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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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圯弓杯嶵—Ccw77777 (留言) 2010年1月1日 (五) 10:55 (UTC)
- 維持原判,复核理由无效。—Wcam (留言) 2010年1月1日 (五) 11:1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11: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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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恢复该条目的可编辑权利,在以后可重新按照维基的要求编辑该词条,以达到有利于网民搜索知识的目的—Expo2010 scp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09:52 (UTC)
- 維持原判,广告意味重,谨记维基百科不是进行广告宣传的场所。—Wcam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11:3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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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能够恢复北京大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条目,解决导致删除的问题,提交关于本条目关注度的信息,另外,作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希望维基百科能够恢复相关条目。谢谢。—Bjdaxunkejicom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5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6: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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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將此頁作跨名字空间重定向,而是恢復頁面的列表功能。由於歷史頁面可能有能夠利用的老資料,故提出申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1月8日 (五) 22:59 (UTC)
- 已恢复,重要资料可做存档—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6:5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7: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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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能够恢复该条目,解决导致删除的问题,提交关于本条目关注度的信息。另外,作为中国大陆公立高校的BBS大站,希望维基百科能够恢复相关的条目。谢谢。—60.12.227.4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3:47 (UTC)
- 維持原判,关注度不足,且经社群讨论删除。今后若关注度足够,可重新建立—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7:03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6:1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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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飘渺水云间乃国立浙江大学学生之民间bbs系统,亦为该校最大bbs。成立十年来影响巨大,于2005,2006年间,同时在线人数逾万,一度为大陆人数在线最多之校园bbs。今犹有七万余注册帐号,三千以上同时在线人数。外部可通过链接1,链接2,以及近十telnet/ssh穿梭方式登录,获校内外嘉誉,乃浙大人心之所系。
次之,该BBS已有出版物《水云文集》(出版社存档),ISBN(书号):7-89490-328-0,亦有定期内刊传于内外;于网上新闻/youtube之上,亦有其名;更有“毅行”活动(8000多人参加浙大“毅行”),乃杭城学生盛事。其实非默默无闻之网站也。 于百科之上,亦存有“日月光华BBS”,“饮水思源BBS”等诸多类似大陆校园bbs条目。今何独删此页?望诸君明察,起废存除,则吾辈幸甚。—purefire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5:47 (UTC)
- 君見非新議,斯文歷三論而刪,莫可輕言推翻,恕難從命,又文文獨立,勸君勿圖牽連他文。—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6:1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7日 (日) 16: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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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1/08提请删除,三票删除,三票保留。其中User:爱学习的饭桶的保留票是针对我个人而非条目;User:祁勳而已经在后面说“若閣下的重點是「僧侣同性性行为」這一名詞非常用的既有名詞而不適合作條目,這我保持中立。”,另一个提出保留的用户只是要求修改重新定向的内容。最后操作删除的管理员User:Shizhao无视三个反对票的意见和理由,而决然采取保留。再次强调,“僧侣同性性行为”这个重定向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概念。是否我可以因为User:Shizhao是中国人,所以我可以创建一个条目Shizhao,然后重定向到中国人?重定向本身就应当有功能性,在这点上这个重定向的意义不大;其次,境遇性同性恋或许题目正确,但是内容中绝大都是原创研究,在一个尚未清理内容的条目,就急于把所有有关无关的内容重定向到某处,这点上原作者的动机很难运用善意推定,所以请求管理员层决定删除这个重定向。敝人佛教徒,同性恋在佛教中为禁,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此类事情存在为一种有独立意义的“行为”,我在此谴责任何侮辱佛教及试图玷污其的用户。—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0 (UTC)—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0 (UTC)
- 补充,军营同性性行为、监狱同性性行为亦为错误的重定向,请求一并删除。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1/08为原讨论记录。—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2 (UTC)
- 境遇性同性戀,雜亂無比,所援之源,未證其物,文當大修。至於三轉,則當予刪,名為原創,又文非細紹,何必轉焉?徒教閱者失望歟。遂翻原判,並盡刪爾。Walter君,勸勿視之過私,莫失持平。—J.Wong 2010年1月17日 (日) 16:1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9日 (二) 07: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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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这是隶属于武汉市商务局的一个政府性质研究中心,不应按照广告宣传条例删除。同时,词条中陈述内容是基于媒体报道所写的客观性陈述,并无夸大和广告宣传之处。这个研究中心,较至于“微软亚洲研究中心”的词条,更加没有广告之意—Litsoft (留言) 2010年1月19日 (二) 02:49 (UTC)
- 維持原判,本欲復之,後交《存廢討論》,惟發之侵犯斯頁版權,乃距所請,維持原判。—J.Wong 2010年1月19日 (二) 07:0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4:16 (UTC)
在精神科的診斷手冊中至少要有四個或更多的恐慌發作症狀,而且反覆發作,並與外界環境中的刺激等因素無關,以及最少需要發作兩次以上才能確定診斷為恐慌症。
原文造成誤解,已經差異化,請參照以下連結 http://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E6%81%90%E6%85%8C%E7%99%BC%E4%BD%9C&diff=prev&oldid=12142265
取自"http://wiki.zwnes.eu.org/wiki/%E6%81%90%E6%85%8C%E7%99%BC%E4%BD%9C"—NUUMMB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3:48 (UTC)
- 存废讨论仍在进行中,請求無效。—Wcam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4:1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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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雖非原作編輯者,但認為有一定關注度,可重新編修條目,不至於刪除—Hands (留言) 2010年1月21日 (四) 06:56 (UTC)
- 維持原判,君所言者,難服人矣。君大可夫建而毋須復此。—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3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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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該條目中的內容完全與客運業有關,並提供相關資訊,但是它新的網站因為和新盈旅行社合併在一起,被Ellery以G11條目刪除,但網頁資訊仍有獨立,請再仔細詳看該爭議外部網頁連結是否有行銷之虞,或只是單純提供該客運的資訊,若沒有發生爭議請儘快恢復原有之條目頁面,http://www.singing168.com.tw/hotel/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10178—Best2684 (留言) 2010年1月21日 (四) 11:54 (UTC)
- 維持原判,文所載者,廣告也,全乎其調之過。—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4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15 (UTC)
请求撤销对Technogym最后一次的快删。 Technogym 在wikipedia上已经存在4个语言版本,西班牙语,英语,意大利语和葡萄牙语,请参考2。 Technogym的中文版条目,由于前几位提交者没有遵循维基百科的中立客观原则,条目内容带有广告色彩,导致屡次快删。 最后一次被快删的内容是我按照客观、中立原则编辑的,可能受到前面删除记录的影响,该条目再次被快删,详情可以参考我和Mys 721tx的对话页。 Mys 721tx当前不是管理员身份,无法恢复条目。所以还请相关维基管理员帮忙,谢谢了,我会严格按照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编写条目。 --Okyeshao (留言) 2010年1月22日 (五) 07:30 (UTC)
此文所載,當撮其史,而非遂年列之,斯等羅列,誠有廣告之虞,應盡免之,乃卻所請,維持原決歟。—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1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45 (UTC)
这些条目均是在未对当事人发出讨论进行回复之下擅自删除。至于其不为侵权的理由,具已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和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讲得很清楚,我亦不想重复。管理员不是只会操作的机器,对于一用户的无端侵权指控,如此忽略用户花费时间做出的解释,管理员只搪塞和附和说侵权、侵权、侵权或者根本对此讨论置若罔闻,这种行为只能让作为普通用户的参与者感到恶心和反感。更何况硫酸铝铵一条目在删除前已被某管理员无理全保护,我的讨论被完全无视,已是极其令人作呕的管理员作风。其在全保护之后被删除只能让人更加感到恶心。总之,面对有用户无理找茬和条目无故被管理员删除,我将此视为对我改写原文时所花费精力的侮辱,绝不会罢休。如果原始编辑不为恢复,我将停止参与维基,只剩失望。—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12 (UTC)
- 阁下可曾考虑过,您上面所提供的三个条目中,氟硅酸镁、硫酸铝铵已经由侵权拯救工作小组成员于临时页面完善、并由管理员在时间届满后转移,不知道您所说的复核是什么意思?在下同时恳请阁下在主张权利时,也请至少尊重一下试图帮助您的人。—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09年12月3日 (四) 08:19 (UTC)
- 我在这里骂的是管理员把这些条目当做是“侵权”删除的行为,复核是指恢复至我最初的编写版本。我欣赏和感谢您试图挽救侵权条目的行为,不过我只是在争取我的权利,用户Symplectopedia和这些管理员这一个多星期(尤其是昨天)的作风和行为已让我十分惹火。—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27 (UTC)
- 本人並無參看閣下之前與他人之討論,本人亦無意閱之,在下僅看連結並查核內容,察有否侵權。有些本人覺得無理,已沒作刪除,亦保留沒有侵權的內容。但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而且不易相撞,誠很難相信這只是巧合。—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09:20 (UTC)
- 不妨说来,哪些内容是属于“确实相同”的非单纯数据性质内容,不要只是指控“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1:14 (UTC)
- 硫酸氧钛、二氯氧化锆及偏钛酸,請求無效,蓋無可復耳。此三提案,余以為有所不當,故未有受理。硅酸钾亦然,本人僅合併兩頁之史,提案不效。至今覆核是文,發現與此之生產方法和用途兩節一致。先此為漏眼之過致歉,惟有鑒於Symplectopedia君已代為處理,而本人亦肯定其做法,故不予刪除。日前,本人所刪有︰氟硅酸镁及硫酸铝铵,俱有所侵權。氟硅酸鎂性質及用途兩節與此相同,其中最令人大惑不解,莫過於「有毒!」都如出一轍。硫酸鋁銨性質和用途兩段則與斯相合,非僅數據,而是連句子排位也一樣。至於磷酸二氫鋁,經恢復之。提刪理由不成立,製備和用途兩段與所供之鏈內容大相逕庭,性質一段,雖為相同,姑念此乃客觀數據描述,理應無侵犯版權之虞,故復之。惟請筆者也予以適度修改,免誤會再生。—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16:04 (UTC)
- 上面的侵权指控我不接受。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版权保护的是想法的创新表达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不是想法或信息自身。我不知性质和用途两段在改写之后还有什么创新表达可言。而且如果一句“有毒!”还要改写,这简直成为极端版权偏执而引出的闹剧,未免太过可笑。—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23:58 (UTC)
- 硫酸氧钛、二氯氧化锆及偏钛酸,請求無效,蓋無可復耳。此三提案,余以為有所不當,故未有受理。硅酸钾亦然,本人僅合併兩頁之史,提案不效。至今覆核是文,發現與此之生產方法和用途兩節一致。先此為漏眼之過致歉,惟有鑒於Symplectopedia君已代為處理,而本人亦肯定其做法,故不予刪除。日前,本人所刪有︰氟硅酸镁及硫酸铝铵,俱有所侵權。氟硅酸鎂性質及用途兩節與此相同,其中最令人大惑不解,莫過於「有毒!」都如出一轍。硫酸鋁銨性質和用途兩段則與斯相合,非僅數據,而是連句子排位也一樣。至於磷酸二氫鋁,經恢復之。提刪理由不成立,製備和用途兩段與所供之鏈內容大相逕庭,性質一段,雖為相同,姑念此乃客觀數據描述,理應無侵犯版權之虞,故復之。惟請筆者也予以適度修改,免誤會再生。—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16:04 (UTC)
- 不妨说来,哪些内容是属于“确实相同”的非单纯数据性质内容,不要只是指控“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1:14 (UTC)
- 本人並無參看閣下之前與他人之討論,本人亦無意閱之,在下僅看連結並查核內容,察有否侵權。有些本人覺得無理,已沒作刪除,亦保留沒有侵權的內容。但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而且不易相撞,誠很難相信這只是巧合。—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09:20 (UTC)
- 条目过于简单,可以迁入维基词典。如果能增加若干内容,可以保持为百科。--维基动力引擎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7:40 (UTC)
- 我在这里骂的是管理员把这些条目当做是“侵权”删除的行为,复核是指恢复至我最初的编写版本。我欣赏和感谢您试图挽救侵权条目的行为,不过我只是在争取我的权利,用户Symplectopedia和这些管理员这一个多星期(尤其是昨天)的作风和行为已让我十分惹火。—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27 (UTC)
又来了不想理便不理、无人理便存档完事的管理员作风,我不知这里还要让我等上几个月才有管理员回复?—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15日 (二) 03:30 (UTC)
- 為解爭議,現再覆核此案。
- 氟硅酸鎂︰性質及用途兩段侵犯此頁版權。兩段內容幾乎如出一轍,僅有些微排版本的分別。回應Choji君存檔中留言,察爾以往所撰之文,「有毒!」絕非閣下會用之辭,另,閣下已為資深,亦當悉此不合本地風格。就算句子再簡單,亦無可能句句一樣,此非抄襲,當何謂之?
