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组讨论:CGroup/PoliticiansUK
本页是以往讨论的存档。请勿编辑本页。若您想发起新讨论或重启现有讨论,请在当前讨论页进行。 |
关于“英王”与“英皇”的地区词转换
有香港用户(例如用户:Mosowai和他的傀儡帐号)加入大量地区词转换,将所有英国国王的头衔硬性翻译为“英皇”,英属香港时期官方沿用清末时期的翻译,的确将宗主国君主称为“英皇”,不过香港主权移交之后已经开始减少这种有误导性的翻译,因为英语中有区分King与Emperor,中文将其分别翻译为国王与皇帝作为区分,最明显是英属印度时期的君主头衔为“His Imperial Majesty The King, Emperor of India”(国王兼皇帝)。香港由于历史原因,以往的官方文件、法律条文、机构名称和地名都有保留英皇、英女皇的称谓,不过完全不需要将所有英国君主,包括联合王国成立前的英格兰君主、苏格兰君主、爱尔兰君主都转译为英皇和女皇。地区词替换只适合用于英皇制诰 (香港)、英皇书院、英皇道、皇后大道这些历史遗留下的专有名称。目前作为香港官方媒体的香港电台已经改用英王、女王、国王、王后这些翻译。 --210.3.246.178(留言) 2023年5月22日 (一) 01:15 (UTC)
“王位继承法”和“皇位继承法令”的转换
我与用户Joker Twins在公共转换组“英国政治人物、英国政府与政治”中就《1701年王位继承法》、《2013年王位继承法》及《1937年王位继承法令》的转换产生分歧。我根据香港《官方法律程序条例》中“皇位的继承”使用“皇位”,提出“王位”在香港繁体中应转换为“皇位”。他坚持要删去该转换,认为法律只能使用“王位”,声称这个事关“法律的严谨性”。本人实在无法赞同。
既然香港社会及法律普遍使用“皇位”,按照常理理应加入转换。没有理由在其他场合可以使用“皇位”,法律中就只能使用“王位”。中文“王”、“皇”及英文“King”、“Emperor”原本皆属不同概念,“王”与“King”的原本含义并不完全一致,翻译时只是将相似的概念对应,不同地区的对应方式可能不同。香港自割让予英国一直是在所有领域皆使用“英皇”、“英女皇”。香港总督接收新界公告中即使用“大英国大皇帝”。清廷与英国于1908年签订的《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中使用“大英国兼五印度大皇帝”。1928年《中英关税条约》中有“大英国大皇帝”、“大英国全境兼印度大皇帝”。可见“王”、“皇”只是King的不同译法,无所谓哪个更好,哪个更严谨。只是现今大陆及台湾通行“国王”、“女王”,香港通行“英皇”、“女皇”,《官方法律程序条例》中明文写着“皇位”。2009年11月26日《头条日报》报导“白高敦拟改皇位继承法脱歧视指控”。在公教教研中心网站亦可看到“皇位继承法”。认为“皇位”译法“不严谨”难免有地域中心之嫌。
希望能够在此达成共识,以加入香港繁体“皇位继承法令”的转换。--Mosowai(留言) 2022年8月31日 (三) 22:55 (UTC)
- 先前讨论:User_talk:Joker_Twins#“皇位”与“天佑女皇”、Wikipedia_talk:字词转换处理/公共转换组#“王位继承法”和“皇位继承法令”的转换。--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1日 (四) 02:54 (UTC)
- 支持依照香港习惯用法,在公共转换组中加入香港繁体使用“皇”。--CaryCheng(留言) 2022年9月1日 (四) 04:04 (UTC)
- 皇位和王位的转换容易造成过度转换,此前我记得有把日本的皇在简体里面转成王的不良案例。--not a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I am an ugly duckling. 2022年9月3日 (六) 14:20 (UTC)
- 这个问题透过不贸然在与日本皇室有关的页面加入PoliticiansUK转换(或者在必要时使用“-{皇}-位”)即可解决。《####年皇位继承法令》是专有名词的转换,与这个问题无关,也并不会加重过度转换的问题。目前有人加入了三个英国法令名称简体繁体同样使用“王位继承法”的转换,执意阻碍这三个专有名词转换成“皇位”,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应当修复该转换。--Mosowai(留言) 2022年9月3日 (六) 15:24 (UTC)
- 皇位和王位的转换容易造成过度转换,此前我记得有把日本的皇在简体里面转成王的不良案例。--not a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I am an ugly duckling. 2022年9月3日 (六) 14:2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