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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存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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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引入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

如題,en:Wikipedia: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提請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9日 (四) 15:02 (UTC)

場地的話建議直接使用互助客棧或管理員布告板。現在沒有再額外多開一個頁面的需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19日 (四) 16:36 (UTC)
在下覺得討論是否應該引入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是個好想法。 關於具體的頁面,可以進一步商討。 en:Wikipedia: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認為:管理操作審查(XRV/AARV)確定管理員工具或其他高級權限的使用是否符合維基百科的政策和指南。行政複議討論的目的是就具體行動是否適當達成共識,而不是追究責任。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18:27 (UTC)
聽上去不錯。管理員布告板聽上去更像給管理員看的,而這個是提案和討論(相關討論可以分開和引流,但做標註),是不同功能,應該分開。--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22:49 (UTC)
那在互助客棧其他區開話題也行。目前本站的實踐情況是分立頁面往往導致流量大幅下降,討論難以聚焦促進共識形成。我想重點應該要放在管理員操作復議流程本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41 (UTC)
過於互煮,難以閱讀和追蹤進度,討論會自動存檔。專門版面和流程,或將有助討論的清晰化,發言可以適當約束或分流,哪怕只形成提報狀態和討論索引的頁面,也是有幫助的。--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0日 (五) 21:07 (UTC)
一個不錯的想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1:08 (UTC)
我認為可以。--~~Sid~~ 2023年10月25日 (三) 12:04 (UTC)
需要擁有肯執行複議結果的管理員,就目前社群的情況來看不太確定能否穩定運行。--東風留言2023年10月25日 (三) 14:35 (UTC)
本站缺乏深厚的社群基礎來處理這種棘手的問題。目前而言,對於管理員權限運用的嚴重問題,除了最終手段的解任投票以外,社群多少還是會予以究責,但並不以某種正式的程序來運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5日 (三) 22:42 (UTC)
在下也認同閣下的觀點。比如,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關於U:Bigbullfrog1996的不限期封禁, 已經出現非涉事管理員的處理被當管理事員回退, 產生了管理操作爭議。
引入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 可以在社群形成共識, 便於非涉事管理員按社群共識處理, 避免進一步的管理操作爭議和管理戰。--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5日 (三) 23:51 (UTC)
如果大家都認可的話,是否有人願意翻譯?我翻譯的話可能就不是那麼原版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5日 (三) 15:22 (UTC)
@桐生ここ暫時翻譯了一半(WP:管理操作審查),不過我發現有很多地方都本地不適用,所以可能需要考慮本地的具體適用情形。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08 (UTC)
不符合本地的直接移除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14 (UTC)
我覺得可能需要考量哪些適用本地替代通道,哪些直接移除,比如部分enwiki裏會送去仲裁的在zhwiki可能是走管理員緊急解任流程。6和7的替代通道我有些拿不定主意。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6:20 (UTC)
@Sanmosa,不建議翻譯為「審查」,「複檢」比較不會有負面聯想。--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6:10 (UTC)
我也只是翻譯了一半而已,這譯名的事情倒也不用太擔心,一時三刻也成不了定案。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6:20 (UTC)
難道不應該是「複議(復議)」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40 (UTC)
@桐生ここ除了「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並不用於」的第5、6項(原第6、7項)還沒想好替代通道外,大體內容已翻譯完成了,見WP: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但具體運作方式我沒搬運過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00 (UTC)
但是我翻譯了這麽一輪,我感覺這XRV跟RFDA(聯署前討論)與RFDR都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或許可以考慮順便整合一下RFDR,並容許可經XRV發起RFDA?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05 (UTC)
我原本也是這樣考慮的,所以才說「我翻譯可能就不是那麼原版了」,不過,確實如東風說「需要擁有肯執行複議結果的管理員」,如果像Eirc說「社群多少還是會予以究責」,那麼可能缺少願意推翻原決定的管理員。因此原版方針的精神是社群來討論處理問題,而不是追究責任。--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0:55 (UTC)
建議是想解決具體問題則發起AARV,認為管理員不再適合擔任則發起RFDA。--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0:57 (UTC)
在下認為「解決具體問題則發起AARV」 是很好的建議。
"缺少願意推翻原決定的管理員", 可能管理員個人複議判斷與容易引起涉事管理員爭議有關。
「肯執行複議結果的管理員」應該問題不大。如果經過XRV複議,社群形成共識,非涉事管理員只是按社群共識處理,不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經歷與涉事管理員就管理操作爭議長篇辯論, 避免進一步的管理操作爭議和管理戰。
在XRV複議過程中, 如果涉事管理員,對非涉事管理員按社群形成共識的處理,仍有不當的管理操作,涉事管理員被認為不再適合擔任,再考慮發起RFDA。--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3:17 (UTC)
我説的「容許可經XRV發起RFDA」就是這個意思。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49 (UTC)
那我不反對。--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09 (UTC)
第5項可以是WP:ANM,中維也沒有其他渠道;第6項的CU封禁可以重提WP:SPI或聯絡WP:申訴專員處理、OS封禁可以聯絡WP:申訴專員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28 (UTC)
我把覆核按鈕加上了,見WP:管理操作覆核請求,現在需要看社群是打算在互助客棧進行覆核(使用Template:XRV-VPO),還是在這個頁面進行覆核(使用en:Template:XRV)。--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9:27 (UTC)
如果是互助客棧,大概效果是這樣:Special:PermaLink/79547547。--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9:35 (UTC)
如果沒有格式需求和長度擔憂,可以先放在客棧、存檔到專門頁,流程穩定後再直接專門頁面,避免早期缺乏廣泛關注?不然,可能需要放T:公告欄,但何時適宜放會有爭議。--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9:52 (UTC)
基本上放在互助客棧,提案通過便可以正常運作,可以利用Jimmy-bot完成存檔,而且參與人數會比較多。如果使用專頁,可能還需要一個機器人,或者修改現有機器人,而且每個討論可能都需要放公告欄。流程穩定之後再到專頁也不錯。--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20:04 (UTC)
@Sanmosa作為譯者,您怎麼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3:35 (UTC)
我其實比較傾向於直接專門頁面並應用DRV的格式,畢竟我用的譯名是「覆核請求」(對應enwiki的「review」)。不過如果具體需求不太大的話,不反對在過渡期內暫時移師客棧討論。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6:58 (UTC)

正式提案

  • 提報嚴重、根深蒂固或持續的爭端、違規情形
    • 此時應請求仲裁(本地不適用)

@Ericliu1912SanmosaYFdyh000Gluo88LuciferianThomasASid 有些問題想請教參與此討論用戶的意見:

  1. 關於第5項的仲裁委員會替代方案有「其他不當行為」和「互助客棧」,選擇哪個?
  2. 是否同意過渡期內AARV暫時移師客棧討論。
  3. 是否大致同意現在的草案,並同意提升為正式流程。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11:54 (UTC)

(1)較傾向於ANM;(2)同意;(3)沒特別的意見,反正我本來就只是想要翻譯出來而已,也僅此而已。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31日 (二) 12:00 (UTC)
社群對此議題似乎尚缺乏足夠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日 (三) 11:26 (UTC)
在上面的討論中,
有五位認為這個似乎不錯;
一位建議使用互助客棧;
一位認為不知道能否穩定運行;
沒有特別明確的反對意見。
即便不通過成為正式流程,也可以像Category:英語維基百科指引中的一些指引,社群仍然可以按照這個指引實際運作,只是這個指引沒有強制約束力而已,但按照這個指引社群討論出的共識是有約束力的。就像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曾經只是論述,但仍然在需要的時候會被執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1日 (三) 16:39 (UTC)
我認為實施制度的時機還不夠成熟,但是同意你的說法。上面提過社群已經有一些非成文程序來檢討管理員的操作,而充實這種程序自然是沒有問題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2日 (四) 03:01 (UTC)
可以考慮。--Borschts 2023年11月2日 (四) 14:55 (UTC)
那麼作為非正式的流程,例如動員令、亞洲月、AFC等,移除此流程在{{布告板連結}}的灰色標註,非正式的啟用此布告板 公示7日。(與DRV不同的是,DRV是方針,XRV是論述。)--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日 (四) 17:46 (UTC)
不好。我覺得現階段仍應作一種程序上的輔助論述,那就不當直接啟用布告板。而且在互助客棧討論總而言之也好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3日 (五) 03:19 (UTC)
正確說法不是啟用布告板,而是啟用此論述,目前此論述的發起按鈕是導向互助客棧的,只是那個灰色標註會讓人以為不能按下那個按鈕。--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3日 (五) 03:37 (UTC)
是否不反對移除灰色標註?--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3日 (五) 09:45 (UTC)
@Ericliu1912。--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3日 (五) 15:28 (UTC)
論述的話就還不用放在布告板連結的導航模板了。可以放在管理員方針的參見章節,供社群參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3日 (五) 15:36 (UTC)
這個狀態就像WP:COI和COI布告板目前也只是論述。--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3日 (五) 15:58 (UTC)

本地管理人員申請制度檢討

原標題為:本地管理人員選舉制度

原標題為: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模式

原標題為:為本地管理人員引入定期選舉或確認制度

初期討論:定期選舉模式、行政員仲裁制

參考了路西法人的說法,

我們是否應該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模式,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對於管理員的工作進行確認,舉行投票肯定管理員的貢獻、或否定管理員的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2 (UTC)