- 決︰推翻原來之恢復決定並刪除載有侵權內容的版本。
- 磷酸二氫鋁第一次提案︰非侵權,雖有句子上類似,但僅此而已。非可謂之侵權,否則實為版權偏執。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至於新一次提案則留待《侵權討論》處理。
- 硫酸鋁銨︰性質及用途兩段與此相同,是為侵權。同樣,就算句子再簡單,亦不可能句句相同。
- 決︰推翻原本恢復之決定並刪除載有侵權內容的版本。
- 硅酸鉀︰非侵權,雖句形類似,惟僅此而已,另寫法亦匱變之能,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硫酸氧鈦︰非侵權,雖有類似,但僅此而已,非可謂曰侵權。寫法,亦乏變之能。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偏鈦酸︰非侵權,雖有類似,惟僅此而已,且寫法亦欲變乏術,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二氯氧化鋯︰非侵權,雖有類似,然僅此而已,且寫法也欲變匱術,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以上。—J.Wong 2010年1月12日 (二) 10:22 (UTC)
- 如果写法真的“欲變乏術”的话,那么可以不写。但是,绝对不可以抄袭其他网页!--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5:21 (UTC)
回应:
- 第一:氟硅酸镁条目如何侵犯版权?刚才大致看了一下,完全相同的只有“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相对密度1.788”、“溶于稀酸,难溶于氢氟酸,不溶于醇”、“有毒!”四句,其他语句俱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以上数句基本上已经全部是很难改写的数据和性质类型字句,哪里有“侵犯版权”?请解释清楚。
- 第二:“有毒!”一句是各化工词典描述化学品毒性时非常常用的字句,用于警示化学品所带的毒性,因此使用感叹号作突出强调目的无可厚非。以这个感叹号来断定这就是“侵权”,一缺乏了解,二过于武断。
- 第三:硫酸铝铵条目与所给出网页完全相同的只有“无色透明立方结晶或白色颗粒粉末”与“制革工业用作铝鞣剂和皮张硝皮的后处理剂”两句,其他内容均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写。同第一点,以上数句基本已是很难改写的数据和性质类型字句,哪里有“侵犯版权”?请解释清楚。
—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5:40 (UTC)
- 除了完全相同的句子以外,也有几乎相同、只有一两个字不同的句子,如“造纸中用作纸张施胶的上浆剂”(原文为“造纸工业用作纸张施胶的上浆剂”)、“用作改善混凝土强度和硬度的硬化剂和防水剂”(原文为“主要用作改善混凝土硬度和强度的硬化剂和防水剂”)等。--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6:02 (UTC)
- 致Symplectopedia君︰正因欲變乏術,即可謂人人所書盡同,又豈可輕言抄襲?未免過於武斷。況僅涉句一二,偶有雷同,亦屬可接受。
- 致Choij君,足下所言非實,在下覆核時,乃遂字比對,又豈止一兩句相類?反之,勿論排位句式,兩段皆與上所列如此一轍。數據文字反未涉及歟。
- 吾無奈出此下策︰
摘自閣下手筆 | 摘自此頁 |
【性質】六水合物為無色或白色無氣味針狀或菱形結晶。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相對密度1.788。熔點120°C(分解)。加熱至80°C以上時脫水分解,並放出四氟化硅氣體。易溶於水,水溶液呈酸性。溶於稀酸,難溶於氫氟酸,不溶於醇。與鹼作用產生相應的氟化物和二氧化硅。有毒! 【用途】用作改善混凝土強度和硬度的硬化劑和防水劑。也用於硅石建築物表面的氟風化處理、織物防蟲、陶瓷製造。可用作殺蟲劑。 |
无色或白色菱形或针状结晶。无味。相对密度1.788。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80℃以上时脱水分解,并放出四氟化硅气体。易溶于水,溶于稀酸,难溶于氢氟酸,不溶于醇。水溶液呈酸性,与碱作用时生成相应的氟化物及二氧化硅。有毒!主要用作改善混凝土硬度和强度的硬化剂和防水剂。也用于硅石建筑物表面的氟风化处 理、用于陶瓷的制造、织物防虫。可用作杀虫剂等方面。 |
摘自閣下手筆 | 摘自此頁 |
【性質】無色透明立方結晶或白色顆粒粉末,無臭、味澀。微溶於水,易溶於熱水,水溶液呈酸性。溶於稀酸和甘油,不溶於醇。加熱至120 °C時失去10個結晶水,至200 °C變為無水物(枯礬),繼續加熱至280 °C則分解。 【用途】*水處理時用作凝聚劑。製革工業用作鋁鞣劑和皮張硝皮的後處理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收斂劑。染色工業中用作防染劑。造紙中用作紙張施膠的上漿劑。印染工業中用作媒染劑。食品工業中用作緩衝劑和膨鬆劑。 |
无色透明立方结晶或白色颗粒粉末。相对密度1.64。熔点93.5℃,无臭、味涩。微溶于水,20℃时溶解度15 g/100ml水,易溶于热水,水溶液呈酸性。溶于稀酸、甘油,不溶于醇。在120℃时失去10个结晶水,加热到200℃变成无水物(枯矾),280℃则分解。 污水净化用作凝聚剂。制革工业用作铝鞣剂和皮张硝皮的后处理剂。染料工业用作防染剂。造纸工业用作纸张施胶的上浆剂。玻璃工业用作黄色玻璃的着色剂。医药上用作收敛剂等。印染业用作媒染剂。另外,还用于颜料、电镀、淀粉等工业部门。食品级产品用作缓冲剂、膨松剂等。 |
- *「污水」的「污」字也漏了……
污水的污是故意漏的。我想问的是,这些内容如何不为没有“想法的创新表达形式”以值得一个字一个字的死扣?这完全都是数据性质的内容,死句型而已。随便点进几个随机条目:
- 漫画店——“漫畫店是專門售賣或出租漫畫的商店,有些會兼售漫畫的周邊商品,有些附設座位供人於店內打書釘,有些還會提供飲料、小吃等,稱為漫畫茶室。”;
- 武汉同济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医疗机构,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之一,湖北省首批三级甲等医院之一。”
- 要塞——“要塞是一个特别加固的、不动的军事设施。今天要塞一词一般指16世纪在欧洲特别流行的一种对抗炮兵的防御设施。这种设施不但提供对当时炮兵的防御,而且还使给防御者提供射击要塞周围地区的条件。要塞一词出现于16世纪初,它们渐渐地代替了欧洲的城堡。”
说上述条目的内容与某处相似倒还算合理,关键是连个“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还要改写,这不是版权偏执还是什么?—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3 (UTC)
- 本人相信比對以後,無人會不同意,該等文字乃出於一轍,謂之抄襲,亦絕不為過。閣下一直強調此等文字均為數據性內容,莫能更也,惟閣下當悉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維基百科向求自由,其文乃可任人使用,君文卻可致使用者身陷版權爭議,乃至官司。敢問君何看待「信任」二字?—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5:09 (UTC)
- “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这是何处的规定?英文en:Wikipedia:Copyrights说得很清楚了:“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既然已经在上面承认这些均为“数据性内容”,那还如何有“想法的创新表达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5:49 (UTC)
- 「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 Therefore, it is legal to read an encyclopedia article or other work, reformulate the concepts in your own words, and submit it to Wikipedia, so long as you do not follow the source too closely.」,上文同出於en:Wikipedia:Copyrights,勸君勿斷章取義,勿遺後者於不顧。君可閱後重撰,惟勿抄襲,亦勿過於相類,茲為原意,而非如君所言。教科書內,莫非「數據性內容」矣。倘照君言而行,吾等豈非可直抄無妨?又豈須辛勤如斯,為着百科添磚補瓦?君所言,合理乎?—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6:05 (UTC)
- 这两句有什么矛盾么?一句“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我理解过了,请问如何能够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能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的我都已经reformulate过了,剩下的自然是无法再reformulate的,这不正好说明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么?一句话能让人无法reformulate,这句话里面还有什么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这两个有冲突么?—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26 (UTC)
- “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可以改写成“不具有潮解性,容易风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1 (UTC)
- 你的“改写”完全是对原意的曲解。第一,原文为“不易潮解”,经过改写便变成了“不具有潮解性”;第二,原文为“可风化”,经过改写却成了“容易风化”。原意是这种物质介于潮解与风化之间,但似乎更倾向于风化。经过你一改写完全变成了这种物质只具有发生风化的倾向。—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6 (UTC)
- 难于潮解,但可风化后失掉结晶水。--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1月14日 (四) 18:37 (UTC)
- “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可以改写成“不具有潮解性,容易风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1 (UTC)
- 这两句有什么矛盾么?一句“不易潮解,但可风化而失去结晶水”我理解过了,请问如何能够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能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的我都已经reformulate过了,剩下的自然是无法再reformulate的,这不正好说明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么?一句话能让人无法reformulate,这句话里面还有什么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这两个有冲突么?—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26 (UTC)
- 「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 Therefore, it is legal to read an encyclopedia article or other work, reformulate the concepts in your own words, and submit it to Wikipedia, so long as you do not follow the source too closely.」,上文同出於en:Wikipedia:Copyrights,勸君勿斷章取義,勿遺後者於不顧。君可閱後重撰,惟勿抄襲,亦勿過於相類,茲為原意,而非如君所言。教科書內,莫非「數據性內容」矣。倘照君言而行,吾等豈非可直抄無妨?又豈須辛勤如斯,為着百科添磚補瓦?君所言,合理乎?—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6:05 (UTC)
- Choji君,勸君勿擾焦點,如我上所言,僅涉句一二,或偶有雷同,誠可納之。惟君所襲,乃全文成段,試問孰可苟同?難道整段皆不可易歟?非也,僅乎君願否為之。茲乃「不為」,斷非「不能」。—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15:36 (UTC)
- 什么“整段皆不可易歟”,我在上面已经表明得很清楚了,能够改写的都已经用my own words reformulate过了,剩下的只有不能reformulate的。不能再reformulate的自然是数据性内容,和已经reformulate过的内容在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和版权保护范围以外。怎么这里还在指控“全文抄袭”么?—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07:15 (UTC)
- 建议你去看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了解一下什么叫用自己的话reformulate,以及怎样reformulate。--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29 (UTC)
-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不过你给出的链接只是essay级别,可能不够说明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建议你再参考en:Substantial similarity。—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59 (UTC)
- 我哪里支持你的观点了?明明就是反对你的观点嘛。在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给出了一个只修改了几个字、调换了某些字的顺序的例子,以及一个完全重写的例子。而你创建的这些条目就是只修改了几个字、调换了某些字的顺序。--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3:30 (UTC)
-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不过你给出的链接只是essay级别,可能不够说明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建议你再参考en:Substantial similarity。—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59 (UTC)
- 建议你去看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了解一下什么叫用自己的话reformulate,以及怎样reformulate。--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29 (UTC)
