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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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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業(英語:Separation of prescribing and dispensing)是指開立處方跟調劑藥物分離的一種制度。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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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在不少已發展國家(例如:北美洲),醫師藥師由不同的監管機構規管。通常這些地區規定只有藥師可以為公眾提供預定的藥品,而藥師不可跟醫生形成業務夥伴關係、或為醫師提供回扣。然而,美國醫學協會的道德守則規定:醫師可免除他們的辦公室內,只要沒有病人受到剝削,又或病人有權利向醫生索取一份書面處方,以便他們可以到其他地方購藥,醫生亦可以按需要而為病人開藥;而事實上,這批為自己病人開藥的醫生,佔美國醫生約7-10%[1]

各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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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醫療系統仍未落實嚴格的醫藥分業制度,由醫院管理局管轄的公立醫院、門診診所及主要私家醫院運作已在一定程度上採取醫藥分家模式:駐院主診醫生並不參與配藥,他們只會發出處方,由醫院或診所內的藥房在藥劑師監督下配發藥物。不過,藥劑師角色普遍較醫生被動,較少臨床接觸病人、對醫生處方提出疑義的情況亦不常見。相反地,社區私家醫生及牙醫,則絕大多數由診所職員(部分職員或有護士資格,但通常無藥劑師常駐)按醫生處方在診所內進行配藥。這些社區診所、牙醫診所等多有備存常用藥物,除非醫生處方沒有庫存或不常用藥物,病人方需要帶同處方到註冊藥房自行購買。藥劑師團體一直有爭取醫藥分家聲音,雖然香港社會在廉政公署嚴厲肅貪下大致廉潔,藥商與醫生或藥劑師貪污勾結可能性不大,但有西醫團體質疑社區藥房質素參差、有濫售處方藥物疑慮等理由反對下,令推動全面醫藥分業多年來仍停滯不前。[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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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mpensation Insurance Funds, Prepackaged Drugs in Workers' Compensa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 給門前藥局執業藥事人員的警訊。發行人:何榮生. [2016-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2). 
  3. ^ 醫師調劑的「急迫情形」惡法已廢,病安待曙. 蘋果新聞網. 2019-06-15 [2022-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1) (中文(臺灣)). 
  4. ^ 林義龍. 醫師緊急調劑權 大法官說話了淺談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文 -臺中醫林第104期. 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2022-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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