(上面的太長沒看)監管員和管理員的要求完全不在一個級別,現在不少管理員幾個月進行一兩次操作,貢獻與爭議行為定然都是遠少於非常活躍的管理員的。——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9 (UTC)
那麼另外一種方式,管理人員留任制度,定期對管理員是否留任舉行投票,只能投留任票,不能投反對票,如果不足多少留任票就會被暫時解任,可以通過申請復任恢復。--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24 (UTC)
不太活躍的管理員應該恐怕也會被推上刀口,管理員要是不太活躍的話人家投留任票時也許會手緊一些,這樣的制度似乎是另類地變相強迫管理員幹活?--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4 (UTC)
沒有通過留任投票的暫時解任不是正式解任,可以配合復任制度重新上任。--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59 (UTC)
同上,不活躍可解任後以復任制度回歸。沒空的時候避免持有權限是保護帳號安全的好辦法。--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2 (UTC)
變相逼人辭職並不是管理人員復任制度的本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9 (UTC)
倒也不是不可以,畢竟如上面所説,我們有復任制度。而且,出於安保考量,我認為這樣或許能防止管理人員帳戶被操縱。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48 (UTC)
快下快上是比較理想。——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4:07 (UTC)
依據管理員的工作性質,只要有任何嘗試用定期投票表決來評價管理員的行為,很快就會變成沒人願意處理棘手爭議(尤其是某些敏感編輯問題及封鎖申訴),畢竟誰願意給自己找麻煩。更甚者,還可能導致管理員把部分工作重心直接放在各種爭取人情關係以保住自己權限之上,反而適得其反。連英文維基百科都沒敢這麼做(至少對管理員),我也不認為本站的社群基礎允許穩健地實施這種制度。至於安全問題,管理員不活動解任及緊急解任等制度本身就是基於安全因素而置,現階段仍顯然有效,沒見到有畫蛇添足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12 (UTC)
解決方法:
  • 敏感編輯問題—互助客棧共識解決
  • 封鎖申訴—管理操作覆核請求
  • 拉幫結派—只能投留任票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1 (UTC)
我覺得還是要回到管理員權限本來的意思上,社群此前已經有非常多討論。我的基本意見是管理員只要沒做錯事或過久不活躍(純粹安全考量)就沒有任何解任的理由,包含所謂「不做事」也是。但社群完全可以考慮新建或強化既有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5 (UTC)
路西法人在上面的提案正是弱化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然後指出改善管理人員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員任期制。您和他的意見似乎是完全相反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3 (UTC)
啥?管理員做錯事還是得檢討啊?任期制是讓管理員更能被信任,以讓制度能正確運行,強化管理員信任度和工作不檢討做錯事毫無關聯,您又滑坡了?--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6 (UTC)
那麼假設要求是7票好了,聯署也是這個數,如果一個管理員還沒有7票支持,那麼你認為還適合繼續擔任嗎?曾經的社群共識,能否反應現今的社群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6 (UTC)
反過來說,現行制度沒有任何推動管理員做事的,同樣「沒人願意處理棘手爭議(尤其是某些敏感編輯問題及封鎖申訴),畢竟誰願意給自己找麻煩」,且完全沒辦法給管理員任何動力做事;反而任期制最少可以推動管理員為了爭取信任而盡力做事,一來避免「不做事所以不被信任」,二來促進管理員更加小心行權,避免重複誤操作,或在寫理由的時候寫得準確、仔細一點,甚至是更有效鼓勵管理員徵詢社群意見再行事。--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48 (UTC)
認同ERIC所言,不認為本站社群有足夠條件去實施類似制度。貴站已經由全年任何時候都能提名管理員,到一年兩度;而管理員上任難度並不見得有所下降。不如先從非強制之定期管理員行為分析報告開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7 (UTC)
引入AAR+任期制能確保管理員行為更好被社群審視,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管理員行為分析報告不知會否存在或忽視了主觀想法,始終是有參考價值的。--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1 (UTC)
「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這點沒人會知……一樣也可以因為認為權限大而繼續目前高門檻。正如巡查員及回退員當初設立之時,也是想採取易上易落原則,但經歷這些年發展,已經證明本站社群並不能切實執行此原則。門檻除了越來越高,還是越來越高。反而定期行為分析報告,可以將行為定期總結及分析。如果發現有長期行為問題,則可以透過現行解任制度解決。又相反想問為什麼要照顧主觀想法?--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回退員和巡查員有切實做到易上易落,幾乎沒幾個權限使用有爭議而「沒辦法除權」的情況。上任也仍是不難上,每年申請的通過率大概有七八成(只算符合條件者)。管理員現在的上任要求已經是極限高,任期制不會也沒辦法使上任要求更高,所說能抹除錯誤觀念而降低門檻是一定程度上會發生的事情,定期複檢權限也會給予「試用期」的效果,讓更多人願意讓新人試任。在目前框架顯然已經是極限差的情況,任何能改善情況且不帶來負面後果(如扼殺核心工作)的方案都值得嘗試,包括您所提出的分析報告。半年或一年一報告,兩年一確認(例如中期報告的嚴重問題未改善則啟動除權),連帶下方建議(工作沒問題的管理員不需額外確認)一併考量對所有人都比較公平。--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17 (UTC)
一步一腳印,不如社群先試行透過擬定定期報告來體驗一下工作量,也展示一下相關能力,令大家信服。個人覺得如此,到時再談下一步,大家都會比較有信心。安全投票也試了數次才全面引入。--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46 (UTC)
談何容易。如果硬要整套推進,個人覺得最後只會是再次不了了之。不如透過溫和而有效的手段去推進這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50 (UTC)
不反對慢慢來,只要最終目標如是即可。--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1 (UTC)
中文維基百科存在溫和而有效的手段嗎?--。->>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24 (UTC)
所以試了沒有?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不試一定沒有。--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46 (UTC)
其實個人一直有個疑問,權限解任申請會有除權之外其他各種選項去反映問題嚴重程度。雖則管理員能力應該相對高,但是不是都應該有其他選項去處理問題呢?而不是只有除權呢?把這個階梯及目前解任制度完善下來,再觀察一下效果,再決定是不是要引入任期制啦。任期制其實是非常高成本選項。貴站只是選上去人數比較少而已,如果把該填補的空缺都填補,人數不容少看,自然工作量都不容少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3 (UTC)
把該引進的好程序都引進才是王道。只擇其一固然未能行事。--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以本站的環境來說,那可不見得是「好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31 (UTC)
那麼可以施行一個民意調查制度,社群定期對現任管理員的工作進行不具實際效力安全投票,以及可以提名或自薦進行不具實際效力的安全投票,看看支持度有多少。--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試行一段民意調查,社群再考慮是否把它變成有實際效力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22 (UTC)
不認為有必要考慮所謂「人員流動」問題,維基百科管理員又沒有名額限制。即使以往有「管理員已經足夠」的說法,這幾年也漸漸沒有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55 (UTC)
沒有名額限制不代表不能有人員流動,您的斷言跳了很多推論步驟。管理員不夠,同時部分管理人員又因不獲信任執行其正常職務(如行政員需作為重大流程的監督者、甚至是往後重新引入CU等),那換獲信任的人擔任、執行這些職務(「人員流動」),絕對利大於弊。--西 2023年10月30日 (一) 14:12 (UTC)
信任講實據。不再信任誰了,那可以考慮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我也希望您維人講道理,但您維太多人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甚至有扭曲者),然後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去不信任管理人員。最好您維更嚴格執行扭曲、遊戲方針的行為。--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2:52 (UTC)
您維這些人不是支持「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提解任」,而是「長期的問題」導致這些人終於可以藉這個機會表達不信任。在任期制或者工作評價制施行之前,RFDA是唯一表達不信任的方式,即便RFDA提案人的理由不一定正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20 (UTC)
自己不符合/違反方針指引的人不滿意管理員是必然,以此不滿意去指控管理員行為不當則顯然是遊戲方針。--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0 (UTC)
除了某提案人,你看那些人都是違反了方針嗎,有些人甚至是老用戶及前管理員。或者說,那些人都是因為提案人自己的「不合理意見」而決定聯名的嗎?不是吧。您維缺少一個表達不信任或者評價的平台或流程,以至於那些人用這個機會表達不信任,但不是支持提案人的「不合理意見」。不知道您是否能看懂。--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5:25 (UTC)
「遊戲維基」本身就是類似「尋釁滋事」的口袋罪,不認同應該擴大範圍、強力執法。--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30 (UTC)
現在不是「強力執法」,是有法不能執。不執法何來擴大?--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2 (UTC)
意維有類似制度it:Wikipedia:Quando_sono_revocate_le_funzioni_di_amministratore#Modalità_di_riconferma_periodica(但不是投留任票,而是定期可以聯署反對續任,人數足夠就開展完整解任投票,否則自動續任),荷維曾經有但已廢除nl:Wikipedia:Stemlokaal/Afschaffen herbevestigingsprocedure,或可參考其設立或廢除討論、有何利弊。——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6:40 (UTC)
同意可參考以上制度,不需所有管理員都走整個留任投票,但這個「定期」的不留任投票的開啓門檻必然需要比一般RFDA更加高。--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8 (UTC)
這類似任期制吧,我覺得社群對此爭議很大而難以通過,但個人是傾向支持。--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7:42 (UTC)
反對任何變相降低管理員撤職難度的提案。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54 (UTC)
降低管理員撤權難度反過來說是鼓勵人員流動,能做事的更容易上去(不論是短期還是長期),做不了事的就下去。不換人只會讓社群不信任日漸加深,管理員因為怕引起不滿又做不了事,社群根本無法正常運作。降低撤職難度也同時是改善社群對管理員上任過於嚴格(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情況,鼓勵能做事的上去,一來防止不夠人處理事情,二來確保在任的人都比較能被信任。--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36 (UTC)
為什麼要預設有人得「下去」?維基百科管理員並不是這種工作。另外,我尚不認為相關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有助於「鼓勵能做事的上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48 (UTC)
授予管理人員權限的根本是「社群(經投票表達)信任某用戶持有權限並行管理人員之責,協助以較高之權限維護維基百科」。符合的人就上去,那同理不符合的就下去。反過來理解,如果不再符合上任時的要求,那為何讓這些不符合上任要求的人繼續持有管理權限?--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若社群因為濫權或操作失誤等原因不再信任某一管理員,那還應該是走解任投票。我不認為本站現在應該用某種制度變相提高管理人員的在任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3 (UTC)
另外標題有點含糊,相關規則是打算適用於管理員還是管理員+行政員,或者別的。在現有爭議下,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可能更容易達成和有價值。--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9:59 (UTC)
理應套用於所有管理人員組別(管理員、行政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界面管理員)。AAR以社群什麼都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就算通過了,還是多數無法存在有效的效果。--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4 (UTC)
  • 對監管員是否應設任期制沒意見,但我反倒覺得行政員設任期制更重要。行政員作為所謂「共識裁決者」本身終生制缺乏民意基礎,應每年從管理員中改選,連任次數不限但要連任應該重新獲選。若果如此我對上面行政員RFDA守尾門等決定共識程序不予反對@LuciferianThomas桐生ここSanmosa-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0:40 (UTC)
    你們這都快趕上英維選仲裁員了(兩年一改選)……--MilkyDefer 2023年10月29日 (日) 11:58 (UTC)
    現在行政員實際上所做的已經接近ArbCom了,純粹因為你維ArbCom多次爛產所以「裁決者」這個角色才變成行政員這個next closest thing--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2:19 (UTC)
    是可以考慮行政員任期制,並且行政員會議就是相當於仲裁委員會。每年選太短了,可以考慮英維的兩年。--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3:32 (UTC)
    這是變相成立WP:仲裁委員會,然後行政員自動當委員?--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4 (UTC)
    現在行政員是事實上的仲裁委員會。這是增加任期和需要多名行政員討論後才可以仲裁。不過我是不太認為這可能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8 (UTC)
    現在行政員幹的就是defacto Arbcom.沒有民意基礎的ArbCom倒不是更糟糕?--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42 (UTC)
    我倒是覺得可以在社群另有仲裁員產生辦法的共識前以全體行政員為當然仲裁員,然後參考enwiki的仲裁委員會的設置讓渡相應的機能給仲裁委員會(但不一定完全照搬)。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實行行政員任期制。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6:52 (UTC)
    就著現在UTC記錄出現之情狀,認為基於議程建議(懇請)諸君在合規範圍之內,必須加碼推進施行可立即付諸校驗之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請諸君按照議程及相關議案之記錄,如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利益衝突案,一併檢視,清楚考量社羣及社區內合規協作商定。--約克客留言2023年11月3日 (五) 13:05 (UTC)
    可以考慮適度提高行政員的活躍度要求,以確保行政員對於當前社群及站務參與的熟稔程度,但根本反對在本站實施行政員(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員)任期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23 (UTC)
    這不是「站務熟練」與否的問題。行政員的「站務」範圍本身只應限於根據共識「行政」而授權與除權兩項。裁決者這個角色本來就不應屬於行政員。既然你維將ArbCom「裁決人」的角色硬塞到行政員這個設計上就缺乏民意基礎的職位身上,難道不應該設任期?--某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2:38 (UTC)
    作為行政員我要說的是,我其實相當反對把行政員當仲裁員用,而且目前來看的話,行政員也只有在管理員(及類似權限角色)選舉難產的時候,才不得已進行商討,做出決斷。和仲裁員角色還是差異非常大的,無論是權限還是做的事情。我相信,其他行政員和我的想法應該也差不多,能不做就不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08 (UTC)
    沒辦法,英維的流程由ArbCom管轄,中維則一向是行政員的工作,實際結果已經跟ArbCom沒什麼差異。多數情況下元維基的監管員還是聽行政員的最終決定(當然前提是合理)。--西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37 (UTC)
    差很遠吧。英維ArbCom是全站管轄,中維行政員只是依據方針處理管理人員選舉事宜。還是那句,其實貴站人手並沒有想像般多。不如踏實一點,先將問題處理機制完善,例如除了解任外還有什麼選項?還是說貴站是平時不處理問題,硬要等到兩年一度才來處理問題?--J.Wong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01 (UTC)
    貴站還真平時不處理問題。一堆顯然有問題的用戶都要用多久才能處理?能容許WMLO之輩擾亂社群好幾天,社群多數用戶無能為力(不可能在其擾亂討論及煽動的情況下達成實質共識),61個管理員當中,多數要麼權在人不在要麼怕惹事不動手,這是管理員維護維基百科的態度嗎?還不是「人手不多」不是假裝看不到不處理的藉口,有些事情一個管理員就能解決的問題。能學一下英維那種乾脆利落嗎?
    解任以外只有一個選項,就是管理員不要總是那麼怕事。一天還有怕事的管理員,一天您維的問題都解決不了。--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42 (UTC)
    我想您必須理解管理員作為持有重要權限者何以處置棘手爭議的困難。某些人實在把管理員的份量看得太重,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真的只是一線之隔而已。例如說,如果你們給我足夠支持,我當然也可以冒著被批評「不避嫌」的風險直接來處理「反對者」那種使用者爭議啊,但顯然社群並不總是有這種支持,至少很多時候我們不敢認為有。之前Shizhao或Wong128hk等人得以實際出手制裁,是因為他們作為資深管理員及行政員實際上累積了足夠的權威來壓制,或者說使人信服。我想這種隱性基礎並不是此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所能達到的。而且即使如此,他們(以及我等「反對者」的反對者)也還是不免要承擔他的各種道德批評,我想沒幾位管理員願意將其做站務的寶貴精神無謂地耗弱在這種大事件上面。實際去處理別的裨益讀者的事務性工作不好嗎?
    另外,就「反對者」這種案例而言,執行操作的管理員只是因為「成王敗寇」的道理,才能有機會在事後篤定自己其實站在所謂「正義」的一方,而事情當下往往是很難認定到底是「敵我矛盾」還是「人民內部矛盾」的。既然會有人一邊鼓勵(鼓動)管理員積極主動裁決爭議,就有人會指責管理員在某些議題上過於「獨裁」,甚至予以公開控訴,這根本是一體兩面,令管理員難以適從。一端是「怕事」,另一端是「獨裁」,兩端包抄起來,誰還做得下去這苦差事。現在都已經能有人執意提起解任,甚至走到投票階段,這該給管理員製造了多莫大的壓力?如果來日降低管理員解任門檻或提高在任門檻,那更是只會加劇這種現象,促使管理員全往爭議較少的地方跑去了。所以我說本站社群尚缺乏實施相關制度的基礎。
    與此同時,我並不否認有些管理員確實比較不想碰這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可以理解他們不想要輕易橫越「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界線的考慮,而且那終歸是他們行事的自由吧?個人認為,當前社群最應該做的是給予管理員足以處理若干棘手爭議的堅實支持(通常是透過討論,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透過投票形成共識),以及多多提拔擅長處理這方面問題的人選;相信近期那些申請應當能有點作用。有一說一,社群也是需要更多像您這種人的,若您以後經過衡量決定出來申請管理員,我一定會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 處理棘手爭議管理員只能「怕事」。
      因此我提出了之前所謂「邀請討論」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但沒有被完全認可。
      也許可以嘗試另外一種方式,棘手案件可以允許多名管理員聯名執行一項管理操作?讓壓力分擔到多人。
    • AARV正是解決問題的另一個選項。
      這讓關注點變成處理具體管理操作,而不是追究管理員或其他持權者責任。也讓真正問題容易得到處理,避免了管理員擔心獨自推翻之前管理員的決定,發生爭議。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57 (UTC)
    • 關於「處理棘手爭議管理員只能『怕事』」,閣下提出的 「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是個好建議。
    • Eric Liu 閣下在Bigbullfrog1996的不限期封禁一案採用的不直接處理,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 以便管理員只是執行社群共識, 好像也是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好方法。如果能有一個正式程序,將產生共識過程細化,可能可以解決「處理棘手爭議」的負擔和壓力? 或許重新考慮桐生ここ 閣下提議的「邀請討論」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 或者改進的流程。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8 (UTC)
    Eric Liu 閣下上面提到 「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只是一線之隔而已。」, 說的非常好。
    很多問題比較複雜,判斷比較困難,很有可能有時某管理員覺得自己是「勇於出手」,但其他人或其他管理員卻認為是「專斷獨行」, 回退管理操作產生管理爭議甚至管理戰。
    如果「處理棘手爭議」採用不直接處理,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 以便管理員只是執行社群共識, 好像可以減少管理員的壓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03:58 (UTC)
    方針指引及過往案例亦是社群共識的一種,每次都要重新討論顯然多餘。依照方針指引的合理詮釋來處理棘手問題顯然是管理員的合適操作。--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4:39 (UTC)
    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目前本站管理員在這方面權威尚不能說強。依我個人的觀察,就某些較為複雜的爭議而言,即使理論上完全可以只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處理問題,管理員也很少這樣做,而更多地是先觀察或徵詢社群討論意見來判斷個案具體共識。例如我之前按命名常規去詮釋烏克蘭地名譯名問題,實際上也沒有得到全部討論者的認可,但確實是促使漸進地社群嘗試就相關命名原則達成若干共識(目前還在努力中)。又或者我個人詮釋封鎖方針以處理Bigbullfrog1996的封鎖申訴,就也會有人指稱我怎麼沒有按其他方針與指引把人家模板編輯權給除去了。總而言之,這類爭議是少不了的,那末既然討論能夠減少爭點,那多數情況下管理員還是不會純粹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決定如何處置,這應當是自然的現象;此時討論便不一定顯得「多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10:56 (UTC)
    • 很認同閣下的觀點: "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
    • 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大家所用的判斷(「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很難像形式邏輯的命題那樣,有客觀的方法, 通過純粹的嚴密邏輯推理來做出判斷和說服。
    • 比如,國家政治中,除了專制國家, 民主國家(特別是歐美), 無論是議會或選舉, 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 最後只能靠討論過後的支持比例來客觀評判
    • 當管理員認為「是棘手爭議」時,按 Wikipedia:共識方針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應該是個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11:53 (UTC)
(+)強烈支持引入管理員任期制,強烈要求取消管理員終生制。--🎋🎍 2023年11月1日 (三) 11:12 (UTC)
這次選舉沒人投支持票的原因就是大家被某些長期為一個或多個特定維基人保駕護航的終身管理員嚇慘了,再選出幾個德不配位的終身管理員的話您維怕是可以立即關站了,故廢除管理員終身制是選出新管理員的必然條件,當然不反對保留目前在任活躍管理員的終生制。--🎋🎍 2023年11月6日 (一) 15:31 (UTC)
我想捕風捉影之言可以休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17:23 (UTC)
我反對引入,社群哪有那麼多精力去確認管理員的工作,再加上社群成員之間的對立,難以保證合理性。引入後可能會有逆淘汰現象。--Lanwi1Talk 2023年11月1日 (三) 23:19 (UTC)
不是基於確切濫用或誤用權限而只是因為社群爭議,而是基於不違反方針指引但不獲社群認同的行為,從而提出解任的門檻理應設成遠高於現存制度。此部分可參照意維制度,以跟目前相似的聯署方式處理,僅在已達一特定(更高)標準的時候才發起投票決定管理員去留。標準設得較高理論上能避免逆淘汰。--西 2023年11月2日 (四) 05:24 (UTC)
同意Lanwi君的觀點,花太多時間在這上面實屬沒必要。--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3日 (五) 01:06 (UTC)
部分支持此概念,但尚欠缺覺得可行並經過本地化適用的標準或制度草案。假若引入更適合本地社群的版本,個人認為會更好。目前維持(#)有保留。--Borschts 2023年11月2日 (四) 14:39 (UTC)
這個議案只是確認社群是否支持類似的東西,不是完全按照監管員模式進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日 (四) 16:32 (UTC)
正是,所以我才說如果有可以消除上述反對意見之憂慮的具體方案可能會更好。但單純談論這個概念我是覺得有引入的價值。--Borschts 2023年11月3日 (五) 00:27 (UTC)

