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的離任/存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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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緊急除權條文與復權流程
僅是探討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權條文。現有【如果社群中有自動確認用戶或以上的成員(被解任者除外)認為緊急解任不妥,可以按下面「解任過程」重新進行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結果將取代緊急解任的結果,程序結束前權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員不得復權。】很難懂,下文只有「通過解任投票除權」-「解任程序」,裡面是提出、溝通、聯署、答辯等,然後發起程序是在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這對於「緊急解任」的復權意見發起流程好像不適合,因為緊急除權未經「解任程序」,何談「重新進行解任程序」,如聯署、管理員解任投票。雖然可依賴客棧討論與共識,但方針頁提供的流程應該合理化。---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0日 (三) 19:51 (UTC)
- 您可以忽略「重新」兩字後再讀一次應該就能懂。--Xiplus#Talk 2021年2月11日 (四) 04:29 (UTC)
- orz,好像好懂了,進行復權聯署、開啟解任投票並按新結果執行。--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4:37 (UTC)
增加管理員站務要求
提議原因 | 撇人最近查看管理員列表,發現一些管理員只有編輯數,站務上卻不甚活躍,又翻查管理員離任方針,發現此類管理員不會因為無活動而被提請移除權限(而是需要聯署)。是故提出此提案,望得到社群共識,修改此方針,增加對管理員站務的要求,減少「摸魚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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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背景 | 一些管理員憑藉編輯活躍,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管理員權限而不用權為社群做出只有管理員能做到的貢獻。 | ||||
我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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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決方案 | 在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中增加管理員需要在一段時間內做出一定數量的管理操作,否則視同不活躍管理員(鄙人在此建議是三個月100次,僅供參考)
您還可以請使用以下模板羅列您對方針指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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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32 (UTC)
- 補充例子,Acepatrick。其編輯上確實活躍,然觀其管理日誌,最近的一筆卻在17年。—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34 (UTC)
- Wikipedia:資料庫報告/不活躍管理員數量,給您參考一下。另外,近三個月只算管理日誌操作的話,多於100次的不足30人。--AT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0 (UTC)
- 感謝推薦的工具(原來這東西還能這麼用23333),嘛,所以這個數量還需要商榷。--—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5 (UTC)
- Wikipedia:資料庫報告/不活躍管理員數量,給您參考一下。另外,近三個月只算管理日誌操作的話,多於100次的不足30人。--AT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0 (UTC)
- (-)反對,管理員長期不活躍被除權僅是因為賬號安全原因,管理員也不是WMF的職員,請參考WP:ANOT。 --維基續命師RegEdit 2021年10月8日 (五) 13:41 (UTC)
- 所以我們為什麼要一群什麼也不干的管理員呢?管理員選上來是幹什麼的?是做站務的。選上來管理了,卻只寫條目,那麼我想巡查豁免者更加實用,何必去選管理呢?說白了,這個議案只不過是讓管理員記得做他們應該做的事情(我知道這不該強加於管理員的身上,但原因見前文),ANOT不是一切。--—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3:48 (UTC)
- 同(-)反對。「維基百科既不給予薪水,也不強逼維基百科管理員使用管理工具或進行管理工作」、「通過選舉表示那次選舉所反映的共識是相信候選者有能力並且會正確使用管理工具,操守恰當」,似乎並沒有強求管理員進行站務操作。--Yangwenbo99論 誠邀諸君參與自主隔離運動 2021年10月9日 (六) 05:49 (UTC)
- (-)傾向反對:根據資料庫報告,至少也大約有25人符合上面那個標準。歸根究底,長期不活躍之管理員只是因為安全因素才有必要被除權,而我亦認為透過故意拉高門檻等標準去砍既有的管理員並非良策,選新人上來才是。達師現充第一定律,屢試不爽。—— Eric Liu 歡慶雙十中國國慶(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8日 (五) 13:54 (UTC)
- 有一點很有意思,中維在RFA中對選舉人的活躍度要求很高,但只要選上後要求立刻就降到0,不知道這種選舉制度會給大家帶來怎樣的思考。--Yining Chen(留言|簽名) 2021年10月8日 (五) 14:03 (UTC)
- 對啊,選上就能做太上皇,不是很可笑嗎。--—Regards, BureibuNeko 2021年10月8日 (五) 14:05 (UTC)
- 這是因為選上前的活躍度要求有助於確認此人是否值得信任,而管理員是一個基於信任的權限。如果確認此人是可以信任的,那麼就「將基於正常運作及安全考量的某些功能限制從他們身上解除,使其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這就解釋了上面的現象。因此增加管理員操作的要求本身有違管理員方針的這條說明,如果要改這個離任條款,需要先把本站管理員的意義修改掉。然而我向來反對把對管理員的期待提升到如此之高度,以至於RFA里的問題如此之多,以及站務實踐中倚賴管理員做判斷,而偏離「管理員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這一基礎(上面「太上皇」之類得表述也反映了這一點)。簡而言之,不要把管理員抬得太高。--Tiger(留言) 2021年10月8日 (五) 14:14 (UTC)
- 「信任」:指需要的時候幫個手之類(解封之類的)。——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5:59 (UTC)
- (+)支持驅逐屍位素餐的管理員,權責對等,既然管理員有比普通用戶更大的權力,那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具體的罷黜條件可以再商量。--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8日 (五) 14:21 (UTC)
- 傾向反對建議。Wikipedia:管理員不是什麼#不是職員:
維基百科管理員被假定如同其他參與維基百科的人,自願參與維基百科,維基百科既不給予薪水,也不強逼維基百科管理員使用管理工具或進行管理工作。維基百科管理員是通過了社群評鑑程序的義工,這是維基百科管理員所被假定的責任。
- 另外,管理員並不是「太上皇」。管理員只是在社群面前顯示出他們可負責任運用管理工具的普通維基人。管理員不常編輯或使用管理工具,不代表他們「負責任運用管理工具」的能力會自然喪失。要解決管理工作積壓的問題,我們應該想如何讓盡量多的可信維基人擔任管理員;而不是本末倒置的以除權相脅迫,要求管理員必須定期作多少筆管理操作。這樣恐怕會令更多維基人對管理員一職敬而遠之。--無聊龍·留言·貢獻 2021年10月8日 (五) 17:27 (UTC)
- (+)支持不能讓WIKI有安全風險,有權不用的問題,當然100項可能多了,或者其他不需管理員做的工作也可以計算在內,但是大方向是對的。ghrenghren回應請ping我,謝謝(留言) 2021年10月8日 (五) 17:59 (UTC)
- 我建議標準砍一個0,3個月不少於10次。Itcfangye(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1:12 (UTC)
- (+)支持,雖然肯定會提「基於安全因素才需要移除」、「志願工作」、「以前的管理操作隨便使用」等理由,但還是強調,既然願意成為管理員,請至少做好管理員的責任,管理員的責任或者說工作,我想WP:管理員的一天應該說得夠多了。如前面所說, 如果「管理員」只為了寫條目,不如申請個巡查免檢更適合。還有達師的現充論述,我十分贊同,或者說這是從人生中的不成熟(只配給維基項目刪刪頁面聽聽牢騷)到走向成熟(現實生活充滿而荒廢責任)的表現,既然如此享受人生,那就有所捨得吧。另外,我見大部分管理員參選宣言都有類似誠懇工作或者能好好做好管理的敘述,但看着一堆管理積壓工作,然後管理員沉迷寫條目沒空管理,看來承諾如同生菜嘛。——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1:25 (UTC)
- 我深信權利義務說,當然華人社群並沒有這個自覺。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分散權限下發,專人專事,能切出多少就是多少,比在這裡吵吵官老爺們打瞌睡要好。->>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1:31 (UTC)
- (+)支持 在下也認同「既然願意成為管理員,請至少做好管理員的責任」。如果「管理員」只為了寫條目,不需要管理員權力。WP:管理員:「社群的確期待管理員行使必要的清潔整理雜務,相關工作需要額外權限。這些雜務包括(但不限於):監控刪除投票和請求,並按照社群的共識保留或刪除有關條目;監控新建與更動的文章並迅捷地刪除明顯的破壞;應用戶請求,完成需要管理權限的任務。」。 Wikipedia:管理員不是什麼#不是職員不是方針,似乎如按(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不能被認為強迫管理員寫條目以及管理等工作-以保持活躍,只是解任而已。 --Gluo88(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2:26 (UTC)
- (-)反對,管理員沒有名額限制,故尸位素餐之說不成立。管理員是一種「權利」,不是「職位」更遑論「責任」,擁有權利不代表有責任必須把權利行使、不行使就要把權利剝削,正如一般用戶有條目編輯的權利,即使長期不編輯條目也不會因此而剝削他的條目編輯權。--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1年10月9日 (六) 05:39 (UTC)
- 您舉出的例子不是很貼切,廣大中國大陸用戶靠IP封禁豁免才能編輯條目,一旦他們長期不活躍,IP封禁豁免權就會被取消,等同於失去編輯權力,而現在申請ipbe至少要兩個禮拜才會被批准。--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5:47 (UTC)
- 這個根本不是直接對應失去編輯權力吧。如果這個比喻不貼切的話,那麼就拿回退員作例子——當某人取得回退權後一直衹做正常編輯,從來不回退別人,也不會因此而要移除某人的回退權。--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1年10月9日 (六) 06:13 (UTC) +1
- 長期不活躍除權是純粹的出於保安緣由。如果賬戶長期不活躍,那麼它是否是在賬戶合法持有者的控制下便難以確定,所以只得除權以保安全。--Yangwenbo99論 誠邀諸君參與自主隔離運動 2021年10月9日 (六) 08:29 (UTC)
- 或者需要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鼓勵新人能參與成為管理員,另一方面如何看待長期執行管理能力的管理員,是只需要「放着就好」還是「不干就下去」?不過現在看上去,後者的看法不是少數。對於多長間隙和操作強度,這個可以調整(我認為與現在的時間間隙平齊,也就是六個月,操作強度,不高於100次但不低於10次,畢竟做一次SD清理或者協助處理下因為明顯的破壞而保護頁面等都不難完成,或者協助更新首頁新聞項也是可以)。複述上面的,「我見大部分管理員參選宣言都有類似誠懇工作或者能好好做好管理的敘述,但看着一堆管理積壓工作,然後管理員沉迷寫條目沒空管理,看來承諾如同生菜嘛。」——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0月9日 (六) 05:56 (UTC)
- 您舉出的例子不是很貼切,廣大中國大陸用戶靠IP封禁豁免才能編輯條目,一旦他們長期不活躍,IP封禁豁免權就會被取消,等同於失去編輯權力,而現在申請ipbe至少要兩個禮拜才會被批准。--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05:47 (UTC)
- 我認為最近一兩個月的基金會操作與行動顯示了部分具有管理員權限的用戶的活躍度不足以保障其帳戶的安全性,因此我覺得可以實行更嚴格的管理員活躍要求。不過,我不覺得我們能以強制管理員進行管理操作的方式進行,我認為管理員少進行管理操作可能表示管理員謹慎用權,而不是不做事情,因此我反對這個提案。我覺得只需要把「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改成「最近三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就可以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9日 (六) 10:17 (UTC)
- 如果是後者方案的話改成1個月都可以。--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0:36 (UTC)
- 對提案有以下疑問︰
- 想請問「發現一些管理員只有編輯數,站務上卻不甚活躍」是有多少名?佔全體比例是多少?
- 想問什麼是「摸魚管理」?定義是什麼?為什麼要有這個定義?
- 「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管理員權限而不用權為社群做出只有管理員能做到的貢獻。」所以什麼是「貢獻」?編輯條目算不算?
- 「最近三個月所做的管理員操作少於某次數」所以如果正如上面有些用戶所言,有人為了滿足此要求而將本來一筆能解決的操作,故意拆為數項乃至數十項。那該如何辦?
- 承上,這問這個操作數定義為何?否決申請算不算?抑或只有日誌操作才計數?若然是廣義,乃要如何實際審核?若然是採狹意,那為什麼不將處理申請計算在內?
-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9日 (六) 12:39 (UTC)
- 過去的討論提到了一點:管理員可能長期在站務不活躍但是未來會復出。例如Manchiu就有若干年基本沒有活動。--GZWDer(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4:20 (UTC)
- (!)意見我覺得如果幫手搞動員令,或者編輯松,亞洲月這些活動,可以代替半年左右的活躍程度。ghrenghren回應請ping我,謝謝(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4:37 (UTC)
- (!)意見編輯松和亞洲月的分工我不熟,先不討論。動員令有多位主持人,大家的工作量不盡相同,若是有當主持人就算,似乎不太公平,若要考慮工作量,要審過多少條目才能代替半年的活躍程度呢?--Wolfch (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5:59 (UTC)
- 又好像有道理...--ghrenghren回應請ping我,謝謝(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6:08 (UTC)
- (!)意見編輯松和亞洲月的分工我不熟,先不討論。動員令有多位主持人,大家的工作量不盡相同,若是有當主持人就算,似乎不太公平,若要考慮工作量,要審過多少條目才能代替半年的活躍程度呢?--Wolfch (留言) 2021年10月9日 (六) 15:59 (UTC)
- 有限度(+)支持:確實管理員尸位素餐是一個問題,但對現有方案(-)反對。當然,有總比沒有好,故支持。--(☎)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29 (UTC)
- 個人後來想了下:降低管理員選舉標準、降低管理員解任標準(針對最後投票票數百分比)或增加對現有管理員的活躍度要求(不一定要是管理操作)都是可以討論的方案。尺度的話,目前還沒想法。--(☎)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32 (UTC)
- 另外這個也算改革管理離任吧,移到OA2021討論也許較為恰當。--(☎)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0日 (日) 05:41 (UTC)
- 「管理員操作」指什麼?編輯全保護頁面、關閉VfD、判定UAA不需要封禁,這些算嗎? ——魔琴 [ 已經告假 留言 貢獻 ] 2021年10月10日 (日) 06:56 (UTC)
關於管理員的不活躍標準問題,歷來社群對此進行了不少討論,其中有價值的想法不少。希望諸位不要忽視這些多年以來累積起來的意見。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這些討論之中正反方的論點,與今日幾無差別,彷彿劇團每隔一段時間重複演出同樣的戲碼,或是直接從舊討論複製貼上一般。當然我不會說討論是完全在空轉,但希望社群省思一下其意義。—— Eric Liu 歡慶雙十中國國慶(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10日 (日) 07:42 (UTC)
- 轉自Wikipedia:常年提案
- 收緊管理員的的不活躍標準
- 提案內容:為了避免管理員尸位素餐,收緊管理員的的不活躍標準;曾經提議過的規則包括:
- 要求管理員在六個月內有若干次編輯
- 要求在六個月內有管理操作
- 把不活躍時限縮短為3個月
- 去除不活躍管理員解任的通知流程
- 若管理員多次不活躍則自動移除權限
- 引入管理員任期制,到期必須重選
- 未通過原因:管理員的權限不是獎賞,管理員也沒有義務保持活躍,之所以管理員長期不活動要除權僅僅是因為安全因素
- 先前討論:2006年5月、2007年2月、2007年2月、2008年11月、2009年2月、2009年4月、2009年9月、2010年12月、2011年7月、2011年8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2015年9月、2015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2017年7月、約2018年5月、2018年7月中、2018年7月底、2018年9月--ghrenghren回應請ping我,謝謝(留言) 2021年10月10日 (日) 08:03 (UTC)
- 我提一下新觀點。當管理員長期沒有管理操作,那的確有一個確切性的問題,那就是未必能夠及時掌握如何用權。方針指引每年多有變化,如果只是幾個月的話,那可能還沒有什麼大問題,如果是幾年都沒有管理操作的話,請問誰能擔保這些長期缺乏操作的管理員有足夠的能力去基於現行規定去解決問題?而且,權限往往需要通過多次使用來累積經驗,不同情況下如何取捨也需要經驗,長期缺乏操作本身就意味著缺乏足夠的經驗去作出判斷,如果一些用戶(尤其是新手)求助於這類管理員的話,更大可能是換來無視或錯誤操作,導致問題無法及時被處理掉,我想這並不是社群所期待的結果。因此,為了避免六個月無限輪迴的情況,首先通知期一個月的規定理應廢除,不然實質上只要每年編輯一次就可以永續權限,這不僅僅是安全因素的問題,還有我上面提及的用權問題,然後六個月不活躍也應設有上限,例如最多三次,之後再度不活躍達六個月的話,就有必要通過再選來確保相關管理員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去解決各種的站務問題。--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0:39 (UTC)
- 之所以信任,之所以授信,更應該是建立於其處事方式。相信其會妥善運用權限。例如某人久未從事相關站務,那就會去複習一下方針指引,申請頁操作指引,以及其他管理員處理類似個案時,處理手法如何。而人孰無過,當有人指正時,亦會從善如流。這不應該用多久沒處理站務或編輯來判斷是否足信,而是其用權手法如何,與當初授信時相比,有沒有改變。恕無法苟同。--J.Wong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35 (UTC)
- 理想的確是這樣,實際上的情況是否如此,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久未從事站務結果絕大多數就是繼續不做,更枉論去複習一下方針指引什麼的,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幾乎不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處理上偶有出錯,在經指正後能夠改善的話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於這樣的學習精神是否存在於長期不活躍管理員之間,那倒是不得而知,至於用權手法如何尚且需要有實例才能驗證,長期不做的話連驗證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最重要的還是當有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很大可能得不到回應,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決的問題。--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54 (UTC)
- 像Techyan、霧島聖這類人選前一套,選後一套,當了管理員就變了,很難說一個人一定就能一直保持某種處事方式。--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55 (UTC)
- 首先,這案變動如果通過,社群無疑是要投入更多時間成本。所以還是希望呈請人回應在下上面之提問,好讓社群評估是否值得投入更多時間成本。
- 其次,的確處事方式是有機會改變,重點在這種變改是否為社群所接受。如果已經不能接受,那就應該遁「解任」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一竹篙打沉一船人。
- 其三,「問題在於這樣的學習精神是否存在於長期不活躍管理員之間」,那就應該對症下藥,修改不活躍定義及程序,以及添加站務要求,明顯都不對症。問題會依然,甚至加劇。
- 其四,這個驗證令我聯想到另一個萬年提案,任期或者「re-confirmation」,這些或者會是長遠發展方向,但目前而言,在下會建議先處理好委任及解任程序改善。
-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10日 (日) 13:42 (UTC)
- 首先,我認為關於管理員的提案值得社群投入更多時間,不過我認為目前的三個月100次的方案太過激進,應該作出調整。其次,解任目前並不適用於處理一些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我也不認為這適合。其三,所以請問有可良方?最後,「最重要的還是當有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很大可能得不到回應,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決的問題。」請問這如何解決?--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4:07 (UTC)
- 同意「不過我認為目前的三個月100次的方案太過激進,應該作出調整」。 其它方面看來還得想一下。 --Gluo88(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01:09 (UTC)
- 此案通過之後要投入更多時間成本的不是社群而是管理員。相反如果有更多的管理員投入時間成本後,社群顯然會節約時間成本。所以這個問題不在於社群是否接受,而在於管理員們是否接受。我想社群的每一個人都會樂見有更多人在做事。--。->>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10月10日 (日) 23:35 (UTC)
- 附議,認為關鍵問題是必須減低社區自身之壓力,所以確有必要適當加強對站務代權人之活躍要求。--約克客(留言) 2021年11月2日 (二) 12:42 (UTC)
- 首先,我認為關於管理員的提案值得社群投入更多時間,不過我認為目前的三個月100次的方案太過激進,應該作出調整。其次,解任目前並不適用於處理一些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我也不認為這適合。其三,所以請問有可良方?最後,「最重要的還是當有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很大可能得不到回應,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決的問題。」請問這如何解決?--A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4:07 (UTC)
- 我覺得這種選前一套選後一套的原因在於選前承諾太泛泛而談,如果選舉人承諾更加具體的KPI,如之後一年處理1000個VFD之類的,同時對做不到承諾的管理員可發起解任,這種摸魚的情況會改善很多,也能改善某種站務積壓的情況。 --維基續命師R(Edit) 2021年10月10日 (日) 14:34 (UTC)
- 之所以信任,之所以授信,更應該是建立於其處事方式。相信其會妥善運用權限。例如某人久未從事相關站務,那就會去複習一下方針指引,申請頁操作指引,以及其他管理員處理類似個案時,處理手法如何。而人孰無過,當有人指正時,亦會從善如流。這不應該用多久沒處理站務或編輯來判斷是否足信,而是其用權手法如何,與當初授信時相比,有沒有改變。恕無法苟同。--J.Wong 2021年10月10日 (日) 11:35 (UTC)
- (!)意見:敝人路經此地,嘗試綜合考量站友相關意見和觀點、平台制度和精神、站務需求、管理人力供需、有效行權基本合理性、社群期待和心理落差、時空變遷、歷史遺留問題、平衡爭議並建立制度等諸多面向,斗膽拋磚引玉,提供個人意見和建議,恕文略冗長。
- 經敝人「微考古」後得知此議題已討論多年,認知此議題之敏感、爭議和複雜性,先說結論:個人傾向支持設立「復任制度」和「退休制度」,甚而建立「管理員專屬獎項」。
- 基於衡平維基百科為「自由參與和無償貢獻」之精神和本質、社群對於「管理員基本有效合理行權並信守實踐參選承諾」之期待、「現行管理人力育成產生制度和用戶對於權能結構失衡之心理落差」(後者泛指:想做的人做不了、能做的人不想做;無權的人可能有「能」、有權的人可能不太想看起來「能」;期待得到站務和問題能有效處理的一般用戶看著擁有權力的管理團隊「手握大權」卻逐漸淡出等「心理不平衡」現象),敝人建議以「積極鼓勵、柔性善誘、誠懇思量」之原則,對於管理員團隊設立相關「專屬獎項和星章」以及「自然退休」制度。
- 竊以為此議題和人類社會中的「權力或財富不均」本質相同,其實就是多數大眾對於「資源體系中權與能的追求期待」以及「公平正義與自我實現之間的拉鋸」所構成的制度性分配問題,這亦為人類制度永恆的課題。
- 由於管理員本身為一種「經社群信任後賦權」之象徵,按理來說該權限是類似「終身職」,自不應輕易以簡單的強制手段剝奪或迫其除權,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獲權用戶本身的生活重心移轉以及他們對於維基百科的參與和需求程度改變,平台規範和社群發展的不斷推進,社群成員們的不斷異動出入,加上社群生態的組成和期待改變等變化,皆使得「管理員」的角色在社群所認知的「公眾形象」和「輿論期待」於某個範圍區間內變動。
- 換言之,這些事情會不斷改變和流動,管理員若未配合社群動態與時俱進,有可能逐漸難以勝任「有效行權」抑或無心於社群參與和站務管理;即便淡出的管理員其實並未「尸位素餐」或「占了誰的茅坑」(笑),且當年確實經正式程序受到社群認可,甚至貢獻卓著,但隨著前述因素的變化,久未露面甚而淡出的舊人即便只是掛名在管理團隊名單上,也將持續成為社群爭論非議的素材和歷史難題之一部,除可能造成部分關注社群事務的用戶心理期待落差和相對剝奪感,對於健全社群發展亦非美事。
- 綜上所述,首先,個人支持管理員「復任制度」,經至少兩名行政員評鑑認可後復權,並須明確自行論述以下相關事項:A.當初為何離任? B.將來可能如何避免? C.能於哪個站務領域承諾提供具體貢獻?
- 其次,設立「專屬獎項」以「榮譽表揚」活躍管理員之貢獻和長年付出久任,個人強烈認為理想上這應該是基金會全球行銷推廣和公共形象塑造的重要一環,讓各地社群的有能管理員只能在個人用戶頁掛幾個榮譽圖檔聊以表彰,卻缺乏「社會接軌」和「大眾反饋」制度實屬不妥(比如YouTube頒發獎牌給頻道主或YouTuber等)。為免過度無謂畫大餅(笑),竊以為先嘗試思考將來可在本地社群建立「管理員專屬榮譽獎項」制度,以表彰富有聲譽之管理人員,並促進鼓勵管理人員持續有效貢獻。
- 此外,建議社群平時可於平台頁面設立公布「年度站務操作量前十名管理員」排行榜以及「年度『望掃興嘆星章』授予管理員」名單(自每年度1月1日起算並持續統計至12月31日止,於隔年度1月1日公佈;該新設星章詳情於後續說明),供一般用戶便於認知探討站務管理實務運作情形。
- 再者,結合「復任制度」,設立「榮退制度」。社群最常爭議退任或除權門檻應如何或是否設立,個人認為應先明確定義「門檻的意義為何」。由於不應強迫管理員行權,且本屬無償自願參與,故設立相當數量之站務操作要求甚至保證,彷彿「強迫勞動」般實屬不妥,且管理員行權各有不同主、客觀考量;然若完全以現行制度而言,除無法面對社群輿論的爭議、時空背景不同、平台發展變遷等現實問題,亦僅不斷放任此爭議長年存在爾。
- 個人認為理想上「設立門檻的意義」在於提供「向可能逐漸淡出的管理員傳達當今社群需求」,以及「期待獲權用戶回首過往初衷並自我對話」的機會。獲得社群認可的管理人員,理想上皆應為可受其他用戶信任且良善有心之人,設立站務操作門檻不是為了刻意要求勞動,或僅為剝奪他們的頭銜、榮譽、權力或權利(雖有觀點認為管理員似乎不太具備這些東西(笑)),也不是為了懲罰他們,更不該成為一種「制度變革下的清算」,而是一個傳達社群期許,並期待和假定他們能夠以此進行自我審視、自我對話的機會。
- 由於平時社群難以且不應對管理員行權過度要求,敝人竊以為他們應該誠實懇切地面對自我:在社群期許的基礎上,審慎評估並面對自己的現實生活需求和社群事務參與心力,甚而反過來審視「維基百科是否符合他們今日於現實生活的需求」,而非勉強自己因為過往的貢獻、榮耀或軌跡而參與,或持有站務的特殊重要權限卻於執行上呈現「有是最好、無則可惜」之狀態。
- 若系統技術可行,敝人建議,對於站務執行新增「以一年內管理行為(只計算刪除、封禁、保護、權限、合併、匯入、防濫用過濾器)次數少於10次」之象徵性標準,自動依《管理員離任》制度設定頒發以下新設之管理員專屬「善誘星章」,斗膽構思如下:
- 1.對於不活躍管理員之「通知期一個月提醒」罐頭訊息可設計為「寂寞維基娘」(她可能怨嘆沒人幫她打掃之類(...))之類的柔性訊息。
- 2.「望掃興嘆」星章:除前述每年度對低於標準之管理員頒發外,對於不活躍管理員於第一次收到提醒通知後回歸者亦自動頒發(圖樣待議,比如:一把管理員掃把灰塵繚繞或旁飄落葉,一堆擁擠的人頭觀望或試圖爭搶)。
- 罐頭訊息:
- 您好!維基世界需要您的站務管理協助,您是本地用戶們的期待和希望,社群正殷切期盼您的大力相助。期待您再度大展身手!祝編安。
- (附上該名用戶當選頁面連結)
- 3.「南陽」星章(或卷軸等形式):授予累計第三次於收到提醒通知後回歸,站務低於年度標準之管理者;惟此時不另授「望掃興嘆」星章(圖樣待議,有孔明,可能較古色古香風格)。
- 罐頭訊息:
- 「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後值傾覆,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歎,恐託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姦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
- (--諸葛亮《前出師表》)
- 時遷世移,變幻莫測。社群站務管理期待您的歸來,若情況許可,將來您仍願意於站務管理持續參與,煩請不吝撥冗。祝您一切安好!
- (附上該名用戶當選頁面連結)
- 4.「桃花源」星章(或卷軸等形式):授予累計第四次於收到提醒通知後回歸,站務低於年度標準之管理者;惟此時不另授「望掃興嘆」星章(圖樣待議,有陶淵明,可能較古色古香風格)。
- 罐頭訊息:
- 「見漁人,乃大驚。問所從來,具答之,便要還家,設酒殺雞作食。村中聞有此人,咸來問訊。自雲先世避秦時亂,率妻子邑人來此絕境,不復出焉,遂與外人間隔。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此人一一為具言所聞,皆嘆惋。餘人各復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數日,辭去。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
- (--陶淵明《桃花源記》)
- 嗨!好久不見。想必您因其他事務或於現實生活中忙碌而充實愉快,感謝您曾經的站務參與和貢獻,您在維基世界留下的足跡是社群共同的珍貴回憶。請您撥冗回來看看社群發展的最新成果,並不吝於站務管理指教,祝您在現實世界一切順心。
- 獲授「桃花源」星章之管理員即「功在維基」,除權卸任並授予「榮退獎章」(或「晉任狀」等形式,避免星章),成為「榮譽管理員」(用戶頁面圖示亦改置榮譽管理員圖示)。
-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00:55 (UTC)
-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有些過於理想化,假定社群成員選管理員是因為他們希望能承擔更多社群職責且認為管理員不活躍是因為不得已才不活躍。從許多管理員的「尸位素餐」看來,這個方案的施行不會對現有情況改變太多。--(☎)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1日 (一) 08:45 (UTC)
- 我上個月推舉千村狐兔當管理員就是這麼想的,他在位時積極處理站務,爭議又少,讓他回歸理所當然。說到管理員的地位,所謂「管理員執行社群共識」、「是不是管理員沒什麼大不了的」、「管理員是志願者」,難道管理員在大家心目中真的是這樣嗎(官員還說自己是公僕為人民服務呢)?--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09:58 (UTC)
-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有些過於理想化,假定社群成員選管理員是因為他們希望能承擔更多社群職責且認為管理員不活躍是因為不得已才不活躍。從許多管理員的「尸位素餐」看來,這個方案的施行不會對現有情況改變太多。--(☎)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1日 (一) 08:45 (UTC)
- 自2019年9月21日河水上任以來兩年有餘,中文維基百科只選出了一名管理員(KirkLU,第二次參選時支持率82%),行政員沒有有效提名。可見你維選RFA已經難上加難。除非設置離任復任制度,或者降低社群對管理員的要求,不然怎麼讓人自願暫時離任? ——魔琴 [ 已經告假 留言 貢獻 ]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18 (UTC)
- 不認同設立離任復任制度,管理員不是你愛做不做,想回歸就回歸的職位。確實,管理員是可以當上後不想用權的(甚至直接半退休),這沒人可以質疑,但既然這管理最後沒成為一個好管理員,沒有好好善用你得到相比普通用戶的額外權限,為何你當初還要選呢?難道想Hatcollect?這一直是我的立場:現在管理員對自己的自律明顯不足,導致有OA2021和一堆「尸位素餐」的爛尾管理。如果管理員無法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當個稱職的管理員,那社群就應該介入。由於管理員自己權力大,理當應該承擔更多社群事務,不然社群當初為甚麼選他做管理?