- 什么“整段皆不可易歟”,我在上面已经表明得很清楚了,能够改写的都已经用my own words reformulate过了,剩下的只有不能reformulate的。不能再reformulate的自然是数据性内容,和已经reformulate过的内容在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和版权保护范围以外。怎么这里还在指控“全文抄袭”么?—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07:15 (UTC)
- Choji君,勸君勿難人,重撰改寫,咸為爾責,今應塞責,而如斯矣。襲文許非誤,然爾以未克重撰,卻仍錄之,則大過也。現促君即重撰,否則當隨吾決。—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5:53 (UTC)
- 我在“难人”?!你做人是不是太过分了?!没有Symplectopedia这种垃圾整天跟踪我的编辑记录,版权偏执地一天到晚找茬,你以为我愿意和有热情时时刻刻跟着这里无谓的讨论是么?!换作是你,试着我把你几天的编辑都给你挂上这些莫须有的“侵权”模板,几天之后删除,我看你是不是一声不吭,忍气吞声地认了?我到这里要个解释居然骂我在“难人”是么?罢了,这种垃圾维基,不参与也罢。把这个讨论关上吧,我走人。—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5日 (五) 03:40 (UTC)
- 孰是孰非,自在人心。其君田無茬,找茬人自無功而還,反之田中有茬,其人自來耳。勸君勿尤勿怨。自始迄今,吾無責汝,君勿誤解。既君決離,許吾執決乎?另,Symplectopedia君,可有異議乎?—J.Wong 2010年1月15日 (五) 09:31 (UTC)
- 我在“难人”?!你做人是不是太过分了?!没有Symplectopedia这种垃圾整天跟踪我的编辑记录,版权偏执地一天到晚找茬,你以为我愿意和有热情时时刻刻跟着这里无谓的讨论是么?!换作是你,试着我把你几天的编辑都给你挂上这些莫须有的“侵权”模板,几天之后删除,我看你是不是一声不吭,忍气吞声地认了?我到这里要个解释居然骂我在“难人”是么?罢了,这种垃圾维基,不参与也罢。把这个讨论关上吧,我走人。—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5日 (五) 03:40 (UTC)
- “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这是何处的规定?英文en:Wikipedia:Copyrights说得很清楚了:“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既然已经在上面承认这些均为“数据性内容”,那还如何有“想法的创新表达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5:4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36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无理删除—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1月31日 (日) 05:53 (UTC)
- 完成:没有按照速删流程操作--Liangent (留言) 2010年1月31日 (日) 11:0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52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多次被人刪除,已一再改善條目內容;最近一次完全跟照一些沒有被刪除的﹑合格的條目的形式﹑內容等去編寫,(如:筆克遠東),實在不明白為何一再被刪,或者,要刪除的人也至少留個言說明原因吧?希望能recover這個版面。—Bcihk (留言) 2010年1月31日 (日) 13:48 (UTC)
察被刪與現文大同小異,又值《存廢討論》,決待其議決,暫莫可受理,此案不效。—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5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7:28 (UTC)
- 狀態: 未完成狀態: 完成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覆核理由:此條目的提刪原因是「明顯、拙劣的機器翻譯」,在下已於2010年1月25日 (一) 16:07 全段改寫,並建議合拼至熱狗,請問為何還要全條刪除?—祁勳 (留言) 2010年2月1日 (一) 04:08 (UTC)
无效:没有匹配的日志项--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5:39 (UTC)- (!)意見:应为芝加哥式热狗—Wcam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6:13 (UTC)
- 已修改--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15:29 (UTC)
確已遷善,既復,至於併否,吾以須再議。—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7:2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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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存廢討論投票結果是保留一票,但被刪除,但原條目已有相當程度的內容,且在google做查詢,也有50萬筆搜尋結果,以過期關注度為由刪除,太過牽強,因此提請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2:25 (UTC)
雖搜之,而得果上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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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過期關注度為由被刪,似乎牽強,該溼地是台北縣極重要的一塊人工溼地,以google查詢也有幾萬筆的結果,而且,投票也是一票保留,不懂為何要逕行刪除,因此提交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3:15 (UTC)
雖搜之,而得果逾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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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是過期關注度,但湳仔溝是台北縣重要的水域支流,以關注度為由刪除實在牽強,google查詢有近17萬筆結果,且存廢討論有一票保留,這樣的結果還是被刪,覺得太牽強,因此提請存廢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3:34 (UTC)
雖搜之,而得果逾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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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这篇文章里的人物之一,之前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存在,今天无意中看到,不知道具体讨论了什么事情,希望可以恢复,我想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Dengyijie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14:51 (UTC)
文非百科,恰符既定,莫可復之,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9日 (二) 16:4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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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條目被管理員誤判為侵權,當時我已在存廢討論指出,但條目最後仍被刪。Copyvio所示來源[1]內有「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文句,內容明顯是複製自中文維基百科,其所示之時間Wed Jan 27 15:26:24 2010, 美东為美國東部時間,比UTC晚。—Mewaqua (留言) 2010年2月8日 (一) 13:05 (UTC) 另外,該條目明顯是從en:Kawasaki C-2譯成的。--Mewaqua 2010年2月8日 (一) 16:12 (UTC)
-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2月9日 (二) 02:1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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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能否将这篇文章发到我的邮箱,谢谢。邮箱zshj1985@126.com—Dengyijie (留言) 2010年2月18日 (四) 10:22 (UTC)
- 完成:已发送--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9日 (五) 00:58 (UTC)
-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3月5日 (五) 15:51 (UTC)
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存廢討論判定刪除,然以其由無理,茲請覆核。時援《快速刪除》︰「注意:如果你僅僅是把內容替換為 {{Delete}},在該頁面被刪除時,以前的內容將不會自動加到刪除日誌的摘要上。你不要刪除原頁面內容,以便幫助檢查被刪除的內容,而不需要查看頁面歷史。」而告刪,並言其相悖。惟此無理,上述者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況僅僅數行節錄,可資核查?誠未免荒謬。請翻原決,並復兩文。—J.Wong 2010年3月5日 (五) 09:22 (UTC)
- 没看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0:52 (UTC)
- 已恢复,J.Wong君所言有理。—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3:36 (UTC)
- (-)反对,舉一例:《利樂街》刪除日誌,如果一開始便被清空,將會把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一併清除,這會使得一般用戶未能直接知曉為何觸犯WP:CSD#G5。—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3月5日 (五) 14:13 (UTC)
- (:)回應:此例即为“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为提删者所注,与使用此工具的管理员无关。且一般用户可通过查看链入页面而知晓为何被删。—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4:24 (UTC)
- (:)回應,「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此不合理也:先請提刪者不要清除,但管理員卻走去清除,不公也。如果先清空日誌,那麼「不要刪除原頁面內容」有何用處?(因為就算提刪者刪除原頁面內容,管理員也可以透過刪除貢獻查看) 日誌應清楚明示,如當有數個鏈入皆為頁面存廢討論,此即為麻煩。何不直接示出確實連接、而卻要其他人繞道?—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3月5日 (五) 14:43 (UTC)
- (:)回應:此例即为“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为提删者所注,与使用此工具的管理员无关。且一般用户可通过查看链入页面而知晓为何被删。—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4:24 (UTC)
- 沒看懂,{{NotMandarin}}-- ※ JéRRy ~ 雨雨 ※ 2010年3月5日 (五) 15:27 (UTC)
- 譯:
“ |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6判定刪除,但這個理由不合理,所以提請覆核。該討論援引了WP:快速刪除:「……」而提出刪除,並道出其相關理由。但這是不合理的,上面只是限於提刪者,並不限管理員。況且只是數行摘要,足以用來核查?這未免荒謬。請推翻原判,並恢復此兩頁。 | ” |
- Cdip150君,凡因存廢討論而刪,均應於理由一欄寫道「存廢討論通過」,此應足以讓用戶知悉條目曾經提刪,並要多加注意。另外,《快速刪除》之所以要求用戶存留內容,乃欲方便管理員審核申請,而非讓其知悉曾否提刪。請再察下句︰「以便幫助檢查被刪除的內容,而不需要查看頁面歷史。」試問條目已刪,何來歷史?況日誌中,全為文字,又何來存廢討論鏈結呢?似乎君對此有所誤解。—J.Wong 2010年3月6日 (六) 03:23 (UTC)
1954年8月22日。而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简称“教总”,成立于1951年 12月25日。这个条目会是“董教总”的子条目。—Ucscam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03:55 (UTC)
- 察已刪之物,僅見其內容匱乏,未符既定,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3月6日 (六) 05:3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2 (UTC)
- 關注度也沒有不足,此外,討論者指,編輯「Shizhao」(即署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聲稱條目「缺乏媒體關注度」,但香港配音員是幕後工作,沒有「新聞、書籍、學術、圖像」的紀錄,「沒有任何媒體報道」是極度正常的。討論者認為中文維基用這些藉口去提刪一個配音員的配音紀錄是不尊重有關行業的本質。--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意見 - 既然「沒有任何媒體報道」,關注度從哪裡得來?--Mewaqua 2010年3月13日 (六) 13:43 (UTC)
