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陈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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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已经由新闻、媒体机构作为内容来源所引用。引用这篇条目的文章是: 不知名记者于2015-03-20所发表的《陈妍希请求当回沈佳宜 婉君高效率》,出自自由时报。 请同时到Wikipedia:新闻报导引用维基百科的内容处加入有关资料。(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仅限于放在条目讨论页的页顶。) |
录影纪录
[编辑]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请帮助改进这个条目,使用中立的语气(而不是爱好者或媒体报导的语气),移除琐碎的轶事与未经证实的评论、不合适的列表和连结收集等。Zenk0113(留言) 2015年1月31日 (六) 02:26 (UTC)
- 提出我的看法!我删除的原则就是艺人的录影纪录而已,试想如果所有艺人拍过任何平面媒体、录影纪录或是任何参与活动的纪录都写上维基的话!这是一场灾难。所以我在该艺人的模版"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言下之意就是不是所有的资料都可以纪录于维基的。如果您真的觉得有必要 可以将这些录影记录提出第三方证明! 以上是我的想法,欢迎讨论! Zenk011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04:11 (UTC)
太详细的资料,缺点是浪费储存空间,优点是让她的粉丝有很详细的追星参考.现在电脑的储存空间并不珍贵,Wikimedia上据说就有一大堆极其无聊的档案,所以我觉得如果用隐藏式的表格的话,让热情的粉丝有兴趣再去看,也还OK.个人浅见而已.不过如果开始热烈讨论,我会怀疑在Talk Page上耗掉的储存空间,会超过争议中的空间.当然吵的也可能不光是储存空间,可能扯到Wikipedia方针政策之类的问题,那就牵扯到追星族能不能把Wikipedia当作分享追星成果平台的问题,again,我觉得text资料占不了太多空间,或许该谈谈这一部份.我个人认为无伤.Wikipedia存在的目的之一,不就在分享知识吗?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1:17 (UTC)
60.244.227.12 要不要申请个帐号?匿名太过像是在打游击战.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2:19 (UTC)
欢迎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5年2月#提议整顿隐藏模板对隐藏细节内容表示意见。(其他人丢给我的议题) 基本上,要不是几次退回让我去申请保护! 那个St089110是不会现身吧! Zenk0113(留言) 2015年2月2日 (一) 15:28 (UTC)
St089110就是60.244.227.12 吗?也不一定吧? Anyway, 打编辑战伤了和气也不好.我新到 wordpress.com 上加了个网志,"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把争议中的一些资料放上去,很粗糙,欢迎St089110 and/or 60.244.227.12 上去瞧瞧, 多加指教.: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2月5日 (四) 15:12 (UTC)
陈妍希是基督徒吗?
[编辑]我今天(Aug. 5, 2014))加了一个"请求来源"的注记,在陈妍希是基督徒的项目上.没几个小时,我的注记就被移除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JW19335762743(留言) 2014年8月5日 (二) 14:15 (UTC)
算了,是有一个基督教的网页报导陈妍希是基督徒.JW19335762743(留言) 2014年8月6日 (三) 02:16 (UTC)
关于各段落里的“合作演员”
[编辑]- 建议清理,显非必要,建议可以通通都移除,如果要找“合作演员”可以到各自作品的条目去找,如果有人对此不满意的话,建议您自行架设粉丝专用的网站。-P1ayer(留言) 2015年2月4日 (三) 08:52 (UTC)
编辑请求
[编辑]请求已拒绝
经陈妍希本人请求 请更换图片 在此附加图片
--Jyun Yan Huang(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16:51 (UTC)
- …………图片?--广雅 范★ 2015年3月19日 (四) 22:40 (UTC)
人物头像可能涉及侵权
[编辑]根据上传者所附来源,可知图片来自于一部商业电影。据此,图片不应放在共享。--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3日 (一) 11:29 (UTC)
- 说明:即使陈小姐本人同意将照片用于维基百科,但照片的著作权非属于陈小姐所有,上传人必须向电影公司请求释出著作权,否则只能采合理使用,不能放在共享。--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3日 (一) 11:35 (UTC)
这张照片应该是来自陈妍希的脸书,我们应该都不知道版权所有人是谁,所以不能断言陈妍希脸书帐户的操作人不是版权所有人.但这照片能出现在脸书上,基本上代表脸书这家公司并不介意这个问题.所以我觉得先不必假定这张照片有版权问题,可以先假定这照片没有版权问题,等到版权持有人(如果版权持有人不是陈妍希脸书帐户的操作人,我假定陈妍希脸书帐户的操作人是陈妍希本人或接近她的人)有所抱怨的时候,再来花功夫谈这个问题.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05:26 (UTC)
