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的离任/存档3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管理员紧急除权条文与复权流程

仅是探讨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紧急除权条文。现有【如果社群中有自动确认用户或以上的成员(被解任者除外)认为紧急解任不妥,可以按下面“解任过程”重新进行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结果将取代紧急解任的结果,程序结束前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不得复权。】很难懂,下文只有“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解任程序”,里面是提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然后发起程序是在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这对于“紧急解任”的复权意见发起流程好像不适合,因为紧急除权未经“解任程序”,何谈“重新进行解任程序”,如联署、管理员解任投票。虽然可依赖客栈讨论与共识,但方针页提供的流程应该合理化。---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0日 (三) 19:51 (UTC)

您可以忽略“重新”两字后再读一次应该就能懂。--Xiplus#Talk 2021年2月11日 (四) 04:29 (UTC)
orz,好像好懂了,进行复权联署、开启解任投票并按新结果执行。--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4:37 (UTC)

增加管理员站务要求

提议原因 撇人最近查看管理员列表,发现一些管理员只有编辑数,站务上却不甚活跃,又翻查管理员离任方针,发现此类管理员不会因为无活动而被提请移除权限(而是需要联署)。是故提出此提案,望得到社群共识,修改此方针,增加对管理员站务的要求,减少“摸鱼管理”
问题背景 一些管理员凭借编辑活跃,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管理员权限而不用权为社群做出只有管理员能做到的贡献。
我的观点
  1. 增加相关限制
我的解决方案 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长期没有活动解任中增加管理员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做出一定数量的管理操作,否则视同不活跃管理员(鄙人在此建议是三个月100次,仅供参考)

您还可以请使用以下模板罗列您对方针指引的建议。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 最近三个月所做的管理员操作少于100次(仅供参考,还需社群商讨)。

—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32 (UTC)

补充例子,Acepatrick。其编辑上确实活跃,然观其管理日志,最近的一笔却在17年。—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34 (UTC)
Wikipedia:资料库报告/不活跃管理员数量给您参考一下。另外,近三个月只算管理日志操作的话,多于100次的不足30人。--AT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0 (UTC)
感谢推荐的工具(原来这东西还能这么用23333),嘛,所以这个数量还需要商榷。--—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5 (UTC)
(-)反对,管理员长期不活跃被除权仅是因为账号安全原因,管理员也不是WMF的职员,请参考WP:ANOT。 --维基续命师RegEdit 2021年10月8日 (五) 13:41 (UTC)
所以我们为什么要一群什么也不干的管理员呢?管理员选上来是干什么的?是做站务的。选上来管理了,却只写条目,那么我想巡查豁免者更加实用,何必去选管理呢?说白了,这个议案只不过是让管理员记得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我知道这不该强加于管理员的身上,但原因见前文),ANOT不是一切。--—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48 (UTC)
(-)反对。“维基百科既不给予薪水,也不强逼维基百科管理员使用管理工具或进行管理工作”、“通过选举表示那次选举所反映的共识是相信候选者有能力并且会正确使用管理工具,操守恰当”,似乎并没有强求管理员进行站务操作。--Yangwenbo99 诚邀诸君参与自主隔离运动 2021年10月9日 (六) 05:49 (UTC)
(-)倾向反对:根据资料库报告,至少也大约有25人符合上面那个标准。归根究底,长期不活跃之管理员只是因为安全因素才有必要被除权,而我亦认为透过故意拉高门槛等标准去砍既有的管理员并非良策,选新人上来才是。达师现充第一定律,屡试不爽。—— Eric Liu 欢庆双十中国国庆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4 (UTC)
有一点很有意思,中维在RFA中对选举人的活跃度要求很高,但只要选上后要求立刻就降到0,不知道这种选举制度会给大家带来怎样的思考。--Yining Chen留言|签名2021年10月8日 (五) 14:03 (UTC)
对啊,选上就能做太上皇,不是很可笑吗。--—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4:05 (UTC)
这是因为选上前的活跃度要求有助于确认此人是否值得信任,而管理员是一个基于信任的权限。如果确认此人是可以信任的,那么就“将基于正常运作及安全考量的某些功能限制从他们身上解除,使其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这就解释了上面的现象。因此增加管理员操作的要求本身有违管理员方针的这条说明,如果要改这个离任条款,需要先把本站管理员的意义修改掉。然而我向来反对把对管理员的期待提升到如此之高度,以至于RFA里的问题如此之多,以及站务实践中倚赖管理员做判断,而偏离“管理员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这一基础(上面“太上皇”之类得表述也反映了这一点)。简而言之,不要把管理员抬得太高。--Tiger留言2021年10月8日 (五) 14:14 (UTC)
“信任”:指需要的时候帮个手之类(解封之类的)。——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5:59 (UTC)
(+)支持驱逐尸位素餐的管理员,权责对等,既然管理员有比普通用户更大的权力,那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具体的罢黜条件可以再商量。--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10月8日 (五) 14:21 (UTC)
倾向反对建议。Wikipedia:管理员不是什么#不是职员

维基百科管理员被假定如同其他参与维基百科的人,自愿参与维基百科,维基百科既不给予薪水,也不强逼维基百科管理员使用管理工具或进行管理工作。维基百科管理员是通过了社群评鉴程序的义工,这是维基百科管理员所被假定的责任。

另外,管理员并不是“太上皇”。管理员只是在社群面前显示出他们可负责任运用管理工具的普通维基人。管理员不常编辑或使用管理工具,不代表他们“负责任运用管理工具”的能力会自然丧失。要解决管理工作积压的问题,我们应该想如何让尽量多的可信维基人担任管理员;而不是本末倒置的以除权相胁迫,要求管理员必须定期作多少笔管理操作。这样恐怕会令更多维基人对管理员一职敬而远之。--无聊龙·留言·贡献 2021年10月8日 (五) 17:27 (UTC)
(+)支持不能让WIKI有安全风险,有权不用的问题,当然100项可能多了,或者其他不需管理员做的工作也可以计算在内,但是大方向是对的。ghrenghren回应请ping我,谢谢留言2021年10月8日 (五) 17:59 (UTC)
我建议标准砍一个0,3个月不少于10次。Itcfangye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01:12 (UTC)
(+)支持,虽然肯定会提“基于安全因素才需要移除”、“志愿工作”、“以前的管理操作随便使用”等理由,但还是强调,既然愿意成为管理员,请至少做好管理员的责任,管理员的责任或者说工作,我想WP:管理员的一天应该说得够多了。如前面所说, 如果“管理员”只为了写条目,不如申请个巡查免检更适合。还有达师的现充论述,我十分赞同,或者说这是从人生中的不成熟(只配给维基项目删删页面听听牢骚)到走向成熟(现实生活充满而荒废责任)的表现,既然如此享受人生,那就有所舍得吧。另外,我见大部分管理员参选宣言都有类似诚恳工作或者能好好做好管理的叙述,但看着一堆管理积压工作,然后管理员沉迷写条目没空管理,看来承诺如同生菜嘛。——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1:25 (UTC)
我深信权利义务说,当然华人社群并没有这个自觉。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分散权限下发,专人专事,能切出多少就是多少,比在这里吵吵官老爷们打瞌睡要好。->>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1:31 (UTC)
(+)支持 在下也认同“既然愿意成为管理员,请至少做好管理员的责任”。如果“管理员”只为了写条目,不需要管理员权力。WP:管理员:“社群的确期待管理员行使必要的清洁整理杂务,相关工作需要额外权限。这些杂务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删除投票和请求,并按照社群的共识保留或删除有关条目;监控新建与更动的文章并迅捷地删除明显的破坏;应用户请求,完成需要管理权限的任务。”。 Wikipedia:管理员不是什么#不是职员不是方针,似乎如按(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长期没有活动解任),不能被认为强迫管理员写条目以及管理等工作-以保持活跃,只是解任而已。 --Gluo88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02:26 (UTC)
(-)反对,管理员没有名额限制,故尸位素餐之说不成立。管理员是一种“权利”,不是“职位”更遑论“责任”,拥有权利不代表有责任必须把权利行使、不行使就要把权利剥削,正如一般用户有条目编辑的权利,即使长期不编辑条目也不会因此而剥削他的条目编辑权。--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1年10月9日 (六) 05:39 (UTC)
您举出的例子不是很贴切,广大中国大陆用户靠IP封禁豁免才能编辑条目,一旦他们长期不活跃,IP封禁豁免权就会被取消,等同于失去编辑权力,而现在申请ipbe至少要两个礼拜才会被批准。--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05:47 (UTC)
这个根本不是直接对应失去编辑权力吧。如果这个比喻不贴切的话,那么就拿回退员作例子——当某人取得回退权后一直衹做正常编辑,从来不回退别人,也不会因此而要移除某人的回退权。--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1年10月9日 (六) 06:13 (UTC) +1
长期不活跃除权是纯粹的出于保安缘由。如果账户长期不活跃,那么它是否是在账户合法持有者的控制下便难以确定,所以只得除权以保安全。--Yangwenbo99 诚邀诸君参与自主隔离运动 2021年10月9日 (六) 08:29 (UTC)
或者需要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鼓励新人能参与成为管理员,另一方面如何看待长期执行管理能力的管理员,是只需要“放着就好”还是“不干就下去”?不过现在看上去,后者的看法不是少数。对于多长间隙和操作强度,这个可以调整(我认为与现在的时间间隙平齐,也就是六个月,操作强度,不高于100次但不低于10次,毕竟做一次SD清理或者协助处理下因为明显的破坏而保护页面等都不难完成,或者协助更新首页新闻项也是可以)。复述上面的,“我见大部分管理员参选宣言都有类似诚恳工作或者能好好做好管理的叙述,但看着一堆管理积压工作,然后管理员沉迷写条目没空管理,看来承诺如同生菜嘛。”——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5:56 (UTC)
我认为最近一两个月的基金会操作与行动显示了部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用户的活跃度不足以保障其帐户的安全性,因此我觉得可以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员活跃要求。不过,我不觉得我们能以强制管理员进行管理操作的方式进行,我认为管理员少进行管理操作可能表示管理员谨慎用权,而不是不做事情,因此我反对这个提案。我觉得只需要把“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改成“最近三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就可以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9日 (六) 10:17 (UTC)
如果是后者方案的话改成1个月都可以。--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10:36 (UTC)
对提案有以下疑问︰
想请问“发现一些管理员只有编辑数,站务上却不甚活跃”是有多少名?占全体比例是多少?
想问什么是“摸鱼管理”?定义是什么?为什么要有这个定义?
“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管理员权限而不用权为社群做出只有管理员能做到的贡献。”所以什么是“贡献”?编辑条目算不算?
“最近三个月所做的管理员操作少于某次数”所以如果正如上面有些用户所言,有人为了满足此要求而将本来一笔能解决的操作,故意拆为数项乃至数十项。那该如何办?
承上,这问这个操作数定义为何?否决申请算不算?抑或只有日志操作才计数?若然是广义,乃要如何实际审核?若然是采狭意,那为什么不将处理申请计算在内?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9日 (六) 12:39 (UTC)
过去的讨论提到了一点:管理员可能长期在站务不活跃但是未来会复出。例如Manchiu就有若干年基本没有活动。--GZWDer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14:20 (UTC)
这可以考虑与管理员复任制度结合。—— Eric Liu 欢庆双十中国国庆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9日 (六) 15:48 (UTC)
(!)意见我觉得如果帮手搞动员令,或者编辑松,亚洲月这些活动,可以代替半年左右的活跃程度。ghrenghren回应请ping我,谢谢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14:37 (UTC)
(!)意见编辑松和亚洲月的分工我不熟,先不讨论。动员令有多位主持人,大家的工作量不尽相同,若是有当主持人就算,似乎不太公平,若要考虑工作量,要审过多少条目才能代替半年的活跃程度呢?--Wolfch (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5:59 (UTC)
又好像有道理...--ghrenghren回应请ping我,谢谢留言2021年10月9日 (六) 16:08 (UTC)
有限度(+)支持:确实管理员尸位素餐是一个问题,但对现有方案(-)反对。当然,有总比没有好,故支持。--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29 (UTC)
个人后来想了下:降低管理员选举标准、降低管理员解任标准(针对最后投票票数百分比)或增加对现有管理员的活跃度要求(不一定要是管理操作)都是可以讨论的方案。尺度的话,目前还没想法。--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32 (UTC)
另外这个也算改革管理离任吧,移到OA2021讨论也许较为恰当。--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41 (UTC)
此一提案与复任制度案之性质与基金会行动较无直接关系,从提案理由可一窥端倪。—— Eric Liu 欢庆双十中国国庆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10日 (日) 06:47 (UTC)

关于管理员的不活跃标准问题,历来社群对此进行了不少讨论,其中有价值的想法不少。希望诸位不要忽视这些多年以来累积起来的意见。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讨论之中正反方的论点,与今日几无差别,仿佛剧团每隔一段时间重复演出同样的戏码,或是直接从旧讨论复制贴上一般。当然我不会说讨论是完全在空转,但希望社群省思一下其意义。—— Eric Liu 欢庆双十中国国庆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10日 (日) 07:42 (UTC)

转自Wikipedia:常年提案
收紧管理员的的不活跃标准
我提一下新观点。当管理员长期没有管理操作,那的确有一个确切性的问题,那就是未必能够及时掌握如何用权。方针指引每年多有变化,如果只是几个月的话,那可能还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是几年都没有管理操作的话,请问谁能担保这些长期缺乏操作的管理员有足够的能力去基于现行规定去解决问题?而且,权限往往需要通过多次使用来累积经验,不同情况下如何取舍也需要经验,长期缺乏操作本身就意味著缺乏足够的经验去作出判断,如果一些用户(尤其是新手)求助于这类管理员的话,更大可能是换来无视或错误操作,导致问题无法及时被处理掉,我想这并不是社群所期待的结果。因此,为了避免六个月无限轮回的情况,首先通知期一个月的规定理应废除,不然实质上只要每年编辑一次就可以永续权限,这不仅仅是安全因素的问题,还有我上面提及的用权问题,然后六个月不活跃也应设有上限,例如最多三次,之后再度不活跃达六个月的话,就有必要通过再选来确保相关管理员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解决各种的站务问题。--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0:39 (UTC)
之所以信任,之所以授信,更应该是建立于其处事方式。相信其会妥善运用权限。例如某人久未从事相关站务,那就会去复习一下方针指引,申请页操作指引,以及其他管理员处理类似个案时,处理手法如何。而人孰无过,当有人指正时,亦会从善如流。这不应该用多久没处理站务或编辑来判断是否足信,而是其用权手法如何,与当初授信时相比,有没有改变。恕无法苟同。--J.Wong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35 (UTC)
理想的确是这样,实际上的情况是否如此,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久未从事站务结果绝大多数就是继续不做,更枉论去复习一下方针指引什么的,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几乎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处理上偶有出错,在经指正后能够改善的话当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样的学习精神是否存在于长期不活跃管理员之间,那倒是不得而知,至于用权手法如何尚且需要有实例才能验证,长期不做的话连验证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最重要的还是当有用户求助于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很大可能得不到回应,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决的问题。--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54 (UTC)
像Techyan、雾岛圣这类人选前一套,选后一套,当了管理员就变了,很难说一个人一定就能一直保持某种处事方式。--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10月10日 (日) 11:55 (UTC)
首先,这案变动如果通过,社群无疑是要投入更多时间成本。所以还是希望呈请人回应在下上面之提问,好让社群评估是否值得投入更多时间成本。
其次,的确处事方式是有机会改变,重点在这种变改是否为社群所接受。如果已经不能接受,那就应该遁“解任”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一竹篙打沉一船人。
其三,“问题在于这样的学习精神是否存在于长期不活跃管理员之间”,那就应该对症下药,修改不活跃定义及程序,以及添加站务要求,明显都不对症。问题会依然,甚至加剧。
其四,这个验证令我联想到另一个万年提案,任期或者“re-confirmation”,这些或者会是长远发展方向,但目前而言,在下会建议先处理好委任及解任程序改善。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10日 (日) 13:42 (UTC)
首先,我认为关于管理员的提案值得社群投入更多时间,不过我认为目前的三个月100次的方案太过激进,应该作出调整。其次,解任目前并不适用于处理一些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我也不认为这适合。其三,所以请问有可良方?最后,“最重要的还是当有用户求助于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很大可能得不到回应,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决的问题。”请问这如何解决?--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4:07 (UTC)
同意“不过我认为目前的三个月100次的方案太过激进,应该作出调整”。 其它方面看来还得想一下。 --Gluo88留言2021年10月11日 (一) 01:09 (UTC)
此案通过之后要投入更多时间成本的不是社群而是管理员。相反如果有更多的管理员投入时间成本后,社群显然会节约时间成本。所以这个问题不在于社群是否接受,而在于管理员们是否接受。我想社群的每一个人都会乐见有更多人在做事。--。->>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10月10日 (日) 23:35 (UTC)
附议,认为关键问题是必须减低社区自身之压力,所以确有必要适当加强对站务代权人之活跃要求。--约克客留言2021年11月2日 (二) 12:42 (UTC)
我觉得这种选前一套选后一套的原因在于选前承诺太泛泛而谈,如果选举人承诺更加具体的KPI,如之后一年处理1000个VFD之类的,同时对做不到承诺的管理员可发起解任,这种摸鱼的情况会改善很多,也能改善某种站务积压的情况。 --维基续命师R(Edi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4:34 (UTC)
  • (!)意见:敝人路经此地,尝试综合考量站友相关意见和观点、平台制度和精神、站务需求、管理人力供需、有效行权基本合理性、社群期待和心理落差、时空变迁、历史遗留问题、平衡争议并建立制度等诸多面向,斗胆抛砖引玉,提供个人意见和建议,恕文略冗长。
经敝人“微考古”后得知此议题已讨论多年,认知此议题之敏感、争议和复杂性,先说结论:个人倾向支持设立“复任制度”和“退休制度”,甚而建立“管理员专属奖项”
基于衡平维基百科为“自由参与和无偿贡献”之精神和本质、社群对于“管理员基本有效合理行权并信守实践参选承诺”之期待、“现行管理人力育成产生制度和用户对于权能结构失衡之心理落差”(后者泛指:想做的人做不了、能做的人不想做;无权的人可能有“能”、有权的人可能不太想看起来“能”;期待得到站务和问题能有效处理的一般用户看著拥有权力的管理团队“手握大权”却逐渐淡出等“心理不平衡”现象),敝人建议以“积极鼓励、柔性善诱、诚恳思量”之原则,对于管理员团队设立相关“专属奖项和星章”以及“自然退休”制度
窃以为此议题和人类社会中的“权力或财富不均”本质相同,其实就是多数大众对于“资源体系中权与能的追求期待”以及“公平正义与自我实现之间的拉锯”所构成的制度性分配问题,这亦为人类制度永恒的课题。
由于管理员本身为一种“经社群信任后赋权”之象征,按理来说该权限是类似“终身职”,自不应轻易以简单的强制手段剥夺或迫其除权,然而随著时空环境变迁,获权用户本身的生活重心移转以及他们对于维基百科的参与和需求程度改变,平台规范和社群发展的不断推进,社群成员们的不断异动出入,加上社群生态的组成和期待改变等变化,皆使得“管理员”的角色在社群所认知的“公众形象”和“舆论期待”于某个范围区间内变动
换言之,这些事情会不断改变和流动,管理员若未配合社群动态与时俱进,有可能逐渐难以胜任“有效行权”抑或无心于社群参与和站务管理;即便淡出的管理员其实并未“尸位素餐”或“占了谁的茅坑”(笑),且当年确实经正式程序受到社群认可,甚至贡献卓著,但随著前述因素的变化,久未露面甚而淡出的旧人即便只是挂名在管理团队名单上,也将持续成为社群争论非议的素材和历史难题之一部,除可能造成部分关注社群事务的用户心理期待落差和相对剥夺感,对于健全社群发展亦非美事。
  • 综上所述,首先,个人支持管理员“复任制度”,经至少两名行政员评鉴认可后复权,并须明确自行论述以下相关事项:A.当初为何离任? B.将来可能如何避免? C.能于哪个站务领域承诺提供具体贡献?
  • 其次,设立“专属奖项”以“荣誉表扬”活跃管理员之贡献和长年付出久任,个人强烈认为理想上这应该是基金会全球行销推广和公共形象塑造的重要一环,让各地社群的有能管理员只能在个人用户页挂几个荣誉图档聊以表彰,却缺乏“社会接轨”和“大众反馈”制度实属不妥(比如YouTube颁发奖牌给频道主或YouTuber等)。为免过度无谓画大饼(笑),窃以为先尝试思考将来可在本地社群建立“管理员专属荣誉奖项”制度,以表彰富有声誉之管理人员,并促进鼓励管理人员持续有效贡献。
此外,建议社群平时可于平台页面设立公布“年度站务操作量前十名管理员”排行榜以及“年度‘望扫兴叹星章’授予管理员”名单(自每年度1月1日起算并持续统计至12月31日止,于隔年度1月1日公布;该新设星章详情于后续说明),供一般用户便于认知探讨站务管理实务运作情形。
  • 再者,结合“复任制度”,设立“荣退制度”。社群最常争议退任或除权门槛应如何或是否设立,个人认为应先明确定义“门槛的意义为何”。由于不应强迫管理员行权,且本属无偿自愿参与,故设立相当数量之站务操作要求甚至保证,仿佛“强迫劳动”般实属不妥,且管理员行权各有不同主、客观考量;然若完全以现行制度而言,除无法面对社群舆论的争议、时空背景不同、平台发展变迁等现实问题,亦仅不断放任此争议长年存在尔。
个人认为理想上“设立门槛的意义”在于提供“向可能逐渐淡出的管理员传达当今社群需求”,以及“期待获权用户回首过往初衷并自我对话”的机会。获得社群认可的管理人员,理想上皆应为可受其他用户信任且良善有心之人,设立站务操作门槛不是为了刻意要求劳动,或仅为剥夺他们的头衔、荣誉、权力或权利(虽有观点认为管理员似乎不太具备这些东西(笑)),也不是为了惩罚他们,更不该成为一种“制度变革下的清算”,而是一个传达社群期许,并期待和假定他们能够以此进行自我审视、自我对话的机会。
由于平时社群难以且不应对管理员行权过度要求,敝人窃以为他们应该诚实恳切地面对自我:在社群期许的基础上,审慎评估并面对自己的现实生活需求和社群事务参与心力,甚而反过来审视“维基百科是否符合他们今日于现实生活的需求”,而非勉强自己因为过往的贡献、荣耀或轨迹而参与,或持有站务的特殊重要权限却于执行上呈现“有是最好、无则可惜”之状态。
  • 若系统技术可行,敝人建议,对于站务执行新增“以一年内管理行为(只计算删除、封禁、保护、权限、合并、汇入、防滥用过滤器)次数少于10次”之象征性标准,自动依《管理员离任》制度设定颁发以下新设之管理员专属“善诱星章”,斗胆构思如下:
1.对于不活跃管理员之“通知期一个月提醒”罐头讯息可设计为“寂寞维基娘”(她可能怨叹没人帮她打扫之类(...))之类的柔性讯息。
2.“望扫兴叹”星章:除前述每年度对低于标准之管理员颁发外,对于不活跃管理员于第一次收到提醒通知后回归者亦自动颁发(图样待议,比如:一把管理员扫把灰尘缭绕或旁飘落叶,一堆拥挤的人头观望或试图争抢)。
  • 罐头讯息:
您好!维基世界需要您的站务管理协助,您是本地用户们的期待和希望,社群正殷切期盼您的大力相助。期待您再度大展身手!祝编安。
(附上该名用户当选页面连结)
3.“南阳”星章(或卷轴等形式):授予累计第三次于收到提醒通知后回归,站务低于年度标准之管理者;惟此时不另授“望扫兴叹”星章(图样待议,有孔明,可能较古色古香风格)。
  • 罐头讯息: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谘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诸葛亮《前出师表》)
时迁世移,变幻莫测。社群站务管理期待您的归来,若情况许可,将来您仍愿意于站务管理持续参与,烦请不吝拨冗。祝您一切安好!
(附上该名用户当选页面连结)
4.“桃花源”星章(或卷轴等形式):授予累计第四次于收到提醒通知后回归,站务低于年度标准之管理者;惟此时不另授“望扫兴叹”星章(图样待议,有陶渊明,可能较古色古香风格)。
  • 罐头讯息: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此人一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馀人各复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数日,辞去。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
(--陶渊明《桃花源记》)
嗨!好久不见。想必您因其他事务或于现实生活中忙碌而充实愉快,感谢您曾经的站务参与和贡献,您在维基世界留下的足迹是社群共同的珍贵回忆。请您拨冗回来看看社群发展的最新成果,并不吝于站务管理指教,祝您在现实世界一切顺心。
  • 获授“桃花源”星章之管理员即“功在维基”,除权卸任并授予“荣退奖章”(或“晋任状”等形式,避免星章),成为“荣誉管理员”(用户页面图示亦改置荣誉管理员图示)。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1年10月11日 (一) 00:55 (UTC)
个人认为这个建议有些过于理想化,假定社群成员选管理员是因为他们希望能承担更多社群职责且认为管理员不活跃是因为不得已才不活跃。从许多管理员的“尸位素餐”看来,这个方案的施行不会对现有情况改变太多。--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11日 (一) 08:45 (UTC)
我上个月推举千村狐兔当管理员就是这么想的,他在位时积极处理站务,争议又少,让他回归理所当然。说到管理员的地位,所谓“管理员执行社群共识”、“是不是管理员没什么大不了的”、“管理员是志愿者”,难道管理员在大家心目中真的是这样吗(官员还说自己是公仆为人民服务呢)?--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10月11日 (一) 09:58 (UTC)
  • 自2019年9月21日河水上任以来两年有余,中文维基百科只选出了一名管理员(KirkLU,第二次参选时支持率82%),行政员没有有效提名。可见你维选RFA已经难上加难。除非设置离任复任制度,或者降低社群对管理员的要求,不然怎么让人自愿暂时离任? ——魔琴 [ 已经告假 留言 贡献 ]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18 (UTC)
  • 不认同设立离任复任制度,管理员不是你爱做不做,想回归就回归的职位。确实,管理员是可以当上后不想用权的(甚至直接半退休),这没人可以质疑,但既然这管理最后没成为一个好管理员,没有好好善用你得到相比普通用户的额外权限,为何你当初还要选呢?难道想Hatcollect?这一直是我的立场:现在管理员对自己的自律明显不足,导致有OA2021和一堆“尸位素餐”的烂尾管理。如果管理员无法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当个称职的管理员,那社群就应该介入。由于管理员自己权力大,理当应该承担更多社群事务,不然社群当初为甚么选他做管理?
得到管理权限不是一个奖赏(我相信确实有人会这么认为,不然为甚么还有那么多方针跟辅助说明写管理员没有特权),而是社群对得到管理权限的那人一个确切的期望(甚至是要求),希望他或她能帮助维基继续成长。如果那位管理员没办法达成社群对他的期望,他理当被解任。即使您不同意上述我的见解,您也必须同意社群的权力是高于管理员的,管理员是为社群服务的人,而非为自己或其中一个站内组织服务的人。
另外降低社群对管理员的遴选要求我之前就有提到过,可以考虑。至于行政员没有有效提名我觉得很大原因是因为管理员自己不想选,而不是标准或社群的问题。--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11日 (一) 18:32 (UTC)
(-)反对:管理员没有人数上限,咱认为现阶段的活跃度要求已经足够,没有收紧的必要。--Tazkeung(CommentHERE) 2021年10月12日 (二) 16:25 (UTC)
(-)反对

六个月规定是基于保障管理员帐号的安全性所订定,或许现行制度仍有讨论的空间,但“尸位素餐”论无意义且可笑。--NHC、才不是NPC呢哼!。:.゚(*`・ω・)ゞ:。 2021年10月12日 (二) 19:33 (UTC)

呈请尚未回应在下上面诸项提问。
AT君︰不,如果阁下认同在下上面观点,那社群需要处理者显然是行事方式已经改变而社群无法接受该改变之管理员而非不活跃之管理员。
“最重要的还是当有用户求助于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很大可能得不到回应,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决的问题。”其实互助客栈求助区会是更佳选择。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14日 (四) 03:08 (UTC)
我固然不认同您在上方的见解,您的见解在我看来的意思就是一旦当选就永世无忧,如果只强调信任,完全不考虑活跃程度的话,说不定您连目前的六个月不活跃规定也无法接受吧?说到行事方式的话,我已经说过“用户求助于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很大可能得不到回应”,这样也算是行事方式已经改变了吧?从回应到不回应,这甚至谈不上是管理员的基本条件,而是正常用户都应该有的态度,想当年Ellery被罢免时,长期不回应也是理据之一,还是说您认为这可以算成解任条件?最后,您说求助版是更佳选择,那当然没错,选择是有很多的,问题在于要新手去判断哪些选择更好,那就未免太过强人所难,管理员作为其中一个窗口,理应维持能够让用户发问,并且及时作出回应的平台,有更好的平台对于当有用户求助于长期不活跃的管理员时得不到回应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在逼迫用户到处敲门直至有回应为止,这时候所谓信任反而就成了最大的背叛。--AT 2021年10月14日 (四) 11:21 (UTC)
(+)倾向支持,按目前的现状应收紧一点,我也认同“既然愿意成为管理员,请至少做好管理员的责任”,对维基的不满也包括管理员处理请求太慢。--Lanwi1(留言) 2021年10月15日 (五) 09:52 (UTC)
(-)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应该叫做“具管理权限的用户”,与“自动确认用户”或“巡察豁免”一样都是因为值得信任,不会滥用权限,所以才授与较高的权限方便做事。管理员的解职应该只有“不再被信任”或“自愿除权”两种(过久未登入、帐号操作有风险可算做一种不被信任)。--Reke留言2021年10月19日 (二) 09:11 (UTC)
(-)反对

--居上位而不骄,居下位而不忧※(请留言) 2021年10月21日 (四) 02:17 (UTC)

(-)反对,理由同Reke。--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21 (UTC)
(-)反对:真正麻烦的是最近几年的风气已经让有些管理员形成为了看似有做事搞出重量不重质的例行公事(?)又不沟通导致最后演变成看权限大小了事的一面倒操作。--Cbls1911留言2021年11月10日 (三) 09:15 (UTC)
变体A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90日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这样改的原因是部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用户的活跃度不足以保障其帐户的安全性,因此希望收紧要求。希望大家仅以帐户安全性来对此案进行考量。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0日 (三) 01:38 (UTC)

(+)支持:若一周内没反对就公示。--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10月21日 (四) 04:09 (UTC)
@Sanmosa:90日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是否有相关的资料作为参考?--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8:38 (UTC)
@Xiplus:没有参考甚么,单纯“6个月”砍一半,以及30日作一个月计。前者是提高活跃度要求,后者是“6个月”的时间可浮动的缘故。不过“90日”只是初步数字,如果可行的话,我希望取得管理员(含已离任者,如可行)在任期内“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的最长间距,这样重新釐定数字的效果会更好。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9:47 (UTC)
如果要以帐户安全性为由缩短的话,应该要有证据表明“6个月不足以保证安全性,而90日可以”,例如有管理员被盗用帐号,而其不活跃的时长超过90日但未满6个月;否则本地的不活跃时长已经比全域方针规定的(2年)还短很多了,未见再缩短的需求。--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9:59 (UTC)
@Xiplus:我认为引发OA的各种远因、近因某程度上算是证据。当然,我大体上同意你说的东西,所以我才说希望取得管理员(含已离任者,如可行)在任期内“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的最长间距的数据,以便研究活跃度与各类安全性问题的关系,毕竟上面只是一个初步想法,大体上还是希望避免强制管理员进行管理工作。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2日 (五) 10:08 (UTC)
“部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使用者的活跃度不足以保障其帐户的安全性”这是哪里得出来的结论啊?--Reke留言2021年10月22日 (五) 12:19 (UTC)
OA后得出来的结论。有被解掉的是这种情况,刚才才看到他突然浮起来。万一有管理员account是Lifeingenso的情况,那还得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10 (UTC)
那应该就不是安全性问题了。不能怪在制度身上。——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23日 (六) 19:25 (UTC)
或许你理解为“另类的安全性问题”比较好。“不能怪在制度身上”不太同意,我认为现行制度确实有被集体利用的空间。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变体B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 最近两年没有管理员操作。

--12З4567留言2021年10月21日 (四) 04:50 (UTC)

(+)支持我认为两年都没机会用权是过分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45 (UTC)
(+)倾向支持:认为可一并考虑上述提及之跨站活动等情、再细化有关判夺尺度。——约克客留言2021年11月2日 (二) 12:47 (UTC)
(-)反对,“管理员操作”的定义不清。--Xiplus#Talk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11 (UTC)
@Xiplus,包括管理员所有的权限,但不包括巡查和回退。即:
  • 保护页面和解除保护
  • 删除和恢复页面
  • 在最近修改中隐藏破坏
  • 封锁与解封用户
  • 设计并修订维基介面
  • 建立具有结构化讨论特质的页面
  • 特殊页面
  • 移动权限(不包括移动时并不保留重新导向)
  • 建立或修改防滥用过滤器
  • 用户权限授予与移除
  • 其他
大约先订为这样。--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0日 (三) 09:29 (UTC)
未在上列的项目是不认列?还是管理员主张有就可以?--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47 (UTC)
既然只是求,也就是有一次可以,就不必计算其他不动用权限的,计算太不方便。--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51 (UTC)
“管理员做最近更改巡查发现破坏者进行破坏,决定回退跟立即封锁”是属于进行管理员操作的话,“管理员做最近更改巡查发现破坏者进行破坏,决定回退但先进行警告”是否属于进行管理员操作?--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5:03 (UTC)
这是否暗示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工作就不重要,诱使管理员不处理那些类型的工作?--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5:07 (UTC)
我认为这些工作还是重要的,但处理这些工作连带必定会用得到权限。而且两年只求一次极难导致“诱使”的问题。--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5:09 (UTC)
实际上不活跃的管理员想要做出一笔操作时,也必定要选择有列出的工作,而不会去处理那些未列出的工作,仅列出的工作势必造成某些工作比较重要的观感。--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6:14 (UTC)
问题是不列出的工作难以衡量,正如回退员一样,基本上没有人相信一个认真巡查更改的人会这样巧六个月不用权。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工作就同样重要,但只是不适合作计算的准则。--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10 (UTC)
意思是专精处理特定任务的管理员终将被除权吗?例如处理100次WP:AR请求的管理员满足除权标准,但只处理1次快速删除的管理员不满足。--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49 (UTC)
我觉得这种情况可以考虑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先以日志操作等来进行初步确认,然后容许在特定时间内申报日志未能覆盖的管理操作,这样的话我想比较适合。--AT 2021年11月16日 (二) 06:35 (UTC)

幽灵管理员的去留

幽灵管理员 贡献 权限确认 上50次编辑 上500次编辑 上一次用权
Pedist 贡献 权限 2018年10月12日 (五) 00:00 2011年5月16日 (一) 22:34 2015-10-24 16:52
Kallgan 贡献 权限 2021年10月3日 (日) 00:59 2014年6月16日 (一) 14:12 2014-07-23 06:38
Munford 贡献 权限 2018年2月3日 (六) 14:02 2009年12月12日 (六) 22:49 2011-12-02 17:22
Father vice 贡献 权限 2019年1月23日 (三) 22:00 2008年1月1日 (二) 22:18 2009-04-18 04:42