- (!)意見 - 更正,部分無線電視的劇集片尾名單亦有公開他們的名字,還有,請仔細地看了整個討論後再說吧!--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姑勿論《楊善諭》合則否,百科為文,當有正文略而紹之,始匹曰文,然察畢全文,僅有一句。如斯者,足乎?難道其可復焉?恕難從命,請回。—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意見 - 沒有記錯的話,有一次是某維基人話不編陳繼恆後,之後向其他一些維基人作人身攻擊而引起的.--馮淡水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5:29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4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54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5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6:11 (UTC)
- 狀態: 發還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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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3月8日的提刪理由是「30天過期關注度」,討論傾向保留;3月16日有人再提刪,理由是「廣告」,尚在討論中,本人曾提出內容不似廣告。現以G11為理由快刪,似乎有點問題。可否待討論完結才決定是否刪除?—祁勳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3:44 (UTC)
- 內容確非明顯廣告,乃發還重議。三月八日者早逾一週,三月十六日者則將近一週,故皆不重開,並置於今日。—J.Wong 2010年3月19日 (五) 11:4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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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CSD G15 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 及 CSD G12 unambigu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要求重新刪除此頁。—116.49.139.1 (留言) 2010年3月20日 (六) 01:16 (UTC)
- 茲非孤立,所援不當,又他山之例,非合於斯矣,遂所請全卻。—J.Wong 2010年3月22日 (一) 16:43 (UTC)
該條目不設討論頁,是為「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也,貧道乃依字面解。若按閣下所想,則該例應改為「討論頁不對應內容頁面」。故按普通法原則,貧道應上訴得直。閣下用文言文回應,或許不熟語體文文法。至於CSD G12,乃官方所訂,中文維基亦適用也。中文維基訂定之快刪條款,應按英文官方為準,閣下之說法無視官方之存在,應引咎辭職以謝官方!該條目侵犯版權,不除不可!—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6.49.149.56(對話 貢獻)於2010年3月23日 (二) 10:47加入。
- 君或有所誤解,茲非討論頁,而乃內容頁,故曰所援不當。此文未見不清,君當然也。夫維基計劃,咸相獨立,未嘗相干,更無官方之說,許君誤解矣。今已列之於侵權核查頁。如斯者,悉按例處之。—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0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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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2],應該是該論壇抄襲本維基條目。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0:30 (UTC)—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0:30 (UTC)
- 請問閣下所列鏈結有何之用?—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18 (UTC)
- 管理員以侵權為由刪除本頁面,而事實上是該網站抄襲本維基條目(比較一下發貼時間和8月13日的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00:21 (UTC)
- 雖非侵權,然與《旋風管家角色列表》所載相同,故不復之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09:43 (UTC)
- 根據討論頁,分割條目、翻譯日文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12:44 (UTC)
- 如此何干?察《旋風管家角色列表》,今未宜分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15:10 (UTC)
- 根據討論頁,分割條目、翻譯日文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12:44 (UTC)
- 雖非侵權,然與《旋風管家角色列表》所載相同,故不復之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09:43 (UTC)
- 管理員以侵權為由刪除本頁面,而事實上是該網站抄襲本維基條目(比較一下發貼時間和8月13日的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00:21 (UTC)
- 請問閣下所列鏈結有何之用?—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1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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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來就符合關注度,被管理員無理刪除—某生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6:22 (UTC)
- 依上所列,用戶不應僅因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已載於討論之理由遞案於斯,遂告無效。—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35 (UTC)
- 這就足以證明了管理員處理時根本沒有認真處理。某生 (留言) 2010年3月27日 (六) 17:1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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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該條目被不合理刪除,她在香港娛樂圈尚有一定知名度,她的演出資料亦會作隨時更新。—LimCl203 (留言) 2010年3月25日 (四) 10:24 (UTC)
- 已提出異議,對J.Wong處事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再重新覆核。 LimCl203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9:2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4月3日 (六) 06:5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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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无理删除—Emcc83 (留言) 2010年3月31日 (三) 13:28 (UTC)
- 该条目经2010年3月23日存废讨论删除,依上所列,「用戶不應僅因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已載於討論之理由遞案於斯」。请提出新的理由证明应当恢复该条目。—Wcam (留言) 2010年3月31日 (三) 15:42 (UTC)
- 原条目讨论意见是建议更改条目名称,而管理员无理由删除本条目(已对其投诉),属违规操作,所以本人认为要求提供新的理由是不合适的。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4:59 (UTC)
- 「建议更改条目名称」是本人的提議,只是認為條目名有問題,沒有建議保留的意思。原提刪理由是過期關注度,故被刪是合理的—祁勳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5:18 (UTC)
- “若于2010年1月24日(本模板放置30天)后仍未有改善,可提报存废讨论,以取得共识决定是否保留。”本条目于1月24日前,增加过参考资料,24日后又增加图集等内容。在此情形下,仍旧进行存废讨论本身就是个错误。提交存废讨论后,并没有意见要求删除本条目,所以本人认为管理员不仅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还存在滥用职权删除条目嫌疑。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6:0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4月3日 (六) 09:21 (UTC)
黃金城 美女麻將 [3]—Extud (留言) 2010年4月2日 (五) 15:20 (UTC)
- 既有張雅婷,誠毋須立之,遂持原定。—J.Wong 2010年4月3日 (六) 07:0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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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侵權問題: 就我創建的頁面條目, 被維基人Wing 提出懷疑抄襲 vsuch.com 內的一篇文章, 該文章是取材自Bottega Veneta 公司向媒體發放有關品牌歷史的新聞稿, 原原本本的紀錄上載. 至於我所上傳的文章, 本人自己根據 US Wikipedia 上有關 Bottega Veneta 的內容, 翻譯成中文版本. 我跟另一維基人 祁勛 (他就我的條目作出覆改)提出理由, 他建議我到此要求批准保留我的頁面. 我的文章內容確實是自己翻譯的. 懇請閣下能予以保留. 謝謝.—Bvhk hongko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14 (UTC)
- OTRS已经确认授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5日 (四) 04:4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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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怀疑抄袭复制其他网站的内容,但我是该文章外部原文本的版权所有者,而且另外网站的用户也是使用同一个用户名,请复核。我向验证条目版权的维基百科人“祁勋”或Nivekin请求帮助,此人并未及时回复我的问题,不抱着帮助用户的态度,没以正确的态度处理问题。我希望维基百科能予以帮助,节省投稿用户时间。如果需要我授权给维基百科使用文章内容,请告知如何授权,或从哪里找到授权文本。谢谢!
Pmet—Pmet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7:45 (UTC)
- 復於Pilip君。—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07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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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7:20 (UTC)
OK, I can't do this - I just can't understand what should I do here. My request is simple: please don't delete my pages for 沈阳国际学校, both in English and Chinese. I am not a technical personal, so it is very hard for me to follow the rulls. If could help to make the change, please do. and I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much! 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7:20 (UTC)syiswang
- Please provide the notability evidence of 沈阳国际学校. You can read Wikipedia:关注度 or en:Wikipedia:Notability for more instructions.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5日 (四) 04:39 (UTC)
- I can't read Chinese well enough to understand what to do. Thanks to the help from you, I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now. Please release the page so I can improve it according to wiki rules. Thanks! 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06:10 (UTC)
- Please provide some reliable sources on 沈阳国际学校 which are published by third party here. Or I'll not undelete this article.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5日 (四) 14:28 (UTC)
- The deleted revisions are no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Notability.—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24 (UTC)
- Please provide some reliable sources on 沈阳国际学校 which are published by third party here. Or I'll not undelete this article.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5日 (四) 14:28 (UTC)
因為當時討論仍未有共識就被刪去,因此懇請重建,謝謝!
