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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快速保留/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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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提删者被禁止编辑。”——如果一个封禁用户提删一个该被删的页面,也该被快速保留?--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4:15 (UTC)

如果有其他用户同意删除就可以删呗。Ben.MQ 2012年5月19日 (六) 05:24 (UTC)

建议引入Wikipedia:快速保留为中文维基指引

Wikipedia:快速保留在英文维基百科为一项正式指引,已参考英文版建立相应页面。引入快速保留可为中文维基社群提供快速应对不合理提删和破坏性提删的机制,欢迎大家讨论。--Cp111留言2012年5月3日 (四) 13:26 (UTC)

基本上同意并支持,包括正在首页出现的条目需延后提删。这令我想起了某世系图…不过实际上应该是新闻或者当年今日两节出现这样的条目的机会比较高,虽然也非常低…-Lakokat 2012年5月3日 (四) 16:19 (UTC)

意见:

  1. 中文版经常会有“移动和合并”提交到删除讨论
  2. “提删理由不成立”是提删时就不成立还是在讨论过程中变成不成立?(例如侵权,但经过修改已经不侵权了)
  3. 首页链接了侵权图片,或者把非自由版权图片错误放到了首页怎么办?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4日 (五) 02:03 (UTC)

我相信这个指引的目的是想节省资源和防止XfD被滥用。我觉得提删的理由在提交时就不成立才可被快速保留。如果在讨论过程中变得不成立,估计页面也会被保留,但我认为无需Speedy close,因为这表示有争议。至于首页上的图片,我认为这不在指引覆盖范围内。首先,这些图片应被立即拿下来,然后侵权的转交CSD或IfD。接着就是英语原文已是指条目。至于为何首页上的条目不作同理处理,难以解释。至于第一点,既然把移动合并都放到XfD已成事实,要不就是强硬实行,直接从XfD拿下,然后告知用户正确处理方法(虽然合并请求没有什么人理会),要不就是将这半句从指引中拿下,话说英语维基的AfD是利用Speedy keep将这些合并和移动请求直接从AfD移除的。-Lakokat 2012年5月4日 (五) 03:56 (UTC)
我也觉得只有从一开始提删理由就不成立时才适用快速保留。此外最后那句中的“页面”已被改为“条目”(同英文版),排除了其他名字空间中的页面。至于改写侵权条目是在临时页面中完成的,所以在七日的验证期内是不应移除侵权模板的。--Cp111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09:12 (UTC)
请阅读一下维基百科:坏笑话和删除的胡话/快速保留的标准,以免本指引被滥用。--61.155.206.110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13:08 (UTC)
我的经验中,合并的问题会是比较麻烦的部分,目前存废讨论出现的合并请求有几种状况:
  1. 一个刚出现的新条目,经巡察后发现已经有另外一个讲述相同主题的条目,或是这个条目内容太短少,因此被提送存废讨论,这种提送的目的其实是删除(因为已经有同样的条目了,不需要建立一个重复的条目),但又可能因为内容可以作为原有条目的补充,因此同时又会建议将内容“并入”原有条目。
  2. 躲过巡查,建立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已有另一相同主题的条目,但因为已经有不少编辑历史,两者编辑历史需要合并,但送入Wikipedia:合并请求后,因为Wikipedia:合并请求没有时间限制及强制处理的动作,且可能有时候会因为少数人的意见而一直被搁置,所以最后被送入存废讨论中。
  3. 一个被认为不需要单独设置为条目的某主题周边条目(例如:XXX游戏道具列表),应该被删除,但提案者考量删除也可惜,或许也可以并入相关的主题中,所以就在存废讨论中提案并入XXX游戏。
上面这些情况也要列入快速保留的状况吗?--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4:51 (UTC)
我觉得原则上快速保留可适用于讨论关了也没有争议的情况。我认为,从实际情况说,第一个其实是存废讨论,因为目的是删除但最后结果可以是合并后重定向,而且当中有讨论空间,不应被快速保留,而且重复一定程度的条目在英语维基可被快速删除,而在中文维基就不行,因此是合理的AfD。至于第二与第三点,我觉得就不是存废讨论,而是合并讨论,要么就是快速保留,然后送回合并请求,要么就是不应快速保留,让AfD来处理。如果要借此来解决各种合并啊重定向啊的要求,建议先确立合并讨论的处理过程,并严格运行。不过合并请求没人理(无论是讨论还是处理)才是根本问题吧…-Lakokat 2012年5月6日 (日) 02:06 (UTC)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
  1. 暂时先不提“移动和合并”问题,等待Wikipedia:合并请求那边运作正常再说
  2. 明确“提删理由不成立”是提删时就不成立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7日 (一) 02:11 (UTC)

支持此意见!--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7日 (一) 03:43 (UTC)
已根据意见作出修改。-Lakokat 2012年5月7日 (一) 04:54 (UTC)
赞成修改意见。--Cp111留言2012年5月7日 (一) 10:36 (UTC)
稍微修改了一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7日 (一) 12:15 (UTC)
咦,没其他意见了吗?那5月15日之前仍无其他修订意见,到时就确认为方针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26 (UTC)
支持。但用不用搬过来公示一番?-Lakokat 2012年5月11日 (五) 06:31 (UTC)
完成,已经更新为指引[1]--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6日 (三) 07:09 (UTC)

建议在指引WP:快速保留增加新条件

最近发现部分编者,没能按照相关方针或操作流程进行提删行为,我认为现在WP:快速保留没能反映这种行为的制止,而且有损程序的尊严。所以我建议在“提删者纯粹以破坏或扰乱为目的”中追加“除由于技术性问题(页面被保护而无法编辑)导致不能完全完成流程,提删者没能按照提删相关流程,包括按照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的‘提报页面的存废检讨’进行页面存废讨论,和依照WP:关注度进行关注度提报所引发的页面存废讨论,等。”。既然有程序可依,就应该按程序执行,而不能随意无视程序。--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7日 (二) 08:28 (UTC)