以上四位都是一些极为不活跃的管理员,但因为他们一般每数个月都会有零碎的编辑,故此不能以长期没有活动解任。增加管理员站务要求,就算是极宽松也好,有助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打卡”管理员社群难道真的可以接受吗?--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23 (UTC)

您这是檄文还是要逼以上几位朋友辞职?我个人秉持某种“没坏别修”的想法,大可等出问题才处理,不然紧急除权条文做啥用的。——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23 (UTC)
没有逼这数位辞职的意思,但是事实上边的变体B方案最受影响的也不过是这数位,我觉得有个具体的案例方便讨论得多了。假若社群认为无解任的必要,即管理员改为终身制也不是不可,只要能确认安全就留任。-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36 (UTC)
同上。另外,如果以我在变体A的想法来看的话,我至少确定Kallgan未必是“幽灵管理员”。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除非能证明他们四位留着管理权限对中文维基百科构成危险,否则的确不是问题。--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25 (UTC)
(▲)同上 2021年10月26日 (二) 16:47 (UTC)
@Ghrenghren:能问一下最近一次OA被解掉管理员权限(包括被global ban)的用户当中有没有你所谓的“幽灵管理员”?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没有,显然WMC的成立时间明显比幽灵管理员大致为后得多了,你是不是想借此提出长时间不服务和危险并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我的回答是管理员不是荣誉,当可见未来用权的机会性也很低,社群为什么还是给予他们信任呢?实话,这相比起认真不用权就除权的U:ATU:和平奋斗救地球的管理员并不公平,两位也是相当尽责的管理员,社群会去怀疑和奋球的能力而在第三次投票中否决,而不走去怀疑不用权管理员的能力,实在有一些双标。假若6、7年以上不用权,他们能否真的了解社群在其间对格式手册、关注度指引等的要求吗?我只能说是成疑的。社群可以不去解任这些管理员,但还请多多包容走解任后走投票制度的管理员,也尽快通过复任制。--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7日 (三) 14:38 (UTC)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183天未曾做过至少5次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 最近183天未曾做过至少5次的管理员操作,但该期间内没有需要管理员进行的操作除外。

这样怎么样,折中了多方观点,也能起到减轻常驻管理员负担的作用。管理员操作定义广泛,就是任何只有管理员才能做到的事情。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4:42 (UTC)

你这样会不会太虚了,也就是管理员随便到破坏、存废上结上一个案是不是就完成了操作?这很难有个谱,而且六个月也太短。--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14:55 (UTC)
我再改改。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5:46 (UTC)

另外本人认为不应根据方针反驳此案,因为方针是反映共识的,而不是管制共识的,如果社区的共识改变了,那么方针要跟着修改,因此应该让此案取得一个各方认可的折中结果。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12 (UTC)

也改成180天,因为六个月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遇到不同月份有长有短,不公平。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38 (UTC)

( π )题外话:建议其他以月计算的条款也改成以天计算,原因同上。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38 (UTC)

我没看出有什么共识。——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STE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05 (UTC)
我是希望有站务要求的,但不是这样严的,这样大约三分一的管理都会被提请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21 (UTC)
根据方针反驳此案是指WP:ANOT,因为社区有意见增加一些条文,那么WP:ANOT也是可以修改的,不是说这个版本是共识,至于这个折中版本是希望寻求各方意见的折中。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34 (UTC)
(-)反对 2021年11月13日 (六) 18:22 (UTC)
已再修改。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4日 (日) 01:42 (UTC)

改成183天,意思是半年。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4日 (日) 01:46 (UTC)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180天未曾做过至少5次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 最近一年未曾做过至少十次的在日志内的管理员操作,除非:
  • 该用户在其他维基专案上有十次在日志内的管理员操作;
  • 该用户有申报十项日志未能覆盖的管理操作。

我再改了一下吧,再放宽了一下条件。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6日 (二) 14:19 (UTC)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180天未曾做过至少5次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 最近365天未曾做过至少10次管理员操作。

管理员操作指任何只有管理员能进行的操作。

平时不需申报,满足日志可见操作未达10次,则为“可能的不活跃管理员”,此时应由其他管理员代为申报日志不可见管理员操作(比如只有管理员能看到的管理操作、unblock-zh等等),或自行申报。不然平时还要写管理操作申报我觉得这有点…………

另外WP:AR也是管理员操作,因为已删除页面只有管理员能复原,不论是否真的进行复原,而是因为这个请求需要管理员。

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15:45 (UTC)

我忽然发现,WP:CIP可以用来申报管理员贡献!如果由另一名管理员申报其他管理员的贡献,还能促进维基友爱。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6 (UTC)

(-)反对(-)反对(-)反对 2021年11月18日 (四) 16:45 (UTC)
现行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提议条文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使用管理员权限,并在年度报告中没有解释原因
  • (-)反对,首先有个问题:“未曾使用管理员权限”我在整个讨论过程里面完全看不出任何共识,但为何可以直接讨论未曾使用管理员权限的时效?二是如果把“未曾使用管理员权限”列为要求,则明显与“维基百科既不给予薪水,也不强逼维基百科管理员使用管理工具或进行管理工作”产生矛盾,因为这是强逼管理员必须使用权限。故以上所有含有“未曾使用管理员权限”或“管理员操作”的提案变种,全数反对。--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2021年11月22日 (一) 17:24 (UTC)

假如连这个站务要求都不能通过,至少成立WP:管理员/统计页面来让大家查查不活跃管理员都做了什么都是可以的吧。我提议该月管理员日志数不超过10者都要写一下自己有没有处理以下的事务:

这样方便维基人监察下,好不好?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27日 (六) 16:45 (UTC)

如果不活跃管理员会自己写这种东西,那他就不是不活跃管理员了。--AT 2021年11月28日 (日) 04:44 (UTC)
感觉有点逼人作业绩的意味,不太好吧。此与使用者查核和监督性质有所不同。——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STE 2021年11月28日 (日) 18:05 (UTC)
既然不能做到为社群做管理员才能做的事情,那为什么要有管理员的权限,普通的贡献只需要自动确认就行了啊--The world's stars shine 2021年11月30日 (二) 09:11 (UTC)
社群是因为信赖当事人而给予管理员所持有的一些重要权限,而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做多少事情来“换取”保留这些权限。此乃本末倒置。不过说起来,做一个统计全部管理员贡献的页面(不只不活跃管理员)倒是不错啊。——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STE 2021年11月30日 (二) 17:02 (UTC)

参考资料

  1. ^ "我就是叫紫妈怎么了?有本事突然从我背后出现,把我的脸按在键盘上"
  2. ^ mw:XTools/Admin Stats/zh
已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原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提请取消不活动管理员的权限中通知管理员方式含相应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现该页面已被重定向到Wikipedia:行政员布告板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长期没有活动解任方针中未标注上述模板,每次通知需重新查找。现提议

现行条文

当达到上述条件时,该位管理员应经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 用户对话页
  • 其他通讯方式,如电邮、即时讯息、电话等
提议条文

当达到上述条件时,该位管理员应经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 用户对话页(可使用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
  • 其他通讯方式,如电邮、即时讯息、电话等
--东风留言2022年3月22日 (二) 07:36 (UTC)
说到口臭系列:“应将通知期设于第五个月,第六个月内仍然没有操作的话除权。”相对地其他权限没有通知,半年不活跃就直接除权,管理员特别通知先不谈,还要6+1就太过了。--AT 2022年3月22日 (二) 10:56 (UTC)
其他权限除权之前也有通知吧。可能只是不强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3月22日 (二) 11:56 (UTC)
那就差很多了,而且目前确实是满六个月直接除权,也没有通知的馀地,这跟管理员离任标准不一致。--AT 2022年3月22日 (二) 15:40 (UTC)
毕竟管理员是重要权限。当然我也认可提前通知、准时除权的方案,但我觉得也可以考虑学习英维,多通知几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3月23日 (三) 17:05 (UTC)
认可就行。另外,如果要通知几次也不是不可以,不过相对地应该缩短不活跃的期限,例如三个月的话,就算每过一个月通知一次我认为也是没有问题的。--AT 2022年3月24日 (四) 04:48 (UTC)
倒是不必缩短期限。前一个月通知一次,前一周再通知一次,这样就应足矣。英维最近在讨论一段长时间内要做一定编辑,或可交换将短时间不活跃期限略微拉长,纳入之后改革的考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3月24日 (四) 06:57 (UTC)
我倒是觉得不需要三催四请,从其他权限皆不通知的角度来看,提早一个月通知已经是非常容忍了。至于,交换不活跃期限,来点日志操作的话可以考虑。--AT 2022年3月24日 (四) 11:11 (UTC)
两次应该也说不上是“三催四请”w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3月24日 (四) 23:35 (UTC)
哎,虽然之前没有参与到这里的讨论,但我还是有些话想说的。“三催四请”的形容确实有点夸张,但我同样觉得事前只通知一次,甚至不通知,都是合理的安排,毕竟我不相信能担任管理员的用户是不知道管理员不活跃6个月就会除权的规定的,而且现在还有复任机制。Sanmosa Avec cœur 2022年3月25日 (五) 00:40 (UTC)
现在有复任机制,除权还可以再申请,紧一点应该是相当合理了。--Ghren🐦🕛 2022年3月22日 (二) 16:30 (UTC)
上次RFR的讨论是不是无疾而终了。--东风留言2022年3月23日 (三) 02:48 (UTC)

公示7日。--东风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16:21 (UTC)
不加我上面提到的在第五个月通知吗?这点在上面讨论应该是没人反对的啊。--AT 2022年4月4日 (一) 14:31 (UTC)
不是很敢确定,毕竟我没有在讨论串列出提议条文。--东风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14:57 (UTC)
反对AT的提议。缺乏显著效益,没坏别修。--章安德鲁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17:30 (UTC)
现在谈的基础是6+1+12,一个管理员要19个月不编辑这个权才能真正摘掉,有什么问题呢。--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05:15 (UTC)
不建议节外生枝或包裹提案。先将此案通过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4月5日 (二) 08:09 (UTC)
这是一个可以雪球的议案。--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08:46 (UTC)
当提案有显著疑虑或反对意见时,就明显不适合以雪球法则处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4月5日 (二) 14:56 (UTC)
很抱歉我缩排错了,我指的是加上{{subst:Inactive admin}}的议案。“可”只是一个建议而没有约束力,实际上在对话页留下字句也无不妥,不好意思。--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15:10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明确管理人员紧急除权的相关规则

因应前管理员Ws227因持续、大规模的不当操作而成为中文维基百科首位被紧急除权的管理员(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管理员user:Ws227滥用权限,擅自恢复因侵权删除的条目),以及此前就该前管理员的另一早前不当操作是否适用紧急除权程序的讨论,由于现行紧急除权程序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明确之处:

  1. “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断句不明;
  2. “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是否紧急除权程序适用与否的唯一判断条件;
  3. “一般紧急的情况”与“极其紧急的情况”的具体条件不明;
  4. 联络监管员取消单一管理人员的权限的人是否可同时多于一位;
  5. 联络监管员取消管理员权限时具体上应当仅使用一种或同时使用多种联络方法(该页面列出的联络方法有三种);
  6. 如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前已被发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后是否需要继续进行;

因此中文维基百科显而易见地有极为迫切的需要明确并调整管理人员紧急除权的相关规定。这里就上述的不明确之处给出我的个人意见:

  1. “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应断句为“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
  2. “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应作为紧急除权程序适用与否的唯一判断条件;
  3. “一般紧急的情况”与“极其紧急的情况”的具体条件应予以明确,具体条件可以详细讨论;
  4. 联络监管员取消单一管理人员的权限的人在一般紧急状况下不应同时多于一位;
  5. 由于联络监管员取消管理人员权限的人应当只有一位,使用一种抑或多种联络方法视乎该人自身认为是否有必要;
  6. 如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前已被发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后无需继续进行;

而根据我上述的意见,现提案修改《管理员的离任》方针如下:

现行条文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人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页面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媒体项目页面或维基媒体基金会认可的IRC聊天室通知元维基上的监管员(Steward),由监管员处理。而如果该名管理人员为介面管理员,则亦可以尝试寻找行政员。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该管理人员破坏了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Wikipedia:首页)时,这时候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向元维基申报直接取消该管理人员的权限。如果该名管理人员为介面管理员,则亦可以尝试寻找行政员。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经过在线的管理人员讨论后,直接联系监管员取消管理员权限,以下是联络监管员的方法:

紧急情况下的讨论可以在维基媒体项目页面(包括但不限于维基百科和元维基)、维基媒体基金会管理的IRC频道或邮件列表上进行,过程必须以文字或截图方式存档,并在情况许可之下适时向社群公开。如有拒绝、无理拖延或不能及时公开者,紧急解任将失效,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可以复权。如果社群中有任何自动确认使用者(被解任者除外)认为紧急解任不妥,可以按下面“解任过程”进行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结果将取代紧急解任的结果,程序结束前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不得复权。如果被解任的管理人员不服,他必须说服其他有资格投票者代为重新开始解任程序。本规定对一般和极其紧急的情况皆适用。

提议条文

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管理人员若:

  • 不断重复其错误,且他人无法与其沟通,使致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或
  • 已严重危害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

社群应当使用紧急除权程序解除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

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破坏一个或多个高可见性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中文维基百科的首页页面等);
  • 大规模破坏中文维基百科的页面内容;
  • 无理由大规模删除及/或恢复页面;
  • 无理由大规模封锁及/或解封用户;
  • 持续蓄意违反版权相关规定的行为;
  • 任何滥用傀儡的行为
  • 已、有机会或威胁构成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人身及/或私隐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非公开资讯保密协议》等),

如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行为等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线上的管理人员应先永久封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然后:

  • 立即经维基媒体项目页面或维基媒体基金会认可的IRC聊天室通知元维基上的监管员,由监管员处理该人的紧急除权事宜;
  • 在与其他线上的管理人员讨论后,直接联络监管员取消该人的管理人员权限;及/或
  • 不经任何投票而向元维基申报直接取消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而除非该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至本已适用永久封锁的情形,该管理人员的主帐户应在紧急除权后解封。如果该名管理人员为介面管理员,则亦可以尝试寻找行政员处理相关紧急除权事宜。以下是联络监管员的方法:

紧急情况下的讨论可以在维基媒体项目页面(包括但不限于维基百科和元维基)、维基媒体基金会管理的IRC频道或邮件列表上进行,过程必须以文字或截图方式存档,并在情况许可之下适时向社群公开。如有拒绝、无理拖延或不能及时公开者,紧急解任将失效,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可以复权。如该被紧急除权的管理人员在被紧急除权前已被发起解任投票,解任程序在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后无需继续进行。就算该管理人员在此前半年内曾被发起有效的解任投票但不通过,该管理人员仍可被紧急除权。

如果社群中有任何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被解任者除外)认为紧急解任不妥,该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过程”进行解任程序或恢复已发起的解任程序。如该人成功发起或恢复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结果将取代紧急解任的结果,程序结束前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不得复权。如果被解任的管理人员不服,他必须说服其他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代为重新开始解任程序。

以上。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16 (UTC)

@LuciferianThomasBlackShadowG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魔琴Wong128hk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27 (UTC)
“自动确认使用者”是否应改成“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成员”。--GZWDer留言2023年6月22日 (四) 14:43 (UTC)
@GZWDer:那部分是原文如此,我没有动,但我觉得这点可以开放讨论,如果社群的意见倾向于只有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成员才能反对紧急解任程序的话,那我会就此再调整提案。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46 (UTC)
同意“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成员”才能提有效的紧急除权提案,其他细项还没看。--西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1 (UTC)
@GZWDerLuciferianThomas:我重新看了一下,考虑到原条文有自相矛盾之处,已调整提案,具体用词为“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3 (UTC)
考虑到你维又报国安又compromise CU的前科,“极紧急状况”应加上“已构成或将有机会构成其他用户人身或私隐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NDA等”(可能帮我润色一下)--某人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9 (UTC)
@AINH:合理,已补充(虽然我写了“包括但不限于”,但能多明确一下的话就尽量明确本就是我的目标,我没理由不写进去),具体用词为“已、有机会或威胁构成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人身及/或私隐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非公开资讯保密协议》等)”。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5:06 (UTC)
我不认为此提案列出的“一般紧急状况”真的“紧急”到要直接除权,尤其是这些情况多数是单次违规,跟紧急情况本身“不断重复其错误”或“无法与之沟通”的要件根本扞格而难以成立。实际上,顶多上述所谓“极紧急状况”才真的称得上是“紧急情况”,但我亦不认同以当前这种形式直接“列举”事项,未见有必要如此。作为基本“绕过”社群共识形成过程的非正常程序,紧急除权之构成条件必须相当严格,且应仅在情况最严重而本地社群难以因应之时方得行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22日 (四) 15:22 (UTC)

承认该方针需要修订,但对于“紧急情况”的解释过于宽泛,恕不能支持该提案。

这条紧急除权是类似于IAR的兜底条款,不应该也没必要规定过细。每个人的常识就能解决,而应当避免极度理性地一条一条找法条找依据。就拿此案来说,一开始Ws227只是恢复一个条目时,没有多少人支持此案适合紧急除权;然而Ws227开始到处回退管理操作删除页面时,大多数人就认为应该紧急除权了。这不是法条规定什么的问题,终归到底这种紧急措施还是基于社群的共识。

Sanmosa君在其它版也提到虫虫飞滥用傀儡案应该适用紧急除权,认为虫虫飞未被紧急除权是社群无力处理自治事务的表现。我倒不这样认为。虽然我承认Sanmosa君在紧急除权这方面有着敏锐的嗅觉,但是这种“尽早处理滥用”的策略并不会得到共识支持。紧急除权方针允许任意自确用户对除权流程提出异议,并举行罢免投票;而我们知道虫虫飞罢免案得到了压倒性的反对,请问如果那时虫虫飞确实紧急除权了,是不是于事无补?

好了我们现在再来看S君提案的问题:过度解释“一般紧急情况”。

“一般紧急状况”指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已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但未达到严重危害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破坏单个中文维基百科的页面内容,或小规模破坏中文维基百科的页面内容;
  • 无理由删除或恢复单个页面,或无理由小规模删除及/或恢复页面;
  • 无理由封锁或解封单个用户,或无理由小规模封锁及/或解封用户;
  • 单次蓄意违反版权相关规定的行为。

我们来对比一下管理员解任条件: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条目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力违反保护方针,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相异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 不合理而随意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过删除候选直接删除文章,但确定为可快速删除的条目等方针允许情况除外。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力,没有主动回避。
  •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需要是:
    1. 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2. 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3.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
    4. 仅限于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

如你所见,管理员解任条件不仅要求被解任管理员有滥用权力的行为,还要求“屡次发生,屡教不改”。就这样,社群还必须要走程序三请五劝,到客栈发言联署,到投票页答辩互煮,然后再投两周票。如果这项规定通过,管理员稍有滥权就马上会被滑坡理解为“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从而提请紧急除权。我相信任何一个监管员看到这种情况都会莫名其妙。

Sanmosa君主张“‘澄清紧急除权的使用条件’纯粹是认为有拨乱反正的必要”,然而类似“拨乱反正”的举措只可能导致维基百科脱离“共识”行事。

这条方针应该怎么修?作为今日下午有幸吃瓜的用户,我认为有以下两点:

  1. “一般”和“极其”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别无二致,应该合并。
  2. 维基系统早就更新了,紧急处置的第一步应该是任一管理员对滥权管理员无限期封禁。对于只需除权无需永封的,应通知监管员除权后解封。

不过不修应该也没什么关系,这条方针从设立到第一次使用花了七年,七年很多事情会发生,相信下次遇到这种事情(希望不会)社群能找到正确的应对方式。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22日 (四) 15:41 (UTC)

其实既然管理员职责以及一般解任要求已经写明于其他页面,那干嘛再多想一套“紧急情况”出来,既有条文中“尤其是在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这一句够用了,顶多做一些文辞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22日 (四) 15:53 (UTC)
@魔琴:紧急除权并非2015年设立,2015年的修订只是把条款从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移到了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紧急除权条款提议于2008年3月2008年5月正式成为方针。--GZWDer留言2023年6月22日 (四) 16:21 (UTC)
啊 感谢指正。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22日 (四) 16:25 (UTC)
暂时有以下意见︰
一、翻查当初“紧急除权”草案讨论草案表决期间之讨论,之所以分开“一般”及“极其”紧急,是因为曾经设想“一般紧急”仍需数名在线管理员同意才能递交申请;而“极其紧急”则毋须前述步骤。个人颇肯定及认同上列魔琴君所言,请将两者合并,两者基本上无分立必要,紧急情况亦无可能再进行任何投票。
二、认同草案第一点——“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应断句为“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
三、第四点及第五点,即“联络监管员取消单一管理人员的权限的人在一般紧急状况下不应同时多于一位;”及“由于联络监管员取消管理人员权限的人应当只有一位,使用一种抑或多种联络方法视乎该人自身认为是否有必要”,似乎未见反映于草案之中;不过也好奇为什么不应同时多于一位?正如本次提案,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处理,是有多位用户协助才能成事。
四、草案将“一般”及“极其”紧急提案人身份分别列为“管理人员”及“任何人”,如点一所列,经合并后,建议统一为“管理人员”。
五、“如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前已被发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后无需继续进行”与原有条文重复,未见有需要加入。如认为略有不清晰之处,建议修订原有条文处理。
以上。--J.Wong 2023年6月22日 (四) 17:46 (UTC)

上面一下子出现这么多的意见其实也在我预期之内,一来这议题本来就有很大的讨论价值,二来我这里本来就ping了好几个人,三来我放了讨论连结到解任讨论那边。因此,已参考自2023年6月22日 (四) 15:06 (UTC)后发表的意见调整提案。@Ericliu1912魔琴Wong128hk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这里是专门回复Ericliu1912的内容:就“我亦不认同以当前这种形式直接‘列举’事项”这点意见,我觉得单看Ws227是否适用紧急除权程序的讨论已经能说明条文完全不举例会引申用户理解上的困难和分歧,因此新条文确然有举例的必要性。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这里是专门回复魔琴的内容:就“请问如果那时虫虫飞确实紧急除权了,是不是于事无补?”这条问题,相信大家也知道虫虫飞的解任案是由监管员通知中文维基百科社群虫虫飞滥用傀儡引起的,但依现行的紧急除权规则确然于事无补,因此显得调整紧急除权的相关规则极具必要性,这点我也有在提案中体现(“该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过程”进行解任程序或恢复已发起的解任程序”)。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哦我还没看到这点。那么如何判断理由是否合理?到时候除完权社群再因为理由合不合理吵起来?紧急除权这种特别措施必然需要社群复核,现有方针说“有异议再走RfDA投票”自然是“雪球”精神。即,若无异议就视作一次全票通过的RfDA投票,若有异议自然需要通过正规程序复核。再看看RfDA投票规定“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也只说要给理由,没说需不需要合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23日 (五) 05:43 (UTC)
我的想法是毕竟有个行政员在看着,那行政员自然是有办法“判断理由是否合理”(i.e. 镇场子)的。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09:17 (UTC)
这里是专门回复Wong128hk的内容:(3)这点我放弃了,拟议条文既无正式指明,那就是没特别规范。(5)未见“与原有条文重复”之处,请明示。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其实为什么需要这个紧急程序呢?出现这种问题封掉;又或者是封掉再除权之后,然后走流程不就好了吧。英维的那个程序在管理员失去管理权之后,还会放去仲裁委员会讨论,中维这套程序,极端的情况之下基本上连管理员讨论都不需要走,这也太不妥。--Ghren🐦🕒 2023年6月23日 (五) 07:03 (UTC)
@Ghren:‘如果社群中有任何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被解任者除外)认为紧急解任不妥,该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过程”进行解任程序或恢复已发起的解任程序。’-某人 2023年6月23日 (五) 07:59 (UTC)
我知道有那句。但是那句话是如果有异议,那就走流程,而不是即使社群没有异议也继续走流程。--Ghren🐦🕓 2023年6月23日 (五) 08:41 (UTC)
前提是社群有办法且愿意组成一个仲裁委员会或类似的东西。由于社群无法如此,社群只能预期有一个“极端的情况之下基本上连管理员讨论都不需要走”的紧急除权程序。这是社群的共业,我无力且无义务就此提案处理你说的那件事。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09:23 (UTC)
整理提案条文,同时根据意见合并了两种情形,加入了“喜闻乐见”的兜底条款。文中标绿的内容是相对于原提案的修改。
提议条文

如遇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线上的管理员应当执行紧急除权程序

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破坏一个或多个高可见性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中文维基百科的首页页面等);
  • 大规模破坏中文维基百科的页面内容;
  • 无理由大规模删除及/或恢复页面;
  • 无理由大规模封锁及/或解封用户;
  • 持续蓄意违反版权相关规定的行为;
  • 任何滥用傀儡的行为
  • 已、有机会或威胁构成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人身及/或私隐上的伤害(违反《非公开资讯保密协议》等);
  • 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或严重危害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的其他行为

紧急除权程序:

  1. 永久封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
  2. 立即经维基媒体项目页面或维基媒体基金会认可的IRC聊天室通知元维基上的监管员,由监管员处理该人的紧急除权事宜(若该名管理人员为介面管理员,可以改为行政员)
  3. 在与其他线上的管理人员讨论后,直接联络监管员(行政员)取消该人的管理人员权限,及/或不经任何投票而向元维基申报直接取消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4. 若行为不至于永久封锁,解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

以下是联络监管员的方法:

紧急情况下的讨论可以在维基媒体项目页面(包括但不限于维基百科和元维基)、维基媒体基金会管理的IRC频道或邮件列表上进行,过程必须以文字或截图方式存档,并在情况许可之下适时向社群公开。如有拒绝、无理拖延或不能及时公开者,紧急解任将失效,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可以复权。如该被紧急除权的管理人员在被紧急除权前已被发起解任投票,解任程序在管理人员被紧急除权后无需继续进行。

如果社群中有任何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被解任者除外)认为紧急解任不妥,该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过程”进行解任程序或恢复已发起的解任程序。如该人成功发起或恢复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结果将取代紧急解任的结果,程序结束前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员不得复权。如果被解任的管理人员不服,他必须说服其他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代为重新开始解任程序。

以下是我的提议1.紧急除权程序中“永久封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由行政员永久封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包括其傀儡账户)。如行政员不在线,可由管理员操作,后由行政员补操作。” “解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解封该管理人员的帐户(不包括应当封禁的账户,如滥用的傀儡账户)”,有点废话,但是明确点没有坏处,被封禁的管理员能封禁对自己执行封禁的管理员。2.“如遇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线上的管理员应当执行紧急除权程序” -> “如遇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无法与之沟通,或沟通后继续违反的,线上的管理员应当执行紧急除权程序”。——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3日 (五) 17:41 (UTC)
不要再写“永久”封锁了,可申诉的就不是“永久”而只是“不限期”。--西 2023年6月23日 (五) 18:00 (UTC)
WP:INDEF明确说了永久封禁和不限期封禁是同义词,所以用哪个无所谓。--GZWDer留言2023年6月23日 (五) 22:01 (UTC)
改是因为过去叫这个,所以才叫“或称”。同一段写明“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但“永久”(permanent)有“永恒不变”,跟“不限期”(indefinite)仅有“没有结束时间”的意思完全不同。--西 2023年6月24日 (六) 15:40 (UTC)
其实我更新后的提案也已经合并了两种情形,大家就完全不先看一下吗?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23:36 (UTC)
@Sanmosa……正常运作,社群应当使用紧急除权程序解除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如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行为等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线上的……其实是重复的,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其实是所谓“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之一。同时也没有明确指出“紧急除权程序”到底是什么,--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4日 (六) 17:07 (UTC)
(1)是重复没错,但有承上启下的作用。(2)“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与“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在条文中的实际效果是等义的,因此不适宜放入列举中。(3)“紧急除权程序”是由“如遇……”至“……尝试寻找行政员处理相关紧急除权事宜”的文段,我认为正常人能正常分析出这点。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0 (UTC)
@Sanmosa:正因为它们是等义的,所以才合并。不包括在与其他线上的管理人员讨论后,直接联络监管员取消该人的管理人员权限;及/或不经任何投票而向元维基申报直接取消该管理人员的权限?它们同属一个列表,语义上暗示了读者这些行为是并列的。--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5日 (日) 03:46 (UTC)
(2)我的意思是由于“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与“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在条文中的实际效果是等义的,两者是同一层级的,因此不能将前者置于与其同一层级的后者之下。(3)是包括的,我不明白你是怎样的阅读能力才会让你认为你提述的那两个部分不包括在内,既然那两点是(拟议)条文的一部分,那两点自然包括在内。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06 (UTC)

(!)意见,基本上同@Ericliu1912君的意见,不认为有举例的必要性,也不认为社群在是次事件存在理解上很大的困难和分歧。而且,上面所列举的行为也不见得一定是“紧急”,比如以下两个情况:

  • 先说一个必定涉及管理权的“无理由大规模删除及/或恢复页面”——如果某个管理员把许多个重定向页移到自己的用户子页,然后直接批量删除,这种形式的滥权往往要隔一段时间之后才会被发现,假设最后一次滥权之后的一个月后才被发现,滥权者在此一个月期间并未执行过更多的删除操作,而经其他管理员恢复有关重定向页后该滥权者也再没有执行删除;那么,此时还有没有紧急除权的必要?在我而言未必,顶多就是可能有投票解任的需要。其实,一个滥权行为是否谓之“紧急”,除了要看严重性之外,很大程度也要视乎被发现的当下状况和时机如何,不可能一概而论。
  • 再说一个未必涉及管理权的“持续蓄意违反版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事实上管理员也不一定需要管理权限才能作出侵权行为,如果该管理员的持续侵权行为衹是单纯透过编辑页面来加入的,那么紧急除权完全不见得有何即时的实质作用,因为紧急除权根本不会立即影响那位滥权者的编辑权限,纵使已对其实施封禁亦然(因为实质上是封禁故而立即阻止了继续侵权,并非紧急除权来阻止)。因此,在我而言,紧急除权必须是有关违规行为涉及到动用管理员权限(即删除、保护、封禁和其他高于一般用户的权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其他不需要动用管理员权限的违规行为根本不应该以紧急的方式除权,最多衹可投票解任。也就是说,假设Ws227今次没有使用“恢复”权限,而是透过一般用户都有的建立页面功能去重新贴回那些侵权内容(也假设是从来源直抄而非透过查阅已删除贡献功能);另又假设她之后没有利用“删除”权限,而是清空页面后加个{{delete}};那么,纵使她是蓄意干犯著作权方针,也无理回退了其他管理员的编辑操作,但仍不应该被“紧急除权”,而是应该照常走一次“解任投票”。可惜她实际上就是用了管理权限,那就真的无话好说……

总而言之,列举所谓的紧急情况,并不合适;将某一严重滥用管理权的行为不理三七廿一都要定性成“紧急”来处理并不见得合理;而把某一不涉及管理权的严重违规行为直接推定为有即时滥用管理权危险的“紧急”情况更属滑坡谬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4日 (六) 03:58 (UTC)

