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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討論:同人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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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作家通常都會經歷一段非商業的時期,而同人活動的範圍也包含學校社團、個人社團的活動,如果用「過去曾活躍在同人界」這種定義,那麼除了一次投稿給出版社就出書變成職業作家的人之外,大概現在枱面上的所有作家都得名列在這裏(尤其日本的),如此根本不用分出一項目錄(反而應該製作一個「直接商業出道作者」的目錄)。

個人認為過去曾參與同人活動,現於商業誌或一般方式活動的作家及公司,則應將其於同人時期活動歷史摘要寫入條目中(或確認是否寫在條目中),然後自本目錄移除,分類於適當之處(漫畫家、插畫家、遊戲公司等),這樣不但可以確實區分以同人活動為主的業餘作家與職業作家,也能保持本項目錄的存在意義。

ComicmasterJ 05:46 2006年8月5日 (UTC)


其實會創這個分類是因為日文有同人サークル這個分類,如果有多一點國內外同人界一些比較大或有名的社團條目(重點是有使用者總是以自身的無知作為刪除藉口,寫社團還要附page證明他有名,一個大手了不起平均才幾千本,要證明不重要太容易了),那乾脆就分類更名,一些個人的同人作家就只要在其條目內提及。--Blauncher 02:49 2006年8月7日 (UTC)


我想兩位的意思並沒有太大相違之處,不過參考之前的紀錄與日文版的同人サークル,此處似乎應以「社團」為中心紀錄(包含個人社團),贊成變更名稱為「同人社團」(只要在說明中加上「包含個人」即可,現在的說明文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只不過我個人認為,收錄條目至此的基準不應該是以「有名」或「大手(在販售會中賣得多)」,而應以「對於同人文化有特殊貢獻」為主才是。

關於應收錄條目的取捨,舉TYPE-MOON為例子,由於其帶給同人遊戲界相當的影響,目前法人品牌化與同人時代的作品比例,也仍以同人時期為重,其實不應完全移出這個分類,或許該留些曖昧地帶。等到法人品牌化後的作品與功績有所累積,再將其分割為TYPE-MOON (同人社團)(以同人時代的活動、作品為主)與TYPE-MOON(記述整體的變遷與發展)兩項條目,TYPE-MOON (同人社團)放在這裏,而TYPE-MOON則放在遊戲發行商,作為互相參照。說起來viva一項的現狀就似乎是跨在這樣的曖昧地帶(曾經發行商業作品但目前幾乎完全以同人為主)?

反過來,成為職業作家的時間與功績已經超過同人時期的個人或社團,除非同人時期的資料真的很多又齊全,足以分割出來另作條目,不然就只要在條目中提及就好,不需要特地分類至此。以日本作家來說,像是村田蓮爾(PASTA'S ESTAB)、CLAMP(同名社團),以台灣作家來說,像是咎井淳(秘密結社)、VOFAN(夜貓館咖啡屋),極端一點的例子像是任正華(青蛙社)就應該這樣處理。--Elielin 20:48 2006年8月7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