臨時遞補仲裁機制或其他替代措施之動議

提出該動議,僅為協調一併在本版面中,a)本地管理人員引入定期選舉或確認制度案,b)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c)利益衝突案,對於仲裁機制未有正式建立下,可否根據本地改革實際需要及既有框架,基於議程和合規範圍之內,討論施行可立即付諸校驗之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

有關動議僅且為對上述案事在合規範圍內一併檢視,個人動議之因素可參見c)案之提案人折疊發言記錄及自行標籤另一提出異見維基人被現具爭議管理員封禁(案中反映其發言亦被無視)之情狀,考量a)b)案存有類似之疑慮及商議進程等,c)案存有其他要素未有獲得處理下亦處疑慮,現謹考慮謹此,在此動議之,尋求社羣及社區內合規協作商定,基於諸君按照議程及相關議案之記錄,及先例基礎,可先行產生臨時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以釋除社區及社羣現在疑慮,避免繼續社羣及社區機制存有不相稱之效應。--約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08:21 (UTC)

(我甚至在外面只是瞟到了一眼討論標題就知道是誰的動議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5日 (日) 09:55 (UTC)
「臨時」與「仲裁機制」這兩個詞彙是乖違的。一個有效的仲裁機制,無論其形式為何,必然都應該要是穩定而持久的,這樣才能賦予其足夠的社群信任及執行基礎。在現在這種情況下,還想要得到「可立即付諸校驗」且合己意的所謂「仲裁機制」,恐怕是癡人說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5日 (日) 10:01 (UTC)
定期選舉或確認機制尚未達成共識。
WP:AARV現在是有效的,只不過不是方針指引,如果認為有必要升級為方針,可以繼續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5日 (日) 10:17 (UTC)
個人現在明確認為,上述議案必要協調合併進行討論就社區內仲裁缺失,做出先導校驗安排,因為認為當前情況如再無任何對應機制合規發揮作用,議程本身也相應無法正當運作,可能進一步影響多個維基人及關聯項目,有違維基目前理想需要推進之計劃目標。--約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11:21 (UTC)
動議認為,目前如參考過往部分先例,排除社區內論及遺存不明確因素之拉票規制,按照一般議程程序做出召集、中立持平地闡明議案,並提出尋求接近某程度裁斷之情況,並非罕見,而有很多時候實踐而言因為缺乏明確指引維基人使用適切機制予以協助、導致某程度需要擴大進行裁斷之案事,以仲裁程序而審視可謂不理想地被終結,是非常遺憾。如果社羣在基本議程上,現在僅且因為出於自身基本背景理解發表合規言論,不單被強力抵觸、干預屏蔽或反覆訴諸於單一官僚管理規製做出針對,乃至忽然因為被羅列過往記錄或僅且指控言論即刻噤聲,是否得當於維基本地,或且都屬於社區及社羣之內,應當檢視之疑慮。--約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11:33 (UTC)
您使用這種文體,導致很多人看不懂您想表達什麼,會讓您的意見更容易被無視,如果您無法使用現代標準漢語,是否考慮寫英文?--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50 (UTC)
(?)疑問:如果我考大學的時候報了中文系,是不是就能看得懂這段話了?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07:25 (UTC)
不知所云,請使用現代漢語表述習慣發言。--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07:58 (UTC)
你維是怎麼容忍這種甚至需要額外翻譯的嚴重阻礙站務交流的文體存在的-- Zorua 留個言叭-ω- 2023年11月6日 (一) 08:28 (UTC)
就是容忍不了所以就被舉報到ANM了(--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09:50 (UTC)