各位,就是这种想法导致了中文维基百科出现“社群无力解决自治问题”的情形。我就说回之前虫虫飞的事情吧,他滥用傀儡的事情其实也非常明显了,但那时候的社群竟然还能有好一堆人认为他没有错,我是真的打从心底里不相信现在的解任投票能够真正处理管理员滥权的情况。如果社群能笨得真相信他的话而完全不想办法明确紧急除权规则的话,那中文维基百科不用多久就会再一次被别有用心之人进行渗透,然而我们等得及再一次的基金会行动吗?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06:30 (UTC)
“我是真的打从心底里不相信现在的解任投票能够真正处理管理员滥权的情况”,紧急除权程序也不是用来处理这种问题的,怎么搞得跟动员戡乱条例一样。您应该提案修改解任投票章节,要求管理员滥权的时候解任投票只需一票支持即可通知元维基除权,我认为这种提案更加清晰易懂,当然也易于执行。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24日 (六) 17:24 (UTC)
你如果来这里只是打算来说这种只用于发泄情绪的言论的话,你倒不如从一开始就不要说这话。或许这样说吧:我其实更倾向于将紧急除权与解任投票的关系理解成CSD与AFD的关系,而现在的情况就像是CSD完全没有任何具体规定,而AFD鲜有能真正删到该删的页面的情形。这“紧急除权”的“紧急”就如部分F类“快速删除”的“快速”一样具备误导性,如果可以的话我也想改掉。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7 (UTC)
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30日 (五) 12:50 (UTC)
注:Cdip150声称其以上予以粗体的文段为其对紧急除权程序的应用时机的“个人意见”,而非其对现行紧急除权规则的个人解读,但其坚拒任何调整用辞以免生歧义的提议。任何人因“误解”Cdip150以上予以粗体的文段的“实际意涵”而引申的一切理解上的“错误”,依据Wikipedia: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含注释),我并无义务为此重新解释。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15:22 (UTC)
目前Sanmosa君最新草案,个人认为可付诸实施。明白Eric君及Cdip150君有所忧虑,但个人认为整段条例,应该整段理解,即是就算符合那些可能可以紧急除权之情况,同时也应该符合“紧急除权”之定义,即“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管理人员若:不断重复其错误;及/或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或已严重危害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社群应当使用紧急除权程序解除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如上面街灯君所举之例,就明显不符合“不断重复其错误”之“不断”。至于街灯君另外提到必须与动用管理员权限有关,“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句亦已涵盖。唯再细想,要达成“紧急除权”,三个要件应该是缺一不可。要件一︰争议或者错误操作不断;要件二︰无法沟通或拒绝沟通;要件三︰而相关操作对维基百科会产生巨大损害。如没有要件一,自然就不会需要沟通;亦不会有无法沟通之情况出现。所以定义中,不应该是“及/或”而是“及”。--J.Wong 2023年6月25日 (日) 04:30 (UTC)
@Wong128hk:刚才已按照你的意见稍稍调整了一下提案。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45 (UTC)
另外,我极度忧虑Cdip150对紧急除权的见解会使社群无法制止管理人员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人身及/或私隐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后违反《非公开资讯保密协议》)的行为与意图。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50 (UTC)
调整于2023年6月25日 (日) 06:25 (UTC)。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5 (UTC)
侵犯隐私实际上也可以透过一般的编辑操作来达成,如果某管理员衹是持续以一般编辑的方法去侵犯隐私,请问紧急除权实质上何以立即制止该管理员继续侵犯隐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5:56 (UTC)
@AINH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00 (UTC)
这里所说的侵犯私隐不是指一般编辑都可以进行的侵犯,而是好比说经修订版本删除等内容,甚至更高阶权限例如监督员和(如果中维重新有的话)CU等--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3 (UTC)
而且即使是以一般方法侵犯私隐也非常明显违反站内相关方针,亦证明相关使用者品行明显不称职作为管理员;我认为亦应紧急除权--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6 (UTC)
@Cdip150:那容许我出于我当时对AINH的话的理解与其原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入而局部收回我在2023年6月25日 (日) 04:50 (UTC)的原始留言,但我认为AINH上方所言有理。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3 (UTC)
@AINH:如果衹是证明相关使用者品行明显不称职作为管理员的话,那么投票解任就已经足够,并不足以说明是“紧急”的。--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9 (UTC)
恕不认同,如果其已展示其他用户的私隐就已经展现出其对法律方针的藐视。如此则应该即时褫夺其有可能发掘出更多私隐的途径。社群如果除权后想复核这是另话--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34 (UTC)
滑坡谬误,您不应假定:某管理员以一般用户身份侵犯私隐而被封禁后,一定会再用管理权继续侵犯私隐。--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6:40 (UTC)
@AINH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48 (UTC)
也不应该假定他不会。普通用户的私隐安全性一定凌驾于已经对其他用户展示恶意的管理员权限。重点还是管理员权限有能力对他人的私隐权造成更严重的破坏,且他已经展现对该私隐权破坏的意向--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1 (UTC)
@Cdip150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4 (UTC)
“已经展现对该私隐权破坏的意向”并不足以假定为“对他人的私隐权造成更严重的破坏”,一样是滑坡谬误。“普通用户的私隐安全性一定凌驾于已经对其他用户展示恶意的管理员权限”也不能说明必然有即时危险。--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30 (UTC)
就前者,“已经展现对该私隐权破坏的意向”构成剥夺免于恐惧的自由的要件。就后者,要是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真的都是这样想的话,我认为受OA2021中被全域禁制者迫害的人理论上完全可以因管理员(与社群)的不作为而追究WMF的责任,因为这显然违反了私隐条款。我有必要提示Cdip150他上面声称为“滑坡谬误”的推论中已有部分或全部因OA2021而已被验证为真确。另@AINH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7 (UTC)
OA2021我最多衹能视为个别案例,不认为足以作为全局证明。--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6 (UTC)
如果你能够承诺承担WMF一切因你错误声称为“滑坡谬误”的推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话,我可以认可你这句说话。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8:10 (UTC)
敝人认同Wong128hk君所说“‘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句亦已涵盖(必须与动用管理员权限有关)”,但很明显Sanmosa并不认同。
针对于三个要件,又或者把我第一个例改为这样:如果某个管理员在1月把许多个重定向页移到自己的用户子页,然后直接批量删除,到了2月才被发现,由其他管理员警告并恢复有关重定向页;9月,他又再把许多个重定向页移到自己的用户子页,然后直接批量删除,到了10月才被发现,并由其他管理员恢复有关重定向页,也提起了解任投票。到了此时,滥权者已符合“无理由大规模删除及/或恢复页面”,阁下提出的三个要件也应该已经达到,但还有没有紧急除权的必要?我的答案是:未必,因为没有足够迹象显示他会在被提起解任投票后的“短期”内再滥权,而投票解任程序的用时(一般少于2个月)应该不会长于他对上两次滥权之间的间隔天数(8个月)。--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5:56 (UTC)
我并不能认同“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可直接等同于“必须与动用管理员权限有关”,因为“权责”包含“权”和“责”,就算管理员没有动用管理员权限,只要他背离了作为管理员的责任,这也属于“违反(其)权责”的情形。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4 (UTC)
@Cdip150:如果可以的话,请也回应一下。@Wong128hk:如果可以的话,我想确认一下管理人员的“权责”是否包含“权”和“责”。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50 (UTC)
“权责”包含“权”和“责”的话,那“违反其权责”意思就是权力和责任皆违反。如果没有动用管理员权限,衹是背离了责任,那是则“违反其责任”而不是“违反其权责”,因为当中的权根本不在了,自然也不是权力和责任皆违反,而仅是违反责任而没有权力。所以Wong128hk说“‘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句亦已涵盖(必须与动用管理员权限有关)”,原来真的没有错。--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25 (UTC)
我无法认可你对“违反其权责”的解读。“不当用权”与“违反责任”两者本身显然地都是“违反其权责”的情形,不存在须同时“不当用权”与“违反责任”方构成“违反其权责”的说法,因为管理人员的责任来自于其权力。你这种说法无疑是在认为管理人员的责任与其权力不相干,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就此表示高度忧虑。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2 (UTC)
责任也分很多种,不是所有的责任都来自于管理权力,“违反责任”从来就不一定是因为“不当用权”,可以是其他方式达至“违反责任”,把其他方式都当成是“不当用权”自然也不见得合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59 (UTC)
容我再一次重申:“违反其权责”≠“不当用权”,因此你上方提述我“把其他方式都当成是‘不当用权’”违背实情。此外,我在这里提述责任时基本上都有特别强调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如我上方所言,“违反责任”本身是“违反其权责”的情形,故“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责任”是“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只要满足了“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就应当紧急除权,至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否来自于管理权力并不重要。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8 (UTC)
“管理员的责任”根本不能说明“违反责任”完全等同于“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而衹能说明“违反其责”,“至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否来自于管理权力并不重要”更是荒谬,都已经要涉及到权限的更改,怎么可能不重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23 (UTC)
“违反责任”的情形是“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点完全不需要任何的说明,因为这是正常逻辑下能直接推论的事。“涉及到权限的变更”没错,但这并不影响“至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否来自于管理权力并不重要”,因为虽然管理人员的责任来自于其权力,但并非所有管理人员的责任都牵涉到应用其管理人员专有权力(例如在移动请求中执行讨论共识,一般只牵涉页面更名权限,但页面更名权限并非管理人员专有权力)。或许这样说:“紧急除权”的更正确的说法是“紧急解任”。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8:58 (UTC)
或许我举个例:管理员在处理某移动请求时扭曲或漠视共识,将页面由A移动至B,并编辑重新导向页A,使非管理员无法将B移回A。这个管理员完全没有应用到任何管理人员专有权限,但他明显已违背管理人员的责任。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9:03 (UTC)
“因为这是正常逻辑下能直接推论的事”←当然不能,正常逻辑应该是“违反其权”、“违反其责”、“违反其权责”是三种不同的事情,需要有前两者的交集才能达至最后者。而您上面移动的例子,在我而言一样不适宜紧急除权。--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不认可你那套逻辑是“正常逻辑”,就有如当初我不认可“斯陶宁或混乱”有任何合理歧义一样。“违反其权责”绝非“违反其权”与“违反其责”的交集,而应当是“违反其权”与“违反其责”的父集。我上方举的例只是用于说明管理人员就算完全不应用任何管理人员专有权限,仍可违背管理人员的责任,至于是否适用紧急除权,这要看他行事不当的严重程度。比如如果他不断大量如此不当处理移动请求,而且他也拒绝与任何其他人沟通,这种情况我认为就算根据现行规则也应该紧急除权,但如果我上方提述的任何一个条件未能被满足,那显然并非应用紧急除权的情形。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09:47 (UTC)
别忘记并非所有的错用权限都必然有责任要追究,同理违反责任亦并不必然是错用权限所引致,所以解释为父子集是完全错误的逻辑。至于“比如如果他不断大量如此不当处理移动请求,而且他也拒绝与任何其他人沟通”,在我而言依然是不适宜紧急除权,封禁和召开投票解任已足够。--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56 (UTC)
容我再一次重申:“违反其权责”≠“不当用权”。我自然知道“违反责任亦并不必然是错用权限所引致”,我连例都举了,但“并非所有的错用权限都必然有责任要追究”这点我此前从未听闻,我认为你有必要解释。此外,我接下来9日的时间基本上不太能看中文维基百科这边,因此请预期我接下来9日都不可能回应你和其他人的任何留言,但我可以确认一点:如果你就“(违反)权责”的具体意涵毫无改变看法的打算的话,你可以预期我永远不可能认同你的想法,因此如果你打算让我接受你的想法的话,请你尽早死心,除非Wong128hk真的完全认可你的见解。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10:04 (UTC)
很简单,错误封禁自己(已构成错用权限)后立即解封,那么会不会被追究?显然不一定。还有现在是您提案修改方针,那应该是您争取讨论参与者的认同,而非如此反过来,庄闲还不懂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14 (UTC)
好,“并非所有的错用权限都必然有责任要追究”这点你说得没错,但我相信我们应该也已清楚意识到紧急除权的应用条件(之一)是“不断重复其错误,且他人无法与其沟通,使致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你说的这个情况至少未能满足“不断重复”、“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这两个要件,难不成你认为我真的觉得这种情况就要紧急除权?请不要把我想成这么笨的人。理论上我确然要“争取讨论参与者认同”,但共识只考虑正确合理的意见,因此我没理由为了一些不会提出正确合理的意见的人而浪费时间,Wikipedia: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含注释)保障我这种处理方式的正当性。由于此事事涉大是大非,我必须要在捍卫社群与普通用户权益这件事上保持必要的强硬,有些东西牵涉到我的原则和底线,我无法退让。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10:25 (UTC)
另外,我接下来的9日真的非常忙碌,我真的完全不可能有任何回应,因此就算你觉得有必要,也请不要再回应我,我真的没时间看。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10:27 (UTC)
最后回一个:即使如此,仍不代表您把“违反其权责”理解为父子集为正确逻辑,一个逻辑不一定会因您多定几个要件而改变根本。而且讨论者的意见是否正确,绝不能由您一个人来断定,而是所有讨论者。--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33 (UTC)
今天这个讨论串也回应最后一次:我的逻辑正确与否也同样由社群判断,至少我看得出来这里显然不止我一个人认为你的逻辑是有问题的。由于我实在完全不信任你的见解与解读,Wong128hk对“(违反)权责”的具体意涵的解释会显得非常重要,我在(至少)9日后决定调整提案与否以及如何调整提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解释。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10:39 (UTC)
个人觉得两位都将事情弄得太复杂啦。首先,此条文零八订立至今只用了一次而已。将来不见得会变得常用。解任表决不竟是社群有权责任免管理人员之体现,而紧急除权实为不得已之举措。所以可以解任表决当付诸表决,以体现社群任免之权责。至于,当中细项诸如侵犯私隐之举,姑勿论动用权限,就算只是将用户私隐张贴出来,就已经违反<<骚扰方针>>,可处以永久封禁。封禁以后,紧急情况就已经解除,那自然可以继续表决。紧急除权只是其中一个选项,应该配合其他方针考虑。--J.Wong 2023年6月25日 (日) 10:54 (UTC)
@Wong128hk:哎,你终于出来啦,那我就再回应多若干次吧,但明天开始我确然是没法回应了。不过我看Cdip150都把你“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句话当成神主牌一样供奉了,但我实在是完全无法认同他的理解,因此可能还是需要你帮忙判断一下我、Cdip150跟AINH三人究竟哪人的理解比较正确,以及各人各自正确的部分有哪些。Sanmosa 欢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务 2023年6月25日 (日) 11:07 (UTC)
“至于,当中细项诸如侵犯私隐之举,姑勿论动用权限,就算只是将用户私隐张贴出来,就已经违反<<骚扰方针>>,可处以永久封锁。封锁以后,紧急情况就已经解除,那自然可以继续表决。”@Wong128hk阁下此段的意思是否:假如封禁之后没有发生更多侵犯私隐事件,那就不应该紧急除权,对吗?如是者,现时的提案明显有修改的必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1:25 (UTC)
@Wong128hk:要不我的提案你看情况直接接手处理吧,我这9日因为个人因素基本上完全管不了,顶多就只能看看讨论。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6月26日 (一) 00:27 (UTC)
所以现行提案是哪一个版本?另外我也打算自己草拟一种较为简洁的版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25日 (日) 06:55 (UTC)
@Ericliu1912:我的理解是现时有两个提案版本同时存在,但社群主要讨论我的版本。欢迎你提出你自己的提案版本。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3 (UTC)
我有个问题,如果管理人员在讨论中面对自己的质疑时持续使用像“你这个表演对维基百科运作的无知的用户最好别来这里”这样的违反WP:文明WP:不要人身攻击的高压发言且屡劝不听,是否需要紧急除权?我认为无视行为方针的管理人员很容易滥权封禁或者以封禁相威胁批评自己的用户,有大量贡献的一般用户的无视行为方针的行为能严重破坏协作氛围,拥有管理权限的话危害会更大。--Lanwi1Talk 2023年6月26日 (一) 05:11 (UTC)
我个人认为不需要,紧急除权应该作为最后逼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封禁之后他已停止攻击,那实在看不出有即时的危害,故而毋须紧急除权,交由投票解任即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06:28 (UTC)
@Cdip150:如果长年违反方针的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讨论页、电邮、傀儡等途径继续攻击,还需要紧急除权吗?--Lanwi1Talk 2023年6月26日 (一) 12:15 (UTC)
投票解任。禁止编辑自己讨论页功能已可阻止通过自己的讨论页继续攻击;而电邮、建立傀儡并非紧急除权可以阻止的。--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13:00 (UTC)
就前半句,要是那个管理员真要滥权的话,“禁止编辑自己讨论页”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因此这情况其实需要紧急除权。就后半句,我同意你的看法。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4:00 (UTC)
“禁止编辑自己讨论页”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 fact?--Xiplus#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4:53 (UTC)
或许是我记错了吧。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6:22 (UTC)
就亲身经验而言之,认为议题有必要明确和细分关联议案及讨论,厘清具体何种情形下之疑似抵触行为守则,可构成申请紧急干预之要件。--约克客留言2023年6月26日 (一) 07:25 (UTC)
  1. 程序上可否在未除权的情况下直接indef在任管理员(我知道现在管理员已经没有unblock self权限,我问的是中维的本地程序
  2. 管理员在被封禁后(不论是否永久封锁)可否仍然使用其权限?包括阅读已删除页面及已删除修正版本甚至更高阶权限如监督权等
先谢-某人 2023年6月26日 (一) 05:47 (UTC)
  1. WP:INDEF,我们还有WP:IAR
  2. 我记得好像只能反封禁那个封禁自己的管理员?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26日 (一) 08:24 (UTC)
一、个人认为并无不可。管理员只是受到社群信任之用户,若然违反方针,致使需要永久封禁,那就唯有如此。
二、在下也不知道。不过,基金会一向重视用户私隐。若然确实牵涉用户私隐,特别是违反《非公开个人资料存取政策》及《非公开讯息保密协议》,个人认为基金会及监管员都会相当重视。至于管理员可阅读之已删版本照道理不会有私隐之顾虑。
三、在下仍认为处理方案要视情况而定。细节稍有不同,处理方案已经可能会天差地远。现在是没办法定得太细。当然有些原则是要恪守,例如能表决时当尽可能交付表决。紧急除权应为最后手段。
以上。--J.Wong 2023年6月28日 (三) 02:43 (UTC)
现在的解任条件还包括“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败,必须在该次解任投票期结束至少6个月后,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我觉得如果管理人员在解任失败后再犯,可以紧急除权。--Lanwi1Talk 2023年6月29日 (四) 02:11 (UTC)
@Lanwi1:我以为已经涵盖了,但这点我感觉可以稍稍补充一下。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6月29日 (四) 23:06 (UTC)
反对,现行方针并无类似但书。如果再犯,为什么没资格再被解任,却有资格紧急除权?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6月30日 (五) 12:49 (UTC)
因为紧急除权是防止管理人员(极短期内)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手段,这完全是为了中文维基百科能正常运作。我拒绝任何移除但书的提议,这是确保中文维基百科稳定性的必要条件。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1日 (六) 00:46 (UTC)
明确紧急除权相关规则的目的也包括防止钻空子,之前有人钻过空子,详见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范/第2次。--Lanwi1Talk 2023年7月1日 (六) 11:53 (UTC)
反对,解任失败后再犯并被发现后,也不能单独足以代表在新的解任案酝酿期间会在极短期内再滥用权力,而且上一次的滥权和再一次的滥权在情节上以及适用之规则上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应当交由投票评估。而且,就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范/第2次为例,就单看当时的解任理由,范君所涉及之再违规行为并未涉及管理员权限(建立并滥用傀儡、使用电邮和第三方网站泄漏他人私隐),这完全不是紧急除权可以阻止的事情。而且,从贡献日志,范君于第一次解任失败之后再被发现滥用傀儡后,应该也没有滥用过管理权,也在客栈被提起初步的解任提议后并没有再进行过任何管理操作,也无人表示过在整个空窗期与解任投票期间他有透过管理员专用的功能查看私隐及泄密(不然当时的解任理由为何完全没有提到期间有出现过管理权的滥用问题?),那么,在那段期间使用紧急除权的作用何在?范的案例反倒不能说明一个管理员即使再犯就一定有紧急除权的需要,顶到最顶也衹能说明短期内有再犯同一规则的机会,但不能合理推定其会短期内改以使用管理权的形式继续再犯,是故仍衹适宜投票解任而非紧急除权,即使被之前失败的解任投票保护期阻却亦然。至于上面有人提到要防止钻空子,这应当是修改规则让人可视乎某些情况下忽略6个月直接展示新一轮投票的理由,而不足以是紧急除权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2日 (日) 09:00 (UTC)
我所说的“解任失败后再犯”当然包括滥用管理员权限,例如有个管理员因滥权解除大量被无期限保护的页面(以高可见性页面、高风险页面、被活跃中的LTA破坏的页面居多)而被提出解任案,解任失败后再次滥权解除保护,怎么解决解任失败后钻空子再次持续滥权?只有紧急除权。--Lanwi1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1:02 (UTC)
Lanwi1有理。紧急除权的规则应尽可能以一般用户(无管理权用户)的利益为依归。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3:55 (UTC)
若Lanwi1阁下的意思是“解任失败后再犯”需具备“滥用管理员权限”作为必要条件,那么若某管理员被解任失败后再次进行 阁下所指的行为(即如您所说的“解任失败后再次滥权解除保护”),其实已经可以动用现有的WP:解任条件中的“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败,必须在该次解任投票期结束至少6个月后,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其间针对被解任者提出的解任案皆无效。不过如果出现紧急状况,紧急解任仍然适用”来进行紧急程序便行,不见得有甚么需要改的。注意紧急除权本来就不受六个月的限制,换句话说所谓的空子应该并不存在。--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2日 (日) 15:14 (UTC)
我倒是觉得这但书值得在紧急除权的部分重复一次,毕竟有些人看紧急除权规则时不会看同页的其他地方。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6:24 (UTC)
既然“看紧急除权规则时不会看同页的其他地方”的话,那自然也不会看到“6个月”,显然这并非重复一次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4日 (二) 23:38 (UTC)
但很奇怪的一点是大家不知为何通常能记住“6个月”,但不能记住但书。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3:43 (UTC)

这里还是讨论得有点乱啊,那我就参考我之前的做法来个社群调查吧。以下是我就上方讨论或谈论过的东西想问大家的问题,请大家单纯地就问题本身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要基于任何的现行规定(不然我问的这些问题就完全没有意义):

  1. “已、有机会或威胁构成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人身及/或私隐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非公开资讯保密协议》等)”的情形是否应当将管理人员紧急除权的情形?(我留意到有一位管理员特别反对并抵触这种做法,但我也看到除我以外不止一位用户表达实行这种做法的必要性,因此我觉得我有必要问一下其他用户他们的意见是怎样的。)
  2. “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中的“权责”应当如何理解?应是“违反其权”与“违反其责”的交集、“违反其权”与“违反其责”的父集,抑或其他的理解方式?(我上个问题的附注中提述的那个管理员对“权责”一词有著我认为非常独特的解释,而他的那种解释方式对我而言是非常不利于一般用户的,因此我觉得无论社群大体的看法如何,我的草案最后必须要给“权责”一词一个说明具体词义的注释。)
  3. 条文是否因免于引申用户理解上的困难和分歧或其他理由,而存在列举部分(常见)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的必要性?如是,则现时Sanmosa的提案(位于讨论串顶部)的列举方式有否任何可改善之处?(因为我看到某几位管理员对举例特别反感,而且在已有Ws227是否适用紧急除权程序的讨论的情况下依旧认为条文完全不举例不会引申用户理解上的困难和分歧,所以我觉得我还是需要其他用户的意见,来看看举例是不是真的对一般用户有帮助,以及有没有更好的列举方式。)
  4. 是否存在任何管理人员未实际应用管理人员(专有)权限但(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点有些微妙,因为巡查、回退等权限是包含在管理员权限内的,也就是说管理人员不能兼任巡退员,所以如何釐定“管理人员(专有)权限”是一个可讨论的点;另一点是除我以外的个别用户认为存在管理人员未实际应用管理人员(专有)权限但(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比如问题一的情况,因此我也有些好奇其他人的具体想法是甚么。)

以上,希望大家踊跃回答。我暂时不打算发表自己就这四个问题的回应,毕竟我在四个问题的附注(用于解释发问理由)中说得已经够多了。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48 (UTC)

(:)回应
  1. 如果已经利用管理权侵犯私隐(如把已被删除的私隐内容屡次直接恢复),可以紧急除权。但如果没有利用管理权侵犯私隐(如张贴从电邮取得的个人私隐),则衹可以投票解任(因为有关行为不是紧急除权可以阻止)。
  2. @Wong128hk:“‘紧急除权程序用于快速应对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其权责的情形。’这句亦已涵盖(必须与动用管理员权限有关)”、@Lanwi1:“‘解任失败后再犯’当然包括滥用管理员权限”,所以谁的想法才是独特的?请众定夺。本人还是认为应有权有责,若要令“权责”成立,其行为必先涉及“权限”。
  3. 否,没有必要。正如Wong128hk君说:“细节稍有不同,处理方案已经可能会天差地远。现在是没办法定得太细。”即使是同类的滥权行为,是否达到紧急情况,还是要看很多细节,不能说“因为以前管理员A屡次作出滥权行为X而被紧急除权,所以现在管理员B屡次作出滥权行为X也都一定要紧急除权”来一概而论。(单从Ws227的案例来看,看来并没有引申用户理解上的困难和分歧或其他理由,基本上起初大家都认为不需要紧急除权[仅Sanmosa一个认为需要],直至及后Ws227再滥权为止。但这不代表当初大家认为不用紧急除权的看法有错,因为最初的已知事实的确不足以让大家预测得到进一步的滥权;Ws227这次衹能算是孤例,不见得能够证明甚么)
--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4日 (二) 23:38 (UTC)
你应该是无意的,但我感觉你发表的留言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引导性,这可能会导致其他用户回应时向著你引导的方向回答。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3:45 (UTC)
我想有关问题在讨论拉票签名的时候已说过:若有人认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处,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观点,甚至直接反驳我的回答;而即使有引导性,若然引导正确,则本身就不是问题。至于有没有引导和引导得正不正确,也不应仅由您一个人妄下结论,交给大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0:32 (UTC)
你倒也不用说到“妄下结论”这个地步,毕竟我的原话用的是“似乎”与“可能”这类表示不确定的意思的词,这也完全是我的个人感觉,而且也有一定可能是错觉。当然,如果你认为社群实在是已经到了连个人感觉和敲棺定论也分不清楚的情况,我倒也不是不能调整措辞。但还是必须说一点:我之所以希望排除任何的引导性是为了听到多元观点,如果社群被个别意见引导的话,引导正确与否并不是重点,但可以肯定在这种情况下我难以听到多元观点,这会完全无助于我考量如何调整提案(因为我需要多元观点用于对比,我相信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需求),那这个社群调查也变得毫无意义了,希望你能够理解我的立场。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18 (UTC)
“若有人认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处,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观点”,从来没有规定大家回答时一定要参考其他人已作的回答,而即使人家真的参考了亦可以觉得我的意见不对,故无从谈起影响多元观点。而不论您有否用到“似乎”与“可能”,揣测回答人的用意(这里就是揣测我的用意是可能在引导),而非针对回答人意见本身的实质对错,不论您的揣测是否带有恶意,其实都不适当,这衹会带偏整个讨论,正如您在上面已折叠的内容一样。--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2:41 (UTC)
不,我这里完全没有揣测你的用意,我从一开始就开宗明义地说了“你应该是无意的”,我单纯是认为你可能不为意地用了引导性的语句而自己没有留意(也就是我认为你本即无意刻意引导),而非认为你可能用了引导性的语句且意在引导,如果你认为我的想法是后者,那我再一次声明我完全没有,我这里没有任何一句说话有过这样的意思。你大可以不领我提醒的情,但这不代表你可以这样恣意推定我揣度你在刻意引导。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4:22 (UTC)
估计人家“可能无意地做了某些事”实际也是在揣测,揣测的内容从来就不一定要含有故意的、也不一定要有肯定性。--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4:52 (UTC)
虽然我认为这种“揣测”比起你一开始以为我在做的那种揣测并没有你说得那么“不适当”,毕竟我一开始就只是打算想提醒你留意一下用词,但如果你确实仍然认为这种“揣测”不适当的话,我就这种“揣测”对你构成的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5:25 (UTC)
@Cdip150:不好意思,我刚刚临时增补了第四题,虽然我已经大概知道你的答案会是甚么,但毕竟你已经答题,我还是需要通知你一下的。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42 (UTC)
认可第一点之;权责范畴,应当根据当事者之竞选承诺,明文明确管理员行为之授权和约束范围,以及具体个案过程反映之记录等共同决定,而由此而言之,第三点之列举是必要的。
第四点可能因为本地显而易见之各自表述及系统性缺陷,较为复杂,因为关键看,维基礼仪和互动等通行行为准则等之维基基础,是否可以不偏不倚地通用和运作,因应社区内诸种行为实际之,可能存有不相称且逻辑缺乏自洽等之影响,无论管理权力产生及监管关系、权限运用标准、权力程序运用、规制干预编辑等方面,如是关联对应未能尽责之推力如OA2021般而继续对社群参与产生与理想情况不对等之系统性威压,如主轴为持续敌视、释出怨恨及片面规制等针对不同于其系统偏好之维基项目和活动,基于以上而重复活跃地搬龙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罗织名号而维系持续干预、骚扰以上标的之环境,是以应当继续严正检视。--约克客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5:09 (UTC)
@LuciferianThomasAINHGhren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0:56 (UTC)
@魔琴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0:58 (UTC)
我的回答基本与街灯君相同。第四所述问题,如果管理员滥用巡、退权造成严重破坏也应适用紧急除权。巡、退员本身就是带有部分管理权限的用户,管理滥用巡、退权即是滥用管理权限。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7月13日 (四) 04:55 (UTC)
@Wong128hkEricliu1912 --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7月9日 (日) 01:33 (UTC)
我的回答基本上与魔琴君相同。Ws227被紧急除权的原因是持续滥用管理员权限且拒绝沟通,没有尽到使用管理员权限相关责任(如管理员听到要求解释操作理由后逃避责任)也是常见的罢免理由,若要明确紧急除权相关条件,只明确常见的涉及滥用管理员权限的就够了。--Lanwi1Talk 2023年7月14日 (五) 13:05 (UTC)
不好意思,由于我最近接触到了一些我现在才知道的资讯,请大家再给我多一点时间,并容许我先不让这讨论串存档。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9日 (三) 00:35 (UTC)

管理员离任方针“沟通无效”,“事件48小时”的计时起点,与难被看到的非直接回复 的解读分歧

提案人不愿意接受沟通内容,认为要求不被满足还是提起罢免,这样该给谁判断

修改管理员解任程序

现行条文

解任程序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 联署:7日内,必须收集至少7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解任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满7人联署后解任案方为成功提出。一旦收集到7名联署人,则立即进入下一阶段。7日后仍未有足够联署者,被提解任人无须答辩,解任案自动失效。
(...)
  • 收回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提议条文

解任程序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于客栈对相关管理员提出不信任动议,并说明理由。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提出不信任动议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条件:解任申请必须在不信任动议提出至少48小时之后才能立案,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当事管理员亦可在这段期间在此期间尝试说服提案者及社群放弃解任。若果当事双方在此阶段内达成共识,解任申请自动失效。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提案者可进入下一阶段征求联署。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 联署:7日内,必须收集至少7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解任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满7人联署后解任案方为成功提出。在此期间被解任人仍然有权游说联署用户放弃联署。一旦收集到7名联署人,则立即进入下一阶段。7日后仍未有足够联署者,被提解任人无须答辩,解任案自动失效。
(...)
  • 收回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提案背景可见Mys解任案的后续争议。简单说说改了什么,基本上就两大方向:

  1. 明确界定“48小时”冷静期是由提出不信任动议起计,而非事件发生后起计 (这亦是近年所有解任案的计算方式)
  2. 取消“沟通无效”以及“内容不符/合理”的硬条件
    • 相关管理员即使有沟通并不代表其自动免于被弹劾。先例有如先前虫虫飞解任案中,即使相关管理员很积极沟通,并不能代表其可免于滥用傀儡的相关责任。
    • 若果解任案理由不合理,相关解任在联署阶段就会被挡下来,先例有如KOKUYO解任案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合理与否”以及“沟通有效与否”应该由社群整体决定,而非由一个利维坦决定。联署本身就是共识流程,尤其解任机制作为社群制衡管理员权力的程序,更不应该由行政员矫正此共识产生流程,否则长久下去将很容易变成官官相卫。

-某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12:34 (UTC)

(+)赞成 在下认同上述解读和理据。
  1. 在下认为新提议内容分与原来方针没有矛盾。新提案内容只是按:1.原来方针内涵, 2.近年的案例(虫虫飞解任案,KOKUYO解任案)对原来方针解读,做更清晰的解读, 避免社群解读分歧。
  2. 在下进一步观点详细表述在社群就此的初步讨论中: Wikipedia_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Mys_721tx#提案人不愿意接受沟通内容,认为要求不被满足还是提起罢免,这样该给谁判断?Wikipedia_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Mys_721tx#探讨_管理员离任方针“沟通无效”,“事件48小时”的计时起点,与难被看到的非直接回复_的解读分歧
  3. 关于原方针“积极沟通”的解读: 提案人没发有关解职正式沟通通知或者通知48小时的时间内,提名解职。这可以认定提案人没有“积极沟通”。这种情况下,提案人的提案申请过程就违反了方针。如果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的对有关解职正式沟通通知没有回应或者没有按大家习惯性公认(common sense)的直接回应。这可以认定仅仅只是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没有积极沟通”。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没有“积极沟通”, 不应该终止联署和后续投票过程。
  4. 关于按原方针和案例,“沟通无效”的认定人是提案人个人。 如果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即便“积极沟通”, 但回应不足说服和影响提案人(参照近年进入联署阶段的类似案例: 虫虫飞(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 7联署,联署通过, 15支持),Jimmy_Xu(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 0联署,联署流产), KOKUYO(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2联署,联署流产)),仅仅提案人就判定“沟通无效”并正式申请解职。 但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可以在联署阶段继续沟通(特别应该“积极沟通”),影响可能的联署人,甚至使得已签名联署人放弃联署,“往粗略共识的方向协调”, 使得社群不支持解职,使得联署流产(近年案例:Jimmy_Xu, KOKUYO)
  5. 关于新修订内容中提到,取消“沟通无效”以及“内容不符/合理”的硬条件,实际只是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以更明确地解读出:申请阶段的 沟通无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 的判断是提案人个人不是其它多人或者行政员。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如上提到的虫虫飞等案例中判断,是提案人个人),明确了案原方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于否谁来判断?的答案。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2:47 (UTC)--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5:02 (UTC)
(!)意见,为什么只能绑定48小时?如果刚好两位都很多话想说也非常积极讨论但是毫无共识,时间到就无论结果旧继续下一步连署的意思吗?连署可以7日,答辩只设定48小时的原意是?
(-)反对“提出”一段的新增内容,看来就是允许翻旧帐了。--Mafalda4144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5:47 (UTC)
48小时是原本就有的内容,而且我已经新强调“至少”,双方很多话想说很积极讨论可以继续讨论呀,条文从来都没有强制48小时后就一定要开始连署。提出一段的新增内容都是原本就有的内容,只不过是从“条件”移至“提出”。而且要求弹劾需要提出证据也有错?--某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16:03 (UTC)
“翻旧账”,WP:RfDA已经列出了合理的解任理由,翻不翻旧账和“程序”一节的规定无关。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9月30日 (六) 16:48 (UTC) +1 --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7:01 (UTC)
但就WMLO案例来看,就是各自解读,无论有没有结果时间到了就下一步,另外,既然这次事件会被当成关键参考重点,若是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的VIP们,到客栈发起解任讨论了,同时也比照参考此次,尽到通知义务后发起连署,试问,无论过或不过,管理员们光是处理这些就饱了,无理提报又不能冷处理不回应等等被说没沟通,平常还有生活其他事要忙,终于上线了得要先赶紧“沟通”,这样没人敢担管理员了,有种动不动就要被抓出来讨论是否滥权,更不用说修订内容模糊地看来就是可以翻旧帐啊。--Mafalda4144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20:07 (UTC)
@Mafalda4144新修订内容只是解任程序没有涉及翻旧账,有关内容在WP:解任条件: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0:56 (UTC)
基本上(+)支持,但对修订能否通过抱有怀疑。--YFdyh000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9:41 (UTC)
支持需要厘清但(-)反对当前建议条文。当前建议条文看来是“方便成功解任”而不是“方便争议解决”,完全背离原先意义。
  1. 原先解任程序(包括动议、连署)等写事件发生后48小时才开始是就是为了避免“提了解任才讨论”这一无助争议解决的流程顺序,新条文变相一来就开始解任,喊打喊杀,更变项要胁管理员(不论解任是否合理),以您维环境不可能促成有效讨论,应保留“事件发生后48小时才开始解任程序”(包括动议、连署)的要求而不是“解任动议48小时后才开始连署”。
  2. 反对移除“沟通无效”的条文,但应扩宽为“沟通无效或社群普遍认同违规事实情节严重”以涵盖社群对于特定管理员行为严重违反方针指引一事主流无异议的情况,如明显滥用管理员专有权限(如保护、封锁等),或构成一般用户很可能会因而被封锁的违规情况(如滥用多重帐号)。
--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23:49 (UTC)
@AINH
参考路西法人和您的意见提出折中的修订方向:
  1. 条件: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解任投票。
  2. 用NoteTag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
  3. (删除)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1:41 (UTC)
反对一切试图剥夺行政员终止讨论的权力。WP:行政员行政员须具备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的能力。若剥夺行政员终止权则整个RfDA形成“无王管”,不论程序不当、拉票、解任理由显然不当强行联署解任(暴民式解任)等诸多原因显然应该终止流程都无法处理,最终还是得上元维基吵,根本是本末倒置。--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0 (UTC)
OK,那么删除第三条。--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2 (UTC)
@LuciferianThomas您是否可以同意上面两条?--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2:20 (UTC)
同意,但需先判断什么是“沟通无效”。--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3:06 (UTC)
我认同Gluo88在上面提出的“沟通无效的判断人是提案人”。下一步联署可作进一步验证。
我的理解是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0月2日 (一) 08:10 (UTC)
那么任何一个提案人即可死活不同意沟通有效,从而必然构成此条件以继续弹劾。由提案人判断是否沟通有效有显然的利益冲突。--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8:17 (UTC)
下一步联署可以做进一步验证,也就是可以加上一句“联署人应该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了“沟通无效”的定义,提案人依然可以因为利益冲突无视这一定义。--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0月2日 (一) 08:26 (UTC)
所以根本从头到尾都不应该由提案人去确认此一条件,而是应与当前进行的RFA一样,沟通过,联署完,先由行政员确认再开始后续解任流程。--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9:26 (UTC)
联署失败或雪球关闭足以应对,以前不是没有过。达成联署的重大争议,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员决断所能所应解决的,除非出现傀儡等额外问题而暂停。如果出现继续沟通可行,应允许联署人撤回。--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8:30 (UTC)
“显然不当强行联署解任”显然需要讨论共识。如果讨论不充分,我不反对行政员暂停投票流程并推进继续讨论,但不赞成以没有共识的理由(观点)终止流程。目前看,流程终结后未有明显“沟通程序”出现。--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8:46 (UTC)
感谢你的调解但冷静期反而不是我修订的核心。你把冷静期加长到一星期甚至半个月我都不反对,但任何形式的硬条件都必须去掉。如我所说:难道虫虫飞因为很积极沟通,所以弹劾案就不成立了吗?--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17 (UTC)
现行条文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提议条文