- (:)回应:怎么会不知道呢?第一,已经可以确定著作权不属于陈小姐所有,陈小姐拥有她的肖像权,但照片不是她拍的,换言之不是她创作的作品,她是作品中的模特儿,这样您能接受吗?第二,图为商业电影剧照,陈小姐贴在她的脸书而电影公司没提告,我们只能推定为电影公司默认她公开使用,不等于电影公司让陈小姐用这张图,就等于陈小姐拥有这张图的所有权利。第三,结论是,目前照片根本不应该放在共享,因为非自由图片,仅可主张合理使用;而维基百科对生者照片的合理使用又有非常严格的规范。所以,请陈小姐见文后,赶快找个你的影迷帮你拍一张照,再上传至维基百科;否则就是请电影公司公开宣布放弃此照片的一切权利。--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1:30 (UTC)
我没有意思要抬杠,但是严格说来,如果陈妍希使用装在三脚架上,有自动定时器的照相机的话,这张照片仍然有可能是她的创作,版权属于她.我承认这可能性不大,但有可能.如果这照片由另一位摄影师所拍,那版权属于该摄影师,还是摄影师的雇主?是不是又要看情况而定.我不是律师,更不是法官,不敢乱说.但坦白讲,著作权这种东西可以扯一大堆.现在既无遭侵权的受害人出来抱怨,我们这些旁观者又何必打抱不平?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5:29 (UTC)
- 第一,不管是用什么方式拍摄的,著作权还是归属于电影公司所有,不属于陈小姐或者摄影师,陈小姐拥有她的肖像权,不等于她拥有这张图片的著作权。第二,维基共享只能放允许商业使用、改作、公开散布的作品,这张图完全不符合条件,只能放在本地维基;而且基本上维基百科只允许在条目人物死掉使用有著作权的图,因为已经没有机会再获得自由图片(人都死了想拍也没办法)。您举的例不是没可能性,但是没有来源证明是陈小姐自拍的。第三,这种事不能因为没有人出来告就含糊带过了,如果电影公司提告维基百科,以维基百科的影响力,电影公司是有权力请求天价赔偿金的。--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4日 (二) 18:51 (UTC)
为了这个话题,我竟然得花时间去看"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DVD, 发现这部电影有拿行政院新闻局和彰化县政府的补助金.美国联邦政府出版出来的东西,不都是 "Public Domain"? 我说我不是律师,更不是法官,不敢乱说,同时鉴于法官占人口比例数不高,我假定阁下也不是法官,所以所谓"不管是用什么方式拍摄的,著作权还是归属于电影公司所有,不属于陈小姐或者摄影师",我直接先打个大问号上去. 身为纳税人,我凭什么要相信群星瑞智和SONY Music 该拿走所有的利益? 再谈维基百科被告的风险, 我相信维基媒体基金会在台湾没什么资产,任何合理的电影公司应该不会在台湾告这个基金会.至于美国的维基媒体基金会,我看他们的版权政策什么的极为冗长,想必出自专业律师之手,真有电影公司走到那一步的话,不正可以让我们看热闹?我看所谓天价求偿的可能性,杞人忧天的成分较高.当然我同意,最好的做法还是那张照片的摄影者,上载那个档案,但是如果那个人是陈妍希的话,显然她是要别人帮她而且的确也有人帮她.问题是帮了之后,我们这些旁观者七嘴八舌的东吵西吵,浪费一堆时间.随便再提一个可能的状况,如果那张照片是由陈妍希提供照相机,托在场的专业摄影师帮她拍,那版权又归谁?所以我看陈妍希在这件事情上保持沉默,可能是最好的做法.我仍然建议"先不必假定这张照片有版权问题"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最符合维基百科编者和读者的利益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6日 (四) 14:20 (UTC)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6日 (四) 14:35 (UTC)
- 我不敢相信阁下竟有此言论。第一,中文维基百科不是台湾维基百科,不是中国维基百科,是美国人创的,它的网站设在美国,所以一切规范必须按照美国法律走。回到这张图的问题,我们先讲都同意的部分,这张图是出自一部商业电影的剧照,不管您如何假定、推测、假设等等,这张图的著作权分明不属于陈小姐所有;退一万步讲,倘若这张图真属于陈小姐所有,也该由她本人提出释出权利的声明,而不是由阁下在这边练臂力一直凹。我一开始也说过了,解决这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陈小姐的粉丝,去找她本人拍N张个人照上传到共享,她高兴穿原戏服在原地点重拍也行,只要不用商业电影的图不就结案了?最后,该图片已送交存废讨论,是否保留交由共享管理员决定。--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7日 (五) 16:48 (UTC)
阁下铁口直断,这张照片一定不合维基共享资源规范,我则认为它有可能合于规范,落在灰色地带,建议把头转过去,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说.原因当然在于我认为这张照片比较漂亮,而如果陈妍希想要在维基百科上呈现比较漂亮的一张照片,合情合理,也符合我作为维基百科读者和编者的利益.它当然也可能不合规范,但这话不是你说了算,我要点出这一点.就因为这网站在美国,天高皇帝远,更适合把头转过去当没看见.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28日 (六) 03:04 (UTC)
- 无言。陈妍希觉得这张照片比较漂亮,所以就可以放在共享,反正网站在美国天高皇帝远,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这不摆明了明知侵权,还要继续下去?你说这张图合于规范,那好,请你提出证明,要有电影公司的公开且正式的公告,声明允许任何人对这张图可以用于商业,任意改作且任意散布,否则请阁下不要再说这种言论,会让我认为陈妍希是盗版行为的帮凶!最后,我建议都不用再多说了,一切由维基共享的管理员决定是否删除。--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28日 (六) 11:40 (UTC)