- 得到管理權限不是一個獎賞(我相信確實有人會這麼認為,不然為甚麼還有那麼多方針跟輔助說明寫管理員沒有特權),而是社群對得到管理權限的那人一個確切的期望(甚至是要求),希望他或她能幫助維基繼續成長。如果那位管理員沒辦法達成社群對他的期望,他理當被解任。即使您不同意上述我的見解,您也必須同意社群的權力是高於管理員的,管理員是為社群服務的人,而非為自己或其中一個站內組織服務的人。
- 另外降低社群對管理員的遴選要求我之前就有提到過,可以考慮。至於行政員沒有有效提名我覺得很大原因是因為管理員自己不想選,而不是標準或社群的問題。--(☎)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11日 (一) 18:32 (UTC)
- 假設中維三個月的「總站務量」是一萬項好了。那麼是不是代表中維的管理員上限是一百人?--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14 (UTC)
- 所以您想表達什麼?--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20 (UTC)
- 如果我們都認同管理員不是一個有人數定額的職務,那就不應該使用工作量來限制管理員的人數。--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37 (UTC)
- 同上,管理員人數沒有上限。(當然,我理解之前有特定群體操縱管理員選舉的情形。)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51 (UTC)
- 所以您想表達什麼?--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20 (UTC)
- (-)反對:管理員沒有人數上限,咱認為現階段的活躍度要求已經足夠,沒有收緊的必要。--Tazkeung(CommentHERE) 2021年10月12日 (二) 16:25 (UTC)
- (-)反對
“ | 維基百科既不給予薪水,也不強逼維基百科管理員使用管理工具或進行管理工作。 | ” |
——Wikipedia:管理員不是什麼#不是職員 |
六個月規定是基於保障管理員帳號的安全性所訂定,或許現行制度仍有討論的空間,但「尸位素餐」論無意義且可笑。--NHC、才不是NPC呢哼!。:.゚(*`・ω・)ゞ:。 2021年10月12日 (二) 19:33 (UTC)
- 呈請尚未回應在下上面諸項提問。
- AT君︰不,如果閣下認同在下上面觀點,那社群需要處理者顯然是行事方式已經改變而社群無法接受該改變之管理員而非不活躍之管理員。
- 「最重要的還是當有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很大可能得不到回應,這不是靠信任就能解決的問題。」其實互助客棧求助區會是更佳選擇。
- 以上。--J.Wong 2021年10月14日 (四) 03:08 (UTC)
- 我固然不認同您在上方的見解,您的見解在我看來的意思就是一旦當選就永世無憂,如果只強調信任,完全不考慮活躍程度的話,說不定您連目前的六個月不活躍規定也無法接受吧?說到行事方式的話,我已經說過「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很大可能得不到回應」,這樣也算是行事方式已經改變了吧?從回應到不回應,這甚至談不上是管理員的基本條件,而是正常用戶都應該有的態度,想當年Ellery被罷免時,長期不回應也是理據之一,還是說您認為這可以算成解任條件?最後,您說求助版是更佳選擇,那當然沒錯,選擇是有很多的,問題在於要新手去判斷哪些選擇更好,那就未免太過強人所難,管理員作為其中一個窗口,理應維持能夠讓用戶發問,並且及時作出回應的平台,有更好的平台對於當有用戶求助於長期不活躍的管理員時得不到回應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逼迫用戶到處敲門直至有回應為止,這時候所謂信任反而就成了最大的背叛。--AT 2021年10月14日 (四) 11:21 (UTC)
- (+)傾向支持,按目前的現狀應收緊一點,我也認同「既然願意成為管理員,請至少做好管理員的責任」,對維基的不滿也包括管理員處理請求太慢。--Lanwi1(留言) 2021年10月15日 (五) 09:52 (UTC)
- (-)反對,維基百科的管理員應該叫做「具管理權限的用戶」,與「自動確認用戶」或「巡察豁免」一樣都是因為值得信任,不會濫用權限,所以才授與較高的權限方便做事。管理員的解職應該只有「不再被信任」或「自願除權」兩種(過久未登入、帳號操作有風險可算做一種不被信任)。--Reke(留言) 2021年10月19日 (二) 09:11 (UTC)
- (-)反對
“ | 維基百科既不給予薪水,也不強逼維基百科管理員使用管理工具或進行管理工作。 | ” |
——Wikipedia:管理員不是什麼#不是職員 |
--居上位而不驕,居下位而不憂※(請留言) 2021年10月21日 (四) 02:17 (UTC)
- (-)反對,理由同Reke。--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21 (UTC)
- (-)反對:真正麻煩的是最近幾年的風氣已經讓有些管理員形成為了看似有做事搞出重量不重質的例行公事(?)又不溝通導致最後演變成看權限大小了事的一面倒操作。--Cbls1911(留言) 2021年11月10日 (三) 09:15 (UTC)
- 變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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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改的原因是部分具有管理員權限的用戶的活躍度不足以保障其帳戶的安全性,因此希望收緊要求。希望大家僅以帳戶安全性來對此案進行考量。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0日 (三) 01:38 (UTC)
- (+)支持:若一周內沒反對就公示。--(☎)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10月21日 (四) 04:09 (UTC)
- @Sanmosa:90日這個數字是怎麼得出來的?是否有相關的資料作為參考?--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8:38 (UTC)
- @Xiplus:沒有參考甚麼,單純「6個月」砍一半,以及30日作一個月計。前者是提高活躍度要求,後者是「6個月」的時間可浮動的緣故。不過「90日」只是初步數字,如果可行的話,我希望取得管理員(含已離任者,如可行)在任期內「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的最長間距,這樣重新釐定數字的效果會更好。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9:47 (UTC)
- 如果要以帳戶安全性為由縮短的話,應該要有證據表明「6個月不足以保證安全性,而90日可以」,例如有管理員被盜用帳號,而其不活躍的時長超過90日但未滿6個月;否則本地的不活躍時長已經比全域方針規定的(2年)還短很多了,未見再縮短的需求。--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9:59 (UTC)
- @Xiplus:我認為引發OA的各種遠因、近因某程度上算是證據。當然,我大體上同意你說的東西,所以我才說希望取得管理員(含已離任者,如可行)在任期內「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的最長間距的數據,以便研究活躍度與各類安全性問題的關係,畢竟上面只是一個初步想法,大體上還是希望避免強制管理員進行管理工作。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2日 (五) 10:08 (UTC)
- @Xiplus:沒有參考甚麼,單純「6個月」砍一半,以及30日作一個月計。前者是提高活躍度要求,後者是「6個月」的時間可浮動的緣故。不過「90日」只是初步數字,如果可行的話,我希望取得管理員(含已離任者,如可行)在任期內「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的最長間距,這樣重新釐定數字的效果會更好。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9:47 (UTC)
- 「部分具有管理員權限的使用者的活躍度不足以保障其帳戶的安全性」這是哪裡得出來的結論啊?--Reke(留言) 2021年10月22日 (五) 12:19 (UTC)
- OA後得出來的結論。有被解掉的是這種情況,剛才才看到他突然浮起來。萬一有管理員account是Lifeingenso的情況,那還得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10 (UTC)
- 那應該就不是安全性問題了。不能怪在制度身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3日 (六) 19:25 (UTC)
- 或許你理解為「另類的安全性問題」比較好。「不能怪在制度身上」不太同意,我認為現行制度確實有被集體利用的空間。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 那應該就不是安全性問題了。不能怪在制度身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3日 (六) 19:25 (UTC)
- OA後得出來的結論。有被解掉的是這種情況,剛才才看到他突然浮起來。萬一有管理員account是Lifeingenso的情況,那還得了?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10 (UTC)
- 變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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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З4567(留言) 2021年10月21日 (四) 04:50 (UTC)
- (-)反對,同上面意見,不應強迫管理員必須運用權限。--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1年10月22日 (五) 10:43 (UTC)
- (+)支持我認為兩年都沒機會用權是過分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45 (UTC)
- 建議釐清一下「管理員操作」的定義。--Kuailong™ 2021年10月23日 (六) 15:10 (UTC)
- 我認為最近6個月有登錄記錄就可以視為仍然處於活動狀態(可惜登錄記錄沒幾個人看的到),另一種方案是最近6個月有在維基媒體任一計劃或下屬網站(包括但不限於phab、Gerrit等)有可查的貢獻即可視為仍然處於活動狀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53 (UTC)
- 可補充一例:U:Shinjiman,中維不太活躍但活躍於粵維。--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04 (UTC)
- 我認為最近6個月有登錄記錄就可以視為仍然處於活動狀態(可惜登錄記錄沒幾個人看的到),另一種方案是最近6個月有在維基媒體任一計劃或下屬網站(包括但不限於phab、Gerrit等)有可查的貢獻即可視為仍然處於活動狀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53 (UTC)
- 管理員不直接動用權限,不代表沒有工作。比如在unblock-zh參與討論,已經是貢獻了。--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27日 (三) 17:14 (UTC)
- (+)傾向支持:認為可一併考慮上述提及之跨站活動等情、再細化有關判奪尺度。——約克客(留言) 2021年11月2日 (二) 12:47 (UTC)
- 在TG上有個點子:由管理員每年自行編寫貢獻報告,避免使用"權限使用次數"等KPI。--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30日 (六) 12:52 (UTC)
- 再收集此意見7天。--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9日 (二) 17:19 (UTC)
- (-)反對,「管理員操作」的定義不清。--Xiplus#Talk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11 (UTC)
- @Xiplus,包括管理員所有的權限,但不包括巡查和回退。即:
- 保護頁面和解除保護
- 刪除和恢復頁面
- 在最近修改中隱藏破壞
- 封鎖與解封用戶
- 設計並修訂維基介面
- 建立具有結構化討論特質的頁面
- 特殊頁面
- 移動權限(不包括移動時並不保留重新導向)
- 建立或修改防濫用過濾器
- 用戶權限授予與移除
- 其他
- 大約先訂為這樣。--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0日 (三) 09:29 (UTC)
- 未在上列的項目是不認列?還是管理員主張有就可以?--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47 (UTC)
- 既然只是求有,也就是有一次可以,就不必計算其他不動用權限的,計算太不方便。--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51 (UTC)
- 「管理員做最近更改巡查發現破壞者進行破壞,決定回退跟立即封鎖」是屬於進行管理員操作的話,「管理員做最近更改巡查發現破壞者進行破壞,決定回退但先進行警告」是否屬於進行管理員操作?--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5:03 (UTC)
- 這是否暗示不會被記錄下來的工作就不重要,誘使管理員不處理那些類型的工作?--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5:07 (UTC)
- 我認為這些工作還是重要的,但處理這些工作連帶必定會用得到權限。而且兩年只求一次極難導致「誘使」的問題。--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5:09 (UTC)
- 實際上不活躍的管理員想要做出一筆操作時,也必定要選擇有列出的工作,而不會去處理那些未列出的工作,僅列出的工作勢必造成某些工作比較重要的觀感。--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6:14 (UTC)
- 問題是不列出的工作難以衡量,正如回退員一樣,基本上沒有人相信一個認真巡查更改的人會這樣巧六個月不用權。不會被記錄下來的工作就同樣重要,但只是不適合作計算的准則。--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10 (UTC)
- 意思是專精處理特定任務的管理員終將被除權嗎?例如處理100次WP:AR請求的管理員滿足除權標準,但只處理1次快速刪除的管理員不滿足。--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49 (UTC)
- 我覺得這種情況可以考慮申報制度。也就是說,先以日誌操作等來進行初步確認,然後容許在特定時間內申報日誌未能覆蓋的管理操作,這樣的話我想比較適合。--AT 2021年11月16日 (二) 06:35 (UTC)
- 意思是專精處理特定任務的管理員終將被除權嗎?例如處理100次WP:AR請求的管理員滿足除權標準,但只處理1次快速刪除的管理員不滿足。--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49 (UTC)
- 問題是不列出的工作難以衡量,正如回退員一樣,基本上沒有人相信一個認真巡查更改的人會這樣巧六個月不用權。不會被記錄下來的工作就同樣重要,但只是不適合作計算的准則。--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10 (UTC)
- 實際上不活躍的管理員想要做出一筆操作時,也必定要選擇有列出的工作,而不會去處理那些未列出的工作,僅列出的工作勢必造成某些工作比較重要的觀感。--Xiplus#Talk 2021年11月13日 (六) 06:14 (UTC)
- 我認為這些工作還是重要的,但處理這些工作連帶必定會用得到權限。而且兩年只求一次極難導致「誘使」的問題。--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05:09 (UTC)
- 既然只是求有,也就是有一次可以,就不必計算其他不動用權限的,計算太不方便。--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51 (UTC)
- 未在上列的項目是不認列?還是管理員主張有就可以?--Xiplus#Talk 2021年11月11日 (四) 14:47 (UTC)
- @Xiplus,包括管理員所有的權限,但不包括巡查和回退。即:
幽靈管理員的去留
幽靈管理員 | 貢獻 | 權限確認 | 上50次編輯 | 上500次編輯 | 上一次用權 |
---|---|---|---|---|---|
Pedist | 貢獻 | 權限 | 2018年10月12日 (五) 00:00 | 2011年5月16日 (一) 22:34 | 2015-10-24 16:52 |
Kallgan | 貢獻 | 權限 | 2021年10月3日 (日) 00:59 | 2014年6月16日 (一) 14:12 | 2014-07-23 06:38 |
Munford | 貢獻 | 權限 | 2018年2月3日 (六) 14:02 | 2009年12月12日 (六) 22:49 | 2011-12-02 17:22 |
Father vice | 貢獻 | 權限 | 2019年1月23日 (三) 22:00 | 2008年1月1日 (二) 22:18 | 2009-04-18 04:42 |
以上四位都是一些極為不活躍的管理員,但因為他們一般每數個月都會有零碎的編輯,故此不能以長期沒有活動解任。增加管理員站務要求,就算是極寬鬆也好,有助解決這個問題,這些「打卡」管理員社群難道真的可以接受嗎?--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1:23 (UTC)
- 您這是檄文還是要逼以上幾位朋友辭職?我個人秉持某種「沒壞別修」的想法,大可等出問題才處理,不然緊急除權條文做啥用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23 (UTC)
- 沒有逼這數位辭職的意思,但是事實上邊的變體B方案最受影響的也不過是這數位,我覺得有個具體的案例方便討論得多了。假若社群認為無解任的必要,即管理員改為終身制也不是不可,只要能確認安全就留任。-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36 (UTC)
- 同上。另外,如果以我在變體A的想法來看的話,我至少確定Kallgan未必是「幽靈管理員」。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 沒有逼這數位辭職的意思,但是事實上邊的變體B方案最受影響的也不過是這數位,我覺得有個具體的案例方便討論得多了。假若社群認為無解任的必要,即管理員改為終身制也不是不可,只要能確認安全就留任。-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36 (UTC)
- 除非能證明他們四位留着管理權限對中文維基百科構成危險,否則的確不是問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1年10月26日 (二) 02:25 (UTC)
- (▲)同上。 2021年10月26日 (二) 16:47 (UTC)
- @Ghrenghren:能問一下最近一次OA被解掉管理員權限(包括被global ban)的用戶當中有沒有你所謂的「幽靈管理員」?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7日 (三) 01:36 (UTC)
- 沒有,顯然WMC的成立時間明顯比幽靈管理員大致為後得多了,你是不是想藉此提出長時間不服務和危險並沒有任何關係的觀點?我的回答是管理員不是榮譽,當可見未來用權的機會性也很低,社群為什麼還是給予他們信任呢?實話,這相比起認真不用權就除權的U:AT、U:和平奮鬥救地球的管理員並不公平,兩位也是相當盡責的管理員,社群會去懷疑和奮球的能力而在第三次投票中否決,而不走去懷疑不用權管理員的能力,實在有一些雙標。假若6、7年以上不用權,他們能否真的了解社群在其間對格式手冊、關注度指引等的要求嗎?我只能說是成疑的。社群可以不去解任這些管理員,但還請多多包容走解任後走投票制度的管理員,也盡快通過複任制。--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7日 (三) 14:38 (UTC)
- 請先證明別人在這段時間沒有參與過任何線下/不公開的討論。--Temp3600(留言) 2021年10月30日 (六) 12:52 (UTC)
- 你說反了吧,管理員工作與否什麼時候要用不公開的工作證明?這又不是監督員。--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31日 (日) 18:00 (UTC)
- 我的意思是,指責別人是幽靈前,得先證明對方確實沒有工作過。--Temp3600(留言) 2021年11月2日 (二) 10:56 (UTC)
- 我有手動排查他們有沒有完成一些不需權限的管理員工作,例如關閉存廢討論,結論是完全沒有,我不過是不希望寫得太明顯。如果他們有完成Wikipedia:管理員中的其他工作請補充。--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2日 (二) 12:24 (UTC)
- 我的意思是,指責別人是幽靈前,得先證明對方確實沒有工作過。--Temp3600(留言) 2021年11月2日 (二) 10:56 (UTC)
- 你說反了吧,管理員工作與否什麼時候要用不公開的工作證明?這又不是監督員。--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31日 (日) 18: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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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怎麼樣,折中了多方觀點,也能起到減輕常駐管理員負擔的作用。管理員操作定義廣泛,就是任何只有管理員才能做到的事情。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3日 (六) 14:42 (UTC)
- 你這樣會不會太虛了,也就是管理員隨便到破壞、存廢上結上一個案是不是就完成了操作?這很難有個譜,而且六個月也太短。--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14:55 (UTC)
另外本人認為不應根據方針反駁此案,因為方針是反映共識的,而不是管制共識的,如果社區的共識改變了,那麼方針要跟着修改,因此應該讓此案取得一個各方認可的折中結果。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12 (UTC)
也改成180天,因為六個月不是一個確定的數值,遇到不同月份有長有短,不公平。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38 (UTC)
( π )題外話:建議其他以月計算的條款也改成以天計算,原因同上。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3日 (六) 16:38 (UTC)
- 我沒看出有什麼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STE)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05 (UTC)
- 我是希望有站務要求的,但不是這樣嚴的,這樣大約三分一的管理都會被提請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21 (UTC)
- 根據方針反駁此案是指WP:ANOT,因為社區有意見增加一些條文,那麼WP:ANOT也是可以修改的,不是說這個版本是共識,至於這個折中版本是希望尋求各方意見的折中。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3日 (六) 17:34 (UTC)
- (-)反對。 2021年11月13日 (六) 18:22 (UTC)
改成183天,意思是半年。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4日 (日) 01:46 (UTC)
- 我在上方已經多次強調過為什麼以次數來當kpi行不通。您怎樣才能將管理員在unblock-zh的發言折算成KPI?字數?
- 除非有方法評估管理員行動的質量,否則我只支持「有活躍過」的標準。--Temp3600(留言) 2021年11月14日 (日) 12:17 (UTC)
- unblock-zh的發言就是一次管理員操作,比如回應某位申請者決定拒絕,或者回應某位申請者已被同意,除非發的東西沒有意義,比如一堆空格、臉滾鍵盤[1]。--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09 (UTC)
- 我推這議案不是為了迫不活躍的做工作,而是迫幽靈管理員要有正常活躍,這方案不可行也不合我的原意。--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4日 (日) 12:22 (UTC)
- 那數字再改小一點?--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22 (UTC)
- 這數字要放寬兩三信左右才行--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31 (UTC)
- 那數字再改小一點?--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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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改了一下吧,再放寬了一下條件。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6日 (二) 14: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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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操作指任何只有管理員能進行的操作。
平時不需申報,滿足日誌可見操作未達10次,則為「可能的不活躍管理員」,此時應由其他管理員代為申報日誌不可見管理員操作(比如只有管理員能看到的管理操作、unblock-zh等等),或自行申報。不然平時還要寫管理操作申報我覺得這有點…………
另外WP:AR也是管理員操作,因為已刪除頁面只有管理員能復原,不論是否真的進行復原,而是因為這個請求需要管理員。
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15:45 (UTC)
我忽然發現,WP:CIP可以用來申報管理員貢獻!如果由另一名管理員申報其他管理員的貢獻,還能促進維基友愛。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6 (UTC)
- (-)反對(-)反對(-)反對。 2021年11月18日 (四) 16:45 (UTC)
- 提出一個對案好了。--Temp3600(留言) 2021年11月21日 (日) 16: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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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首先有個問題:「未曾使用管理員權限」我在整個討論過程裏面完全看不出任何共識,但為何可以直接討論未曾使用管理員權限的時效?二是如果把「未曾使用管理員權限」列為要求,則明顯與「維基百科既不給予薪水,也不強逼維基百科管理員使用管理工具或進行管理工作」產生矛盾,因為這是強逼管理員必須使用權限。故以上所有含有「未曾使用管理員權限」或「管理員操作」的提案變種,全數反對。--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2021年11月22日 (一) 17:24 (UTC)
成立WP:管理員/統計頁面
假如連這個站務要求都不能通過,至少成立WP:管理員/統計頁面來讓大家查查不活躍管理員都做了什麼都是可以的吧。我提議該月管理員日誌數不超過10者都要寫一下自己有沒有處理以下的事務:
- 前述操作日誌中被修訂版本刪除或監督者。[2]
- 拒絕WP:CSD、WP:VIP、WP:AN3、WP:ANM、WP:RFPP、WP:RFR、WP:AF/FP、WP:DRV、WP:AR請求。
- 保留存廢討論。
- 處理編輯請求。
- 基於其他合理理由編輯延伸確認保護及全保護頁面。
- 編輯MediaWiki命名空間中的頁面。
- 處理Unblock-zh郵件列表、協助建立帳號、強制為全域帳號建立本地帳號。
- 以Email寄送內容方式處理已刪除內容查詢。
- 對特定頁面開啟結構式討論。
- 傳送大量訊息。
- 修改標籤。
- 處理移動請求(移動檔案、移動頁面時不在原頁面建立重新導向、移動子頁面)。
- 編輯使用者JSON、JS、CSS頁面(部分需要額外介面管理員權限)。
- 按其他使用者請求查閱僅限管理員檢視的內容。
這樣方便維基人監察下,好不好?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27日 (六) 16:45 (UTC)
- 如果不活躍管理員會自己寫這種東西,那他就不是不活躍管理員了。--AT 2021年11月28日 (日) 04:44 (UTC)
- 感覺有點逼人作業績的意味,不太好吧。此與使用者查核和監督性質有所不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STE) 2021年11月28日 (日) 18:05 (UTC)
- 既然不能做到為社群做管理員才能做的事情,那為什麼要有管理員的權限,普通的貢獻只需要自動確認就行了啊--The world's stars shine✨ 2021年11月30日 (二) 09:11 (UTC)
參考資料
- ^ "我就是叫紫媽怎麼了?有本事突然從我背後出現,把我的臉按在鍵盤上"
- ^ mw:XTools/Admin Stats/zh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題,原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員的權限中通知管理員方式含相應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現該頁面已被重定向到Wikipedia:行政員布告板,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方針中未標註上述模板,每次通知需重新查找。現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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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Temp3600(留言) 2022年3月22日 (二) 08:53 (UTC)
- 可以加上腳注說明就可以了。--Ghren🐦🕓 2022年3月22日 (二) 09:58 (UTC)
- 說到口臭系列:「應將通知期設於第五個月,第六個月內仍然沒有操作的話除權。」相對地其他權限沒有通知,半年不活躍就直接除權,管理員特別通知先不談,還要6+1就太過了。--AT 2022年3月22日 (二) 10:56 (UTC)
- 其他權限除權之前也有通知吧。可能只是不強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2日 (二) 11:56 (UTC)
- 那就差很多了,而且目前確實是滿六個月直接除權,也沒有通知的餘地,這跟管理員離任標準不一致。--AT 2022年3月22日 (二) 15:40 (UTC)
- 畢竟管理員是重要權限。當然我也認可提前通知、準時除權的方案,但我覺得也可以考慮學習英維,多通知幾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3日 (三) 17:05 (UTC)
- 認可就行。另外,如果要通知幾次也不是不可以,不過相對地應該縮短不活躍的期限,例如三個月的話,就算每過一個月通知一次我認為也是沒有問題的。--AT 2022年3月24日 (四) 04:48 (UTC)
- 倒是不必縮短期限。前一個月通知一次,前一週再通知一次,這樣就應足矣。英維最近在討論一段長時間內要做一定編輯,或可交換將短時間不活躍期限略微拉長,納入之後改革的考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4日 (四) 06:57 (UTC)
- 我倒是覺得不需要三催四請,從其他權限皆不通知的角度來看,提早一個月通知已經是非常容忍了。至於,交換不活躍期限,來點日誌操作的話可以考慮。--AT 2022年3月24日 (四) 11:11 (UTC)
- 兩次應該也說不上是「三催四請」w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4日 (四) 23:35 (UTC)
- 哎,雖然之前沒有參與到這裏的討論,但我還是有些話想説的。「三催四請」的形容確實有點誇張,但我同樣覺得事前只通知一次,甚至不通知,都是合理的安排,畢竟我不相信能擔任管理員的用戶是不知道管理員不活躍6個月就會除權的規定的,而且現在還有復任機制。Sanmosa Avec cœur 2022年3月25日 (五) 00:40 (UTC)
- 兩次應該也說不上是「三催四請」w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4日 (四) 23:35 (UTC)
- 我倒是覺得不需要三催四請,從其他權限皆不通知的角度來看,提早一個月通知已經是非常容忍了。至於,交換不活躍期限,來點日誌操作的話可以考慮。--AT 2022年3月24日 (四) 11:11 (UTC)
- 倒是不必縮短期限。前一個月通知一次,前一週再通知一次,這樣就應足矣。英維最近在討論一段長時間內要做一定編輯,或可交換將短時間不活躍期限略微拉長,納入之後改革的考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4日 (四) 06:57 (UTC)
- 認可就行。另外,如果要通知幾次也不是不可以,不過相對地應該縮短不活躍的期限,例如三個月的話,就算每過一個月通知一次我認為也是沒有問題的。--AT 2022年3月24日 (四) 04:48 (UTC)
- 畢竟管理員是重要權限。當然我也認可提前通知、準時除權的方案,但我覺得也可以考慮學習英維,多通知幾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3日 (三) 17:05 (UTC)
- 那就差很多了,而且目前確實是滿六個月直接除權,也沒有通知的餘地,這跟管理員離任標準不一致。--AT 2022年3月22日 (二) 15:40 (UTC)
- 現在有復任機制,除權還可以再申請,緊一點應該是相當合理了。--Ghren🐦🕛 2022年3月22日 (二) 16:30 (UTC)
- 上次RFR的討論是不是無疾而終了。--東風(留言) 2022年3月23日 (三) 02:48 (UTC)
- 其他權限除權之前也有通知吧。可能只是不強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3月22日 (二) 11:56 (UTC)
- 公示7日。--東風(留言) 2022年4月3日 (日) 16:21 (UTC)
- 不加我上面提到的在第五個月通知嗎?這點在上面討論應該是沒人反對的啊。--AT 2022年4月4日 (一) 14:31 (UTC)
- 不是很敢確定,畢竟我沒有在討論串列出提議條文。--東風(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14:57 (UTC)
- 反對AT的提議。缺乏顯著效益,沒壞別修。--章安德魯(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17:30 (UTC)
- 現在談的基礎是6+1+12,一個管理員要19個月不編輯這個權才能真正摘掉,有什麼問題呢。--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05:15 (UTC)
- 不建議節外生枝或包裹提案。先將此案通過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5日 (二) 08:09 (UTC)
- 這是一個可以雪球的議案。--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08:46 (UTC)
- 當提案有顯著疑慮或反對意見時,就明顯不適合以雪球法則處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5日 (二) 14:56 (UTC)
- 很抱歉我縮排錯了,我指的是加上{{subst:Inactive admin}}的議案。「可」只是一個建議而沒有約束力,實際上在對話頁留下字句也無不妥,不好意思。--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15:10 (UTC)
- 當提案有顯著疑慮或反對意見時,就明顯不適合以雪球法則處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5日 (二) 14:56 (UTC)
- 這是一個可以雪球的議案。--Ghren🐦🕓 2022年4月5日 (二) 08:46 (UTC)
- 不是很敢確定,畢竟我沒有在討論串列出提議條文。--東風(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14:57 (UTC)
- 不加我上面提到的在第五個月通知嗎?這點在上面討論應該是沒人反對的啊。--AT 2022年4月4日 (一) 14:31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明確管理人員緊急除權的相關規則
因應前管理員Ws227因持續、大規模的不當操作而成為中文維基百科首位被緊急除權的管理員(參見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管理員user:Ws227濫用權限,擅自恢復因侵權刪除的條目),以及此前就該前管理員的另一早前不當操作是否適用緊急除權程序的討論,由於現行緊急除權程序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不明確之處:
- 「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斷句不明;
- 「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是否緊急除權程序適用與否的唯一判斷條件;
- 「一般緊急的情況」與「極其緊急的情況」的具體條件不明;
聯絡監管員取消單一管理人員的權限的人是否可同時多於一位;- 聯絡監管員取消管理員權限時具體上應當僅使用一種或同時使用多種聯絡方法(該頁面列出的聯絡方法有三種);
- 如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前已被發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後是否需要繼續進行;
因此中文維基百科顯而易見地有極為迫切的需要明確並調整管理人員緊急除權的相關規定。這裏就上述的不明確之處給出我的個人意見:
- 「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應斷句為「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
- 「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應作為緊急除權程序適用與否的唯一判斷條件;
- 「一般緊急的情況」與「極其緊急的情況」的具體條件應予以明確,具體條件可以詳細討論;
聯絡監管員取消單一管理人員的權限的人在一般緊急狀況下不應同時多於一位;由於聯絡監管員取消管理人員權限的人應當只有一位,使用一種抑或多種聯絡方法視乎該人自身認為是否有必要;- 如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前已被發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後無需繼續進行;
而根據我上述的意見,現提案修改《管理員的離任》方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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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16 (UTC)
- @LuciferianThomas、BlackShadowG、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魔琴、Wong128hk。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27 (UTC)
- 「自動確認使用者」是否應改成「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成員」。--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2日 (四) 14:43 (UTC)
- @GZWDer:那部分是原文如此,我沒有動,但我覺得這點可以開放討論,如果社群的意見傾向於只有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成員才能反對緊急解任程序的話,那我會就此再調整提案。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46 (UTC)
- 同意「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成員」才能提有效的緊急除權提案,其他細項還沒看。--路西法人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1 (UTC)
- @GZWDer、LuciferianThomas:我重新看了一下,考慮到原條文有自相矛盾之處,已調整提案,具體用詞為「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3 (UTC)
- @GZWDer:那部分是原文如此,我沒有動,但我覺得這點可以開放討論,如果社群的意見傾向於只有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成員才能反對緊急解任程序的話,那我會就此再調整提案。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14:46 (UTC)
- 「自動確認使用者」是否應改成「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成員」。--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2日 (四) 14:43 (UTC)
- 考慮到你維又報國安又compromise CU的前科,「極緊急狀況」應加上「已構成或將有機會構成其他用戶人身或私隱上的傷害,包括但不限於違反NDA等」(可能幫我潤色一下)--某人✉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9 (UTC)
- 我不認為此提案列出的「一般緊急狀況」真的「緊急」到要直接除權,尤其是這些情況多數是單次違規,跟緊急情況本身「不斷重複其錯誤」或「無法與之溝通」的要件根本扞格而難以成立。實際上,頂多上述所謂「極緊急狀況」才真的稱得上是「緊急情況」,但我亦不認同以當前這種形式直接「列舉」事項,未見有必要如此。作為基本「繞過」社群共識形成過程的非正常程序,緊急除權之構成條件必須相當嚴格,且應僅在情況最嚴重而本地社群難以因應之時方得行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22日 (四) 15:22 (UTC)
承認該方針需要修訂,但對於「緊急情況」的解釋過於寬泛,恕不能支持該提案。
這條緊急除權是類似於IAR的兜底條款,不應該也沒必要規定過細。每個人的常識就能解決,而應當避免極度理性地一條一條找法條找依據。就拿此案來說,一開始Ws227只是恢復一個條目時,沒有多少人支持此案適合緊急除權;然而Ws227開始到處回退管理操作刪除頁面時,大多數人就認為應該緊急除權了。這不是法條規定什麼的問題,終歸到底這種緊急措施還是基於社群的共識。
Sanmosa君在其它版也提到蟲蟲飛濫用傀儡案應該適用緊急除權,認為蟲蟲飛未被緊急除權是社群無力處理自治事務的表現。我倒不這樣認為。雖然我承認Sanmosa君在緊急除權這方面有着敏銳的嗅覺,但是這種「儘早處理濫用」的策略並不會得到共識支持。緊急除權方針允許任意自確用戶對除權流程提出異議,並舉行罷免投票;而我們知道蟲蟲飛罷免案得到了壓倒性的反對,請問如果那時蟲蟲飛確實緊急除權了,是不是於事無補?