条件: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解任投票。

@AINH您可能理解错了,申请不是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需要紧接事情发生的48小时去提出,而是改成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有尝试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之后提出,不要求紧接着事件发生去提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4 (UTC)
好的,但如我所说:时间定义真的不是我最著重的地方--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36 (UTC)
如您所举例,积极沟通但是没有达成共识或者双方没有互相理解谅解,属于有效沟通吗?所以我们要明确定义这个有效沟通是什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39 (UTC)
基本上,任何程序都只是为了确保有足够沟通,确保该管理员与社群之间之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
另外,前置程序,无论是多少人联署,是应该确保所列“罪状”成立,经过审核,才进入下一阶段。
投票由始至终都应该只是扮演最后确认的部分,而非“我觉得罪成”,“我觉得无罪”,大家不是陪审团。
做到以上三点,才对得起“解任投票是最后手段”这句话。如果你们能做到上述三点,还敢有人跳出来说无效,我也不会再留在这个社群。
以上。--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0 (UTC)
btw. 离题一下,所以mys的沟通如何?是大家都觉得说了几句已经解决?还是怎样?不会是实质问题没解决,先来讨论程序一番吧?--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9 (UTC)
苗君已在RFDA讨论区释出讨论善意,有部分用户已参与相关讨论。--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2:07 (UTC)
参照近年进入联署阶段的类似案例: 虫虫飞沟通如何?
关于按原方针和案例,在申请阶段,“沟通无效”的认定人是提案人个人。 如果被提名解职的管理员即便“积极沟通”, 但回应不足说服和影响提案人(参照近年进入联署阶段的类似案例: 虫虫飞(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 7联署,联署通过, 15支持),Jimmy_Xu(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 0联署,联署流产), KOKUYO(提案人认定沟通无效,2联署,联署流产)),仅仅提案人就判定“沟通无效”并正式申请解职。--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02:10 (UTC)
关于“mys的沟通如何”,在联署阶段,要看其理据对联署人和潜在联署人的说服力,由社群这些人初步判断是有问题的可能性。--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02:23 (UTC)
我针对的真的不是mys,我亦无意对mys展开第二次弹劾。退一步说即使这次修订通过我都不会尝试推翻这次的结果,毕竟不溯及既往。我针对的,and no offence,是行政员有权依自主判断而强行中断任何弹劾过程的过大权力--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3 (UTC)
问题是关于确保所列“罪状”成立于否谁来判断?
在下理解是通过三个阶段才能最终由社群判断。 提案人只是原告,本社群大多数的解任案例都是失败的,管理员绝大多都无罪。如果要求,前置程序确保所列“罪状”成立(=预先猜出通过三个阶段才能最终由社群判断的结果), 以往90%案件都无法进入联署阶段。--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02:08 (UTC)
“审核”,又是回到那个问题:由“谁”审核?行政员吗?如果行政员觉得“罪状”不成立但社群觉得成立这矛盾又如何调解?--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9 (UTC)
个人想法是,修正方针可以是,将模糊不清的部份修订得更为明确,而不是将之解释范围形成更大的洞。
早先另一位被紧急除权的管理员,有先被提报到不当的行为,而且该名管理员是同样事件的累犯,对吧?若要检讨管理员过去的错误,就事论事和对事不对人的基础下,个人认为是“同样的错误一犯再犯,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社群更大困扰”来检视管理员是否适任问题,这样才不会被钻空翻旧帐,也不构成无限上纲,
所以在所谓的48小时沟通期之前,管理员们也是帐号使用者,可以走完相应流程后,也就是讨论页提醒和提报至不当的行为,前两项以及来到客栈都没回应,就真的构成拒绝沟通,看来真的不适任了,更不用说一直犯同样的错误。
如果状况严重到得直接略过流程,相信社群的判断也会很明快的。
还是说管理员不能先被提醒,被提醒就是直上客栈走任免流程?个人想法是,管理员只是获得管理权限的使用者,当然他们本该更谨慎面对方针和指引,偶有误判,若都能修正都好说,但不能因为这些人有头衔权限,就要把他们的行为放大来看。--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07:16 (UTC)

(!)意见 新修订内容(取消“沟通无效”以及“内容不符/合理”的硬条件)实际只是将原方针模糊不清的部分按历史案例修订得更为明确

  • 如: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以更明确地解读出:申请阶段的 沟通无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 的判断是提案人个人,如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如上提到的虫虫飞等案例中判断,是提案人个人),明确了案原方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于否谁来判断?的答案。
  • 新修订内容会减少管理员行使裁量时引起在社群引起大的争议可能性。 这种社群大的争议, 耗费多个管理员行政员和社群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3:03 (UTC)

折中方案 旧版

现行条文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提议条文
  • 条件: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已发起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注 1]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出解任。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注解

  1. ^ 此处征求社群定义,需明确写在方针中。

参考双方意见的折中版本。--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3:49 (UTC)

能否加回颜色HL显示此提案增修了哪些条文?--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2:44 (UTC)
由于条件和提出的上下顺序做了修改,所以有点不知道要如何标记………--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27 (UTC)
修改了高亮,并删除未变化的部分(应该未变化罢)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2日 (一) 16:39 (UTC)

(!)意见 关于“事件”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可能应该如下解读。

  • 条件:申请人必须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 (注: 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在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和该管理员应该尽量积极沟通,相互积极回应对方质疑。 只有在此沟通无效[注 1]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解任投票。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 注 1: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 申请阶段的“沟通无效”否由提案人个人判断。--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4:21 (UTC)
    Gluo所言本末倒置。先提出除权再讨论完全无助任何争议解决流程,更是与“解任投票是最后手段”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14:27 (UTC)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 在下理解是争议解决通过三个阶段才能最终由社群判断。 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请是个人行为。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申请阶段的“沟通无效”判断, 是方针赋予社群个人的权力
  • 本社群大多数的解任案例都是失败的,管理员绝大多都无罪。如果要求,前置程序确保所列“罪状”成立(=预先猜出通过三个阶段才能最终由社群判断的结果), 以往90%案件都无法进入联署阶段。联署阶段判断才进入社群行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4:38 (UTC)
    @Gluo88我有一个问题,您认为这个折中方案,是否比现行方针稍微更好一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4:43 (UTC)
    在下认为您试图作出比原方针更清晰的表述形式. 在下仅仅希望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作出比原方针更清晰的表述形式。不希望与原方针和历史案例有冲突。感谢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4:50 (UTC)
    对于放松时间长度等,没有异议。--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4:56 (UTC)
    那个注一,各位都不认为可以先提报到不当的行为吗?如果有问题要沟通,在这个时候应该就可以有共识了。--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5:36 (UTC)
    • 按照原有的方针和历史案例,情况似乎如此: 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请是个人行为。在申请阶段,关于“沟通无效”的判断,是方针赋予社群中的个人的权力。否则,绝大多数历史案件都无法进入联署阶段(90%)。
    • 关于您之前提到的“朝着粗略共识方向协调”,按照原有方针和历史案例,那是在联署阶段进行的。联署阶段可以有效筛选掉不合理的提案。
    • 申请阶段的沟通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行为。联署阶段的沟通, “朝着粗略共识方向协调”,是被告与社群之间的行为。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6:17 (UTC)
    您能否先以正常文法整理您的语言,除了还是本末倒置以外还有一样是看不懂。--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16:01 (UTC)
    多谢指正,已经改了。关于回答的内容,在下感觉自己只是按照原有的方针和历史案例解读而已。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6:18 (UTC)
    也一并回应某人Gluo88君,其实问题真的不是由谁审核,而是有没有审核,该不会告诉在下,哪个所谓不信任动议以及联署是已经尽了社群审核、把关之责吧?上面多番强调,联署有效筛走不合理提案,但抱歉,连最基本审核及分析都没有。恕在下直言,感觉就像在起哄。完全看不到“联署有效筛走不合理提案”。另外,麻烦不要再跟我提虫虫飞,如果他那也叫沟通,在下也无话可说。
    至于我问Mys后续,也不是要各位提二次弹劾。而是既然诸位都已经去到觉得此人留不得,觉得问题非沟通可以解决,为什么没有任何后续行动。在下实在很不解。所以连分析跟指出问题都不干,大家是期望问题凭空消失?--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3:09 (UTC)
    在下想请各位想想什么是解任程序。解任投票真的不是判断管理员有没有违规之理想场所。解任投票的问题是“支持解任与否?”不是“管理员有违规与否?”请想想分别在哪。--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3:23 (UTC)
    • 多谢您的回应和解释。“其实问题真的不是由谁审核,而是有没有审核”,我认同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按照原有的方针和历史案例,情况似乎是: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请是提案人个人判断(=没有审核)。初步社群审核在连署阶段进行。
    • 关于完全看不到“联署有效筛选不合理提案”,按照原有的方针和历史案例,联署只是筛选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阶段筛选。
    • 同意“解任投票不是判断管理员违规的理想场所”。同意 解任投票的问题是“支持解任与否?”
    • 在下的主要关注是解任程序本身与原有方针和历史案例的一致性,而不是个案本身。其他人主要也是由于“沟通无效”的解释和判断权的分歧,而主要质疑终止投票的措施
    • 在下个人感觉,如果社群目前无法就如何明确解释原方针达成共识,可以暂搁置问题,仍旧运用原方针及参照历史案例处理。即使在解释上有分歧,给大家更多时间思考,以后遇到争议再讨论。
    • 不知社群中有谁对英维的解任申请的条件熟悉? 是提案人个人判断(=没有审核)?还是社群判断?还是管理员判断?也许社群可以思考和调研一下,看看其方法和理据。
    • 只是个人浅见而已。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0:08 (UTC)

已根据意见重新修改提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25 (UTC)

(!)意见 在下目前想到两点:
  1.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 但是 NoteforRFDA发生之后( 注:NoteforRFDA发生之后当然也是事件发生之后), 尝试沟通不到48小时, 历史按案例,会认为不满足申请条件。应该清晰化为:
    "申请人必须在NoteforRFDA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2. 注 1: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 申请阶段的“沟通无效”否提案人个人判断。" 或者去掉注 1,按历史案件的惯例来判断。
  3. 只是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以更明确地解读,没有新变化。上面建议隐含: 无论事件发生之后,或NoteforRFDA发生之后, 都不能立刻申请,都需沟通至少48小时。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04 (UTC)
以上Gluo88之留言曾于2023年10月2日 (一) 04:15 (UTC)修改,因修改后造成讨论扭曲而以绿色背景色注明为留言后新增。--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7:03 (UTC)
请停止发表本末倒置的看法。阁下现在的提案正正就是容许用户在事件发生后立刻发NoteforRFDA即提起除权,而不是先沟通后除权。--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

本人(LuciferianThomas)回复前此处原有留言,因用户在回复后删除并重新留言造成明显扭曲讨论,故恢复回复当下存在之留言以证。--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7:03 (UTC)

(!)意见阁下的“请停止发表本末倒置的看法。”让我很不舒服。

  • 每个人的看法都是主观的,在下认为:阁下对在下这种评价“请停止发表本末倒置的看法”,不应该。
  • 把在下的看法加上“本末倒置的看法”评价, 用"请停止"这样的命令式的? 在下都不知道怎样形容才好?
  • 如果相互都是用这种方法指责对方, 如何能进行理性的文明的讨论?
  • 不知我是否能继续讨论。在下敬请社群发表看法.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28 (UTC)

管理员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WP:解任方针的条文,是客观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主观的看法”的空间。持续推动先提解任后解释的就是将方针的基础给掀开,妥妥的本末倒置。--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36 (UTC)
(!)意见阁下的“请停止发表本末倒置的看法。”让我很不舒服。
  • 每个人的看法都是主观的,在下认为:阁下对在下这种评价“请停止发表本末倒置的看法”,不应该。
  • 把在下的看法加上“本末倒置的看法”评价, 用"请停止"这样的命令式的? 在下都不知道怎样形容才好?
  • 如果相互都是用这种方法指责对方, 如何能进行理性的文明的讨论?
  • 在下敬请社群发表看法, 关注文明讨论的问题。关注把和自己相反的意见加上“本末倒置”的标签, 阻止对方发表与其相反的意见。
  • 不知我是否能继续讨论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38 (UTC)
批评阁下“本末倒置”就成了不文明,显然的滑坡谬误。每逢被批评就给批评者冠上不文明的高帽,跟WMLO滥用“文明”指控有何分别?阁下一再执意推行违反方针原则的意见,甚至为了营造我没事找事、“不文明”的形象两次在我回复之后更改自己留言,请停止扰乱讨论正常秩序。--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7:17 (UTC)

已再一次修改条文,使其贴近原方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8:36 (UTC)

旧版已被放弃。--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日 (二) 17:14 (UTC)

折中方案 新版

现行条文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提议条文
  • 条件:申请前必须已发起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注 1]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出解任。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注解

  1. ^ 此处征求社群定义,需明确写在方针中。

@AINH不知道您是否认可这个版本。--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9:00 (UTC)

修改了高亮,删除了未更动的部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2日 (一) 16:56 (UTC)
已再修改,试图贴近AINH的提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日 (二) 16:37 (UTC)
我还是认为应该将所有硬条件都删除。即使保留“只有沟通无效”为折中也不是不能,但还是回到一开始的两大问题:
  1. 由谁判定?
  2. 怎样判定?何谓“沟通无效”?
这两个问题没有清晰定义还真的很难说“是否认可”--某人 2023年10月3日 (二) 16:06 (UTC)

鉴于有人把和自己相反的意见加上“本末倒置”的标签,用"请停止"这样的命令式, 阻止对方发表与其相反的意见。和鉴于其随后的做法,为了保持文明讨论的气氛, 在下退出讨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11:13 (UTC)

各方意见总结

某人:

  • 取消沟通无效以及内容不符/合理的硬条件。
  • 行政员与社群判断罪状是否成立存在矛盾怎么办。

Mafalda4144:

  • 不绑定48小时。
  • 不允许翻旧帐。
  • 破坏者们尽到通知义务后发起连署,管理员们光是处理这些就饱了。
  • 可以先提报到不当的行为。

路西法人:

  • 避免提了解任才讨论,保留事件发生后48小时才开始解任程序。
  • 反对移除沟通无效的条文,但应增加社群普遍认同违规事实情节严重。

落花有意:

  • 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
  • 联署人应该检查程序是否合规。

YFdyh000:

  • 联署失败或雪球关闭足以应对。
  • 达成联署的重大争议,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员决断所能所应解决的,除非出现傀儡等。
  • 应允许联署人撤回。

J.Wong:

  • 确保有足够沟通,确保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
  • 确保所列罪状成立,经过审核,才进入下一阶段。
  • 投票由始至终都应该只是扮演最后确认的部分,大家不是陪审团。
  • 联署连最基本审核及分析都没有,看不到有效筛走不合理提案。

Gluo88:

  • 历史案例中沟通无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的判断是提案人个人。
  • 联署筛选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阶段筛选。

意见可能会遗漏、删减、理解错误的情况,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日 (二) 17:57 (UTC)

才看到。咱先说咱的观点:绝对禁止联署期被提名解任的管理员游说取消联署。私以为这和拉票行为没有区别。--忒有钱 凪のあすから 10th Anniversary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8:19 (UTC)
冷静期不是我修订的核心,纯粹在Mys后续争议有此讨论我顺带划入去一并修改。我对此本身没有什么意见--某人 2023年10月3日 (二) 18:23 (UTC)

括号内为附注
某人:

  • 取消沟通无效以及内容不符/合理的硬条件。(沟通无效由提案人判断;内容不合理由联署人判断)
  • 行政员与社群判断罪状是否成立存在矛盾怎么办。(已是社群判断)

Mafalda4144:

  • 不绑定48小时。(没有绑定)
  • 不允许翻旧帐。(解任条件已限制)
  • 破坏者们尽到通知义务后发起连署,管理员们光是处理这些就饱了。(即使现在也可以满足要求就发起联署,即使不满足他也可发到客栈,无视他们)
  • 可以先提报到不当的行为。(提报到客栈)

路西法人:

  • 避免提了解任才讨论,保留事件发生后48小时才开始解任程序。(申请前必须已发起沟通至少48小时)
  • 反对移除沟通无效的条文,但应增加社群普遍认同违规事实情节严重。(没有移除;紧急除权可处理)

落花有意:

  • 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已写在总结内容)
  • 联署人应该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要求联署人需审核)

YFdyh000:

  • 联署失败或雪球关闭足以应对。(已写在总结内容)
  • 达成联署的重大争议,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员决断所能所应解决的,除非出现傀儡等。(社群解决;傀儡由行政员解决)
  • 应允许联署人撤回。(已写在总结内容)

J.Wong:

  • 确保有足够沟通,确保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已写在总结内容)
  • 确保所列罪状成立,经过审核,才进入下一阶段。(联署人审核,并要求提供分析确保联署人已审核)
  • 投票由始至终都应该只是扮演最后确认的部分,大家不是陪审团。(已写在总结内容)
  • 联署连最基本审核及分析都没有,看不到有效筛走不合理提案。(要求联署人审核并提供分析确保联署人已审核)

Gluo88:

  • 历史案例中沟通无效/确保所列罪状成立的判断是提案人个人。(已写在总结内容)
  • 联署筛选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阶段筛选。(已写在总结内容)

综合上方意见,互相融合、抵消之后的结果:

  • 申请前必须已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确保有足够沟通。
  • 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提案人认为所列罪状成立及沟通无效后提报到互助客栈。
  • 社群普遍认同违规就会参与联署,联署人应该审核所列罪状后提供联署理由及分析,投票做最后确认;联署人也可自行决定撤回联署,联署及投票会筛选掉不合理提案。出现傀儡这类复杂情况由行政员暂停。--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日 (二) 19:06 (UTC)

总结版

根据上方结果的修订案:

现行条文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 联署:7日内,必须收集至少7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解任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满7人联署后解任案方为成功提出。一旦收集到7名联署人,则立即进入下一阶段7日后仍未有足够联署者,被提解任人无须答辩,解任案自动失效。
提议条文
  • 条件:申请前必须已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沟通无效[注 1]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出解任。
  • 提出:由一名自动确认用户在互助客栈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联署:7日内,必须收集至少7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联署人应检查解任申请的理由及证据,确认符合解任条件,并提供联署理由满7人联署后解任案方为成功提出。一旦收集到7名有投票资格的联署人,则可以进入下一阶段,亦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适当延长几日联署期,从而推迟进入下一阶段,以期社群进行更多的沟通。联署期间,联署人也可自行决定撤回联署。7日后仍未有足够联署者,被提解任人无须答辩,解任案自动失效。惟怀疑联署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重新进行一次联署。

注解

  1. ^ 沟通无效即当事人之间没有共识,问题并非沟通可以解决。
由下列人员修订:
原始版本。--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日 (二) 20:01 (UTC)
内容已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4日 (三) 01:47 (UTC)
再一次修改,增加行政员可要求重新进行一次联署。--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4日 (三) 03:04 (UTC)
内容已修改,依据LuciferianThomas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4日 (三) 13:19 (UTC)
再加一句补底,路西法君会否仍认可此版本?-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14:25 (UTC)
按照魔琴所说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5日 (四) 04:45 (UTC)
按照Mafalda4144意见修改及小修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7日 (六) 10:38 (UTC)
(应该)最后一次修改,补充“没有共识”认定,@SanmosaLuciferianThomasYFdyh000各位是否同意?-某人 2023年10月13日 (五) 07:40 (UTC) 先撤回-某人 2023年10月13日 (五) 08:06 (UTC)

(+)支持-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02:17 (UTC)
这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共识”又如何认定?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10月4日 (三) 08:13 (UTC)
再次重申,“争议”不应是发起解任管理员的原因,“经社群确认滥用编辑或管理权限”才应是主因。--西 2023年10月4日 (三) 11:06 (UTC)
虽然有点无限回圈感,但也是想知道,当事人之间看来没有共识时该怎么办?没有共识就进行联署是可以的?没有缓起诉观察期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4日 (三) 11:30 (UTC)
怎么就不可以了?巡退都没有甚么“缓起诉观察期”,怎么管理员的门槛比巡退还宽松了?--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12:19 (UTC)
所以是无论有没有聊出个结果,只要发起人觉得时间到了还是没共识,就是进行下去,对吗?即使被提报者觉得我有在进行讨论了,也还是要看发起人的感觉,我的理解没错吧?--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4日 (三) 13:02 (UTC)
我认为“确实符合解任条件”更加清楚一点,也能回应上文的要求。“不合理[地...]以封禁相威胁”和“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两项似乎不算“滥用编辑或管理权限”……但如果改成这样这句似乎说了等于没说……🤔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4日 (三) 19:18 (UTC)
副知@AINHLuciferianThomas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4日 (三) 19:19 (UTC)
封锁本是管理权限,不合理的封锁威胁(即,并非基于方针指引而以封锁胁迫其他用户)则属于“有明显意图滥用管理权限”。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分开说,前者违反社群共识的部分属于滥用编辑权限;违反礼仪则除了失控的辱骂和人身攻击,否则因人人道德标准不同,几乎不可能会有社群共识表明违反礼仪,多数只能构成“争议”,而非常明显(如前述情况)则可归类滥用编辑(专案或讨论页)权限。单纯的“争议”不必然构成“滥用编辑权限”,但“滥用编辑权限”则必然造成“争议”,解任针对的必须是滥用权限而非争议。--西 2023年10月5日 (四) 07:29 (UTC)
这样更改后,除了稍稍让解任流程更清楚一点之外,又有什么实质性改变?--Yining Chen留言|贡献2023年10月6日 (五) 09:32 (UTC)
让方针更清楚,也符合当初的设立的精神,双方都不反对,就是最好的改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6日 (五) 13:22 (UTC)
但注解一,还是没有说明,有在沟通但没共识之下,还是要进行下去吗(也没人壳以回答啊~),我先前说的缓刑或观察接近这个意思,若有在沟通了,是否能暂缓,观察其后续行为呢?还是大家就认为就是进行下去,反正投票即正义?--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7日 (六) 02:27 (UTC)
原本的方针也没有写观察期,而且谁来宣布停止联署进入观察期,仲裁委员会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7日 (六) 02:33 (UTC)
巡退都没有甚么“缓起诉观察期”,怎么管理员的门槛比巡退还宽松了?有沟通就是免死金牌?那么虫虫飞是不是也不能弹劾了?--某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02:58 (UTC)
“是否能暂缓,观察其后续行为呢”,解任投票完成但失败就是暂缓,等于存在意愿解任,但无明确共识(过半支持),且间隔至少6个月是相当长的观察期了。--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7日 (六) 07:24 (UTC)
已经参考您的意见做出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7日 (六) 10:46 (UTC)
(+)赞成--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7日 (六) 07:26 (UTC)
我知道理念已经是这样,但可否明文写进去“沟通无效由提案人判断”-某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07:45 (UTC)
这不对吧,明显会增加扰乱,谁都可以主观认为无效或必然无效并提案。至少要有局部共识。如果要书面化,比如要求(建议)确认可能获得至少2人联署——根据观察近期讨论,比如有人提议或赞成;否则可能被雪球关闭——比如明显扰乱,明显仍在有效沟通(需有进展),或者3日后无联署趋势(仅为想法,未必明确约定)。--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7日 (六) 08:07 (UTC)
好像可以公示了? 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4日 (六) 14:01 (UTC)
我想补充一修订,但明早才能发布。--西 2023年10月14日 (六) 17:51 (UTC)

路西法人的提案

原标题为:共识取代个别群体自行判断版本

建议修订如下:

提议条文
  • 讨论并确认社群共识:任何自动确认用户均可在有管理人员疑滥用编辑或管理权限时在互助客栈其他板发起讨论。发起讨论时务必在涉事管理人员之用户讨论页发送{{talkback}}通知,涉事管理人员应参与讨论并解释行为[注 1]。社群应基于事件发生当下的社群共识或基金会全域方针讨论管理人员行为,并在公告栏通知社群。[注 2]社群在产生管理员行为有所不当的共识[注 3]时,应同时讨论行为是否符合解任条件[注 4]。为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已讨论过而未达成行为不当共识(包括被驳回及无共识)的同一事件不应重复讨论及发起解任。[注 5]
  • 发起解任提案:任何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资格”)的用户可在事件发生超过48小时,且社群已有共识确认符合解任条件后发起解任提案。解任提案须接续上方要求的讨论,清晰以“解任提案”为题[注 6],并在公告栏通知社群。提案在七日内获得至少七名合资格用户联署,并由行政员确认社群有关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的共识(即确认没有有效反对意见被无视)及联署有效(即不受拉票、作弊或其他不当行为影响),即可进入解任程序之下一阶段。

注解

  1. ^ 涉事管理人员未参与讨论解释行为可被视作默认指控。
  2. ^ “事件发生当下的社群共识”包括方针与指引及其原则、讨论区共识、被驳回的提案、其他用户同类行为的处理等;“基金会全域方针”包括使用条款行为通则等。不应以事件后新产生的共识回溯指控管理人员滥用权限。
  3. ^ 共识不要求一致同意,但兹事体大,作出结论时必须考虑各方意见:若支持方的论述未有过往的明确共识支撑指控,或反对方确能以对事件发生当下的社群共识的合理理解论证行为恰当,均不能构成“已达共识”。
  4. ^ 此处只应讨论是否符合条件以启动后续程序,而非直接讨论是否需要解任。
  5. ^ 社群可仅达确认行为不当之共识,而不即时发起解任提案。若未即时发起解任提案,则只能在下次再出现行为不当的共识时发起解任,而非容许随意在讨论后若干时间突然发起解任。
  6. ^ 提案题目不应以其他同义词(如“不信任动议”、“罢免动议”)替代以确保无理解上的歧义。

--西 2023年10月15日 (日) 02:14 (UTC)

