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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美建交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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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第四條中文引用應該使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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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報有中英兩個正式版本,兩個版本均由雙方簽字,均有效力。中英文版本應該使用原文。而中文原文是(來自美國AIT):「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雖然現在不同意這種寫法但也尊重了原文。

這也是中國政府公開的版本。但目前本詞條寫成:「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就篡改引用原文了。

至於其爭議,自然可放在後文討論而非篡改引用原文。--Sohardtohavename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23:32 (UTC)[回覆]

贊成。@Happyseeu--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00:17 (UTC)[回覆]
美國卡特政府副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川普政府國務卿雷克斯·蒂勒森等表示只有公報英文字才對美國政府有約束力。所以美國政府不承認「兩個版本均有效力」,而且此後多次糾正中譯。條目寫的很清楚,美方當時只有芮效儉的中文造詣懂得中譯成「承認」的含義,有決策權的上級並不知情,所以美方從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方的中譯與美方的理解可以並列,但不應將中方的中譯當成美方的理解。原因很簡單,有決策權的美方代表不懂中文,而芮效儉無權代表美方。這是一個譯者操縱條約內容的例子,正如鴉片戰爭時譯者通過翻譯上的曲解影響條約措辭。--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01:05 (UTC)[回覆]
更基本的邏輯,是美方對於美方的立場有解釋權,中方通過對於中文的掌握去曲解美方的立場,對於美方沒有約束力,因為美國的官方語言是英文而非中文,美國決策者用英文才能準確表達其立場,翻譯上的問題屬於技術問題,美國事後可以更正中譯。同理,對於中方的立場,可以採用中文版。--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01:11 (UTC)[回覆]
您上面是否在原創研究。「此後多次糾正中譯」有「歷史文件不具有現實意義」的感覺。「關於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中美建交公報》中的表述為」,而您的解釋似乎在「美國政府……在某時認為《中美建交公報》中的表述為」。--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1:06 (UTC)[回覆]
美國政府的立場被閣下代表,美國政府自己反而說了不算數,才是原創研究。--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6:01 (UTC)[回覆]
This is a case of put words in someone’s mouth. In this case, the subject i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6:22 (UTC)[回覆]
我加入來源,顯示美國總統卡特於12月15日以英文對全美廣播此公報。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以英文還是中文為準,還有什麼問題?--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6:55 (UTC)[回覆]
既然條目說「表述為」,那麼應該說表述,再談爭議問題,而不是將表述改掉。--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07 (UTC)[回覆]
這個表述是章文晉的翻譯,不是美方的原意,簡化為「表述」誤導讀者,應該稱為「翻譯」。因為卡特不懂中文,怎麼會用中文「表述」?--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4 (UTC)[回覆]
寫成「中文版表述為」?「原意」沒法引用吧。--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29 (UTC)[回覆]
條目目前的寫法反應潛在的偏見,採用中方「公報中文版也對美國有約束力」的立場,將兩個版本並列。由於此處是美方的政策聲明,而非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的約定(這一點與《中英聯合聲明》不同),因此更好的作法是採用美方立場,英文版的聲明才對美國政府有約束力。換言之,把中文版當成英文版的翻譯,文字是一個翻譯產生的問題,美方立場沒有從上海公報改變,變的是中方的翻譯。--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49 (UTC)[回覆]
那是美方有人事後表示,而此前美國政府或其代表不是已經簽署公報?聲明的「轉變」不該影響此前簽署的表述。類似合同代理人簽署的合同有效力,而不是被代理人說我不是這樣想所能改變。--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8:15 (UTC)[回覆]
美國政府發表的公報是英文,沒有來源證明美國政府發表了中文版。上海公報中對於台灣問題的表述就是acknowledge,中文版是「認識」,而本公報的英文表述是acknowledge,中文版卻變成「承認」。如果美國政府同意中方立場,本公報的英文表述應該也同步改成recognize才對。所以中文版的改變並不反映美國政策的改變。--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8:51 (UTC)[回覆]
聯合聲明或公報,用雙方語言發表,不存在一者為另一者的「翻譯」這種問題。表述不同,可以分列,效力爭議(包括中美各自認為哪個版本具有約束力或持什麼立場),可以在後詳述,但這不是在陳列作為正式文本之一的中文本時「加料」、搞出「認識到(承認)」這種不倫不類的表述的理由。--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49 (UTC)[回覆]
美國用中文發表了中美建交公報?麻煩閣下引用來源證明。--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1 (UTC)[回覆]