好了我們現在再來看S君提案的問題:過度解釋「一般緊急情況」。
「一般緊急狀況」指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已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但未達到嚴重危害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 破壞單個中文維基百科的頁面內容,或小規模破壞中文維基百科的頁面內容;
- 無理由刪除或恢復單個頁面,或無理由小規模刪除及/或恢復頁面;
- 無理由封鎖或解封單個用戶,或無理由小規模封鎖及/或解封用戶;
- 單次蓄意違反版權相關規定的行為。
我們來對比一下管理員解任條件: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條目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力違反保護方針,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相異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以封禁相威脅。
- 不合理而隨意更改封禁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等方針允許情況除外。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力,沒有主動迴避。
-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需要是:
- 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 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
-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
- 僅限於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
如你所見,管理員解任條件不僅要求被解任管理員有濫用權力的行為,還要求「屢次發生,屢教不改」。就這樣,社群還必須要走程序三請五勸,到客棧發言聯署,到投票頁答辯互煮,然後再投兩周票。如果這項規定通過,管理員稍有濫權就馬上會被滑坡理解為「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從而提請緊急除權。我相信任何一個監管員看到這種情況都會莫名其妙。
Sanmosa君主張「『澄清緊急除權的使用條件』純粹是認為有撥亂反正的必要」,然而類似「撥亂反正」的舉措只可能導致維基百科脫離「共識」行事。
這條方針應該怎麼修?作為今日下午有幸吃瓜的用戶,我認為有以下兩點:
- 「一般」和「極其」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別無二致,應該合併。
- 維基系統早就更新了,緊急處置的第一步應該是任一管理員對濫權管理員無限期封禁。對於只需除權無需永封的,應通知監管員除權後解封。
不過不修應該也沒什麼關係,這條方針從設立到第一次使用花了七年,七年很多事情會發生,相信下次遇到這種事情(希望不會)社群能找到正確的應對方式。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2日 (四) 15:41 (UTC)
- 其實既然管理員職責以及一般解任要求已經寫明於其他頁面,那幹嘛再多想一套「緊急情況」出來,既有條文中「尤其是在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這一句夠用了,頂多做一些文辭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22日 (四) 15:53 (UTC)
- @魔琴:緊急除權並非2015年設立,2015年的修訂只是把條款從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移到了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權條款提議於2008年3月,2008年5月正式成為方針。--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2日 (四) 16:21 (UTC)
- 啊 感謝指正。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2日 (四) 16:25 (UTC)
- @魔琴:緊急除權並非2015年設立,2015年的修訂只是把條款從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移到了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權條款提議於2008年3月,2008年5月正式成為方針。--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2日 (四) 16:21 (UTC)
- 暫時有以下意見︰
- 一、翻查當初「緊急除權」草案討論及草案表決期間之討論,之所以分開「一般」及「極其」緊急,是因為曾經設想「一般緊急」仍需數名在線管理員同意才能遞交申請;而「極其緊急」則毋須前述步驟。個人頗肯定及認同上列魔琴君所言,請將兩者合併,兩者基本上無分立必要,緊急情況亦無可能再進行任何投票。
- 二、認同草案第一點——「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應斷句為「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
- 三、第四點及第五點,即「聯絡監管員取消單一管理人員的權限的人在一般緊急狀況下不應同時多於一位;」及「由於聯絡監管員取消管理人員權限的人應當只有一位,使用一種抑或多種聯絡方法視乎該人自身認為是否有必要」,似乎未見反映於草案之中;不過也好奇為什麼不應同時多於一位?正如本次提案,之所以能迅速獲得處理,是有多位用戶協助才能成事。
- 四、草案將「一般」及「極其」緊急提案人身份分別列為「管理人員」及「任何人」,如點一所列,經合併後,建議統一為「管理人員」。
- 五、「如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前已被發起解任投票,解任投票在管理人員被緊急除權後無需繼續進行」與原有條文重複,未見有需要加入。如認為略有不清晰之處,建議修訂原有條文處理。
- 以上。--J.Wong 2023年6月22日 (四) 17:46 (UTC)
上面一下子出現這麼多的意見其實也在我預期之內,一來這議題本來就有很大的討論價值,二來我這裏本來就ping了好幾個人,三來我放了討論連結到解任討論那邊。因此,已參考自2023年6月22日 (四) 15:06 (UTC)後發表的意見調整提案。@Ericliu1912、魔琴、Wong128hk。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 這裏是專門回覆Ericliu1912的內容:就「我亦不認同以當前這種形式直接『列舉』事項」這點意見,我覺得單看Ws227是否適用緊急除權程序的討論已經能說明條文完全不舉例會引申用戶理解上的困難和分歧,因此新條文確然有舉例的必要性。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 這裏是專門回覆魔琴的內容:就「請問如果那時蟲蟲飛確實緊急除權了,是不是於事無補?」這條問題,相信大家也知道蟲蟲飛的解任案是由監管員通知中文維基百科社群蟲蟲飛濫用傀儡引起的,但依現行的緊急除權規則確然於事無補,因此顯得調整緊急除權的相關規則極具必要性,這點我也有在提案中體現(「該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過程」進行解任程序或恢復已發起的解任程序」)。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 哦我還沒看到這點。那麼如何判斷理由是否合理?到時候除完權社群再因為理由合不合理吵起來?緊急除權這種特別措施必然需要社群覆核,現有方針說「有異議再走RfDA投票」自然是「雪球」精神。即,若無異議就視作一次全票通過的RfDA投票,若有異議自然需要通過正規程序覆核。再看看RfDA投票規定「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也只說要給理由,沒說需不需要合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3日 (五) 05:43 (UTC)
- 我的想法是畢竟有個行政員在看着,那行政員自然是有辦法「判斷理由是否合理」(i.e. 鎮場子)的。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09:17 (UTC)
- 哦我還沒看到這點。那麼如何判斷理由是否合理?到時候除完權社群再因為理由合不合理吵起來?緊急除權這種特別措施必然需要社群覆核,現有方針說「有異議再走RfDA投票」自然是「雪球」精神。即,若無異議就視作一次全票通過的RfDA投票,若有異議自然需要通過正規程序覆核。再看看RfDA投票規定「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也只說要給理由,沒說需不需要合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3日 (五) 05:43 (UTC)
- 這裏是專門回覆Wong128hk的內容:(3)這點我放棄了,擬議條文既無正式指明,那就是沒特別規範。(5)未見「與原有條文重複」之處,請明示。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2日 (四) 22:52 (UTC)
- 其實為什麼需要這個緊急程序呢?出現這種問題封掉;又或者是封掉再除權之後,然後走流程不就好了吧。英維的那個程序在管理員失去管理權之後,還會放去仲裁委員會討論,中維這套程序,極端的情況之下基本上連管理員討論都不需要走,這也太不妥。--Ghren🐦🕒 2023年6月23日 (五) 07:03 (UTC)
- @Ghren:『如果社群中有任何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被解任者除外)認為緊急解任不妥,該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過程」進行解任程序或恢復已發起的解任程序。』-某人✉ 2023年6月23日 (五) 07:59 (UTC)
- 我知道有那句。但是那句話是如果有異議,那就走流程,而不是即使社群沒有異議也繼續走流程。--Ghren🐦🕓 2023年6月23日 (五) 08:41 (UTC)
- 前提是社羣有辦法且願意組成一個仲裁委員會或類似的東西。由於社羣無法如此,社羣只能預期有一個「極端的情況之下基本上連管理員討論都不需要走」的緊急除權程序。這是社羣的共業,我無力且無義務就此提案處理你說的那件事。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09:23 (UTC)
- 我知道有那句。但是那句話是如果有異議,那就走流程,而不是即使社群沒有異議也繼續走流程。--Ghren🐦🕓 2023年6月23日 (五) 08:41 (UTC)
- @Ghren:『如果社群中有任何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被解任者除外)認為緊急解任不妥,該人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按下面「解任過程」進行解任程序或恢復已發起的解任程序。』-某人✉ 2023年6月23日 (五) 07:59 (UTC)
- 整理提案條文,同時根據意見合併了兩種情形,加入了「喜聞樂見」的兜底條款。文中標綠的內容是相對於原提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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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的提議1.緊急除權程序中「永久封鎖該管理人員的帳戶」->「由行政員永久封鎖該管理人員的帳戶(包括其傀儡賬戶)。如行政員不在線,可由管理員操作,後由行政員補操作。」 「解封該管理人員的帳戶」->「解封該管理人員的帳戶(不包括應當封禁的賬戶,如濫用的傀儡賬戶)」,有點廢話,但是明確點沒有壞處,被封禁的管理員能封禁對自己執行封禁的管理員。2.「如遇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線上的管理員應當執行緊急除權程序」 -> 「如遇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無法與之溝通,或溝通後繼續違反的,線上的管理員應當執行緊急除權程序」。——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3日 (五) 17:41 (UTC)
- 不要再寫「永久」封鎖了,可申訴的就不是「永久」而只是「不限期」。--路西法人 2023年6月23日 (五) 18:00 (UTC)
- WP:INDEF明確說了永久封禁和不限期封禁是同義詞,所以用哪個無所謂。--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3日 (五) 22:01 (UTC)
- 改是因為過去叫這個,所以才叫「或稱」。同一段寫明「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永恆不可變」,但「永久」(permanent)有「永恆不變」,跟「不限期」(indefinite)僅有「沒有結束時間」的意思完全不同。--路西法人 2023年6月24日 (六) 15:40 (UTC)
- WP:INDEF明確說了永久封禁和不限期封禁是同義詞,所以用哪個無所謂。--GZWDer(留言) 2023年6月23日 (五) 22:01 (UTC)
- 其實我更新後的提案也已經合併了兩種情形,大家就完全不先看一下嗎?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3日 (五) 23:36 (UTC)
- @Sanmosa:
……正常運作,社群應當使用緊急除權程序解除該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
和如遇包括但不限於以上行為等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線上的……
其實是重複的,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
其實是所謂「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之一。同時也沒有明確指出「緊急除權程序」到底是什麼,--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4日 (六) 17:07 (UTC)- (1)是重複沒錯,但有承上啓下的作用。(2)「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與「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在條文中的實際效果是等義的,因此不適宜放入列舉中。(3)「緊急除權程序」是由「如遇……」至「……嘗試尋找行政員處理相關緊急除權事宜」的文段,我認為正常人能正常分析出這點。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0 (UTC)
- @Sanmosa:正因為它們是等義的,所以才合併。不包括
在與其他線上的管理人員討論後,直接聯絡監管員取消該人的管理人員權限;及/或不經任何投票而向元維基申報直接取消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它們同屬一個列表,語義上暗示了讀者這些行為是並列的。--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5日 (日) 03:46 (UTC)- (2)我的意思是由於「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與「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在條文中的實際效果是等義的,兩者是同一層級的,因此不能將前者置於與其同一層級的後者之下。(3)是包括的,我不明白你是怎樣的閱讀能力才會讓你認為你提述的那兩個部分不包括在內,既然那兩點是(擬議)條文的一部分,那兩點自然包括在內。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06 (UTC)
- @Sanmosa:正因為它們是等義的,所以才合併。不包括
- (1)是重複沒錯,但有承上啓下的作用。(2)「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與「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在條文中的實際效果是等義的,因此不適宜放入列舉中。(3)「緊急除權程序」是由「如遇……」至「……嘗試尋找行政員處理相關緊急除權事宜」的文段,我認為正常人能正常分析出這點。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0 (UTC)
- @Sanmosa:
- 不要再寫「永久」封鎖了,可申訴的就不是「永久」而只是「不限期」。--路西法人 2023年6月23日 (五) 18:00 (UTC)
(!)意見,基本上同@Ericliu1912君的意見,不認為有舉例的必要性,也不認為社群在是次事件存在理解上很大的困難和分歧。而且,上面所列舉的行為也不見得一定是「緊急」,比如以下兩個情況:
- 先說一個必定涉及管理權的「無理由大規模刪除及/或恢復頁面」——如果某個管理員把許多個重定向頁移到自己的用戶子頁,然後直接批量刪除,這種形式的濫權往往要隔一段時間之後才會被發現,假設最後一次濫權之後的一個月後才被發現,濫權者在此一個月期間並未執行過更多的刪除操作,而經其他管理員恢復有關重定向頁後該濫權者也再沒有執行刪除;那麼,此時還有沒有緊急除權的必要?在我而言未必,頂多就是可能有投票解任的需要。其實,一個濫權行為是否謂之「緊急」,除了要看嚴重性之外,很大程度也要視乎被發現的當下狀況和時機如何,不可能一概而論。
- 再說一個未必涉及管理權的「持續蓄意違反版權相關規定的行為」——事實上管理員也不一定需要管理權限才能作出侵權行為,如果該管理員的持續侵權行為衹是單純透過編輯頁面來加入的,那麼緊急除權完全不見得有何即時的實質作用,因為緊急除權根本不會立即影響那位濫權者的編輯權限,縱使已對其實施封禁亦然(因為實質上是封禁故而立即阻止了繼續侵權,並非緊急除權來阻止)。因此,在我而言,緊急除權必須是有關違規行為涉及到動用管理員權限(即刪除、保護、封禁和其他高於一般用戶的權限)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其他不需要動用管理員權限的違規行為根本不應該以緊急的方式除權,最多衹可投票解任。也就是說,假設Ws227今次沒有使用「恢復」權限,而是透過一般用戶都有的建立頁面功能去重新貼回那些侵權內容(也假設是從來源直抄而非透過查閱已刪除貢獻功能);另又假設她之後沒有利用「刪除」權限,而是清空頁面後加個{{delete}};那麼,縱使她是蓄意干犯著作權方針,也無理回退了其他管理員的編輯操作,但仍不應該被「緊急除權」,而是應該照常走一次「解任投票」。可惜她實際上就是用了管理權限,那就真的無話好說……
總而言之,列舉所謂的緊急情況,並不合適;將某一嚴重濫用管理權的行為不理三七廿一都要定性成「緊急」來處理並不見得合理;而把某一不涉及管理權的嚴重違規行為直接推定為有即時濫用管理權危險的「緊急」情況更屬滑坡謬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4日 (六) 03:58 (UTC)
- 各位,就是這種想法導致了中文維基百科出現「社群無力解決自治問題」的情形。我就説回之前蟲蟲飛的事情吧,他濫用傀儡的事情其實也非常明顯了,但那時候的社群竟然還能有好一堆人認為他沒有錯,我是真的打從心底裏不相信現在的解任投票能夠真正處理管理員濫權的情況。如果社群能笨得真相信他的話而完全不想辦法明確緊急除權規則的話,那中文維基百科不用多久就會再一次被別有用心之人進行滲透,然而我們等得及再一次的基金會行動嗎?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06:30 (UTC)
- 「我是真的打從心底里不相信現在的解任投票能夠真正處理管理員濫權的情況」,緊急除權程序也不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怎麼搞得跟動員戡亂條例一樣。您應該提案修改解任投票章節,要求管理員濫權的時候解任投票只需一票支持即可通知元維基除權,我認為這種提案更加清晰易懂,當然也易於執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4日 (六) 17:24 (UTC)
- 你如果來這裏只是打算來說這種只用於發洩情緒的言論的話,你倒不如從一開始就不要說這話。或許這樣說吧:我其實更傾向於將緊急除權與解任投票的關係理解成CSD與AFD的關係,而現在的情況就像是CSD完全沒有任何具體規定,而AFD鮮有能真正刪到該刪的頁面的情形。這「緊急除權」的「緊急」就如部分F類「快速刪除」的「快速」一樣具備誤導性,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改掉。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7 (UTC)
- 達到的效果是一樣的。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30日 (五) 12:50 (UTC)
- 你如果來這裏只是打算來說這種只用於發洩情緒的言論的話,你倒不如從一開始就不要說這話。或許這樣說吧:我其實更傾向於將緊急除權與解任投票的關係理解成CSD與AFD的關係,而現在的情況就像是CSD完全沒有任何具體規定,而AFD鮮有能真正刪到該刪的頁面的情形。這「緊急除權」的「緊急」就如部分F類「快速刪除」的「快速」一樣具備誤導性,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改掉。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23:57 (UTC)
- 「我是真的打從心底里不相信現在的解任投票能夠真正處理管理員濫權的情況」,緊急除權程序也不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怎麼搞得跟動員戡亂條例一樣。您應該提案修改解任投票章節,要求管理員濫權的時候解任投票只需一票支持即可通知元維基除權,我認為這種提案更加清晰易懂,當然也易於執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4日 (六) 17:24 (UTC)
- 註:Cdip150聲稱其以上予以粗體的文段為其對緊急除權程序的應用時機的「個人意見」,而非其對現行緊急除權規則的個人解讀,但其堅拒任何調整用辭以免生歧義的提議。任何人因「誤解」Cdip150以上予以粗體的文段的「實際意涵」而引申的一切理解上的「錯誤」,依據Wikipedia: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含註釋),我並無義務為此重新解釋。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4日 (六) 15:22 (UTC)
- 目前Sanmosa君最新草案,個人認為可付諸實施。明白Eric君及Cdip150君有所憂慮,但個人認為整段條例,應該整段理解,即是就算符合那些可能可以緊急除權之情況,同時也應該符合「緊急除權」之定義,即「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管理人員若:不斷重複其錯誤;及/或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或已嚴重危害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社群應當使用緊急除權程序解除該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如上面街燈君所舉之例,就明顯不符合「不斷重複其錯誤」之「不斷」。至於街燈君另外提到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亦已涵蓋。唯再細想,要達成「緊急除權」,三個要件應該是缺一不可。要件一︰爭議或者錯誤操作不斷;要件二︰無法溝通或拒絕溝通;要件三︰而相關操作對維基百科會產生巨大損害。如沒有要件一,自然就不會需要溝通;亦不會有無法溝通之情況出現。所以定義中,不應該是「及/或」而是「及」。--J.Wong 2023年6月25日 (日) 04:30 (UTC)
- @Wong128hk:剛才已按照你的意見稍稍調整了一下提案。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45 (UTC)
- 另外,我極度憂慮Cdip150對緊急除權的見解會使社群無法制止管理人員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用戶人身及/或私隱上的傷害(包括但不限於在簽署後違反《非公開資訊保密協議》)的行為與意圖。Sanmosa Καθυστερημένη δικαιοσύνη είναι άρνηση δικαιοσύνης 2023年6月25日 (日) 04:50 (UTC)
- 調整於2023年6月25日 (日) 06:25 (UTC)。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5 (UTC)
- 侵犯隱私實際上也可以透過一般的編輯操作來達成,如果某管理員衹是持續以一般編輯的方法去侵犯隱私,請問緊急除權實質上何以立即制止該管理員繼續侵犯隱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5:56 (UTC)
- @AINH。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00 (UTC)
- 這裏所說的侵犯私隱不是指一般編輯都可以進行的侵犯,而是好比說經修訂版本刪除等內容,甚至更高階權限例如監督員和(如果中維重新有的話)CU等--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3 (UTC)
- 而且即使是以一般方法侵犯私隱也非常明顯違反站內相關方針,亦證明相關使用者品行明顯不稱職作為管理員;我認為亦應緊急除權--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6 (UTC)
- @Cdip150:那容許我出於我當時對AINH的話的理解與其原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入而局部收回我在2023年6月25日 (日) 04:50 (UTC)的原始留言,但我認為AINH上方所言有理。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3 (UTC)
- @AINH:如果衹是證明相關使用者品行明顯不稱職作為管理員的話,那麼投票解任就已經足夠,並不足以說明是「緊急」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6:29 (UTC)
- 恕不認同,如果其已展示其他用戶的私隱就已經展現出其對法律方針的藐視。如此則應該即時褫奪其有可能發掘出更多私隱的途徑。社群如果除權後想覆核這是另話--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34 (UTC)
- 滑坡謬誤,您不應假定:某管理員以一般用戶身份侵犯私隱而被封禁後,一定會再用管理權繼續侵犯私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6:40 (UTC)
- @AINH。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48 (UTC)
- 也不應該假定他不會。普通用戶的私隱安全性一定凌駕於已經對其他用戶展示惡意的管理員權限。重點還是管理員權限有能力對他人的私隱權造成更嚴重的破壞,且他已經展現對該私隱權破壞的意向--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1 (UTC)
- @Cdip150。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4 (UTC)
- 「已經展現對該私隱權破壞的意向」並不足以假定為「對他人的私隱權造成更嚴重的破壞」,一樣是滑坡謬誤。「普通用戶的私隱安全性一定凌駕於已經對其他用戶展示惡意的管理員權限」也不能說明必然有即時危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30 (UTC)
- 就前者,「已經展現對該私隱權破壞的意向」構成剝奪免於恐懼的自由的要件。就後者,要是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真的都是這樣想的話,我認為受OA2021中被全域禁制者迫害的人理論上完全可以因管理員(與社羣)的不作為而追究WMF的責任,因為這顯然違反了私隱條款。我有必要提示Cdip150他上面聲稱為「滑坡謬誤」的推論中已有部分或全部因OA2021而已被驗證為真確。另@AINH。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7 (UTC)
- OA2021我最多衹能視為個別案例,不認為足以作為全局證明。--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6 (UTC)
- 如果你能夠承諾承擔WMF一切因你錯誤聲稱為「滑坡謬誤」的推論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話,我可以認可你這句說話。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8:10 (UTC)
- OA2021我最多衹能視為個別案例,不認為足以作為全局證明。--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6 (UTC)
- 就前者,「已經展現對該私隱權破壞的意向」構成剝奪免於恐懼的自由的要件。就後者,要是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真的都是這樣想的話,我認為受OA2021中被全域禁制者迫害的人理論上完全可以因管理員(與社羣)的不作為而追究WMF的責任,因為這顯然違反了私隱條款。我有必要提示Cdip150他上面聲稱為「滑坡謬誤」的推論中已有部分或全部因OA2021而已被驗證為真確。另@AINH。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7 (UTC)
- 滑坡謬誤,您不應假定:某管理員以一般用戶身份侵犯私隱而被封禁後,一定會再用管理權繼續侵犯私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6:40 (UTC)
- 恕不認同,如果其已展示其他用戶的私隱就已經展現出其對法律方針的藐視。如此則應該即時褫奪其有可能發掘出更多私隱的途徑。社群如果除權後想覆核這是另話--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34 (UTC)
- 而且即使是以一般方法侵犯私隱也非常明顯違反站內相關方針,亦證明相關使用者品行明顯不稱職作為管理員;我認為亦應緊急除權--某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6 (UTC)
- 敝人認同Wong128hk君所說「『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亦已涵蓋(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但很明顯Sanmosa並不認同。
- 針對於三個要件,又或者把我第一個例改為這樣:如果某個管理員在1月把許多個重定向頁移到自己的用戶子頁,然後直接批量刪除,到了2月才被發現,由其他管理員警告並恢復有關重定向頁;9月,他又再把許多個重定向頁移到自己的用戶子頁,然後直接批量刪除,到了10月才被發現,並由其他管理員恢復有關重定向頁,也提起了解任投票。到了此時,濫權者已符合「無理由大規模刪除及/或恢復頁面」,閣下提出的三個要件也應該已經達到,但還有沒有緊急除權的必要?我的答案是:未必,因為沒有足夠跡象顯示他會在被提起解任投票後的「短期」內再濫權,而投票解任程序的用時(一般少於2個月)應該不會長於他對上兩次濫權之間的間隔天數(8個月)。--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5:56 (UTC)
- 我並不能認同「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可直接等同於「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因為「權責」包含「權」和「責」,就算管理員沒有動用管理員權限,只要他背離了作為管理員的責任,這也屬於「違反(其)權責」的情形。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4 (UTC)
- @Cdip150:如果可以的話,請也回應一下。@Wong128hk:如果可以的話,我想確認一下管理人員的「權責」是否包含「權」和「責」。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50 (UTC)
- 「權責」包含「權」和「責」的話,那「違反其權責」意思就是權力和責任皆違反。如果沒有動用管理員權限,衹是背離了責任,那是則「違反其責任」而不是「違反其權責」,因為當中的權根本不在了,自然也不是權力和責任皆違反,而僅是違反責任而沒有權力。所以Wong128hk說「『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亦已涵蓋(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原來真的沒有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25 (UTC)
- 我無法認可你對「違反其權責」的解讀。「不當用權」與「違反責任」兩者本身顯然地都是「違反其權責」的情形,不存在須同時「不當用權」與「違反責任」方構成「違反其權責」的說法,因為管理人員的責任來自於其權力。你這種說法無疑是在認為管理人員的責任與其權力不相干,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表現,我就此表示高度憂慮。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2 (UTC)
- 責任也分很多種,不是所有的責任都來自於管理權力,「違反責任」從來就不一定是因為「不當用權」,可以是其他方式達至「違反責任」,把其他方式都當成是「不當用權」自然也不見得合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59 (UTC)
- 容我再一次重申:「違反其權責」≠「不當用權」,因此你上方提述我「把其他方式都當成是『不當用權』」違背實情。此外,我在這裏提述責任時基本上都有特別強調是「管理(人)員的責任」。如我上方所言,「違反責任」本身是「違反其權責」的情形,故「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責任」是「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只要滿足了「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就應當緊急除權,至於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是否來自於管理權力並不重要。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8 (UTC)
- 「管理員的責任」根本不能說明「違反責任」完全等同於「違反其權責」的情形,而衹能說明「違反其責」,「至於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是否來自於管理權力並不重要」更是荒謬,都已經要涉及到權限的更改,怎麼可能不重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23 (UTC)
- 「違反責任」的情形是「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點完全不需要任何的說明,因為這是正常邏輯下能直接推論的事。「涉及到權限的變更」沒錯,但這並不影響「至於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是否來自於管理權力並不重要」,因為雖然管理人員的責任來自於其權力,但並非所有管理人員的責任都牽涉到應用其管理人員專有權力(例如在移動請求中執行討論共識,一般只牽涉頁面更名權限,但頁面更名權限並非管理人員專有權力)。或許這樣說:「緊急除權」的更正確的說法是「緊急解任」。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8:58 (UTC)
- 或許我舉個例:管理員在處理某移動請求時扭曲或漠視共識,將頁面由A移動至B,並編輯重新導向頁A,使非管理員無法將B移回A。這個管理員完全沒有應用到任何管理人員專有權限,但他明顯已違背管理人員的責任。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9:03 (UTC)
- 「因為這是正常邏輯下能直接推論的事」←當然不能,正常邏輯應該是「違反其權」、「違反其責」、「違反其權責」是三種不同的事情,需要有前兩者的交集才能達至最後者。而您上面移動的例子,在我而言一樣不適宜緊急除權。--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08 (UTC)
- 我不認可你那套邏輯是「正常邏輯」,就有如當初我不認可「斯陶寧或混亂」有任何合理歧義一樣。「違反其權責」絕非「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交集,而應當是「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父集。我上方舉的例只是用於說明管理人員就算完全不應用任何管理人員專有權限,仍可違背管理人員的責任,至於是否適用緊急除權,這要看他行事不當的嚴重程度。比如如果他不斷大量如此不當處理移動請求,而且他也拒絕與任何其他人溝通,這種情況我認為就算根據現行規則也應該緊急除權,但如果我上方提述的任何一個條件未能被滿足,那顯然並非應用緊急除權的情形。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9:47 (UTC)
- 別忘記並非所有的錯用權限都必然有責任要追究,同理違反責任亦並不必然是錯用權限所引致,所以解釋為父子集是完全錯誤的邏輯。至於「比如如果他不斷大量如此不當處理移動請求,而且他也拒絕與任何其他人溝通」,在我而言依然是不適宜緊急除權,封禁和召開投票解任已足夠。--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56 (UTC)
- 容我再一次重申:「違反其權責」≠「不當用權」。我自然知道「違反責任亦並不必然是錯用權限所引致」,我連例都舉了,但「並非所有的錯用權限都必然有責任要追究」這點我此前從未聽聞,我認為你有必要解釋。此外,我接下來9日的時間基本上不太能看中文維基百科這邊,因此請預期我接下來9日都不可能回應你和其他人的任何留言,但我可以確認一點:如果你就「(違反)權責」的具體意涵毫無改變看法的打算的話,你可以預期我永遠不可能認同你的想法,因此如果你打算讓我接受你的想法的話,請你盡早死心,除非Wong128hk真的完全認可你的見解。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0:04 (UTC)
- 很簡單,錯誤封禁自己(已構成錯用權限)後立即解封,那麼會不會被追究?顯然不一定。還有現在是您提案修改方針,那應該是您爭取討論參與者的認同,而非如此反過來,莊閒還不懂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14 (UTC)
- 好,「並非所有的錯用權限都必然有責任要追究」這點你說得沒錯,但我相信我們應該也已清楚意識到緊急除權的應用條件(之一)是「不斷重複其錯誤,且他人無法與其溝通,使致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你說的這個情況至少未能滿足「不斷重複」、「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這兩個要件,難不成你認為我真的覺得這種情況就要緊急除權?請不要把我想成這麼笨的人。理論上我確然要「爭取討論參與者認同」,但共識只考慮正確合理的意見,因此我沒理由為了一些不會提出正確合理的意見的人而浪費時間,Wikipedia: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含註釋)保障我這種處理方式的正當性。由於此事事涉大是大非,我必須要在捍衛社群與普通用戶權益這件事上保持必要的強硬,有些東西牽涉到我的原則和底綫,我無法退讓。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0:25 (UTC)
