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lk: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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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Category:中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Category: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编辑]“Category:中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Category: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同时也为了避免违反MOS:中国,干脆移除“中国”两字。另外,2024版文物保护法已经将原有的“市级”更改为了“设区的市级”,故建议这边也一并改动。但这样的话要改的分类名有点多,所以征求一下意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0日 (日) 10:58 (UTC)
- (+)支持。--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0日 (日) 11:10 (UTC)
- 法律似乎是將「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為整體,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並列?另外分類: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等如何歸類?--紺野夢人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16 (UTC)
他是写的“设区的市级”,而不是“设区的市”,我觉得把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归入“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什么问题。--———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26 (UTC)- 然后,
法律似乎是将“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整体,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列
,这句话确实没错,但在实际情况中,2者是分开的。那怕是在2024版文物保护法之前,2017版文物保护法一样也是叫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当时也是区分市级和县级来处理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30 (UTC)- 同意更名。--紺野夢人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47 (UTC)
- 在文物保护法中也不完全是一个整体,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Kcx36(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50 (UTC)- 我擦,那以后,直筒子市人民政府没有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权限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03 (UTC)
- 2017版法律第十三条,似乎也是“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好像不是这次改的吧?之前东莞有权限吗?--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09:11 (UTC)- 我查了一下,最早从2002版文物保护法,这里就开始写的是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我擦,东莞市一直违法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啊?--———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9:51 (UTC)- 不一定违法吧😂(而且这里是真的可以据常识判断,我觉得是“不可能违法”)就像《立法法》也只规定“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但东莞等直筒子市也有,我没仔细研究过,但应该是在其他补充文件中有定义。文物保护单位应该也是这种情况?--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0:36 (UTC)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有写: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但是文物这块,完全没有类似规定。--———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09 (UTC)- 如果确实完全没有的话……那东莞市既不是设区的市,也不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按字面义岂不是不能有文物保护单位了…………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14 (UTC)
-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都能公布文物保护单位([1][2])😂--Kcx36(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32 (UTC)
- 理论上说,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都是违法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可是实际上来说嘛。。。。没人管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36 (UTC)
-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都能公布文物保护单位([1][2])😂--Kcx36(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32 (UTC)
- 如果确实完全没有的话……那东莞市既不是设区的市,也不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按字面义岂不是不能有文物保护单位了…………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14 (UTC)
- 顺带一提,政府违法这种事虽然少,但绝不是没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刚出台时,就明确规定,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024年修订时,这条的规定略有改动,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
- 目前,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等(其他懒得翻了)都是违法超额设置副部长。--———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33 (UTC)
- 您越来越危险了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58 (UTC)
- 其实不用大惊小怪的违法本就不是什么大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应该没有多少人能完全做到我当年要是努力学习早就考上清华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13:02 (UTC)
- 其实不用大惊小怪的违法本就不是什么大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 您越来越危险了 ——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1:58 (UTC)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有写:
- 不一定违法吧😂(而且这里是真的可以据常识判断,我觉得是“不可能违法”)就像《立法法》也只规定“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但东莞等直筒子市也有,我没仔细研究过,但应该是在其他补充文件中有定义。文物保护单位应该也是这种情况?--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10:36 (UTC)
- 我查了一下,最早从2002版文物保护法,这里就开始写的是
- 2017版法律第十三条,似乎也是“
- 我擦,那以后,直筒子市人民政府没有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权限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03 (UTC)
- @Kcx36@猫猫的日记本@FradonStar,征求一下各位意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33 (UTC)
- 我先(=)中立,因为我对设区的市及相关概念不是很了解。不过既然文物保护法改叫“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概是可以移动的。--Kcx36(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7:46 (UTC)
- 首先支持移除“中国”,反正“文物保护单位”这个概念只有中国大陆才有,不用重复强调以免争议;然后关于“设区的市”这个概念,个人觉得从常识来判断可以把直筒子市也算进来,我猜立法者应该也没有抠字眼的意思吧。--—フラドンスター|往昔を念ふ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33 (UTC)
“设区的市”就是在法律上特意为了排除“直筒子市”而使用的概念,我强烈怀疑“可以把直筒子市算进来”;(可能不太确切,稍等。)而且这可是真正的法律,不是中维的方针指引——真正的立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一定会“抠字眼”。(但如果真的不包括直筒子市,又好像的确有点奇怪。)--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38 (UTC)- 设区的市其实是为了跟县级市区分的吧。。。--古海岸遗址(留言) 2024年11月12日 (二) 11:29 (UTC)
- 是的,我也发现好像是这样(所以之前已经先行画去了)。--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1:37 (UTC)
- 设区的市其实是为了跟县级市区分的吧。。。--古海岸遗址(留言) 2024年11月12日 (二) 11:29 (UTC)
- 那这个还真不是,法律就是要严谨,有时候就是反“常识”的,比如地区行政公署,至今没有许多人民政府的权限,包括无权认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40 (UTC)
完成。———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2日 (二) 11: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