@LuciferianThomas可否提供比较条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03 (UTC)
副知对总结发表意见用户,@AINHYFdyh000Mafalda4144魔琴Yining ChenSanmosa,打扰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07 (UTC)
另外我想确认您的提案有没有相对满足上面一些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27 (UTC)
最新的看来可以没有什么意见。--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15日 (日) 04:59 (UTC)
补ping@忒有钱Wong128hk落花有意12138Gluo88。(应该没有遗漏吧…)--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5:04 (UTC)
行为问题议案提交人应该通知涉事管理员参与讨论;涉事管理员应该参与讨论。其他大致同意。--J.Wong 2023年10月15日 (日) 05:37 (UTC)
已补充。--西 2023年10月16日 (一) 05:00 (UTC)
我对行政员仍有权守尾门还是有保留但总体不反对--某人 2023年10月17日 (二) 04:44 (UTC)
我似乎看不到“由行政员确认社群有关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的共识”的规矩有社群共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10月17日 (二) 05:02 (UTC)
不反对由行政员总结确认守尾门。--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0月17日 (二) 12:18 (UTC)
呃,原先没共识现在不是就是在产生共识吗?--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05:14 (UTC)
我当时以为你正在赶著把这提案送去公示而已。不过就算如此,我现阶段还是看不出来任何产生“由行政员确认社群有关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的共识”的共识的倾向。毕竟最近出争议操作的就是行政员,行政员“守尾门”恐怕并不能解决背后真正的问题。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41 (UTC)
背后真正问题是社群在未有确认符合解任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强推解任案而非行政员出争议操作,该解决的问题是社群需要把最最最基本的共识做好才来要求别人。--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7 (UTC)
你自己在下面提到“行政员需处理复杂情况下的共识和执行讨论共识”,但当时的情况是行政员的处理引起相当多用户的异议,无论背后情况如何,这显然属于行政员处理不当的情形。另外,你自己也在下面提到“行政员本质上也是管理员”,因此行政员(作为管理员)也同样会有机会被提请解任,行政员“守尾门”似乎有不避嫌的问题?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53 (UTC)
当时的情况是行政员的处理引起相当多用户的异议:行政员方针原文是“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且不是“流程不当”需要共识,而是“流程恰当”没有共识。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已经联署或表明支持解任的用户不会对“流程不当”提出异议,这是毫无意义的反驳。--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0 (UTC)
第二句话看不懂。寻求流程的共识可以,但应该看看过往解任有多少是充分认可应该发起解任投票的,反对解任者几乎必然认为解任理由不成立,从而不能成立共识。解任联署本身就得到一些共识了,之后该看更大范围的共识,完全不需要强求一个充分共识。--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2 (UTC)
第二句反过来说:已经联署或表明支持接任的用户几乎必然会对于任何“流程不当”的议案提出异议,所以说“行政员在最近一次RFDA的处理并非因“流程不当”存在共识,而是因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程恰当”的必要条件不存在”。
反对解任者几乎必然认为解任理由不成立,从而不能成立共识。:提案早已清楚表明必须是以事件当下共识为基准,若无非基于过往共识的反对意见是无效的。
解任联署本身就得到一些共识了:解任联署只有支持区,反对票完全无效,不可能称作“得到共识”。--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0 (UTC)
你还是没有回应我对于不避嫌的问题的意见。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49 (UTC)
WP:避嫌是说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请问这里哪里同时使用了双重身份了?除了被提解任的管理员,其他人都完全没有避嫌的需要,请不要捏造限制。--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2 (UTC)
假如A行政员与B行政员有著非常友好的关系,当B行政员被提请解任,而A行政员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见)为依据作出解任案无效的决定时,虽然作出这个决定本身需要行政员身份,但因为这个决定本身是违背社群的意见的,A行政员实际上也运用了普通用户的身份表达意见。换作是以前的话,我倒是不太认为会有行政员做得出这样的事情,但现在的情况实在无法让我对行政员放心。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28 (UTC)
最可笑的是,管理员投票的联署也需要行政员确认,怎么管理员解任投票就不用了?--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12 (UTC)
再说,不由行政员守尾门由谁来守?不需任何人确认就继续推下去,或是交由联署人确认只会变成暴民政治。一群有明确倾向的联署人的“确认”会比未涉事的中立行政员的“确认”好?再者,联署不包含、没有要接收反对意见,行政员的决定尚可(社群或其他行政员)共识推翻,原先提案由联署人确认从何推翻?连反对意见都没有途径提欸。--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27 (UTC)
不是官僚体制,行政员只需处理复杂情况下的共识和执行讨论共识,完全不需要行政员“确认没有有效反对意见被无视”和“检查不当行为”。且目前,难以找出公认的“未涉事的中立行政员”。--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8日 (三) 15:34 (UTC)
阁下自己的话反驳自己了。“行政员”本质上也是管理员,自然有责任维护讨论秩序,对于不当行为应有相当处理;而有人的反对意见被无视有人在解任讨论中作出不当行为(如拉票)等都显然不是“简单情况”而是“复杂情况”,自然符合行政员需处理复杂情况下的共识和执行讨论共识。行政员“只”需处理复杂情况下的共识和执行讨论共识是阁下超译方针要求。--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25 (UTC)
RFA连署可以提反对意见吗?如果有人反对就不能提名管理员?行政员确认只是确认RFA连署没有受到不当拉票等行为,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方针上显而易见的要求(编辑数等),而不是在连署期间就判断共识决定能不能发起RFA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19 (UTC)
当前的RFA在联署后需要行政员确认是否符合要求,RFDA的情况也是相同,只不过RFA多数没有复杂的前设,RFDA的要求需要严谨、复杂很多而已,本质上是没有差异的。--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15 (UTC)
另外,按照现行方针,这里未更动的条文,投票完成后,行政员是有权判断投票是否可信、是否反应社群意见的。为什么还要在连署期间再设一个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23 (UTC)
您觉得“投票未开始就把不符合要求的挡掉”还是“投票结束后才说投票结果无效”争议大?--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11 (UTC)
我倒是觉得两者一样。如果执行这两种做法的理据无法取信于社群,那争议是不可能没有的;而如果相关理据能取信于社群(比如有极为明确的证据表明有不公平的情况发生),那就算是真的“投票结束后才说投票结果无效”也不见得有多大的争议。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46 (UTC)
既然社群正在讨论将RFDA改成SecurePoll,那显然必须在投票前确认基本条件,再耗费较大的社群资源去启动解任投票。--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8 (UTC)
那这就不是争议的问题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37 (UTC)
浪费社群资源,在投票结束后才因投票前就能确认的东西(解任条件)而判定投票无效,徒生更多争议,怎么就没有了?--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54 (UTC)
然而这并不是仅有关行政员的争议。仅有关行政员的争议与有关整个社群的争议不能混同看待。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0 (UTC)
现在此提案的争论点出在出面解决的时间(不论是桐生或是YF的意见)而不是出面解决的判决,您又要扯到哪里去?--西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6 (UTC)
反正我是不太信任现在的行政员,所以对于这点我倒是没甚么特别的意见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17 (UTC)
另外,我建议注释1中的“可被”二字应该直接删除,以避免有任何被扭曲的空间。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46 (UTC)
不回应不等于必然默认指控,尤其是当指控显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问题的情况。“可被”只是说“可能被社群部分成员认为”。--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2 (UTC)
(1)“不回应不等于必然默认指控”有逻辑上的问题,“不回应”本身就意味著“默认”。(2)从逻辑上而言“当事人默认指控”与“社群产生‘管理员行为有所不当’的共识”并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3)“可被”的惟一显然解释是“可以被”,请不要随意创造既有词汇的新解释。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48 (UTC)
一、要不回应才会默认,但不回应不等于默认。难道明显不合理的指控也要费时间回应?
二、当事人默认指控确实与产生行为不当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这里的注释是给参考作用。
三、我加了被谁而已,哪里有新解释?--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2 (UTC)
(2)既然你都同意“当事人默认指控确实与产生行为不当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话,那真到了“指控显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问题的情况”,当事人程序上与实际上有没有默认指控重要吗?毕竟这里也只是程序上“视作默认指控”而已,所以我觉得我没有回应(1)的必要。(3)我并不认为“社群(的)部分成员”可以单独行使“可视作(当事人)默认指控”的权限,能行使“可视作(当事人)默认指控”的权限的应该有且仅有社群整体。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37 (UTC)
只是说各参与者可以指出这个情况而已¯\_(ツ)_/¯您要自己延伸理解也不是我的问题吧--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10 (UTC)
既然你并不反对(2)的话,那我的想法是以文字条件来判定总比以人来判定可靠一些。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38 (UTC)
还有,注释3中规定“支持方的论述未有过往的明确共识支撑指控”不能构成“已达共识”的背后理据又是甚么?我认为事件发生当下原有的社群共识被新的社群共识取代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不太能理解如此对支持方的要求与对反对方的要求的严格程度的差异。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51 (UTC)
“事件发生当下原有的社群共识被新的社群共识取代”正确,但不可以作为管理员“滥用权力”的论证,尤其是当管理员的行为符合原共识的情况下。事件后才达成的新社群共识拿来指控新共识形成前的行为等于在现实中设置法律然后设回溯,显然并非合理的做法。--西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0 (UTC)
感觉“事件发生当下的社群共识或基金会全域方针”使用NoteTag注释即可,完全不需要写进方针正文,甚至还加粗。现行方针强调的是要沟通,而这个提案强调的却是这个。--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11 (UTC)
现行方针的“沟通”是主观判断的,显然已经造成大量问题,现在版本的是共识解任条件,都是客观判断的。--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38 (UTC)
不认可这个见解,毕竟不能完全排除原共识实际上并不合理的情况。我认为我说的情况与“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情形相近。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43 (UTC)
管理员是执行共识的,那么如果是管理员执行了个别人士认为有问题的共识,那是共识的问题而不是管理员的问题。当然,这个的前提是那个共识的问题不大到违背维基百科其他方针或基本原则。--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4 (UTC)
我想表达的意思实际上是Wikipedia: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使用常识中所说的“如果只是某一书面档案中没有禁止某一事物,甚至明确表明允许该事物,并不意味着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是明智之举”,管理员如果明知原共识实际上并不合理但仍继续执行也是有问题的举措。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39 (UTC)
“管理员明知不合理”是阁下的观点,在其观点可能并非不合理。WP:诉诸常识:当形成某一立场或解释某一行为时,要根据已有的共识社群基本原则百科全书的利益作为立论之基础,而不是你的个人常识。只要没有违背以上三点,那显然并不能以“常识”指控管理员行为不合理,正如上方关于禁制方针的讨论中有多名用户诉诸常识,完全违背方针基本原则和过往共识的个人观点显然没有参考价值。--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6 (UTC)
我认为今年6月时有关追废DYK的争议已经能说明管理员如果牵涉到争议之中,他自己的观点有相当大的机会并不可靠。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41 (UTC)
情况显然不同。社群在RFDA程序是一直以来都容许行政员(甚至是其他非涉事的管理员)在解任案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予以终止,而DYK则是从未有追废的流程。何况DYK案是“管理员在未曾有共识或赋权介入流程的情况施加新决定”,近期RFDA案是“行政员行使方针给予权利,应其他用户要求及执行解任方针要求的先决条件,而终止提案”,不能相提并论。--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28 (UTC)
我的重点是“管理员如果牵涉到争议之中,他自己的观点有相当大的机会并不可靠”,管理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员)一旦开始在与社群中相当数量的用户起冲突时坚持己见,会很有机会作出过激行为或错误判断。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3 (UTC)
如此则是“非涉事”的要求,一如既往仍然是避嫌已存在的要求。正如这次RFDA中行政员并非涉事且与其他用户(不论任何一方)没有什么交情的问题,也未参与该次争议,那么自然不属于因“涉事”而不可靠的判断。若管理员本身是“参与”争议的话,那当然存在不可靠;但若管理员/行政员本身根本没参与,那不能说他作出了判决就是参与了争议。--西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0 (UTC)
我认为你未免把我们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与行政员之间的交情想得太薄弱了。除此以外,你说的这话倒是没甚么大问题,然而问题在于现在行政员是否值得信任这点已经遭受一些用户的质疑,拟议条文给予行政员如此大的权限与信任很难不让人忧虑。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34 (UTC)
不信任行政员是社群个别成员的个人意见,行政员具有且需要行决定共识之责是社群广泛共识(方针),个人意见不可能大于方针基础。--西 2023年10月22日 (日) 01:00 (UTC)
那我们这里不就是在讨论我们现在给予行政员的信任是不是太多了吗?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2日 (日) 03:11 (UTC)
您能分清楚“原则”和“意见”吗?行政员是一个程序角色,这是全域统一的。个别人士不信任跟行政员本质上该被信任是两回事。您该做的是找办法令管理人员足以被信任(如任期制)而非限缩管理人员权限。--西 2023年10月23日 (一) 04:59 (UTC)
我不认可这个思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3日 (一) 23:11 (UTC)
要我说几遍不要只留一句“不认可”,这并非实质点评。请拓展如何不认可。--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01:21 (UTC)
你没权指令我说我该做甚么(“您该做的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4日 (二) 05:42 (UTC)
祈使句除了指令,还能是要求、请求、劝告,直接假定我是“指令”,阁下的假定恶意未免过重。贵社群就是因为假定恶意过于严重,将管理人员以至其他用户的正常交流或工作随意视作别有用心、恶意、滥权,难怪经历OA后还在原地踏步。--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08:44 (UTC)
但你也同样没权要求我说我该做甚么,而我也没义务必须接受你的请求或劝告。至于这里真正在假定恶意的究竟是谁,社群自有公论。说到底,“找办法令管理人员足以被信任”本非必须,我不明白为何管理人员必须要是任何时候都必定被信任的,至少经验告诉我现实并非如此。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6日 (四) 09:57 (UTC)
题外话:路西法人你是不是对“站外用户”这个词有些误解?PROJSOCK不是这样理解的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51 (UTC)
非要我说白的话就是有合理怀疑是某扰乱者的傀儡IP,但基于隐私原则不公开写了。另参见下面另一个我deltalk的留言,会看到很像某个人。--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09 (UTC)
我有看过页面历史,但我感觉这两个留言应该不是同一个人发的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14 (UTC)
阁下显然仍然分不清“不容取代的本质”和“可取代的素质”。用户需要经过投票才能担任管理人员是因为需要获社群信任以执行特定工作和权力,管理员方针也列明管理员是需要获得社群信任的(注意是“管理员需要获得信任”而不是“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员”,社群并非必须信任管理员,但管理员必须获社群信任);而行政员这个用户组的本质则是需要在流程及重大共识上担任决策者的角色,这些都是方针本身书明的。部分人不信任管理人员确实是事实,意见当然应作参考,但请问限缩行政员最基本在社群重要流程上的角色解决到上面任何问题了吗?完全只是斩脚趾避沙虫、治标不治本,移除行政员流程上的角色等同移除监督员的监督权但留著监督员的组一样荒谬。这些是管理人员用户组“不可取代的本质”,是不应该变更的;可以变的是管理员的素质,即如何令管理员更可信。--西 2023年10月26日 (四) 15:52 (UTC)
搞不清楚的应该是你吧,“管理员需要获得信任”不代表管理员获得的信任是永久性的,如果这真的是“不容取代的本质”的话,那我们根本不需要RFDA。如果我们明知道管理人员是有问题的,但依旧不收回他们的权限,这就相当于默许、纵容他们继续有问题的操作,这显然并不是我们该做的东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47 (UTC)
您显然还是没有理解到我说的是什么。您口中不代表管理员获得的信任是永久性的就是我说的“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员”的误解,是“管理员需要获得信任”,不是“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员”。--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59 (UTC)
你也显然没理解到我想说的是甚么。你现在或许还在以为自己说的是“管理员需要获得信任”,但你的话本身就暗含了“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员”的意思。真的严格按照“管理(人)员需要获得信任”的逻辑的话,只要某个管理(人)员不能获得相应的信任,那就没理由让他持有权限,而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信任是管理(人)员整体,那也就没理由让管理(人)员整体持有权限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13 (UTC)
说我隐含特定意思就代表是阁下超译了,我说的就只有白话的意思。“用户组”是死物,不存在信任不信任,“用户组的用户”才是活的而需要被规管的。你可以不信任一个甚至全部行政员用户,但“行政员”职位作为死物是没得你不信任。你不信任这些用户,那就把他们换成可以信任的人。行政员作为流程的裁决者的角色是需要存在的(尤其是最近这次RFDA一堆人无视解任条件等混乱情况),移除这个角色不但没能解决任何问题,还会给诸多流程产生无人监管的漏洞(无视流程基本要求等),治标不治本地剥夺行政员对流程的监管权无助解决任何问题。--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31 (UTC)
你还是看不清楚权限的本质。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02:49 (UTC)
如果您评论我是看不清本质,那我也觉得您的论点是滑坡谬误。--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07:04 (UTC)
我的意思是你不能只看人的问题而忽视制度本身的问题,若然制度本身是有问题的话,就算你换多少次人上去也无济于事。这样说:如果是该用户权限组获得的专有实权限与虚权限的具体设置存在根本问题,那就算在该用户权限组里的人全换了,问题也不会被解决,只有修改了专有实权限与虚权限的具体设置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这道理跟明太祖废丞相的道理是一样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56 (UTC)
给个现实的例子。现实中制衡议会、政府揽权的方法不是整个议会解散、整个政府结构推翻的,也不是禁止议会通过法案、禁止政府推行政策,而是换人。--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04 (UTC)
现实世界提出罢免,需要“行政员”来判断罢免议员是否有“社会共识”才可以发起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11 (UTC)
现实世界中议会、内阁是有任期的。所以可以换人,在维基百科,这是不存在的,RFDA也不存在所谓你认为不信任就可以要求换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15 (UTC)
您都会说了,所以改善管理人员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员任期制而非因噎废食啊。这样就不用什么行政员确认了,直接任期投票制解决。很难理解?在行任期制之前,这个制度就是该跟随这个制度本来的设计运行,而不是砍掉人家手脚就以为问题解决了。--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25 (UTC)
@LuciferianThomas所以您认为应该引入监管员定期选举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对于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确认,举行投票肯定管理员的贡献、或否定管理员的行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08 (UTC)
这是当然。您维要正常运作的方法不是把可以运作但有小毛病的齿轮拆掉,而是确保每一个齿轮都能运转。不能运转的就换掉,能运转的才留下。--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7 (UTC)
我不介意重复一下我上面的留言的意思,但我在这里会尝试顺著你的思路来说:你现在的论调相当于完全不考虑齿轮的整体运转机制是否存在问题,而直接认定所有问题都肯定出于个别齿轮。我自己是不敢作如此武断的判断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59 (UTC)
反过来说,阁下武断地将个别行政员不符合社群特定成员期望直接认定为行政员用户组的权力问题(“齿轮的整体运转机制存在问题”),而不考虑是否制度存在其他根本性问题(“个别齿轮的问题”),阁下的逻辑中显然出现了非常武断的滑坡推理。--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28 (UTC)
这个道理不能“反过来说”,因为“齿轮的整体运转机制存在问题”本身会导致部分原本没有问题的齿轮变成有问题的齿轮,从而使“个别齿轮的问题”无法根除。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7:01 (UTC)
如果真的推行任期制,或者类似的评价制度,您的提案的确有些合理。前提是要有任期制。--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8 (UTC)
任期制乃至管理人员工作评价在现状下都无法推行,以此为前提的您的提案不能正确运转,请先满足前提。--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8:05 (UTC)
社群又要不信任管理人员,又不愿意走任期制确保管理人员可信任,反而本末倒置地砍掉别人手脚让他们更加不能正常工作,那不是我的问题。我要做的只是确保社群正常运作,不受暴民政治操控。RfDA已经反映了社群大量人口无视方针、无视共识、无视程序条件,2021年到现在变的只有从团伙操控变成暴民操控,实际完全没有差别。--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1:28 (UTC)
他有直接表示过他反对任期制吗?(就真的是想问一下而已)毕竟在我的理解中“在现状下(都)无法推行”与“反对”并不等义。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7:02 (UTC)
(-)反对,不认为有行政员确认的共识,也不认为目前有此管理能力,WP:NOTBURO。假设有行政员认为站内(外)局势动荡,并宣布/将半年内所有联署因“其他不当行为”无效,应是有效的吗。解任涉及管理员及行政员等,且事项重大,不可随意授予否决权。--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8日 (三) 15:31 (UTC)
假设有行政员认为站内(外)局势动荡,并宣布/将半年内所有联署因“其他不当行为”无效,应是有效的吗。此早已远离“确认社群共识和解任条件”所容许范围,显然阁下的反对意见有明显超译建议条文的情况。--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16 (UTC)
另,行政员方针行政员须具备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的能力。(英文:They are expected to be capable judges of consensus, and are expected to explain the reasoning for their actions on request and in a civil manner.)由于已有方针级的社群共识将“行政员在复杂情况决定投票共识和结论”,所有“不认为有行政员确认的共识”或“不认为目前有此管理能力”的反对意见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社群确有共识),将视作无效反对意见。--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21 (UTC)
“出现复杂情况”显然不应是每次解任流程。社群正常讨论得出共识时,不需要行政员确认(认可)讨论和共识是否有效。反对将“复杂情况”定义扩大化。--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2 (UTC)
社群讨论由谁“总结、得出”共识?是已有倾向的支持者或反对者,还是方针授予权利、社群投票信任的行政员可信?解任投票少数不复杂的情况达成明显的共识(例如无人反对),行政员仅得确认之权,无权就其个人观点否决或推翻共识;若社群显然对方针解读有所不同,而反对方理据确实不与整体方针抵触,那存在争议就自然属于“复杂情况”,行政员不应该确认此情况所达成所谓共识。确认共识换句话说就是确认解任条件,本来就是行政员在解任投票中扮演的必然角色(不符合解任条件的解任投票不可能得以通过),只是将原先随时介入或在投票结束才下决定改成固定程序。--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2:18 (UTC)
基于上方的这些意见,不认为您所总结的所谓“共识”有相对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这只是您的一份提案而已。--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08 (UTC)
感谢你的陈述,这是事实,不需要你来认为。这本来就是因为对原先版本仍有很大问题我才提的新案,完全没有要“满足上方其他人的要求”,目标是改变当前各提案总要出现“一个或一群人决定完就不能推翻”的情况,而是“社群、持权者互相制衡”。新案自然需要重新讨论,我有像阁下那样讨论都还没结束就抛等候公示吗?--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54 (UTC)
唉,看之后的讨论,这还是在寻求共识吗?共识是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而不是推行您认为正确的版本。我看这次修订是无疾而终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6日 (四) 16:33 (UTC)
问题出自于有用户未有考虑用户组设立本质及有关方针下,为宣泄不满,推广实际不被方针指引支持甚至是违背方针背后本质的意见,实在难以正常沟通。建议去除或“不信任而不包含”行政员本质关于流程的工作完全没有解决程序公义问题,您原先版本保留沟通无效的版本实际也仍然只是临时补丁,也同样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在社群摒弃斩脚趾避沙虫的心态之前,中文维基百科专案永远无法进步。--西 2023年10月26日 (四) 16:58 (UTC)
我讲直白一点,AINH和您的提案像是完全对立而且相反的,完全无法融合,而且都针对某一个案。一个是直接立刻就提解任了,一个是基本上不太可能可以提出解任了。我是思考了很久都不知道怎么让这些意见合并为一个提案,可能暂时放弃修订维持现行方针比较好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6日 (四) 17:38 (UTC)
最重要的“解任投票应是最后手段”原则显然不断被忽视。--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27 (UTC)
虽然能理解新修规定的意图,但是解任一个管理需要“行为不当的共识”-->“七个人联署”-->“行政员确认有效”-->“简单多数投票”四步走,未免有点幽默了。这不是反对意见。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27 (UTC)
原先也是存在减除行政员确认的其他三个步骤,这里实际只是将行政员确认从原先方针的“随时介入”变成“固定在讨论后解任发起前确认符合条件”而已。--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08 (UTC)
随时介入是类似基金会行动的兜底方案,变成固定流程等于解任共识的新增条件、行政员有一票否决权,明显违背WP:BURO。--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7 (UTC)
此案中行政员没有一票否决权,阁下严重超译提案。行政员的角色是确认共识(或反之,确认有人提出合理异议)而不是决定共识。若社群是一致通过,或异议者显然没有实际依据而通过,那行政员仅可确认并执行共识,不存在社群确又共识而行政员一票否决。行政员若欲提出与社群共识不同的异议,那自然必须是作为普通用户身份参与(这是基本的避嫌要求)。简而言之:行政员的“确认”不得具有讨论中原先未被提出任何论据,有个人意见必须作为不同用户参与讨论。--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2:29 (UTC)
如果一致通过,按过往实践,并不需要等行政员仔细查阅和确认,正常走流程就可以,行政员后续甚至也可基于扰乱中止投票。从过往一些情况来看,可能会没有足够的行政员精力去及时审议个案,允许“不定期”的延后是欠妥的流程。我也参考了存废讨论中的行政员Shizhao的处理速度,之前不少结案速度预计小于1分钟/条目,且未做到比一般维基人更好的审视与处理,我不预期行政员“被迫”而又能有效地去审议每案。谁去审也是个潜在问题。
“显然没有实际依据而通过”意味着多名联署用户有问题/意向基于错误基础,但一名行政员足以独立确认这个观点吗。细节举例省略。以最近一案来说,行政员是确认和执行了一项“共识”吗,还是基于对方针和讨论的见解,认可或决定了某些共识。综上,我的观点,提案的流程在现状下有违以“讨论”得出共识,不会改变。也请参考其他维基人看法。--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03:44 (UTC)
一致通过的情况下,固然可以引用WP:NOTBUROWP:IAR先继续后续程序,让行政员有空时或投票结束时确认(程序公义)。
Shizhao君是作为管理员而非行政员处理,存废讨论通常有充分意见,很简单地“有共识删除”、“有共识保留”及“无共识”,判断都是非常直接,这是因为判断基于客观理据而不需进一步考虑。最近一例中,行政员依原先版本仍有“认为程序不当或被扰乱时终止讨论”之权(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其行为不能作为对此案的反驳意见。行政员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判定共识的能力,这是社群在行政员方针及投票上行之已久的要求,现在因为出现不符合阁下意愿的判决就来说没有能力,那显然是不可理喻。--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4:25 (UTC)
未充分活跃和得出结论的存废实质上要管理员检查客观材料,且以前和现在都出现有判断失误与不足,但不就此展开了。行政员历来只是可决定复杂、无共识情况下的共识,而不是能介入和干涉进行中的讨论流程。对此我只能说此处和那则讨论中,存在两方没有共识、互不认可,希望您了解。--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06:08 (UTC)
行政员确认共识完全不存在“介入”或“干涉”,有共识就是有共识,没有共识就是没有共识,此案从来没有赋予行政员原先没有的权力。以阁下的逻辑,过往结果没有争议的除权投票也是不需行政员“介入”确认投票结果,由任何用户直接提报元维基即可?阁下所指“行政员历来只是可决定复杂、无共识情况下的共识”一说一直没有实质依据,反而多次被我轻易找到无争议的反例。既然确认投票结果本就是行政员的责任,那么确认程序有效也自然是投票结果是否有效的前设,以此逻辑确认程序有效(即符合解任条件)也自然是行政员的责任。--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20 (UTC)
请参考Wikipedia talk:行政员#修改维基百科:行政员以规范行政员权力的提案中的意见。也请了解WP:CHOICE,社群可自行判断、处理和继续流程时,不需要等行政员(或管理员)做出判断,且现有规则允许行政员随时做出适当且足够必要(做出充分解释)的决断,这比官僚性的固定时点的审核流程要更灵活,我基本看不出修改的意义。甚至,如果有行政员愿意,在联署阶段前后做介入说明或讨论也是可以的,更放松、更符合志愿者身份,社群也不用干等。“反而多次被我轻易找到无争议的反例”我没看到,或者您坚持我理解不了也可以,结果相同。--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06:34 (UTC)
不怎么看懂阁下自相矛盾的说法,您反对设置特定流程要行政员判定,可接受行政员随时介入,但前面又说对行政员的介入有异议。不过阁下是否不反对要求将当前“沟通”的要求改为“社群讨论是否确实违规和符合解任条件”?行政员的部分可以再议,但当前方针及前面其他用户的空泛“沟通”要求(或缺乏要求)都存在严重问题,实质解决方法是先由共识决定是否违规和是否需要解任。--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8:21 (UTC)
可选和必选的区别,介入讨论应当尽量少。可以有确认环节,但感觉变成前置投票环节,并且倾向反对由人员判定理由有效/废除。--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19日 (四) 23:42 (UTC)
开启解任的必要条件是“符合解任条件”,阁下口中可以有确认环节,但感觉变成前置投票环节,并且倾向反对由人员判定理由有效/废除是自相矛盾的,又可以有确认,但又不是社群共识确认,又不能固定由行政员确认,那谁确认?--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7 (UTC)
确认流程必须是“程序化”而非人性化的,资格不符可以,理由不再成立或不合理不可,确认环节废票后人数不足也不宜出现。换句话说,需任何人可以相同方式得到相同结果。补充来说,“未附理由”可能废除,“理由乱说”则是非常主观的,此处可参考存废讨论。--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9 (UTC)
所以您口中的流程由谁进行?--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2 (UTC)
另外,开启解任的必要条件是“符合解任条件”,为何“理由不再成立或不合理不可(有程序化的确认流程)”?--西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4 (UTC)
@YFdyh000能否解释?--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36 (UTC)
因为行政员不应当是有自由裁量的法官,而是更少动用的司法解释颁布,并且后者要受社群共识制衡。视作法官会授予过大权力和习惯性违背社群正常讨论形成共识,更进一步就是独裁了。我觉得这理所当然,但如果您始终未理解而没有举出反例讨论,做更具体的举例与解释似乎无效果和占用版面。--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7日 (五) 17:15 (UTC)
看到“为行政员不应当是有自由裁量的法官”我就没读下去了,从头到尾没说过行政员有自由裁量权,反而“行政员没有一票否决权”和指明不得以新论点结案等等讲明行政员只行“确认”不行“判定”都以各种方式说了很多次。显然阁下只是在拿我已经回应过的论点在翻炒,根本没在追讨论。--西 2023年10月27日 (五) 23:18 (UTC)
近几日确实没再追了,除因很长,也因讨论中只有您在坚持自己的个人看法,其他人的意见只是予以否认。解释省略。总之,相比现有流程与实践,目前加入核准流程可能造成更多争议和隐患。--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00:01 (UTC)
我的个人看法全部是基于方针指引及其原则,你们呢?空口说白话,成天就有NOTBURO和“不信任”。RFDA流程是基于其他方针而演绎出来的程序,而不是营造新共识的地方。我的整个提案都是基于WP:共识方针(要求先得共识)、WP:解任条件(要求达成解任条件才可开启RFDA)等方针,辅以参考WP:行政员原始版本(en:WP:BUR)的行政员本质,将本站订立的WP:RFA流程反过来套用至WP:RFDA而已。
您说“只有我在坚持个人看法”,反过来也能说,我已经多次申明“行政员在此提案中仍然不存在自由裁量或违背社群共识的权力”,然而阁下只是不断鬼打墙重复同一不存在于此提案的问题;Sanmosa又将行政员(组)的本质跟行政员(人)的素质混淆,人不行就该换人而不是裁组。
WP:RFA同样存在行政员确认的环节,同样只是客观确认是否符合条件而已,为何就不见任何反对声音?为何RFDA就不能存在同样环节,客观确认是否存在共识符合条件?是因为RFDA的解任条件不客观,还是因为这样就不能继续推动显然不符合条件但因暴民政治而存在伪共识(即不符合方针指引的共识)的解任提案?
TLDR:行政员在此提案中仍然不得在存在符合方针指引及解任条件共识的情况下,自由裁量而拒绝后续流程。不要再拿已经表明提案中不存在的“给予自由裁量权力”来提出异议。--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00:35 (UTC)
所谓行政员本质,与行政员数量及过往实践的现实有差异。看上去仍在重复该讨论最早的未解决的争议。“交由联署人确认只会变成暴民政治”是观点、未见明显数量、并非当前不能解决,而“就该换人而不是裁组”在当前明显不可行。交由用户完成行政工作会变成暴民政治的观点,感觉像是非管理员关闭讨论、{{Deltalk}}等极易出问题所以要禁止、一律交管理员审批。--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01:56 (UTC)
WP:NAC并非社群广泛讨论后容许的程序,本质上是WP:IAR的表现。在此案中若共识明显而不需等待行政员处理,那固然可以WP:IAR进入联署或后续阶段;但同样地具有争议的则必须等候行政员检查才继续(如开启SecurePoll),与目前其他程序在没有明显共识时理论上不应该使用NAC同理。--西 2023年10月28日 (六) 07:08 (UTC)
另,既然本案是参考RFA要求行政员确认联署有效才继续后续流程(假定会改为SecurePoll进行解任),那在同一时候确认符合解任条件才开启解任投票则是必须要做的,避免出现搞完一轮SecurePoll后才来说连解任条件都不符合取消结果的情况。--西 2023年10月19日 (四) 05:08 (UTC)

(?)疑问 本次方针修改的提案涉及,管理员是否应该直接判定社群中“有争议无共识的事情”?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2023年10月管理人员申请检讨 也讨论了这个问题。 如果社群就此有了共识, 可能本次方针修改的提案还可以继续进行?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3:50 (UTC)

提案讨论太多,实在看不出来方向了。希望有人能够整理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2:39 (UTC)

本地管理人员申请制度检讨

原标题为:本地管理人员选举制度

原标题为:引入监管员定期选举模式

原标题为:为本地管理人员引入定期选举或确认制度

初期讨论:定期选举模式、行政员仲裁制

参考了路西法人的说法,

我们是否应该引入监管员定期选举模式,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对于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确认,举行投票肯定管理员的贡献、或否定管理员的行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2 (UTC)

(上面的太长没看)监管员和管理员的要求完全不在一个级别,现在不少管理员几个月进行一两次操作,贡献与争议行为定然都是远少于非常活跃的管理员的。——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9 (UTC)
那么另外一种方式,管理人员留任制度,定期对管理员是否留任举行投票,只能投留任票,不能投反对票,如果不足多少留任票就会被暂时解任,可以通过申请复任恢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24 (UTC)
不太活跃的管理员应该恐怕也会被推上刀口,管理员要是不太活跃的话人家投留任票时也许会手紧一些,这样的制度似乎是另类地变相强迫管理员干活?--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4 (UTC)
没有通过留任投票的暂时解任不是正式解任,可以配合复任制度重新上任。--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59 (UTC)
同上,不活跃可解任后以复任制度回归。没空的时候避免持有权限是保护帐号安全的好办法。--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2 (UTC)
变相逼人辞职并不是管理人员复任制度的本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9 (UTC)
倒也不是不可以,毕竟如上面所说,我们有复任制度。而且,出于安保考量,我认为这样或许能防止管理人员帐户被操纵。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48 (UTC)
快下快上是比较理想。——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4:07 (UTC)
依据管理员的工作性质,只要有任何尝试用定期投票表决来评价管理员的行为,很快就会变成没人愿意处理棘手争议(尤其是某些敏感编辑问题及封锁申诉),毕竟谁愿意给自己找麻烦。更甚者,还可能导致管理员把部分工作重心直接放在各种争取人情关系以保住自己权限之上,反而适得其反。连英文维基百科都没敢这么做(至少对管理员),我也不认为本站的社群基础允许稳健地实施这种制度。至于安全问题,管理员不活动解任及紧急解任等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安全因素而置,现阶段仍显然有效,没见到有画蛇添足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12 (UTC)
解决方法:
  • 敏感编辑问题—互助客栈共识解决
  • 封锁申诉—管理操作复核请求
  • 拉帮结派—只能投留任票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1 (UTC)
我觉得还是要回到管理员权限本来的意思上,社群此前已经有非常多讨论。我的基本意见是管理员只要没做错事或过久不活跃(纯粹安全考量)就没有任何解任的理由,包含所谓“不做事”也是。但社群完全可以考虑新建或强化既有检讨管理员“做错事”的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5 (UTC)
路西法人在上面的提案正是弱化检讨管理员“做错事”的制度,然后指出改善管理人员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员任期制。您和他的意见似乎是完全相反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3 (UTC)
啥?管理员做错事还是得检讨啊?任期制是让管理员更能被信任,以让制度能正确运行,强化管理员信任度和工作不检讨做错事毫无关联,您又滑坡了?--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6 (UTC)
那么假设要求是7票好了,联署也是这个数,如果一个管理员还没有7票支持,那么你认为还适合继续担任吗?曾经的社群共识,能否反应现今的社群共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6 (UTC)
反过来说,现行制度没有任何推动管理员做事的,同样“没人愿意处理棘手争议(尤其是某些敏感编辑问题及封锁申诉),毕竟谁愿意给自己找麻烦”,且完全没办法给管理员任何动力做事;反而任期制最少可以推动管理员为了争取信任而尽力做事,一来避免“不做事所以不被信任”,二来促进管理员更加小心行权,避免重复误操作,或在写理由的时候写得准确、仔细一点,甚至是更有效鼓励管理员征询社群意见再行事。--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48 (UTC)
认同ERIC所言,不认为本站社群有足够条件去实施类似制度。贵站已经由全年任何时候都能提名管理员,到一年两度;而管理员上任难度并不见得有所下降。不如先从非强制之定期管理员行为分析报告开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7 (UTC)
引入AAR+任期制能确保管理员行为更好被社群审视,终身制始终问题在于“太难解任,以至要到圣人级别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这个“圣人才能当管理员”的观点,或许才是真正鼓励人员流动的方法。管理员行为分析报告不知会否存在或忽视了主观想法,始终是有参考价值的。--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1 (UTC)
“终身制始终问题在于“太难解任,以至要到圣人级别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这个“圣人才能当管理员”的观点,或许才是真正鼓励人员流动的方法。”这点没人会知……一样也可以因为认为权限大而继续目前高门槛。正如巡查员及回退员当初设立之时,也是想采取易上易落原则,但经历这些年发展,已经证明本站社群并不能切实执行此原则。门槛除了越来越高,还是越来越高。反而定期行为分析报告,可以将行为定期总结及分析。如果发现有长期行为问题,则可以透过现行解任制度解决。又相反想问为什么要照顾主观想法?--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回退员和巡查员有切实做到易上易落,几乎没几个权限使用有争议而“没办法除权”的情况。上任也仍是不难上,每年申请的通过率大概有七八成(只算符合条件者)。管理员现在的上任要求已经是极限高,任期制不会也没办法使上任要求更高,所说能抹除错误观念而降低门槛是一定程度上会发生的事情,定期复检权限也会给予“试用期”的效果,让更多人愿意让新人试任。在目前框架显然已经是极限差的情况,任何能改善情况且不带来负面后果(如扼杀核心工作)的方案都值得尝试,包括您所提出的分析报告。半年或一年一报告,两年一确认(例如中期报告的严重问题未改善则启动除权),连带下方建议(工作没问题的管理员不需额外确认)一并考量对所有人都比较公平。--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17 (UTC)
一步一脚印,不如社群先试行透过拟定定期报告来体验一下工作量,也展示一下相关能力,令大家信服。个人觉得如此,到时再谈下一步,大家都会比较有信心。安全投票也试了数次才全面引入。--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46 (UTC)
谈何容易。如果硬要整套推进,个人觉得最后只会是再次不了了之。不如透过温和而有效的手段去推进这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50 (UTC)
不反对慢慢来,只要最终目标如是即可。--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1 (UTC)
中文维基百科存在温和而有效的手段吗?--。->>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24 (UTC)
所以试了没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试一定没有。--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46 (UTC)
其实个人一直有个疑问,权限解任申请会有除权之外其他各种选项去反映问题严重程度。虽则管理员能力应该相对高,但是不是都应该有其他选项去处理问题呢?而不是只有除权呢?把这个阶梯及目前解任制度完善下来,再观察一下效果,再决定是不是要引入任期制啦。任期制其实是非常高成本选项。贵站只是选上去人数比较少而已,如果把该填补的空缺都填补,人数不容少看,自然工作量都不容少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3 (UTC)
把该引进的好程序都引进才是王道。只择其一固然未能行事。--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以本站的环境来说,那可不见得是“好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31 (UTC)
那么可以施行一个民意调查制度,社群定期对现任管理员的工作进行不具实际效力安全投票,以及可以提名或自荐进行不具实际效力的安全投票,看看支持度有多少。--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试行一段民意调查,社群再考虑是否把它变成有实际效力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22 (UTC)
不认为有必要考虑所谓“人员流动”问题,维基百科管理员又没有名额限制。即使以往有“管理员已经足够”的说法,这几年也渐渐没有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55 (UTC)
没有名额限制不代表不能有人员流动,您的断言跳了很多推论步骤。管理员不够,同时部分管理人员又因不获信任执行其正常职务(如行政员需作为重大流程的监督者、甚至是往后重新引入CU等),那换获信任的人担任、执行这些职务(“人员流动”),绝对利大于弊。--西 2023年10月30日 (一) 14:12 (UTC)
信任讲实据。不再信任谁了,那可以考虑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我也希望您维人讲道理,但您维太多人自己不认同特定方针指引(甚至有扭曲者),然后以违反方针指引的论据去不信任管理人员。最好您维更严格执行扭曲、游戏方针的行为。--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2:52 (UTC)
您维这些人不是支持“自己不认同特定方针指引以违反方针指引的论据提解任”,而是“长期的问题”导致这些人终于可以藉这个机会表达不信任。在任期制或者工作评价制施行之前,RFDA是唯一表达不信任的方式,即便RFDA提案人的理由不一定正当。--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20 (UTC)
自己不符合/违反方针指引的人不满意管理员是必然,以此不满意去指控管理员行为不当则显然是游戏方针。--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0 (UTC)
除了某提案人,你看那些人都是违反了方针吗,有些人甚至是老用户及前管理员。或者说,那些人都是因为提案人自己的“不合理意见”而决定联名的吗?不是吧。您维缺少一个表达不信任或者评价的平台或流程,以至于那些人用这个机会表达不信任,但不是支持提案人的“不合理意见”。不知道您是否能看懂。--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5:25 (UTC)
“游戏维基”本身就是类似“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不认同应该扩大范围、强力执法。--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30 (UTC)
现在不是“强力执法”,是有法不能执。不执法何来扩大?--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2 (UTC)
意维有类似制度it:Wikipedia:Quando_sono_revocate_le_funzioni_di_amministratore#Modalità_di_riconferma_periodica(但不是投留任票,而是定期可以联署反对续任,人数足够就开展完整解任投票,否则自动续任),荷维曾经有但已废除nl:Wikipedia:Stemlokaal/Afschaffen herbevestigingsprocedure,或可参考其设立或废除讨论、有何利弊。——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6:40 (UTC)
同意可参考以上制度,不需所有管理员都走整个留任投票,但这个“定期”的不留任投票的开启门槛必然需要比一般RFDA更加高。--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8 (UTC)
这类似任期制吧,我觉得社群对此争议很大而难以通过,但个人是倾向支持。--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7:42 (UTC)
反对任何变相降低管理员撤职难度的提案。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54 (UTC)
降低管理员撤权难度反过来说是鼓励人员流动,能做事的更容易上去(不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做不了事的就下去。不换人只会让社群不信任日渐加深,管理员因为怕引起不满又做不了事,社群根本无法正常运作。降低撤职难度也同时是改善社群对管理员上任过于严格(圣人才能当管理员)的情况,鼓励能做事的上去,一来防止不够人处理事情,二来确保在任的人都比较能被信任。--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36 (UTC)
为什么要预设有人得“下去”?维基百科管理员并不是这种工作。另外,我尚不认为相关提案意图建立的制度有助于“鼓励能做事的上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48 (UTC)
授予管理人员权限的根本是“社群(经投票表达)信任某用户持有权限并行管理人员之责,协助以较高之权限维护维基百科”。符合的人就上去,那同理不符合的就下去。反过来理解,如果不再符合上任时的要求,那为何让这些不符合上任要求的人继续持有管理权限?--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若社群因为滥权或操作失误等原因不再信任某一管理员,那还应该是走解任投票。我不认为本站现在应该用某种制度变相提高管理人员的在任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3 (UTC)
另外标题有点含糊,相关规则是打算适用于管理员还是管理员+行政员,或者别的。在现有争议下,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可能更容易达成和有价值。--YFdyh000留言2023年10月28日 (六) 19:59 (UTC)
理应套用于所有管理人员组别(管理员、行政员、监督员、用户查核员、界面管理员)。AAR以社群什么都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就算通过了,还是多数无法存在有效的效果。--西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4 (UTC)
  • 对监管员是否应设任期制没意见,但我反倒觉得行政员设任期制更重要。行政员作为所谓“共识裁决者”本身终生制缺乏民意基础,应每年从管理员中改选,连任次数不限但要连任应该重新获选。若果如此我对上面行政员RFDA守尾门等决定共识程序不予反对@LuciferianThomas桐生ここSanmosa-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0:40 (UTC)
    你们这都快赶上英维选仲裁员了(两年一改选)……--MilkyDefer 2023年10月29日 (日) 11:58 (UTC)
    现在行政员实际上所做的已经接近ArbCom了,纯粹因为你维ArbCom多次烂产所以“裁决者”这个角色才变成行政员这个next closest thing--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2:19 (UTC)
    是可以考虑行政员任期制,并且行政员会议就是相当于仲裁委员会。每年选太短了,可以考虑英维的两年。--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3:32 (UTC)
    这是变相成立WP:仲裁委员会,然后行政员自动当委员?--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4 (UTC)
    现在行政员是事实上的仲裁委员会。这是增加任期和需要多名行政员讨论后才可以仲裁。不过我是不太认为这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8 (UTC)
    现在行政员干的就是defacto Arbcom.没有民意基础的ArbCom倒不是更糟糕?--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42 (UTC)
    我倒是觉得可以在社群另有仲裁员产生办法的共识前以全体行政员为当然仲裁员,然后参考enwiki的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让渡相应的机能给仲裁委员会(但不一定完全照搬)。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实行行政员任期制。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6:52 (UTC)
    就著现在UTC记录出现之情状,认为基于议程建议(恳请)诸君在合规范围之内,必须加码推进施行可立即付诸校验之仲裁机制或其他临时递补机制。请诸君按照议程及相关议案之记录,如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利益冲突案,一并检视,清楚考量社群及社区内合规协作商定。--约克客留言2023年11月3日 (五) 13:05 (UTC)
    可以考虑适度提高行政员的活跃度要求,以确保行政员对于当前社群及站务参与的熟稔程度,但根本反对在本站实施行政员(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任期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23 (UTC)
    这不是“站务熟练”与否的问题。行政员的“站务”范围本身只应限于根据共识“行政”而授权与除权两项。裁决者这个角色本来就不应属于行政员。既然你维将ArbCom“裁决人”的角色硬塞到行政员这个设计上就缺乏民意基础的职位身上,难道不应该设任期?--某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2:38 (UTC)
    作为行政员我要说的是,我其实相当反对把行政员当仲裁员用,而且目前来看的话,行政员也只有在管理员(及类似权限角色)选举难产的时候,才不得已进行商讨,做出决断。和仲裁员角色还是差异非常大的,无论是权限还是做的事情。我相信,其他行政员和我的想法应该也差不多,能不做就不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08 (UTC)
    没办法,英维的流程由ArbCom管辖,中维则一向是行政员的工作,实际结果已经跟ArbCom没什么差异。多数情况下元维基的监管员还是听行政员的最终决定(当然前提是合理)。--西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37 (UTC)
    差很远吧。英维ArbCom是全站管辖,中维行政员只是依据方针处理管理人员选举事宜。还是那句,其实贵站人手并没有想像般多。不如踏实一点,先将问题处理机制完善,例如除了解任外还有什么选项?还是说贵站是平时不处理问题,硬要等到两年一度才来处理问题?--J.Wong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01 (UTC)
    贵站还真平时不处理问题。一堆显然有问题的用户都要用多久才能处理?能容许WMLO之辈扰乱社群好几天,社群多数用户无能为力(不可能在其扰乱讨论及煽动的情况下达成实质共识),61个管理员当中,多数要么权在人不在要么怕惹事不动手,这是管理员维护维基百科的态度吗?还不是“人手不多”不是假装看不到不处理的借口,有些事情一个管理员就能解决的问题。能学一下英维那种干脆利落吗?
    解任以外只有一个选项,就是管理员不要总是那么怕事。一天还有怕事的管理员,一天您维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42 (UTC)
    我想您必须理解管理员作为持有重要权限者何以处置棘手争议的困难。某些人实在把管理员的份量看得太重,很多时候“勇于出手”与“专断独行”真的只是一线之隔而已。例如说,如果你们给我足够支持,我当然也可以冒著被批评“不避嫌”的风险直接来处理“反对者”那种使用者争议啊,但显然社群并不总是有这种支持,至少很多时候我们不敢认为有。之前Shizhao或Wong128hk等人得以实际出手制裁,是因为他们作为资深管理员及行政员实际上累积了足够的权威来压制,或者说使人信服。我想这种隐性基础并不是此提案意图建立的制度所能达到的。而且即使如此,他们(以及我等“反对者”的反对者)也还是不免要承担他的各种道德批评,我想没几位管理员愿意将其做站务的宝贵精神无谓地耗弱在这种大事件上面。实际去处理别的裨益读者的事务性工作不好吗?
    另外,就“反对者”这种案例而言,执行操作的管理员只是因为“成王败寇”的道理,才能有机会在事后笃定自己其实站在所谓“正义”的一方,而事情当下往往是很难认定到底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既然会有人一边鼓励(鼓动)管理员积极主动裁决争议,就有人会指责管理员在某些议题上过于“独裁”,甚至予以公开控诉,这根本是一体两面,令管理员难以适从。一端是“怕事”,另一端是“独裁”,两端包抄起来,谁还做得下去这苦差事。现在都已经能有人执意提起解任,甚至走到投票阶段,这该给管理员制造了多莫大的压力?如果来日降低管理员解任门槛或提高在任门槛,那更是只会加剧这种现象,促使管理员全往争议较少的地方跑去了。所以我说本站社群尚缺乏实施相关制度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并不否认有些管理员确实比较不想碰这方面的问题,但我是可以理解他们不想要轻易横越“勇于出手”与“专断独行”界线的考虑,而且那终归是他们行事的自由吧?个人认为,当前社群最应该做的是给予管理员足以处理若干棘手争议的坚实支持(通常是透过讨论,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透过投票形成共识),以及多多提拔擅长处理这方面问题的人选;相信近期那些申请应当能有点作用。有一说一,社群也是需要更多像您这种人的,若您以后经过衡量决定出来申请管理员,我一定会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 处理棘手争议管理员只能“怕事”。
      因此我提出了之前所谓“邀请讨论”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让社群承担管理员的压力。但没有被完全认可。
      也许可以尝试另外一种方式,棘手案件可以允许多名管理员联名执行一项管理操作?让压力分担到多人。
    • AARV正是解决问题的另一个选项。
      这让关注点变成处理具体管理操作,而不是追究管理员或其他持权者责任。也让真正问题容易得到处理,避免了管理员担心独自推翻之前管理员的决定,发生争议。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57 (UTC)
    • 关于“处理棘手争议管理员只能‘怕事’”,阁下提出的 “让社群承担管理员的压力”是个好建议。
    • Eric Liu 阁下在Bigbullfrog1996的不限期封禁一案采用的不直接处理,让社群讨论产生共识, 以便管理员只是执行社群共识, 好像也是让社群承担管理员的压力好方法。如果能有一个正式程序,将产生共识过程细化,可能可以解决“处理棘手争议”的负担和压力? 或许重新考虑桐生ここ 阁下提议的“邀请讨论”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 或者改进的流程。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8 (UTC)
    Eric Liu 阁下上面提到 “很多时候“勇于出手”与“专断独行”只是一线之隔而已。”, 说的非常好。
    很多问题比较复杂,判断比较困难,很有可能有时某管理员觉得自己是“勇于出手”,但其他人或其他管理员却认为是“专断独行”, 回退管理操作产生管理争议甚至管理战。
    如果“处理棘手争议”采用不直接处理,让社群讨论产生共识, 以便管理员只是执行社群共识, 好像可以减少管理员的压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03:58 (UTC)
    方针指引及过往案例亦是社群共识的一种,每次都要重新讨论显然多馀。依照方针指引的合理诠释来处理棘手问题显然是管理员的合适操作。--西 2023年10月31日 (二) 04:39 (UTC)
    究竟是什么是“合理诠释”?这正是社群过往许多争议的核心。目前本站管理员在这方面权威尚不能说强。依我个人的观察,就某些较为复杂的争议而言,即使理论上完全可以只按诠释方针与指引条文来处理问题,管理员也很少这样做,而更多地是先观察或征询社群讨论意见来判断个案具体共识。例如我之前按命名常规去诠释乌克兰地名译名问题,实际上也没有得到全部讨论者的认可,但确实是促使渐进地社群尝试就相关命名原则达成若干共识(目前还在努力中)。又或者我个人诠释封锁方针以处理Bigbullfrog1996的封锁申诉,就也会有人指称我怎么没有按其他方针与指引把人家模板编辑权给除去了。总而言之,这类争议是少不了的,那末既然讨论能够减少争点,那多数情况下管理员还是不会纯粹按诠释方针与指引条文来决定如何处置,这应当是自然的现象;此时讨论便不一定显得“多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31日 (二) 10:56 (UTC)
    • 很认同阁下的观点: "究竟是什么是“合理诠释”?这正是社群过往许多争议的核心。"
    • 由于“棘手争议”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个人难以排除主观性,大家所用的判断(“合理诠释”)标准也会不同,很难像形式逻辑的命题那样,有客观的方法, 通过纯粹的严密逻辑推理来做出判断和说服。
    • 比如,国家政治中,除了专制国家, 民主国家(特别是欧美), 无论是议会或选举, 各派都是无穷的道理,也都无法说服对方, 最后只能靠讨论过后的支持比例来客观评判
    • 当管理员认为“是棘手争议”时,按 Wikipedia:共识方针让社群讨论产生共识,应该是个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1日 (二) 11:53 (UTC)
(+)强烈支持引入管理员任期制,强烈要求取消管理员终生制。--🎋🎍 2023年11月1日 (三) 11:12 (UTC)
这次选举没人投支持票的原因就是大家被某些长期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维基人保驾护航的终身管理员吓惨了,再选出几个德不配位的终身管理员的话您维怕是可以立即关站了,故废除管理员终身制是选出新管理员的必然条件,当然不反对保留目前在任活跃管理员的终生制。--🎋🎍 2023年11月6日 (一) 15:31 (UTC)
我想捕风捉影之言可以休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6日 (一) 17:23 (UTC)
我反对引入,社群哪有那么多精力去确认管理员的工作,再加上社群成员之间的对立,难以保证合理性。引入后可能会有逆淘汰现象。--Lanwi1Talk 2023年11月1日 (三) 23:19 (UTC)
不是基于确切滥用或误用权限而只是因为社群争议,而是基于不违反方针指引但不获社群认同的行为,从而提出解任的门槛理应设成远高于现存制度。此部分可参照意维制度,以跟目前相似的联署方式处理,仅在已达一特定(更高)标准的时候才发起投票决定管理员去留。标准设得较高理论上能避免逆淘汰。--西 2023年11月2日 (四) 05:24 (UTC)
同意Lanwi君的观点,花太多时间在这上面实属没必要。--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3日 (五) 01:06 (UTC)
部分支持此概念,但尚欠缺觉得可行并经过本地化适用的标准或制度草案。假若引入更适合本地社群的版本,个人认为会更好。目前维持(#)有保留。--Borschts 2023年11月2日 (四) 14:39 (UTC)
这个议案只是确认社群是否支持类似的东西,不是完全按照监管员模式进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日 (四) 16:32 (UTC)
正是,所以我才说如果有可以消除上述反对意见之忧虑的具体方案可能会更好。但单纯谈论这个概念我是觉得有引入的价值。--Borschts 2023年11月3日 (五) 00:27 (UTC)

