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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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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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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避免偏頗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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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問題。
事後強盜
,又稱
準強盜
,是指偷竊或搶奪行為實行中或實行完畢後,基於抗拒拘捕、防護
贓物
、隱滅罪跡的事由,而當場實行暴行或者脅迫後,依刑法的規定,要以
強盜
罪論罪,亞洲及世界各國都有明文規定。
各地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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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69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日本
刑法第238条
窃盗が、財物を得てこれを取り返されることを防ぎ、逮捕を免れ、又は罪跡を隠滅するために、暴行又は脅迫をしたときは、強盗として論ずる。
分类
: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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