定期管理員工作意見收集

是否定期舉行僅有附言框的安全投票,進行對管理員工作的評價和意見收集,但不涉及除權或任期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00:16 (UTC)

(+)強烈支持2ch維基版開張。--。->>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1:34 (UTC)
我認為對於檢討管理員工作的內容來說,具名提出意見比較負責任,也比較能夠方便管理員解決問題,尤其是某些具體的編輯爭議,打散了啥都看不出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關於這次選舉的奇思妙想

  1. 安全投票是否技術上可以延長期限,如果是合併的投票,但只有其中一位候選人需要延長投票期怎麼辦?
  2. 是否考慮不設選項,在附言框投票,投票和意見是一體的,方便行政員判斷臨界情況。
  3. 是否考慮設立有任期的臨時管理員,就像小維基會授予臨時管理員權限,允許參選臨時管理員?比如兩年任期的管理員。
  4. 您維要求管理員去解決爭議,也就是管理員是法官,因此需要終身制去保護管理員,但是又對參選的法官不敢輕易信任。不如真的設立法官(仲裁員)一職,剝奪管理員任何裁量權,只能處理純粹破壞和執行社群共識/仲裁結果。現任管理員自動成為仲裁員,而仲裁員是有任期的,到期重選。
  5. 是否應該設立監票員(本地的electionadmin),簽署NDA的行政員自動成為監票員,此外也可以參選成為監票員,選舉不再由監督員監票,未來開放本地安全投票時,這個監票員組也可以使用。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5日 (日) 19:10 (UTC)

  1. 這點可以問@JSutherland_(WMF),雖然有很大概率他不會直接在這裡回就是了。
  2. (+)支持
  3. 支持試用期,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如一年期管理(甚至半年?)但仍需按本地當前RFA選舉方式選出,支持率可盡量考慮過2/3即可。一年任期滿後可以再次投票。無限期者個人認為維持80%仍較為妥當。
  4. 可見WP:常年提案中的仲裁委員會,個人認為如果要談的話分拆一段比較妥當。
  5. 監票員具體要求個人認為仍須討論,但這個概念(+)支持。--)dt
另外小(?)疑問,為何RFDA只需50%即可解任但選上需要80%?照道理說解任應和當選比例應一致才能表示社群對管理員期望的信任程度。--)dt 2023年11月5日 (日) 21:00 (UTC)
4從一開始就是不對的,管理員從來不應該插手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只是在本站積非成是,成了現實。應該反思的是,這個積非成是是怎麼發生的,然後再看解決的方案。--Tiger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23:10 (UTC)
在下也覺得管理員從來不應該直接判定「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 是應該探討解決方案。--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4:40 (UTC)
既然沒有得票81%的被刷掉,為什麼非要給得票79%的開綠燈?為了開綠燈而開綠燈的做法非常符合華人社會低劣的本質。->>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23:15 (UTC)
應該說是華人特色而不是低劣吧。如果要仿照英維類共識制而非純投票的方式或其他語言的選舉方式相信又會有人把WP:ENWIKISAID搬出來了。--)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自己定了門檻,然後說這個門檻不算數還可以再討論,這種特色就是低劣,丟臉。另外我對英維什麼維的不感興趣,自己能把自己的規定執行好就謝天謝地了。--。->>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5 (UTC)
既然每次延長投票都要罵,不如直接寫進方針里吧,「當結論不甚明確,或支持率在75%(含)至80%之間時,行政員可考慮中立票自行判斷或決定延長投票期」。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02:52 (UTC)
是不是你考試59分也叫「不甚明確」,應當要求校長判斷?--。->>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0 (UTC)
其他學校怎樣我不知道,我的大學如果差1%差.5%,course coordinator有時會直接round up讓你過--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02 (UTC)
(▲)同上,我覺得很滑稽。還有所謂「75%到80%之間二次驗票」之類,離譜至極。--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3:26 (UTC)
臨時管理員有點像之前提過的Wikipedia:維護員,不過考慮到沒多久的提議一樣被否,不太看好(雖然我覺得可以考慮);選項的話方便快速統計決定,如果有疑惑的話,選中立再添加意見,不過如此猶豫不決,可能不適宜做決定;期限技術上看wmf維護人員的意見,但延期可能會增加猶豫改變的情況,過線則過,過不了就是參選者還不服人心,再接再厲;你說的「仲裁員」,不應該是「行政員」的職責;關於本地的「監票員」,是否意味著不相信「監督員」(或者meta或wmf的工作人員)?——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6日 (一) 00:42 (UTC)
也不是說不信任meta或wmf的工作人員吧,只是讓本地若在有投票爭議的情況下能夠不需透過meta或wmf來調用投票資料。--)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不是不信任,而是監票由監督員進行感覺怪怪的,行政員完全無法參與,而監督員考驗的是對OS方針的理解和監督操作,不是對社群共識的判斷。
當前監督員都是行政員更談不上不信任,另外WMF和監管員也是監票員的當然成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為了要讓人當選管理員就想出各種方法嗎?一定要讓人當選嗎?甚至有人聲稱投反對票是「不負責任」。—-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05 (UTC)
早在2011年,Reke就指出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包含管理員的困境及所謂「任期制」問題,我認為至今仍然適用。另外,AT也曾經討論過相關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05:31 (UTC)
2021年被基金法罷免的管理員難道不活躍嗎?管理員活躍了,就說他亂來,等到沒有活躍的管理員,又要想盡辦法去讓人去當上管理員。「既要還要」怎麼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37 (UTC)
投反對票是不負責任,投給壞管理員也是不負責任,反正只要所作所為不符合某些人想法,就是「不負責任」。--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40 (UTC)
安全投票不能延長。這東西太難用了,弊大於利,長期而言應該考慮廢除。另外,可以將此話題當成這次申請的檢討區吧?那我就改標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05:44 (UTC)
那我也異想天開一下。既然目前【管理員少-->社群對管理的要求高-->管理員選不出來】無窮迴圈,能否強制引入大量管理員來打破?譬如僅一次,舉行一次至少20人參與的RfA,支持率達絕對多數(67%)者當選為任期兩年的臨時管理員;當選率必須大於50%,若不達到則按支持率往下錄取直至達到要求或支持率不滿33%為止。這要再沒人選上來沒天理了😀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11:09 (UTC)
絕不認同濫收。調低標準不等於無限調低,連50%支持率都不到顯然不可能適任。選出來的新管理員仍然抱持怕事、把權限當帽子的話,那選一千個都沒用。--西 2023年11月6日 (一) 11:25 (UTC)
反對為了增加人而特別降低標準,尤其是僅一次的才不公平。--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9 (UTC)
贊同閣下的觀點。--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6:05 (UTC)
寧缺勿濫,質重於量。--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7 (UTC)
兩年時間夠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不適合的人士引來至少兩次基金會行動了。--🎋🎍 2023年11月6日 (一) 15:23 (UTC)
都說了是異想天開,大家就聽個樂。反正,我從理性出發已經找不到可以解決的方案了。不過講笑話那笑話也有理由。為什麼降低標準,肯定不是寧濫毋缺,是現在社群要求太高,以致基本選不上人出來哪管你合適不合適。33%就很低,一定不能適任嗎,上面都有人說了50%他就預設反對,調到33%難道不會全員20%支持率?也有可能的嘛!而且就算是80%選出來的就沒有怕事收帽子的嗎?也沒見選出來中維爆炸了是吧?再說了即使選了不合適的人,也還能RfDA啊,那基金會行動我看也不至於,兩年能搞出什麼名堂來。就算是WMF又重拳出擊,你維四年(2017.12-2021.9)挨了三次基金會行動,算上撤NDA那就是平均一年一次,兩年多個兩次還真不算什麼。我為什麼說任期兩年?OA21已經兩年了我們搞出啥來了?管理員浩浩蕩蕩投了三次票選出三個,RfA、RfDA還是亂七八糟還在修訂,行政員行政員選不出來,監督員快倒閉了也選不出來,查核員人家基金會說能還也還不回來。再來兩年我看也懸。唉,就這樣吧,等等下一個奇思妙想。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18:48 (UTC)
RFDA不是那麼好發起的,所以選上就完全不用擔心,所以投票人投下支持票才會那麼慎重。如果沒有任期制或者檢討機制,反對降低80%標準。就你維這個情況,恐怕還會有幾次OA,或者直接原地爆炸。--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5 (UTC)
個人對「監票員」權限的設立表示擔憂。在上一次修訂RFA指引時,有意見認為應當僅允許Stewards監票,隨後在共識下,將要求放寬到監督員(前提是仍保留允許Stewards參與監票的制度機制)。做出這樣的考量,是因為根據文檔以及技術人員的描述,該權限能夠訪問相當一部分隱私信息,甚至不亞於用戶查核員(...it exposes some security risks (since electionadmin would be grantable by 'crats and is a right that allows access to IP information))。既然社群對用戶查核員這一權限始終持有相當謹慎的態度,那對待幾乎同等重要的「監票」權限也沒理由放寬要求。簽署NDA並不等於「受社群絕對信任」。--Yiningx_Puppet留言|主帳戶2023年11月6日 (一) 13:24 (UTC)
本次投票沒有監管員監票,設立監票員組可以讓監管員和WMF自動成為監票員,也可以不讓行政員自動取得權限。監督員考驗的是對OS方針的理解和監督操作,而不是選舉相關內容,因此有必要設立監票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8 (UTC)
支持上面的第4點,特別是所提到的:「剝奪管理員任何裁量權,只能處理純粹破壞和執行社群共識/仲裁結果。」--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3:30 (UTC)
(+)支持2、5以及合理降低管理員門檻,私以為60%-70%較為合理。——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6日 (一) 22:45 (UTC)