中文维基社群给我的印象是除非是非常重大的事项,否则不强求程序正义。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3月18日 (三) 06:00 (UTC)
删除页面对于大部分非管理级别的编者来说,算是比较重大的问题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可以考虑设定“提删必需通知页面创建者,如提删后逾24小时未于用户对话页知会,可迳行关闭废存讨论。”—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18日 (三) 11:20 (UTC)
同意,写入到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中去?——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先这样做吧。WP:PFD实际上不是方针页面。正经的方针页面WP:DP该考虑改改了。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3月19日 (四) 02:00 (UTC)
(+)支持--Temp3600留言2015年3月18日 (三) 17:02 (UTC)
(+)支持吾亦受此害,且已经指出24小时,有人加过提醒自然去掉快速保留就可以了--浅蓝雪 2015年3月18日 (三) 21:56 (UTC)
(+)支持,TW用户请double check--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4:33 (UTC)
(+)支持。另外觉得“毫无意义的提删”标准不明确,可以是“提删受到社区关注或更新,且未过时的页面”。这样可快速保留特色条目、你知道吗、方针指引。被废弃的方针指引不受此条限制。--Gqqnb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5:50 (UTC)
(:)回应,并非“毫无意义的提删”,而是“不合规格的提删”,流程不对会导致讨论不充分,而形成不当的共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9日 (四) 08:27 (UTC)
暂时(-)反对。对程序的要求是正确的,但从现实操作的角度似乎主要问题在通知作者,而这个步骤是机械性的,应该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自动完成。我不知道技术上是不是可以做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提删某条目,但未通知作者,于是快速保存,快速保存之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删?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5:11 (UTC)
WP:Twinkle会自动通知,但是有些人挂模板是手动按编辑去挂的...--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3月19日 (四) 16:35 (UTC)
我不太能理解这个提议的确切含义。如果我的理解大致是正确的,我的态度由暂时反对改为比较确定的反对。假设你去参与一个存废讨论,发现提删者没有通知作者,这种情况下你会去要求快速保存吗?当然不会,正确的作法是讨论的同时通知作者其条目被提删,且提醒提删者下次注意。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0:30 (UTC)
我应为应该是先快速保留,也是从第一步阻止可能乱提报的破坏,在以前相关讨论中也提过,如果仍觉得页面有不妥,应该重新提删。所以快速保留旨在阻止潜在的提删错误,之后提删能按照提删程序执行的话,就应该要通知到至少包括页面创建者。——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0日 (五) 00:40 (UTC)
对“乱提报”一定要坚持假定善意原则,这一点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如果提报确实不妥,现有的快速保留条款应该可以应付。如果仅仅是因为失误或者不知道提报程序而违反这个新条款,会发生先快速保留再提报这种纯粹形式主义的事情。当然,提删除后通知原作者这个程序一定要遵守,我有如下建议。第一,在相关指引中明确提出只有通知相关作者之后程序才算正式开始;第二,参与讨论者有义务帮忙确认是否已经通知相关作者;第三,这个问题最好从技术上解决,使得手工提报必须完成相关要件才算正式完成。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2:04 (UTC)
补充一下,上面提的办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明显违反方针如快删、不符合用户页的使用等,关闭讨论只是浪费时间。另一方面应该尽量推广登录用户启用WP:Twinkle工具,自然会减少未通知的情况。—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3:57 (UTC)
这样就更麻烦了。“可以”,在什么时候可以?非常模糊且草率。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19 (UTC)
难道都不用监视列表的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5日 (三) 02:02 (UTC)
新用户默认是勾选“创建或移动监视”,但是不能依赖监视,或者有人写完后随手将监视移除了,就不一定能发现到。——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5日 (三) 02:39 (UTC)
那张反对票是书生的?监视列表我写到1000多条的时候才开始用啊。。--浅蓝雪 2015年3月25日 (三) 11:37 (UTC)
Weak oppose,说来在有Twinkle之前不少人都不做这项的吧,然后写成这样的话有时候我fwdcsd不想洗版用户对话页就很难办了。程序正义的话请转IAR。关注度方面,请澄清一下理由写“内文疑似广告,且未得到可靠来源的有效介绍”的话要不要sk?--Jimmy Xu 2015年3月25日 (三) 03:00 (UTC)
有关注度但同时又有宣传内容的,按现在的规则,不在“快速保留”之列。但是这种提删时有发生,一个例子是意利,另一个于此有关的例子是富士急高原乐园‎。这些例子说明有人对关注度原则不理解。关注度度是指主题本身,与内容有时候是分离的。象意利这样的条目,既然主题本身有关注度就不应该提删,删掉广告性内容即可。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25 (UTC)
致反对者,因为我是不止一次看到这样跳过步骤的行为,如果一篇自己写了很久已经不再放在监视列表的条目,突然之间消失了,并且居然说是通过了讨论,连创建者都不知道的事,你会觉得太不可意思了?既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有一套完整的提报流程,关注度作为方针也包含一套完整的提报流程,除了技术性导致无法完全跑全,或者罕见些的理由(自我提删,或者同一天大量提删同一个人所创建的条目而避免洗版的问题……或者这种洗版太正常了),请务必遵守流程。IAR是以有利于贡献百科为前提,忽略创建者(或者主要编辑,至少尤其现在根本没有做到提醒主要编辑)的讨论的共识简直如白纸般毫无效力。共识对贡献百科的重要性我想大部分编者够明白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6日 (四) 07:22 (UTC)
我觉得比较现实的作法是明文规定,未通知原作者的提删,可以进行讨论,但从程序上不算流程正式开始,七日时限在通报原作者之后开始计算。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31 (UTC)
我认为直接终止才是合理,既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提删步骤有完整1-2-3步的要求,就要视为按照步骤执行。尤其现在不按照步骤执行的基本为新加入的,不能因此纵容这些人,要教导。善待?投票时挂{{快速保留}}不是足够提醒了?——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9日 (四) 06:53 (UTC)
还想起来个事情,对显然通知不到的浮动IP用户还非要走流程么?--Jimmy Xu 2015年4月12日 (日) 18:30 (UTC)
既然IP用户一样能挂到,技术上做到就可以了,只是实际上不保证向IP后面的人通知保证(IP能跑和尚,固定用户跑不了庙而已)。而且在对待IP用户我是绝对的恶意,因为IP用户根本算不上一个固定的人,只是一个可以更换的标识,用户是不允许更换标识(傀儡方针所限制),我们无法判断IP后面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一个傻呼呼的新手、还是一个有心报复的老人?)。如果不是善意要求,不应该给与IP用户任何超过编辑的权利,因为它不是一个固定的可以唯一识别的人。离题了,但对于IP用户因为固有限制而所能做的只能做到技术上而已,甚至也有有人故意忽略提醒,但我们不也是做到知会所应做的行动?——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6日 (四) 01:02 (UTC)
所以对把这种可以自由裁量甚至靠AGF要求的东西列入强制保留意见。补通知可以,(-)反对sk。--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8 (UTC)