連結如下: http://wiki.zwnes.eu.org/zh-hk/Wikipedia:%E9%A0%81%E9%9D%A2%E5%AD%98%E5%BB%A2%E8%A8%8E%E8%AB%96/%E8%A8%98%E9%8C%84/2010/01/11#.E6.A5.8A.E5.96.84.E8.AB.AD :—xxxx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21:34 (UTC)
- 文未符規,論之所述,共識業成,未見疑處,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3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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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此条目创建于2004年10月,根据2007年5月26日讨论结果,已经确定保留,到2009年12月15日,该条目并无原则性变化,因此2009年12月22日的删除操作应当撤销。目前豆瓣等网站所引用的说明皆源自此条目。本人曾经是此条目的主要编辑者,如果需要补充资料或其它信息,可以在对话页留言或者按照用户页所留信息给我发电子邮件。今年一月,User:purefire曾经在互助客栈提出疑问,但是没有得到管理员的最后答复。—蓝色理想@ZJU113还我飘渺水云间BBS条目! 2010年4月12日 (一) 07:29 (UTC)
- 據《關注度指引》,文須有文,述之其詳。唯察其史,並未見之。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18 (UTC)
我是浙大学生,支持恢复。这是浙大的一个论坛。HenryXVII (留言) 2010年4月17日 (六) 11:17 (UTC)
- 抱歉,一直未有看到閣下留言。請參閱關注度指引。總而言之,此文未符要求,遂未可復之。附筆︰中文無所謂標準與否。—J.Wong 2010年4月20日 (二) 07:36 (UTC)
- 我有以下疑问:一、是否存废复核为管理员一票制,只要一名管理员否决即可?二、关于关注度指引,飘渺水云间BBS是CERNET现存最大的非官方BBS,Google有超过34万相关链接(如果你能在这34万中指出超过三十分之一的无关条目,我就撤销我的复核请求),请问如果证明这个条目关注度不够?三、根据指引,需要复核申请者提出复核理由,但是管理员却不需要举证,仅凭唯察其史,就终止用户的复核请求,是否管理员也应该举证?证明条目确属关注度不够?--蓝色理想@ZJU113还我飘渺水云间BBS条目! 2010年4月20日 (二) 08:29 (UTC)
- 抱歉,一直未有看到閣下留言。請參閱關注度指引。總而言之,此文未符要求,遂未可復之。附筆︰中文無所謂標準與否。—J.Wong 2010年4月20日 (二) 07:36 (UTC)
- 看了相關搜尋結果,我認為關注度足夠,支持恢復,但因為刪除討論時多數人支持刪除。所以建議如果能在增加引用相關媒體或其他來源的報導會更符合履核請求的要求。--ffaarr (talk) 2010年4月20日 (二) 08:52 (UTC)
- 考虑到新闻搜索的结果,该BBS在多个社会热点事件中发挥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得到了多方可靠来源的持续有效关注(虽然单个事件构不成持续关注,但多个事件已能构成持续关注)。因此,我认为这篇条目满足关注度指引的要求,故响应作者请求,予以恢复。但请作者及时改善条目,补充来源。--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0日 (二) 11:36 (UTC)
- 善哉。我会持续改进该条目。感谢!另,关注度条目讨论至今,未有反对意见,我将加入讨论的增加内容至主条目,如有谬误,敬请斧正。--purefir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9 (UTC)
- 谢谢大家的支持,我也会帮助purefire改进条目质量的。--蓝色理想 @ZJU113 2010年4月22日 (四) 05:0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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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这是一所成都很有名的小学,不少文学作品也提到过。而且删除讨论只有一个意见,而没有人支持或反对,未达成共识,故望恢复。—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0年4月25日 (日) 13:34 (UTC)
- 相關紀錄伍翔
- 覆核理由:已从新编写了一篇文章,存在TEMP里,请复查!!!--PmetPmet 2010年4月22日 (四) 05:00 (UTC)
- 侵權條目自有程序處理,未應干預。茲告無效。—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4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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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他是我崇拜的建築師,可能還沒有很大的知名度,想讓更多人了解建築世界。—Diabloage50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31 (UTC)
- 請閱《關注度》,據此所定,文須得文,述之於詳,然察其史,並未見之。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4月27日 (二) 02:3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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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頁面存廢討論]的結果為保留至期限,而到期後未再討論即遭刪除。—Dodd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42 (UTC)
- 曾議其存廢於四月一日及四月十八日,首次乃因期之未至,而獲保留;及四月十八,再論,四月廿五,刪之。似未符君之所言,君有所誤解乎?—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50 (UTC)
- 然四月二十五日並無再行討論,即遭刪除,且個人認為前刪除理由不甚恰當。故提恢復。--Dodd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1:09 (UTC)
- 君確有誤解。屆四月十八而再論。及七日,斯行其果,並無疑處。非無再議而刪之,君所述與實未符矣。何以言其由未妥?未妥安在?—J.Wong 2010年4月27日 (二) 02:17 (UTC)
- 18日提出討論,七日畢乃應於26日刪除,然未及26日即遭刪除,使余未及參與投票與討論。況「詩文學」本屬文學類小眾,又該條目又屬「現代詩」類,乃少數中之少數。然條目中本有報導引述等資料,自有關注度之證,難以認同因「關注度不足」之由提刪。故提覆核。--Dodd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9:26 (UTC)
- 曾議其存廢於四月一日及四月十八日,首次乃因期之未至,而獲保留;及四月十八,再論,四月廿五,刪之。似未符君之所言,君有所誤解乎?—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50 (UTC)
- 及第七日,處之,素如斯矣。紅樓詩社者,組織也,非詩文學耳。察物之已刪,未見所援以。請閱《關注度》,悉例而知之未符矣。—J.Wong 2010年4月28日 (三) 03:0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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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人絕對沒有危害性、你們對本人的控告令本人萬分震惱!我做的条目是有意義的我只是想令別人記得曾經有一位名人叫莫錦貴、他的經歷能令人知道努力一定有回報!我的字句并無傷害性質!更無抄寫別人文章!最後轉載的部分也例明從香港雅虎轉載!我做的条目是有意義的,但你們令我感到很侮辱!請維基百科給我的新条目實行.—Interneter (留言) 2010年5月5日 (三) 10:19 (UTC)
莫錦貴這個條目沒有存在和刪除的記錄,請問您是否是指您的用戶討論頁的內容,如果是的話,那個頁面還在討論中,尚未刪除,請至存廢討論參與討論。--ffaarr (talk) 2010年5月5日 (三) 12:13 (UTC)
- 其存廢討論仍在進行,又無任何相關紀錄,遂告無效。—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5:5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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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有{{Asia-scientist-stub}}、{{Africa-scientist-stub}}和{{Europe-scientist-stub}},卻因為一時沒有美洲科學家小作品,而刪除這個模板,實屬不智。—Quest for Truth (留言) 2010年5月8日 (六) 19:00 (UTC)
- 復而發還存廢討論。—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6:4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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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一行禪師(Venerable Thich Nhat Hanh)是當代一位旅居法國的越南佛教大師,畢生致力和平,及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提倡正念生活之藝術,為達賴喇嘛外在世界知名的僧侶,華文世界的維基百科應該記錄他對人類的貢獻。一行禪師的英、法、越著作甚多,其中文翻譯著作普稱作者為「一行禪師」,而非「釋一行」,故「一行禪師」的條目應該保留。—Lkmlkm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0:52 (UTC)
- 條目被刪不是因為人物不重要,而是撰寫時直接轉貼版權資料。--ffaarr (talk) 2010年4月30日 (五) 00:41 (UTC)
- 遠君所言甚是。倘若認為需要易名,請於其討論頁發起討論以求共識,後於WP:移動請求申請。—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6:5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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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File:Cas.jpg原為民眾安全服務隊使用,user:Shizhao移动到File:CAS logo.jpg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見“File:Cas.jpg”的修订历史—L!tt|e+ung?\2o/O=] 2010年5月13日 (四) 22:00 (UTC)
- 已经恢复。看来是系统bug,移动后,在图像描述页不能显示所使用的页面,因此造成误删--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04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File:Fuxing.jpg原為复兴之路使用,user:Shizhao移动到File:Fuxing screenshot.jpg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見“File:Fuxing.jpg”的修订历史—L!tt|e+ung?\2o/O=] 2010年5月13日 (四) 22:33 (UTC)
-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轉貼修改非原創 http://wiki.zwnes.eu.org/wiki/%E7%A9%BA%E6%B0%A3%E4%BA%BA%E5%BD%A2—Cheau1123 (留言) 2010年5月15日 (六) 15:02 (UTC)
- 内容侵权,不能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5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先前曾經對P-bot列出的來源頁面連結進行檢查,認為未有侵權。P-bot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机器人检查/2010年5月5日列出的相似文句似乎是來自已經存在了三百多年的《明熹宗实录》。—Mewaqua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14:10 (UTC)
- 復焉,確然如斯。—J.Wong 2010年5月17日 (一) 07:18 (UTC)
多項檔案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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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A (現為重定向頁或COMMON頁) 原為C條目使用,被移動到B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 見:Special:日志/move/Shizhao
- A → B → C
- File:Friends.jpg → File:Friends titles.jpg(相關刪除紀錄) → 六人行
- File:Home Sweet Home.jpg → File:Home Sweet Home poster.jpg(相關刪除紀錄) → 家在台北
- File:Keyuan.jpg → File:Keyuan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科苑星空BBS
- File:LandRover.jpg → File:LandRover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路虎
- File:Logo7.jpg → File:Perosi Choir & Macao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澳門嚶鳴合唱團
- File:Populous.jpg → File:Populous poster.jpg(相關刪除紀錄) → 上帝也瘋狂3:開天闢地—L!tt|e+ung?\2o/O=] 2010年5月19日 (三) 03:41 (UTC)
- 已经全部恢复。造成困扰,十分抱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9日 (三) 14:4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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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看漏眼了,還有一個 File:Itc.jpg → File:ITC logo.jpg → 創新科技署—L!tt|e+ung?\2o/O=] 2010年5月21日 (五) 19:5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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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再來一個:File:Donkey Kong arcade.png → File:Donkey Kong arcade screenshot.png → 任天堂#1980年-1982年—L!tt|e+ung?\2o/O=] 2010年5月23日 (日) 06:36 (UTC)
- 狀態: 请求取消
- User:Maxwell's demon/0.999...: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User:PV=nRT/0.999...: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WP:CSD#R2:由条目的名字空间重定向至非条目名字空间,或将用户页移出条目名字空间时遗留的重定向。本页面位于名字空间2(用户)内,不在此条范围之内。—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07:30 (UTC)
- 請細閱之,尤其後段,恰符二例,未見相悖,遂卻雅請。—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08:17 (UTC)
- 不对。按后段,当是从0(条目)指向2(用户)的重定向。这两个重定向都是从2(用户)指向0(条目)--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12:12 (UTC)
- 君所言有理,下誤解矣。復之,可也,唯此二渡均已棄而不用,敢問復而何用?還請述之。倘君欲成先例,以止往後誤刪者眾,則可止於此矣。—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16:00 (UTC)
- 也罢。--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2:27 (UTC)
- 君所言有理,下誤解矣。復之,可也,唯此二渡均已棄而不用,敢問復而何用?還請述之。倘君欲成先例,以止往後誤刪者眾,則可止於此矣。—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16:00 (UTC)
- 不对。按后段,当是从0(条目)指向2(用户)的重定向。这两个重定向都是从2(用户)指向0(条目)--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12:12 (UTC)
- 請細閱之,尤其後段,恰符二例,未見相悖,遂卻雅請。—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08: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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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要求恢復20100525163307時的舊版本,書生以「Wikipedia:合理使用」的理由移除舊版本,但當中並無不符合之狀態,書生根本已濫用職權,來亂刪除,也不尊重上傳此檔案的使用者。——Mark85296341@留言-記錄 2010年5月30日 (日) 12:46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3 (UTC)
- 一週既逾,未覆之有,乃卻所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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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要求恢復20100525163456時的舊版本,書生以「Wikipedia:合理使用」的理由移除舊版本,但當中並無不符合之狀態,書生根本已濫用職權,來亂刪除,也不尊重上傳此檔案的使用者。——Mark85296341@留言-記錄 2010年5月30日 (日) 12:47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6 (UTC)
- 一週既逾,未覆之有,乃卻所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看情况是被OS了,中文维基目前还没有人有权限查询OS日志,也无权限查询被OS的内容。如果需要查询,请至元维基或IRC向监管员请求—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5日 (六) 00:17 (UTC)
- 非deleterevision (一個管理員權限)?-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5日 (六) 06:00 (UTC)