- 另外,我接下來的9日真的非常忙碌,我真的完全不可能有任何回應,因此就算你覺得有必要,也請不要再回應我,我真的沒時間看。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0:27 (UTC)
- 最後回一個:即使如此,仍不代表您把「違反其權責」理解為父子集為正確邏輯,一個邏輯不一定會因您多定幾個要件而改變根本。而且討論者的意見是否正確,絕不能由您一個人來斷定,而是所有討論者。--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33 (UTC)
- 今天這個討論串也回應最後一次:我的邏輯正確與否也同樣由社群判斷,至少我看得出來這裏顯然不止我一個人認為你的邏輯是有問題的。由於我實在完全不信任你的見解與解讀,Wong128hk對「(違反)權責」的具體意涵的解釋會顯得非常重要,我在(至少)9日後決定調整提案與否以及如何調整提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的解釋。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0:39 (UTC)
- 最後回一個:即使如此,仍不代表您把「違反其權責」理解為父子集為正確邏輯,一個邏輯不一定會因您多定幾個要件而改變根本。而且討論者的意見是否正確,絕不能由您一個人來斷定,而是所有討論者。--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33 (UTC)
- 很簡單,錯誤封禁自己(已構成錯用權限)後立即解封,那麼會不會被追究?顯然不一定。還有現在是您提案修改方針,那應該是您爭取討論參與者的認同,而非如此反過來,莊閒還不懂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0:14 (UTC)
- 容我再一次重申:「違反其權責」≠「不當用權」。我自然知道「違反責任亦並不必然是錯用權限所引致」,我連例都舉了,但「並非所有的錯用權限都必然有責任要追究」這點我此前從未聽聞,我認為你有必要解釋。此外,我接下來9日的時間基本上不太能看中文維基百科這邊,因此請預期我接下來9日都不可能回應你和其他人的任何留言,但我可以確認一點:如果你就「(違反)權責」的具體意涵毫無改變看法的打算的話,你可以預期我永遠不可能認同你的想法,因此如果你打算讓我接受你的想法的話,請你盡早死心,除非Wong128hk真的完全認可你的見解。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0:04 (UTC)
- 別忘記並非所有的錯用權限都必然有責任要追究,同理違反責任亦並不必然是錯用權限所引致,所以解釋為父子集是完全錯誤的邏輯。至於「比如如果他不斷大量如此不當處理移動請求,而且他也拒絕與任何其他人溝通」,在我而言依然是不適宜緊急除權,封禁和召開投票解任已足夠。--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56 (UTC)
- 我不認可你那套邏輯是「正常邏輯」,就有如當初我不認可「斯陶寧或混亂」有任何合理歧義一樣。「違反其權責」絕非「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交集,而應當是「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父集。我上方舉的例只是用於說明管理人員就算完全不應用任何管理人員專有權限,仍可違背管理人員的責任,至於是否適用緊急除權,這要看他行事不當的嚴重程度。比如如果他不斷大量如此不當處理移動請求,而且他也拒絕與任何其他人溝通,這種情況我認為就算根據現行規則也應該緊急除權,但如果我上方提述的任何一個條件未能被滿足,那顯然並非應用緊急除權的情形。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9:47 (UTC)
- 「因為這是正常邏輯下能直接推論的事」←當然不能,正常邏輯應該是「違反其權」、「違反其責」、「違反其權責」是三種不同的事情,需要有前兩者的交集才能達至最後者。而您上面移動的例子,在我而言一樣不適宜緊急除權。--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9:08 (UTC)
- 「管理員的責任」根本不能說明「違反責任」完全等同於「違反其權責」的情形,而衹能說明「違反其責」,「至於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是否來自於管理權力並不重要」更是荒謬,都已經要涉及到權限的更改,怎麼可能不重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8:23 (UTC)
- 容我再一次重申:「違反其權責」≠「不當用權」,因此你上方提述我「把其他方式都當成是『不當用權』」違背實情。此外,我在這裏提述責任時基本上都有特別強調是「管理(人)員的責任」。如我上方所言,「違反責任」本身是「違反其權責」的情形,故「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責任」是「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只要滿足了「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就應當緊急除權,至於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是否來自於管理權力並不重要。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8:08 (UTC)
- 責任也分很多種,不是所有的責任都來自於管理權力,「違反責任」從來就不一定是因為「不當用權」,可以是其他方式達至「違反責任」,把其他方式都當成是「不當用權」自然也不見得合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59 (UTC)
- 我無法認可你對「違反其權責」的解讀。「不當用權」與「違反責任」兩者本身顯然地都是「違反其權責」的情形,不存在須同時「不當用權」與「違反責任」方構成「違反其權責」的說法,因為管理人員的責任來自於其權力。你這種說法無疑是在認為管理人員的責任與其權力不相干,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表現,我就此表示高度憂慮。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07:42 (UTC)
- 「權責」包含「權」和「責」的話,那「違反其權責」意思就是權力和責任皆違反。如果沒有動用管理員權限,衹是背離了責任,那是則「違反其責任」而不是「違反其權責」,因為當中的權根本不在了,自然也不是權力和責任皆違反,而僅是違反責任而沒有權力。所以Wong128hk說「『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亦已涵蓋(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原來真的沒有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07:25 (UTC)
- @Cdip150:如果可以的話,請也回應一下。@Wong128hk:如果可以的話,我想確認一下管理人員的「權責」是否包含「權」和「責」。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50 (UTC)
- 個人覺得兩位都將事情弄得太複雜啦。首先,此條文零八訂立至今只用了一次而已。將來不見得會變得常用。解任表決不竟是社群有權責任免管理人員之體現,而緊急除權實為不得已之舉措。所以可以解任表決當付諸表決,以體現社群任免之權責。至於,當中細項諸如侵犯私隱之舉,姑勿論動用權限,就算只是將用戶私隱張貼出來,就已經違反<<騷擾方針>>,可處以永久封禁。封禁以後,緊急情況就已經解除,那自然可以繼續表決。緊急除權只是其中一個選項,應該配合其他方針考慮。--J.Wong 2023年6月25日 (日) 10:54 (UTC)
- @Wong128hk:哎,你終於出來啦,那我就再回應多若干次吧,但明天開始我確然是沒法回應了。不過我看Cdip150都把你「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話當成神主牌一樣供奉了,但我實在是完全無法認同他的理解,因此可能還是需要你幫忙判斷一下我、Cdip150跟AINH三人究竟哪人的理解比較正確,以及各人各自正確的部分有哪些。Sanmosa 歡迎使用代ping工具人服務 2023年6月25日 (日) 11:07 (UTC)
- 「至於,當中細項諸如侵犯私隱之舉,姑勿論動用權限,就算只是將用戶私隱張貼出來,就已經違反<<騷擾方針>>,可處以永久封鎖。封鎖以後,緊急情況就已經解除,那自然可以繼續表決。」@Wong128hk閣下此段的意思是否:假如封禁之後沒有發生更多侵犯私隱事件,那就不應該緊急除權,對嗎?如是者,現時的提案明顯有修改的必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5日 (日) 11:25 (UTC)
- 我並不能認同「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可直接等同於「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因為「權責」包含「權」和「責」,就算管理員沒有動用管理員權限,只要他背離了作為管理員的責任,這也屬於「違反(其)權責」的情形。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6:14 (UTC)
- @Wong128hk:要不我的提案你看情況直接接手處理吧,我這9日因為個人因素基本上完全管不了,頂多就只能看看討論。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6月26日 (一) 00:27 (UTC)
- 所以現行提案是哪一個版本?另外我也打算自己草擬一種較為簡潔的版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25日 (日) 06:55 (UTC)
- @Ericliu1912:我的理解是現時有兩個提案版本同時存在,但社群主要討論我的版本。歡迎你提出你自己的提案版本。Sanmosa Кэйзют гъўсук зе бътзікдък ґъўсук 2023年6月25日 (日) 07:13 (UTC)
- 我有個問題,如果管理人員在討論中面對自己的質疑時持續使用像「你這個表演對維基百科運作的無知的用戶最好別來這裡」這樣的違反WP:文明和WP:不要人身攻擊的高壓發言且屢勸不聽,是否需要緊急除權?我認為無視行為方針的管理人員很容易濫權封禁或者以封禁相威脅批評自己的用戶,有大量貢獻的一般用戶的無視行為方針的行為能嚴重破壞協作氛圍,擁有管理權限的話危害會更大。--Lanwi1Talk 2023年6月26日 (一) 05:11 (UTC)
- 我個人認為不需要,緊急除權應該作為最後逼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封禁之後他已停止攻擊,那實在看不出有即時的危害,故而毋須緊急除權,交由投票解任即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06:28 (UTC)
- @Cdip150:如果長年違反方針的管理人員通過自己的討論頁、電郵、傀儡等途徑繼續攻擊,還需要緊急除權嗎?--Lanwi1Talk 2023年6月26日 (一) 12:15 (UTC)
- 投票解任。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功能已可阻止通過自己的討論頁繼續攻擊;而電郵、建立傀儡並非緊急除權可以阻止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13:00 (UTC)
- 就前半句,要是那個管理員真要濫權的話,「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因此這情況其實需要緊急除權。就後半句,我同意你的看法。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4:00 (UTC)
- 「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 fact?--Xiplus#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4:53 (UTC)
- 或許是我記錯了吧。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6:22 (UTC)
- 「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 fact?--Xiplus#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4:53 (UTC)
- 就前半句,要是那個管理員真要濫權的話,「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的功能完全可以被他自行解除,因此這情況其實需要緊急除權。就後半句,我同意你的看法。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4:00 (UTC)
- 投票解任。禁止編輯自己討論頁功能已可阻止通過自己的討論頁繼續攻擊;而電郵、建立傀儡並非緊急除權可以阻止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13:00 (UTC)
- @Cdip150:如果長年違反方針的管理人員通過自己的討論頁、電郵、傀儡等途徑繼續攻擊,還需要緊急除權嗎?--Lanwi1Talk 2023年6月26日 (一) 12:15 (UTC)
- 我個人認為不需要,緊急除權應該作為最後逼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封禁之後他已停止攻擊,那實在看不出有即時的危害,故而毋須緊急除權,交由投票解任即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6月26日 (一) 06:28 (UTC)
- 就親身經驗而言之,認為議題有必要明確和細分關聯議案及討論,釐清具體何種情形下之疑似抵觸行為守則,可構成申請緊急干預之要件。--約克客(留言) 2023年6月26日 (一) 07:25 (UTC)
- @Wong128hk:想請問兩個問題:
- 程序上可否在未除權的情況下直接indef在任管理員(我知道現在管理員已經沒有unblock self權限,我問的是中維的本地程序
- 管理員在被封禁後(不論是否永久封鎖)可否仍然使用其權限?包括閱讀已刪除頁面及已刪除修正版本甚至更高階權限如監督權等
- 先謝-某人✉ 2023年6月26日 (一) 05:47 (UTC)
-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26日 (一) 08:24 (UTC)
- 一、個人認為並無不可。管理員只是受到社群信任之用戶,若然違反方針,致使需要永久封禁,那就唯有如此。
- 二、在下也不知道。不過,基金會一向重視用戶私隱。若然確實牽涉用戶私隱,特別是違反《非公開個人資料存取政策》及《非公開訊息保密協議》,個人認為基金會及監管員都會相當重視。至於管理員可閱讀之已刪版本照道理不會有私隱之顧慮。
- 三、在下仍認為處理方案要視情況而定。細節稍有不同,處理方案已經可能會天差地遠。現在是沒辦法定得太細。當然有些原則是要恪守,例如能表決時當盡可能交付表決。緊急除權應為最後手段。
- 以上。--J.Wong 2023年6月28日 (三) 02:43 (UTC)
- 現在的解任條件還包括「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敗,必須在該次解任投票期結束至少6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我覺得如果管理人員在解任失敗後再犯,可以緊急除權。--Lanwi1Talk 2023年6月29日 (四) 02:11 (UTC)
- @Lanwi1:我以為已經涵蓋了,但這點我感覺可以稍稍補充一下。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6月29日 (四) 23:06 (UTC)
- 反對,現行方針並無類似但書。如果再犯,為什麼沒資格再被解任,卻有資格緊急除權?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6月30日 (五) 12:49 (UTC)
- 因為緊急除權是防止管理人員(極短期內)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手段,這完全是為了中文維基百科能正常運作。我拒絕任何移除但書的提議,這是確保中文維基百科穩定性的必要條件。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1日 (六) 00:46 (UTC)
- 明確緊急除權相關規則的目的也包括防止鑽空子,之前有人鑽過空子,詳見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范/第2次。--Lanwi1Talk 2023年7月1日 (六) 11:53 (UTC)
- 反對,解任失敗後再犯並被發現後,也不能單獨足以代表在新的解任案醞釀期間會在極短期內再濫用權力,而且上一次的濫權和再一次的濫權在情節上以及適用之規則上亦可能會有所不同,這應當交由投票評估。而且,就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范/第2次為例,就單看當時的解任理由,范君所涉及之再違規行為並未涉及管理員權限(建立並濫用傀儡、使用電郵和第三方網站泄漏他人私隱),這完全不是緊急除權可以阻止的事情。而且,從貢獻和日誌,范君於第一次解任失敗之後再被發現濫用傀儡後,應該也沒有濫用過管理權,也在客棧被提起初步的解任提議後並沒有再進行過任何管理操作,也無人表示過在整個空窗期與解任投票期間他有透過管理員專用的功能查看私隱及泄密(不然當時的解任理由為何完全沒有提到期間有出現過管理權的濫用問題?),那麼,在那段期間使用緊急除權的作用何在?范的案例反倒不能說明一個管理員即使再犯就一定有緊急除權的需要,頂到最頂也衹能說明短期內有再犯同一規則的機會,但不能合理推定其會短期內改以使用管理權的形式繼續再犯,是故仍衹適宜投票解任而非緊急除權,即使被之前失敗的解任投票保護期阻卻亦然。至於上面有人提到要防止鑽空子,這應當是修改規則讓人可視乎某些情況下忽略6個月直接展示新一輪投票的理由,而不足以是緊急除權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2日 (日) 09:00 (UTC)
- 我所說的「解任失敗後再犯」當然包括濫用管理員權限,例如有個管理員因濫權解除大量被無期限保護的頁面(以高可見性頁面、高風險頁面、被活躍中的LTA破壞的頁面居多)而被提出解任案,解任失敗後再次濫權解除保護,怎麼解決解任失敗後鑽空子再次持續濫權?只有緊急除權。--Lanwi1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1:02 (UTC)
- Lanwi1有理。緊急除權的規則應盡可能以一般用戶(無管理權用戶)的利益為依歸。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3:55 (UTC)
- 若Lanwi1閣下的意思是「解任失敗後再犯」需具備「濫用管理員權限」作為必要條件,那麼若某管理員被解任失敗後再次進行 閣下所指的行為(即如您所說的「解任失敗後再次濫權解除保護」),其實已經可以動用現有的WP:解任條件中的「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敗,必須在該次解任投票期結束至少6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其間針對被解任者提出的解任案皆無效。不過如果出現緊急狀況,緊急解任仍然適用」來進行緊急程序便行,不見得有甚麼需要改的。注意緊急除權本來就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換句話說所謂的空子應該並不存在。--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2日 (日) 15:14 (UTC)
- 我倒是覺得這但書值得在緊急除權的部分重複一次,畢竟有些人看緊急除權規則時不會看同頁的其他地方。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6:24 (UTC)
- 既然「看緊急除權規則時不會看同頁的其他地方」的話,那自然也不會看到「6個月」,顯然這並非重複一次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4日 (二) 23:38 (UTC)
- 但很奇怪的一點是大家不知為何通常能記住「6個月」,但不能記住但書。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3:43 (UTC)
- 既然「看緊急除權規則時不會看同頁的其他地方」的話,那自然也不會看到「6個月」,顯然這並非重複一次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4日 (二) 23:38 (UTC)
- 我倒是覺得這但書值得在緊急除權的部分重複一次,畢竟有些人看緊急除權規則時不會看同頁的其他地方。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2日 (日) 16:24 (UTC)
- 我所說的「解任失敗後再犯」當然包括濫用管理員權限,例如有個管理員因濫權解除大量被無期限保護的頁面(以高可見性頁面、高風險頁面、被活躍中的LTA破壞的頁面居多)而被提出解任案,解任失敗後再次濫權解除保護,怎麼解決解任失敗後鑽空子再次持續濫權?只有緊急除權。--Lanwi1Talk 2023年7月2日 (日) 11:02 (UTC)
這裏還是討論得有點亂啊,那我就參考我之前的做法來個社羣調查吧。以下是我就上方討論或談論過的東西想問大家的問題,請大家單純地就問題本身發表自己的意見,不要基於任何的現行規定(不然我問的這些問題就完全沒有意義):
- 「已、有機會或威脅構成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用戶人身及/或私隱上的傷害(包括但不限於違反《非公開資訊保密協議》等)」的情形是否應當將管理人員緊急除權的情形?(我留意到有一位管理員特別反對並抵觸這種做法,但我也看到除我以外不止一位用戶表達實行這種做法的必要性,因此我覺得我有必要問一下其他用戶他們的意見是怎樣的。)
- 「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中的「權責」應當如何理解?應是「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交集、「違反其權」與「違反其責」的父集,抑或其他的理解方式?(我上個問題的附註中提述的那個管理員對「權責」一詞有著我認為非常獨特的解釋,而他的那種解釋方式對我而言是非常不利於一般用戶的,因此我覺得無論社群大體的看法如何,我的草案最後必須要給「權責」一詞一個説明具體詞義的註釋。)
- 條文是否因免於引申用戶理解上的困難和分歧或其他理由,而存在列舉部分(常見)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的必要性?如是,則現時Sanmosa的提案(位於討論串頂部)的列舉方式有否任何可改善之處?(因為我看到某幾位管理員對舉例特別反感,而且在已有Ws227是否適用緊急除權程序的討論的情況下依舊認為條文完全不舉例不會引申用戶理解上的困難和分歧,所以我覺得我還是需要其他用戶的意見,來看看舉例是不是真的對一般用戶有幫助,以及有沒有更好的列舉方式。)
- 是否存在任何管理人員未實際應用管理人員(專有)權限但(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點有些微妙,因為巡查、回退等權限是包含在管理員權限內的,也就是說管理人員不能兼任巡退員,所以如何釐定「管理人員(專有)權限」是一個可討論的點;另一點是除我以外的個別用戶認為存在管理人員未實際應用管理人員(專有)權限但(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比如問題一的情況,因此我也有些好奇其他人的具體想法是甚麼。)
以上,希望大家踴躍回答。我暫時不打算發表自己就這四個問題的回應,畢竟我在四個問題的附註(用於解釋發問理由)中説得已經夠多了。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48 (UTC)
- (:)回應:
- 如果已經利用管理權侵犯私隱(如把已被刪除的私隱內容屢次直接恢復),可以緊急除權。但如果沒有利用管理權侵犯私隱(如張貼從電郵取得的個人私隱),則衹可以投票解任(因為有關行為不是緊急除權可以阻止)。
- @Wong128hk:「『緊急除權程序用於快速應對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其權責的情形。』這句亦已涵蓋(必須與動用管理員權限有關)」、@Lanwi1:「『解任失敗後再犯』當然包括濫用管理員權限」,所以誰的想法才是獨特的?請眾定奪。本人還是認為應有權有責,若要令「權責」成立,其行為必先涉及「權限」。
- 否,沒有必要。正如Wong128hk君說:「細節稍有不同,處理方案已經可能會天差地遠。現在是沒辦法定得太細。」即使是同類的濫權行為,是否達到緊急情況,還是要看很多細節,不能說「因為以前管理員A屢次作出濫權行為X而被緊急除權,所以現在管理員B屢次作出濫權行為X也都一定要緊急除權」來一概而論。(單從Ws227的案例來看,看來並沒有引申用戶理解上的困難和分歧或其他理由,基本上起初大家都認為不需要緊急除權[僅Sanmosa一個認為需要],直至及後Ws227再濫權為止。但這不代表當初大家認為不用緊急除權的看法有錯,因為最初的已知事實的確不足以讓大家預測得到進一步的濫權;Ws227這次衹能算是孤例,不見得能夠證明甚麼)
- --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4日 (二) 23:38 (UTC)
- 你應該是無意的,但我感覺你發表的留言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引導性,這可能會導致其他用戶回應時向著你引導的方向回答。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3:45 (UTC)
- 我想有關問題在討論拉票簽名的時候已說過:若有人認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處,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觀點,甚至直接反駁我的回答;而即使有引導性,若然引導正確,則本身就不是問題。至於有沒有引導和引導得正不正確,也不應僅由您一個人妄下結論,交給大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0:32 (UTC)
- 你倒也不用說到「妄下結論」這個地步,畢竟我的原話用的是「似乎」與「可能」這類表示不確定的意思的詞,這也完全是我的個人感覺,而且也有一定可能是錯覺。當然,如果你認為社羣實在是已經到了連個人感覺和敲棺定論也分不清楚的情況,我倒也不是不能調整措辭。但還是必須說一點:我之所以希望排除任何的引導性是為了聽到多元觀點,如果社羣被個別意見引導的話,引導正確與否並不是重點,但可以肯定在這種情況下我難以聽到多元觀點,這會完全無助於我考量如何調整提案(因為我需要多元觀點用於對比,我相信這是一個很現實的需求),那這個社羣調查也變得毫無意義了,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18 (UTC)
- 「若有人認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處,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觀點」,從來沒有規定大家回答時一定要參考其他人已作的回答,而即使人家真的參考了亦可以覺得我的意見不對,故無從談起影響多元觀點。而不論您有否用到「似乎」與「可能」,揣測回答人的用意(這裏就是揣測我的用意是可能在引導),而非針對回答人意見本身的實質對錯,不論您的揣測是否帶有惡意,其實都不適當,這衹會帶偏整個討論,正如您在上面已摺疊的內容一樣。--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2:41 (UTC)
- 不,我這裏完全沒有揣測你的用意,我從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說了「你應該是無意的」,我單純是認為你可能不為意地用了引導性的語句而自己沒有留意(也就是我認為你本即無意刻意引導),而非認為你可能用了引導性的語句且意在引導,如果你認為我的想法是後者,那我再一次聲明我完全沒有,我這裏沒有任何一句說話有過這樣的意思。你大可以不領我提醒的情,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這樣恣意推定我揣度你在刻意引導。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4:22 (UTC)
- 估計人家「可能無意地做了某些事」實際也是在揣測,揣測的內容從來就不一定要含有故意的、也不一定要有肯定性。--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4:52 (UTC)
- 雖然我認為這種「揣測」比起你一開始以為我在做的那種揣測並沒有你說得那麼「不適當」,畢竟我一開始就只是打算想提醒你留意一下用詞,但如果你確實仍然認為這種「揣測」不適當的話,我就這種「揣測」對你構成的任何潛在的負面影響表示歉意。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5:25 (UTC)
- 估計人家「可能無意地做了某些事」實際也是在揣測,揣測的內容從來就不一定要含有故意的、也不一定要有肯定性。--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4:52 (UTC)
- 不,我這裏完全沒有揣測你的用意,我從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說了「你應該是無意的」,我單純是認為你可能不為意地用了引導性的語句而自己沒有留意(也就是我認為你本即無意刻意引導),而非認為你可能用了引導性的語句且意在引導,如果你認為我的想法是後者,那我再一次聲明我完全沒有,我這裏沒有任何一句說話有過這樣的意思。你大可以不領我提醒的情,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這樣恣意推定我揣度你在刻意引導。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4:22 (UTC)
- 「若有人認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處,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觀點」,從來沒有規定大家回答時一定要參考其他人已作的回答,而即使人家真的參考了亦可以覺得我的意見不對,故無從談起影響多元觀點。而不論您有否用到「似乎」與「可能」,揣測回答人的用意(這裏就是揣測我的用意是可能在引導),而非針對回答人意見本身的實質對錯,不論您的揣測是否帶有惡意,其實都不適當,這衹會帶偏整個討論,正如您在上面已摺疊的內容一樣。--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2:41 (UTC)
- 你倒也不用說到「妄下結論」這個地步,畢竟我的原話用的是「似乎」與「可能」這類表示不確定的意思的詞,這也完全是我的個人感覺,而且也有一定可能是錯覺。當然,如果你認為社羣實在是已經到了連個人感覺和敲棺定論也分不清楚的情況,我倒也不是不能調整措辭。但還是必須說一點:我之所以希望排除任何的引導性是為了聽到多元觀點,如果社羣被個別意見引導的話,引導正確與否並不是重點,但可以肯定在這種情況下我難以聽到多元觀點,這會完全無助於我考量如何調整提案(因為我需要多元觀點用於對比,我相信這是一個很現實的需求),那這個社羣調查也變得毫無意義了,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18 (UTC)
- 我想有關問題在討論拉票簽名的時候已說過:若有人認為我的回答有不妥之處,可完全不按我的回答而提出新的觀點,甚至直接反駁我的回答;而即使有引導性,若然引導正確,則本身就不是問題。至於有沒有引導和引導得正不正確,也不應僅由您一個人妄下結論,交給大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5日 (三) 00:32 (UTC)
- @Cdip150:不好意思,我剛剛臨時增補了第四題,雖然我已經大概知道你的答案會是甚麼,但畢竟你已經答題,我還是需要通知你一下的。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42 (UTC)
- 你應該是無意的,但我感覺你發表的留言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引導性,這可能會導致其他用戶回應時向著你引導的方向回答。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3:45 (UTC)
- 認可第一點之;權責範疇,應當根據當事者之競選承諾,明文明確管理員行為之授權和約束範圍,以及具體個案過程反映之記錄等共同決定,而由此而言之,第三點之列舉是必要的。
- 第四點可能因為本地顯而易見之各自表述及系統性缺陷,較為複雜,因為關鍵看,維基禮儀和互動等通行行為準則等之維基基礎,是否可以不偏不倚地通用和運作,因應社區內諸種行為實際之,可能存有不相稱且邏輯缺乏自洽等之影響,無論管理權力產生及監管關係、權限運用標準、權力程序運用、規制干預編輯等方面,如是關聯對應未能盡責之推力如OA2021般而繼續對社羣參與產生與理想情況不對等之系統性威壓,如主軸為持續敵視、釋出怨恨及片面規制等針對不同於其系統偏好之維基項目和活動,基於以上而重複活躍地搬龍門、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羅織名號而維繫持續干預、騷擾以上標的之環境,是以應當繼續嚴正檢視。--約克客(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5:09 (UTC)
- @LuciferianThomas、AINH、Ghren、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0:56 (UTC)
- @魔琴。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0:58 (UTC)
- 我的回答基本與街燈君相同。第四所述問題,如果管理員濫用巡、退權造成嚴重破壞也應適用緊急除權。巡、退員本身就是帶有部分管理權限的用戶,管理濫用巡、退權即是濫用管理權限。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7月13日 (四) 04:55 (UTC)
- @魔琴。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0:58 (UTC)
- @Wong128hk、Ericliu1912 --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7月9日 (日) 01:33 (UTC)
- 我的回答基本上與魔琴君相同。Ws227被緊急除權的原因是持續濫用管理員權限且拒絕溝通,沒有盡到使用管理員權限相關責任(如管理員聽到要求解釋操作理由後逃避責任)也是常見的罷免理由,若要明確緊急除權相關條件,只明確常見的涉及濫用管理員權限的就夠了。--Lanwi1Talk 2023年7月14日 (五) 13:05 (UTC)
- 不好意思,由於我最近接觸到了一些我現在才知道的資訊,請大家再給我多一點時間,並容許我先不讓這討論串存檔。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9日 (三) 00:35 (UTC)
管理員離任方針「溝通無效」,「事件48小時」的計時起點,與難被看到的非直接回復 的解讀分歧
提案人不願意接受溝通內容,認為要求不被滿足還是提起罷免,這樣該給誰判斷
修改管理員解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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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背景可見Mys解任案的後續爭議。簡單說說改了什麼,基本上就兩大方向:
- 明確界定「48小時」冷靜期是由提出不信任動議起計,而非事件發生後起計 (這亦是近年所有解任案的計算方式)
- 取消「溝通無效」以及「內容不符/合理」的硬條件
-某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12:34 (UTC)
- (+)贊成 在下認同上述解讀和理據。
- 在下認為新提議內容分與原來方針沒有矛盾。新提案內容只是按:1.原來方針內涵, 2.近年的案例(蟲蟲飛解任案,KOKUYO解任案)對原來方針解讀,做更清晰的解讀, 避免社群解讀分歧。
- 在下進一步觀點詳細表述在社群就此的初步討論中: Wikipedia_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提案人不願意接受溝通內容,認為要求不被滿足還是提起罷免,這樣該給誰判斷? 和 Wikipedia_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探討_管理員離任方針「溝通無效」,「事件48小時」的計時起點,與難被看到的非直接回復_的解讀分歧。
- 關於原方針「積極溝通」的解讀: 提案人沒發有關解職正式溝通通知或者通知48小時的時間內,提名解職。這可以認定提案人沒有「積極溝通」。這種情況下,提案人的提案申請過程就違反了方針。如果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的對有關解職正式溝通通知沒有回應或者沒有按大家習慣性公認(common sense)的直接回應。這可以認定僅僅只是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沒有「積極溝通」。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沒有「積極溝通」, 不應該終止聯署和後續投票過程。
- 關於按原方針和案例,「溝通無效」的認定人是提案人個人。 如果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即便「積極溝通」, 但回應不足說服和影響提案人(參照近年進入聯署階段的類似案例: 蟲蟲飛(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 7聯署,聯署通過, 15支持),Jimmy_Xu(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 0聯署,聯署流產), KOKUYO(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2聯署,聯署流產)),僅僅提案人就判定「溝通無效」並正式申請解職。 但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可以在聯署階段繼續溝通(特別應該「積極溝通」),影響可能的聯署人,甚至使得已簽名聯署人放棄聯署,「往粗略共識的方向協調」, 使得社群不支持解職,使得聯署流產(近年案例:Jimmy_Xu, KOKUYO)
- 關於新修訂內容中提到,取消「溝通無效」以及「內容不符/合理」的硬條件,實際只是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以更明確地解讀出:申請階段的 溝通無效/確保所列「罪狀」成立 的判斷是提案人個人不是其它多人或者行政員。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如上提到的蟲蟲飛等案例中判斷,是提案人個人),明確了案原方針確保所列「罪狀」成立於否誰來判斷?的答案。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2:47 (UTC)--Gluo88(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15:02 (UTC)
- (!)意見,為什麼只能綁定48小時?如果剛好兩位都很多話想說也非常積極討論但是毫無共識,時間到就無論結果舊繼續下一步連署的意思嗎?連署可以7日,答辯只設定48小時的原意是?
