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美建交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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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有内容译自英语维基百科页面“Joint Communiqué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原作者列于其历史记录页)。 |
公报第四条中文引用应该使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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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报有中英两个正式版本,两个版本均由双方签字,均有效力。中英文版本应该使用原文。而中文原文是(来自美国AIT):“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美国虽然现在不同意这种写法但也尊重了原文。
这也是中国政府公开的版本。但目前本词条写成:“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就篡改引用原文了。
至于其争议,自然可放在后文讨论而非篡改引用原文。--Sohardtohavename(留言) 2024年12月30日 (一) 23:32 (UTC)
- 赞成。@Happyseeu--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00:17 (UTC)
- 美国卡特政府副国务卿沃伦·克里斯多福、川普政府国务卿雷克斯·蒂勒森等表示只有公报英文字才对美国政府有约束力。所以美国政府不承认“两个版本均有效力”,而且此后多次纠正中译。条目写的很清楚,美方当时只有芮效俭的中文造诣懂得中译成“承认”的含义,有决策权的上级并不知情,所以美方从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方的中译与美方的理解可以并列,但不应将中方的中译当成美方的理解。原因很简单,有决策权的美方代表不懂中文,而芮效俭无权代表美方。这是一个译者操纵条约内容的例子,正如鸦片战争时译者通过翻译上的曲解影响条约措辞。--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01:05 (UTC)
- 更基本的逻辑,是美方对于美方的立场有解释权,中方通过对于中文的掌握去曲解美方的立场,对于美方没有约束力,因为美国的官方语言是英文而非中文,美国决策者用英文才能准确表达其立场,翻译上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美国事后可以更正中译。同理,对于中方的立场,可以采用中文版。--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01:11 (UTC)
- 您上面是否在原创研究。“此后多次纠正中译”有“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感觉。“关于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中美建交公报》中的表述为”,而您的解释似乎在“美国政府……在某时认为《中美建交公报》中的表述为”。--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1:06 (UTC)
- 美国政府的立场被阁下代表,美国政府自己反而说了不算数,才是原创研究。--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6:01 (UTC)
- This is a case of put words in someone’s mouth. In this case, the subject i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6:22 (UTC)
- 我加入来源,显示美国总统卡特于12月15日以英文对全美广播此公报。美国政府的立场是以英文还是中文为准,还有什么问题?--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6:55 (UTC)
- 既然条目说“表述为”,那么应该说表述,再谈争议问题,而不是将表述改掉。--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07 (UTC)
- 这个表述是章文晋的翻译,不是美方的原意,简化为“表述”误导读者,应该称为“翻译”。因为卡特不懂中文,怎么会用中文“表述”?--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4 (UTC)
- 写成“中文版表述为”?“原意”没法引用吧。--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9 (UTC)
- 条目目前的写法反应潜在的偏见,采用中方“公报中文版也对美国有约束力”的立场,将两个版本并列。由于此处是美方的政策声明,而非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约定(这一点与《中英联合声明》不同),因此更好的作法是采用美方立场,英文版的声明才对美国政府有约束力。换言之,把中文版当成英文版的翻译,文字是一个翻译产生的问题,美方立场没有从上海公报改变,变的是中方的翻译。--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49 (UTC)
- 那是美方有人事后表示,而此前美国政府或其代表不是已经签署公报?声明的“转变”不该影响此前签署的表述。类似合同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有效力,而不是被代理人说我不是这样想所能改变。--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15 (UTC)
- 美国政府发表的公报是英文,没有来源证明美国政府发表了中文版。上海公报中对于台湾问题的表述就是acknowledge,中文版是“认识”,而本公报的英文表述是acknowledge,中文版却变成“承认”。如果美国政府同意中方立场,本公报的英文表述应该也同步改成recognize才对。所以中文版的改变并不反映美国政策的改变。--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51 (UTC)
- 那是美方有人事后表示,而此前美国政府或其代表不是已经签署公报?声明的“转变”不该影响此前签署的表述。类似合同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有效力,而不是被代理人说我不是这样想所能改变。--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15 (UTC)
- 条目目前的写法反应潜在的偏见,采用中方“公报中文版也对美国有约束力”的立场,将两个版本并列。由于此处是美方的政策声明,而非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约定(这一点与《中英联合声明》不同),因此更好的作法是采用美方立场,英文版的声明才对美国政府有约束力。换言之,把中文版当成英文版的翻译,文字是一个翻译产生的问题,美方立场没有从上海公报改变,变的是中方的翻译。--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49 (UTC)
- 联合声明或公报,用双方语言发表,不存在一者为另一者的“翻译”这种问题。表述不同,可以分列,效力争议(包括中美各自认为哪个版本具有约束力或持什么立场),可以在后详述,但这不是在陈列作为正式文本之一的中文本时“加料”、搞出“认识到(承认)”这种不伦不类的表述的理由。--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49 (UTC)
- 美国用中文发表了中美建交公报?麻烦阁下引用来源证明。--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1 (UTC)
- “联合声明或公报,用双方语言发表”,我想我这句话与阁下的话丝毫不等同,我也只能请阁下不要如此超译别人的话。美国认为中文版的公报不符合美国的本意,这没有问题,我想在此讨论者大都对此没有意见,但这与“中文版是英文版的翻译”乃至于“中文版不是正式文本”,是两个问题。——我没有记错的话,本公报没有列定标准文本,那么阁下一再树立一种“把中文版当成英文版的翻译”的立论,无疑从根子上都不妥。我只能请您读读WP:MORALIZE了。--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7 (UTC)
