(1524年),大同兵变,巡抚张文锦遇害。世宗下诏宽恕作乱,改宣府巡抚、都御史李铎担任大同巡抚。李铎因母忧不至,于是在八月以蔡天祜任右佥都御史,巡抚大同。其在任期间平定民心,控制局面。进右副都御史,九年(1530年)二月加兵部左侍郎,不久召回部属。因御史李宗枢弹劾,令回籍听勘,遂称病辞职。两年后宣府巡抚刘源清举荐,召赴京任用,未至而生疾,疏请告归,嘉靖十四年卒于家[3][4]。
家族
[编辑]曾祖父蔡青;祖父蔡敬,赠□;父蔡晟,成化进士,曾任知府;嫡母胡氏(封宜人);生母刘氏。慈侍下,弟天祚、天祥[5]。
佚事
[编辑]《池北偶谈》载蔡天祜助鬼申冤之故事[6]。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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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史·卷二百》:蔡天祜,字成之,睢州人。父晟,济南知府,以廉惠闻。天祜登弘治十八年进士,改庶起士,授吏科给事中,出为福建佥事。历山东副使,分巡辽阳。岁歉,活饥民万余。辟滨海圩田数万顷,民名之曰“蔡公田”。累迁山西按察使。
嘉靖三年,大同兵乱,巡抚张文锦遇害。诏曲赦乱卒,改巡抚宣府都御史李铎抚之。铎以母忧不至,乃擢天祜右佥都御史,巡抚大同。天祜从数骑驰入城,谕军士献首恶,众心稍定。会尚书金献民、总兵官杭雄出师甘肃,道大同,乱卒疑见讨,复鼓噪。天祜惧,急请再赦。兵部言“元恶不除无以警后”。请特遣大臣总督宣、大军务,以制其变。乃命户部侍郎胡瓒偕都督鲁纲统京军三千人以往。瓒等未发而进士李枝赍饷银至。乱卒曰:“此承密诏尽杀大同人,为军犒也。”夜中火起,围枝馆,出牒示之乃解。寻复杀知县王文昌,围代王府,胁王奏乞赦。王急携二郡王走宣府。巡按御史王官言:“乱卒方嚣,大兵压境,是趣之叛也。请亟止禁军,容臣密图。”乃命瓒驻兵宣府。顷之,天祜奏总兵官桂勇已捕五十四人,请止京军勿遣。帝责以阻挠,令必获首恶郭鉴等。既而瓒次阳和,勇、天祜令千户苗登擒斩鉴等十一人,函首送瓒,请班师。
甫二日,鉴父郭疤子复纠徐毡儿等夜杀勇家人,又毁苗登家。瓒言非尽歼不可。帝乃切让天祜,召勇还京,以故总兵朱振代之,敕瓒仍驻宣府。居无何,天祜捕戮徐毡儿等,瓒等遂班师。明年正月,侍郎李昆、孟春,总兵官马永交章言疤子潜逃塞外,必为后患。帝将遣使勘,会瓒还京言逃卒无足患,帝乃罢勘官勿遣。疤子复潜入城,焚振第。明旦,天祜闭城大索。获疤子及其党三十四人,悉斩以徇。尽宥胁从,人心乃大定。事闻,赉银币。已,进副都御史,巡抚如故。
寻就进兵部右侍郎。久之,召还部。天祜以籓禄久缺,又岁当缮边垣,用便宜增淮盐引价,每引万加银五千,被讦。帝宥之。至是,御史李宗枢复追论前事,天祜因引疾去。居二年,奉诏起用。未至京,得疾告归,卒。年九十五。
天祜有才智。兵变时。左右皆贼耳目,幕府动静悉知之。天祜广招星卜艺士往来军中,因具得其情,卒赖以成功。在镇七年,威德大著,父老为立安辑祠。 -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五》:嘉靖十四年五月,兵部左侍郎蔡天祜卒,赐祭葬如例。天佑河南睢州人,弘治十八年进士,改庶吉士,授吏科给事中,升福建佥事,历山西按察使。时大同五堡兵变,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其地。天佑驰入城宣布恩威,剿除元恶,地方以宁。寻升兵部左侍郎,未几被论回籍。十二年以荐起用,未至而疾,疏请告归,至是卒于家。天佑历任中外,素有能声,其在大同镇戢讹乱,其才智亦有足称者。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十八年进士登科录》
- ^ 《池北偶谈》第二十五卷 谈异六:睢州蔡侍郎石冈天祜,弘治中进士,方严正直,生平遇鬼神事甚多。汤荆岘先生斌言其为山西宪使时,行部至一驿,驿有鬼为祟,人不敢宿,驿卒以告,公叱之。比夜,秉烛独卧堂中,枕傍置一剑。三更时,忽风起,门洞开,有一人被发跪床下。公起坐,从容问之曰:“汝何人?果有冤枉,当告我,为汝理之。”鬼迳起,由廊下出,公拔剑随其后。廊外皆荒草断垣,至垣外眢井而殁。公卓剑识之,归而酣寝。及晓,从者皆至,公集众至其所,缒视,则有尸在焉。讯诸驿卒云,有某甲向开店于此,移去数年矣,此井其后圃也。公立令捕至,至则具服,某年月日有行客携重赀宿其家,谋而杀之,投诸眢井。家以此致富,遂迁居。公立置诸法。自后,驿遂无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