「聯合聲明或公報,用雙方語言發表」,我想我這句話與閣下的話絲毫不等同,我也只能請閣下不要如此超譯別人的話。美國認為中文版的公報不符合美國的本意,這沒有問題,我想在此討論者大都對此沒有意見,但這與「中文版是英文版的翻譯」乃至於「中文版不是正式文本」,是兩個問題。——我沒有記錯的話,本公報沒有列定標準文本,那麼閣下一再樹立一種「把中文版當成英文版的翻譯」的立論,無疑從根子上都不妥。我只能請您讀讀WP:MORALIZE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7:57 (UTC)[回覆]
條目此處是描述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美國的官方語言是英文而非中文,描述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就應該以美國的官方語言——英文為準,中文只是輔助地位。公報的中譯和美國政府的中譯,都有參考價值,但公報的中譯不比美國政府的中譯優先,因為這是美國單方面的政策聲明,美國可以隨時修正用詞或改變政策,這與條約中規定雙方必須遵守的義務不同。後者不能單方面改變,否則屬於違約行為。美國一再聲明其「一中政策」與中國的「一中原則」不同,也是基於這個思路。條目目前把英文版與中譯放在同等地位來描述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其實違反中立性。--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8:25 (UTC)[回覆]
本公報沒有列定標準文本不是問題,因為美國的官方語言是英文而非中文,英文也是外交上最被廣泛使用的語言,描述美國的政策當然以美國的官方語言——英文為準。--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8:37 (UTC)[回覆]
「描述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就應該以美國的官方語言——英文為準」和「應該在以列舉原文方式展示原文時展示中英文公報原貌」仍舊是兩個無關的問題。前者——我留意到現有段落已經在談這一立論,而我對談論這一立論並沒有意見——還有包括閣下所稱的一大堆分析「誰更能代表美方原始立場」「美方持有何種立場和政策」的內容都可以在展示原文後的下方段落談,正確地展示文獻原貌只會有助更清晰而不會妨礙展示這些所談的內容,但相反的行為則恐怕正違反WP:MORALIZE應該已經明確提醒閣下的事項:「讓事實自己說話,讓讀者自己決定。」因為這個位置按照目前的行文邏輯並不是展示您或美國政府對英文本的翻譯或美國政府的本意的地方,而在展示原文時以改動原文作為展示方式,這將違反基本的WP:MORALIZE,亦即正是閣下所稱的違反WP:NPOV的一種表現。--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31日 (二) 18:40 (UTC)[回覆]
肯定以中文為主。建議改回「承認」。--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20:25 (UTC)[回覆]
我把條目修改後引用原文,改正了原來的一些問題。美國總統吉米·卡特廣播的是英文本,華國鋒宣讀的是中文本。條目原文誤導讀者是雙方「簽署發表了雙語版」。--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21:14 (UTC)[回覆]
其實還有一個辦法,為什麼不把兩種說法都寫進去呢?--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21:22 (UTC)[回覆]
如何把兩種說法都寫進去?閣下有具體建議嗎?--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22:11 (UTC)[回覆]
我的設想是,「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英文版本是acknowledge,即認識到)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感覺不美觀。--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22:19 (UTC)[回覆]
一個方法是加註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註]中國的立場⋯⋯」,註釋「此處有爭議,英文版是acknowledge,美方事後主張意為「認識到」而非「承認」,參見下文。」--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02:24 (UTC)[回覆]
亦可--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02:25 (UTC)[回覆]
@SohardtohavenameYFdyh000银色雪莉如此加註釋如何?--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02:48 (UTC)[回覆]
似乎可以,但注意用上標[注]。--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13:06 (UTC)[回覆]
事實上我認為都可以,special:diff/85520571/85530412的兩個版本在展示條文部分均是可接受的。( π )題外話由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元首在記者會上一句似需微調,因為華的身份無法用「國家元首」來概括(基於其時的七八憲法),「元首」可能改「最高領導人」、或乾脆直接寫職務+人名或人名較好。--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16:53 (UTC)[回覆]
(+)支持(2)職務+人名。--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2日 (四) 19:55 (UTC)[回覆]

第二部分標題寫「台灣問題」,但都在討論「acknowledge」,建議兩部分分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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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現在的情況標題和內容有點不符合。--The Puki desu留言2025年1月3日 (五) 15:24 (UTC)[回覆]

閣下可根據自己的想法試着在這裡模擬一下。--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3日 (五) 15:30 (UTC)[回覆]
我看了一下幾乎沒有討論台灣而都是acknowledge,所以是我會直接改段標題。但是我也覺得台灣問題是公報的重要一部分,直接刪去又不太好。--The Puki desu留言2025年1月3日 (五) 16:47 (UTC)[回覆]
是的,爭議在台灣章節有些頭重腳輕了--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3日 (五) 16:5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