临时递补仲裁机制或其他替代措施之动议

提出该动议,仅为协调一并在本版面中,a)本地管理人员引入定期选举或确认制度案,b)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c)利益冲突案,对于仲裁机制未有正式建立下,可否根据本地改革实际需要及既有框架,基于议程和合规范围之内,讨论施行可立即付诸校验之仲裁机制或其他临时递补机制。

有关动议仅且为对上述案事在合规范围内一并检视,个人动议之因素可参见c)案之提案人折叠发言记录及自行标签另一提出异见维基人被现具争议管理员封禁(案中反映其发言亦被无视)之情状,考量a)b)案存有类似之疑虑及商议进程等,c)案存有其他要素未有获得处理下亦处疑虑,现谨考虑谨此,在此动议之,寻求社群及社区内合规协作商定,基于诸君按照议程及相关议案之记录,及先例基础,可先行产生临时仲裁机制或其他临时递补机制,以释除社区及社群现在疑虑,避免继续社群及社区机制存有不相称之效应。--约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08:21 (UTC)

(我甚至在外面只是瞟到了一眼讨论标题就知道是谁的动议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5日 (日) 09:55 (UTC)
“临时”与“仲裁机制”这两个词汇是乖违的。一个有效的仲裁机制,无论其形式为何,必然都应该要是稳定而持久的,这样才能赋予其足够的社群信任及执行基础。在现在这种情况下,还想要得到“可立即付诸校验”且合己意的所谓“仲裁机制”,恐怕是痴人说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5日 (日) 10:01 (UTC)
定期选举或确认机制尚未达成共识。
WP:AARV现在是有效的,只不过不是方针指引,如果认为有必要升级为方针,可以继续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5日 (日) 10:17 (UTC)
个人现在明确认为,上述议案必要协调合并进行讨论就社区内仲裁缺失,做出先导校验安排,因为认为当前情况如再无任何对应机制合规发挥作用,议程本身也相应无法正当运作,可能进一步影响多个维基人及关联项目,有违维基目前理想需要推进之计划目标。--约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11:21 (UTC)
动议认为,目前如参考过往部分先例,排除社区内论及遗存不明确因素之拉票规制,按照一般议程程序做出召集、中立持平地阐明议案,并提出寻求接近某程度裁断之情况,并非罕见,而有很多时候实践而言因为缺乏明确指引维基人使用适切机制予以协助、导致某程度需要扩大进行裁断之案事,以仲裁程序而审视可谓不理想地被终结,是非常遗憾。如果社群在基本议程上,现在仅且因为出于自身基本背景理解发表合规言论,不单被强力抵触、干预屏蔽或反复诉诸于单一官僚管理规制做出针对,乃至忽然因为被罗列过往记录或仅且指控言论即刻噤声,是否得当于维基本地,或且都属于社区及社群之内,应当检视之疑虑。--约克客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11:33 (UTC)
您使用这种文体,导致很多人看不懂您想表达什么,会让您的意见更容易被无视,如果您无法使用现代标准汉语,是否考虑写英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14:50 (UTC)
(?)疑问:如果我考大学的时候报了中文系,是不是就能看得懂这段话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6日 (一) 07:25 (UTC)
不知所云,请使用现代汉语表述习惯发言。--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6日 (一) 07:58 (UTC)
你维是怎么容忍这种甚至需要额外翻译的严重阻碍站务交流的文体存在的-- Zorua 留个言叭-ω- 2023年11月6日 (一) 08:28 (UTC)
就是容忍不了所以就被举报到ANM了(--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6日 (一) 09:50 (UTC)

定期管理员工作意见收集

是否定期举行仅有附言框的安全投票,进行对管理员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收集,但不涉及除权或任期制。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00:16 (UTC)

(+)强烈支持2ch维基版开张。--。->>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1:34 (UTC)
我认为对于检讨管理员工作的内容来说,具名提出意见比较负责任,也比较能够方便管理员解决问题,尤其是某些具体的编辑争议,打散了啥都看不出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关于这次选举的奇思妙想

  1. 安全投票是否技术上可以延长期限,如果是合并的投票,但只有其中一位候选人需要延长投票期怎么办?
  2. 是否考虑不设选项,在附言框投票,投票和意见是一体的,方便行政员判断临界情况。
  3. 是否考虑设立有任期的临时管理员,就像小维基会授予临时管理员权限,允许参选临时管理员?比如两年任期的管理员。
  4. 您维要求管理员去解决争议,也就是管理员是法官,因此需要终身制去保护管理员,但是又对参选的法官不敢轻易信任。不如真的设立法官(仲裁员)一职,剥夺管理员任何裁量权,只能处理纯粹破坏和执行社群共识/仲裁结果。现任管理员自动成为仲裁员,而仲裁员是有任期的,到期重选。
  5. 是否应该设立监票员(本地的electionadmin),签署NDA的行政员自动成为监票员,此外也可以参选成为监票员,选举不再由监督员监票,未来开放本地安全投票时,这个监票员组也可以使用。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5日 (日) 19:10 (UTC)

  1. 这点可以问@JSutherland_(WMF),虽然有很大概率他不会直接在这里回就是了。
  2. (+)支持
  3. 支持试用期,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如一年期管理(甚至半年?)但仍需按本地当前RFA选举方式选出,支持率可尽量考虑过2/3即可。一年任期满后可以再次投票。无限期者个人认为维持80%仍较为妥当。
  4. 可见WP:常年提案中的仲裁委员会,个人认为如果要谈的话分拆一段比较妥当。
  5. 监票员具体要求个人认为仍须讨论,但这个概念(+)支持。--)dt
另外小(?)疑问,为何RFDA只需50%即可解任但选上需要80%?照道理说解任应和当选比例应一致才能表示社群对管理员期望的信任程度。--)dt 2023年11月5日 (日) 21:00 (UTC)
4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的,管理员从来不应该插手有争议无共识的事情,只是在本站积非成是,成了现实。应该反思的是,这个积非成是是怎么发生的,然后再看解决的方案。--Tiger留言2023年11月5日 (日) 23:10 (UTC)
在下也觉得管理员从来不应该直接判定“有争议无共识的事情”, 是应该探讨解决方案。--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4:40 (UTC)
既然没有得票81%的被刷掉,为什么非要给得票79%的开绿灯?为了开绿灯而开绿灯的做法非常符合华人社会低劣的本质。->>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23:15 (UTC)
应该说是华人特色而不是低劣吧。如果要仿照英维类共识制而非纯投票的方式或其他语言的选举方式相信又会有人把WP:ENWIKISAID搬出来了。--)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自己定了门槛,然后说这个门槛不算数还可以再讨论,这种特色就是低劣,丢脸。另外我对英维什么维的不感兴趣,自己能把自己的规定执行好就谢天谢地了。--。->>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5 (UTC)
既然每次延长投票都要骂,不如直接写进方针里吧,“当结论不甚明确,或支持率在75%(含)至80%之间时,行政员可考虑中立票自行判断或决定延长投票期”。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6日 (一) 02:52 (UTC)
是不是你考试59分也叫“不甚明确”,应当要求校长判断?--。->>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0 (UTC)
其他学校怎样我不知道,我的大学如果差1%差.5%,course coordinator有时会直接round up让你过--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02 (UTC)
(▲)同上,我觉得很滑稽。还有所谓“75%到80%之间二次验票”之类,离谱至极。--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3:26 (UTC)
临时管理员有点像之前提过的Wikipedia:维护员,不过考虑到没多久的提议一样被否,不太看好(虽然我觉得可以考虑);选项的话方便快速统计决定,如果有疑惑的话,选中立再添加意见,不过如此犹豫不决,可能不适宜做决定;期限技术上看wmf维护人员的意见,但延期可能会增加犹豫改变的情况,过线则过,过不了就是参选者还不服人心,再接再厉;你说的“仲裁员”,不应该是“行政员”的职责;关于本地的“监票员”,是否意味着不相信“监督员”(或者meta或wmf的工作人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6日 (一) 00:42 (UTC)
也不是说不信任meta或wmf的工作人员吧,只是让本地若在有投票争议的情况下能够不需透过meta或wmf来调用投票资料。--)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不是不信任,而是监票由监督员进行感觉怪怪的,行政员完全无法参与,而监督员考验的是对OS方针的理解和监督操作,不是对社群共识的判断。
当前监督员都是行政员更谈不上不信任,另外WMF和监管员也是监票员的当然成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为了要让人当选管理员就想出各种方法吗?一定要让人当选吗?甚至有人声称投反对票是“不负责任”。—-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05 (UTC)
早在2011年,Reke就指出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包含管理员的困境及所谓“任期制”问题,我认为至今仍然适用。另外,AT也曾经讨论过相关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6日 (一) 05:31 (UTC)
2021年被基金法罢免的管理员难道不活跃吗?管理员活跃了,就说他乱来,等到没有活跃的管理员,又要想尽办法去让人去当上管理员。“既要还要”怎么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37 (UTC)
投反对票是不负责任,投给坏管理员也是不负责任,反正只要所作所为不符合某些人想法,就是“不负责任”。--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05:40 (UTC)
安全投票不能延长。这东西太难用了,弊大于利,长期而言应该考虑废除。另外,可以将此话题当成这次申请的检讨区吧?那我就改标题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6日 (一) 05:44 (UTC)
那我也异想天开一下。既然目前【管理员少-->社群对管理的要求高-->管理员选不出来】死循环,能否强制引入大量管理员来打破?譬如仅一次,举行一次至少20人参与的RfA,支持率达绝对多数(67%)者当选为任期两年的临时管理员;当选率必须大于50%,若不达到则按支持率往下录取直至达到要求或支持率不满33%为止。这要再没人选上来没天理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6日 (一) 11:09 (UTC)
绝不认同滥收。调低标准不等于无限调低,连50%支持率都不到显然不可能适任。选出来的新管理员仍然抱持怕事、把权限当帽子的话,那选一千个都没用。--西 2023年11月6日 (一) 11:25 (UTC)
反对为了增加人而特别降低标准,尤其是仅一次的才不公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9 (UTC)
赞同阁下的观点。--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6:05 (UTC)
宁缺勿滥,质重于量。--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7 (UTC)
两年时间够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不适合的人士引来至少两次基金会行动了。--🎋🎍 2023年11月6日 (一) 15:23 (UTC)
都说了是异想天开,大家就听个乐。反正,我从理性出发已经找不到可以解决的方案了。不过讲笑话那笑话也有理由。为什么降低标准,肯定不是宁滥毋缺,是现在社群要求太高,以致基本选不上人出来哪管你合适不合适。33%就很低,一定不能适任吗,上面都有人说了50%他就预设反对,调到33%难道不会全员20%支持率?也有可能的嘛!而且就算是80%选出来的就没有怕事收帽子的吗?也没见选出来中维爆炸了是吧?再说了即使选了不合适的人,也还能RfDA啊,那基金会行动我看也不至于,两年能搞出什么名堂来。就算是WMF又重拳出击,你维四年(2017.12-2021.9)挨了三次基金会行动,算上撤NDA那就是平均一年一次,两年多个两次还真不算什么。我为什么说任期两年?OA21已经两年了我们搞出啥来了?管理员浩浩荡荡投了三次票选出三个,RfA、RfDA还是乱七八糟还在修订,行政员行政员选不出来,监督员快倒闭了也选不出来,查核员人家基金会说能还也还不回来。再来两年我看也悬。唉,就这样吧,等等下一个奇思妙想。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6日 (一) 18:48 (UTC)
RFDA不是那么好发起的,所以选上就完全不用担心,所以投票人投下支持票才会那么慎重。如果没有任期制或者检讨机制,反对降低80%标准。就你维这个情况,恐怕还会有几次OA,或者直接原地爆炸。--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5 (UTC)
个人对“监票员”权限的设立表示担忧。在上一次修订RFA指引时,有意见认为应当仅允许Stewards监票,随后在共识下,将要求放宽到监督员(前提是仍保留允许Stewards参与监票的制度机制)。做出这样的考量,是因为根据文档以及技术人员的描述,该权限能够访问相当一部分隐私信息,甚至不亚于用户查核员(...it exposes some security risks (since electionadmin would be grantable by 'crats and is a right that allows access to IP information))。既然社群对用户查核员这一权限始终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那对待几乎同等重要的“监票”权限也没理由放宽要求。签署NDA并不等于“受社群绝对信任”。--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户2023年11月6日 (一) 13:24 (UTC)
本次投票没有监管员监票,设立监票员组可以让监管员和WMF自动成为监票员,也可以不让行政员自动取得权限。监督员考验的是对OS方针的理解和监督操作,而不是选举相关内容,因此有必要设立监票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8 (UTC)
支持上面的第4点,特别是所提到的:“剥夺管理员任何裁量权,只能处理纯粹破坏和执行社群共识/仲裁结果。”--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3:30 (UTC)
(+)支持2、5以及合理降低管理员门槛,私以为60%-70%较为合理。——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6日 (一) 22:45 (UTC)

(?)疑问 管理员是否应该直接判定社群中“有争议无共识的事情”?

  • 感觉社群对这个问题这个答案有分歧,理解不同。有时管理员的某个管理操作被一部分人看作是‘勇于出手’, 但被另一部分人看作‘专断独行’。 社群在投票时也会根据候选人对这类问题的回答, 做不同的判断, 决定是否支持和反对。这可能是支持票和反对票分裂的原因之一。
  • 关于“棘手争议”。 由于“棘手争议”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个人难以排除主观性,所用的判断(“合理诠释”)标准也会不同,对方针的解读也会不同,很难像形式逻辑的命题那样,有客观的方法, 通过纯粹的严密逻辑推理来做出判断和说服。比如,国家政治中,除了专制国家, 民主国家(特别是欧美), 无论是议会或选举, 各派都是无穷的道理,也都无法说服对方。 社群讨论时曾提到:“很多时候‘勇于出手’与‘专断独行’真的只是一线之隔而已”, 处理不好会引起重大争议,甚至引起管理争议/管理战等, 是否有不给管理员来太大压力的处理方法使得管理员的管理操作在社群中没有太大争议? 管理员应该如何处理“棘手争议”?--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3:14 (UTC)
如果无法提出理据证明管理员操作理据恰当与否,那么其他人就不宜直接评价出手行为本身。维基讨论中需要改进不就事论事的风气。--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4:17 (UTC)
判断"提出理据证明管理员操作理据恰当与否"可能可以理解为,是否是“合理诠释”?
关于对方针的“合理诠释”。 由于个人难以排除主观性, 对方针的解读也会不同,很难有客观的方法判断。 社群讨论时曾提到:“究竟是什么是‘合理诠释’?这正是社群过往许多争议的核心。”。 管理员按自己对方针的解读所进行的管理操作引起社群多人异议或反对时,管理员如何处理?--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多人异议或反对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据?如果只是杞人忧天,“预防性忧虑”,我认为可视为非就事论事。这些正常情况下理应是可以通过讨论分辨的。--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5:00 (UTC)
"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据"可能可以理解为,是否是“合理诠释”?
“通过讨论分辨”时,由于“棘手争议”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个人难以排除主观性,所用的判断(“能拿出手的理据”或“合理诠释”)标准也会不同,对方针的解读也会不同,各派都是无穷的道理,也都难以说服对方。 如 建议更名:“以色列—哈马斯战争”→“2023年10月巴以冲突”案, 如 U:Bigbullfrog1996案.
社群可以探讨一下,在遇到各派都是无穷的道理,也都无法说服对方时如何判断? 是应该靠管理员个人裁定,还是靠管理员引导社群讨论而产生共识,按来社群共识裁定?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6:02 (UTC)
人事或百科管理案举出巴以冲突这样的条目讨论,我认为不大合适。就好像您的Bigbullfrog1996案例,虽然我只是粗看,最终走向上诸位也并没有达成一定要罢免不可的结论,在没有管理员裁定或引导讨论下,更多是认为要解决源头上的制度设计问题,并未在“说服”上纠缠过多。而我也认为人事和百科管理案事实依据为主,依靠观点说服(合理诠释?)反而奇怪,说极端一点,出现一个理据造成一锤定音的情况可能都不必奇怪。--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9:00 (UTC)
在下探讨管理员是否应该直接判定社群中“有争议无共识的事情”涉及探讨管理员解决问题的理念,探讨管理员遇到各种争议比较大的案例。 探讨的范围是包括巴以冲突这样的条目讨论,以及涉及管理操作及回退的管理争议的Bigbullfrog1996案。
  • 在下赞同这两例案件中管理员Eric的处理方法,不按管理员个人观点直接裁定,而是靠管理员引导社群讨论(解读"事实依据" 及“合理诠释”等)而产生共识,按来社群共识裁定。
  • 比如, Eric在Bigbullfrog1996案的裁定,在该案已经产生管理争议有管理回退的情况下‘勇于出手’,接手此案。同时,引导社群讨论而产生共识,按社群共识裁定。他在Bigbullfrog1996案的初步处理意见,被涉及争议的双方接受, 避免了被质疑为‘专断独行’。
--Gluo88留言2023年11月6日 (一) 19:32 (UTC)
候选人 支持 反对 中立 总票数 支持率 (%) 若将中立票画入支持票的支持率 (%)
ASid3 39 27 10 76 59 64
卡达2 32 33 13 78 49 58
S83214142 40 29 4 73 58 60
ATannedBurger 42 29 3 74 59 61
Lanwi16 31 42 10 83 42 49
HTinC232 39 22 11 72 64 69

现在就是把中立票全都画入支持都没有候选人能突破七成门槛,更别说八成。你维一直投诉缺管理员但又如此高的门槛岂不是互相矛盾?-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19:24 (UTC)

现在的铁饭碗制度,只要选上人就没了,制度不改,选100个上去也屁用没有。--。->>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23:35 (UTC)
高门槛是因为终身制,和难以发起的RFDA,然后管理员某种情况下还是事实上的仲裁员。--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8 (UTC)
本来就不是终身制,只是形式上长得像。管理员本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本站社群莫名觉得管理员很不得了。一边觉得管理员不得了,就会拔高期待,拔高期待就会提高门槛,提高门槛又继续让大家提高期待。所以现在觉得不对的根源不是形式上没有“任期”,而是一开始就别有这种高期待,不要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管理员去做不该做的事情,不要把问题给管理员解决。管理员是社群解决了问题之后那个把措施落地的人。--Tiger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1:06 (UTC)
管理员icon那个扫把是怎么来的?没人会介意清洁工无任期限制,但是大家都会介意清洁工往人脸上扫一鼻子灰,大家都会介意清洁工对着你家种的花喷消毒水。让管理员回归到那个清洁工的角色,同时不要让会乱喷消毒水的人做清洁工。而不是隔壁张三占了你家的地,你就非得让清洁工过来帮你对着张三脸上喷消毒水。啊当然,清洁工需要完成工作量,但那是因为他们领工资,我们可以多让人拿上消毒水瓶子。--Tiger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1:42 (UTC)
同意Tigerzeng的说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3:01 (UTC)
同 Tigerzeng 君。现在问题是社群将管理员视作仲裁员和法官,但不愿设立仲裁委员会,亦缺乏合适机制来达成共识(显然地,现时少数人反对就能推翻的公示机制就不是一个可行机制)。
归根究底,根源是社群缺乏能力(以及系统)来解决问题,自然只能将解决问题的重任交由现有制度下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也自然需要信任的程度也越来越高。除非设立一个完善系统和机制来解决问题(无论是仲裁委员会还是其他),否则现况也不会改变。谢谢。--SCP-0000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4:51 (UTC)
一向同意Tiger君对于管理员的观点。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9 (UTC)
同Tigerzeng观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
只能说死结吧,既要抱怨没管理员干活,又要抱怨新鱼不好,怎么玩?按70%线的话,上次大批选人也就多“卡达”(71%)、“SCP-2000”(72%)、“HTinC23”(71%)而已,而且今批有两位再接,然而……,再厉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7日 (二) 01:56 (UTC)
不如先来看看这波在管理人员选举投下反对票的趋势线会继续往上涨到什么时候。--KOKUYO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2:27 (UTC)
不搭配支持票(连带支持率)趋势及各该申请的背景脉络来看啥都看不出来,就只是一张令人混淆甚至带有误导性质的数据图表罢了。另外,安全投票制度下反对票增加本来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具体效应多大还得详细分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5 (UTC)
是这样的,我也可以拿出地球君118张支持然后说你站支持票越来越多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7 (UTC)
若真的如您所说,怎么后面支持票的线反而在安全投票后开始往下跌到2016年的水平了?--KOKUYO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3:58 (UTC)

选前民意调查制度

对于安全投票可能无法针对支持率79%的临界结果做出传统的判断,既无法参考中立票也无法延长投票期。是否应该有一个选前的民意调查,每年一次,先对拟参选人进行不具效力的安全投票(此时无需问答),然后之后如果正式获提名再进行问答、正式安全投票。 既能看出谁比较有可能当选,也可以在正式投票时,让投票人可以参考。如果以后再遇到临界情况就是明确的不当选。--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00:50 (UTC)

那不就是某种预提名吗?预提名制度不怎么成功。虽说是可以用安全投票,但基于各种因素,也非常可能出现与正式申请不同的结果,误导申请者决定参选而更加受挫,或反之打退堂鼓而错失良机。个人难以评估就现阶段而言这样做是否利大于弊。此外,多投几次票客观上也就多几次行政及技术负担;目前社群只批准每半年处理一批申请,想必或多或少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3 (UTC)
不可行。会鼓动大量“动员票”、“组织票”,扰乱选举。对于招人记恨的候选人更是噩梦,引致灌票。民调只有在各方动员都很充分、选民基数甚大的大型选举才有利。--— Gohan 2023年11月7日 (二) 04:30 (UTC)

综合意见(路西法人)

观乎以上及当前关于最近一期管理人员选举等相关讨论,近期社群对于选举通过门槛、引入任期制或临时管理员等议题的呼声较以往更大。反对的人较多为现任或有意选管理员的用户(这次显然影响他们全部而导致存在利益冲突,但意见仍应参考),或因“社群没有此精力”而反对(总会有人自愿负责,精力从来不是反对原因)。就此,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选举的改制建议参考框架如下:

范畴 当前规则和问题 建议规则
1 表明选举方式 无注明,部分选民反映不知道可以投多于一名候选人 安全投票若合并多名候选人选举,应注明“管理人员选举无当选限额,各候选人分开计票,支持票不限于一票”确保投票人了解投票规则。
2 调整上任门槛 过往未设安全投票前以80%作为上任门槛,因安全投票影响投票气候而需要更新 降低获得不限期权限的门槛至75%;增设临时一年权限当选门槛为60%(候选人可自行表明参选临时权限,亦可在支持率为60–75%时被动获得临时权限)。
3 临界值处理 过往不成文以75–80%为临界值,延长投票一周。安全投票下难以延长投票。 将临界值(即差一点就能当选,由行政员判断的情况)标准订明为(如)三票可影响投票结果,X为总投票人数),由行政员参照中立票及附言决定是否当选。
4 调整不活跃离任标准 当前规则为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但多数不活跃管理员仅仅透过一笔编辑维持活跃度,一来不活跃情况令社群难以信任其执行最新的社群规范标准,二来留着不活跃管理员实质没有任何益处,只带来对管理员制度的不信任。当前已配置复任制度。 因应复任制度的设立,可考虑收紧不活跃标准。建议增订“最近24个月内作出少于50笔编辑”(参考英维2022年增订同类规则的讨论,但基于本站各类站务积压严重,把要求定得比英维略高但显然非难以达成的要求)的离任要求。
5 调整当前管理员留任制度 (不赘述) 两年半过渡期期间不设定期确认投票,每半年或一年#定期管理员工作意见收集方式进行工作复议;两年半后采每年举行意维模式管理人员确认,不需对每个管理员都投留任票,但设比当前解任投票联署更高的要求(如15人联署)才开展留任投票(50%留任),避免团伙政治暴民政治情况,亦让管理员比较不会因担心太容易被革职而绑手绑脚。
6 引入仲裁制度 本地当前缺乏仲裁机制,很多时都需要管理员及行政员出面仲裁。管理员及行政员无法维持威信,而上方社群讨论中多次出现“若有任期制则会对此类管理员仲裁有更大信任度”的看法。 两种方案:
  1. 引入实质仲裁制度
  2. 定期改选行政员(设最低名额如七人),由行政员担任仲裁工作。

以上,如整理有遗漏请补充。另外,这次讨论支持设立各种制度的声音已经远远比过往要多,基于“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原则,若社群已有较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采纳以上增订,那希望通过全站投票方式(在投票页上列明议案简单背景及支持反对意见)解决当前问题,避免再次拖延让社群出现更多矛盾而无从处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0 (UTC)