程序问题︰存废讨论是否必须通知原作者

如题。删除方针并无明文规定提删者必须通知原作者。翻查纪录,二零零八年,删除投票分拆之时,此事并非必须,而为“最好”。及至二零一三年,此程序历经修改。修改以后,此项要求顿变必须。然而,翻阅数个存档,则似乎此修订未曾经过讨论。此问题纠缠良久,过往亦曾有用户持以提案存废复核。如今,又有数案。是故,有请厘清此疑。--J.Wong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08 (UTC)

页面(文件)存废讨论主页有三步走,方针却没了告知用户的要求,Shizhao曾理想地认为可以通过页面监视来告知关注用户,但实际上有随机性(有可能已经取消关注而无法彰显告知),而且现在大部分AFD操作都是用TW,TW默认是会告知用户,而且WP:SD也保留了告知用户的步骤,我认为是方针对步骤的缺失,需要补充方针需要告知用户的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
我也认为通知原作者为好,然而如果提案时没有通知是否就算提案作废呢?Bluedeck 2015年12月29日 (二) 23:14 (UTC)
如果硬性规定无完成程序就作废提案,有人反对吗?--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31 (UTC)
不反对(准确来说我相当支持按步骤走),但也应该修改删除方针和快速保留两个相关方针指引,来确定这个行为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2:56 (UTC)
好吧,其实我早就提过很多三步走完整流程(见Wikipedia talk:删除方针),但是总有人抱侥幸心理(包括会有人监视、或者告知IP没用),或者诉斥于过往没有强制实施,就是你们这些办事不认真的人,才会有规则都没人执行。——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3:05 (UTC)
好吧,原作者及主要作者应享有更大话语权。建议修改存废复核方针,若然原作者或主要贡献者未有接获通知,未曾参与该存废讨论,而又有则可提案存废复核要求暂时恢复页面,并发还存废讨论再议七日。--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9:50 (UTC)--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10:55 (UTC)
@shizhaoJimmy_XuSega7131Bigtete浅蓝雪:@Hat600RalfX:,既然通知创建者是未经确认的流程,是在方针里追加这个流程,还是从afd中移除这个流程?最好给个明确共识,不要寄望于不可靠的猜测。也好落实最终的结果。——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03:33 (UTC)
(+)同意 应该在方针内追加通知“创建者”的描述,尽量增加AFD充分讨论的可能性。但在AFD实践运作上,接受发现提删者没有通知创建者,就直接快数保留,关闭讨论吗?(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提醒提删者,迟迟不补通知再关闭讨论。但一定有人会很心急)-Sega7131留言2016年1月7日 (四) 08:57 (UTC)
(:)回应,我觉得应该快速保留加知会提删者(最近一次就是这样),如果确定补回入删除方针,就不用提醒了,方针就写在那,谁没看谁倒霉。——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11:40 (UTC)
我觉得不应该作为强制条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7日 (四) 11:58 (UTC)
不强制的话,到时创建者发现自己的页面“无通知”地被删除,然后发现讨论没叫到他,最后搞到人家哭哭啼啼地又跑去恢复去拿存档?不要寄望于概率性的创建监视选项,甚至是TW的提醒。还有不要觉得不删到自己就没所谓,到时删到不提你时别哭。
不过作为一些人的偷懒豁免的话,或者可以添加:“如果预期或可以肯定地认为被删除页面的创建者为提删者(或主编)本身,则视为已经告知而不用将告知写入到其用户讨论页中。”,这样批量处理特定页面的管理员和使用O1就安心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00 (UTC)
Flow可没法自动通知呢。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1:23 (UTC)
@Jimmy_Xu:,Jimmy老大,能做好对于flow的用户讨论页的处理模块不?至少现在可以手动告知,SD就有类似的模板语句可以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59 (UTC)
{{int:flow-talk-page-beta-feature-description}}。--Jimmy Xu 2016年1月8日 (五) 02:39 (UTC)
有这个写方针还得列例外吧。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2:56 (UTC)
列一个例外(提删者是页面创建者)和注意(注意Flow使用TW可能会无法自动告知而需要手动告知)吧。Flow注意如以后Flow的问题能解决的话就不再生效。另Jimmy,Flow是有API(mw:Flow/Architecture/API)的,不过在API沙盒看过,真的很难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3:06 (UTC)
有什么难的,https://wiki.zwnes.eu.org/w/api.php?action=flow&submodule=new-topic&page=User_talk:Shizhao&nttopic=AFD&ntcontent=%7B%7Bsubst%3Aafdnote%7CA%7D%7D&ntformat=wikitext&format=xml&token=%2B%5C这种样子就行了。--Antigng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03:22 (UTC)
请参照现有TW的代码结构,写一个模块代替,而不是单纯的URL请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8 (UTC)
欺负我不懂javascript。--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但是TW是JS操作的,而且单靠URL提交的话感觉有点怪,如果能写成一个flow专用模块的话,就可以解决TW自动添加的问题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间中会有用TW提删而不能自动通报原作者的情况出现--Nivekin请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41 (UTC)
上面说了,这个需要提删者再去补充。作为注意。——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4:36 (UTC)
按照创建者不通知会哭哭啼啼的逻辑,那是不是该页面所有的编辑者都应该通知?页面创建后其他某人的修改可能比创建者做的工作还多,凭什么不通知他们,而只通知创建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11日 (一) 02:22 (UTC)
现在所提倡的步骤是通知创建者,所以通知创建者至少是必须的,除非在存废主页废除改规定,或者补回入方针中,免得两个涉及步骤的条例相互矛盾。——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2:36 (UTC)
英文维基百科有的时候也会通知所有主编,但不是强制的。--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请定义“主编”,相对之下,“创建者”的定义比“主编”明确多了,方便自动运行。如果觉得需要,完全可以手动提醒提请者所认为的“主编”。但“创建者”从自动还是手动都可以明确告知,而无需考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意见WP:DELETE#请求格式叙述“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列出更具体应当遵循的请求格式,请参照其进行。”而这两个页面表格那么大,就不用质疑要不要通知原作者了吧?--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48 (UTC)