(?)疑問 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

  • 感覺社群對這個問題這個答案有分歧,理解不同。有時管理員的某個管理操作被一部分人看作是『勇於出手』, 但被另一部分人看作『專斷獨行』。 社群在投票時也會根據候選人對這類問題的回答, 做不同的判斷, 決定是否支持和反對。這可能是支持票和反對票分裂的原因之一。
  • 關於「棘手爭議」。 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所用的判斷(「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很難像形式邏輯的命題那樣,有客觀的方法, 通過純粹的嚴密邏輯推理來做出判斷和說服。比如,國家政治中,除了專制國家, 民主國家(特別是歐美), 無論是議會或選舉, 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 社群討論時曾提到:「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真的只是一線之隔而已」, 處理不好會引起重大爭議,甚至引起管理爭議/管理戰等, 是否有不給管理員來太大壓力的處理方法使得管理員的管理操作在社群中沒有太大爭議? 管理員應該如何處理「棘手爭議」?--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3:14 (UTC)
如果無法提出理據證明管理員操作理據恰當與否,那麼其他人就不宜直接評價出手行為本身。維基討論中需要改進不就事論事的風氣。--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4:17 (UTC)
判斷"提出理據證明管理員操作理據恰當與否"可能可以理解為,是否是「合理詮釋」?
關於對方針的「合理詮釋」。 由於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 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很難有客觀的方法判斷。 社群討論時曾提到:「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 管理員按自己對方針的解讀所進行的管理操作引起社群多人異議或反對時,管理員如何處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多人異議或反對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據?如果只是杞人憂天,「預防性憂慮」,我認為可視為非就事論事。這些正常情況下理應是可以通過討論分辨的。--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5:00 (UTC)
"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據"可能可以理解為,是否是「合理詮釋」?
「通過討論分辨」時,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所用的判斷(「能拿出手的理據」或「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難以說服對方。 如 建議更名:「以色列—哈馬斯戰爭」→「2023年10月巴以衝突」案, 如 U:Bigbullfrog1996案.
社群可以探討一下,在遇到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時如何判斷? 是應該靠管理員個人裁定,還是靠管理員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來社群共識裁定?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6:02 (UTC)
人事或百科管理案舉出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我認為不大合適。就好像您的Bigbullfrog1996案例,雖然我只是粗看,最終走向上諸位也並沒有達成一定要罷免不可的結論,在沒有管理員裁定或引導討論下,更多是認為要解決源頭上的制度設計問題,並未在「說服」上糾纏過多。而我也認為人事和百科管理案事實依據為主,依靠觀點說服(合理詮釋?)反而奇怪,說極端一點,出現一個理據造成一錘定音的情況可能都不必奇怪。--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9:00 (UTC)
在下探討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涉及探討管理員解決問題的理念,探討管理員遇到各種爭議比較大的案例。 探討的範圍是包括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以及涉及管理操作及回退的管理爭議的Bigbullfrog1996案。
  • 在下贊同這兩例案件中管理員Eric的處理方法,不按管理員個人觀點直接裁定,而是靠管理員引導社群討論(解讀"事實依據" 及「合理詮釋」等)而產生共識,按來社群共識裁定。
  • 比如, Eric在Bigbullfrog1996案的裁定,在該案已經產生管理爭議有管理回退的情況下『勇於出手』,接手此案。同時,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社群共識裁定。他在Bigbullfrog1996案的初步處理意見,被涉及爭議的雙方接受, 避免了被質疑為『專斷獨行』。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9:32 (UTC)
候選人 支持 反對 中立 總票數 支持率 (%) 若將中立票畫入支持票的支持率 (%)
ASid3 39 27 10 76 59 64
卡達2 32 33 13 78 49 58
S83214142 40 29 4 73 58 60
ATannedBurger 42 29 3 74 59 61
Lanwi16 31 42 10 83 42 49
HTinC232 39 22 11 72 64 69

現在就是把中立票全都畫入支持都沒有候選人能突破七成門檻,更別說八成。你維一直投訴缺管理員但又如此高的門檻豈不是互相矛盾?-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19:24 (UTC)

現在的鐵飯碗制度,只要選上人就沒了,制度不改,選100個上去也屁用沒有。--。->>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23:35 (UTC)
高門檻是因為終身制,和難以發起的RFDA,然後管理員某種情況下還是事實上的仲裁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8 (UTC)
本來就不是終身制,只是形式上長得像。管理員本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是本站社群莫名覺得管理員很不得了。一邊覺得管理員不得了,就會拔高期待,拔高期待就會提高門檻,提高門檻又繼續讓大家提高期待。所以現在覺得不對的根源不是形式上沒有「任期」,而是一開始就別有這種高期待,不要在各種場合明示暗示管理員去做不該做的事情,不要把問題給管理員解決。管理員是社群解決了問題之後那個把措施落地的人。--Tiger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1:06 (UTC)
管理員icon那個掃把是怎麼來的?沒人會介意清潔工無任期限制,但是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往人臉上掃一鼻子灰,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對著你家種的花噴消毒水。讓管理員回歸到那個清潔工的角色,同時不要讓會亂噴消毒水的人做清潔工。而不是隔壁張三占了你家的地,你就非得讓清潔工過來幫你對著張三臉上噴消毒水。啊當然,清潔工需要完成工作量,但那是因為他們領工資,我們可以多讓人拿上消毒水瓶子。--Tiger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1:42 (UTC)
同意Tigerzeng的說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3:01 (UTC)
同 Tigerzeng 君。現在問題是社群將管理員視作仲裁員和法官,但不願設立仲裁委員會,亦缺乏合適機制來達成共識(顯然地,現時少數人反對就能推翻的公示機制就不是一個可行機制)。
歸根究底,根源是社群缺乏能力(以及系統)來解決問題,自然只能將解決問題的重任交由現有制度下的管理員和行政員,也自然需要信任的程度也越來越高。除非設立一個完善系統和機制來解決問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還是其他),否則現況也不會改變。謝謝。--SCP-0000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4:51 (UTC)
一向同意Tiger君對於管理員的觀點。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9 (UTC)
同Tigerzeng觀點。--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
只能說死結吧,既要抱怨沒管理員幹活,又要抱怨新魚不好,怎麼玩?按70%線的話,上次大批選人也就多「卡達」(71%)、「SCP-2000」(72%)、「HTinC23」(71%)而已,而且今批有兩位再接,然而……,再厲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7日 (二) 01:56 (UTC)
不如先來看看這波在管理人員選舉投下反對票的趨勢線會繼續往上漲到什麼時候。--KOKUYO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2:27 (UTC)
不搭配支持票(連帶支持率)趨勢及各該申請的背景脈絡來看啥都看不出來,就只是一張令人混淆甚至帶有誤導性質的數據圖表罷了。另外,安全投票制度下反對票增加本來是可以預期的,至於具體效應多大還得詳細分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5 (UTC)
是這樣的,我也可以拿出地球君118張支持然後說你站支持票越來越多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7 (UTC)
若真的如您所說,怎麼後面支持票的線反而在安全投票後開始往下跌到2016年的水平了?--KOKUYO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3:58 (UTC)

選前民意調查制度

對於安全投票可能無法針對支持率79%的臨界結果做出傳統的判斷,既無法參考中立票也無法延長投票期。是否應該有一個選前的民意調查,每年一次,先對擬參選人進行不具效力的安全投票(此時無需問答),然後之後如果正式獲提名再進行問答、正式安全投票。 既能看出誰比較有可能當選,也可以在正式投票時,讓投票人可以參考。如果以後再遇到臨界情況就是明確的不當選。--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00:50 (UTC)

那不就是某種預提名嗎?預提名制度不怎麼成功。雖說是可以用安全投票,但基於各種因素,也非常可能出現與正式申請不同的結果,誤導申請者決定參選而更加受挫,或反之打退堂鼓而錯失良機。個人難以評估就現階段而言這樣做是否利大於弊。此外,多投幾次票客觀上也就多幾次行政及技術負擔;目前社群只批准每半年處理一批申請,想必或多或少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3 (UTC)
不可行。會鼓動大量「動員票」、「組織票」,擾亂選舉。對於招人記恨的候選人更是噩夢,引致灌票。民調只有在各方動員都很充分、選民基數甚大的大型選舉才有利。--— Gohan 2023年11月7日 (二) 04:30 (UTC)

綜合意見(路西法人)

觀乎以上及當前關於最近一期管理人員選舉等相關討論,近期社群對於選舉通過門檻、引入任期制或臨時管理員等議題的呼聲較以往更大。反對的人較多為現任或有意選管理員的用戶(這次顯然影響他們全部而導致存在利益衝突,但意見仍應參考),或因「社群沒有此精力」而反對(總會有人自願負責,精力從來不是反對原因)。就此,對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的改制建議參考框架如下:

範疇 當前規則和問題 建議規則
1 表明選舉方式 無註明,部分選民反映不知道可以投多於一名候選人 安全投票若合併多名候選人選舉,應註明「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確保投票人瞭解投票規則。
2 調整上任門檻 過往未設安全投票前以80%作為上任門檻,因安全投票影響投票氣候而需要更新 降低獲得不限期權限的門檻至75%;增設臨時一年權限當選門檻為60%(候選人可自行表明參選臨時權限,亦可在支持率為60–75%時被動獲得臨時權限)。
3 臨界值處理 過往不成文以75–80%為臨界值,延長投票一週。安全投票下難以延長投票。 將臨界值(即差一點就能當選,由行政員判斷的情況)標準訂明為(如)三票可影響投票結果,X為總投票人數),由行政員參照中立票及附言決定是否當選。
4 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 當前規則為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但多數不活躍管理員僅僅透過一筆編輯維持活躍度,一來不活躍情況令社群難以信任其執行最新的社群規範標準,二來留著不活躍管理員實質沒有任何益處,只帶來對管理員制度的不信任。當前已配置復任制度。 因應復任制度的設立,可考慮收緊不活躍標準。建議增訂「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參考英維2022年增訂同類規則的討論,但基於本站各類站務積壓嚴重,把要求定得比英維略高但顯然非難以達成的要求)的離任要求。
5 調整當前管理員留任制度 (不贅述) 兩年半過渡期期間不設定期確認投票,每半年或一年#定期管理員工作意見收集方式進行工作複議;兩年半後採每年舉行意維模式管理人員確認,不需對每個管理員都投留任票,但設比當前解任投票聯署更高的要求(如15人聯署)才開展留任投票(50%留任),避免團夥政治暴民政治情況,亦讓管理員比較不會因擔心太容易被革職而綁手綁腳。
6 引入仲裁制度 本地當前缺乏仲裁機制,很多時都需要管理員及行政員出面仲裁。管理員及行政員無法維持威信,而上方社群討論中多次出現「若有任期制則會對此類管理員仲裁有更大信任度」的看法。 兩種方案:
  1. 引入實質仲裁制度
  2. 定期改選行政員(設最低名額如七人),由行政員擔任仲裁工作。

以上,如整理有遺漏請補充。另外,這次討論支持設立各種制度的聲音已經遠遠比過往要多,基於「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原則,若社群已有較多數意見認為有必要採納以上增訂,那希望通過全站投票方式(在投票頁上列明議案簡單背景及支持反對意見)解決當前問題,避免再次拖延讓社群出現更多矛盾而無從處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0 (UTC)