- 条目此处是描述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美国的官方语言是英文而非中文,描述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就应该以美国的官方语言——英文为准,中文只是辅助地位。公报的中译和美国政府的中译,都有参考价值,但公报的中译不比美国政府的中译优先,因为这是美国单方面的政策声明,美国可以随时修正用词或改变政策,这与条约中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同。后者不能单方面改变,否则属于违约行为。美国一再声明其“一中政策”与中国的“一中原则”不同,也是基于这个思路。条目目前把英文版与中译放在同等地位来描述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其实违反中立性。--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25 (UTC)
- 本公报没有列定标准文本不是问题,因为美国的官方语言是英文而非中文,英文也是外交上最被广泛使用的语言,描述美国的政策当然以美国的官方语言——英文为准。--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37 (UTC)
- “描述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就应该以美国的官方语言——英文为准”和“应该在以列举原文方式展示原文时展示中英文公报原貌”仍旧是两个无关的问题。前者——我留意到现有段落已经在谈这一立论,而我对谈论这一立论并没有意见——还有包括阁下所称的一大堆分析“谁更能代表美方原始立场”“美方持有何种立场和政策”的内容都可以在展示原文后的下方段落谈,正确地展示文献原貌只会有助更清晰而不会妨碍展示这些所谈的内容,但相反的行为则恐怕正违反WP:MORALIZE应该已经明确提醒阁下的事项:“让事实自己说话,让读者自己决定。”因为这个位置按照目前的行文逻辑并不是展示您或美国政府对英文本的翻译或美国政府的本意的地方,而在展示原文时以改动原文作为展示方式,这将违反基本的WP:MORALIZE,亦即正是阁下所称的违反WP:NPOV的一种表现。--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8:40 (UTC)
- “联合声明或公报,用双方语言发表”,我想我这句话与阁下的话丝毫不等同,我也只能请阁下不要如此超译别人的话。美国认为中文版的公报不符合美国的本意,这没有问题,我想在此讨论者大都对此没有意见,但这与“中文版是英文版的翻译”乃至于“中文版不是正式文本”,是两个问题。——我没有记错的话,本公报没有列定标准文本,那么阁下一再树立一种“把中文版当成英文版的翻译”的立论,无疑从根子上都不妥。我只能请您读读WP:MORALIZE了。--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7 (UTC)
- 美国用中文发表了中美建交公报?麻烦阁下引用来源证明。--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1 (UTC)
- 写成“中文版表述为”?“原意”没法引用吧。--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9 (UTC)
- 这个表述是章文晋的翻译,不是美方的原意,简化为“表述”误导读者,应该称为“翻译”。因为卡特不懂中文,怎么会用中文“表述”?--欢颜展卷(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4 (UTC)
- 既然条目说“表述为”,那么应该说表述,再谈争议问题,而不是将表述改掉。--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7:07 (UTC)
- 您上面是否在原创研究。“此后多次纠正中译”有“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感觉。“关于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中美建交公报》中的表述为”,而您的解释似乎在“美国政府……在某时认为《中美建交公报》中的表述为”。--YFdyh000(留言) 2024年12月31日 (二) 11:06 (UTC)
- 肯定以中文为主。建议改回“承认”。--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0:25 (UTC)
- 我把条目修改后引用原文,改正了原来的一些问题。美国总统吉米·卡特广播的是英文本,华国锋宣读的是中文本。条目原文误导读者是双方“签署发表了双语版”。--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1:14 (UTC)
- 其实还有一个办法,为什么不把两种说法都写进去呢?--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1:22 (UTC)
- 如何把两种说法都写进去?阁下有具体建议吗?--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2:11 (UTC)
- 我的设想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英文版本是acknowledge,即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 但感觉不美观。--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2:19 (UTC)
- 一个方法是加注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注]中国的立场⋯⋯”,注释“此处有争议,英文版是acknowledge,美方事后主张意为“认识到”而非“承认”,参见下文。”--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02:24 (UTC)
- 亦可--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02:25 (UTC)
- @Sohardtohavename、YFdyh000、银色雪莉:如此加注释如何?--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02:48 (UTC)
- 似乎可以,但注意用上标[注]。--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13:06 (UTC)
- 事实上我认为都可以,special:diff/85520571/85530412的两个版本在展示条文部分均是可接受的。( π )题外话
由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在记者会上
一句似需微调,因为华的身份无法用“国家元首”来概括(基于其时的七八宪法),“元首”可能改“最高领导人”、或干脆直接写职务+人名或人名较好。--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16:53 (UTC)- (+)支持(2)职务+人名。--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2日 (四) 19:55 (UTC)
- 如何把两种说法都写进去?阁下有具体建议吗?--欢颜展卷(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2:11 (UTC)
- 其实还有一个办法,为什么不把两种说法都写进去呢?--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1日 (三) 21:22 (UTC)
第二部分标题写“台湾问题”,但都在讨论“acknowledge”,建议两部分分开写
[编辑]至少现在的情况标题和内容有点不符合。--The Puki desu(留言) 2025年1月3日 (五) 15:24 (UTC)
- 阁下可根据自己的想法试着在这里模拟一下。--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3日 (五) 15:30 (UTC)
- 我看了一下几乎没有讨论台湾而都是acknowledge,所以是我会直接改段标题。但是我也觉得台湾问题是公报的重要一部分,直接删去又不太好。--The Puki desu(留言) 2025年1月3日 (五) 16:47 (UTC)
- 是的,争议在台湾章节有些头重脚轻了--花开夜(留言) 2025年1月3日 (五) 16:53 (UTC)
- 我看了一下几乎没有讨论台湾而都是acknowledge,所以是我会直接改段标题。但是我也觉得台湾问题是公报的重要一部分,直接删去又不太好。--The Puki desu(留言) 2025年1月3日 (五) 16:4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