通知该页面的作者,如有可能最好再通知近期经常编辑该页的编者,请使用{{subst:AFDNote|頁面名稱}}在他(们)的对话页底留下相关讯息,提醒他(们)该页面被列入存废讨论。”也就是说其他编者可以不通知,但通知是最好。--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51 (UTC)
既然WP:DELETE#请求格式要求按照存废主页的步骤来行使,方针上的请求步骤就变得累赘重复(甚至冲突),我认为如无意义,本次讨论完结并共识得到确立后,移除“标识被删除页面”和“提请删除”章节并调整“请求格式”章节的表述,以使存废主页的步骤得到确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3 (UTC)

快速保留中的提删者被禁止编辑

禁止编辑四字连结到Wikipedia:编辑禁制方针,但此未生效。若是指封禁,那是在提删前还是提删后,记得之前有人跟我说是提删时已经被封禁,那也很矛盾,被封禁不就不能提删了。--A2093064#Talk 2017年3月14日 (二) 09:54 (UTC)

应该是说不断的提删吧?尤其是心生不满之类的报复提删?--小跃捞出记录2017年3月14日 (二) 23:16 (UTC)

应该是提删后。根据过去的经验,管理员不可能因为提删者有被封禁过的纪录而直接快速保留的;提删时已经被封禁更不可能,因为被封禁时不可能提删。--M940504留言2017年3月15日 (三) 03:15 (UTC)
@小躍:不断的提删可以适用前一条“提删者纯粹以破坏或扰乱为目的”。--A2093064#Talk 2017年3月15日 (三) 09:45 (UTC)

修改快速保留指引

现行条文
  • 提删带有显而易见的失误,显示出提删者甚至都没有阅读目标页面,例如将具有合适版权协议的非自由版权图片标记为侵权页面。

  • 被提删的页面为正式的方针或指引。
提议条文
  • 提删带有显而易见的失误,显示出提删者甚至都没有阅读目标页面,例如将具有合适版权协议的非自由版权图片标记为侵权页面。
  • 被提删的页面为正式的方针或指引。

理由:此条连结到Wikipedia:编辑禁制方针为尚未通过的方针,无法执行,因此也绝不会以此理由快速保留,列在此指引内没有任何用处,因此提议删除。有少许相关的讨论请见Wikipedia_talk:快速保留#快速保留中的提删者被禁止编辑。--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14:31 (UTC)

讨论区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因多日无新意见且社群取得共识,即日起公示七日。--小火车留言2017年9月8日 (五) 15:39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5日 (五) 08:58 (UTC)

提议为WP:AFD设立快速暂时保留处理方式

在关注度指引中,明显不符合关注度者是可以依雪球法则,不经过30天的关注度流程提删没错,但有部分的存废讨论有出现关注度流程只走一半,例如,应挂模板30天,但却提前提删,,例如,只挂23天关注度就被提删,然而若讨论共识仍是继续暂时保留,根据存废讨论规定,仍需七天才能执行,那么执行暂时保留时,关注度刚好到期,隔天又再被提删一次,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那么现在提议‘快速暂时保留’,如果共识是快速暂时保留,则可依照类似快速保留的方式,快速执行暂时保留,继续走关注度流程

因此提议设立快速暂时保留的存废处理方式以及投票模板。-- 宇帆(2/28加入维基将满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联络2018年1月24日 (三) 08:44 (UTC)

十分支持,其实在下曾经设立快速暂时保留模板,不过由于未有此处理方式而遭到删除。另外,首页上有连结的条目也可以快速暂时保留。--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03 (UTC)

修订快速保留指引

有用户对快速保留指引作出以下修改,属事实修改。如有异议,请七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通过。

现行条文
  • 在页面相应对话页放入“{{Vfd-kept|被提报的日期|快速保留}}”模板。
提议条文
  • 在页面相应对话页放入“{{Old vfd multi|被提报的日期|sk}}”或“{{Vfd-kept|被提报的日期|快速保留}}”模板。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以上。--J.Wong 2018年2月19日 (一) 14:11 (UTC)

加上去也没有坏处呀。长远来说,中文区应该写一份实务指南出来。--Temp3600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22:43 (UTC)
  • 存废讨论及复核的结果是需要写入讨论页的,以便日后用户需要再次提出讨论前查阅。如果不加上去甚至移除相关条文,也需要在页面提供相关操作的连结,否则会令用户不知道有这回事。另外,不按照格式又能达到相同效果并不符合破坏的定义,正常的管理员都理应清楚扯不上因此封禁。--Thomas.Lu留言2018年2月22日 (四) 03:13 (UTC)
  • Antigng君︰先如此修订,往后《删除程序》获得确立始再将此移走,如何?--J.Wong 2018年2月25日 (日) 07:06 (UTC)
  • 暂且按此修改《快速保留指引》,其后若《删除程序》获得确立,则迁往后述指引。--J.Wong 2018年3月4日 (日) 17:34 (UTC)

重提升格{{快速暂时保留}}为正式存废表态模板

重提升格{{快速暂时保留}}为正式存废表态模板,并将之写进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投票与讨论中。

近期出现不符关注度的提删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3/04#正65537边形,此类提删极度明显应依据WP:SHAPE#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有用户已经无条件(○)快速暂时保留为正式存废表态模板,因此仍然建议将其写进指引,并将之编进{{TalkendH}} (编辑 讨论 说明  信息 链入 历史处理结果之中。--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5日 (一) 12:18 (UTC)