@好多個人@桐生ここ暁月凜奈Ericliu1912SanmosaWong128hk魔琴YFdyh000AINHCdip150ShizhaoLanwi1BorschtsSheltonMartinNewbambooMilkyDeferZorua FoxOhtashinichiroATannedBurgerTigerzengCwek日期20220626Yining ChenDewadipperZhxy 519KOKUYO一次過把客棧兩板參與相關討論的用戶都ping過來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8 (UTC)
註:不需全部採納,每項幾乎都是可以獨立通過的。--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0 (UTC)
很明顯今年合併選票的方式窒礙難行,且造成許多問題,應該調整。一切使用工具中的技術問題都是基金會的責任,不歸本地管,沒有理由不採行更便利本地社群投票的方案;直接當選及允許行政員討論裁決的支持率門檻可以降低(我曾經提案過);鑑於管理員權限的天性,尚不認為應該提高(硬性)活躍度要求;鑑於現階段社群生態及實際運作情況,仍然不同意引進所謂「任期制」、「確認(改選)制」或「臨時管理員」(十年前就有人指出癥結點不在此)。至於仲裁制度是可以討論,不過前面已經指出社群恐怕缺乏足夠的基礎來推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任期制」、「確認制」和「臨時管理員」不能混為一談。
  • 「任期制」是所有管理員任期只有特定時長,然後需要完全重選(即當前的80%),如同諸位所言,容易出現逆淘汰現象,以上總結亦已排除一般任期製做法;
  • 「確認制」是所有管理員每隔一段時間就進行確認,確認的標準可以是選舉標準的80%,但大概這裏討論者更多認為是除權標準的50%。實際上就算是具有相當爭議,多數情況下也不會低於50%,實質上難以構成Reke文件中所言「劣幣逐良幣」的情況(尤其是您維現在對於團夥政治更為敏感,不太會出現可以單靠拉幫結派到超過50%的情況)。上面討論的確認制有兩款:
    • 簡單確認制理應大多數情況不會形成除權(固然,第一波可能會淘汰不活躍管理員的情況除外),但確實能排除掉「多數人不信任」的管理員;
    • 意維確認制則更難發起解任,只是保個底給社群定期有機會排除確實不再被多數人信任的管理員。
當然,社群意見亦有「暫時只針對行政員行任期制」的說法,我也覺得可以先行採納,給予社群更多時間研究如何通過諮詢的方式改善管民關係管理員的信任度問題。
  • 「臨時管理員」固然可以說「會製造更多人不被信任」,但一來這只是臆測,二來也可以反過來說「可能原先不被信任的人通過工作獲得信任」,且未影響當前的管理員,可能是現階段最好的折衷辦法。
關於活躍度要求,閣下所言「管理員權限的天性」在我和很多人眼中就是「無限輪迴:選人上去解決積壓問題、上任後不做事還是沒有解決,又說缺人了」。現在提出的新要求其實非常鬆,非常容易達成,與其要社群督促管理員確認帳號安全,不是應該管理員主動確保帳號安全並向社群展示此情況嗎?我並不認為現在六個月檢查一次就很安全了欸。--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2 (UTC)
確實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整天一直喊缺人要多選點上來的時候為何不去想想也應該讓已就任的管理員處理更多的站務。俗話說開源節流,開了管理員申請的源也要去思考如何增加現任管理員處理站務的數量。個人認為提高活躍度要求對現在時不時就有缺人聲音的狀況不妨也是個辦法。
再說,管理員如果只想照最低標準去處理站務的話,我會認為他們肯定有更重要的事要做(相信能當上管理的維基中毒指數肯定偏高)。既然如此,為何不考慮先暫時離任,然後在想專注在維基站務的時後再透過行政員布告板復任來重新取得管理權限呢?若直白、不假定善意些的話,我認為一直按最低標的活躍度去處理站務不過只是想保住烏紗帽的想法罷了。--)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7 (UTC)
(+)支持表明選舉方式、臨界值處理和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若要引入留任制度的話臨時管理(或任期制)會顯得沒有必要,不過改成75%個人(+)支持。「引入實質仲裁制度」的話目前還是(-)反對,但不反對由行政員擔任仲裁工作。行政員描述中亦提到「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本應負責仲裁相關工作。--)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7 (UTC)
我認為鼓勵管理員處理站務及強迫規定「業績」份量算是兩回事,稱為「收集帽子」更是過矣。我想不少人已經指出,社群目前賦予管理員太多本不應該承擔的壓力,而上面意圖引進的這些制度也只不過將導致此等壓力越來越大罷了,實在是會不必要的促進社群期待越來越過份地高,最終造成某種惡性循環。當初我引進復任制度,其實也是想嘗試緩解如此情況,但這樣恐怕還不夠,需要更多精神上的軟性措施,但個人認為上述這些制度並不是當前最理想的答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5:47 (UTC)
方案二同ATannedBurger,可以下調當選門檻至75%,但沒必要增設臨時管理員。--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2:32 (UTC)
  • 表明選舉方式(+)支持,同時建議修改附言的留言方式,可以分別為每一位候選人進行留言。
  • 調整上任門檻(-)反對。既然一直以來沿用的標準都是80%,為什麼在啟用了安全投票之後反而要降低標準?
  • 臨界值處理(-)反對。安全投票下不存在故意做票的可能,不理解為什麼要開這個臨界值的口子。達到票數就通過,未達到就不通過,搞得越複雜越會喪失投票本身的意義。
  • 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支持。甚至50筆都略少,500筆差不多。
  • 調整當前管理員留任制度(=)中立。沒太明白,而且意維這個我也看不懂,就不妄言了。
  • 引入仲裁制度(?)疑問。如果我對仲裁的結論有意見,我能再申請更高級仲裁嗎?感覺這樣會天然抬高一部分人在社群中的虛擬地位,但是反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不太看好。
最後,個人建議在這些問題上能做減法的做減法,不然社群也累管理團隊也累。--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1 (UTC)
關於調整上任門檻的部分可以參見之前的討論,當前主要是有一直認為管理缺人且門檻過高的聲音存在(另見其他版的討論,似乎有因安全投票啟用後而反對票增加的傾向)所以才會有降低門檻的提案。另外仲裁是解決爭議的最終辦法,所以應該不會有「進階仲裁」。還有這邊再引用一下湯瑪斯君的話:「總會有人自願負責,精力從來不是反對原因」。--)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38 (UTC)
我還是堅持我的觀點。--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6:01 (UTC)
回應調低當選標準:具名投票亂投會被人罵,亦會影響自己在社群的聲譽,過往也會出現「怕被秋後算賬」的疑慮,投票人一般比較嚴謹,自然比較少人願意投反對票;安全投票下則會出現無壓力投票,「更願意投反對」的情況。從人口基數來看,實質支持和反對的人口變化不大(並非真的少了人支持),而更傾向是多了人願意投反對。既然一向向上流動性不高甚至是不足,也因此面臨嚴重問題,或許考量一下適時調低標準是好的。此外亦涉及批次選舉容易誤導投票人的問題,從80%調到75%的技術性調整隻是因應安全投票的各特質而提供的容錯率。
回應臨界值:臨界值的存在一直都不是解決做票問題(公開投票時能看到票數還是能做票),安全投票也僅僅是保護選民隱私,說解決做票問題也算不上。
關於以上兩點,參考英維說法:「管理人員選舉不是投票,而是以polling的方式看看是否有共識向某用戶授予管理權」。共識從來沒有「通過標準」,過往到現在80%都只是個參考值,而超過了80%則多數是幾乎能肯定有共識的意思而已。--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7:01 (UTC)
所謂的5%容錯率是如何得來的?是否有實證?如果是根據本次投票的結果預估出來的一個大致水平?5%容錯,4.5%可否容錯?4%?6%?雖然正如閣下所說,80%也不一定有嚴格意義上的理論支撐,但既然沿用到了現在,至少有歷史基礎的支撐。因此,我仍然不認為調整當選標準是解決這一個問題的合理途徑。
至於臨界值問題,我的觀點依舊是廢除為好。--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8:50 (UTC)
我有個問題就是,現在RfA支持率都掉到這麼低了,RfDA的修訂是不是該緩緩?不要接下來提誰誰下台,那就搞笑了。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06:50 (UTC)
  • 12456全部(+)支持,仲裁制度不論是實質仲裁制度還是定期改選行政員都沒有意見。不論那個方案只要重點是定期改選我都支持;唯獨臨界值雖然我也同意應該有機制處理,但為什麼臨界是限死3票?這個3的數字是怎樣得怎樣得來的?為什麼不是臨界百分比?-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7:28 (UTC)
    其實說著說著,我還是覺得學著英維直接不設置必然的通過標準要好……不過這的前提大概會是行政員可以改選。--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7:42 (UTC)
  • (+)支持表明選舉方式,這沒什麼好反對的
  • (+)支持調整上任門檻
  • (!)意見:贊同臨界值處理的想法,但臨界值時是由行政員判斷給予臨時或永久權限沒錯吧?
  • 不反對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
  • (+)支持調整管理員留任制度
  • (+)支持引入仲裁制度,建議在實際引入定期改選的仲裁委員會前,以通過信任投票(並非解任投票,未通過僅無法進行仲裁)或定期改選的行政員作為仲裁角色。--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7:54 (UTC)
支持1、2、4、6,5暫無意見,反對3(我傾向於直接廢止臨界值)。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7日 (二) 08:10 (UTC)
(+)支持一;(-)反對二,不接受任何降低終身管理員當選門檻的方案;(+)支持三並認為應該進一步縮減並最終廢除臨界值制度;(+)支持四但認為「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實在太容易達成,應該進一步調整,(+)支持五並認為在繼續實行管理員終身制的情況下應該調低門檻;(=)中立六。--🎋🎍 2023年11月7日 (二) 11:39 (UTC)
  • 1,(+)支持,非常必要
  • 2(+)傾向支持,參考英文版做法,既然英文版都沒這麼高,中文社群小得多,也不必這麼高
  • 3(+)支持,但不必要求三票或幾票之差
  • 4(-)反對,作為管理員,仍然有足夠關注維基百科即可,沒必要對管理員這麼高的要求
  • 5(-)反對,「不折騰」,太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償失
  • 6(+)傾向支持仲裁制度,但(-)反對將行政員的權力做任何擴大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7日 (二) 12:11 (UTC)
給準備留言的用戶備註一下:這裏六個部分一通討論太亂了,正在準備意向調查(WP:!VOTE,因影響相當大,打算請求發大量訊息邀請社群成員參與)。勞煩各位稍後在該處重新留下您們的意見。--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3:44 (UTC)
沒必要MASS,用章節在這裡設一個有格式的評論區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2 (UTC)
您看完規模就明白為何不在客棧處理了。另外MASS大概是必須的,實際效果影響全站用戶的重大提案及改革勢必需要更多意見輸入。--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5 (UTC)

抱歉,再ping一次25位參與者。@好多個人@桐生ここ暁月凜奈Ericliu1912SanmosaWong128hk魔琴YFdyh000AINHCdip150ShizhaoLanwi1BorschtsSheltonMartinNewbambooMilkyDeferZorua FoxOhtashinichiroATannedBurgerTigerzengCwek日期20220626Yining ChenDewadipperZhxy 519KOKUYO由於本次改革相當複雜,各人支持的提案有所不同,已開啓獨立的請求評論頁維基百科: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以供各位更清晰表達您們的意見。茲事體大,影響深遠,故希望能通過大量訊息發送邀請更多用戶參與討論,已提出大量訊息發送請求,望管理員抽空處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02 (UTC)