- 非deleterevision,在本地没有任何删除日志。-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5日 (六) 06:02 (UTC)
- 已發函查詢,請耐心等候。—J.Wong 2010年6月5日 (六) 06:09 (UTC)
- 編輯紀錄:
- 2010年5月22日 (六) 22:36 DerHexer (討論 | 貢獻 | 禁封) 小 (9,956位元組) (remove private information)
- Wikipedia_talk:管理员名单#Private_information
-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0年6月6日 (日) 16:53 (UTC)
- 不是OS,OS的话,不会在历史版本里看到的,而且Special:Oversight里也没有相关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35 (UTC)
- 那到底是什么?--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7:45 (UTC)
- 刚刚在我的用户页测试了一下,这个应该是通过特定版本删除功能做的。在选定特定版本后,点击“显示/隐藏选定的版本”后,选择“隐藏此版本内容”和“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然后执行删除,就是这种结果。(我不太清楚其他管理员或者行政员是否有这个“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的选项,还是这个是监管员的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0 (UTC)
- 如果选择了“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該删除动作在日志里不会出现,在Special:Oversight里也不会出现。不清楚其他权限是否能够看到。也不清楚这种没有记录的日志是特意这样设置的,还是一个bug?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2 (UTC)
- 像是Hiderevision。执行操作的是一个监管员。--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8:00 (UTC)
- Hiderevision不就是os吗?现在分开成两种权限了?操作记录在Special:日志/suppress里。可能是有小bug,使用全部日志方式找不到这个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8:36 (UTC)
- 無錯,「隱藏管理員做出的修改(hiderevision)」就是監督員權限之一,而管理員所有乃「刪除及同反刪除頁面中的指定修訂(deleterevision)」,所以管理員及行政員並無選項「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
- 未知書生可否細察那幾個版本,後於此總括一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已向你发了邮件,请查收。因为涉及用户隐私,请关闭这个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12:33 (UTC)
- 已閱,並謹此簡列原因,該等版本牽涉某管理員所在地資料,實屬個人私隱,故獲隱藏,望此答覆可釋HW君疑慮。—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14:45 (UTC)
- 呃……这个我用Google网页快照看到了,我的好奇心真大--99.198.127.149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6:47 (UTC)
- 像是Hiderevision。执行操作的是一个监管员。--达师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8:00 (UTC)
- 不是OS,OS的话,不会在历史版本里看到的,而且Special:Oversight里也没有相关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35 (UTC)
- 非deleterevision (一個管理員權限)?-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5日 (六) 06:00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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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之前未符合維基的格式,已經修正改善了阿.不知道那現在是那裡有問題??煩請知之.謝謝—Extud (留言) 2010年6月6日 (日) 19:41 (UTC)
- 未见相关删除纪录,请查看是否给错了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6日 (日) 19:54 (UTC)
現在的頁面是這網址~ http://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E5%BC%B5%E9%9B%85%E5%A9%B7_(%E8%97%9D%E4%BA%BA)&action=edit 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被快刪.張雅婷目前也算知名的廣告模特兒,而且都算國際知名大廠的廣告.目前有桂格成長奶粉,HP 事物機,橘子工坊清潔劑,IKEA家俱,有巢氐房屋.等廣告在播出..能否告之格式外那裡有問題??謝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xtud(對話 貢獻)於2010年6月7日 (一) 02:22加入。
網路搜尋 Serenagogo // serena 張雅婷 //serena anty 都可以找的到她的相關資料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xtud(對話 貢獻)於2010年6月7日 (一) 05:36加入。
- (!)意見新闻报道似乎不足—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7日 (一) 06:28 (UTC)
新聞報導大部是都是她所參與的活動..她有點像最熟悉的陌生人..她的廣告一直播.大家常看到.卻不知道她是誰??而且也沒有故意在炒新聞上媒體阿~~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SUdiUnpXLTIyNDY3NDEuZmx2 88水災華山 網路正妹 義賣/義拍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RzZ2SHNSLTI1MzQ2MDMuZmx2 SONY PS3開真車玩賽車 業者砸百萬改裝跑車當電玩 Extud (留言) 2010年6月7日 (一) 07:10 (UTC) EXTUD
- 察其內容,正文匱乏,反而點列之物,卻佔去其大份,失衡之餘,亦有廣告之虞。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57 (UTC)
藝人 有什麼正文可言..藝人不就是介紹她的作品.. 藝人模特兒會有什麼豐功偉業..所以.要看職業別吧... 那能否舉例..現在有的藝人,模特有什麼正文可言的 願告欲聞..謝謝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5:50 (UTC) EXTUD
當然並非如此,而應有正文,君所提反該可免則免,或與正文達至平衡。斯列數例︰劉德華、容祖兒、曾志偉、王祖藍等等。敬謝閱納。—J.Wong 2010年6月8日 (二) 08:31 (UTC)
能否舉例一些年輕 剛出道不久的 模特兒阿...
而且您舉例都是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這樣也行喔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8:36 (UTC)extud
- (!)意見:谨致部分IP用户,维基百科的内容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要证明某个条目有关注度,就得需要找到可靠的来源,不然现实中再怎么知名也是口说无凭。而且,单纯罗列数据也不会支撑起一个好条目,请各位FANS们考虑清楚。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6月9日 (三) 08:51 (UTC)
休息、塔 (古代)、古代塔、書寫、大於號、小於號、Wikipedia:移動戰、Wikipedia:對維基百科的批評、古埃及人、塔樓、台灣文字、政治分裂、太魯閣峽谷、糯米湯、建築產業、建築業、建築工人、古人、古人类、清單、一覽、一覽表、名單、橋塔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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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User:Ws227违反删除规则,没有先挂删除模板,也没有通知页面创建者,擅自将这些页面删除[4],因此请求恢复。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6月11日 (五) 09:50 (UTC)
我是Multicharts中國的代理商沒有錯,這篇wiki主要是從英文版Wiki條目翻譯過來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lticharts 目的只是要提供中文地區關於Multicharts這個商品的正確知識 Multicharts是國外很有名的程序化交易軟體 而且未來還會陸續補充及提供更多深入的知識,包含用來撰寫程序化交易的程序語言 Easy Language的相關知識 並非單純進行宣傳 所以我們不只提供中國地區的網址連結、也還提供繁體中文版的網址連結(事實上,我們和台灣代理商是有競爭關係的,但是我還是包含繁中版連結了)
如果說帶有網站連結的網址都會有宣傳之疑 難道 iphone的wiki頁面也不能提供Apple網站的連結嗎?
如果你們覺得我提供的網址有宣傳嫌疑,我調整了一些呈現方式 請看一下這樣可以嗎?—Alslp (留言) 2010年6月18日 (五) 02:56 (UTC)
- 今文未刪,恕無可受理。—J.Wong 2010年6月18日 (五) 03:1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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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来该图片由于模板不能合理使用非版权自由的图片而被删除,现相应模板已被修改为由冒险岛和冒险岛世界词条直接调用图片,请恢复,谢谢!—Gbcat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3:19 (UTC)
- 处理:请重新上传,并正确填写版权说明。--Wcam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4:26 (UTC)
- 已重新上传。--Gbcat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5:5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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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User:Istcol以该图片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非自由版權圖片为由删除,但是该图片被删除前一直存在于条目不见不散。请管理员复核。谢谢—治愈 (留言) 2010年7月24日 (六) 06:1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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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未讨论完成……管理员手快……—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4:41 (UTC)
- 處理:由管理員自行判斷即使討論未完成也可以直接刪除--Istcol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17:38 (UTC)
- 第一,在存废讨论未完成,且有保留意见时,快删不合适。第二,软重定向的快删准则按照Wikipedia:软重定向的表述,不适用条目快删的标准,而适用重定向快删的标准。--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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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嘗試去編輯和新增該名目下的資料,不知道違反了維基哪條規定,而被刪除了.請回覆刪除的標準和原因.多謝.—Kelapa (留言) 2010年8月1日 (日) 02:4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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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條目于2008年5月建立,2009年11月19日 被Alexsh以 (WP:CSD#G11: 明顯的以廣告宣傳為目而建立的頁面)速刪,但並不是經頁面存廢討論而刪除的。就條目本身,据我的記憶,原條目从2008年5月建立到2009年11月19日被速刪,曾經由多位活躍編者(可能包括Wing和PhiLiP等资深編輯)編輯過,应该是較為中立的版本, 而不会是明顯的廣告。如果确有一点廣告化,是否應該是修改而不是速刪。如果是刪除, 也应經頁面存廢討論为妥。虽然條目已重建,但总觉得Alexsh的速刪有欠公平。故建议恢复2008年5月建立的原條目,并将重建條目合并进去。請管理員覆查和考虑,谢谢。—Dshal (留言) 2010年7月30日 (五) 14:56 (UTC)
- 君所述者,廣告味甚重矣。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8月3日 (二) 10:21 (UTC)
- 奇怪,不是建议将重建條目合并进去吗?--Dshal (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14:30 (UTC)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today-show2.htm ,接者08月01日~08月04頁面被依此報導做了4次版本修正,但該報導僅憑單方爆料即予刊登,沒有做進一步地查證,很快的TVBS新聞於08月01日12:25做了澄清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1/8/2a9xv.html ,該報導指出警方也澄清,邊品憲的確都是以中文回答(爆料者說邊品憲故意講英文影響辦案),邊品憲也完全沒有做到筆錄,只是幫他朋友登記資料,警察只有問他,你是誰(自由時報爆料者完全不提真正打架做筆錄的朋友,居心可議),邊品憲的無名也做了澄清說明http://www.wretch.cc/blog/bbbppp/15153144 ,爆料者巧妙的利用會引起公憤的字眼與行為強加他人身上,編修者失察引用與事實不符的報導修正頁面內容,對邊品憲有欠公平。故建議恢復至2010年5月17日(一) 16:08建立的原條目,請管理員覆查和導正爆料文化,謝謝。 http://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E9%82%8A%E5%93%81%E6%86%B2&action=historysubmit&diff=13932330&oldid=13165528—118.160.172.24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20:04 (UTC)
- 驳回,未见删除纪录-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7日 (六) 04:57 (UTC)
- 此处是页面存废复核请求之所,如需讨论条目内容请至条目之讨论页:Talk:邊品憲。先前已经移除条目中的不当内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8月7日 (六) 10:2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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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有使用的模板—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07:46 (UTC)
- 《存廢討論》決刪於一月二日,然此模仍用於《壓縮軟件比較》,顯然有誤。又此模適用於眾文,而非一文。有鑒於此,翻原決並復之焉。—J.Wong 2010年8月9日 (一) 08: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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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引用文字出處原始連結:http://www.silicon-power.com/info/info_index.php?includename=company&currlang=big5
這些文字內容以CC-BY-SA 3.0協議釋出版權 已按照維基規定修改過多次,煩請告知該如何修改才能符合規定 —61.67.145.125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01:57 (UTC)
- 駁回;並無刪除紀錄。如欲錄入維基百科,請改來源之版權協議為CC-BY-SA 3.0,而非如今網頁所標註之All right reserved,否則勢難錄之。—J.Wong 2010年8月6日 (五) 06:24 (UTC)
- 您的意思是原始連結的網站必須標示CC-BY-SA 3.0 而非在我編輯的維基條目上嗎?謝謝61.67.145.125 (留言) 2010年8月12日 (四) 02:03 (UTC)silicon power廣穎電通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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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没有通过正确方式转移到zh-classical:大江時廣。恢复后导出再删除,在zh-classical:找人导入。—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12日 (四) 02:42 (UTC)
- 完成,已经临时恢复并导入到zh-classical:大江時廣后,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8月12日 (四) 03:3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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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曾经用另外一个账户User:Sima's_Dog去创建一系列史书条目,后来发现其创建的条目赢世父被视为侵权删除了,而且貌似是几个月前事情。后来我调查原因,发现机器人把我文中引用的、作为参考部分的史记原文视为侵权依据([5]),比如“襄公二年,戎围犬丘,世父击之,为戎人所虏”之类的,相似的问题在召穆公中也出现机器人误报。我一直用我自己的主号编写大量明史人物条目(见User:Walter_Grassroot/achieve),直接翻译文言文是我编辑的习惯,我相信这个只是典型的机器人辨别问题。谢谢。—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8月17日 (二) 01: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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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引用的地址:http://www.qiumi.cc/about 没有涉及到侵权,那个是球迷网官方网站的说明,而且已经加了引用说明了。望恢复,谢谢。—Zhuobing (留言) 2010年8月20日 (五) 07:08 (UTC)