- (-)反對「提出」一段的新增內容,看來就是允許翻舊帳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15:47 (UTC)
- 48小時是原本就有的內容,而且我已經新強調「至少」,雙方很多話想說很積極討論可以繼續討論呀,條文從來都沒有強制48小時後就一定要開始連署。提出一段的新增內容都是原本就有的內容,只不過是從「條件」移至「提出」。而且要求彈劾需要提出證據也有錯?--某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16:03 (UTC)
- 「翻舊賬」,WP:RfDA已經列出了合理的解任理由,翻不翻舊賬和「程序」一節的規定無關。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9月30日 (六) 16:48 (UTC) +1 --Gluo88(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17:01 (UTC)
- 但就WMLO案例來看,就是各自解讀,無論有沒有結果時間到了就下一步,另外,既然這次事件會被當成關鍵參考重點,若是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的VIP們,到客棧發起解任討論了,同時也比照參考此次,盡到通知義務後發起連署,試問,無論過或不過,管理員們光是處理這些就飽了,無理提報又不能冷處理不回應等等被說沒溝通,平常還有生活其他事要忙,終於上線了得要先趕緊「溝通」,這樣沒人敢擔管理員了,有種動不動就要被抓出來討論是否濫權,更不用說修訂內容模糊地看來就是可以翻舊帳啊。--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20:07 (UTC)
- @Mafalda4144:新修訂內容只是解任程序沒有涉及翻舊賬,有關內容在
WP:解任條件: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0:56 (UTC)
- @Mafalda4144:新修訂內容只是解任程序沒有涉及翻舊賬,有關內容在
- 但就WMLO案例來看,就是各自解讀,無論有沒有結果時間到了就下一步,另外,既然這次事件會被當成關鍵參考重點,若是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的VIP們,到客棧發起解任討論了,同時也比照參考此次,盡到通知義務後發起連署,試問,無論過或不過,管理員們光是處理這些就飽了,無理提報又不能冷處理不回應等等被說沒溝通,平常還有生活其他事要忙,終於上線了得要先趕緊「溝通」,這樣沒人敢擔管理員了,有種動不動就要被抓出來討論是否濫權,更不用說修訂內容模糊地看來就是可以翻舊帳啊。--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20:07 (UTC)
- 基本上(+)支持,但對修訂能否通過抱有懷疑。--YFdyh000(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19:41 (UTC)
- 支持需要釐清但(-)反對當前建議條文。當前建議條文看來是「方便成功解任」而不是「方便爭議解決」,完全背離原先意義。
- 原先解任程序(包括動議、連署)等寫事件發生後48小時才開始是就是為了避免「提了解任才討論」這一無助爭議解決的流程順序,新條文變相一來就開始解任,喊打喊殺,更變項要脅管理員(不論解任是否合理),以您維環境不可能促成有效討論,應保留「事件發生後48小時才開始解任程序」(包括動議、連署)的要求而不是「解任動議48小時後才開始連署」。
- 反對移除「溝通無效」的條文,但應擴寬為「溝通無效或社群普遍認同違規事實情節嚴重」以涵蓋社群對於特定管理員行為嚴重違反方針指引一事主流無異議的情況,如明顯濫用管理員專有權限(如保護、封鎖等),或構成一般用戶很可能會因而被封鎖的違規情況(如濫用多重帳號)。
- --路西法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23:49 (UTC)
- @AINH:
- 參考路西法人和您的意見提出折中的修訂方向:
條件: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解決,只有在此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解任投票。
- 用NoteTag明確定義「溝通無效」是什麼。
- (刪除)
-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1:41 (UTC)
- 反對一切試圖剝奪行政員終止討論的權力。WP:行政員:
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
若剝奪行政員終止權則整個RfDA形成「無王管」,不論程序不當、拉票、解任理由顯然不當強行聯署解任(暴民式解任)等諸多原因顯然應該終止流程都無法處理,最終還是得上元維基吵,根本是本末倒置。--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0 (UTC)- OK,那麼刪除第三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2 (UTC)
- @LuciferianThomas:您是否可以同意上面兩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2:20 (UTC)
- 同意,但需先判斷什麼是「溝通無效」。--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06 (UTC)
- 我認同Gluo88在上面提出的「溝通無效的判斷人是提案人」。下一步聯署可作進一步驗證。
- 我的理解是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0月2日 (一) 08:10 (UTC)
- 那麼任何一個提案人即可死活不同意溝通有效,從而必然構成此條件以繼續彈劾。由提案人判斷是否溝通有效有顯然的利益衝突。--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8:17 (UTC)
- 下一步聯署可以做進一步驗證,也就是可以加上一句「聯署人應該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另一方面,即使確定了「溝通無效」的定義,提案人依然可以因為利益衝突無視這一定義。--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0月2日 (一) 08:26 (UTC)
- 所以根本從頭到尾都不應該由提案人去確認此一條件,而是應與當前進行的RFA一樣,溝通過,聯署完,先由行政員確認再開始後續解任流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9:26 (UTC)
- 聯署失敗或雪球關閉足以應對,以前不是沒有過。達成聯署的重大爭議,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員決斷所能所應解決的,除非出現傀儡等額外問題而暫停。如果出現繼續溝通可行,應允許聯署人撤回。--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8:30 (UTC)
- 下一步聯署可以做進一步驗證,也就是可以加上一句「聯署人應該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另一方面,即使確定了「溝通無效」的定義,提案人依然可以因為利益衝突無視這一定義。--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10月2日 (一) 08:26 (UTC)
- 那麼任何一個提案人即可死活不同意溝通有效,從而必然構成此條件以繼續彈劾。由提案人判斷是否溝通有效有顯然的利益衝突。--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8:17 (UTC)
- 同意,但需先判斷什麼是「溝通無效」。--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06 (UTC)
- @LuciferianThomas:您是否可以同意上面兩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2:20 (UTC)
- 「顯然不當強行聯署解任」顯然需要討論共識。如果討論不充分,我不反對行政員暫停投票流程並推進繼續討論,但不贊成以沒有共識的理由(觀點)終止流程。目前看,流程終結後未有明顯「溝通程序」出現。--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8:46 (UTC)
- OK,那麼刪除第三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2 (UTC)
- 感謝你的調解但冷靜期反而不是我修訂的核心。你把冷靜期加長到一星期甚至半個月我都不反對,但任何形式的硬條件都必須去掉。如我所說:難道蟲蟲飛因為很積極溝通,所以彈劾案就不成立了嗎?--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17 (UTC)
- 反對一切試圖剝奪行政員終止討論的權力。WP:行政員:
- 現行條文
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 提議條文
條件: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解決,只有在此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解任投票。
- @AINH:您可能理解錯了,申請不是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需要緊接事情發生的48小時去提出,而是改成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有嘗試溝通,而且溝通無效之後提出,不要求緊接着事件發生去提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4 (UTC)
- 好的,但如我所說:時間定義真的不是我最著重的地方--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36 (UTC)
- 如您所舉例,積極溝通但是沒有達成共識或者雙方沒有互相理解諒解,屬於有效溝通嗎?所以我們要明確定義這個有效溝通是什麼。--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3:39 (UTC)
- 好的,但如我所說:時間定義真的不是我最著重的地方--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36 (UTC)
- @AINH:您可能理解錯了,申請不是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需要緊接事情發生的48小時去提出,而是改成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有嘗試溝通,而且溝通無效之後提出,不要求緊接着事件發生去提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4 (UTC)
- 基本上,任何程序都只是為了確保有足夠溝通,確保該管理員與社群之間之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
- 另外,前置程序,無論是多少人聯署,是應該確保所列「罪狀」成立,經過審核,才進入下一階段。
- 投票由始至終都應該只是扮演最後確認的部分,而非「我覺得罪成」,「我覺得無罪」,大家不是陪審團。
- 做到以上三點,才對得起「解任投票是最後手段」這句話。如果你們能做到上述三點,還敢有人跳出來說無效,我也不會再留在這個社群。
- 以上。--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0 (UTC)
- btw. 離題一下,所以mys的溝通如何?是大家都覺得說了幾句已經解決?還是怎樣?不會是實質問題沒解決,先來討論程序一番吧?--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9 (UTC)
- 苗君已在RFDA討論區釋出討論善意,有部分用戶已參與相關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2:07 (UTC)
- 參照近年進入聯署階段的類似案例: 蟲蟲飛溝通如何?
- 關於按原方針和案例,在申請階段,「溝通無效」的認定人是提案人個人。 如果被提名解職的管理員即便「積極溝通」, 但回應不足說服和影響提案人(參照近年進入聯署階段的類似案例: 蟲蟲飛(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 7聯署,聯署通過, 15支持),Jimmy_Xu(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 0聯署,聯署流產), KOKUYO(提案人認定溝通無效,2聯署,聯署流產)),僅僅提案人就判定「溝通無效」並正式申請解職。--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02:10 (UTC)
- 關於「mys的溝通如何」,在聯署階段,要看其理據對聯署人和潛在聯署人的說服力,由社群這些人初步判斷是有問題的可能性。--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02:23 (UTC)
- 我針對的真的不是mys,我亦無意對mys展開第二次彈劾。退一步說即使這次修訂通過我都不會嘗試推翻這次的結果,畢竟不溯及既往。我針對的,and no offence,是行政員有權依自主判斷而強行中斷任何彈劾過程的過大權力--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3 (UTC)
- 問題是關於確保所列「罪狀」成立於否誰來判斷?
- 在下理解是通過三個階段才能最終由社群判斷。 提案人只是原告,本社群大多數的解任案例都是失敗的,管理員絕大多都無罪。如果要求,前置程序確保所列「罪狀」成立(=預先猜出通過三個階段才能最終由社群判斷的結果), 以往90%案件都無法進入聯署階段。--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02:08 (UTC)
- 「審核」,又是回到那個問題:由「誰」審核?行政員嗎?如果行政員覺得「罪狀」不成立但社群覺得成立這矛盾又如何調解?--某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03:29 (UTC)
- 個人想法是,修正方針可以是,將模糊不清的部份修訂得更為明確,而不是將之解釋範圍形成更大的洞。
- 早先另一位被緊急除權的管理員,有先被提報到不當的行為,而且該名管理員是同樣事件的累犯,對吧?若要檢討管理員過去的錯誤,就事論事和對事不對人的基礎下,個人認為是「同樣的錯誤一犯再犯,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造成社群更大困擾」來檢視管理員是否適任問題,這樣才不會被鑽空翻舊帳,也不構成無限上綱,
- 所以在所謂的48小時溝通期之前,管理員們也是帳號使用者,可以走完相應流程後,也就是討論頁提醒和提報至不當的行為,前兩項以及來到客棧都沒回應,就真的構成拒絕溝通,看來真的不適任了,更不用說一直犯同樣的錯誤。
- 如果狀況嚴重到得直接略過流程,相信社群的判斷也會很明快的。
- 還是說管理員不能先被提醒,被提醒就是直上客棧走任免流程?個人想法是,管理員只是獲得管理權限的使用者,當然他們本該更謹慎面對方針和指引,偶有誤判,若都能修正都好說,但不能因為這些人有頭銜權限,就要把他們的行為放大來看。--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07:16 (UTC)
- btw. 離題一下,所以mys的溝通如何?是大家都覺得說了幾句已經解決?還是怎樣?不會是實質問題沒解決,先來討論程序一番吧?--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01:59 (UTC)
(!)意見 新修訂內容(取消「溝通無效」以及「內容不符/合理」的硬條件)實際只是將原方針模糊不清的部分按歷史案例修訂得更為明確。
- 如: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以更明確地解讀出:申請階段的 溝通無效/確保所列「罪狀」成立 的判斷是提案人個人,如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如上提到的蟲蟲飛等案例中判斷,是提案人個人),明確了案原方針確保所列「罪狀」成立於否誰來判斷?的答案。
- 新修訂內容會減少管理員行使裁量時引起在社群引起大的爭議可能性。 這種社群大的爭議, 耗費多個管理員行政員和社群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3:03 (UTC)
折中方案 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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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 ^ 此處徵求社群定義,需明確寫在方針中。
參考雙方意見的折中版本。--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3:49 (UTC)
- 能否加回顏色HL顯示此提案增修了哪些條文?--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2:44 (UTC)
- 由於條件和提出的上下順序做了修改,所以有點不知道要如何標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27 (UTC)
- 修改了高亮,並刪除未變化的部分(應該未變化罷)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2日 (一) 16:39 (UTC)
- 由於條件和提出的上下順序做了修改,所以有點不知道要如何標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27 (UTC)
(!)意見 關於「事件」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可能應該如下解讀。
- 條件:申請人必須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 (註: 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在這段時間裡申請人和該管理員應該儘量積極溝通,相互積極回應對方質疑。 只有在此溝通無效[注 1]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解任投票。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提起解任。
- 注 1: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 申請階段的「溝通無效」否由提案人個人判斷。--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4:21 (UTC)
- Gluo所言本末倒置。先提出除權再討論完全無助任何爭議解決流程,更是與「解任投票是最後手段」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14:27 (UTC)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 在下理解是爭議解決通過三個階段才能最終由社群判斷。 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請是個人行為。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申請階段的「溝通無效」判斷, 是方針賦予社群個人的權力。
- 本社群大多數的解任案例都是失敗的,管理員絕大多都無罪。如果要求,前置程序確保所列「罪狀」成立(=預先猜出通過三個階段才能最終由社群判斷的結果), 以往90%案件都無法進入聯署階段。聯署階段判斷才進入社群行為。--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4:38 (UTC)
- @Gluo88:我有一個問題,您認為這個折中方案,是否比現行方針稍微更好一點?--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4:43 (UTC)
- 在下認為您試圖作出比原方針更清晰的表述形式. 在下僅僅希望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作出比原方針更清晰的表述形式。不希望與原方針和歷史案例有衝突。感謝您的努力。--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4:50 (UTC)
- 對於放鬆時間長度等,沒有異議。--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4:56 (UTC)
- 那個註一,各位都不認為可以先提報到不當的行為嗎?如果有問題要溝通,在這個時候應該就可以有共識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5:36 (UTC)
- 按照原有的方針和歷史案例,情況似乎如此: 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請是個人行為。在申請階段,關於「溝通無效」的判斷,是方針賦予社群中的個人的權力。否則,絕大多數歷史案件都無法進入聯署階段(90%)。
- 關於您之前提到的「朝着粗略共識方向協調」,按照原有方針和歷史案例,那是在聯署階段進行的。聯署階段可以有效篩選掉不合理的提案。
- 申請階段的溝通是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行為。聯署階段的溝通, 「朝着粗略共識方向協調」,是被告與社群之間的行為。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6:17 (UTC)
- 您能否先以正常文法整理您的語言,除了還是本末倒置以外還有一樣是看不懂。--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16:01 (UTC)
- 多謝指正,已經改了。關於回答的內容,在下感覺自己只是按照原有的方針和歷史案例解讀而已。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6:18 (UTC)
- 也一併回應某人,Gluo88君,其實問題真的不是由誰審核,而是有沒有審核,該不會告訴在下,哪個所謂不信任動議以及聯署是已經盡了社群審核、把關之責吧?上面多番強調,聯署有效篩走不合理提案,但抱歉,連最基本審核及分析都沒有。恕在下直言,感覺就像在起鬨。完全看不到「聯署有效篩走不合理提案」。另外,麻煩不要再跟我提蟲蟲飛,如果他那也叫溝通,在下也無話可說。
- 至於我問Mys後續,也不是要各位提二次彈劾。而是既然諸位都已經去到覺得此人留不得,覺得問題非溝通可以解決,為什麼沒有任何後續行動。在下實在很不解。所以連分析跟指出問題都不幹,大家是期望問題憑空消失?--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3:09 (UTC)
- 在下想請各位想想什麼是解任程序。解任投票真的不是判斷管理員有沒有違規之理想場所。解任投票的問題是「支持解任與否?」不是「管理員有違規與否?」請想想分別在哪。--J.Wong 2023年10月1日 (日) 23:23 (UTC)
- 多謝您的回應和解釋。「其實問題真的不是由誰審核,而是有沒有審核」,我認同您的理解是正確的。按照原有的方針和歷史案例,情況似乎是:提案人只是原告,原告的申請是提案人個人判斷(=沒有審核)。初步社群審核在連署階段進行。
- 關於完全看不到「聯署有效篩選不合理提案」,按照原有的方針和歷史案例,聯署只是篩選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階段篩選。
- 同意「解任投票不是判斷管理員違規的理想場所」。同意 解任投票的問題是「支持解任與否?」
- 在下的主要關注是解任程序本身與原有方針和歷史案例的一致性,而不是個案本身。其他人主要也是由於「溝通無效」的解釋和判斷權的分歧,而主要質疑終止投票的措施。
- 在下個人感覺,如果社群目前無法就如何明確解釋原方針達成共識,可以暫擱置問題,仍舊運用原方針及參照歷史案例處理。即使在解釋上有分歧,給大家更多時間思考,以後遇到爭議再討論。
- 不知社群中有誰對英維的解任申請的條件熟悉? 是提案人個人判斷(=沒有審核)?還是社群判斷?還是管理員判斷?也許社群可以思考和調研一下,看看其方法和理據。
- 只是個人淺見而已。 非常感謝您的關注。
-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0:08 (UTC)
- 多謝指正,已經改了。關於回答的內容,在下感覺自己只是按照原有的方針和歷史案例解讀而已。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6:18 (UTC)
- 您能否先以正常文法整理您的語言,除了還是本末倒置以外還有一樣是看不懂。--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日 (日) 16:01 (UTC)
- @Gluo88:我有一個問題,您認為這個折中方案,是否比現行方針稍微更好一點?--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4:43 (UTC)
已根據意見重新修改提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25 (UTC)
- (!)意見 在下目前想到兩點:
- 如果"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但是 NoteforRFDA發生之後( 註:NoteforRFDA發生之後當然也是事件發生之後), 嘗試溝通不到48小時, 歷史按案例,會認為不滿足申請條件。應該清晰化為:
- "申請人必須在NoteforRFDA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注 1: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 申請階段的「溝通無效」否提案人個人判斷。" 或者去掉注 1,按歷史案件的慣例來判斷。
- 只是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以更明確地解讀,沒有新變化。上面建議隱含: 無論事件發生之後,或NoteforRFDA發生之後, 都不能立刻申請,都需溝通至少48小時。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4 (UTC)
- 以上Gluo88之留言曾於2023年10月2日 (一) 04:15 (UTC)修改,因修改後造成討論扭曲而以綠色背景色註明為留言後新增。--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7:03 (UTC)
- 請停止發表本末倒置的看法。閣下現在的提案正正就是容許用戶在事件發生後立刻發NoteforRFDA即提起除權,而不是先溝通後除權。--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
- 如果"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但是 NoteforRFDA發生之後( 註:NoteforRFDA發生之後當然也是事件發生之後), 嘗試溝通不到48小時, 歷史按案例,會認為不滿足申請條件。應該清晰化為:
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是WP:解任方針的條文,是客觀的基本原則,不存在「主觀的看法」的空間。持續推動先提解任後解釋的就是將方針的基礎給掀開,妥妥的本末倒置。--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36 (UTC)- (!)意見閣下的「請停止發表本末倒置的看法。」讓我很不舒服。
- 每個人的看法都是主觀的,在下認為:閣下對在下這種評價「請停止發表本末倒置的看法」,不應該。
- 把在下的看法加上「本末倒置的看法」評價, 用"請停止"這樣的命令式的? 在下都不知道怎樣形容才好?
- 如果相互都是用這種方法指責對方, 如何能進行理性的文明的討論?
- 在下敬請社群發表看法, 關注文明討論的問題。關注把和自己相反的意見加上「本末倒置」的標籤, 阻止對方發表與其相反的意見。
- 不知我是否能繼續討論。
-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3:38 (UTC)
- (!)意見閣下的「請停止發表本末倒置的看法。」讓我很不舒服。
已再一次修改條文,使其貼近原方針。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8:36 (UTC)
- 舊版已被放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日 (二) 17:14 (UTC)
折中方案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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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 ^ 此處徵求社群定義,需明確寫在方針中。
@AINH:不知道您是否認可這個版本。--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9:00 (UTC)
- 修改了高亮,刪除了未更動的部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2日 (一) 16:56 (UTC)
- 已再修改,試圖貼近AINH的提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日 (二) 16:37 (UTC)
- 我還是認為應該將所有硬條件都刪除。即使保留「只有溝通無效」為折中也不是不能,但還是回到一開始的兩大問題:
- 由誰判定?
- 怎樣判定?何謂「溝通無效」?