非常好網頁排版,愛來自含奶推遲。[開玩笑的]
不過以往開了集中討論專頁的議題的結局都是無參與無共識,你有沒有改善參與度的計劃? MilkyDefer 2023年11月7日 (二) 16:12 (UTC)
RFC無法強求有人關注,但大問題無法直接客棧解決(想像一下那麼多個子章節會亂死),也只能這樣了。過往開RFC的主題多數並無實際可做的(如OA真的只是討論、近期的其他RFC都並非非常大的事,一個名字、一個圖標之類的),這次議題和問題之大,只能仰賴社群成員自主關注及監視該頁發展;大量訊息發送亦應可引起更多關注和參與。--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0 (UTC)
另外必須說,不能說從客棧拆出去的討論就無人關注。(過往傳統投票方式的)管理員選舉當然可以在客棧進行,亦確實能有更多人關注到;但顯然獨立開頁也並非少了人關注,參與人數往往比一般客棧討論還要多。這反映不是「分拆出去就死討論」的問題,而是「有無關注及討論價值」「社群是否真的重視這件事」的問題。確信這次事關整個管理人員系統,不想關注的人很多都還是得去關注一下。--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3 (UTC)
看起來更像是WP:投票,不是WP:請求評論的模式。翻看請求評論歷史好像沒有類似的排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1 (UTC)
WP:!VOTE,雖然參與人數和「支持率」固然會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分別在於意見後的留言比起單純的「支持」「反對」更有參考價值。--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4 (UTC)
管理人員制度具有高度爭議,固然可以藉由此請求評論聚集相當共識,但考慮到社群在此議題上必然具有相當分歧,不同意直接將請求中得到的一些支持或反對結果拿來強行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0 (UTC)
為整合有關主題的討論,本討論已移動至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進行集中討論請至有關頁面發表意見。

取消管理員裁量權

管理員本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是本站社群莫名覺得管理員很不得了。一邊覺得管理員不得了,就會拔高期待,拔高期待就會提高門檻,提高門檻又繼續讓大家提高期待。所以現在覺得不對的根源不是形式上沒有「任期」,而是一開始就別有這種高期待,不要在各種場合明示暗示管理員去做不該做的事情,不要把問題給管理員解決。管理員是社群解決了問題之後那個把措施落地的人。

——Tigerzeng

管理員icon那個掃把是怎麼來的?沒人會介意清潔工無任期限制,但是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往人臉上掃一鼻子灰,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對著你家種的花噴消毒水。讓管理員回歸到那個清潔工的角色,同時不要讓會亂噴消毒水的人做清潔工。而不是隔壁張三占了你家的地,你就非得讓清潔工過來幫你對著張三臉上噴消毒水。啊當然,清潔工需要完成工作量,但那是因為他們領工資,我們可以多讓人拿上消毒水瓶子。

——Tigerzeng

是否正式剝奪管理員裁量權,寫明必須基於明確的社群討論結果和共識行動,否則僅處理純粹破壞時可以自行判斷。

此外,作為缺乏裁量權的替代措施:

  1. 存廢討論已有可以選擇移動到草稿,等待他人改善草稿或者無人問津草稿到期刪除。
  2. ANM、AN3尚未達成共識情況下,允許管理員加入不存檔模板,暫不存檔;也可以選擇無共識,存檔。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22 (UTC)

治標不治本。我總覺得鼓勵社群多加討論以促成共識,與直接禁止管理員處理任何共識尚不足夠充分的站務討論是差別很大的兩回事,實在有矯枉過正之虞。管理員往往不是願意自行「僭越」,而是真的沒有社群討論給他參考(最典型的案例是存廢覆核請求)。若任何事務都需要完整的走過社群討論程序,雖然確實達致我們崇高的理想,不過站務工作也就癱瘓地差不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2:30 (UTC)
WP:管理員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34 (UTC)
設立一個處理目前管理員迫不得已只能自行裁量的職位,「裁量員」也行,只是替代目前管理員的裁量權,而不是英維的仲裁委員會,只是把裁量權從管理員身上拆出來。然後這裁量員是有任期的,RFA也就好選了,管理員也不用承擔壓力被說「不出手」或者「獨斷專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42 (UTC)
既然管理員方針開宗明義已經這麼寫了,那還需要「取消」嗎?另外您需要注意到,方針與指引也是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管理員執行方針與指引,就是在執行社群共識。事實上,我很懷疑有什麼站務工作是真正需要運用到所謂「裁量權」的,「自由心證」?這「裁量權」作為超脫方針與指引的概念真的存在嗎?如果定義「裁量權」為「詮釋方針與指引以解決站務問題」,那倘若管理員連方針與指引的內容都不能詮釋,那恐怕什麼都不能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2:43 (UTC)
>「管理員往往不是願意自行「僭越」,而是真的沒有社群討論給他參考」
不同意,管理員在存廢討論中依據討論中根本沒有提出過的全新觀點結案都不是一兩次的事。我也提案過要求明文規定管理員只可根據討論中的共識結案,如有其他全新觀點則應該以普通用戶參與討論而非以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結果就反倒被說是單純發洩不滿-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3:49 (UTC)
你維好像一直搞不明白「公權力的限制及check and balance」跟「怕事不出手/獨斷專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3:53 (UTC)
我講的是理論上的事情,畢竟現在在檢討制度。我個人也比較不願意在缺乏任何討論的情況下做什麼「決定」。至於某些管理員或有如此傾向,及常有結合自己對方針與指引的解讀得出看似主觀的認定等情況,那倒也不見得絕對錯誤,但我想有爭議都可以提出來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9:35 (UTC)
  • 關於「管理員往往不是願意自行「僭越」,而是真的沒有社群討論給他參考」, 但是管理員似乎可以不必「僭越」而是通過發起討論, 然後根據討論產生的共識來做決定? 這樣管理員甚至不需要花大量的時間, 研究和判定所有的細節, 而他根據社群共識的管理操作也很難被合理質疑。 在下認為閣下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 敬佩。
  • 同意閣下提到的「常有結合自己對方針與指引的解讀得出看似主觀的認定等情況,那倒也不見得絕對錯誤,但我想有爭議都可以提出來討論。」。 但是在下也看到,涉事管理員的處理操作被多人質疑後,難以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的案例。 以至社群提出方針修改等一系列反應。
  • 在下看到了管理員疑似「僭越」的案例,使得涉事管理員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回應社群質疑,並引起一系列的後續社群討論,也占用社群大量的精力。在下認為「僭越」的弊端大於所帶來的好處,不知閣下怎麼看? (關於「僭越」, 在下與閣下觀點不太一致, 希望我們是君子之爭, 請見諒。)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1:41 (UTC)
能否請先說明一下管理員裁量權到底是什麼東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7日 (二) 12:40 (UTC)
另,替代措施1、2沒有看太懂。特別是1,如果共識是移動到草稿,自然就是移動到草稿,如果隨意移動到草稿,是否也是一種自行裁量?而且移動到草稿也不需要用管理員權限操作,有移動權限的用戶都可以操作,所以這和管理員又有什麼必然聯繫?還有「草稿到期刪除」,這一點上我記得也存在一些爭議的,有些人會認為草稿是否都要到期刪除是可討論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7日 (二) 12:46 (UTC)
甚至「純粹破壞」也是管理員依據破壞方針等政策搭配常識「裁量」的結果。我覺得我們需要先好好審視所謂「裁量權」概念存在及定義的根本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2:50 (UTC)
1、移動到草稿既不是(×)刪除,也不是(○)保留,所以是一個中立的選項,希望社群AFD多用移動到草稿,另外是否可以考慮AFD無共識處理方法就是移動到草稿請求社群對草稿進行改進。
2、鼓勵社群多參與ANM、AN3,然後參與討論的人應給出明確的(+)支持封禁、(-)反對封禁等說明,管理員再去執行,如果實在沒有共識就先不存檔放著繼續討論,或者直接結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53 (UTC)
斬腳趾避沙蟲不可取。管理員「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但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管理員固然具有依照這些過往共識對當前案件裁量的權力。--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3:41 (UTC)
不存在的東西哪有收回這種說法的。 Ghren🐦🕘 2023年11月7日 (二) 13:58 (UTC)
莫名其妙的提案。「移動到草稿」同樣是一個決定,管理員不決定(或判斷共識),誰來決定?後面還「設立裁量員」(不對應任何技術上的權限,真是摸不著頭腦),「移動到草稿是中立的選項」,移動到草稿就是刪除條目(草稿誰都可以建立),算什麼中立選項?Fire Ice 2023年11月7日 (二) 14:07 (UTC)
移動到草稿,然後任何人認為可以發布了就再移動回條目,不是刪除條目。--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6 (UTC)
刪除條目後同樣可以再創建,僅有G5限制。--Fire Ice 2023年11月7日 (二) 14:54 (UTC)
其實真的不要藥石亂投啦。誰誰誰說了什麼,然後就拋個提案出來,之後一個還沒完,又拋一個出來。但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問題呢,還是又是「我覺得有問題」呢?除了製造混亂,無止盡消耗社群力量,基本上沒解決過任何問題。這種行為請適可而止。--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09 (UTC)
如果現有管理員制度確實有這麼多、這麼大問題,不會是一兩個分散提案可以解決問題。
可不可以認真收集意見,及確切分析,然後提出對策?而不是誰誰誰說了什麼,哪哪哪也是這樣做,所以我們就這樣做啦。貴站又不是明日就倒閉,目前這種情況,說差?也維持了這麼多年啦。謀定而後動,減少不必要震盪,OK?--J.Wong 2023年11月7日 (二) 16:18 (UTC)
路西法人已經提出了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8:44 (UTC)
現階段RFC(Wikipedia:請求評論,題頭為還在準備中)好像還沒成型,雖然單純的不當認真的吹吹水還是可以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7 (UTC)
沒機器人還是能手動工作,機器人只是方便自動列入主題而已。--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8:33 (UTC)

(?)疑問關於管理員如何判斷是否有社群共識? 「管理員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 「但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 是否可以理解如下?