- 未完成该页面由相关版权所有人版权所有,未经许可是不得贴入采用CC-SA-BY3.0版权协议的维基百科中--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20日 (五) 15:2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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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沒有侵權,白河大又長期不在線。[6]明顯這網站倒過來抄襲維基百科,連結也一字不漏都抄過去,說我的條目侵權,毫無道理。現請管理員務必還我清白,我從未侵權,可查紀錄。另請白河大下次刪除前通知本人,及希望能為此事道歉。-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8月23日 (一) 10:30 (UTC)—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8月23日 (一) 10:30 (UTC)
- 完成,雖然在該網站稱是內容是2007年4月存檔,但明顯可見其網站連[編輯]和參考數字的鏈結也有,故應是該網站在後期抄維基百科。--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8月23日 (一) 10:42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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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所有資料皆為本人親手所打,無一抄襲,這個樂團雖不是國際知名,但是在所有內容上都是真實的,請求重新審核—Huangmengkai (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20:17 (UTC)
- 未完成,该文在3月14日以关注度不足为理由被提删,未见有足够媒体报道-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23日 (一) 22:5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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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商业目的使用了其他来源的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60.166.107.62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4:57 (UTC)
- 未完成如此“合理使用”已不合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1日 (三) 14: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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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香港具有知名度之區議員。如內容有問題,應邀請試熟悉的維基人修正而非刪去。—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4:14 (UTC)
- 未完成该条目由于版权问题被删。请考虑重写相关内容--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2日 (四) 04:5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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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Free2010car09ad (留言) 2010年9月5日 (日) 08:16 (UTC)
管理員您好: 關於你們提到與某網頁內容類似一事,該網頁的內容也是本人所張貼,若有違反規定,本人深感抱歉,若本人對於內容日以修改,以介紹之方式來日以修改內容是否可以恢復本人所張貼之條目之內容。
- 该页面尚未被删除,WP:存废符合处理已经被删除的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5日 (日) 08:3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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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30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5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编辑]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8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编辑]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超分子化学物理」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30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30 (UTC)
- 查无此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1日 (三) 14:32 (UTC)
- 请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2日 (四) 04:55 (UTC)
主题:Re请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尊敬的维基网站:
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info-zh-hans@wikimedia.org),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 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 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 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李文利敬上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8日 (三) 08:1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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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此為本人一時興起的惡搞之作,據守則實不足以登百科大典,今日觀之,實是羞愧,還望速除之。—司徒伯颜 (留言) 2010年9月8日 (三) 22:57 (UTC)
- 是案非覆核,何以遞於斯?誠費解矣。現辦之於君,唯非先例焉。—J.Wong 2010年9月9日 (四) 08:2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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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著名計算機科學家 ( http://en.wikipedia.org/wiki/Jiawei_Han ),2009年 McDowell Award 獲得者 ( http://en.wikipedia.org/wiki/McDowell_Award )。另外,頁面存廢討論 ( http://wiki.zwnes.eu.org/zh/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09/07/23#.E5.A4.A7.E5.A4.9A.E6.95.B0.E4.BA.BA.E3.80.81.E4.B8.80.E8.88.AC.E4.BA.BA ) 顯示,當時僅有二人參與投票並且沒有應有的合理的理由。—78.229.168.37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13:31 (UTC)
-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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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資料已公佈 在趙婷網站上 http://tw.myblog.yahoo.com/zhaotingzhaoting-zhaotingzhaoting/
貼上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授權條款授權. 希望可以 覆核 謝謝 管理員—Chris913.tw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4:34 (UTC)
- 没有找到该条目的删除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 (*)提醒书生:他说的应该是趙婷。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0 (UTC)
- 另外(:)回應Chris913.tw,CC-NC-ND的授权条款跟维基百科的CC-BY-SA并不相容,故无法全部将其资料引用到此。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2 (UTC)
- 狀態: 已恢復未侵權之歷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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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常抱歉,在下没有及时关注自己的讨论页。但是,零库存因为“侵犯版权”被删除是不大恰当的。在下的版本并没有侵犯版权,侵犯版权的内容是在7月20日由220.196.55.52添加的。请复查并恢复在下的版本,谢谢。—小周(XiaoZhou)(留言) 2010年10月13日 (三) 12:2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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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命名問題(類似數位相機照片的命名)被Commons禁止上載,故需要暫時回復圖片,以便人手上載Commons,謝謝。—Altt311 (留言) 2010年10月15日 (五) 03:07 (UTC)
- 已经恢复后重新上传至commons:File:香雞排.JPG,再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15日 (五) 03:5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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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不充分: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0/06。有人用了維基上某條目的內容作宣傳語, 反要刪除條目? 如若有證據指條目內容出自該新聞稿,則宜用懷疑侵權方式處理。—祁勳※留言 2010年10月14日 (四) 04: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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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修改為百科全書之條目頁面,並將法條型式之內容列入維基文庫,如果已符合維基相關規定,請迅速移除條目頁首之警告訊息,謝謝.未修改前之版本比較鏈結<http://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E6%97%A5%E6%9C%AC%E5%88%A9%E7%94%A8%E9%9B%BB%E4%BF%A1%E8%A8%AD%E5%82%99%E6%9C%8D%E5%8B%99%E5%BB%A3%E6%92%AD%E9%9B%BB%E8%A6%96%E6%B3%95&diff=14674602&oldid=14644919>—BILL CHEN (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05:56 (UTC)
- 未完成:由於本條目目前並未被刪除,因此不需要在此提出,僅需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0/14#日本利用電信設備服務廣播電視法提出並討論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18日 (一) 08:2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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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Commons未有同名檔案,請確認是否已經上傳Commons。如已上傳到不同的檔案名稱,請修改引用頁面念能力 (动漫)的引用連結。謝謝—Altt311 (留言) 2010年10月20日 (三) 16:57 (UTC)
- 完成commons文件扩展名为.sv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0月20日 (三) 17:0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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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组织Attribution 2.5 China Mainland许可协议进行授权。查看本许可协议的复制件,请访问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5/cn/或写信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霍华德街543号5层知识共享组织(邮编 94105)索取。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30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30 (UTC)
- 未完成无法确定您是版权所有人,且最后一次删除是由于条目关注度不足-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51 (UTC)
- 狀態: 原刪除理由為关注度不足,重建之頁面仍有相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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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修改后的内容符合维基相关规则,删去了多余的宣传语句并尽可能使用中立语态。但页面仍被快速删去。所以请管理员进一步审核。如该条目下内容中存有任何不当之处,请管理员列明详细原因,指出不妥之处,编辑人会一一修改,直到符合标准。—124.126.198.113 (留言) 2010年10月26日 (二) 10:14 (UTC)
- 此前因为关注度不足而被删除过,目前仍然同样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26日 (二) 12:08 (UTC)
- 未完成:原刪除理由為关注度不足,重建之頁面仍有相同之問題。—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 狀態: 待相關條目建立後再建立分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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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虽然目前该两页面分类尚未有子分类及条目,但这是即将发生并改变的页面,建议恢复该页面分类。—Dzb0715 ☆ ^_^ 2010年10月29日 (五) 15:07 (UTC)
- (!)意見:等相關條目建立之後再重新建立此分類也不遲。—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29日 (五) 23:09 (UTC)
- 未完成:待相關條目建立後再建立分類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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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不成立,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03進行中—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4日 (四) 09:26 (UTC)
- 原則支持此申覆,但是因為之前我已經是反對快速刪除並將之移送存廢討論,所以我當初是暫時迴避此申覆。申請者現在的建議是恢復條目重新由存廢討論處理嗎?—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17 (UTC)
- 同意, 下同—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52 (UTC)
-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廢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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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不成立,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03進行中—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4日 (四) 09:27 (UTC)
-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廢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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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的“维基人”,发表意见、投票等都请发到上面。—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 未完成:一樣建議至互助客棧提出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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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维基人”和“维基百科人”应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計畫人员”。
