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李嵩 (国军将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嵩(1908年8月9日—1951年12月),湖南安化人,字快仙。国民革命军高级将领。

生平

[编辑]

出身于一个由贫农上升为小康家庭。1926年,李嵩中学毕业,家里无力继续供其读大学。李嵩不顾父亲强烈反对,1926年9月考入黄埔军校第6期入伍生队。

1929年6月军校毕业时恰好国民政府警卫团扩为警卫第一旅(旅长兼南京警备司令俞济时),任该旅第3团(团长冯圣法)少尉排长。从此,与俞济时、冯圣法两位上峰结成了一生的历史渊源。1930年1月,警卫旅扩为警卫司令部,下辖两个旅,俞济时任警卫司令兼第一旅旅长,李在第1团(团长冯圣法)任第1营中尉连附。1930年12月警卫司令部与教导第一师合编为警卫师,师长冯轶斐,副师长俞濟時兼第1旅旅长,李任第1团(团长张世希)第1营上尉连长。1931年3月,警卫师扩编为警卫军,军长兼警卫第一师师长冯轶斐,警卫第二师师长俞濟時。李任警卫第2师第3旅(旅长杨步飞)第5团(团长张世希)第1营上尉营附。1931年底警卫军番号撤销,警卫第一师改为第87师,警卫第二师改为第88师,师长俞濟時,李任第88师第262旅(旅长杨步飞)第523团(团长冯圣法)第1营上尉营附。

1933年1月俞济时任浙江省保安处长,组建了7个保安团,骨干军官均为黄埔生。1933年4月李调任浙江省保安补充第2团(团长高致嵩)少校团附。1934年3月任浙江省保安补充第2团第3营中校营长。1934年2月俞济时率保安第2、6、7、8团开赴赣东北,围剿方志敏寻淮洲等领导的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1935年7月俞济时被任命第五十八师中将师长不久,将其原属三个浙江保安团调湖北宜昌、沙市一带,与第五十八师并编,李任第174旅(旅长张镜明)第348团(团长徐心同)第1营中校营长。

抗战爆发后,1937年9月1日在浙江由王耀武第51师(辖周志道151旅、李天霞153旅)和俞济时第58师(辖吴继光174旅、邱维达172旅)合编组建第74军,俞济时任74军军长。1937年11月李升任第58师(师长冯圣法)第174旅(旅长朱奇)第348团上校团长。南京失陷后,李嵩的部队被歼殆尽,李嵩死里逃生。1938年4月,李嵩任经补充重建的第347团上校团长。1939年9月第58师缩编为三团制,第347团改称第174团,李嵩仍任团长,之后于1939年9月参加了第一次长沙会战。1940年2月李任第58师上校步兵指挥官,不久军长王耀武将第51师步兵指挥官张灵甫调升第五十八师副师长,在俞济时、冯圣法旧部中“掺沙子”。1942年10月,第五十八师师长廖龄奇因“临阵脱逃”被枪决后,张灵甫接任师长。1944年3月王耀武升任辖第七十三、第七十四、第一百军的第二十四集团军总司令后,李嵩于1944年4月升任第100军第19师(师长唐伯寅)少将副师长。

1946年1月,随第100军以“受降”名义进至江苏泰州一带请教新四军,副师长李嵩被控“杀害中共江都县委机关干部,破坏了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政权”,率部在青龙一带“清查户口”时,下令将查出的三女两男共五名共党活埋。1946年5月,第100军第19师被整编为整编第83师第19旅,李嵩任第19旅副旅长。1946年7月,粟裕部发起“苏中战役”,该旅被歼。李嵩得知冯圣法被任命为东北交通警察总局局长,于是回到老上峰麾下,于1946年9月出任吉林铁路警务处“简任四级”(相当于少将)处长。带着一批原第19师旧属,组建了辖三个警务段(相当于团)、三个独立大队(相当于独立营)编制四千人的“护路”武装。1946年10月所部改编为吉林铁路交警总队,改任少将总队长。1947年上半年,“国防部二六○组”组长冷克被军统派到暂编五十二师配备电台遂行监视任务,到职未久,便将师长刘伯中在1947年4月其塔木战斗中对所属陈团被围坐视不救,在该团被歼灭后又“借机侵吞全团粮饷达两个月”,并且“枉杀士兵多名”等罪状电报南京,使刘伯中被“撤职押办”(借其胞兄刘咏尧时任国防部军职人事司长兼参谋次长之便,调国防部任少将部员,后调徐州剿总任中将副参谋长,未到职)。1947年11月所部编并了暂编第52师,任少将师长,其中原东北保安杂牌部队的暂52师缩编为第一团,吉林铁路警务处部队改编为第二团和第三团。1948年由于患有严重的胃病和肺病,并对军事前途失去信心,李嵩“请长假”辞官返乡。郑洞国极力挽留,李嵩只获得两个月医病的短假。1948年10月17日在吉林长春被第60军军长曾泽生扣押胁迫起义后,[1]先后入哈尔滨解放军官教导团、佳木斯解放军官教导大队、东北军区政治部抚顺解放军官教导团。由于暂编第52师起义后被成建制地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控诉运动,李嵩任师长时的血债被彻底揭发控诉,较之其他被俘后所属部队消亡的国民党高级将领更易控罪,而且李嵩是军统交通警察部队出身。[2]1951年11月8日被东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处刑前于同年12月病逝。

经反复慎重的调查审理,1986年11月17日,沈阳军区军事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东北军区军法处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八日对李嵩的判决。二、对李嵩以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親屬

[编辑]

妻子:蔡凤仪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艳梅:“国民党60军起义”,《新长征》2011年第07期
  2. ^ 高戈里:“灵魂裂变:188万国民党起义投诚部队改造之谜”,《文史博览》2011(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