- 這兩個問題沒有清晰定義還真的很難說「是否認可」--某人✉ 2023年10月3日 (二) 16:06 (UTC)
鑑於有人把和自己相反的意見加上「本末倒置」的標籤,用"請停止"這樣的命令式, 阻止對方發表與其相反的意見。和鑑於其隨後的做法,為了保持文明討論的氣氛, 在下退出討論。--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11:13 (UTC)
各方意見總結
某人:
- 取消溝通無效以及內容不符/合理的硬條件。
- 行政員與社群判斷罪狀是否成立存在矛盾怎麼辦。
Mafalda4144:
- 不綁定48小時。
- 不允許翻舊帳。
- 破壞者們盡到通知義務後發起連署,管理員們光是處理這些就飽了。
- 可以先提報到不當的行為。
路西法人:
- 避免提了解任才討論,保留事件發生後48小時才開始解任程序。
- 反對移除溝通無效的條文,但應增加社群普遍認同違規事實情節嚴重。
落花有意:
- 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
- 聯署人應該檢查程序是否合規。
YFdyh000:
- 聯署失敗或雪球關閉足以應對。
- 達成聯署的重大爭議,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員決斷所能所應解決的,除非出現傀儡等。
- 應允許聯署人撤回。
J.Wong:
- 確保有足夠溝通,確保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
- 確保所列罪狀成立,經過審核,才進入下一階段。
- 投票由始至終都應該只是扮演最後確認的部分,大家不是陪審團。
- 聯署連最基本審核及分析都沒有,看不到有效篩走不合理提案。
Gluo88:
- 歷史案例中溝通無效/確保所列罪狀成立的判斷是提案人個人。
- 聯署篩選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階段篩選。
意見可能會遺漏、刪減、理解錯誤的情況,見諒。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日 (二) 17:57 (UTC)
- 才看到。咱先說咱的觀點:絕對禁止聯署期被提名解任的管理員遊說取消聯署。私以為這和拉票行為沒有區別。--忒有錢 凪のあすから 10th Anniversary(留言) 2023年10月3日 (二) 18:19 (UTC)
- 冷靜期不是我修訂的核心,純粹在Mys後續爭議有此討論我順帶劃入去一併修改。我對此本身沒有什麼意見--某人✉ 2023年10月3日 (二) 18:23 (UTC)
括號內為附註
某人:
- 取消溝通無效以及內容不符/合理的硬條件。(溝通無效由提案人判斷;內容不合理由聯署人判斷)
- 行政員與社群判斷罪狀是否成立存在矛盾怎麼辦。(已是社群判斷)
Mafalda4144:
- 不綁定48小時。(沒有綁定)
- 不允許翻舊帳。(解任條件已限制)
- 破壞者們盡到通知義務後發起連署,管理員們光是處理這些就飽了。(即使現在也可以滿足要求就發起聯署,即使不滿足他也可發到客棧,無視他們)
- 可以先提報到不當的行為。(提報到客棧)
路西法人:
- 避免提了解任才討論,保留事件發生後48小時才開始解任程序。(申請前必須已發起溝通至少48小時)
- 反對移除溝通無效的條文,但應增加社群普遍認同違規事實情節嚴重。(沒有移除;緊急除權可處理)
落花有意:
- 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已寫在總結內容)
- 聯署人應該檢查程序是否合規。(要求聯署人需審核)
YFdyh000:
- 聯署失敗或雪球關閉足以應對。(已寫在總結內容)
- 達成聯署的重大爭議,不是解任流程限制或行政員決斷所能所應解決的,除非出現傀儡等。(社群解決;傀儡由行政員解決)
- 應允許聯署人撤回。(已寫在總結內容)
J.Wong:
- 確保有足夠溝通,確保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已寫在總結內容)
- 確保所列罪狀成立,經過審核,才進入下一階段。(聯署人審核,並要求提供分析確保聯署人已審核)
- 投票由始至終都應該只是扮演最後確認的部分,大家不是陪審團。(已寫在總結內容)
- 聯署連最基本審核及分析都沒有,看不到有效篩走不合理提案。(要求聯署人審核並提供分析確保聯署人已審核)
Gluo88:
- 歷史案例中溝通無效/確保所列罪狀成立的判斷是提案人個人。(已寫在總結內容)
- 聯署篩選掉部分不合理提案,其他不合理提案依靠投票階段篩選。(已寫在總結內容)
綜合上方意見,互相融合、抵消之後的結果:
- 申請前必須已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確保有足夠溝通。
- 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提案人認為所列罪狀成立及溝通無效後提報到互助客棧。
- 社群普遍認同違規就會參與聯署,聯署人應該審核所列罪狀後提供聯署理由及分析,投票做最後確認;聯署人也可自行決定撤回聯署,聯署及投票會篩選掉不合理提案。出現傀儡這類複雜情況由行政員暫停。--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日 (二) 19:06 (UTC)
總結版
根據上方結果的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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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 ^ 溝通無效即當事人之間沒有共識,問題並非溝通可以解決。
- 由下列人員修訂:
- 原始版本。--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日 (二) 20:01 (UTC)
- 內容已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4日 (三) 01:47 (UTC)
- 再一次修改,增加行政員可要求重新進行一次聯署。--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4日 (三) 03:04 (UTC)
- 內容已修改,依據LuciferianThomas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4日 (三) 13:19 (UTC)
- 再加一句補底,路西法君會否仍認可此版本?-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14:25 (UTC)
- 按照魔琴所說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5日 (四) 04:45 (UTC)
- 按照Mafalda4144意見修改,及小修正。--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7日 (六) 10:38 (UTC)
(應該)最後一次修改,補充「沒有共識」認定,@Sanmosa、LuciferianThomas、YFdyh000:各位是否同意?-某人✉ 2023年10月13日 (五) 07:40 (UTC)先撤回-某人✉ 2023年10月13日 (五) 08:06 (UTC)
- (+)支持-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02:17 (UTC)
- 這裏的「當事人之間沒有共識」又如何認定?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10月4日 (三) 08:13 (UTC)
- 再次重申,「爭議」不應是發起解任管理員的原因,「經社群確認濫用編輯或管理權限」才應是主因。--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11:06 (UTC)
- 雖然有點無限迴圈感,但也是想知道,當事人之間看來沒有共識時該怎麼辦?沒有共識就進行聯署是可以的?沒有緩起訴觀察期嗎?--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4日 (三) 11:30 (UTC)
- 怎麼就不可以了?巡退都沒有甚麼「緩起訴觀察期」,怎麼管理員的門檻比巡退還寬鬆了?--某人✉ 2023年10月4日 (三) 12:19 (UTC)
- 所以是無論有沒有聊出個結果,只要發起人覺得時間到了還是沒共識,就是進行下去,對嗎?即使被提報者覺得我有在進行討論了,也還是要看發起人的感覺,我的理解沒錯吧?--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4日 (三) 13:02 (UTC)
- 我認為「確實符合解任條件」更加清楚一點,也能回應上文的要求。「不合理[地...]以封禁相威脅」和「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兩項似乎不算「濫用編輯或管理權限」……但如果改成這樣這句似乎說了等於沒說……🤔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4日 (三) 19:18 (UTC)
- 副知@AINH、LuciferianThomas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4日 (三) 19:19 (UTC)
- 封鎖本是管理權限,不合理的封鎖威脅(即,並非基於方針指引而以封鎖脅迫其他用戶)則屬於「有明顯意圖濫用管理權限」。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分開說,前者違反社群共識的部分屬於濫用編輯權限;違反禮儀則除了失控的辱罵和人身攻擊,否則因人人道德標準不同,幾乎不可能會有社群共識表明違反禮儀,多數只能構成「爭議」,而非常明顯(如前述情況)則可歸類濫用編輯(專案或討論頁)權限。單純的「爭議」不必然構成「濫用編輯權限」,但「濫用編輯權限」則必然造成「爭議」,解任針對的必須是濫用權限而非爭議。--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5日 (四) 07:29 (UTC)
- 這樣更改後,除了稍稍讓解任流程更清楚一點之外,又有什麼實質性改變?--Yining Chen(留言|貢獻) 2023年10月6日 (五) 09:32 (UTC)
- 讓方針更清楚,也符合當初的設立的精神,雙方都不反對,就是最好的改變。--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6日 (五) 13:22 (UTC)
- 但註解一,還是沒有說明,有在溝通但沒共識之下,還是要進行下去嗎(也沒人殼以回答啊~),我先前說的緩刑或觀察接近這個意思,若有在溝通了,是否能暫緩,觀察其後續行為呢?還是大家就認為就是進行下去,反正投票即正義?--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7日 (六) 02:27 (UTC)
- 原本的方針也沒有寫觀察期,而且誰來宣布停止聯署進入觀察期,仲裁委員會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7日 (六) 02:33 (UTC)
- 巡退都沒有甚麼「緩起訴觀察期」,怎麼管理員的門檻比巡退還寬鬆了?有溝通就是免死金牌?那麼蟲蟲飛是不是也不能彈劾了?--某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02:58 (UTC)
- 「是否能暫緩,觀察其後續行為呢」,解任投票完成但失敗就是暫緩,等於存在意願解任,但無明確共識(過半支持),且間隔至少6個月是相當長的觀察期了。--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7日 (六) 07:24 (UTC)
- 已經參考您的意見做出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7日 (六) 10:46 (UTC)
- (+)贊成--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7日 (六) 07:26 (UTC)
- 我知道理念已經是這樣,但可否明文寫進去「溝通無效由提案人判斷」-某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07:45 (UTC)
- 這不對吧,明顯會增加擾亂,誰都可以主觀認為無效或必然無效並提案。至少要有局部共識。如果要書面化,比如要求(建議)確認可能獲得至少2人聯署——根據觀察近期討論,比如有人提議或贊成;否則可能被雪球關閉——比如明顯擾亂,明顯仍在有效溝通(需有進展),或者3日後無聯署趨勢(僅為想法,未必明確約定)。--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7日 (六) 08:07 (UTC)
- 好像可以公示了? 公示7日。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4日 (六) 14:01 (UTC)
- 我想補充一修訂,但明早才能發佈。--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4日 (六) 17:51 (UTC)
路西法人的提案
原標題為:共識取代個別群體自行判斷版本
建議修訂如下:
註解
|
--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2:14 (UTC)
- @LuciferianThomas:可否提供比較條文?--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03 (UTC)
- 副知對總結發表意見用戶,@AINH、YFdyh000、Mafalda4144、魔琴、Yining Chen、Sanmosa,打擾見諒。--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07 (UTC)
- 另外我想確認您的提案有沒有相對滿足上面一些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27 (UTC)
- 最新的看來可以沒有什麼意見。--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59 (UTC)
- 補ping@忒有钱、Wong128hk、落花有意12138、Gluo88。(應該沒有遺漏吧…)--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5日 (日) 05:04 (UTC)
- 行為問題議案提交人應該通知涉事管理員參與討論;涉事管理員應該參與討論。其他大致同意。--J.Wong 2023年10月15日 (日) 05:37 (UTC)
我對行政員仍有權守尾門還是有保留但總體不反對--某人✉ 2023年10月17日 (二) 04:44 (UTC)- 我似乎看不到「由行政員確認社群有關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共識」的規矩有社群共識。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10月17日 (二) 05:02 (UTC)
- 不反對由行政員總結確認守尾門。--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10月17日 (二) 12:18 (UTC)
- 呃,原先沒共識現在不是就是在產生共識嗎?--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05:14 (UTC)
- 我當時以為你正在趕著把這提案送去公示而已。不過就算如此,我現階段還是看不出來任何產生「由行政員確認社群有關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共識」的共識的傾向。畢竟最近出爭議操作的就是行政員,行政員「守尾門」恐怕並不能解決背後真正的問題。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41 (UTC)
- 背後真正問題是社群在未有確認符合解任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強推解任案而非行政員出爭議操作,該解決的問題是社群需要把最最最基本的共識做好才來要求別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7 (UTC)
- 你自己在下面提到「行政員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但當時的情況是行政員的處理引起相當多用戶的異議,無論背後情況如何,這顯然屬於行政員處理不當的情形。另外,你自己也在下面提到「行政員本質上也是管理員」,因此行政員(作為管理員)也同樣會有機會被提請解任,行政員「守尾門」似乎有不避嫌的問題?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53 (UTC)
當時的情況是行政員的處理引起相當多用戶的異議
:行政員方針原文是「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且不是「流程不當」需要共識,而是「流程恰當」沒有共識。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已經聯署或表明支持解任的用戶不會對「流程不當」提出異議,這是毫無意義的反駁。--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0 (UTC)- 第二句話看不懂。尋求流程的共識可以,但應該看看過往解任有多少是充分認可應該發起解任投票的,反對解任者幾乎必然認為解任理由不成立,從而不能成立共識。解任聯署本身就得到一些共識了,之後該看更大範圍的共識,完全不需要強求一個充分共識。--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2 (UTC)
- 第二句反過來說:已經聯署或表明支持接任的用戶幾乎必然會對於任何「流程不當」的議案提出異議,所以說「行政員在最近一次RFDA的處理並非因「流程不當」存在共識,而是因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程恰當」的必要條件不存在」。
反對解任者幾乎必然認為解任理由不成立,從而不能成立共識。
:提案早已清楚表明必須是以事件當下共識為基準,若無非基於過往共識的反對意見是無效的。解任聯署本身就得到一些共識了
:解任聯署只有支持區,反對票完全無效,不可能稱作「得到共識」。--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0 (UTC)
- 你還是沒有回應我對於不避嫌的問題的意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49 (UTC)
- WP:避嫌是說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戶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請問這裏哪裏同時使用了雙重身份了?除了被提解任的管理員,其他人都完全沒有避嫌的需要,請不要捏造限制。--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2 (UTC)
- 假如A行政員與B行政員有著非常友好的關係,當B行政員被提請解任,而A行政員以自己的意志(而非社群的意見)為依據作出解任案無效的決定時,雖然作出這個決定本身需要行政員身份,但因為這個決定本身是違背社群的意見的,A行政員實際上也運用了普通用戶的身份表達意見。換作是以前的話,我倒是不太認為會有行政員做得出這樣的事情,但現在的情況實在無法讓我對行政員放心。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28 (UTC)
- WP:避嫌是說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戶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請問這裏哪裏同時使用了雙重身份了?除了被提解任的管理員,其他人都完全沒有避嫌的需要,請不要捏造限制。--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2 (UTC)
- 第二句話看不懂。尋求流程的共識可以,但應該看看過往解任有多少是充分認可應該發起解任投票的,反對解任者幾乎必然認為解任理由不成立,從而不能成立共識。解任聯署本身就得到一些共識了,之後該看更大範圍的共識,完全不需要強求一個充分共識。--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2 (UTC)
- 你自己在下面提到「行政員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但當時的情況是行政員的處理引起相當多用戶的異議,無論背後情況如何,這顯然屬於行政員處理不當的情形。另外,你自己也在下面提到「行政員本質上也是管理員」,因此行政員(作為管理員)也同樣會有機會被提請解任,行政員「守尾門」似乎有不避嫌的問題?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53 (UTC)
- 最可笑的是,管理員投票的聯署也需要行政員確認,怎麽管理員解任投票就不用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12 (UTC)
- 再說,不由行政員守尾門由誰來守?不需任何人確認就繼續推下去,或是交由聯署人確認只會變成暴民政治。一群有明確傾向的聯署人的「確認」會比未涉事的中立行政員的「確認」好?再者,聯署不包含、沒有要接收反對意見,行政員的決定尚可(社群或其他行政員)共識推翻,原先提案由聯署人確認從何推翻?連反對意見都沒有途徑提欸。--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27 (UTC)
- 不是官僚體制,行政員只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完全不需要行政員「確認沒有有效反對意見被無視」和「檢查不當行為」。且目前,難以找出公認的「未涉事的中立行政員」。--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34 (UTC)
- 閣下自己的話反駁自己了。「行政員」本質上也是管理員,自然有責任維護討論秩序,對於不當行為應有相當處理;而有人的反對意見被無視和有人在解任討論中作出不當行為(如拉票)等都顯然不是「簡單情況」而是「複雜情況」,自然符合
行政員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
。行政員「只」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是閣下超譯方針要求。--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25 (UTC)
- 閣下自己的話反駁自己了。「行政員」本質上也是管理員,自然有責任維護討論秩序,對於不當行為應有相當處理;而有人的反對意見被無視和有人在解任討論中作出不當行為(如拉票)等都顯然不是「簡單情況」而是「複雜情況」,自然符合
- RFA連署可以提反對意見嗎?如果有人反對就不能提名管理員?行政員確認只是確認RFA連署沒有受到不當拉票等行為,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方針上顯而易見的要求(編輯數等),而不是在連署期間就判斷共識決定能不能發起RFA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19 (UTC)
- 當前的RFA在聯署後需要行政員確認是否符合要求,RFDA的情況也是相同,只不過RFA多數沒有複雜的前設,RFDA的要求需要嚴謹、複雜很多而已,本質上是沒有差異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15 (UTC)
- 另外,按照現行方針,這裡未更動的條文,投票完成後,行政員是有權判斷投票是否可信、是否反應社群意見的。為什麼還要在連署期間再設一個限?--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23 (UTC)
- 您覺得「投票未開始就把不符合要求的擋掉」還是「投票結束後才說投票結果無效」爭議大?--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11 (UTC)
- 我倒是覺得兩者一樣。如果執行這兩種做法的理據無法取信於社群,那爭議是不可能沒有的;而如果相關理據能取信於社群(比如有極為明確的證據表明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那就算是真的「投票結束後才說投票結果無效」也不見得有多大的爭議。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46 (UTC)
- 既然社群正在討論將RFDA改成SecurePoll,那顯然必須在投票前確認基本條件,再耗費較大的社群資源去啓動解任投票。--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8 (UTC)
- 那這就不是爭議的問題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37 (UTC)
- 浪費社群資源,在投票結束後才因投票前就能確認的東西(解任條件)而判定投票無效,徒生更多爭議,怎麼就沒有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54 (UTC)
- 然而這並不是僅有關行政員的爭議。僅有關行政員的爭議與有關整個社群的爭議不能混同看待。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0 (UTC)
- 現在此提案的爭論點出在出面解決的時間(不論是桐生或是YF的意見)而不是出面解決的判決,您又要扯到哪裏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6 (UTC)
- 反正我是不太信任現在的行政員,所以對於這點我倒是沒甚麽特別的意見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17 (UTC)
- 現在此提案的爭論點出在出面解決的時間(不論是桐生或是YF的意見)而不是出面解決的判決,您又要扯到哪裏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6 (UTC)
- 然而這並不是僅有關行政員的爭議。僅有關行政員的爭議與有關整個社群的爭議不能混同看待。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0 (UTC)
- 浪費社群資源,在投票結束後才因投票前就能確認的東西(解任條件)而判定投票無效,徒生更多爭議,怎麼就沒有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54 (UTC)
- 那這就不是爭議的問題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37 (UTC)
- 既然社群正在討論將RFDA改成SecurePoll,那顯然必須在投票前確認基本條件,再耗費較大的社群資源去啓動解任投票。--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08 (UTC)
- 我倒是覺得兩者一樣。如果執行這兩種做法的理據無法取信於社群,那爭議是不可能沒有的;而如果相關理據能取信於社群(比如有極為明確的證據表明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那就算是真的「投票結束後才說投票結果無效」也不見得有多大的爭議。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46 (UTC)
- 您覺得「投票未開始就把不符合要求的擋掉」還是「投票結束後才說投票結果無效」爭議大?--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11 (UTC)
- 不是官僚體制,行政員只需處理複雜情況下的共識和執行討論共識,完全不需要行政員「確認沒有有效反對意見被無視」和「檢查不當行為」。且目前,難以找出公認的「未涉事的中立行政員」。--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34 (UTC)
- 背後真正問題是社群在未有確認符合解任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強推解任案而非行政員出爭議操作,該解決的問題是社群需要把最最最基本的共識做好才來要求別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7 (UTC)
- 另外,我建議註釋1中的「可被」二字應該直接刪除,以避免有任何被扭曲的空間。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46 (UTC)
- 不回應不等於必然默認指控,尤其是當指控顯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問題的情況。「可被」只是說「可能被社群部分成員認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2 (UTC)
- (1)「不回應不等於必然默認指控」有邏輯上的問題,「不回應」本身就意味著「默認」。(2)從邏輯上而言「當事人默認指控」與「社群產生『管理員行為有所不當』的共識」並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因果關係。(3)「可被」的惟一顯然解釋是「可以被」,請不要隨意創造既有詞彙的新解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48 (UTC)
- 一、要不回應才會默認,但不回應不等於默認。難道明顯不合理的指控也要費時間回應?
- 二、當事人默認指控確實與產生行為不當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但這裏的註釋是給參考作用。
- 三、我加了被誰而已,哪裏有新解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2 (UTC)
- (2)既然你都同意「當事人默認指控確實與產生行為不當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的話,那真到了「指控顯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問題的情況」,當事人程序上與實際上有沒有默認指控重要嗎?畢竟這裏也只是程序上「視作默認指控」而已,所以我覺得我沒有回應(1)的必要。(3)我並不認為「社群(的)部分成員」可以單獨行使「可視作(當事人)默認指控」的權限,能行使「可視作(當事人)默認指控」的權限的應該有且僅有社群整體。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37 (UTC)
- 只是說各參與者可以指出這個情況而已¯\_(ツ)_/¯您要自己延伸理解也不是我的問題吧--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10 (UTC)
- 既然你並不反對(2)的話,那我的想法是以文字條件來判定總比以人來判定可靠一些。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38 (UTC)
- 只是說各參與者可以指出這個情況而已¯\_(ツ)_/¯您要自己延伸理解也不是我的問題吧--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10 (UTC)
- (2)既然你都同意「當事人默認指控確實與產生行為不當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的話,那真到了「指控顯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問題的情況」,當事人程序上與實際上有沒有默認指控重要嗎?畢竟這裏也只是程序上「視作默認指控」而已,所以我覺得我沒有回應(1)的必要。(3)我並不認為「社群(的)部分成員」可以單獨行使「可視作(當事人)默認指控」的權限,能行使「可視作(當事人)默認指控」的權限的應該有且僅有社群整體。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37 (UTC)
- (1)「不回應不等於必然默認指控」有邏輯上的問題,「不回應」本身就意味著「默認」。(2)從邏輯上而言「當事人默認指控」與「社群產生『管理員行為有所不當』的共識」並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因果關係。(3)「可被」的惟一顯然解釋是「可以被」,請不要隨意創造既有詞彙的新解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48 (UTC)
- 不回應不等於必然默認指控,尤其是當指控顯然不合理,或者已有其他人合理指出指控有問題的情況。「可被」只是說「可能被社群部分成員認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2 (UTC)
- 還有,註釋3中規定「支持方的論述未有過往的明確共識支撐指控」不能構成「已達共識」的背後理據又是甚麽?我認為事件發生當下原有的社群共識被新的社群共識取代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我不太能理解如此對支持方的要求與對反對方的要求的嚴格程度的差異。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51 (UTC)
- 「事件發生當下原有的社群共識被新的社群共識取代」正確,但不可以作為管理員「濫用權力」的論證,尤其是當管理員的行為符合原共識的情況下。事件後才達成的新社群共識拿來指控新共識形成前的行為等於在現實中設置法律然後設回溯,顯然並非合理的做法。--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0 (UTC)
- 感覺「事件發生當下的社群共識或基金會全域方針」使用NoteTag註釋即可,完全不需要寫進方針正文,甚至還加粗。現行方針強調的是要溝通,而這個提案強調的卻是這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11 (UTC)
- 現行方針的「溝通」是主觀判斷的,顯然已經造成大量問題,現在版本的是共識和解任條件,都是客觀判斷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38 (UTC)
- 不認可這個見解,畢竟不能完全排除原共識實際上並不合理的情況。我認為我說的情況與「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情形相近。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0:43 (UTC)
-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的,那麼如果是管理員執行了個別人士認為有問題的共識,那是共識的問題而不是管理員的問題。當然,這個的前提是那個共識的問題不大到違背維基百科其他方針或基本原則。--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4 (UTC)
- 我想表達的意思實際上是Wikipedia: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使用常識中所説的「如果只是某一書面檔案中沒有禁止某一事物,甚至明確表明允許該事物,並不意味着在某些特定環境下是明智之舉」,管理員如果明知原共識實際上並不合理但仍繼續執行也是有問題的舉措。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09:39 (UTC)
-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的,那麼如果是管理員執行了個別人士認為有問題的共識,那是共識的問題而不是管理員的問題。當然,這個的前提是那個共識的問題不大到違背維基百科其他方針或基本原則。--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4 (UTC)
- 感覺「事件發生當下的社群共識或基金會全域方針」使用NoteTag註釋即可,完全不需要寫進方針正文,甚至還加粗。現行方針強調的是要溝通,而這個提案強調的卻是這個。--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11 (UTC)
- 「事件發生當下原有的社群共識被新的社群共識取代」正確,但不可以作為管理員「濫用權力」的論證,尤其是當管理員的行為符合原共識的情況下。事件後才達成的新社群共識拿來指控新共識形成前的行為等於在現實中設置法律然後設回溯,顯然並非合理的做法。--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00 (UTC)
- 我當時以為你正在趕著把這提案送去公示而已。不過就算如此,我現階段還是看不出來任何產生「由行政員確認社群有關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共識」的共識的傾向。畢竟最近出爭議操作的就是行政員,行政員「守尾門」恐怕並不能解決背後真正的問題。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18日 (三) 13:41 (UTC)
- 我認為今年6月時有關追廢DYK的爭議已經能説明管理員如果牽涉到爭議之中,他自己的觀點有相當大的機會並不可靠。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0日 (五) 14:41 (UTC)
- 情況顯然不同。社群在RFDA程序是一直以來都容許行政員(甚至是其他非涉事的管理員)在解任案存在不合理的情況下予以終止,而DYK則是從未有追廢的流程。何況DYK案是「管理員在未曾有共識或賦權介入流程的情況施加新決定」,近期RFDA案是「行政員行使方針給予權利,應其他用戶要求及執行解任方針要求的先決條件,而終止提案」,不能相提並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28 (UTC)
- 我的重點是「管理員如果牽涉到爭議之中,他自己的觀點有相當大的機會並不可靠」,管理員(包括但不限於行政員)一旦開始在與社群中相當數量的用戶起衝突時堅持己見,會很有機會作出過激行為或錯誤判斷。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3 (UTC)
- 如此則是「非涉事」的要求,一如既往仍然是避嫌已存在的要求。正如這次RFDA中行政員並非涉事且與其他用戶(不論任何一方)沒有什麼交情的問題,也未參與該次爭議,那麼自然不屬於因「涉事」而不可靠的判斷。若管理員本身是「參與」爭議的話,那當然存在不可靠;但若管理員/行政員本身根本沒參與,那不能說他作出了判決就是參與了爭議。--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0 (UTC)
- 我認為你未免把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與行政員之間的交情想得太薄弱了。除此以外,你説的這話倒是沒甚麽大問題,然而問題在於現在行政員是否值得信任這點已經遭受一些用戶的質疑,擬議條文給予行政員如此大的權限與信任很難不讓人憂慮。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34 (UTC)
- 不信任行政員是社群個別成員的個人意見,行政員具有且需要行決定共識之責是社群廣泛共識(方針),個人意見不可能大於方針基礎。--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2日 (日) 01:00 (UTC)
- 那我們這裏不就是在討論我們現在給予行政員的信任是不是太多了嗎?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2日 (日) 03:11 (UTC)
- 不信任行政員是社群個別成員的個人意見,行政員具有且需要行決定共識之責是社群廣泛共識(方針),個人意見不可能大於方針基礎。--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2日 (日) 01:00 (UTC)
- 我認為你未免把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與行政員之間的交情想得太薄弱了。除此以外,你説的這話倒是沒甚麽大問題,然而問題在於現在行政員是否值得信任這點已經遭受一些用戶的質疑,擬議條文給予行政員如此大的權限與信任很難不讓人憂慮。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10:34 (UTC)
- 如此則是「非涉事」的要求,一如既往仍然是避嫌已存在的要求。正如這次RFDA中行政員並非涉事且與其他用戶(不論任何一方)沒有什麼交情的問題,也未參與該次爭議,那麼自然不屬於因「涉事」而不可靠的判斷。若管理員本身是「參與」爭議的話,那當然存在不可靠;但若管理員/行政員本身根本沒參與,那不能說他作出了判決就是參與了爭議。--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00 (UTC)
- 我的重點是「管理員如果牽涉到爭議之中,他自己的觀點有相當大的機會並不可靠」,管理員(包括但不限於行政員)一旦開始在與社群中相當數量的用戶起衝突時堅持己見,會很有機會作出過激行為或錯誤判斷。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1日 (六) 03:23 (UTC)
- 情況顯然不同。社群在RFDA程序是一直以來都容許行政員(甚至是其他非涉事的管理員)在解任案存在不合理的情況下予以終止,而DYK則是從未有追廢的流程。何況DYK案是「管理員在未曾有共識或賦權介入流程的情況施加新決定」,近期RFDA案是「行政員行使方針給予權利,應其他用戶要求及執行解任方針要求的先決條件,而終止提案」,不能相提並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17:28 (UTC)
- 您能分清楚「原則」和「意見」嗎?行政員是一個程序角色,這是全域統一的。個別人士不信任跟行政員本質上該被信任是兩回事。您該做的是找辦法令管理人員足以被信任(如任期制)而非限縮管理人員權限。--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3日 (一) 04:59 (UTC)
- 我不認可這個思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3日 (一) 23:11 (UTC)
- 要我說幾遍不要只留一句「不認可」,這並非實質點評。請拓展如何不認可。--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01:21 (UTC)
- 你沒權指令我說我該做甚麼(「您該做的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4日 (二) 05:42 (UTC)
- 祈使句除了指令,還能是要求、請求、勸告,直接假定我是「指令」,閣下的假定惡意未免過重。貴社群就是因為假定惡意過於嚴重,將管理人員以至其他用戶的正常交流或工作隨意視作別有用心、惡意、濫權,難怪經歷OA後還在原地踏步。--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08:44 (UTC)
- 但你也同樣沒權要求我說我該做甚麼,而我也沒義務必須接受你的請求或勸告。至於這裏真正在假定惡意的究竟是誰,社羣自有公論。說到底,「找辦法令管理人員足以被信任」本非必須,我不明白為何管理人員必須要是任何時候都必定被信任的,至少經驗告訴我現實並非如此。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6日 (四) 09:57 (UTC)
-
- 題外話:路西法人你是不是對「站外用戶」這個詞有些誤解?PROJSOCK不是這樣理解的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51 (UTC)
- 非要我說白的話就是有合理懷疑是某擾亂者的傀儡IP,但基於隱私原則不公開寫了。另參見下面另一個我deltalk的留言,會看到很像某個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09 (UTC)
- 我有看過頁面歷史,但我感覺這兩個留言應該不是同一個人發的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14 (UTC)
- 非要我說白的話就是有合理懷疑是某擾亂者的傀儡IP,但基於隱私原則不公開寫了。另參見下面另一個我deltalk的留言,會看到很像某個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3:09 (UTC)
- 題外話:路西法人你是不是對「站外用戶」這個詞有些誤解?PROJSOCK不是這樣理解的吧?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51 (UTC)
- 閣下顯然仍然分不清「不容取代的本質」和「可取代的素質」。用戶需要經過投票才能擔任管理人員是因為需要獲社群信任以執行特定工作和權力,管理員方針也列明管理員是需要獲得社群信任的(注意是「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而不是「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員」,社群並非必須信任管理員,但管理員必須獲社群信任);而行政員這個用戶組的本質則是需要在流程及重大共識上擔任決策者的角色,這些都是方針本身書明的。部分人不信任管理人員確實是事實,意見當然應作參考,但請問限縮行政員最基本在社群重要流程上的角色解決到上面任何問題了嗎?完全只是斬腳趾避沙蟲、治標不治本,移除行政員流程上的角色等同移除監督員的監督權但留著監督員的組一樣荒謬。這些是管理人員用戶組「不可取代的本質」,是不應該變更的;可以變的是管理員的素質,即如何令管理員更可信。--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6日 (四) 15:52 (UTC)
- 搞不清楚的應該是你吧,「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不代表管理員獲得的信任是永久性的,如果這真的是「不容取代的本質」的話,那我們根本不需要RFDA。如果我們明知道管理人員是有問題的,但依舊不收回他們的權限,這就相當於默許、縱容他們繼續有問題的操作,這顯然並不是我們該做的東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47 (UTC)
- 您顯然還是沒有理解到我說的是什麼。您口中
不代表管理員獲得的信任是永久性的
就是我說的「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員」的誤解,是「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不是「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員」。--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59 (UTC)- 你也顯然沒理解到我想説的是甚麽。你現在或許還在以為自己説的是「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但你的話本身就暗含了「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員」的意思。真的嚴格按照「管理(人)員需要獲得信任」的邏輯的話,只要某個管理(人)員不能獲得相應的信任,那就沒理由讓他持有權限,而如果不能獲得相應的信任是管理(人)員整體,那也就沒理由讓管理(人)員整體持有權限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13 (UTC)
- 說我隱含特定意思就代表是閣下超譯了,我說的就只有白話的意思。「用戶組」是死物,不存在信任不信任,「用戶組的用戶」才是活的而需要被規管的。你可以不信任一個甚至全部行政員用戶,但「行政員」職位作為死物是沒得你不信任。你不信任這些用戶,那就把他們換成可以信任的人。行政員作為流程的裁決者的角色是需要存在的(尤其是最近這次RFDA一堆人無視解任條件等混亂情況),移除這個角色不但沒能解決任何問題,還會給諸多流程產生無人監管的漏洞(無視流程基本要求等),治標不治本地剝奪行政員對流程的監管權無助解決任何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31 (UTC)
- 你還是看不清楚權限的本質。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02:49 (UTC)
- 如果您評論我是看不清本質,那我也覺得您的論點是滑坡謬誤。--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07:04 (UTC)
- 給個現實的例子。現實中制衡議會、政府攬權的方法不是整個議會解散、整個政府結構推翻的,也不是禁止議會通過法案、禁止政府推行政策,而是換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04 (UTC)
- 現實世界提出罷免,需要「行政員」來判斷罷免議員是否有「社會共識」才可以發起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11 (UTC)
- 現實世界中議會、內閣是有任期的。所以可以換人,在維基百科,這是不存在的,RFDA也不存在所謂你認為不信任就可以要求換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15 (UTC)
- 您都會說了,所以改善管理人員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員任期制而非因噎廢食啊。這樣就不用什麼行政員確認了,直接任期投票制解決。很難理解?在行任期制之前,這個制度就是該跟隨這個制度本來的設計運行,而不是砍掉人家手腳就以為問題解決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25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以您認為應該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對於管理員的工作進行確認,舉行投票肯定管理員的貢獻、或否定管理員的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08 (UTC)
- 這是當然。您維要正常運作的方法不是把可以運作但有小毛病的齒輪拆掉,而是確保每一個齒輪都能運轉。不能運轉的就換掉,能運轉的才留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7 (UTC)
- 我不介意重複一下我上面的留言的意思,但我在這裏會嘗試順著你的思路來説:你現在的論調相當於完全不考慮齒輪的整體運轉機制是否存在問題,而直接認定所有問題都肯定出於個別齒輪。我自己是不敢作如此武斷的判斷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59 (UTC)
- 反過來說,閣下武斷地將個別行政員不符合社群特定成員期望直接認定為行政員用戶組的權力問題(「齒輪的整體運轉機制存在問題」),而不考慮是否制度存在其他根本性問題(「個別齒輪的問題」),閣下的邏輯中顯然出現了非常武斷的滑坡推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28 (UTC)
- 這個道理不能「反過來説」,因為「齒輪的整體運轉機制存在問題」本身會導致部分原本沒有問題的齒輪變成有問題的齒輪,從而使「個別齒輪的問題」無法根除。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7:01 (UTC)
- 反過來說,閣下武斷地將個別行政員不符合社群特定成員期望直接認定為行政員用戶組的權力問題(「齒輪的整體運轉機制存在問題」),而不考慮是否制度存在其他根本性問題(「個別齒輪的問題」),閣下的邏輯中顯然出現了非常武斷的滑坡推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28 (UTC)
- 如果真的推行任期制,或者類似的評價制度,您的提案的確有些合理。前提是要有任期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8 (UTC)
- 任期制乃至管理人員工作評價在現狀下都無法推行,以此為前提的您的提案不能正確運轉,請先滿足前提。--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8:05 (UTC)
- 社群又要不信任管理人員,又不願意走任期制確保管理人員可信任,反而本末倒置地砍掉別人手腳讓他們更加不能正常工作,那不是我的問題。我要做的只是確保社群正常運作,不受暴民政治操控。RfDA已經反映了社群大量人口無視方針、無視共識、無視程序條件,2021年到現在變的只有從團夥操控變成暴民操控,實際完全沒有差別。--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1:28 (UTC)
- 他有直接表示過他反對任期制嗎?(就真的是想問一下而已)畢竟在我的理解中「在現狀下(都)無法推行」與「反對」並不等義。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7:02 (UTC)
- 社群又要不信任管理人員,又不願意走任期制確保管理人員可信任,反而本末倒置地砍掉別人手腳讓他們更加不能正常工作,那不是我的問題。我要做的只是確保社群正常運作,不受暴民政治操控。RfDA已經反映了社群大量人口無視方針、無視共識、無視程序條件,2021年到現在變的只有從團夥操控變成暴民操控,實際完全沒有差別。--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1:28 (UTC)
- 我不介意重複一下我上面的留言的意思,但我在這裏會嘗試順著你的思路來説:你現在的論調相當於完全不考慮齒輪的整體運轉機制是否存在問題,而直接認定所有問題都肯定出於個別齒輪。我自己是不敢作如此武斷的判斷的。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59 (UTC)
- 這是當然。您維要正常運作的方法不是把可以運作但有小毛病的齒輪拆掉,而是確保每一個齒輪都能運轉。不能運轉的就換掉,能運轉的才留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7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以您認為應該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對於管理員的工作進行確認,舉行投票肯定管理員的貢獻、或否定管理員的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08 (UTC)
- 您都會說了,所以改善管理人員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員任期制而非因噎廢食啊。這樣就不用什麼行政員確認了,直接任期投票制解決。很難理解?在行任期制之前,這個制度就是該跟隨這個制度本來的設計運行,而不是砍掉人家手腳就以為問題解決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11:25 (UTC)
- 你還是看不清楚權限的本質。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02:49 (UTC)
- 說我隱含特定意思就代表是閣下超譯了,我說的就只有白話的意思。「用戶組」是死物,不存在信任不信任,「用戶組的用戶」才是活的而需要被規管的。你可以不信任一個甚至全部行政員用戶,但「行政員」職位作為死物是沒得你不信任。你不信任這些用戶,那就把他們換成可以信任的人。行政員作為流程的裁決者的角色是需要存在的(尤其是最近這次RFDA一堆人無視解任條件等混亂情況),移除這個角色不但沒能解決任何問題,還會給諸多流程產生無人監管的漏洞(無視流程基本要求等),治標不治本地剝奪行政員對流程的監管權無助解決任何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31 (UTC)
- 你也顯然沒理解到我想説的是甚麽。你現在或許還在以為自己説的是「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但你的話本身就暗含了「社群需要信任管理員」的意思。真的嚴格按照「管理(人)員需要獲得信任」的邏輯的話,只要某個管理(人)員不能獲得相應的信任,那就沒理由讓他持有權限,而如果不能獲得相應的信任是管理(人)員整體,那也就沒理由讓管理(人)員整體持有權限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7:13 (UTC)
- 您顯然還是沒有理解到我說的是什麼。您口中
- 搞不清楚的應該是你吧,「管理員需要獲得信任」不代表管理員獲得的信任是永久性的,如果這真的是「不容取代的本質」的話,那我們根本不需要RFDA。如果我們明知道管理人員是有問題的,但依舊不收回他們的權限,這就相當於默許、縱容他們繼續有問題的操作,這顯然並不是我們該做的東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7日 (五) 02:47 (UTC)
-
- 但你也同樣沒權要求我說我該做甚麼,而我也沒義務必須接受你的請求或勸告。至於這裏真正在假定惡意的究竟是誰,社羣自有公論。說到底,「找辦法令管理人員足以被信任」本非必須,我不明白為何管理人員必須要是任何時候都必定被信任的,至少經驗告訴我現實並非如此。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6日 (四) 09:57 (UTC)
- 祈使句除了指令,還能是要求、請求、勸告,直接假定我是「指令」,閣下的假定惡意未免過重。貴社群就是因為假定惡意過於嚴重,將管理人員以至其他用戶的正常交流或工作隨意視作別有用心、惡意、濫權,難怪經歷OA後還在原地踏步。--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08:44 (UTC)
- 你沒權指令我說我該做甚麼(「您該做的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4日 (二) 05:42 (UTC)
- 要我說幾遍不要只留一句「不認可」,這並非實質點評。請拓展如何不認可。--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01:21 (UTC)
- 我不認可這個思路。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3日 (一) 23:11 (UTC)
- (-)反對,不認為有行政員確認的共識,也不認為目前有此管理能力,WP:NOTBURO。假設有行政員認為站內(外)局勢動盪,並宣布/將半年內所有聯署因「其他不當行為」無效,應是有效的嗎。解任涉及管理員及行政員等,且事項重大,不可隨意授予否決權。--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8日 (三) 15:31 (UTC)
假設有行政員認為站內(外)局勢動盪,並宣佈/將半年內所有聯署因「其他不當行為」無效,應是有效的嗎。
此早已遠離「確認社群共識和解任條件」所容許範圍,顯然閣下的反對意見有明顯超譯建議條文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16 (UTC)- 另,行政員方針:
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
(英文:They are expected to be capable judges of consensus, and are expected to explain the reasoning for their actions on request and in a civil manner.
