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分類索引
特色內容
新聞動態
近期變更
隨機條目
說明
說明
維基社群
方針與指引
互助客棧
知識問答
字詞轉換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百科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維基百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維基百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各地相關法律
切換目次
事後強盜
1 種語言
日本語
編輯連結
條目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數據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
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
普世通用
的觀點。
請
協助補充內容
以
避免偏頗
,或
討論
本文的問題。
事後強盜
,又稱
準強盜
,是指偷竊或搶奪行為實行中或實行完畢後,基於抗拒拘捕、防護
贓物
、隱滅罪跡的事由,而當場實行暴行或者脅迫後,依刑法的規定,要以
強盜
罪論罪,亞洲及世界各國都有明文規定。
各地相關法律
[
編輯
]
中華民國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269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日本
刑法第238條
竊盜が、財物を得てこれを取り返されることを防ぎ、逮捕を免れ、又は罪跡を隠滅するために、暴行又は脅迫をしたときは、強盜として論ずる。
分類
:
犯罪
隱藏分類:
部分地區的觀點
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