"无言"之后还一堆......我不是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上发言吗?倒有点感觉像罗智强上华视对上周玉蔻时,所说的"跳针".我只说"我则认为它有可能合于规范",白纸黑字.而且我不用重复质疑电影公司拥有版权的说法吧?我主要在维护维基百科读者欣赏我认为好看的照片的权利,事实上,我就见过网友的评论,有人是比较喜欢前一张照片.这见仁见智,无可厚非.这里不是一言堂.但我个人绝对是比较喜欢这一张照片,权衡利弊得失,觉得先假定它没有问题比较明智.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10:59 (UTC)
- 你到现在还在凹什么,看不懂。第一,你也提不出这张图是自由图片的证明,你的说法是没有人去告,所以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第二,维基共享就不能放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规则也不是我创的;第三,你在那扯什么罗智强周玉蔻的,要扯大家来。我也来扯,假设我们知道陈妍希今天酒驾开车,反正没有撞死人,因为她有很多粉丝,所以警察也不应该抓她,等到有撞死人再讨论要不要抓,这样可以吗?所以一连串讨论到现在,到底是谁在跳针?--秋意假发浓(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12:37 (UTC)
为了避免读者不知道我们在吵什么,这张照片可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p=96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6月6日 (六) 01:30 (UTC)
- 台北维基人联合部落格有一篇文章那些年,我们一起帮忙的沈佳宜,其实有针对此事提出处理方式--Wolfch (留言) 2015年6月6日 (六) 08:31 (UTC)
没必要在演艺人员的文章上谈统独问题
[编辑]请参见标题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7月4日 (六) 06:10 (UTC)
"陈妍希美照"
[编辑]另一张曾被命名为"陈妍希美照"的照片可以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files.wordpress.com/2015/06/michelle_beautiful_picture.png
分享一下对维基共享图片的观察.凡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照片,都可以自由地放在维基共享上.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政府绝对不会宣传公开发表对自己不利的照片,所以基本上,维基共享适合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宣传工具.如同新华社是中共政府的宣传工具. : )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8月7日 (五) 15:06 (UTC)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9月28日 (一) 13:04 (UTC)
另一张照片
[编辑]又有一张陈妍希的照片可在此找到 https://wikimichellefans.wordpress.com/a-michelle-chen-photo-found-on-wikipedia-on-oct-25-2015-2/
该张照片被上传到维基共享时被标明为出自陈妍希的经纪公司,不过仍有编者"太刻薄"质疑. 我不知道它能存在多久,也没那么大的兴趣了.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10月25日 (日) 17:47 (UTC)
分享一下 :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 :
维基百科绝对不是官僚体制。应该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来化解纠纷,而不是盲目跟随预设的方针和程序。要避免编写过分冗长的指示。如果您认为某人发表意见、提名等的程序有问题,这并不等于应该马上否决这次发表。请尊重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南的精神,而不是照本宣科执行规条。 JW19335762743(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07:25 (UTC)
陈妍希之子
[编辑]@Enrico Chou:请参阅WP:BLPNAME: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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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
陈妍希之子未满18岁,仅因为与陈妍希有关才在第三方来源中被提及姓名,因此应进一步保护隐私,不应写下其姓名,即使其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CaryCheng(留言) 2024年6月20日 (四) 15: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