)由於已有方針級的社群共識將「行政員在複雜情況決定投票共識和結論」,所有「不認為有行政員確認的共識」或「不認為目前有此管理能力」的反對意見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社群確有共識),將視作無效反對意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21 (UTC)- 「出現複雜情況」顯然不應是每次解任流程。社群正常討論得出共識時,不需要行政員確認(認可)討論和共識是否有效。反對將「複雜情況」定義擴大化。--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2 (UTC)
- 社群討論由誰「總結、得出」共識?是已有傾向的支持者或反對者,還是方針授予權利、社群投票信任的行政員可信?解任投票少數不複雜的情況達成明顯的共識(例如無人反對),行政員僅得確認之權,無權就其個人觀點否決或推翻共識;若社群顯然對方針解讀有所不同,而反對方理據確實不與整體方針牴觸,那存在爭議就自然屬於「複雜情況」,行政員不應該確認此情況所達成所謂共識。確認共識換句話說就是確認解任條件,本來就是行政員在解任投票中扮演的必然角色(不符合解任條件的解任投票不可能得以通過),只是將原先隨時介入或在投票結束才下決定改成固定程序。--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2:18 (UTC)
- 「出現複雜情況」顯然不應是每次解任流程。社群正常討論得出共識時,不需要行政員確認(認可)討論和共識是否有效。反對將「複雜情況」定義擴大化。--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2 (UTC)
- 基於上方的這些意見,不認為您所總結的所謂「共識」有相對滿足所有人的要求,這只是您的一份提案而已。--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08 (UTC)
- 感謝你的陳述,這是事實,不需要你來認為。這本來就是因為對原先版本仍有很大問題我才提的新案,完全沒有要「滿足上方其他人的要求」,目標是改變當前各提案總要出現「一個或一群人決定完就不能推翻」的情況,而是「社群、持權者互相制衡」。新案自然需要重新討論,我有像閣下那樣討論都還沒結束就拋等候公示嗎?--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54 (UTC)
- 唉,看之後的討論,這還是在尋求共識嗎?共識是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而不是推行您認為正確的版本。我看這次修訂是無疾而終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6日 (四) 16:33 (UTC)
- 問題出自於有用戶未有考慮用戶組設立本質及有關方針下,為宣洩不滿,推廣實際不被方針指引支持甚至是違背方針背後本質的意見,實在難以正常溝通。建議去除或「不信任而不包含」行政員本質關於流程的工作完全沒有解決程序公義問題,您原先版本保留溝通無效的版本實際也仍然只是臨時補丁,也同樣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 在社群摒棄斬腳趾避沙蟲的心態之前,中文維基百科專案永遠無法進步。--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6日 (四) 16:58 (UTC)
- 我講直白一點,AINH和您的提案像是完全對立而且相反的,完全無法融合,而且都針對某一個案。一個是直接立刻就提解任了,一個是基本上不太可能可以提出解任了。我是思考了很久都不知道怎麼讓這些意見合併為一個提案,可能暫時放棄修訂維持現行方針比較好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6日 (四) 17:38 (UTC)
- 最重要的「解任投票應是最後手段」原則顯然不斷被忽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27 (UTC)
- 我講直白一點,AINH和您的提案像是完全對立而且相反的,完全無法融合,而且都針對某一個案。一個是直接立刻就提解任了,一個是基本上不太可能可以提出解任了。我是思考了很久都不知道怎麼讓這些意見合併為一個提案,可能暫時放棄修訂維持現行方針比較好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6日 (四) 17:38 (UTC)
- 唉,看之後的討論,這還是在尋求共識嗎?共識是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而不是推行您認為正確的版本。我看這次修訂是無疾而終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6日 (四) 16:33 (UTC)
- 感謝你的陳述,這是事實,不需要你來認為。這本來就是因為對原先版本仍有很大問題我才提的新案,完全沒有要「滿足上方其他人的要求」,目標是改變當前各提案總要出現「一個或一群人決定完就不能推翻」的情況,而是「社群、持權者互相制衡」。新案自然需要重新討論,我有像閣下那樣討論都還沒結束就拋等候公示嗎?--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0:54 (UTC)
- 雖然能理解新修規定的意圖,但是解任一個管理需要「行爲不當的共識」-->「七個人聯署」-->「行政員確認有效」-->「簡單多數投票」四步走,未免有點幽默了。這不是反對意見。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18日 (三) 17:27 (UTC)
- 原先也是存在減除行政員確認的其他三個步驟,這裡實際只是將行政員確認從原先方針的「隨時介入」變成「固定在討論後解任發起前確認符合條件」而已。--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08 (UTC)
- 隨時介入是類似基金會行動的兜底方案,變成固定流程等於解任共識的新增條件、行政員有一票否決權,明顯違背WP:BURO。--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7 (UTC)
- 此案中行政員沒有一票否決權,閣下嚴重超譯提案。行政員的角色是確認共識(或反之,確認有人提出合理異議)而不是決定共識。若社群是一致通過,或異議者顯然沒有實際依據而通過,那行政員僅可確認並執行共識,不存在社群確又共識而行政員一票否決。行政員若欲提出與社群共識不同的異議,那自然必須是作為普通用戶身份參與(這是基本的避嫌要求)。簡而言之:行政員的「確認」不得具有討論中原先未被提出任何論據,有個人意見必須作為不同用戶參與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2:29 (UTC)
- 如果一致通過,按過往實踐,並不需要等行政員仔細查閱和確認,正常走流程就可以,行政員後續甚至也可基於擾亂中止投票。從過往一些情況來看,可能會沒有足夠的行政員精力去及時審議個案,允許「不定期」的延後是欠妥的流程。我也參考了存廢討論中的行政員Shizhao的處理速度,之前不少結案速度預計小於1分鐘/條目,且未做到比一般維基人更好的審視與處理,我不預期行政員「被迫」而又能有效地去審議每案。誰去審也是個潛在問題。
- 「顯然沒有實際依據而通過」意味着多名聯署用戶有問題/意向基於錯誤基礎,但一名行政員足以獨立確認這個觀點嗎。細節舉例省略。以最近一案來說,行政員是確認和執行了一項「共識」嗎,還是基於對方針和討論的見解,認可或決定了某些共識。綜上,我的觀點,提案的流程在現狀下有違以「討論」得出共識,不會改變。也請參考其他維基人看法。--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3:44 (UTC)
- 一致通過的情況下,固然可以引用WP:NOTBURO和WP:IAR先繼續後續程序,讓行政員有空時或投票結束時確認(程序公義)。
- Shizhao君是作為管理員而非行政員處理,存廢討論通常有充分意見,很簡單地「有共識刪除」、「有共識保留」及「無共識」,判斷都是非常直接,這是因為判斷基於客觀理據而不需進一步考慮。最近一例中,行政員依原先版本仍有「認為程序不當或被擾亂時終止討論」之權(
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止
),其行為不能作為對此案的反駁意見。行政員的條件之一是具備判定共識的能力,這是社群在行政員方針及投票上行之已久的要求,現在因為出現不符合閣下意願的判決就來說沒有能力,那顯然是不可理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4:25 (UTC)- 未充分活躍和得出結論的存廢實質上要管理員檢查客觀材料,且以前和現在都出現有判斷失誤與不足,但不就此展開了。行政員歷來只是可決定複雜、無共識情況下的共識,而不是能介入和干涉進行中的討論流程。對此我只能說此處和那則討論中,存在兩方沒有共識、互不認可,希望您了解。--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08 (UTC)
- 行政員確認共識完全不存在「介入」或「干涉」,有共識就是有共識,沒有共識就是沒有共識,此案從來沒有賦予行政員原先沒有的權力。以閣下的邏輯,過往結果沒有爭議的除權投票也是不需行政員「介入」確認投票結果,由任何用戶直接提報元維基即可?閣下所指「行政員歷來只是可決定複雜、無共識情況下的共識」一說一直沒有實質依據,反而多次被我輕易找到無爭議的反例。既然確認投票結果本就是行政員的責任,那麼確認程序有效也自然是投票結果是否有效的前設,以此邏輯確認程序有效(即符合解任條件)也自然是行政員的責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20 (UTC)
- 請參考Wikipedia talk:行政員#修改維基百科:行政員以規範行政員權力的提案中的意見。也請了解WP:CHOICE,社群可自行判斷、處理和繼續流程時,不需要等行政員(或管理員)做出判斷,且現有規則允許行政員隨時做出適當且足夠必要(做出充分解釋)的決斷,這比官僚性的固定時點的審核流程要更靈活,我基本看不出修改的意義。甚至,如果有行政員願意,在聯署階段前後做介入說明或討論也是可以的,更放鬆、更符合志願者身份,社群也不用乾等。「反而多次被我輕易找到無爭議的反例」我沒看到,或者您堅持我理解不了也可以,結果相同。--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34 (UTC)
- 不怎麼看懂閣下自相矛盾的說法,您反對設置特定流程要行政員判定,可接受行政員隨時介入,但前面又說對行政員的介入有異議。不過閣下是否不反對要求將當前「溝通」的要求改為「社群討論是否確實違規和符合解任條件」?行政員的部分可以再議,但當前方針及前面其他用戶的空泛「溝通」要求(或缺乏要求)都存在嚴重問題,實質解決方法是先由共識決定是否違規和是否需要解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8:21 (UTC)
- 可選和必選的區別,介入討論應當儘量少。可以有確認環節,但感覺變成前置投票環節,並且傾向反對由人員判定理由有效/廢除。--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23:42 (UTC)
- 開啟解任的必要條件是「符合解任條件」,閣下口中
可以有確認環節,但感覺變成前置投票環節,並且傾向反對由人員判定理由有效/廢除
是自相矛盾的,又可以有確認,但又不是社群共識確認,又不能固定由行政員確認,那誰確認?--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07 (UTC)- 確認流程必須是「程序化」而非人性化的,資格不符可以,理由不再成立或不合理不可,確認環節廢票後人數不足也不宜出現。換句話說,需任何人可以相同方式得到相同結果。補充來說,「未附理由」可能廢除,「理由亂說」則是非常主觀的,此處可參考存廢討論。--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9 (UTC)
- 所以您口中的流程由誰進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2 (UTC)
- 另外,開啟解任的必要條件是「符合解任條件」,為何「理由不再成立或不合理不可(有程序化的確認流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24 (UTC)
- @YFdyh000:能否解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04:36 (UTC)
- 因為行政員不應當是有自由裁量的法官,而是更少動用的司法解釋頒布,並且後者要受社群共識制衡。視作法官會授予過大權力和習慣性違背社群正常討論形成共識,更進一步就是獨裁了。我覺得這理所當然,但如果您始終未理解而沒有舉出反例討論,做更具體的舉例與解釋似乎無效果和占用版面。--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7:15 (UTC)
- 看到「為行政員不應當是有自由裁量的法官」我就沒讀下去了,從頭到尾沒說過行政員有自由裁量權,反而「行政員沒有一票否決權」和指明不得以新論點結案等等講明行政員只行「確認」不行「判定」都以各種方式說了很多次。顯然閣下只是在拿我已經回應過的論點在翻炒,根本沒在追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23:18 (UTC)
- 近幾日確實沒再追了,除因很長,也因討論中只有您在堅持自己的個人看法,其他人的意見只是予以否認。解釋省略。總之,相比現有流程與實踐,目前加入核准流程可能造成更多爭議和隱患。--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00:01 (UTC)
- 我的個人看法全部是基於方針指引及其原則,你們呢?空口說白話,成天就有NOTBURO和「不信任」。RFDA流程是基於其他方針而演繹出來的程序,而不是營造新共識的地方。我的整個提案都是基於WP:共識方針(要求先得共識)、WP:解任條件(要求達成解任條件才可開啓RFDA)等方針,輔以參考WP:行政員原始版本(en:WP:BUR)的行政員本質,將本站訂立的WP:RFA流程反過來套用至WP:RFDA而已。
- 您說「只有我在堅持個人看法」,反過來也能說,我已經多次申明「行政員在此提案中仍然不存在自由裁量或違背社群共識的權力」,然而閣下只是不斷鬼打牆重複同一不存在於此提案的問題;Sanmosa又將行政員(組)的本質跟行政員(人)的素質混淆,人不行就該換人而不是裁組。
- WP:RFA同樣存在行政員確認的環節,同樣只是客觀確認是否符合條件而已,為何就不見任何反對聲音?為何RFDA就不能存在同樣環節,客觀確認是否存在共識符合條件?是因為RFDA的解任條件不客觀,還是因為這樣就不能繼續推動顯然不符合條件但因暴民政治而存在偽共識(即不符合方針指引的共識)的解任提案?
- TLDR:行政員在此提案中仍然不得在存在符合方針指引及解任條件共識的情況下,自由裁量而拒絕後續流程。不要再拿已經表明提案中不存在的「給予自由裁量權力」來提出異議。--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8日 (六) 00:35 (UTC)
- 近幾日確實沒再追了,除因很長,也因討論中只有您在堅持自己的個人看法,其他人的意見只是予以否認。解釋省略。總之,相比現有流程與實踐,目前加入核准流程可能造成更多爭議和隱患。--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00:01 (UTC)
- 看到「為行政員不應當是有自由裁量的法官」我就沒讀下去了,從頭到尾沒說過行政員有自由裁量權,反而「行政員沒有一票否決權」和指明不得以新論點結案等等講明行政員只行「確認」不行「判定」都以各種方式說了很多次。顯然閣下只是在拿我已經回應過的論點在翻炒,根本沒在追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7日 (五) 23:18 (UTC)
- 確認流程必須是「程序化」而非人性化的,資格不符可以,理由不再成立或不合理不可,確認環節廢票後人數不足也不宜出現。換句話說,需任何人可以相同方式得到相同結果。補充來說,「未附理由」可能廢除,「理由亂說」則是非常主觀的,此處可參考存廢討論。--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0日 (五) 02:19 (UTC)
- 開啟解任的必要條件是「符合解任條件」,閣下口中
- 可選和必選的區別,介入討論應當儘量少。可以有確認環節,但感覺變成前置投票環節,並且傾向反對由人員判定理由有效/廢除。--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23:42 (UTC)
- 不怎麼看懂閣下自相矛盾的說法,您反對設置特定流程要行政員判定,可接受行政員隨時介入,但前面又說對行政員的介入有異議。不過閣下是否不反對要求將當前「溝通」的要求改為「社群討論是否確實違規和符合解任條件」?行政員的部分可以再議,但當前方針及前面其他用戶的空泛「溝通」要求(或缺乏要求)都存在嚴重問題,實質解決方法是先由共識決定是否違規和是否需要解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8:21 (UTC)
- 請參考Wikipedia talk:行政員#修改維基百科:行政員以規範行政員權力的提案中的意見。也請了解WP:CHOICE,社群可自行判斷、處理和繼續流程時,不需要等行政員(或管理員)做出判斷,且現有規則允許行政員隨時做出適當且足夠必要(做出充分解釋)的決斷,這比官僚性的固定時點的審核流程要更靈活,我基本看不出修改的意義。甚至,如果有行政員願意,在聯署階段前後做介入說明或討論也是可以的,更放鬆、更符合志願者身份,社群也不用乾等。「反而多次被我輕易找到無爭議的反例」我沒看到,或者您堅持我理解不了也可以,結果相同。--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34 (UTC)
- 行政員確認共識完全不存在「介入」或「干涉」,有共識就是有共識,沒有共識就是沒有共識,此案從來沒有賦予行政員原先沒有的權力。以閣下的邏輯,過往結果沒有爭議的除權投票也是不需行政員「介入」確認投票結果,由任何用戶直接提報元維基即可?閣下所指「行政員歷來只是可決定複雜、無共識情況下的共識」一說一直沒有實質依據,反而多次被我輕易找到無爭議的反例。既然確認投票結果本就是行政員的責任,那麼確認程序有效也自然是投票結果是否有效的前設,以此邏輯確認程序有效(即符合解任條件)也自然是行政員的責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20 (UTC)
- 未充分活躍和得出結論的存廢實質上要管理員檢查客觀材料,且以前和現在都出現有判斷失誤與不足,但不就此展開了。行政員歷來只是可決定複雜、無共識情況下的共識,而不是能介入和干涉進行中的討論流程。對此我只能說此處和那則討論中,存在兩方沒有共識、互不認可,希望您了解。--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6:08 (UTC)
- 另,既然本案是參考RFA要求行政員確認聯署有效才繼續後續流程(假定會改為SecurePoll進行解任),那在同一時候確認符合解任條件才開啟解任投票則是必須要做的,避免出現搞完一輪SecurePoll後才來說連解任條件都不符合取消結果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5:08 (UTC)
- 此案中行政員沒有一票否決權,閣下嚴重超譯提案。行政員的角色是確認共識(或反之,確認有人提出合理異議)而不是決定共識。若社群是一致通過,或異議者顯然沒有實際依據而通過,那行政員僅可確認並執行共識,不存在社群確又共識而行政員一票否決。行政員若欲提出與社群共識不同的異議,那自然必須是作為普通用戶身份參與(這是基本的避嫌要求)。簡而言之:行政員的「確認」不得具有討論中原先未被提出任何論據,有個人意見必須作為不同用戶參與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2:29 (UTC)
- 隨時介入是類似基金會行動的兜底方案,變成固定流程等於解任共識的新增條件、行政員有一票否決權,明顯違背WP:BURO。--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27 (UTC)
- 原先也是存在減除行政員確認的其他三個步驟,這裡實際只是將行政員確認從原先方針的「隨時介入」變成「固定在討論後解任發起前確認符合條件」而已。--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19日 (四) 01:08 (UTC)
(?)疑問 本次方針修改的提案涉及,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2023年10月管理人員申請檢討 也討論了這個問題。 如果社群就此有了共識, 可能本次方針修改的提案還可以繼續進行?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3:50 (UTC)
- 提案討論太多,實在看不出來方向了。希望有人能夠整理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2:39 (UTC)
本地管理人員申請制度檢討
原標題為:本地管理人員選舉制度
原標題為: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模式
原標題為:為本地管理人員引入定期選舉或確認制度
初期討論:定期選舉模式、行政員仲裁制
參考了路西法人的說法,
我們是否應該引入監管員定期選舉模式,就像m:Stewards/Confirm/2023。社群定期對於管理員的工作進行確認,舉行投票肯定管理員的貢獻、或否定管理員的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2 (UTC)
- (上面的太長沒看)監管員和管理員的要求完全不在一個級別,現在不少管理員幾個月進行一兩次操作,貢獻與爭議行為定然都是遠少於非常活躍的管理員的。——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19 (UTC)
- 那麼另外一種方式,管理人員留任制度,定期對管理員是否留任舉行投票,只能投留任票,不能投反對票,如果不足多少留任票就會被暫時解任,可以通過申請復任恢復。--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24 (UTC)
- 不太活躍的管理員應該恐怕也會被推上刀口,管理員要是不太活躍的話人家投留任票時也許會手緊一些,這樣的制度似乎是另類地變相強迫管理員幹活?--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4 (UTC)
- 沒有通過留任投票的暫時解任不是正式解任,可以配合復任制度重新上任。--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59 (UTC)
- 同上,不活躍可解任後以復任制度回歸。沒空的時候避免持有權限是保護帳號安全的好辦法。--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2 (UTC)
- 變相逼人辭職並不是管理人員復任制度的本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9 (UTC)
- 不太活躍的管理員應該恐怕也會被推上刀口,管理員要是不太活躍的話人家投留任票時也許會手緊一些,這樣的制度似乎是另類地變相強迫管理員幹活?--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44 (UTC)
- 那麼另外一種方式,管理人員留任制度,定期對管理員是否留任舉行投票,只能投留任票,不能投反對票,如果不足多少留任票就會被暫時解任,可以通過申請復任恢復。--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2:24 (UTC)
- 倒也不是不可以,畢竟如上面所説,我們有復任制度。而且,出於安保考量,我認為這樣或許能防止管理人員帳戶被操縱。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8日 (六) 13:48 (UTC)
- 快下快上是比較理想。——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4:07 (UTC)
- 依據管理員的工作性質,只要有任何嘗試用定期投票表決來評價管理員的行為,很快就會變成沒人願意處理棘手爭議(尤其是某些敏感編輯問題及封鎖申訴),畢竟誰願意給自己找麻煩。更甚者,還可能導致管理員把部分工作重心直接放在各種爭取人情關係以保住自己權限之上,反而適得其反。連英文維基百科都沒敢這麼做(至少對管理員),我也不認為本站的社群基礎允許穩健地實施這種制度。至於安全問題,管理員不活動解任及緊急解任等制度本身就是基於安全因素而置,現階段仍顯然有效,沒見到有畫蛇添足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12 (UTC)
- 解決方法:
- 敏感編輯問題—互助客棧共識解決
- 封鎖申訴—管理操作覆核請求
- 拉幫結派—只能投留任票
-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1 (UTC)
- 我覺得還是要回到管理員權限本來的意思上,社群此前已經有非常多討論。我的基本意見是管理員只要沒做錯事或過久不活躍(純粹安全考量)就沒有任何解任的理由,包含所謂「不做事」也是。但社群完全可以考慮新建或強化既有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5 (UTC)
- 路西法人在上面的提案正是弱化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然後指出改善管理人員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員任期制。您和他的意見似乎是完全相反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3 (UTC)
- 啥?管理員做錯事還是得檢討啊?任期制是讓管理員更能被信任,以讓制度能正確運行,強化管理員信任度和工作跟不檢討做錯事毫無關聯,您又滑坡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26 (UTC)
- 路西法人在上面的提案正是弱化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然後指出改善管理人員可信度的做法是推行管理員任期制。您和他的意見似乎是完全相反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33 (UTC)
- 我覺得還是要回到管理員權限本來的意思上,社群此前已經有非常多討論。我的基本意見是管理員只要沒做錯事或過久不活躍(純粹安全考量)就沒有任何解任的理由,包含所謂「不做事」也是。但社群完全可以考慮新建或強化既有檢討管理員「做錯事」的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5 (UTC)
- 那麼假設要求是7票好了,聯署也是這個數,如果一個管理員還沒有7票支持,那麼你認為還適合繼續擔任嗎?曾經的社群共識,能否反應現今的社群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26 (UTC)
- 反過來說,現行制度沒有任何推動管理員做事的,同樣「沒人願意處理棘手爭議(尤其是某些敏感編輯問題及封鎖申訴),畢竟誰願意給自己找麻煩」,且完全沒辦法給管理員任何動力做事;反而任期制最少可以推動管理員為了爭取信任而盡力做事,一來避免「不做事所以不被信任」,二來促進管理員更加小心行權,避免重複誤操作,或在寫理由的時候寫得準確、仔細一點,甚至是更有效鼓勵管理員徵詢社群意見再行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48 (UTC)
- 認同ERIC所言,不認為本站社群有足夠條件去實施類似制度。貴站已經由全年任何時候都能提名管理員,到一年兩度;而管理員上任難度並不見得有所下降。不如先從非強制之定期管理員行為分析報告開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7 (UTC)
- 引入AAR+任期制能確保管理員行為更好被社群審視,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管理員行為分析報告不知會否存在或忽視了主觀想法,始終是有參考價值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1 (UTC)
- 「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這點沒人會知……一樣也可以因為認為權限大而繼續目前高門檻。正如巡查員及回退員當初設立之時,也是想採取易上易落原則,但經歷這些年發展,已經證明本站社群並不能切實執行此原則。門檻除了越來越高,還是越來越高。反而定期行為分析報告,可以將行為定期總結及分析。如果發現有長期行為問題,則可以透過現行解任制度解決。又相反想問為什麼要照顧主觀想法?--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 回退員和巡查員有切實做到易上易落,幾乎沒幾個權限使用有爭議而「沒辦法除權」的情況。上任也仍是不難上,每年申請的通過率大概有七八成(只算符合條件者)。管理員現在的上任要求已經是極限高,任期制不會也沒辦法使上任要求更高,所說能抹除錯誤觀念而降低門檻是一定程度上會發生的事情,定期複檢權限也會給予「試用期」的效果,讓更多人願意讓新人試任。在目前框架顯然已經是極限差的情況,任何能改善情況且不帶來負面後果(如扼殺核心工作)的方案都值得嘗試,包括您所提出的分析報告。半年或一年一報告,兩年一確認(例如中期報告的嚴重問題未改善則啟動除權),連帶下方建議(工作沒問題的管理員不需額外確認)一併考量對所有人都比較公平。--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17 (UTC)
- 一步一腳印,不如社群先試行透過擬定定期報告來體驗一下工作量,也展示一下相關能力,令大家信服。個人覺得如此,到時再談下一步,大家都會比較有信心。安全投票也試了數次才全面引入。--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46 (UTC)
- 談何容易。如果硬要整套推進,個人覺得最後只會是再次不了了之。不如透過溫和而有效的手段去推進這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50 (UTC)
- 不反對慢慢來,只要最終目標如是即可。--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1 (UTC)
- 中文維基百科存在溫和而有效的手段嗎?--。->>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24 (UTC)
- 所以試了沒有?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不試一定沒有。--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7:46 (UTC)
- 其實個人一直有個疑問,權限解任申請會有除權之外其他各種選項去反映問題嚴重程度。雖則管理員能力應該相對高,但是不是都應該有其他選項去處理問題呢?而不是只有除權呢?把這個階梯及目前解任制度完善下來,再觀察一下效果,再決定是不是要引入任期制啦。任期制其實是非常高成本選項。貴站只是選上去人數比較少而已,如果把該填補的空缺都填補,人數不容少看,自然工作量都不容少看。--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5:03 (UTC)
- 把該引進的好程序都引進才是王道。只擇其一固然未能行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 以本站的環境來說,那可不見得是「好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31 (UTC)
- 把該引進的好程序都引進才是王道。只擇其一固然未能行事。--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 回退員和巡查員有切實做到易上易落,幾乎沒幾個權限使用有爭議而「沒辦法除權」的情況。上任也仍是不難上,每年申請的通過率大概有七八成(只算符合條件者)。管理員現在的上任要求已經是極限高,任期制不會也沒辦法使上任要求更高,所說能抹除錯誤觀念而降低門檻是一定程度上會發生的事情,定期複檢權限也會給予「試用期」的效果,讓更多人願意讓新人試任。在目前框架顯然已經是極限差的情況,任何能改善情況且不帶來負面後果(如扼殺核心工作)的方案都值得嘗試,包括您所提出的分析報告。半年或一年一報告,兩年一確認(例如中期報告的嚴重問題未改善則啟動除權),連帶下方建議(工作沒問題的管理員不需額外確認)一併考量對所有人都比較公平。--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4:17 (UTC)
- 「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這點沒人會知……一樣也可以因為認為權限大而繼續目前高門檻。正如巡查員及回退員當初設立之時,也是想採取易上易落原則,但經歷這些年發展,已經證明本站社群並不能切實執行此原則。門檻除了越來越高,還是越來越高。反而定期行為分析報告,可以將行為定期總結及分析。如果發現有長期行為問題,則可以透過現行解任制度解決。又相反想問為什麼要照顧主觀想法?--J.Wong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 那麼可以施行一個民意調查制度,社群定期對現任管理員的工作進行不具實際效力安全投票,以及可以提名或自薦進行不具實際效力的安全投票,看看支持度有多少。--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19 (UTC)
- 試行一段民意調查,社群再考慮是否把它變成有實際效力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22 (UTC)
- 不認為有必要考慮所謂「人員流動」問題,維基百科管理員又沒有名額限制。即使以往有「管理員已經足夠」的說法,這幾年也漸漸沒有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55 (UTC)
- 沒有名額限制不代表不能有人員流動,您的斷言跳了很多推論步驟。管理員不夠,同時部分管理人員又因不獲信任執行其正常職務(如行政員需作為重大流程的監督者、甚至是往後重新引入CU等),那換獲信任的人擔任、執行這些職務(「人員流動」),絕對利大於弊。--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14:12 (UTC)
