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煥文
外观
宮煥文 | |
---|---|
大清通政使司通政使 | |
國家 | 大清 |
時代 | 清代 |
主君 | 清聖祖 |
姓 | 宮姓 |
名 | 煥文 |
族裔 | 漢族 |
籍貫 | 江蘇省揚州府泰州(今江蘇省泰州市)人 |
出身 | |
附學生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舉人 雍正十一年(1733年)癸丑科殿試二甲第65名「賜進士出身」 | |
宮煥文(康熙?年—乾隆?年),江蘇省揚州府泰州(今江蘇省泰州市)人,字樸若,清朝政治人物。雍正11年(1733年)進士出身,歷任奉天府府丞、太僕寺卿、通政使司通政使,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三月二十二日,乞假回籍修墓,而後致仕。
生平
[编辑]雍正十一年(1733年):癸丑科殿試考中二甲第65名進士,被賜予「進士出身」的功名。
乾隆三年(1738年):四月二十五日,被記名以御史用。[1]
乾隆四年(1739年):九月十二日,已經升任正七品協理山東道監察御史的宮煥文,對漕運弊病上摺提議被戶部議準。[2]同年十一月七日,宮煥文參奏河南巡撫尹會一。
乾隆十三年(1748年):宮煥文以正五品吏部給事中的身分擔任該年的會試同考官。[3]
乾隆十九年(1754年):八月二十九日,已經升任正四品奉天府府丞,並且署理奉天府尹的宮煥文上奏,請求讓錦縣知縣徐寅,先不用回去丁憂,因為此時正是差務繁重的時候。因此申請讓該員素服繼續辦事。[4]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八月十六日,宮煥文被升任為從三品的太僕寺卿。[5]同年丁母憂而離官。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十七日,因丁憂結束被恢復原職,仍舊擔任太僕寺卿的職位。[6]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二月十三日,宮煥文升任正三品的通政使司通政使。[7]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三月二十二日,宮煥文乞假回籍修墓。乾隆帝允之。[8]
參考文獻
[编辑]-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六十七》:「引見工部郎中伊克善等、三十五員。得旨。伊克善、瞻柱、德爾格、海明、立柱、張鈞、吳煒、宮煥文、束敏、記名以御史用。」.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百》:戶部議准。協理山東道監察御史宮煥文、條陳漕弊一摺。一、漕米漏濕。不得曬乾攙和好米。應令倉場侍郎妥議題明辦理。一、夾帶私貨。不得越例。係現行之例。毋庸再議。一、蠹役簽盤。得受賄囑。以少報多。應令盤查之時。總漕親率善算之人。赴船細覈。一、汛兵需索。不顧風色。催趲前進。如有餽賂。聽其停泊。應令總漕轉飭沿途各官嚴禁。從之。.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4).
- ^ 清秘述聞三種, 上冊卷15, 頁461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七十一》:「是月。署奉天府府尹宮煥文奏、錦縣知縣徐寅、在任聞訃。例應丁憂。但現當大差緊要之際。請令該員素服任事。差竣再令回籍。得旨、此奏差矣。素服任事。於辦差尤屬不宜。且不肯以清塵灑掃之役。奪人子之情也。仍按例行。」.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3).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五百十九》:「以奉天府府丞宮煥文、為太僕寺卿。」.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五百八十九》:「以原任太僕寺卿宮煥文、補原官。」.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3).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七百七十四》:「以太僕寺卿宮煥文、為通政使。」.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3).
- ^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七百八十一》:「通政使宮煥文、乞假回籍修墓。允之。」. 명·청실록. [202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