在关注度指引中,明显不符合关注度者是可以依雪球法则,不经过30天的关注度流程提删没错,但有部分的存废讨论有出现关注度流程只走一半,例如,应挂模板30天,但却提前提删,,例如,只挂23天关注度就被提删,然而若讨论共识仍是继续暂时保留,根据存废讨论规定,仍需七天才能执行,那么执行暂时保留时,关注度刚好到期,隔天又再被提删一次,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那么现在提议‘快速暂时保留’,如果共识是快速暂时保留,则可依照类似快速保留的方式,快速执行暂时保留,继续走关注度流程

因此提议设立快速暂时保留的存废处理方式以及投票模板。-- 宇帆(2/28加入维基将满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联络2018年1月24日 (三) 08:44 (UTC)

十分支持,其实在下曾经设立快速暂时保留模板,不过由于未有此处理方式而遭到删除。另外,首页上有连结的条目也可以快速暂时保留。--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03 (UTC)
以上--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5日 (一) 12:39 (UTC)
感觉有些啰嗦,{{快速保留}}+理据已足够。--YFdyh000留言2018年3月5日 (一) 12:49 (UTC)
支持模板解决问题。Z23168计算过程 2018年3月5日 (一) 12:50 (UTC)
建议在《快速保留指引》作出以下修订:
删去“首页上有被提删条目的链接,此时应等到首页链接取消后再行提删。”
添加“==快速暫時保留== 快速暫時保留是指以快速保留的速度去執行暫時保留,可以在以下情況下使用: *[[WP:MAIN|首頁]]上有被提刪[[WP:WIAA|條目]]的-{zh-hant:連結; zh-hans:链接}-,此時應等到首頁-{zh-hant:連結; zh-hans:链接}-取消後再行提刪。 *以關注度不足/小小作品為由提删,但未掛相應模板30天。”
以上。--M.Chan 2018年3月5日 (一) 13:13 (UTC)
  • 如果真的必需要设立的话,个人(+)支持提案。— 2018年3月5日 (一) 13:46 (UTC)
  • (-)反对,如果“快速暂时保留”设立为正式存废表态模板,可能以后就会有“慢速暂时保留”,“慢速暂时删除”,“快速暂时删除”,“慢速保留”,“慢速删除”,“暂时删除”等等的存废表态模板,到时只会更混乱。--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3月6日 (二) 08:14 (UTC)
    • MCC214:存废讨论非投票,有需要的话弄个“慢速暂时快速删除”也行。--安迪4讨论|留名2018年3月6日 (二) 08:18 (UTC)
    • 慢速暂时快速删除很容易引起混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3月6日 (二) 08:25 (UTC)
      • (?)异议@MCC214反对理由无理。快速暂时保留是有迹可循的,暂时保留是一个维基须遵守的流程,依据WP:雪球法则推出部分提案有此处理必要。但您提出的其他“慢速暂时保留、慢速暂时删除、快速暂时删除、慢速删除、暂时删除”根本不可能用任何现行方针指引推出,分明是为了反对而反对。
        • 哪条方针可依推出慢速暂时保留?我们有慢速删除方针吗?没有
        • 哪条方针可依推出快速暂时删除?暂时删除是甚么?有可能定义这种奇怪的方针吗?哪条方针可以推出?没有
        • 哪条方针可依推出快速暂时删除?暂时删除是甚么?有可能定义这种奇怪的方针吗?哪条方针可以推出?没有
        • 哪条方针可依推出慢速删除?慢速删除是甚么?有可能定义这种奇怪的方针吗?哪条方针可以推出?没有
        • 哪条方针可依推出暂时删除?暂时删除是甚么?有可能定义这种奇怪的方针吗?哪条方针可以推出?没有
      • 结论,反对无理,鸡蛋里挑骨头。--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6日 (二) 08:37 (UTC)
    • @MCC214不见得会有“慢速暂时保留”、“慢速暂时删除”、“快速暂时删除”、“慢速保留”、“慢速删除”、“暂时删除”等意见(尤其是“快速暂时删除”“暂时删除”,可谓反人类,荒唐至极,绝对不会有人提出的,而那一堆“慢速”也可谓毫无必要,有人提出的话就直接雪球好了)。— 2018年3月6日 (二) 14:35 (UTC)
  • 意见与上面几位一样,有快速保留模板加意见即可。至于如果有用户确实要使用此模板,则亦无不可。不过,似乎大可不必往后每个模板都列于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投票与讨论。--J.Wong 2018年3月6日 (二) 12:41 (UTC)
    • (:)回应@Wong128hk我的意思是,希望摘掉{{快速暂时保留}} (编辑 讨论 说明  信息 链入 历史中的{{幽默}}模板。--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6日 (二) 12:50 (UTC)
      • 不反对。--YFdyh000留言2018年3月7日 (三) 00:09 (UTC)
        • 快速暂时保留比快速保留准确一些,可以告诉他人保留后可能会再删,就好像保留不能代替暂时保留一样。--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个人认为不是,快速保留+理据=因此理据而目前执行快速保留(并快速关闭)。暂时保留的用法目前也并不清晰,比如是否和应在何时快速(提前)关闭讨论,或者不能快速关闭而只是意向表达(那样好像用处不大,白白拖7天讨论时间)。--YFdyh000留言2018年3月7日 (三) 12:39 (UTC)
      • @A2569875所以快速暂时保留的处理流程是?能否在少于7天的时间内关闭讨论?抑或者您只是想要移除幽默模板而已?--Xiplus#Talk 2018年3月7日 (三) 05:14 (UTC)