@好多个人@桐生ここ暁月凜奈Ericliu1912SanmosaWong128hk魔琴YFdyh000AINHCdip150ShizhaoLanwi1BorschtsSheltonMartinNewbambooMilkyDeferZorua FoxOhtashinichiroATannedBurgerTigerzengCwek日期20220626Yining ChenDewadipperZhxy 519KOKUYO一次过把客栈两板参与相关讨论的用户都ping过来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8 (UTC)
注:不需全部采纳,每项几乎都是可以独立通过的。--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0 (UTC)
很明显今年合并选票的方式窒碍难行,且造成许多问题,应该调整。一切使用工具中的技术问题都是基金会的责任,不归本地管,没有理由不采行更便利本地社群投票的方案;直接当选及允许行政员讨论裁决的支持率门槛可以降低(我曾经提案过);鉴于管理员权限的天性,尚不认为应该提高(硬性)活跃度要求;鉴于现阶段社群生态及实际运作情况,仍然不同意引进所谓“任期制”、“确认(改选)制”或“临时管理员”(十年前就有人指出症结点不在此)。至于仲裁制度是可以讨论,不过前面已经指出社群恐怕缺乏足够的基础来推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任期制”、“确认制”和“临时管理员”不能混为一谈。
  • “任期制”是所有管理员任期只有特定时长,然后需要完全重选(即当前的80%),如同诸位所言,容易出现逆淘汰现象,以上总结亦已排除一般任期制做法;
  • “确认制”是所有管理员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确认,确认的标准可以是选举标准的80%,但大概这里讨论者更多认为是除权标准的50%。实际上就算是具有相当争议,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低于50%,实质上难以构成Reke文件中所言“劣币逐良币”的情况(尤其是您维现在对于团伙政治更为敏感,不太会出现可以单靠拉帮结派到超过50%的情况)。上面讨论的确认制有两款:
    • 简单确认制理应大多数情况不会形成除权(固然,第一波可能会淘汰不活跃管理员的情况除外),但确实能排除掉“多数人不信任”的管理员;
    • 意维确认制则更难发起解任,只是保个底给社群定期有机会排除确实不再被多数人信任的管理员。
当然,社群意见亦有“暂时只针对行政员行任期制”的说法,我也觉得可以先行采纳,给予社群更多时间研究如何通过谘询的方式改善管民关系管理员的信任度问题。
  • “临时管理员”固然可以说“会制造更多人不被信任”,但一来这只是臆测,二来也可以反过来说“可能原先不被信任的人通过工作获得信任”,且未影响当前的管理员,可能是现阶段最好的折衷办法。
关于活跃度要求,阁下所言“管理员权限的天性”在我和很多人眼中就是“无限轮回:选人上去解决积压问题、上任后不做事还是没有解决,又说缺人了”。现在提出的新要求其实非常松,非常容易达成,与其要社群督促管理员确认帐号安全,不是应该管理员主动确保帐号安全并向社群展示此情况吗?我并不认为现在六个月检查一次就很安全了欸。--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2 (UTC)
确实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整天一直喊缺人要多选点上来的时候为何不去想想也应该让已就任的管理员处理更多的站务。俗话说开源节流,开了管理员申请的源也要去思考如何增加现任管理员处理站务的数量。个人认为提高活跃度要求对现在时不时就有缺人声音的状况不妨也是个办法。
再说,管理员如果只想照最低标准去处理站务的话,我会认为他们肯定有更重要的事要做(相信能当上管理的维基中毒指数肯定偏高)。既然如此,为何不考虑先暂时离任,然后在想专注在维基站务的时后再透过行政员布告板复任来重新取得管理权限呢?若直白、不假定善意些的话,我认为一直按最低标的活跃度去处理站务不过只是想保住乌纱帽的想法罢了。--)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7 (UTC)
(+)支持表明选举方式、临界值处理和调整不活跃离任标准。若要引入留任制度的话临时管理(或任期制)会显得没有必要,不过改成75%个人(+)支持。“引入实质仲裁制度”的话目前还是(-)反对,但不反对由行政员担任仲裁工作。行政员描述中亦提到“须具备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的能力”,本应负责仲裁相关工作。--)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7 (UTC)
我认为鼓励管理员处理站务及强迫规定“业绩”份量算是两回事,称为“收集帽子”更是过矣。我想不少人已经指出,社群目前赋予管理员太多本不应该承担的压力,而上面意图引进的这些制度也只不过将导致此等压力越来越大罢了,实在是会不必要的促进社群期待越来越过份地高,最终造成某种恶性循环。当初我引进复任制度,其实也是想尝试缓解如此情况,但这样恐怕还不够,需要更多精神上的软性措施,但个人认为上述这些制度并不是当前最理想的答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05:47 (UTC)
方案二同ATannedBurger,可以下调当选门槛至75%,但没必要增设临时管理员。--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22:32 (UTC)
  • 表明选举方式(+)支持,同时建议修改附言的留言方式,可以分别为每一位候选人进行留言。
  • 调整上任门槛(-)反对。既然一直以来沿用的标准都是80%,为什么在启用了安全投票之后反而要降低标准?
  • 临界值处理(-)反对。安全投票下不存在故意做票的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要开这个临界值的口子。达到票数就通过,未达到就不通过,搞得越复杂越会丧失投票本身的意义。
  • 调整不活跃离任标准(+)支持。甚至50笔都略少,500笔差不多。
  • 调整当前管理员留任制度(=)中立。没太明白,而且意维这个我也看不懂,就不妄言了。
  • 引入仲裁制度(?)疑问。如果我对仲裁的结论有意见,我能再申请更高级仲裁吗?感觉这样会天然抬高一部分人在社群中的虚拟地位,但是反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不太看好。
最后,个人建议在这些问题上能做减法的做减法,不然社群也累管理团队也累。--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1 (UTC)
关于调整上任门槛的部分可以参见之前的讨论,当前主要是有一直认为管理缺人且门槛过高的声音存在(另见其他版的讨论,似乎有因安全投票启用后而反对票增加的倾向)所以才会有降低门槛的提案。另外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所以应该不会有“进阶仲裁”。还有这边再引用一下汤玛斯君的话:“总会有人自愿负责,精力从来不是反对原因”。--)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38 (UTC)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6:01 (UTC)
回应调低当选标准:具名投票乱投会被人骂,亦会影响自己在社群的声誉,过往也会出现“怕被秋后算账”的疑虑,投票人一般比较严谨,自然比较少人愿意投反对票;安全投票下则会出现无压力投票,“更愿意投反对”的情况。从人口基数来看,实质支持和反对的人口变化不大(并非真的少了人支持),而更倾向是多了人愿意投反对。既然一向向上流动性不高甚至是不足,也因此面临严重问题,或许考量一下适时调低标准是好的。此外亦涉及批次选举容易误导投票人的问题,从80%调到75%的技术性调整只是因应安全投票的各特质而提供的容错率。
回应临界值:临界值的存在一直都不是解决做票问题(公开投票时能看到票数还是能做票),安全投票也仅仅是保护选民隐私,说解决做票问题也算不上。
关于以上两点,参考英维说法:“管理人员选举不是投票,而是以polling的方式看看是否有共识向某用户授予管理权”。共识从来没有“通过标准”,过往到现在80%都只是个参考值,而超过了80%则多数是几乎能肯定有共识的意思而已。--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7:01 (UTC)
所谓的5%容错率是如何得来的?是否有实证?如果是根据本次投票的结果预估出来的一个大致水平?5%容错,4.5%可否容错?4%?6%?虽然正如阁下所说,80%也不一定有严格意义上的理论支撑,但既然沿用到了现在,至少有历史基础的支撑。因此,我仍然不认为调整当选标准是解决这一个问题的合理途径。
至于临界值问题,我的观点依旧是废除为好。--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8:50 (UTC)
我有个问题就是,现在RfA支持率都掉到这么低了,RfDA的修订是不是该缓缓?不要接下来提谁谁下台,那就搞笑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06:50 (UTC)
  • 12456全部(+)支持,仲裁制度不论是实质仲裁制度还是定期改选行政员都没有意见。不论那个方案只要重点是定期改选我都支持;唯独临界值虽然我也同意应该有机制处理,但为什么临界是限死3票?这个3的数字是怎样得怎样得来的?为什么不是临界百分比?-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7:28 (UTC)
    其实说着说着,我还是觉得学着英维直接不设置必然的通过标准要好……不过这的前提大概会是行政员可以改选。--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07:42 (UTC)
  • (+)支持表明选举方式,这没什么好反对的
  • (+)支持调整上任门槛
  • (!)意见:赞同临界值处理的想法,但临界值时是由行政员判断给予临时或永久权限没错吧?
  • 不反对调整不活跃离任标准。
  • (+)支持调整管理员留任制度
  • (+)支持引入仲裁制度,建议在实际引入定期改选的仲裁委员会前,以通过信任投票(并非解任投票,未通过仅无法进行仲裁)或定期改选的行政员作为仲裁角色。--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07:54 (UTC)
支持1、2、4、6,5暂无意见,反对3(我倾向于直接废止临界值)。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7日 (二) 08:10 (UTC)
(+)支持一;(-)反对二,不接受任何降低终身管理员当选门槛的方案;(+)支持三并认为应该进一步缩减并最终废除临界值制度;(+)支持四但认为“最近24个月内作出少于50笔编辑”实在太容易达成,应该进一步调整,(+)支持五并认为在继续实行管理员终身制的情况下应该调低门槛;(=)中立六。--🎋🎍 2023年11月7日 (二) 11:39 (UTC)
  • 1,(+)支持,非常必要
  • 2(+)倾向支持,参考英文版做法,既然英文版都没这么高,中文社群小得多,也不必这么高
  • 3(+)支持,但不必要求三票或几票之差
  • 4(-)反对,作为管理员,仍然有足够关注维基百科即可,没必要对管理员这么高的要求
  • 5(-)反对,“不折腾”,太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偿失
  • 6(+)倾向支持仲裁制度,但(-)反对将行政员的权力做任何扩大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7日 (二) 12:11 (UTC)
给准备留言的用户备注一下:这里六个部分一通讨论太乱了,正在准备意向调查(WP:!VOTE,因影响相当大,打算请求发大量讯息邀请社群成员参与)。劳烦各位稍后在该处重新留下您们的意见。--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3:44 (UTC)
没必要MASS,用章节在这里设一个有格式的评论区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2 (UTC)
您看完规模就明白为何不在客栈处理了。另外MASS大概是必须的,实际效果影响全站用户的重大提案及改革势必需要更多意见输入。--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5 (UTC)

抱歉,再ping一次25位参与者。@好多个人@桐生ここ暁月凜奈Ericliu1912SanmosaWong128hk魔琴YFdyh000AINHCdip150ShizhaoLanwi1BorschtsSheltonMartinNewbambooMilkyDeferZorua FoxOhtashinichiroATannedBurgerTigerzengCwek日期20220626Yining ChenDewadipperZhxy 519KOKUYO由于本次改革相当复杂,各人支持的提案有所不同,已开启独立的请求评论页维基百科: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以供各位更清晰表达您们的意见。兹事体大,影响深远,故希望能通过大量讯息发送邀请更多用户参与讨论,已提出大量讯息发送请求,望管理员抽空处理。--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02 (UTC)

非常好网页排版,爱来自含奶推迟。[开玩笑的]
不过以往开了集中讨论专页的议题的结局都是无参与无共识,你有没有改善参与度的计划? MilkyDefer 2023年11月7日 (二) 16:12 (UTC)
RFC无法强求有人关注,但大问题无法直接客栈解决(想像一下那么多个子章节会乱死),也只能这样了。过往开RFC的主题多数并无实际可做的(如OA真的只是讨论、近期的其他RFC都并非非常大的事,一个名字、一个图标之类的),这次议题和问题之大,只能仰赖社群成员自主关注及监视该页发展;大量讯息发送亦应可引起更多关注和参与。--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0 (UTC)
另外必须说,不能说从客栈拆出去的讨论就无人关注。(过往传统投票方式的)管理员选举当然可以在客栈进行,亦确实能有更多人关注到;但显然独立开页也并非少了人关注,参与人数往往比一般客栈讨论还要多。这反映不是“分拆出去就死讨论”的问题,而是“有无关注及讨论价值”“社群是否真的重视这件事”的问题。确信这次事关整个管理人员系统,不想关注的人很多都还是得去关注一下。--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3 (UTC)
看起来更像是WP:投票,不是WP:请求评论的模式。翻看请求评论历史好像没有类似的排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1 (UTC)
WP:!VOTE,虽然参与人数和“支持率”固然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分别在于意见后的留言比起单纯的“支持”“反对”更有参考价值。--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6:54 (UTC)
管理人员制度具有高度争议,固然可以借由此请求评论聚集相当共识,但考虑到社群在此议题上必然具有相当分歧,不同意直接将请求中得到的一些支持或反对结果拿来强行实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0 (UTC)
为整合有关主题的讨论,本讨论已移动至Wikipedia: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进行集中讨论请至有关页面发表意见。

拆分及合并管理员人员复任程序的相关条文

现行管理员的复任条文被分拆在两个不同的页面,且RFA及RFDA等页面都没有提及。鉴于条文并不适合直接合并到Wikipedia:管理员里,且此离任准则后续有可能可以扩展到其他管理人员,加上上方提到的无连结等原因,提出以下修改:

现行条文

管理员的权限取得与丧失 申请 如果你觉得自己或他人有资格成为管理员,请见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人员的申请标准及程序。

离任 管理员离任的具体办法,或提请取消某位管理员的权限,请见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复任 无论管理员为何离任,皆可以上方提及之一般程序重新申请成为管理人员。

而在自愿辞职或因不活跃而离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管理员复任申请,由行政员审核。基本上,复任申请除有以下情事外应可获通过:
  • 牵涉争议而辞职:若当事人过往是在牵涉重大争议(例如被提起解任投票)之情况下自行辞职,则应循一般管理人员申请程序重新上任,或至少先经社群广泛讨论,直至对于当事人之地位达成共识为止。
  • 长期不活跃而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此时行政员应当否决复任申请,而当事人应循一般管理人员申请程序重新上任:
    • 自愿辞职后二年、不活跃离任后一年未有编辑:当事人在自愿辞职后已至少二年没有编辑,或因不活跃而离任后至少一年没有编辑;
    • 申请复任前五年未有管理操作:在因不活跃而离任之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复任前已至少五年未进行管理操作。
  • 无法保障当事人帐号之安全性:有合理根据,可认为当事人帐号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于不适合直接取回重大权限。相关证据应当向行政员提出,并附详细说明。

管理员复任申请应在行政员布告板提出,由行政员依据权限恢复程序操作。授权前,行政员应确信当事人已恢复活跃或将恢复活跃,并至少待申请提出达七日。若过程中他人有所疑虑,行政员应推迟授权,并进行充分讨论,直至达成共识为止。

本制度不适用于行政员、介面管理员用户查核员监督员。从这些职务上离任者应循一般管理人员申请程序重新上任。
提议条文

管理员的权限取得与丧失 申请 如果你觉得自己或他人有资格成为管理员,请见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人员的申请标准及程序。

离任 管理员离任的具体办法,或提请取消某位管理员的权限,请见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复任 无论管理员为何离任,皆可以上方提及之一般程序重新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不经选举复任管理员的规定请参考Wikipedia:管理人员复任程序准则

现行条文

权限

恢复权限

若有管理员复任申请在行政员布告板提出,行政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操作:

  1. 确认当事人是否曾是管理员;
  2. 确认当事人离任原因为自愿辞职或不活跃;
  3. 检查当事人之使用者讨论页面、相关布告板、互助客栈和其他讨论,确认当事人是否因牵涉争议而辞职;
  4. 为充分确认申请之合理性,行政员在授权前应至少待申请提出达七日,以让其他行政员和编者发表意见。若有足以影响情况之新资讯出现,行政员可适当推迟授权时间;
  5. 若当事人在自愿辞职后已至少二年没有编辑,或因不活跃而离任后已至少一年没有编辑,行政员应当否决申请,或转介一般管理人员申请程序;
  6. 若当事人申请复任前已至少五年未进行管理操作,行政员应当否决申请,或转介一般管理人员申请程序;
  7. 在恢复管理员权限前,行政员应确信当事人已恢复活跃或将恢复活跃;
  8. 若在复任申请之审核过程中他人有所疑虑,行政员应推迟授权,并进行充分讨论,直至达成共识为止。
提议条文

(全部移除)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权限丧失后的复任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新页面)

备注:本次修订实际上没有造成任何实质程序变动,仅是重新整理位置而已。--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14 (UTC)

(-)反对:不认为有必要如此调整。当初引入制度时就是这么设计的,鉴于复任制度并不多么复杂,所以只在各该权限页面提及相关程序即可;该制度预设就是不包含其他类型的管理人员(可预见会有不小争议,所以当初本就没有考虑过;甚至还特别写了一句“本制度不适用于行政员、介面管理员、使用者查核员与监督员。”我觉得够明显了吧?),我想若以后社群有此意、且“确实”通过相关提案以后自当有配套措施,但目前看来尚没有凭空多拆分出一个页面的理由。个人希望社群不要为了尝试处理不存在的问题而去制造“解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26 (UTC)
另外,若要在相关页面中提及当然是可以(大概是因为本地分立页面太多,当初引进制度时不慎疏漏了),而且根本不用大费周章搬东移西,多写两句就得了:
(一)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指引(不需要提到解任,因为解任并不是一种“取得权限”的方式,而且管理员申请在程序上也从不考虑过往是否曾被解任)
现行条文

管理员

管理员是熟悉维基百科各项政策,并为维基社区信赖的维基人。目前的维基政策是管理员权限可以授予任何人,只要此人已经在维基百科活跃地贡献了一段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大家熟知并信任的维基社群成员。惟管理员的候选人建议具备以下条件:

  • 编辑次数至少3,000次。
  • 连续担任巡查员回退员至少3个月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至少一年。
  • 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
  • 在过去三个月内平均每日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 用户页有自己编写的内容。

如果候选人未能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提名很可能会失败,行政员可以提前终止投票。另请注意,低编辑数不一定代表不适合担任管理员

如想知道自己的编辑次数,可以在参数设置中的“使用者基本资料”栏目查阅。请注意,编辑次数可能因频繁的微碎编辑而膨胀贬值。

管理员在维基百科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但并非特别权威或位阶。因为一些使用者会视管理员为维基百科的“官方”面孔,管理员应当谦恭尔雅,并在与他人共事时施展正确的判断与耐心。候选人应在维基百科参与足够的时间,使他人对其有足够认识,以判断其是否具备上述的条件。事实上,管理员的权限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管理员的身份意味著更多的责任,对此维基百科也制定了一些限制管理员行为的规则与方针。

提议条文

管理员

管理员是熟悉维基百科各项政策,并为维基社区信赖的维基人。目前的维基政策是管理员权限可以授予任何人,只要此人已经在维基百科活跃地贡献了一段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大家熟知并信任的维基社群成员。惟管理员的候选人建议具备以下条件:

  • 编辑次数至少3,000次。
  • 连续担任巡查员回退员至少3个月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至少一年。
  • 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
  • 在过去三个月内平均每日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 用户页有自己编写的内容。

如果候选人未能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提名很可能会失败,行政员可以提前终止投票。另请注意,低编辑数不一定代表不适合担任管理员

如想知道自己的编辑次数,可以在参数设置中的“使用者基本资料”栏目查阅。请注意,编辑次数可能因频繁的微碎编辑而膨胀贬值。

管理员在维基百科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但并非特别权威或位阶。因为一些使用者会视管理员为维基百科的“官方”面孔,管理员应当谦恭尔雅,并在与他人共事时施展正确的判断与耐心。候选人应在维基百科参与足够的时间,使他人对其有足够认识,以判断其是否具备上述的条件。事实上,管理员的权限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管理员的身份意味著更多的责任,对此维基百科也制定了一些限制管理员行为的规则与方针。

对于自愿辞职或因不活跃而离任的管理员,除了循此页面所述一般程序重新申请以外,亦可考虑提出管理员复任申请

(二)管理员的离任方针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离任后的权限恢复

无论管理员为何离任,皆可循一般程序重新申请成为管理人员

而在自愿辞职或因不活跃而离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管理员复任申请,由行政员审核。

以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53 (UTC)
众所周知,如我于Telegram所述,我极度不需喜欢在VP留言,非常浪费时间。不过既然起草了这份东西,就有责任要回应你的质疑。请允许我在不使用编号清单的情况下罗列一二。一、你仔细对比内文,该程序准则补充、整合、优化、统一了所有用语。例如“特许”之类根本不应该出现的用语,我改为了“批准复任申请”。又例如“因基金会行动而解任”一项,原文根本没有,但应有。二、该程序准则是为了未来改革做准备,不单止是明确“宗旨”等,还包括了明确“非因管理失当”、明确“权限”与“酌情权”的区别、明确“程序”与“酌情权”的区别。三、该程序准则具有兼容性,之后若有其他管理人员之解任欲适用此程序,直接更改适用范围即可。四、次重要的一点:清晰脉络,你可以直接跟小标题找到你需要的信息,很明确知道什么人可以、什么人不可以,行政员收到后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什么是必须要按程序走的、什么自己裁量的。目前只有管理员适用复任程序、拆页面、还没有用到,这种理由我认为在这种利益面前,显然没有任何合理性。不要用时方恨少。—— (Dasze)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8 (UTC)
我不理解你讲的什么意思。首先,原文是“授权”,不是“特许”,我想这大概是既有不当地区词转换造成的误会,所以就不多说了。第二,现在的划分也没见得什么问题,基本的条件放在管理员方针,而行政员具体该做什么事情就放在行政员方针下面,这还不容易分辨么。另外,复任制度已明文规定仅适用于部分自愿辞职或因不活跃而离任的情况,因基金会行动而离任显然不适用。至于其他词汇及细节问题,我想原文具体措辞及文段排版,若有某些不足够清晰的地方,当然还可以有调整的空间,但为此要把原本简洁明了的几段话扩写成一大串过于硬梆梆的法条,如此看起来本末倒置。基本上考虑到社群实践经验,我并不认为应该就目前还没提上议程的东西去改方针,而且因为不同权限的特性,到时候说不著还得再改过一遍规则,现在这样做意义著实不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01 (UTC)
“授权”和“特许”的问题应该是MediaWiki转换组的缘故,有时间的话或许真要修理一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25 (UTC)
我个人更倾向于SunAfterRain原案,当初Wikipedia:管理员的复任就是我弄出来的(参页面历史),但有两点建议:(1)新页面名称应作“管理员的复任”(命名一致性);(2)章节标题的序号予以移除,毕竟全文并不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32 (UTC)
倾向刘酱版本,原先流程的写法已经足够清楚,大泽老师的版本过于法条式,变成生硬的规则。仅在适当位置补回对应连结就足够了。--西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17 (UTC)
同路西法人,Wikipedia:管理人员复任程序准则实在不符合你维方针传统的样子。
( π )题外话:这看起来像香港法律,想知道如果把你维方针翻译成台湾法律或者大陆法律是什么样子。--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28日 (二) 06:42 (UTC)
必须的部分已作事实性修订;分拆页面留待继续讨论。--西 2023年12月4日 (一) 12:08 (UTC)

修订长期没有活动解任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略)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略)

当某位管理人员在行政员布告板被提名,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该管理人员仍然没有做过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其便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略)

提议条文

(略)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五个月(150天)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略)

当某位管理人员在行政员布告板被提名,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该管理人员仍然没有做过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其便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略)

已经通过的议案:WP: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议案3E:取消不活跃通知或提前通知,现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2:34 (UTC)

后半段显然是对讨论的错误解读,管理人员不活跃期限定义仍然是六个月,只是提早一个月通知而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日 (一) 12:47 (UTC)
我看到的文字说明是“最近五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或许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
请直接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
原6个月(180日)没活动,后+1个月(30日)通知=7个月(210日)取消权限;改成→5个月(150日)没活动,后+1个月(30日)通知=6个月(180日)取消权限,不是这个意思吗?Lily135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
就是这个意思。--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6:23 (UTC)
首先,既然本站不活跃状态的条件只有一项,用点列显然不妥。第二,依照讨论意见,写法应修正如下:

若管理员最近六个月(180日?)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且在停止活动的第五个月(150日?)已获社群使用电邮或于用户讨论页留言提醒,即可被提报至行政员布告板,移除五项管理人员权限。

目前方针的写法正是引起误会的缘由,只改一个数字并不能解决容易解读错误的问题。--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43 (UTC)
我感觉现在的写法显然需要重新整合,这实在是太散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
回应路西法人编辑摘要的内容:此已通过议案原文就是方针的“最近五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仅有修改一个字符,即“六”变成“五”,应该视同议案6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5:35 (UTC)
希望(※)注意一下敝人当时说过的:“但建议把五个月直接换算为150天,以免出现因大小月天数不同而引起的计算争议。”况且条例中也有“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那么“最近五个月”也应清楚注明是“150天”。--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1日 (一) 17:46 (UTC)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
建议月份后面括号加注天数,避免还要换算。(...) 吐槽 会不会还有自然日(及当日或次日起)、小时/分钟/秒等计算方法之争呢。--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
以前没见过这种争议,大多就是看通知一个月回来没。要不问下东风君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
除权争议维基文库那边倒是多的是,连我都深有体会。--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22 (UTC)
先改为“五个月(150日)”。但我怀疑这两个数字能对应上吗?一百五十日计算起来也挺费劲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11:16 (UTC)
要不直接按自然月算,不管大小月。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4日 (四) 15:28 (UTC)
我觉得对应不上,到时候就有应该按五个月而不是150天的争议。计算150日可以用日期计算器,Google一下有很多。顺便我觉得一般权限的六个月也应该改成183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5 (UTC)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来计算:如2月1日开始不活跃的话则通知日为7月1日,历时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开始不活跃的话则通知日为12月1日,历时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计算会引起天数的不公平。如果担心150天可能令人看来不满5个月,那么把5个月定为153天也可,重点其实是等候天数应当完全一样,不应仅因为不活跃的开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数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已改成153天。不过我觉得153天有点难算,150天比较好计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9:32 (UTC)
除权的计时应该要精确到分钟,也就是满足150+30天整没有活动,一分钟都不能少。--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7 (UTC)
150日其实不难算,只要算这5个月经过几个31日在把它扣掉即可。例如:2023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编辑,+5个月=2024年5月29日,12、1、3月是31日所以-3日,2月只有29所以+1日,所以通知是5月27日发出,再加上通知30日,因5月是31日,故就是6月26日报除权。Lily135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13 (UTC)
其实还可以在WP:沙盒错误:时间格式不正确 来计算150天后是哪一天,例如某管理员自2023年2月1日开始不活跃,那么可以在沙盒打 2023年7月1日,得出结果→2023年7月1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如果对现在版本没有意见的话,是否之后就按照这个版本公示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9:27 (UTC)
我觉得一百五十三日这个数字真的很奇怪⋯⋯说实话,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舍去零头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
好,我也觉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纯数字150天,不加月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开始公示,于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结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
我觉得还是加上月数比较好,方便理解,后面的括号则是定义确实有几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
@Cdip150Ericliu1912那么就按照一个月(30日)这样的写,一个月就是30日,不区分大小月如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5:03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2月3日 (六) 05:26 (UTC)
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5:57 (UTC)
公示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0日 (六) 10:22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就仲裁委员会设立后管理人员解任请求安排征求意见

社群正在就仲裁委员会设立后管理人员解任请求安排一事征求广泛意见,现邀请关注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方针的用户参与讨论。--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3 (UTC)

冻结RFDA

原标题为:动议:冻结社群解任管理人员程序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或按照当前新主流共识更改RFDA要求

撤回冻结方针动议,下方继续探讨正在讨论的话题。--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在与最新一期管理人员投票同步进行,有关“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匿名RFC中,获得不少针对解任程序未来去向的意见,其中存在绝对多数用户同意或不反对任一先行经过调查才能解任的方案,反映社群有非常强烈的初步共识认为解任管理人员前应先经过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规事实,由社群部分人的片面之词(甚至是扭曲方针指引及事实的说辞)来发动解任显然已经不再是主流观点。

由此,我谨此动议,冻结社群解任管理人员程序,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按照新的主流民意调整RFDA的基本立案要求,确保RFDA仍然符合社群的最新意见和初步共识。当然,“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可能还要等比较久,冻结至完成调整RFDA立案要求至满足新主流观点为止。

补充说明:若是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调整RFDA立案条件,则是参考仲裁委员会机制下“先调查、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再开展除权程序”。虽然我可以想像由社群来调查很可能也仍然会被部分人通过扭曲事实扰乱调查,但起码要比现在任意发起RFDA,不用顾不当行为事实是否成立要强。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

看了一下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管理人员解任和其中的问卷,我觉得这个方法是可行的,问卷当中也确实绝大多数人对此抱有期待,期待改变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有处理的情况,也许在一些保持反对意见的人来看这不是什么好事,但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进步,社群试图寻找出路。不过有一些要点还是要提醒下
1.仲裁委员会成员受到社群信任
受到信任的成员发出来的报告,报告的性质才不会被因"人"的原因产生变化,试著想想不受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报告,社群大多数人会接受与否。
2.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及报告等社群要接受
这里的接受不需要所有人都接受,只需要做到绝大多数人都接受,注意这不是忽略少数人的观点,只是社群很难做到所有人都接受的事情,在很多事情上必然要做出取舍,如果所有人都要同意才能进行改变,长久下来对社群的发展是不好的。
3.仲裁委员会的在中维当中是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处于什么位置很重要,没有确立好,很容易产生争执。
----
最后看完讨论后我倒是有个建议,在"乙"的提案中加入一个前提,确保RFDA讨论是无法有效进行,谁也不让谁的情况再交由仲裁委员会,不需要一开始就交给仲裁委员会,如果社群能够处理,那就不需要仲裁委员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争议,毕竟即便是仲裁委员发出的报告,也必然会有一部分的人不认同,如果全权都交给仲裁委员会,社群对仲裁委员会的不满意度会越滚越大,最后反倒吵起来说要把仲裁委员会撤掉,这是我所担心的,以上希望我的建议能为大家所考虑,谢谢。--~~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5:56 (UTC)
题外话,我建议社群可以的话,请为方针指引设立案例页面,用很明确的方式告诉所有人什么样子的行为与内容违反方针指引是不能做的,指引可能会遇到的例外情况也建议一并列举。--~~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28 (UTC)
此外RFDA我认同可以冻结,但如同上方意见,有些事情或许应该多加考量。--~~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36 (UTC)
注意我认同可以冻结,并不是代表一定要冻结,可以的话我仍建议可以讨论一下,当然我希望是有效的讨论,而不是大家又吵成一团 ( ~~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59 (UTC)
我不认同冻结,RFA和RFDA是维基百科的根基,仲裁委员会是尚未验证的后来之物。至于上方RFDA请求是否成立,诉诸共识或大多数人的共识即可。--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8:16 (UTC)
  • 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 甲、仲裁委员会按调查事实及方针指引,直接作出除权决定。
    • 乙、由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实并发布管理人员操守报告,确认存在违规事实后,才转交社群决议除权。
    • 丙、仲裁委员会完全不参与管理人员解任。
问卷问题不当,并没有说明是所有RFDA按上方甲乙丙处理,还是只有争议无法在社群解决然后送到仲裁委员会的RFDA案件,按上方甲乙丙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8:24 (UTC)
当初问卷内容实际上没有经过社群共识决定(贴出草稿而已,没有正式公示通过),所以问题很多。当初我早就提出质疑,也未获澄清,就莫名其妙拿去安全投票了。还好问卷祇是谘询性质,没有产生什么约束结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3日 (四) 20:24 (UTC)
(-)反对冻结程序:现有之管理人员解任程序本来就是经共识产生;前述问卷祇是就仲裁委员会之角色提出谘询,没有如何连带处理社群既有程序的要求,故本来与此无涉,至少不应该过度延伸。再说,最近几次案例也显示,原来没有共识基础的解任投票提案,都根本不会通过,甚至一大部分提早就宣布无效,正是彰显社群尚未失能,现行程序运作无碍。另外,现有方针很明确定义管理人员解任条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谓“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再开展除权程序”之流程,差别只是在仲裁委员会作为实体机制,调查结果大概可以比较明确,而现有程序中,社群之“确认”较为隐性,反映在支持连署及讨论过程中。现有程序并没有任何常规替代方案(不计紧急解任),或可说共识陈旧而需要修订,然在有具体解方前,显然不应该剥夺社群对管理人员人事的最后决定权。该问卷祇是再一次确认社群长年以来认为有相当理据才能解任管理人员(这也应该是常识),并认同社群拥有最后决定权(而非由仲裁委员会迳行决定)的固有认知(不是所谓“新主流共识”);社群合资格者(以后的仲裁委员会当然也在内)都能提出解任,但祇有社群后续判断理据确实者,才有机会获得足够支持,这是兼顾维基人发言权利及社群意志实践的作法,自然符合社群共识。此提案属于凭空制造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3日 (四) 20:05 (UTC)
你的主张是现有方针很明确定义管理人员解任条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谓“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再开展除权程序”之流程,然而跟你自己的主张相抵触的是,你身为此解任案的第三方管理员,在该用户明显威胁、胁迫其他第三方管理员等不文明行为、连其主张的滥用封锁权限都已经被解封管理员的说法打脸(封锁理由成立只是解封管理员认为不需封锁),更公然声明将不会讨论违规事实成立与否、仅由联署人自行认定沟通无效,完全跟你口中的“必要程序”相抵触的时候,却完全不予阻止袖手旁观,这不就反映社群阻拦不文明、滥提解任的失能完全成立?过往非当时管理员依照方针赋予的权力提前结束解任案还受质疑,岂不是完全反映社群决策能力已完全失能,而仅有少数正常的管理人员维护方针?--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7 (UTC)

一并回复Ericliu1912桐生ここ:……(讨论已移动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

(-)强烈反对
  1. 仲裁委员会机制尚未验证,其实际效果和操作过程尚不明确。为了一个尚未验证的机制,而冻结现行的有效程序(显然不会因行政员争议性的终止等同无效),无异于舍本逐末。关于仲裁委员会在管理人员解任中的角色,在下同@桐生ここ:目前的问卷问题存在明显的不足。问卷没有明确说明是所有RFDA按上述甲、乙、丙方案处理,还是仅有争议无法在社群解决的RFDA案件按上述方案处理。此种不明确性导致问卷结果不能充分反映社群的真实意见。
  2. 考虑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选举、立案时长分析、条文讨论等过程显而易见地非常冗长,冻结现行程序更有阻挠现行政策正常运作,即时处理当事管理员问题之嫌。应按照现行规则即时的处理管理员问题,确保社群的正常运作,不受争议管理员可能之危害。
  3. 最后,在下坚决反对行政员可能在任意时间决定冻结RFDA程序的行动。此种争议做法在前次已经引发“官官相卫”“未得社群共识”“违反官僚体系”等严重质疑,损害社群讨论之原则。甚至换句话说,如果仲裁委员会一日不建立,便一日不能追究、及时处理管理员之问题,显然干扰社群监察程序。综上,在下反对冻结。并建议直接滚雪球关闭此讨论。--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0:18 (UTC)
@LuciferianThomas还请动议人在此处说明一下仲裁委员会相关事宜的进度。假如进度推进得足够快的话,冻结程序并不一定必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3日 (四) 23:13 (UTC)
目前尚馀总结解任相关观点,并设计出符合尽量多人意愿的解任相关机制后,就能写整个方针,经过社群公投endorse后上路。
就算进度推进得够快,也无法阻挡当前Gluo88公然发表违反解任程序要求的提案,在修订社群解任途径确保程序公义前或仲委会机制上路前,仍应冻结当前程序。--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3:31 (UTC)
(!)意见-将这两件事情连结起来成为条件,恐怕有疑虑,是否要开这样的先例?恐怕会带来些副作用与后遗症。会否让既有方针被冻结了?过去,没有仲裁委员会,相关的程序与方针仍然持续进行,就是依照既有方针在做。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14日 (五) 00:21 (UTC)
实际上早有先例。过往就是本地用户查核权出了问题,使基金会冻结本地用户查核权。另外,请注意提案中除了“冻结到有仲裁委员会成立”外,还有“(冻结至)按照调查得出大家的主流观点”(或如某些人否定调查得出的多数意见,也需确保程序公义得到彰显)的选项。--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09 (UTC)
社群提出与仲裁委员会调查管道实际上仍应并行,这里讨论的祇有前者。因为很显然,仲裁委员会祇能处理于该处提出告诉的案件,不能为整个社群越俎代庖。但我有点担心,新提案在加入仲裁委员会角色同时,还打算一并消灭社群自行提出管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0:33 (UTC)