英文的Wikipedian就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Wikipedians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ns#Community,更加友好;德语也是重定向到de:Wikipedia#Autoren。法语、西班牙语等则是跨名字重定向到他们语言版本的Wikipedia:維基百科人。总之,没有找到哪个语言版本是删除留空甚至白纸保护的。
搜索一下(已经去掉了wikipedia.org和相关站点),“维基人”即使在维基项目之外也用得非常多。作为一个有一定知名度的词语,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計畫人员”是很合理的,也不违背自我提及。现在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計畫人员后,如果有人修改成跨名字重定向,你可以半保护或全保护。但总之,删除留空白纸保护则不是一个好手段。
比如有用户看到了“维基人”不知道是什么,他就来这里,进入“维基人”条目,你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計畫人员”,这样会更加友好。—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 未完成:這個問題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中先後被提出三次(2009/06/19、2009/09/23、2009/11/29),就這三次的討論看來,刪除的共識是存在的;但是你的理由確實也是有某些道理,建議可以至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提出讓社群一起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1 (UTC)
- 看了一下Special:已保护标题,有太多不该白纸保护的标题了,有很多比这个更应该取消白纸保护,有些在英文都有对应的条目或者重定向页的。
- Alberth2等如果愿意可以看看去重新审核一下Special:已保护标题,咱是累了。
- 有时候这个人确实有一定知名度,或者知名度差了一点可能是某一件事的一部分(可以重定向,重定向页不要求知名度),或者未来可能会有“潜力”,就不应白纸保护。如果创建者把可能有知名度的条目写得像广告而且反复创建,你最多可以去封IP啊,怎么白纸保护条目呢。
- 用户好端端地想建条目却建不了(对于确实有知名度的,不是“捣乱”的),要进行繁琐的申请,长久下去,谁还愿意编辑你中文维基百科?如果中文维基百科这种排斥性的、违背“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精神的行为继续蔓延,只怕编辑和浏览者会越来越少。—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8:4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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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请求取消白纸保护并重定向到李宇春。之前春哥被认为违反生者傳記,是“负面评价”,导致白纸保护。现在此理由已消失。“春哥”是大陆网友对李宇春的一个极其广泛的戏称,且未必是贬低,李宇春#中性魅力也提到,李宇春本人也不介意这种称呼。现在连春哥教也出来了,“春哥”这个词在大陆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网络文化,却在维基百科被白纸保护,实在有点老古董了。—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Wikipedia:重定向#我们什么时候删除重定向?明确提出了个例子,和这里及其相似:
例如将Dubya(因为布什经常爱说ya,ya,美国人为他起的绰号)重定向到布什可能有些人认为会是冒犯了,但可以产生意外链接并防止出现重复条目,对某些人也有帮助,就不应该删除。
所以这个其实可以快速恢复,删除和白纸保护完全违反规定。理由本身就不存在,本来就不是冒犯。就算确实是冒犯李宇春,按规定也应该保留。—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7:47 (UTC)
- 已经解除保护。但是之前的删除和保护是因为多次删除重建,故此不能恢复删除的版本--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5日 (一) 03:1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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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人來自北京,本人絕對是鄧之鑂的原創者,本人絕對没有侵犯版权,鄧之鑂曾发表在:
- http://baike.baidu.com/view/1551270.htm 鄧之鑂_百度百科 (該文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
- http://www.wikilib.com/wiki/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 http://www.dajingyu.com/wiki/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 http://wiki.keyin.cn/index.php/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 懇望儘快查實,儘快在貴站通過恢復發表,謝謝!
- 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组织Attribution 2.5 China Mainland许可协议进行授权。查看本许可协议的复制件,请访问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5/cn/或写信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霍华德街543号5层知识共享组织(邮编 94105)索取。
- 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16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16 (UTC)
- 未完成:之前已經提過,最後此條目被刪除的原因是關注度不足,並非版權之問題;此外,如果同樣的內容曾經在發表在上述網站,現在可能反而會有版權之問題。-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30 (UTC)
http://baike.baidu.com/view/1549638.htm 陳一白_百度百科
http://www.wikilib.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http://www.dajingyu.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http://wiki.keyin.cn/index.php/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恳望尽快查实,尽快在贵站通过发表,谢谢!
<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img alt="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style="border-width:0" src="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sa/2.5/cn/88x31.png" /></a>
本作品采用<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知识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2.5 China Mainland许可协议</a>进行许可。
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
- 未完成:本頁面尚未被刪除,建議先閱讀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7日 (三) 02:1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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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刪除者所持的理由是「曾經依存廢討論被刪除的重建內容」,但上一次存廢討論已經是早於一年前,有濫用有關理由進行速刪之嫌。希望能夠推翻速刪的決定,如要提刪應交到存廢討論處理。(詳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林婉霞被「殺」案的討論。)—Hargau (留言) 2010年11月26日 (五) 10:4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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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早前之討論要求於12月31日提出恢復要求,或許管理員可留待十二月三十一日處理。—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1月24日 (三) 11:58 (UTC)
- 未完成:建議等2011年再提請求,否則這請求掛在這邊一個月都不處理也不存檔是挺奇怪的。-Alberth2 汪汪 2010年11月26日 (五) 17:5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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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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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2 (UTC)
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7]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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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维基新用戶,還不會使用维基電腦語法,我知道不是自動確認用戶不能表示保留或刪除,但可以表達意見跟留言。我是電腦語法寫錯了,應該申請恢復討論頁面,結果變成發表新的意見,我不知道也不敢隨意亂篩除新頁面與恢復舊意見,麻煩管理員協助,謝謝。很抱歉造成管理員的困擾。我會努力學習的。 留言者 K 2010年11月21日 (日) 17:52 (UTC)
- 请复查页面名称,未见此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1月24日 (三) 13:30 (UTC)
- 未完成:用戶應是針對File: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之存廢討論發表意見,目前討論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0/11/19在進行中,不需至此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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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提供多個媒體訪問以證關注度, 包括 第一财经周刊:囧制片人—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10:19 (UTC)
- 这篇报道说的是该片的制作人,而不是该片。而且一篇报道未免太弱,不是被新闻报道的所有人事物都有建立条目的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3 (UTC)
- 如細看內容, 訪問內都是制作人談該片風格, 內容, 經營模式. 另[动漫新媒体拷问 持久收益模式缺失资本对接〔投資中國〕指一日一囧「一度引发了国内的“囧文化”热潮」;病毒式传播“囧”文化 创网络营销新模式專訪劉洋談的也是一日一囧的經營。—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6:58 (UTC)
- 这篇报道说的是该片的制作人,而不是该片。而且一篇报道未免太弱,不是被新闻报道的所有人事物都有建立条目的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3 (UTC)
- 未完成:提出超過兩週,至今仍未獲得管理員之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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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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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未涉及侵權及廣告—SHE Tech. (留言) 2010年12月6日 (一) 03:50 (UTC)
- 未完成关注度不足之内容和自我宣传内容可被视为广告。另外请注意,带有宣传意味的用户名是不合适的,请立即至WP:更改用户名联系行政员进行更改否则可能招致封禁。-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2月6日 (一) 04:1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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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且其他如新莊中港大排商圈、新莊廟街商圈、中和華新街商圈、三重市布街商圈亦已保留。—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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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2/01內決定為保留, 是否誤刪?—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8日 (三) 18:28 (UTC)
- 狀態: 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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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違反R2提刪只用於條目的要求—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6日 (四) 10:39 (UTC)
- (!)意見:就我的理解,R2似乎應該是適用於所有的重定向頁面?-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6日 (四) 14:31 (UTC)
- (*)提醒,方針如下,留意粗底線:
“ | R2. 跨名字空間重定向。
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或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有時新加入的維基人偶爾會在主條目空間誤建用戶頁。使用「移動」頁面工具將用戶頁移回用戶名字空間會保留頁面歷史,在刪除遺留的重定向頁前,考慮保留一到兩天。) |
” |
- 現依方針,提請恢復,如非如此,應當討論。-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8日 (六) 05:52 (UTC)
- (!)意見:R2上一行有提到「重定向頁 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的重定向頁面。」,此外,R2內的第一句話「由條目的名......」只是其中一項標準,因為後面還接著「或」,因此我認為應不只侷限於條目頁面。不過,我想可能還得重新找到當初訂此項標準時的討論,才能推出當時完整的想法;我也認同某些情況下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應該是有意義的,或是直接在方針討論中重新探討此標準的範圍會比較有意義。-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9日 (日) 06:09 (UTC)
- 一、呈請者,請列明頁名。該頁無常,未宜置此,實有礙審核。敬請注意。二、快速刪除守則款R2,確應以條目空間為主。此款無疑僅適用於條目空間之重定向,未適他者。惟是案者,無確實所請,又所涉廣甚,乃緩是請,並促修是例。重定向之有誤者,絕未限於條目,何以僅賦權如是?誠無疑大增存廢討論之提案而無實義也。—J.Wong 2010年12月20日 (一) 06:57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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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為沒有此條目所以想重新創見—Fackyon (留言) 2010年12月26日 (日) 06:56 (UTC)
- 本頁非請求保護頁面,所謁無效,還請移玉辦之。—J.Wong 2010年12月26日 (日) 15:52 (UTC)
- 狀態: 發還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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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全國滑冰比賽冠軍, 已有新華網及新華社的報導—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24日 (五) 00:40 (UTC)
- 雖有援據,惟述僅略,難稱效存,乃卻是請。—J.Wong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53 (UTC)
- 請到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關注度: 運動員進行有關之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15 (UTC)
- 看了存廢討論程序,二個支持刪除者提出的時間較條目修改增加的時間為早。在程序上似不應直接決定刪除,且目前互助客棧已在重新討論,已恢復讓大家重新檢視。ffaarr (talk)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20 (UTC)
- 現問題似在何如定義《關注度指引》之「有效簡介」。縱援據在後,實亦無止之於有違「有效簡介」之《關注度指引》。奈復之矣。如斯者,則當發還,容定之合乎「有效簡介」與否於眾。—J.Wong 2010年12月31日 (五) 03:53 (UTC)
- 要不要再交存廢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7:45 (UTC)
- 詳細與否,人各有見,勢難如一,今發還之,望眾議爾而定其格,並成先例之可援者。—J.Wong 2010年12月31日 (五) 08:25 (UTC)
- 那最好交存廢討論重議〔我要投保留票,不便提刪,請那位幫忙提一下〕—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8:40 (UTC)
- 請到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關注度: 運動員進行有關之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15 (UTC)
- 雖有援據,惟述僅略,難稱效存,乃卻是請。—J.Wong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53 (UTC)
- 發還重議的確比較合理,謝謝wong將之發還。ffaarr (talk) 2010年12月31日 (五) 14: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