  • "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這種共識類似於司法系統裡的法律), 對於簡單清楚事件,如果社群對 "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解讀沒有多少爭議, 管理員應該依照這些過往共識對當前案件裁量(如司法系統裡的法官按法律裁判不經過陪審團的共識)。但由於任何人的判斷決定都可能有主觀性,管理員的決定還是可能引起爭議。這時應該引導社群討論,按社群共識執行。
  • 對爭議比較大的複雜案例,如果社群對 "過往案例、方針指引等本身亦屬共識"解讀爭議很大時, 管理員應該通過社群討論解決爭議形成共識,按社群共識「方針解讀」, 來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Gluo88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0:09 (UTC)
你說的這些,現在不就是這麼做的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2:20 (UTC)
感覺有些管理員確實這樣做的, 比如Eric,做得很好, 如 建議更名:「以色列—哈馬斯戰爭」→「2023年10月巴以衝突」案,和 U:Bigbullfrog1996案
但是在下也看到,有涉事管理員的管理操作被多人質疑和反對,其按方針的解讀和後續討論中多數人不一致, 而且沒有按社群後續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處理的案例,也沒有進一步與社群溝通產生共識。 有的案例甚至還有多次管理回退/爭議管理, 爭議變成了棘手爭議。 有的案例以至引起社群提出方針修改,將方針保持原意和歷史案件一致, 進一步清晰化等一系列反應。本提案的提出,追根溯源,似乎也可以追到有關案例。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04:09 (UTC)
你說的這些問題,永遠都會存在,即使沒有了管理員也一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8日 (三) 07:48 (UTC)
社群確實會面臨一些永恆的問題,如爭議、分歧、衝突等。這些問題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維基是一個開放、自由、協作、多元的平台,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的觀點和立場,也會導致一些問題和挑戰。這些問題和挑戰既是動力和機遇,也是難題和危機。是否我們應該正視並積極解決這些問題,而非忽視或逃避。--Gluo88留言2023年11月8日 (三) 18:47 (UTC)

User:Cwek前天加了進去,我認為改動較大應先在客棧討論。「保護」和「刪除」都沒有「免死金牌」的可能,這句話也只和封禁有關。若真要加進去,建議加在「封禁」一句中,我暫時沒想好怎麼措辭會順一點(不過,畢竟方針寫了「僅因」,再加一句沒免死金牌好像有點多餘)。以上。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9日 (日) 17:29 (UTC)

注意本案與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6A:重新明確「避嫌」定義重複,不過本案為事實性修訂的重審,應該先行處理,不與該案合併。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19日 (日) 17:31 (UTC)
@Cwek魔琴給「反對自己」加上內部連結就行了。別總是搞得那麼麻煩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20日 (一) 02:00 (UTC)
不反對,只是保證這個論述在避嫌中有提及,避免孤鏈則可。——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20日 (一) 02:12 (UTC)

已按Eric的方案處理,七日後存檔。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20日 (一) 02:22 (UTC)

拆分及合併管理員人員復任程序的相關條文

現行管理員的復任條文被分拆在兩個不同的頁面,且RFA及RFDA等頁面都沒有提及。鑒於條文並不適合直接合併到Wikipedia:管理員裡,且此離任準則後續有可能可以擴展到其他管理人員,加上上方提到的無連結等原因,提出以下修改:

現行條文

管理員的權限取得與喪失 申請 如果你覺得自己或他人有資格成為管理員,請見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人員的申請標準及程序。

離任 管理員離任的具體辦法,或提請取消某位管理員的權限,請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復任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以上方提及之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而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基本上,復任申請除有以下情事外應可獲通過:
  • 牽涉爭議而辭職:若當事人過往是在牽涉重大爭議(例如被提起解任投票)之情況下自行辭職,則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或至少先經社群廣泛討論,直至對於當事人之地位達成共識為止。
  • 長期不活躍而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此時行政員應當否決復任申請,而當事人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
    • 自願辭職後二年、不活躍離任後一年未有編輯:當事人在自願辭職後已至少二年沒有編輯,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後至少一年沒有編輯;
    • 申請復任前五年未有管理操作:在因不活躍而離任之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復任前已至少五年未進行管理操作。
  • 無法保障當事人帳號之安全性:有合理根據,可認為當事人帳號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於不適合直接取回重大權限。相關證據應當向行政員提出,並附詳細說明。

管理員復任申請應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由行政員依據權限恢復程序操作。授權前,行政員應確信當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並至少待申請提出達七日。若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行政員應推遲授權,並進行充分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本制度不適用於行政員、介面管理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從這些職務上離任者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
提議條文

管理員的權限取得與喪失 申請 如果你覺得自己或他人有資格成為管理員,請見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人員的申請標準及程序。

離任 管理員離任的具體辦法,或提請取消某位管理員的權限,請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復任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以上方提及之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不經選舉復任管理員的規定請參考Wikipedia:管理人員復任程序準則

現行條文

權限

恢復權限

若有管理員復任申請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行政員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操作:

  1. 確認當事人是否曾是管理員;
  2. 確認當事人離任原因為自願辭職或不活躍;
  3. 檢查當事人之使用者討論頁面、相關布告板、互助客棧和其他討論,確認當事人是否因牽涉爭議而辭職;
  4. 為充分確認申請之合理性,行政員在授權前應至少待申請提出達七日,以讓其他行政員和編者發表意見。若有足以影響情況之新資訊出現,行政員可適當推遲授權時間;
  5. 若當事人在自願辭職後已至少二年沒有編輯,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後已至少一年沒有編輯,行政員應當否決申請,或轉介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
  6. 若當事人申請復任前已至少五年未進行管理操作,行政員應當否決申請,或轉介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
  7. 在恢復管理員權限前,行政員應確信當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
  8. 若在復任申請之審核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行政員應推遲授權,並進行充分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提議條文

(全部移除)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權限喪失後的復任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新頁面)

備註:本次修訂實際上沒有造成任何實質程序變動,僅是重新整理位置而已。--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14 (UTC)

(-)反對:不認為有必要如此調整。當初引入制度時就是這麼設計的,鑑於復任制度並不多麼複雜,所以只在各該權限頁面提及相關程序即可;該制度預設就是不包含其他類型的管理人員(可預見會有不小爭議,所以當初本就沒有考慮過;甚至還特別寫了一句「本制度不適用於行政員、介面管理員、使用者查核員與監督員。」我覺得夠明顯了吧?),我想若以後社群有此意、且「確實」通過相關提案以後自當有配套措施,但目前看來尚沒有憑空多拆分出一個頁面的理由。個人希望社群不要為了嘗試處理不存在的問題而去製造「解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26 (UTC)
另外,若要在相關頁面中提及當然是可以(大概是因為本地分立頁面太多,當初引進制度時不慎疏漏了),而且根本不用大費周章搬東移西,多寫兩句就得了:
(一)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指引(不需要提到解任,因為解任並不是一種「取得權限」的方式,而且管理員申請在程序上也從不考慮過往是否曾被解任)
現行條文

管理員

管理員是熟悉維基百科各項政策,並為維基社群信賴的維基人。目前的維基政策是管理員權限可以授予任何人,只要此人已經在維基百科活躍地貢獻了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大家熟知並信任的維基社群成員。惟管理員的候選人建議具備以下條件:

  • 編輯次數至少3,000次。
  • 連續擔任巡查員回退員至少3個月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至少一年。
  • 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
  • 在過去三個月內平均每日的編輯次數多於一次。
  • 使用者頁面有自己編寫的內容。

如果候選人未能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提名很可能會失敗,行政員可以提前終止投票。另請注意,低編輯數不一定代表不適合擔任管理員

如想知道自己的編輯次數,可以在偏好設定中的「使用者基本資料」欄目查閱。請注意,編輯次數可能因頻繁的微碎編輯而膨脹貶值。

管理員在維基百科有嚴格的標準要求,但並非特別權威或位階。因為一些使用者會視管理員為維基百科的「官方」面孔,管理員應當謙恭爾雅,並在與他人共事時施展正確的判斷與耐心。候選人應在維基百科參與足夠的時間,使他人對其有足夠認識,以判斷其是否具備上述的條件。事實上,管理員的權限也沒什麼大不了的。管理員的身份意味著更多的責任,對此維基百科也制定了一些限制管理員行為的規則與方針。

提議條文

管理員

管理員是熟悉維基百科各項政策,並為維基社群信賴的維基人。目前的維基政策是管理員權限可以授予任何人,只要此人已經在維基百科活躍地貢獻了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大家熟知並信任的維基社群成員。惟管理員的候選人建議具備以下條件:

  • 編輯次數至少3,000次。
  • 連續擔任巡查員回退員至少3個月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至少一年。
  • 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
  • 在過去三個月內平均每日的編輯次數多於一次。
  • 使用者頁面有自己編寫的內容。

如果候選人未能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提名很可能會失敗,行政員可以提前終止投票。另請注意,低編輯數不一定代表不適合擔任管理員

如想知道自己的編輯次數,可以在偏好設定中的「使用者基本資料」欄目查閱。請注意,編輯次數可能因頻繁的微碎編輯而膨脹貶值。

管理員在維基百科有嚴格的標準要求,但並非特別權威或位階。因為一些使用者會視管理員為維基百科的「官方」面孔,管理員應當謙恭爾雅,並在與他人共事時施展正確的判斷與耐心。候選人應在維基百科參與足夠的時間,使他人對其有足夠認識,以判斷其是否具備上述的條件。事實上,管理員的權限也沒什麼大不了的。管理員的身份意味著更多的責任,對此維基百科也制定了一些限制管理員行為的規則與方針。

對於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管理員,除了循此頁面所述一般程序重新申請以外,亦可考慮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

(二)管理員的離任方針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離任後的權限恢復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循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而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

以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53 (UTC)
眾所週知,如我於Telegram所述,我極度不需喜歡在VP留言,非常浪費時間。不過既然起草了這份東西,就有責任要回應你的質疑。請允許我在不使用編號清單的情況下羅列一二。一、你仔細對比內文,該程序準則補充、整合、優化、統一了所有用語。例如「特許」之類根本不應該出現的用語,我改為了「批准復任申請」。又例如「因基金會行動而解任」一項,原文根本沒有,但應有。二、該程序準則是為了未來改革做準備,不單止是明確「宗旨」等,還包括了明確「非因管理失當」、明確「權限」與「酌情權」的區別、明確「程序」與「酌情權」的區別。三、該程序準則具有兼容性,之後若有其他管理人員之解任欲適用此程序,直接更改適用範圍即可。四、次重要的一點:清晰脈絡,你可以直接跟小標題找到你需要的信息,很明確知道什麼人可以、什麼人不可以,行政員收到後該做什麼、能做什麼、什麼是必須要按程序走的、什麼自己裁量的。目前只有管理員適用復任程序、拆頁面、還沒有用到,這種理由我認為在這種利益面前,顯然沒有任何合理性。不要用時方恨少。—— (Dasze)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8 (UTC)
我不理解你講的什麼意思。首先,原文是「授權」,不是「特許」,我想這大概是既有不當地區詞轉換造成的誤會,所以就不多說了。第二,現在的劃分也沒見得什麼問題,基本的條件放在管理員方針,而行政員具體該做什麼事情就放在行政員方針下面,這還不容易分辨麼。另外,復任制度已明文規定僅適用於部分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因基金會行動而離任顯然不適用。至於其他詞彙及細節問題,我想原文具體措辭及文段排版,若有某些不足夠清晰的地方,當然還可以有調整的空間,但為此要把原本簡潔明瞭的幾段話擴寫成一大串過於硬梆梆的法條,如此看起來本末倒置。基本上考慮到社群實踐經驗,我並不認為應該就目前還沒提上議程的東西去改方針,而且因為不同權限的特性,到時候說不著還得再改過一遍規則,現在這樣做意義著實不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01 (UTC)
「授權」和「特許」的問題應該是MediaWiki轉換組的緣故,有時間的話或許真要修理一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25 (UTC)
我個人更傾向於SunAfterRain原案,當初Wikipedia:管理員的復任就是我弄出來的(參頁面歷史),但有兩點建議:(1)新頁面名稱應作「管理員的復任」(命名一致性);(2)章節標題的序號予以移除,畢竟全文並不長。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32 (UTC)
傾向劉醬版本,原先流程的寫法已經足夠清楚,大澤老師的版本過於法條式,變成生硬的規則。僅在適當位置補回對應連結就足夠了。--西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17 (UTC)
同路西法人,Wikipedia:管理人員復任程序準則實在不符合你維方針傳統的樣子。
( π )題外話:這看起來像香港法律,想知道如果把你維方針翻譯成台灣法律或者大陸法律是什麼樣子。--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8日 (二) 06:42 (UTC)
必須的部分已作事實性修訂;分拆頁面留待繼續討論。--西 2023年12月4日 (一) 12:0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