        • 处理流程是在少于7天的时间内关闭讨论,然后待适当时候(如关注度模板满30天、首页上已经没有该条目的连结)再提删。--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如要少于7天就关闭讨论,应要符合快速保留指引,原提案者可有确定要修改此指引?--Xiplus#Talk 2018年3月7日 (三) 09:01 (UTC)
          • 不反对移除“幽默”模板。不过,那个“暂时”其实很诡异。这个“暂时”理论上来自《删除方针》、《关注度指引》或者其他有期限描述方针指引有关保留或无共识后再提删期间限制或程序所需期限。但《删除方针》,就算以现行修订案而论,亦无就这个“暂时”作出额外描述。其他方针指引亦没有。那当然用来协助表述意见没有什么问题。但诡异之处在于,没有什么方针指引描述这个“暂时”,何时可以“暂时”?“暂时”能否逾越《删除方针》再提删相关规定?退几步言,为何要强调“暂时”呢?现在那里强调了保留后,不会再被提删?于是要那么强调、一再重申这个保留只是“暂时”。那如果“暂时”保留了,问题解决了,要不要又再提删?--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09:40 (UTC)
            • 根据《关注度指引》暂时的定义30天,而《快速保留方针》则说如果首页上有连结,则“暂时”到连结消失。只是想既然“暂时保留”可行,“快速暂时保留”也应该可行。--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10:33 (UTC)
            • 那修订《怏速保留指引》就可以了。因为“快速保留”已有明确定义就是存废讨论毋须走完七日程序而保留。是就已发生事情作出描述。但“快速暂时保留”之“暂时”就是相对于将来而言。而存废讨论应该只就目前所得资讯作出决定。强调“暂时”没有意思。--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10:49 (UTC)
            • 但目前仍有暂时保留。--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13:46 (UTC)
            • 现在有两处有暂时保留,一是讨论用表述模板,基本上是没有限制,所以在下亦不反对用户使用“快速暂时保留”模板去表述意见。另一处是结案时那个暂时保留,然而此暂时保留定义其实与快速保留根本无异,即是程序上有问题,该保留并非“真心”保留,志在表达此保留并不稳固,欢迎再议。仅此而已。既然两者定义无异,或者无重大差异,唯一分别在于是否早于七日结案,那两者分开都尚且合理,又在组合在一起又是什么意思呢?--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16:18 (UTC)
  • 其实针对处于关注度提报期间但又被以其他理由进行提删的话,如果能通过不用提删,可以按照保留或暂时保留的情况,因为不排除以其他理由提删成功的情况。这个配置有点鸡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3月7日 (三) 03:20 (UTC)
  • 不好意思,插一句,哪个说“暂时删除”的意见不会有人提出了?至少在下就有可能会提出,例如:
  1. XX模板或XX消歧义页都是红链:(×)暂时删除,等有蓝链了再恢复。
  2. 条目“20XX年奥运会”(XX>=32):建立过早,(×)暂时删除,等过些年运动会开始筹备,或有详尽报道或记录时再恢复。
  3. ……
这些意见还合理吧,不算太“反人类”吧?
好了,话插完了,诸位继续。——彭鹏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7:33 (UTC)
(?)异议@彭鹏不会有人提出,因为已有(◇)删后重建以及(◇)到时重建,所以暂时删除可谓反人类--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8日 (四) 07:44 (UTC)
(:)回应:老大,我觉得那不一样,重建的话,页面创建者可能就不是原先的那个人了,这样对原先的页面创建者岂不是很不尊敬?——彭鹏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7:54 (UTC)
@彭鹏其实会存在历史纪录的,必要时可恢复(即(◇)到时重建)。— 2018年3月8日 (四) 09:09 (UTC)
暂时删除不就是删后重建吗?--M.Chan 2018年3月9日 (五) 10:47 (UTC)
血淋淋例子: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2/10#MCV_EvoSeti关注度3月11到期,现在已经拖到3月8日。若没有(○)快速暂时保留,就是会搞成关注度度到期,存废未被关闭,导致存废转为讨论关注度过期提删,以至于整个提删程序“偷吃步”化,为了避免良好WP:NP传统多次绕过而丧失,因此(+)强烈支持快速暂时保留。--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9日 (五) 05:36 (UTC)
“快速暂时保留”本身就有快速保留的意思,而基于共识方针,“共识是可以改变的,过去的共识可被挑战,也并非必须遵守。”,本人认为没有将快速暂时保留升格为正式存废表态模板的必要,快速保留有时候并非代表该条目以后一定要保留。--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3月9日 (五) 09:31 (UTC)
(?)疑问@MCC214您不是非常在意“不能在流程上偷吃步”吗?上次您说我默许偷吃步不对,现在我捍卫流程完整性、杜绝偷吃步,也不对? 已经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了。--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试用小工具]2018年3月9日 (五) 12:57 (UTC)
“不能在流程上偷吃步”的意思是不要在未到该年就建立该年的水晶球条目,而不在于流程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3月12日 (一) 08:52 (UTC)
那即时连“暂时保留”都不可以留下吗。--M.Chan 2018年3月9日 (五) 10:47 (UTC)
你这样说,无异于:

我的意见是:保留有如平行四边形,快速保留有如矩形,暂时保留有如菱形,而快速暂时保留有如正方形。这些图形/意见虽互相有密切关联,但并非互为彼此。— 2018年3月9日 (五) 10:04 (UTC)

即使真的出现(×)暂时删除(×)快速暂时删除,相信也只能当作幽默模板使用了。— 2018年3月9日 (五) 23:38 (UTC)
事实上确实可能需要(×)快速暂时删除,比如这次存废讨论,我使用了该模板来表示一个G5的水晶球,确实触发了使用它的两个条件(快速、暂时)。[开玩笑的]EtaoinWu讨论 2018年3月20日 (二) 11:39 (UTC)

甲分段

再强烈要求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

[2][3]为甚么愈来愈多人以为自已可以随便关闭讨论去阻上其他人发言及强定讨论结果??? @Super WangSanmosa--Nivekin请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3:33 (UTC)

我的意见是初起讨论的不要关闭。反倒是积压良久,两边没有意见,却又没有管理员愿意处理的讨论,普通用户为何不可关闭?时至今日,积压讨论而经到了三月九日,远超WP:DP里“删除投票讨论已开始足5周;最后意见发表已逾1周。”的要求。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3:49 (UTC)
(:)回应 上面两个七天还未够,甚至只两天就被人强行关闭了。--Nivekin请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1 (UTC)
无错,所以我的意见是不要关闭。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8 (UTC)
两边没有意见与双方各执一词是两回事。同时,删除方针都要求由管理员结案,就算积压也应该交由管理员来处理。有时候,部分参与了投票的用户,甚至自行结案,这明显是利益冲突,不能接受。—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3:57 (UTC)
那就所有案件都由管理员来结案?(+)吼啊,在下乐得清闲。--Super Wang“岳”缺花残·耿耿在“昕” 2018年4月27日 (五) 06:32 (UTC)
那我把所有我关闭的讨论还原好吧?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05 (UTC)
还有就是完全没有反对意见当然是删除,我的意思是各执一词,没有更多意见,当然,我不介意完全让管理员处理,反正原本就不是我的事。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0 (UTC)
要说的话我并不反对熟悉方针的资深用户关闭,但有患于一些新用户权限厨随心所欲的按自己想法关闭,所以我要求严格执行,华语圈的自律程度比不了国外,只让管理员关闭能避免更多轻浮的行为,以大局为重。--123.192.218.244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04:22 (UTC)
理应如此。—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8 (UTC)
无论管理员与否,本就要求避嫌关闭,利益冲突显然已违反共识。--Yangfl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04:47 (UTC)
双方各执一词应该就是“无共识保留”吧?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04:13 (UTC)
这两个例子都才过2~3天,多等几天会怎样吗?这两个是关注度为提删理由,并不会随便就消失提删理由,能关闭的雪球只有以扰乱、游戏为目的的提删,最多允许小小作品被扩写的理由消失。--123.192.218.244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04:06 (UTC)

在下急于跟Nivekin君解释一些事,结果自己晕头转向了 囧rz……奉劝各位:维基过量,有害健康,何不小憩,眺望远方?[开玩笑的]--Super Wang“岳”缺花残·耿耿在“昕” 2018年4月27日 (五) 07:01 (UTC)
个人观点:速删等一望而知可以关闭的讨论,其实交给普通用户也无妨。不过为了规范起见,仅由管理员关闭较为合理。——Vasavi Shakti Y. 敬上 2018年4月27日 (五) 08:36 (UTC)
以下是某不知名巫医对于维基百科用户的意见:

ŚÆŊŠĀ五四运动九十九周年了,知情权呢 2018年4月27日 (五) 08:39 (UTC)

@AT《删除方针》并无要求必须由管理员结案。@MCC214除共识明显偏向保留的投票外,不反对积压投票仅由管理员结案。至于非积压投票,《快速保留指引》有言:“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仅允管理员结案有违指引;惟认为非管理员仅可结束提请理由消失、提请理由符合《快速保留指引》中所述情况及已被删除或快速删除的页面。ŚÆŊŠĀ五四运动九十九周年了,知情权呢 2018年4月27日 (五) 08:48 (UTC)
方针乃优先于指引,而《删除方针》乃优先于《快速保留指引》。--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5 (UTC)
  • 我不大清楚事情的具体情况,就引用一下快速保留方针的内容吧:“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通常意味著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一旦该请求有自动确认用户对判定请求无效提出质疑,本身就宣告了该请求并非多数人可判断的显著不合理,应当移去关闭标签以开放该投票。这样的请求可能是由还不熟悉维基政策的新手提出,或者是捣乱者(比如曾发生的满洲国[4])、香港条目的删除请求)。”--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5 (UTC)":
删除方针列明“7天后,管理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决定如何处理”,而非任何用户都可以处理。—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8 (UTC)
的确是如此。--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5 (UTC)

以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4月28日 (六) 10:02 (UTC)

  • 我以后尽量避免结案就是了,大不了每次也ping一下AT。ŚÆŊŠĀ五四运动九十九周年了,知情权呢 2018年4月28日 (六) 10:11 (UTC)
  •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将两边也秤一秤,多放几日直至标准程序七日结束,管理员或熟悉程序者去结案争议及问题会比较大?抑或其他用户提早结案会引起更多争议及问题?现在明显后者引起更多问题或争议。而多放几日则不见会衍生出任何问题。那为什么要提早结案?--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44 (UTC)
  • 而且其实《快速保留指引》明言︰“正因为如此,雪球法则可能具有一定争议性,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被提倡。两者看上去相似,但因雪球法则而关闭的存废讨论决不能被视为快速保留。”即快速保留指引并非建基于《规则忽略方针》。“快速保留”是删除制度一员。而《规则忽略方针》及“雪球法则”则并非删除制度一员。--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58 (UTC)
  • 而且问题重点不在于是否管理员结案,而在结案时有没有解释理由,还是只留下几只大字及一篇无字天书。正如《快速保留指引》所述,快速保留不像雪球法则般容易惹起争议,乃是因为快速保留应该有于快速删除一样,在绝对明确且无争议时才用。至于如何才是“绝对明确且无争议”,则要援引者自己衡量,最好在结案时留下解释,例如删除理由是如何已经消失。而且应该要衡量对方有没有机会提出异议。假设一个存废讨论,以关注度为理由,然后保留方交出了一、二、三、四、五、六及七,七个来源。那应该是要衡量这七个来源是否已经符合《关注度指引》,而就算阁下认为符合。亦可能要多等几日,给予对方有足够审阅时间。因为阁下没看出问题,不代表对方没看出问题。对方可能会提出质疑。而雪球或者规则忽略方针因为并非删除制度一员,在下从来都不建议于存废讨论之中使用,都已经是讨论,都已经有成熟制度,还有什么理由去用雪球或者规则忽略方针呢?去使用规则忽略方针时,应该谨慎而为。应该在使用时,论证跟随现有制度有何坏处,此处就是等足七日才结案会产生什么问题;又不跟随既有制度及使用将使用新法会有何好处,即是提早结案会有什么好处,然后论证好处大于坏处,及如何能克服既有制度缺陷。已知提早结案通常会惹来争议,所以麻烦提早结案者必须论证提早结案所得好处如何大于此缺陷。而非随心所欲。--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5:32 (UTC)
  • 正是。--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甚么? 2018年5月3日 (四) 10:04 (UTC)

对快速保留方针微小的修正之公示

经站外交流,发现自己对某句速留方针可能存在误解,因此修饰了一下语句,请各位过目。燃 灯 2018年6月9日 (六) 01:42 (UTC)

已通过:
公示已达七日,先修订后审议完成,通过。B dash留言2018年8月9日 (四) 07:33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鉴于存废讨论现时并非仅以投票作为共识依据,本人修改内文用词,特此通知。如有异议,欢迎提出。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2018年8月2日 (四) 04:01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订快速保留指引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快速保留》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20日 (三) 00:05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在合并请求并入存废讨论后,快速保留指引尚未作出相应更新,以致指引出现与实际程序矛盾之处。故此现建议作出一事实性修订,需修订之条文如下:

现行条文

快速保留的理由包括:

  •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或者提删的理由在提删时不成立,也许提案仅仅是出于与删除无关的理由(移动和合并是否与删除无关社群还没有共识),而且并无其他任何维基人建议将该页面删除。
提议条文

快速保留的理由包括:

  •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或者提删的理由在提删时不成立,也许提案仅仅是出于与删除、合并、移动或重定向无关的理由(移动和合并是否与删除无关社群还没有共识),而且并无其他任何维基人建议将该页面删除。

由于本修订属于事实性修订,因此将予以直接公示七天。如期间无合理异议,本案即视作通过。

以上。--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10日 (日) 16:02 (UTC)

这样修改不就意味著移动有共识了吗?--Xiplus#Talk 2019年2月11日 (一) 00:54 (UTC)

修订版v2

(&)建议:之前曾通过的关注度指引:“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我觉得都可以加进快速保留指引里。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2:49 (UTC)
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快速保留的理由包括:

  •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或者提删的理由在提删时不成立,也许提案仅仅是出于与删除无关的理由(移动和合并是否与删除无关社群还没有共识),而且并无其他任何维基人建议将该页面删除。
提议条文

快速保留的理由包括:

  •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或者提删的理由在提删时不成立,也许提案仅仅是出于与删除、合并无关的理由(移动和合并是否与删除无关社群还没有共识),而且并无其他任何维基人建议将该页面删除。[1]
  •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
  • 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的页面(提删理由为非关注度)。
@無聊龍XiplusSanmosa:请大家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5:23 (UTC)
  1. ^ “提删”是指“提出删除、合并、移动或重定向”。
  • 顺便讨论一下后面那一句吧,也就是“而且并无其他任何维基人建议将该页面删除”。现时有许多非管理员关闭AFD时,仅仅因为原提删者删除提案或是提删理由不成立,即将该讨论作快速保留,不论是否有其他使用者表达删除意见。依目前版本,此举显然与指引不符。上述两种情况,是否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性?
    • 若无,应将此句删除,条文会变成下面这个样子,并允许在“原提删者自行撤销”或是“提删理由不成立”时直接关闭AFD。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或者提删的理由在提删时不成立,也许提案仅仅是出于与删除、合并、移动或重定向无关的理由。
    • 但若要保留此句,是否也应订定缓冲时间?例如提出AFD后24hr内不可快速保留,来确认其他使用者也有时间来对此条目发表看法。否则提出AFD 10分钟后就被其他人快速保留(显然不是共识,是个人看法),我想这句也是有跟没有一样。虽然可以撤销,不过观察起来其实没很多人会去看已经结案的AFD。
    • 在此也同时提醒各位关闭AFD的非管理员,关闭前请先检查是否有删除意见,若无才可做快速保留。--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9年2月11日 (一) 05:16 (UTC)
@Sanmosa:你想改某个“提删”为“提请”?还是全部修改?--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8:13 (UTC)
最好全部一体化修改,或把“提删”以注释泛化定义为“提出删除、合并、移动或重定向”。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08:23 (UTC)
@Sanmosa:已依你建议修改,请审阅。注释可能较好,因为TW的设置用语就是“提删”,“提请”多用于存废复核。--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8:40 (UTC)
无不可。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13:01 (UTC)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1:31 (UTC)
仍然暗示移动或重定向已有共识不是吗?--Xiplus#Talk 2019年2月12日 (二) 06:20 (UTC)
@Xiplus:你是否建议保留这句(移动和合并是否与删除无关社群还没有共识)?--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6:48 (UTC)
是啊,不就是从括号里删除合并,然后加到前面吗?为何移动和重定向也过去了?之前讨论有包含这两个吗?--Xiplus#Talk 2019年2月12日 (二) 06:49 (UTC)
@Xiplus:您的建议很好,已经依阁下意见修改,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00 (UTC)
@無聊龍Sanmosa:请大家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01 (UTC)
User:虫虫飞不太支持“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一项。较旧的AFD讨论可能有缺陷,如没有察觉该条目只有一时关注度。在下反建议加入删除指引中所提及的“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的页面。”--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12日 (二) 07:36 (UTC)
@無聊龍:这个不是新加的,是之前已经通过的关注度指引:“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你可以当是事实性修改吧,因为不加入去,理应按指引不能把afd关注度保留的条目再次提删,只能drv申请提删。由于上面的指引加在关注度指引的一个小段下面,有时连管理员也忽略了,加在快速保留指引里,就较清晰。--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44 (UTC)
@無聊龍:已依你建议修改,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2 (UTC)
可以了,大致(+)同意--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5 (UTC)
@XiplusSanmosa:请大家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4 (UTC)
  • 那么对于存废复核结果有异议怎样?再重提存废复核?-某人 今天, 09:28 pm (UTC+8)
@AINH:对呀,对存废复核有异议,就是再申请复核,以前复核较严,要有新证据才能申请,现在已经很宽,我看过只要不同意结果已经可以再申请,有些提案接连提案了几次。--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13:58 (UTC)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3日 (三) 01:38 (UTC)
@Sunny00217::好像有点离题,这个模板的代码我觉得不一定有具体的意思,现在关闭存废讨论很少人用模板吧?TW一按就可以关闭了。或者有兴趣继续讨模板的话,您到我讨论页讨论吧?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5日 (五) 13:49 (UTC)
@Sunny00217::这个不是新加的,是之前宇帆提案已经通过的关注度指引:“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你可以当是事实性修改吧,因为不加入去,理应按指引不能把afd关注度保留的条目再次提删,只能drv申请提删。由于上面的指引加在关注度指引的一个小段下面,有时连管理员也忽略了,加在快速保留指引里,就较清晰。模板的修订和这个指引应该没甚么关系吧?--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15日 (五) 15: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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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在快速保留指引(WP:SK)中增加一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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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新条文)

提议条文

  • 条目因内文不足50字或内文中非现代汉语内容过多被提删,但问题已得到解决时,由一名编者提示问题解决,经另一名自动确认用户确认后(建议进行该确认步骤,但也可略过),可对条目执行快速保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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