我跟ATB正在共同筹备有关未来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讨论已移动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

是否无论如何一定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确认”?本人认为社群自身仍有迳行运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祇有拒绝受理才能被动提案。当然,若要避免所谓“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
或许我说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线是给“社群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新增了前设,故产生“社群无人提请仲裁(而社群自行解决解任问题)”的走线。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时理据出了问题,自然会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若真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个程序都不会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员会又认定社群本身在该案已能自行处理(发起除权无明显问题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即可拒绝社群请求。不经仲委会提出除权的条件也不需要怎么提高,还是满足最基本的程序公义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本人认为,现行情况实际上就是这样,也就是社群多数时候能够有效拒绝理由不完备的提案正式投票。那或许是对“事前”部分疑虑较多?也就是欲阻止伊始即直接上客栈“大乱斗”的丑陋局面。不如拿上面刚刚提出的解任案问问,你觉得该案提请有什么可能不满足程序正义之处,毕竟有实际案例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
另外抱歉刚刚太认真看右边那张图,没仔细注意您有提出“比图片多一条”的走线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
(-)反对。认为应该在选出仲裁委员会成员,完善相关方针之后再议,RFDA毕竟不是RFA,冻结不会带来什么好处,反而会带来麻烦,比如当前这项解任案,我不会对其进行任何评价,如果直接将之冻结,可能会使相关用户作出其他极端行为。如果其解任违反相关方针,可以直接由行政员决定关闭,而非冻结之。--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2:20 (UTC)
注意,解任方针是规定任何非当事管理员已可决定关闭,并无限制只能是行政员。另,我理解您反对冻结,若管理人员能及时阻止本次明显有可能要违规闯关的提案,而有关用户持续扭曲管理员言行的行为获确切的阻止,那我将不会继续追求冻结解任。能否请您就上方我和ATB(未在此留言,但右方流程图是他制作的)提出的解任走向有何意见?若我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参照该走向修改解任方针(就是把仲裁委员会替换成社群整体调查,走先调查后解任的流程,确保未来不能再有同类事情发生,你又是否同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0 (UTC)
(-)反对,我觉得先等仲裁委员会成立,且已确定相关的流程及规则,再来调整RFDA的作法。不太适合此时冻结解任管理人员的程序。--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7 (UTC)
(-)反对,目前没有数据是否有效,更且仲裁委员会还没成立,成立后,必须先观察,不需马上处理冻结解任管理人员的程序--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43 (UTC)
(-)倾向反对:正如Gluo88君所说,“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选举、立案时长分析、条文讨论等过程显而易见地非常冗长”,而这段时间内仍有RFDA的需求。如果现在冻结RFDA,恐怕会导致这些需求难以得到满足。--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8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仲裁体系下的解任机制

我跟ATB正在共同筹备有关未来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当中不会完全汰除社群自行发动解任的途径,只是会有一定改动确保程序公义。右图是ATB建议的走向,而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条走线:社群发起解任后,用户只能在投票发起前才能提交证据请求由仲裁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需决定是否受理(条件:初步认为解任提案理由有问题)并展开详细调查。由于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过,准备SecurePoll也需要时间,多等七天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拒绝受理或投票发起后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弃受理权);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则不是RFDA仲裁机制了,而是一般用户行为仲裁。这样能确保仲裁不会被过度使用之馀确保未来解任程序能达到程序公义。补充:若社群提交给仲委会的理由跟发起除权的理由太不同,则自然不能视作仲裁委员会已放弃调查权,为防被滥用规则而挟带不当理由闯关。--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

是否无论如何一定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确认”?本人认为社群自身仍有迳行运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祇有拒绝受理才能被动提案。当然,若要避免所谓“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
或许我说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线是给“社群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新增了前设,故产生“社群无人提请仲裁(而社群自行解决解任问题)”的走线。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时理据出了问题,自然会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若真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个程序都不会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员会又认定社群本身在该案已能自行处理(发起除权无明显问题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即可拒绝社群请求。不经仲委会提出除权的条件也不需要怎么提高,还是满足最基本的程序公义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本人认为,现行情况实际上就是这样,那或许是对“事前”部分疑虑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栈“大乱斗”的丑陋局面。或许拿上面刚刚提出的解任案问问,你觉得该案提请有什么不满足程序正义之处,毕竟有实际案例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
  1. Gluo88提出苗君滥用封锁的证据,光是与给他解封的管理员的理解已有显著落差。提案人迳自认定管理员滥用权限或封锁有瑕疵,而未经审视方针是否禁止某些行为,违规事实并不明确,解任案则不应成立。
  2. Gluo88对苗君诽谤Lanwi1的指控显然存在误差,苗君作为当年事件的当事人,除了当时短时间内就补充提供了公开讨论的记录外,其当年作为用户查核员能将Lanwi1的公开口供跟技术资讯比对,亦可作为其指控或怀疑的证据。有证有据者的合理怀疑显然难以构成诽谤,反观Gluo88在他人(我)指出苗君确有提供证据后,选择性无视并谎称“没有证据”(证据已经提供了,还有一些是苗君显然不能公开的),还在毫无证据的背景下相信Lanwi1的说辞,用以指控苗君诽谤,乃是明显的拉偏架,“诽谤”指控也难以成立。
  3. 苗君在讨论中积极解释、说明其行为,也通过交涉获得解封Gluo88的蓝桌君的认同;反观Gluo88全然不接受任何解释,并拒绝一切依照方针的规范及通用理解的观念,显然并非管理员所致之沟通无效(而是提案人拒绝沟通),不能成立解任案沟通无效之要件。
  4. Gluo88在一开头就声明将会发起明显违反方针(不审核是否构成解任条件,只凭其自身及联署人认定),亦有威胁其他管理人员不可执行方针赋予的权力(终止不当解任案),显然严重侵犯程序公义。
光是这些,若仲委会已成立,以上程序问题已经足以将此由社群发起的解任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
  1. Gluo88提出苗君滥用封禁的证据,光是与给他解封的管理员的理解已有显著落差。在管理员最初已认定封禁查封理由欠缺,这是事实。也尊重审核管理员认为程度不到罢免的理念。涉事管理员的理解与本人的理解(及其他用户的理解)也不相干,除非诉诸权威
  2. Gluo88对苗君诽谤Lanwi1的指控显然存在误差,苗君作为当年事件的当事人...通篇仍然持续为当事人未经认证(CU、CA)臆测伪证据发言,并忽略当事人已遭受严重精神重创的事实。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一个强奸受害者侮辱强奸犯,然后某个认说她犯了侮辱诽谤罪,她的言行客观上是不妥的,但这种检讨受害人的行为更是拉偏架,扭曲一般人道德理解,态度可谓令人发指。
  3. 苗君在讨论中积极解释、说明其行为,也通过交涉获得解封Gluo88的蓝桌君的认同...先不论在下几乎已全面驳斥阁下及涉事用户谬论(并且您除了诡辩,显然无法正面回应;另一位也没有能力全面回应在下的质疑)只能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我认同(及其他潜在用户认同),照@LuciferianThomas这种伪逻辑,在下尝试总结一下:大概就是只要当事人不断“发言论证沟通”就不构成“沟通无效”(并将其归责于提案人及联署人死活不认可),上个这么声称及类似的案例已被基金会制裁了
  4. Gluo88在一开头就声明将会发起明显违反方针(不审核是否构成解任条件,只凭其自身及联署人认定),亦有威胁其他管理人员不可执行方针赋予的权力(终止不当解任案)... 我并没说不审核,而是交由联署人审核认定(本来现行方针就不用一致共识确认),这恰恰是符合过往惯例标准的原则(《方针》政策指出,大部分被人们接受的惯例不会立即被写上。方针只是明文的惯例标准。)反观前次管理人员的所谓“决定”已被广泛质疑“官官相卫”“违反官僚主义”“凌驾讨论”“无权确认”“不避嫌”这种藐视社群的决定,恰恰是侵害程序公义的行为(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更应该就行政员争议行为交到仲裁委员会裁决,以正视听。
  5. 其实面对您的指控,在下本来是不打算留言的,但在下考虑到您并未停止有关涉嫌扰乱及游戏讨论行为,甚至发出明显的威胁,呼吁第三方管理员制裁在下,才不得不在此回应。此外,这个发言涉嫌“针对特定受众”基于“推销立场”的拉票行为。根据行政员前次所谓认定,“RFDA是本站大事”浏览量极高,所以已经构成大幅张贴效果。考虑到相关留言通篇粗亮红字体,还有可能构成情绪勒索骚扰用户(与第三方管理员)。副知在上次解任时发起讨论“拉票”的@魔琴阁下就此发表看法
以上可合理确认LuciferianThomas君的所谓“程序问题”,无一例外其实都站不住脚。即使仲裁委员会成立,诸位仲裁员面对阁下指出的“程序问题”,在仔细审阅相关讨论后,除了给您发不应在讨论中,使用过多特效使别人感到骚扰的提醒或警告外,基于方针的正常理解相信也只能一笑而已。
在下请@LuciferianThomas君停止为涉嫌袒护涉事用户试图干扰本次Rfda的行为,并期望根据在下对阁下提出的质询,检讨当事管理员及自身问题,作出有益讨论事情。--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06 (UTC)
我不好说其他人对于拉票是怎么定义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6月16日 (日) 02:07 (UTC)
另外抱歉刚刚太认真看右边那张图,没仔细注意您有提出“比图片多一条”的走线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
这个我自己也没说清楚。--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2 (UTC)
大致同意上述图片的内容。--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4:34 (UTC)
简而言之,我反对把像台湾选总统一样的直接民主改成香港选特首一样的代议民主。香港特首怎么选,我觉得你也知道。--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22 (UTC)
同意桐生的想法。--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43 (UTC)
右方为添加了我所说的比ATB版本多一个走法的机制,Ericliu1912Hehua可以参考看看如何。除了RFDA,其实多数其他仲裁调查都可以比照处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5:59 (UTC)
看起来主动权是否仍在仲裁委员会?因若每一案总是有人要求受理调查,那程序上便实质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员解任争议向来大,可预见会有不少辩称个案程序不符合方针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
是也没错,我甚至是预期未来绝大多数的仲裁提案最终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手一次,但既然管理人员解任社群没办法自己处理(真的有问题的时候,还是得仲裁介入,总不能坚持不让仲裁处理违规事项吧?),那把这个程序几乎完全交给仲裁是可以理解的。我是不反对设置反联署的机制(联署改交仲裁委员会),但送往调查的门槛会要比直接送投票的要低一截(例如送往调查需5人联签,解任联署门槛提高至10人)。
不过起码这里保障了多数情况下社群仍保有投票除权的权力,也确保仲裁委员会仅能在真的有问题的时候才介入管理人员解任程序(在社群能自己处理及未获解任程序中的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应拒绝受理),但也确保在必要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自行行使去除管理人员权限的权力。(所谓必要情况,指滥用傀儡等所有可致(非短期)封锁或禁制的违规情况)--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6:58 (UTC)
如此怕是有游戏规则之嫌,毕竟祇要提出质疑,就可以强制将讨论拖入仲裁程序,也很难预见仲裁委员会不会因为期望有案件,而对此倾向“照单全收”之类。此外,本人认为仲裁委员会试行第一任期期间,不宜移交过多权力。希望还有某种折衷或过渡方案供社群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9 (UTC)
不过,考虑到社群或有希望仲裁委员会针对此类提案提供调查报告,若祇是请求类似国际法院就议题提供谘询意见之类,而不直接跳过其他社群既有流程(即最右边那条路线),那本人并不反对。其区别在于是仲裁委员会是主动受理调查,还是基于社群需求被动提供意见(用词或有差异,但总之应该是这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9 (UTC)
回应第一则留言:
  • 很难预见仲裁委员会不会因为期望有案件,而对此倾向“照单全收”之类:仲裁委员会在接获针对已经发起的RFDA案请求时,并非单单议决“是否受理”,仲裁员公开议决是否受理案件时还必须指出受理或拒绝理据,也不能空口无凭说“社群已无法通过社群渠道解决”,而是要提供论证。究竟是怎样无法通过社群渠道解决,究竟是否非当事的管理人员采取行动即能解决,都是必须论证的点。当仲裁委员会收到直接提请调查管理人员行为之时,条件同样适用,这情况下提出调查的人也是需要论证为何不通过社群解任程序(例如:提出解任一方论据不当,可预期他们走社群解任必然会造成问题)。仲裁委员会就算是“想接受案件”也要写个合理到不行的理由,但有合理的理由就代表真的要接受案件了。
回应第二则留言:
  • 你的理解大致正确,但必须指出在“已经有明显必要解任”、“紧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况下,则不会发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你所说基于社群需求,这个就很难定义什么叫“社群需求”了,究竟是有人联署发起仲裁,还是需要有共识,都会有人不同意;后者在已经吵得不可开交的情况下显然已经难以实行,所以唯有通过联署的方式发起仲裁以确保真的是“社群”需求而非“个人”需求了。
--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48 (UTC)
据我所知,社群共识不希望仲裁委员会作出迳行除权决定。那紧急除权外的“已经有明显必要解任”是什么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1 (UTC)
说过了啊。--西 2024年6月17日 (一) 01:53 (UTC)
这还真是没看清楚(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8 (UTC)
感谢提及,我个人基本(+)支持此方案。--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
我认为此方案可以。--~~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8:36 (UTC)
支持这个版本。--Rice King 信箱 · 留名边缘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25 (UTC)
(+)支持此一版本。--维基病夫邀请您加入❤️边缘人小组·🖊️签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11:41 (UTC)
我问个问题,如果RFDA只有一人认为不符合方针,即使整个社群都支持联署,也必须进入仲裁委员会程序?这个有人认为的有人是多少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3 (UTC)
这自然是需要"讨论"的,当然也有个更简单的方法是让认为不符合方针的人自己送,仲裁委员会看到这种情况自然会拒绝请求,有个坏处是会让仲裁委员会很累就是,如果要采用,建议赋予仲裁委员禁止滥用仲裁的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权力。--~~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14:09 (UTC)
如我上方留言所述,确实可以新增反联署的概念,或为五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权的用户联署,或为最低限度一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权的用户加一非当事管理员共签请求仲裁。一个人(尤其是当事管理员本人)即可发起进入仲裁程序也还真的门槛过低。--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9 (UTC)
如果要改革的话,我觉得应该加入反联署过程才能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不然就像你说的,当事管理员反对然后就进入仲裁就有点不合适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8日 (二) 19:23 (UTC)
原则上(+)支持,太需要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3 (UTC)
  • 个人意见是发表调查报告后,解任与否应公付社群决议。即便调查报告认为提请解任是多么错误,社群应拥有解任事宜的最终裁量权。-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
    此前社群谘询性投票已明确认可这点,我相信应该会体现在最终方案。没有的话再来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6日 (日) 04:22 (UTC)
    大致上认同这个观点,毕竟不能排除调查报告出错的可能性(是的,请质疑一切的权威),但我的个人意见是如果调查报告的结果是管理人员因属于有必要的情况或紧急情况而被直接解任,这并不属于社群的裁量范围。换言之,我认为如果调查报告认为这不属于可以解任的情况,但社群形成了显然相反的共识时,无论调查报告是否出错,社群依旧可以在有相当共识的情况下发起解任投票,但其他方面我认同File:ArbCom de-admin procedure chart (LT version).png的表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2:09 (UTC)
    “真有必要”就直接解任了,没必要再提出调查报告,祇需要简短说明。“真有必要”的情况应当已经很明确,正常人都看得出来(常识判断),否则就不能说是“真有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7 (UTC)
    实际上就连上面举例的滥用傀儡,我也不觉得必然适用直接解任,至多是调查期间允许暂时褫夺管理权限。因为这终究取决社群对管理员的信赖,说不准社群愿意原谅过失,那凭什么需要由仲裁委员会擅自代为“处刑”呢?由于已经有真正最后手段“紧急解任”,我甚至不觉得有必要给予仲裁委员会所谓“有必要情况”除权的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2 (UTC)
    管理员不会有其他用户没有的豁免权,管理员做出应受非短期(全站范围)封锁或禁制的行为理应受与一般用户相同的处理,而受(全站范围)封锁或禁制期间管理员本身就无权参与社群事务。近期受过封锁的用户本来就不能参选管理员,这个相比其他“建议条件”而言更几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严重违规而致非短期封锁或禁制行为的用户本来就不适任管理员,这种情况的解任是弹劾而非罢免。社群有权在被弹劾用户接受封锁及一年冷静期后经重新选举上任管理员,但显然有过错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谅”的行为。用户单单因管理员身份而被“原谅过失”显然变成获得其他用户没有的特权。--西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
    本人早已指出,调查期间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暂时取消当事人之管理权限,至于最终处份问题则完全是两回事;既然说“管理员做出应受非短期封锁或禁制的行为理应受与一般用户相同的处理”,那解除权限方针明确指出“当管理员封锁任何一位依从权限申请方针获得权限的使用者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使用者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而管理员就可以被仲裁委员会迳行除权了?若真“理应受相同处理”,那此等失职行为,就虽自然成为得提出解任(“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之“理由”,但并不总是直接等于“结果”。又此种“复核”之对象一般而言是社群整体,不是仲裁委员会(部分例外既已言明于上述草案,此处不赘述);社群有权就管理员解任案成立与否予以最后决定,此时又可参考解除权限方针提到的“蓄意犯规”、“草率行事”、“执于己见”、“没有悔意”等要件,构成对管理员与其他权限持有者一视同仁之量尺,达到所谓“理应受与一般使用者相同的处理”。
    解任乃最终手段,请与社群事先商榷什么情况值得如此做,不要自己定义“本来”、“显然”、“特权”、“不是可以原谅的行为”,仿佛理所当然一般。尤其社群已明确倾向反对由仲裁委员会迳行处份失职管理人员,是以若一定要置若干例外,依据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当然本站政策不是法律,但基本观念类似),理当以明文列出,且或可能严格限缩处理。又即使如我个人意见上述如此,也没迳行强求或压制谁去接受,祇是提出供社群参考,我想任何人的意见都一样;假使认为“应受非短期全站封锁或禁制的行为”可以由仲裁委员会迳行除权,那就是首先要由社群确定是否同意此等条件,或初步予以修正(如不包含某些“禁制”情况、有权经社群额外同意排除某些意外情况个案之类),然后还要厘清所谓“非短期”具体指什么、又此种行为应可能包含什么情况(如上方提到“滥用傀儡”,具体是多严重之类)等细节,最后才得凝聚为真正可行且符合程序正义之共识(以上是随意举例)。不是提一些模棱两可的条件顺溜过去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
    考虑一些过往案例,本人目前认为所谓“有必要情况”祇有遭遇值得受不限期封锁之行为。受如此重大处份且未能申诉成功之管理员,亦往往会遭社群事后除权,甚至多数是紧急除权。本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此种情况下裁决迳予除权,并不逾越社群过往实践缔造之共识及一般常识。若有其他认为可适用情况,还请社群具体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8:20 (UTC)
    “因为这终究取决社群对管理员的信赖”不全然,这也视乎他本身造成的危害的严重性,这不是擅自代为“处刑”,而是避免社群擅自慷受害者之慨。这样说:就算你原谅了一个杀人犯,他还是一样要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不能说因为你原谅了而直接认为他无罪。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55 (UTC)
    社群是本站最高“政权机关”及一切事务最终决定者,本人认为真有共识(大前提)的话要“慷受害者之慨”也行;反过来说,如果仲裁委员会经审酌决定“慷受害者之慨”,阁下又该如何应对?何况在本站,所谓“极刑”不过是禁止编辑,且除极少数社群不可抗力情况(如基金会行动、全域禁制等)外,没有真正不可逆的处份,此处完全不宜援用现实司法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
    真要用司法来比拟的话,仲裁委员会可以“限制迁徙”甚至“拘禁”,防止“嫌犯”继续迫害他人,也可以提出“证据”(此处指调查报告,并非报告本身采用的证据)给予“法官”(社群)参考;仲裁委员会在其他管辖内案件可能自己兼任“法官”,但就管理人员解任议题而言,最终判决“有期徒刑”(本站没有“死刑”)者则仍是社群,不是仲裁委员会(所以说为什么不应该用现实司法比较,因为太强行硬凑了)。社群已经彰显意志,不打算将仲裁委员会打造为非常之国民公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5 (UTC)
    我正是考虑到如此情况才会有上方“如果调查报告认为这不属于可以解任的情况,但社群形成了显然相反的共识时,无论调查报告是否出错,社群依旧可以在有相当共识的情况下发起解任投票”的提议,这已经足够救济仲裁委员会“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损害了。虽然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权限较大的仲裁委员会,但从我上方的留言可见,国民公会形态的仲裁委员会也不是我支持的东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
    反过来说,岂不亦适用?可再商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
    这样说吧,我既不希望一个被架空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希望一个被架空的社群,我期望的是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旗鼓相当、能相互制衡,所以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说的“反过来说”的意思的话,这正是我自己期望的效果。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2 (UTC)
    另外,我同意有关社群就与仲委会意见相左时,可重行循联署管道形成共识发起解任案的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5 (UTC)
    (!)意见: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个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员会拒绝后社群自行形成共识的流程,建议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
    直接沿用既有联署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6:48 (UTC)
    (!)意见:个人路过,仅额外表达身为用户的意见,恕不参与后续和在此乱入。个人建议若有共识将类似仲裁的机制设立专属页面或区块,让有意愿的用户视案件试行参与,或若产生共识,视实际需求再看后续是否执行即可;在尚不具备特殊权限的情况下试行,若往后具备良好的实际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举行相关选举也或无不可。然而我认为仲裁权的施行争议似乎仍有讨论空间,且难以比照现实生活的机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备的效力就极具争议,且定位难明(现实中的仲裁可能具备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为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机制;国际争端那种姑且不论),而如果只具备所谓“调查权”,再交付社群议论,其实与当前机制相去不远,直接交由社群议论或许更直接,了解议题或有兴趣的人自可参与,与是否具备权限亦无关;此外,若仲裁员本身遭到当事用户欺瞒拐骗又该如何?势必仍需另寻管道明查暗访、审慎查察等等,事实上这个过程和一般用户参与讨论相去不远。而一个连具备实际特殊权限的管理员也无法维持秩序的社群,特别选出负责厘清事情的用户,若再产生其他事实认定上的争论,又或者其他用户若有不服,救济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员因仲裁无方、标准不一、效果不齐,是否又衍生其它争执呢?是否最后仍须交付基金会呢?而若绕回社群议决,一个不具实际决定性效果的权限是否可能绕一圈后又回归争执呢?而若具决定性效果,该具备何种权限,或许仍须回归实际需求,如果其实不太需要的话,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规划。这样看来,“仲裁”似乎有点像是“监察权”,但现实中的某些监察权亦已为人诟病颇多(笑)。以上并不代表不应规划此类机制或权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现况、投票及讨论结果来看,众人对于社群事务和机制中,强调“制衡”所带来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远胜对于“决断或判定”所带来实际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详加调查讨论的问题,终须回归社群决议,而议事的过程个人认为这仍属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标的根本问题;至于管理员用权的“认事用法”问题,我认为则回归管理员所具备权限性质的长期命题,多数争议亦往往来自于此,而当前诸多网路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这样)。对于个案,个人倾向让具管理经验的行政员直接判断特定管理员是否于特定案例滥权或用权过当,以此提供实务意见,社群再行议论,这和诉诸社群民意类似,但可能可以尝试结合试行机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别设立选举产生的特殊权限,个人倾向斟酌。--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4:31 (UTC)
    支持Manchiu的意见,解任与否的决定权应在社群,仲裁委员会在解任案中不应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作用更应该是处理私密资讯和提供对证据的调查报告以供社群作出决定。当然我不反对仲裁委员会可以执行紧急除权等极为特殊的事态。另“仲裁委员会调查期间冻结案件”应明确规定冻结时间。--🎋🎍 2024年7月7日 (日) 02:28 (UTC)

临时暂停特权机制

I'm going to make a proposal about temporarily desysopping, when a sysop, oversight or checkuser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ir priviledge may need to be temporarily removed by Arbcom to prevent further disruption if necessary. And shall not obtained again unless the investigation is over. Especially, for VRT and the ones who have signed NDA, Wikimedia Foundation need to be noticed if neccessary to remove such priviledge. I'm a little bit tired but good luck, god bless you.---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

我准备提出一个关于暂时取消系统管理员的提案,当系统管理员、监督员或检查用户正在接受调查时,Arbcom可能需要暂时取消他们的权限,以防止在必要时造成进一步的干扰。除非调查结束,否则不得再次获得。特别是对于 VRT 和签署了保密协议的人,维基媒体基金会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取消这种权限。我有点累了,但祝你好运,上帝保佑你。---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

@Ericliu1912 @LuciferianThomas -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1 (UTC)
仲裁委员会大概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技术上暂时取缔管理员行使权限。不过本地相较于英文维基百科,尚没有直接取消管理员系统操作权之权力,本人认为这代表两地社群习惯差异,故制度移植时亦应有本地化措施以为反映(例如缩减可取缔权限之案件种类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5 (UTC)
我觉得可以提出紧急冻结机制,类似紧急除权,比方说监督员、界面管理员等重要权限,正在调查期间社群或行政员认为必须先除权以保证安全,则先除权,等待调查结果再恢复或维持除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
重点在于“无罪推定”(虽然应该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况外,本人认为唯有涉及管理权限行使可能损及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之进行,或有正当合理之依据认为案件进行中不适宜持有权限者,方得暂时除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
这有个问题是谁来判定会比较好,Arbcom判定社群会有人不认同,社群自己来讨论要不要暂时除权又会因为争执而不了了之,一个很尴尬的情况。--~~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
Sid说的有道理。仲裁委员会只是是少数人的决定,社群大多数人的共识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
这种观点我真的不认同。仲裁委员会是社群选出来的,细节是由社群敲定的,最终的提案也是要由社群通过的。在这样的程序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具有公信力。如果说决定不具有公信力那么要仲裁委员会干什么?
我选择甲的原因也同理。如果委员会需要调查由社群讨论,那搞选举、审议这些程序完全没用。完全可以找几个看起来社群信得过的人,组成一个“非官方”的委员会,也可以调查。
再往普通解决行为争议来看,即使无法除权管理员,委员会一定需要有封禁,设置编辑禁制的能力。设置委员会就是为了一个“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例如ANM上面的案子十分棘手,以至于没有管理员愿意去处理,那么就去找委员会。委员会基于社群方针来判断事务是否使用管理工具来处理,而不创建新的方针。如果说委员会在处理普通用户争议的时候也要“推荐”管理员如何处理,实则无权的话,那这个委员会不要也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1:54 (UTC)
说到底我怀疑社群能否选出这么一个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
我保持乐观,但我的想法是,与其将委员会的权力一砍再砍,就为了社群能够选出一批人,结果选出来也不能改变社群生态,不如保留委员会权力,社群在知情委员会权力的情况下选,选出则能对社群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力,选不出就当失败。--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
Not sure how well that will work in practice, but maybe worth a try if people want to.--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31 (UTC)
无论是ArbCom还是社群讨论处理,我认为可以先讨论当Arbcom决议有人不认同时社群要怎么解决,当社群讨论发生争执导致讨论不了了之时怎么解决,这是可以预想到的情况。
我很不希望到时候社群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又嚷嚷著要罢免仲裁委员会,那是非常难看的情况。--~~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51 (UTC)
问题是这个“选的门槛”、“敲定的细节”,过程及结果是否合理?不少人有疑虑。既然并非如英文那边当年由威尔斯“君权神授”,本人认为本地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是要经由实际裁决确立,不是伊始就赋予莫大权限。尤其涉及直接处理管理权限者,应不必属于首届就奉送委员会的工具。目前本站与监管员等全域社群合作无间,本人虽一贯主张社群拿回应有之自治权,但现阶段也未见到由仲裁委员会接掌彼等紧急处置权限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5:30 (UTC)
那你觉得仲裁委员会是来干什么的呢?早就有人使用“没必要”这个理由来否认各种事情,我对此的回应是,确实,WP:CHOICE也说了,编辑维基百科也没必要。你当维基百科管理员有必要吗?那为什么还有人编辑百科,为什么你还要当维基百科管理员呢?
我知道我在委员会是否应该有权力去除管理员这个讨论中持少数观点,所以我也不想继续陈述我的观点。你说循序渐进我无所谓,要是能够通过实际判决历史来让社群更信任委员会是好事,但是我其实想强调的是刚开始ArbCom也至少应当拥有设立禁制及设高风险主题的权力。如果选出来的委员会没有办法实现决议出来的结果那就非常无能。就和WP:NAC不能关闭为删除一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07 (UTC)
据我所知,仲裁委员会职能到现在都没有确定。具体而言,目前高风险主题在客栈提案模式运作良好(除了法轮功本来争议较多),对于本站来说高风险主题本来就是个低层级议题,确实不用仲委会插手。另外,我不确定你是想要仲委会有权下达什么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况应该都没问题,因为社群至少有共识赋予仲委会某种裁决封锁操作之权,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
那就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2:06 (UTC)
我是认为高风险主题作为编辑限制的一种,可以作为仲委会的争议解决手段之一(跟禁制权相似),但绝对不会覆盖社群本身订立高风险主题的权力。目前CTOP下,社群经共识实施的编辑限制只能由社群经共识解除,而不能由任何管理员自行解除;仲委会的则可有相似机制,仲委会的高风险主题限制(不论是设定新的高风险主题或是编辑限制)都只能由仲委会或极广泛共识(30人80%支持?)解除,仲委会也可基于方针及其原则解除社群共识订立的编辑限制(不过只能是回应申诉)。--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0 (UTC)
本人亦认为仲委会有权在必要时自行提出高风险主题,为其执行手段之一。当然,社群对此当有复核权,其门槛应与经一般社群管道(客栈)制定者相同。相对而言,仲委会祇能被动决定解除已无需求之高风险主题,而不应主动介入(这应该与阁下观点相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7日 (四) 04:16 (UTC)
@桐生ここ What? Arbcom are elect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unles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is hijacked by a small group of users, the arb will be review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mmunity. Why will they become the mino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8 (UTC)
问题是争议发生当下,当事人们是否认同委员会是他们选举出来的吗?而且事实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有限数量的委员们达成的共识,而社群可以组成共识的人数是无限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
不认同也得认同。就像如果我进行扰乱维基百科,游戏维基百科的事情的话,有管理员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说“我不认同你是被社群选举出来的管理员,你的决议不是社群共识,请在社群中形成共识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
管理员是执行共识,仲裁委员会是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制造一个“共识”,还是有点不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是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制造一个共识,而不是执行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5 (UTC)
其实若仲裁委员会按方针与指引精神裁定,那本质上与管理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意涵相同,都是执行社群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21 (UTC)
我倒觉得,与其说ARBCOM是没有共识制造共识,倒不如说ARBCOM是审批有争议的共识及强化共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4年7月15日 (一) 10:04 (UTC)
有几种民主解方:一种是社群以足够高门槛另行达成有效共识,推翻仲裁委员会决议;另一(两)种是经罢免或次届选举移除若干社群认为不适任之委员。社群可以决定是否两(三)种解方并行,或祇允许其中几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9:47 (UTC)
初期仲裁委员会或本地行政员都还没有权限可以自行取消管理员权限,这个或许要到未来届数的仲委会选举前再解决。目前状态下,仅有“可能需要紧急除权”、“(发布报告后)已经确认符合解任发起条件,等候社群投票重新确认管理员权限”两个情况是适合直接冻结权限。
虽然目前尚无技术手段直接冻结管理员权限,仲委会仍可通过审议施行禁制权,临时禁制当事人使用任何管理人员权限,违者亦可直接视作严重违规而符合除权条件即可。
不过如果是“冻结权限”,那么就不是“解任投票”而是“重新确认投票”,重新确认投票的通过标准(此处指支持留任比率)或许要提高;反过来解任投票的通过标准(此处指支持解任比率)也需因应略微提高(例如55%)。--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6 (UTC)
How can you “冻结”(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
基本上都是需要通过暂时除权处理。使用行政手段如禁制也是可以等同冻结权限,违者即直接除权即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3:15 (UTC)

机要原则

Taking the current privilege of ARBCOM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ember of ARBCOM should have signed or need to sign NDA before appointment, the result is that nearly all member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excluded and they may not trust this group at all. However, Wikipedia is working based on the consensus, having a whole subgroup excepted from those may make it hard to function.

以ARBCOM目前享有的特权来看,ARBCOM的成员在任职前应该签署或者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结果就是几乎所有来自中国大陆的成员都被排除在外,他​​们可能根本不信任这个团体。然而,维基百科是基于共识运作的,如果将整个子群体排除在共识之外,可能会使其难以正常运作。---Lemonaka 2024年7月9日 (二) 01:34 (UTC)

这也是没办法的事,2021年时WMF好像已经有不承认中国大陆人士签署的保密协议的做法,这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裁量范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05:18 (UTC)
否。我记得过往讨论中是安排照样容许无法签署保密协议的用户参选,而在必须有前保密协议才能接触的证据的情况下设subcommittee处理有关证据或案件。--西 2024年7月9日 (二) 06:42 (UTC)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认为所有ArbCom成员都应该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的个人意见,而不是在表述过往讨论的结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
我没有说他正在表述过往讨论。你无法好好阅读、理解我的留言,并屡次超译我发言的行为已经严重造成我的困扰,请你停止。--西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
我好像也没表达出你说的这个意思?真正在超译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
请关注主题,ARBCOM 成员负责维基内外调查,包括有关隐私的证据,用户如何将这些信息发送给从未签署保密协议的 Arbcom 成员?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
subcommittee,小组委员会,即仅有部分成员参与的调查。简而言之:不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可由所有仲裁员参与,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仅可由已签署NDA的仲裁员参与(未签署NDA的仲裁员recuse)。--西 2024年7月15日 (一) 01:44 (UTC)
[来源请求]?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
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保密协议及处理涉及隐私证据案件之职务#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3:38 (UTC)
可尽量细分仲委会行使职权,最敏感部分才考虑保密协议为必要条件。具体之执行,应以个案为基准,确定证据是否涉及隐私,再行规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9日 (二) 16:1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