- 信任講實據。不再信任誰了,那可以考慮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 我也希望您維人講道理,但您維太多人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甚至有扭曲者),然後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去不信任管理人員。最好您維更嚴格執行扭曲、遊戲方針的行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2:52 (UTC)
- 您維這些人不是支持「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提解任」,而是「長期的問題」導致這些人終於可以藉這個機會表達不信任。在任期制或者工作評價制施行之前,RFDA是唯一表達不信任的方式,即便RFDA提案人的理由不一定正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20 (UTC)
- 自己不符合/違反方針指引的人不滿意管理員是必然,以此不滿意去指控管理員行為不當則顯然是遊戲方針。--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0 (UTC)
- 除了某提案人,你看那些人都是違反了方針嗎,有些人甚至是老用戶及前管理員。或者說,那些人都是因為提案人自己的「不合理意見」而決定聯名的嗎?不是吧。您維缺少一個表達不信任或者評價的平台或流程,以至於那些人用這個機會表達不信任,但不是支持提案人的「不合理意見」。不知道您是否能看懂。--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5:25 (UTC)
- 自己不符合/違反方針指引的人不滿意管理員是必然,以此不滿意去指控管理員行為不當則顯然是遊戲方針。--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0 (UTC)
- 「遊戲維基」本身就是類似「尋釁滋事」的口袋罪,不認同應該擴大範圍、強力執法。--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30 (UTC)
- 現在不是「強力執法」,是有法不能執。不執法何來擴大?--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2 (UTC)
- 您維這些人不是支持「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提解任」,而是「長期的問題」導致這些人終於可以藉這個機會表達不信任。在任期制或者工作評價制施行之前,RFDA是唯一表達不信任的方式,即便RFDA提案人的理由不一定正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20 (UTC)
- 我也希望您維人講道理,但您維太多人自己不認同特定方針指引(甚至有扭曲者),然後以違反方針指引的論據去不信任管理人員。最好您維更嚴格執行扭曲、遊戲方針的行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2:52 (UTC)
- 信任講實據。不再信任誰了,那可以考慮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 沒有名額限制不代表不能有人員流動,您的斷言跳了很多推論步驟。管理員不夠,同時部分管理人員又因不獲信任執行其正常職務(如行政員需作為重大流程的監督者、甚至是往後重新引入CU等),那換獲信任的人擔任、執行這些職務(「人員流動」),絕對利大於弊。--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14:12 (UTC)
- 引入AAR+任期制能確保管理員行為更好被社群審視,終身制始終問題在於「太難解任,以至要到聖人級別才能上任」,任期制能抹除這個「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觀點,或許才是真正鼓勵人員流動的方法。管理員行為分析報告不知會否存在或忽視了主觀想法,始終是有參考價值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1 (UTC)
- 解決方法:
- 意維有類似制度it:Wikipedia:Quando_sono_revocate_le_funzioni_di_amministratore#Modalità_di_riconferma_periodica(但不是投留任票,而是定期可以聯署反對續任,人數足夠就開展完整解任投票,否則自動續任),荷維曾經有但已廢除nl:Wikipedia:Stemlokaal/Afschaffen herbevestigingsprocedure,或可參考其設立或廢除討論、有何利弊。——(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6:40 (UTC)
- 同意可參考以上制度,不需所有管理員都走整個留任投票,但這個「定期」的不留任投票的開啓門檻必然需要比一般RFDA更加高。--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8 (UTC)
- 這類似任期制吧,我覺得社群對此爭議很大而難以通過,但個人是傾向支持。--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42 (UTC)
- 反對任何變相降低管理員撤職難度的提案。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0月28日 (六) 17:54 (UTC)
- 降低管理員撤權難度反過來說是鼓勵人員流動,能做事的更容易上去(不論是短期還是長期),做不了事的就下去。不換人只會讓社群不信任日漸加深,管理員因為怕引起不滿又做不了事,社群根本無法正常運作。降低撤職難度也同時是改善社群對管理員上任過於嚴格(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情況,鼓勵能做事的上去,一來防止不夠人處理事情,二來確保在任的人都比較能被信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36 (UTC)
- 為什麼要預設有人得「下去」?維基百科管理員並不是這種工作。另外,我尚不認為相關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有助於「鼓勵能做事的上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48 (UTC)
- 授予管理人員權限的根本是「社群(經投票表達)信任某用戶持有權限並行管理人員之責,協助以較高之權限維護維基百科」。符合的人就上去,那同理不符合的就下去。反過來理解,如果不再符合上任時的要求,那為何讓這些不符合上任要求的人繼續持有管理權限?--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 若社群因為濫權或操作失誤等原因不再信任某一管理員,那還應該是走解任投票。我不認為本站現在應該用某種制度變相提高管理人員的在任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13 (UTC)
- 授予管理人員權限的根本是「社群(經投票表達)信任某用戶持有權限並行管理人員之責,協助以較高之權限維護維基百科」。符合的人就上去,那同理不符合的就下去。反過來理解,如果不再符合上任時的要求,那為何讓這些不符合上任要求的人繼續持有管理權限?--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29 (UTC)
- 為什麼要預設有人得「下去」?維基百科管理員並不是這種工作。另外,我尚不認為相關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有助於「鼓勵能做事的上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9日 (日) 08:48 (UTC)
- 降低管理員撤權難度反過來說是鼓勵人員流動,能做事的更容易上去(不論是短期還是長期),做不了事的就下去。不換人只會讓社群不信任日漸加深,管理員因為怕引起不滿又做不了事,社群根本無法正常運作。降低撤職難度也同時是改善社群對管理員上任過於嚴格(聖人才能當管理員)的情況,鼓勵能做事的上去,一來防止不夠人處理事情,二來確保在任的人都比較能被信任。--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36 (UTC)
- 另外標題有點含糊,相關規則是打算適用於管理員還是管理員+行政員,或者別的。在現有爭議下,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可能更容易達成和有價值。--YFdyh000(留言) 2023年10月28日 (六) 19:59 (UTC)
- 理應套用於所有管理人員組別(管理員、行政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界面管理員)。AAR以社群什麼都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就算通過了,還是多數無法存在有效的效果。--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02:54 (UTC)
- 對監管員是否應設任期制沒意見,但我反倒覺得行政員設任期制更重要。行政員作為所謂「共識裁決者」本身終生制缺乏民意基礎,應每年從管理員中改選,連任次數不限但要連任應該重新獲選。若果如此我對上面行政員RFDA守尾門等決定共識程序不予反對@LuciferianThomas、桐生ここ、Sanmosa:-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0:40 (UTC)
- 你們這都快趕上英維選仲裁員了(兩年一改選)……--MilkyDefer 2023年10月29日 (日) 11:58 (UTC)
- 現在行政員實際上所做的已經接近ArbCom了,純粹因為你維ArbCom多次爛產所以「裁決者」這個角色才變成行政員這個next closest thing--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2:19 (UTC)
- 是可以考慮行政員任期制,並且行政員會議就是相當於仲裁委員會。每年選太短了,可以考慮英維的兩年。--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3:32 (UTC)
- 這是變相成立WP:仲裁委員會,然後行政員自動當委員?--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4 (UTC)
- 現在行政員是事實上的仲裁委員會。這是增加任期和需要多名行政員討論後才可以仲裁。不過我是不太認為這可能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8 (UTC)
- 現在行政員幹的就是defacto Arbcom.沒有民意基礎的ArbCom倒不是更糟糕?--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5:42 (UTC)
- 我倒是覺得可以在社群另有仲裁員產生辦法的共識前以全體行政員為當然仲裁員,然後參考enwiki的仲裁委員會的設置讓渡相應的機能給仲裁委員會(但不一定完全照搬)。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實行行政員任期制。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6:52 (UTC)
- 就著現在UTC記錄出現之情狀,認為基於議程建議(懇請)諸君在合規範圍之內,必須加碼推進施行可立即付諸校驗之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請諸君按照議程及相關議案之記錄,如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利益衝突案,一併檢視,清楚考量社羣及社區內合規協作商定。--約克客(留言) 2023年11月3日 (五) 13:05 (UTC)
- 我倒是覺得可以在社群另有仲裁員產生辦法的共識前以全體行政員為當然仲裁員,然後參考enwiki的仲裁委員會的設置讓渡相應的機能給仲裁委員會(但不一定完全照搬)。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實行行政員任期制。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0月29日 (日) 16:52 (UTC)
- 這是變相成立WP:仲裁委員會,然後行政員自動當委員?--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3年10月29日 (日) 14:54 (UTC)
- 是可以考慮行政員任期制,並且行政員會議就是相當於仲裁委員會。每年選太短了,可以考慮英維的兩年。--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9日 (日) 13:32 (UTC)
- 現在行政員實際上所做的已經接近ArbCom了,純粹因為你維ArbCom多次爛產所以「裁決者」這個角色才變成行政員這個next closest thing--某人✉ 2023年10月29日 (日) 12:19 (UTC)
- 可以考慮適度提高行政員的活躍度要求,以確保行政員對於當前社群及站務參與的熟稔程度,但根本反對在本站實施行政員(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員)任期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0日 (一) 00:23 (UTC)
- 這不是「站務熟練」與否的問題。行政員的「站務」範圍本身只應限於根據共識「行政」而授權與除權兩項。裁決者這個角色本來就不應屬於行政員。既然你維將ArbCom「裁決人」的角色硬塞到行政員這個設計上就缺乏民意基礎的職位身上,難道不應該設任期?--某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2:38 (UTC)
- 作為行政員我要說的是,我其實相當反對把行政員當仲裁員用,而且目前來看的話,行政員也只有在管理員(及類似權限角色)選舉難產的時候,才不得已進行商討,做出決斷。和仲裁員角色還是差異非常大的,無論是權限還是做的事情。我相信,其他行政員和我的想法應該也差不多,能不做就不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08 (UTC)
- 沒辦法,英維的流程由ArbCom管轄,中維則一向是行政員的工作,實際結果已經跟ArbCom沒什麼差異。多數情況下元維基的監管員還是聽行政員的最終決定(當然前提是合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37 (UTC)
- 差很遠吧。英維ArbCom是全站管轄,中維行政員只是依據方針處理管理人員選舉事宜。還是那句,其實貴站人手並沒有想像般多。不如踏實一點,先將問題處理機制完善,例如除了解任外還有什麼選項?還是說貴站是平時不處理問題,硬要等到兩年一度才來處理問題?--J.Wong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01 (UTC)
- 貴站還真平時不處理問題。一堆顯然有問題的用戶都要用多久才能處理?能容許WMLO之輩擾亂社群好幾天,社群多數用戶無能為力(不可能在其擾亂討論及煽動的情況下達成實質共識),61個管理員當中,多數要麼權在人不在要麼怕惹事不動手,這是管理員維護維基百科的態度嗎?還不是「人手不多」不是假裝看不到不處理的藉口,有些事情一個管理員就能解決的問題。能學一下英維那種乾脆利落嗎?
- 解任以外只有一個選項,就是管理員不要總是那麼怕事。一天還有怕事的管理員,一天您維的問題都解決不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42 (UTC)
- 我想您必須理解管理員作為持有重要權限者何以處置棘手爭議的困難。某些人實在把管理員的份量看得太重,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真的只是一線之隔而已。例如說,如果你們給我足夠支持,我當然也可以冒著被批評「不避嫌」的風險直接來處理「反對者」那種使用者爭議啊,但顯然社群並不總是有這種支持,至少很多時候我們不敢認為有。之前Shizhao或Wong128hk等人得以實際出手制裁,是因為他們作為資深管理員及行政員實際上累積了足夠的權威來壓制,或者說使人信服。我想這種隱性基礎並不是此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所能達到的。而且即使如此,他們(以及我等「反對者」的反對者)也還是不免要承擔他的各種道德批評,我想沒幾位管理員願意將其做站務的寶貴精神無謂地耗弱在這種大事件上面。實際去處理別的裨益讀者的事務性工作不好嗎?
另外,就「反對者」這種案例而言,執行操作的管理員只是因為「成王敗寇」的道理,才能有機會在事後篤定自己其實站在所謂「正義」的一方,而事情當下往往是很難認定到底是「敵我矛盾」還是「人民內部矛盾」的。既然會有人一邊鼓勵(鼓動)管理員積極主動裁決爭議,就有人會指責管理員在某些議題上過於「獨裁」,甚至予以公開控訴,這根本是一體兩面,令管理員難以適從。一端是「怕事」,另一端是「獨裁」,兩端包抄起來,誰還做得下去這苦差事。現在都已經能有人執意提起解任,甚至走到投票階段,這該給管理員製造了多莫大的壓力?如果來日降低管理員解任門檻或提高在任門檻,那更是只會加劇這種現象,促使管理員全往爭議較少的地方跑去了。所以我說本站社群尚缺乏實施相關制度的基礎。
與此同時,我並不否認有些管理員確實比較不想碰這方面的問題,但我是可以理解他們不想要輕易橫越「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界線的考慮,而且那終歸是他們行事的自由吧?個人認為,當前社群最應該做的是給予管理員足以處理若干棘手爭議的堅實支持(通常是透過討論,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透過投票形成共識),以及多多提拔擅長處理這方面問題的人選;相信近期那些申請應當能有點作用。有一說一,社群也是需要更多像您這種人的,若您以後經過衡量決定出來申請管理員,我一定會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03 (UTC)- 處理棘手爭議管理員只能「怕事」。
- 因此我提出了之前所謂「邀請討論」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但沒有被完全認可。
- 也許可以嘗試另外一種方式,棘手案件可以允許多名管理員聯名執行一項管理操作?讓壓力分擔到多人。
- AARV正是解決問題的另一個選項。
- 這讓關注點變成處理具體管理操作,而不是追究管理員或其他持權者責任。也讓真正問題容易得到處理,避免了管理員擔心獨自推翻之前管理員的決定,發生爭議。
-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31日 (二) 01:57 (UTC)
- 關於「處理棘手爭議管理員只能『怕事』」,閣下提出的 「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是個好建議。
- Eric Liu 閣下在Bigbullfrog1996的不限期封禁一案採用的不直接處理,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 以便管理員只是執行社群共識, 好像也是讓社群承擔管理員的壓力好方法。如果能有一個正式程序,將產生共識過程細化,可能可以解決「處理棘手爭議」的負擔和壓力? 或許重新考慮桐生ここ 閣下提議的「邀請討論」及「管理操作公示」的流程, 或者改進的流程。
-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48 (UTC)
- Eric Liu 閣下上面提到 「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只是一線之隔而已。」, 說的非常好。
- 很多問題比較複雜,判斷比較困難,很有可能有時某管理員覺得自己是「勇於出手」,但其他人或其他管理員卻認為是「專斷獨行」, 回退管理操作產生管理爭議甚至管理戰。
- 如果「處理棘手爭議」採用不直接處理,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 以便管理員只是執行社群共識, 好像可以減少管理員的壓力。--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31日 (二) 03:58 (UTC)
- 方針指引及過往案例亦是社群共識的一種,每次都要重新討論顯然多餘。依照方針指引的合理詮釋來處理棘手問題顯然是管理員的合適操作。--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4:39 (UTC)
- 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目前本站管理員在這方面權威尚不能說強。依我個人的觀察,就某些較為複雜的爭議而言,即使理論上完全可以只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處理問題,管理員也很少這樣做,而更多地是先觀察或徵詢社群討論意見來判斷個案具體共識。例如我之前按命名常規去詮釋烏克蘭地名譯名問題,實際上也沒有得到全部討論者的認可,但確實是促使漸進地社群嘗試就相關命名原則達成若干共識(目前還在努力中)。又或者我個人詮釋封鎖方針以處理Bigbullfrog1996的封鎖申訴,就也會有人指稱我怎麼沒有按其他方針與指引把人家模板編輯權給除去了。總而言之,這類爭議是少不了的,那末既然討論能夠減少爭點,那多數情況下管理員還是不會純粹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決定如何處置,這應當是自然的現象;此時討論便不一定顯得「多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10:56 (UTC)
- 很認同閣下的觀點: "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
- 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大家所用的判斷(「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很難像形式邏輯的命題那樣,有客觀的方法, 通過純粹的嚴密邏輯推理來做出判斷和說服。
- 比如,國家政治中,除了專制國家, 民主國家(特別是歐美), 無論是議會或選舉, 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 最後只能靠討論過後的支持比例來客觀評判。
- 當管理員認為「是棘手爭議」時,按 Wikipedia:共識方針讓社群討論產生共識,應該是個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31日 (二) 11:53 (UTC)
- 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目前本站管理員在這方面權威尚不能說強。依我個人的觀察,就某些較為複雜的爭議而言,即使理論上完全可以只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處理問題,管理員也很少這樣做,而更多地是先觀察或徵詢社群討論意見來判斷個案具體共識。例如我之前按命名常規去詮釋烏克蘭地名譯名問題,實際上也沒有得到全部討論者的認可,但確實是促使漸進地社群嘗試就相關命名原則達成若干共識(目前還在努力中)。又或者我個人詮釋封鎖方針以處理Bigbullfrog1996的封鎖申訴,就也會有人指稱我怎麼沒有按其他方針與指引把人家模板編輯權給除去了。總而言之,這類爭議是少不了的,那末既然討論能夠減少爭點,那多數情況下管理員還是不會純粹按詮釋方針與指引條文來決定如何處置,這應當是自然的現象;此時討論便不一定顯得「多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31日 (二) 10:56 (UTC)
- 方針指引及過往案例亦是社群共識的一種,每次都要重新討論顯然多餘。依照方針指引的合理詮釋來處理棘手問題顯然是管理員的合適操作。--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1日 (二) 04:39 (UTC)
- 處理棘手爭議管理員只能「怕事」。
- 我想您必須理解管理員作為持有重要權限者何以處置棘手爭議的困難。某些人實在把管理員的份量看得太重,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真的只是一線之隔而已。例如說,如果你們給我足夠支持,我當然也可以冒著被批評「不避嫌」的風險直接來處理「反對者」那種使用者爭議啊,但顯然社群並不總是有這種支持,至少很多時候我們不敢認為有。之前Shizhao或Wong128hk等人得以實際出手制裁,是因為他們作為資深管理員及行政員實際上累積了足夠的權威來壓制,或者說使人信服。我想這種隱性基礎並不是此提案意圖建立的制度所能達到的。而且即使如此,他們(以及我等「反對者」的反對者)也還是不免要承擔他的各種道德批評,我想沒幾位管理員願意將其做站務的寶貴精神無謂地耗弱在這種大事件上面。實際去處理別的裨益讀者的事務性工作不好嗎?
- 差很遠吧。英維ArbCom是全站管轄,中維行政員只是依據方針處理管理人員選舉事宜。還是那句,其實貴站人手並沒有想像般多。不如踏實一點,先將問題處理機制完善,例如除了解任外還有什麼選項?還是說貴站是平時不處理問題,硬要等到兩年一度才來處理問題?--J.Wong 2023年10月31日 (二) 00:01 (UTC)
- 沒辦法,英維的流程由ArbCom管轄,中維則一向是行政員的工作,實際結果已經跟ArbCom沒什麼差異。多數情況下元維基的監管員還是聽行政員的最終決定(當然前提是合理)。--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37 (UTC)
- 作為行政員我要說的是,我其實相當反對把行政員當仲裁員用,而且目前來看的話,行政員也只有在管理員(及類似權限角色)選舉難產的時候,才不得已進行商討,做出決斷。和仲裁員角色還是差異非常大的,無論是權限還是做的事情。我相信,其他行政員和我的想法應該也差不多,能不做就不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0月30日 (一) 03:08 (UTC)
- 這不是「站務熟練」與否的問題。行政員的「站務」範圍本身只應限於根據共識「行政」而授權與除權兩項。裁決者這個角色本來就不應屬於行政員。既然你維將ArbCom「裁決人」的角色硬塞到行政員這個設計上就缺乏民意基礎的職位身上,難道不應該設任期?--某人✉ 2023年10月30日 (一) 02:38 (UTC)
- 你們這都快趕上英維選仲裁員了(兩年一改選)……--MilkyDefer 2023年10月29日 (日) 11:58 (UTC)
- (+)強烈支持引入管理員任期制,強烈要求取消管理員終生制。--🎋竹生🎍 2023年11月1日 (三) 11:12 (UTC)
- 這次選舉沒人投支持票的原因就是大家被某些長期為一個或多個特定維基人保駕護航的終身管理員嚇慘了,再選出幾個德不配位的終身管理員的話您維怕是可以立即關站了,故廢除管理員終身制是選出新管理員的必然條件,當然不反對保留目前在任活躍管理員的終生制。--🎋竹生🎍 2023年11月6日 (一) 15:31 (UTC)
- 我想捕風捉影之言可以休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17:23 (UTC)
- 這次選舉沒人投支持票的原因就是大家被某些長期為一個或多個特定維基人保駕護航的終身管理員嚇慘了,再選出幾個德不配位的終身管理員的話您維怕是可以立即關站了,故廢除管理員終身制是選出新管理員的必然條件,當然不反對保留目前在任活躍管理員的終生制。--🎋竹生🎍 2023年11月6日 (一) 15:31 (UTC)
- 我反對引入,社群哪有那麼多精力去確認管理員的工作,再加上社群成員之間的對立,難以保證合理性。引入後可能會有逆淘汰現象。--Lanwi1Talk 2023年11月1日 (三) 23:19 (UTC)
- 不是基於確切濫用或誤用權限而只是因為社群爭議,而是基於不違反方針指引但不獲社群認同的行為,從而提出解任的門檻理應設成遠高於現存制度。此部分可參照意維制度,以跟目前相似的聯署方式處理,僅在已達一特定(更高)標準的時候才發起投票決定管理員去留。標準設得較高理論上能避免逆淘汰。--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2日 (四) 05:24 (UTC)
- 同意Lanwi君的觀點,花太多時間在這上面實屬沒必要。--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3日 (五) 01:06 (UTC)
- 部分支持此概念,但尚欠缺覺得可行並經過本地化適用的標準或制度草案。假若引入更適合本地社群的版本,個人認為會更好。目前維持(#)有保留。--Borschts ™ 2023年11月2日 (四) 14:39 (UTC)
- 這個議案只是確認社群是否支持類似的東西,不是完全按照監管員模式進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日 (四) 16:32 (UTC)
- 正是,所以我才說如果有可以消除上述反對意見之憂慮的具體方案可能會更好。但單純談論這個概念我是覺得有引入的價值。--Borschts ™ 2023年11月3日 (五) 00:27 (UTC)
- 這個議案只是確認社群是否支持類似的東西,不是完全按照監管員模式進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日 (四) 16:32 (UTC)
臨時遞補仲裁機制或其他替代措施之動議
提出該動議,僅為協調一併在本版面中,a)本地管理人員引入定期選舉或確認制度案,b)Administrative action review案和c)利益衝突案,對於仲裁機制未有正式建立下,可否根據本地改革實際需要及既有框架,基於議程和合規範圍之內,討論施行可立即付諸校驗之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
有關動議僅且為對上述案事在合規範圍內一併檢視,個人動議之因素可參見c)案之提案人折疊發言記錄及自行標籤、另一提出異見維基人被現具爭議管理員封禁(案中反映其發言亦被無視)之情狀,考量a)b)案存有類似之疑慮及商議進程等,c)案存有其他要素未有獲得處理下亦處疑慮,現謹考慮謹此,在此動議之,尋求社羣及社區內合規協作商定,基於諸君按照議程及相關議案之記錄,及先例基礎,可先行產生臨時仲裁機制或其他臨時遞補機制,以釋除社區及社羣現在疑慮,避免繼續社羣及社區機制存有不相稱之效應。--約克客(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08:21 (UTC)
- (我甚至在外面只是瞟到了一眼討論標題就知道是誰的動議了)--MilkyDefer 2023年11月5日 (日) 09:55 (UTC)
- 「臨時」與「仲裁機制」這兩個詞彙是乖違的。一個有效的仲裁機制,無論其形式為何,必然都應該要是穩定而持久的,這樣才能賦予其足夠的社群信任及執行基礎。在現在這種情況下,還想要得到「可立即付諸校驗」且合己意的所謂「仲裁機制」,恐怕是癡人說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5日 (日) 10:01 (UTC)
- 定期選舉或確認機制尚未達成共識。
- WP:AARV現在是有效的,只不過不是方針指引,如果認為有必要升級為方針,可以繼續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5日 (日) 10:17 (UTC)
- 個人現在明確認為,上述議案必要協調合併進行討論就社區內仲裁缺失,做出先導校驗安排,因為認為當前情況如再無任何對應機制合規發揮作用,議程本身也相應無法正當運作,可能進一步影響多個維基人及關聯項目,有違維基目前理想需要推進之計劃目標。--約克客(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11:21 (UTC)
- 動議認為,目前如參考過往部分先例,排除社區內論及遺存不明確因素之拉票規制,按照一般議程程序做出召集、中立持平地闡明議案,並提出尋求接近某程度裁斷之情況,並非罕見,而有很多時候實踐而言因為缺乏明確指引維基人使用適切機制予以協助、導致某程度需要擴大進行裁斷之案事,以仲裁程序而審視可謂不理想地被終結,是非常遺憾。如果社羣在基本議程上,現在僅且因為出於自身基本背景理解發表合規言論,不單被強力抵觸、干預屏蔽或反覆訴諸於單一官僚管理規製做出針對,乃至忽然因為被羅列過往記錄或僅且指控言論即刻噤聲,是否得當於維基本地,或且都屬於社區及社羣之內,應當檢視之疑慮。--約克客(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11:33 (UTC)
- 您使用這種文體,導致很多人看不懂您想表達什麼,會讓您的意見更容易被無視,如果您無法使用現代標準漢語,是否考慮寫英文?--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50 (UTC)
- (?)疑問:如果我考大學的時候報了中文系,是不是就能看得懂這段話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07:25 (UTC)
- 不知所云,請使用現代漢語表述習慣發言。--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07:58 (UTC)
- 你維是怎麼容忍這種甚至需要額外翻譯的嚴重阻礙站務交流的文體存在的-- Zorua → 留個言叭-ω- 2023年11月6日 (一) 08:28 (UTC)
- 就是容忍不了所以就被舉報到ANM了(--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09:50 (UTC)
定期管理員工作意見收集
是否定期舉行僅有附言框的安全投票,進行對管理員工作的評價和意見收集,但不涉及除權或任期制。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00:16 (UTC)
- (+)強烈支持2ch維基版開張。--。->>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1:34 (UTC)
- 我認為對於檢討管理員工作的內容來說,具名提出意見比較負責任,也比較能夠方便管理員解決問題,尤其是某些具體的編輯爭議,打散了啥都看不出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關於這次選舉的奇思妙想
- 安全投票是否技術上可以延長期限,如果是合併的投票,但只有其中一位候選人需要延長投票期怎麼辦?
- 是否考慮不設選項,在附言框投票,投票和意見是一體的,方便行政員判斷臨界情況。
- 是否考慮設立有任期的臨時管理員,就像小維基會授予臨時管理員權限,允許參選臨時管理員?比如兩年任期的管理員。
- 您維要求管理員去解決爭議,也就是管理員是法官,因此需要終身制去保護管理員,但是又對參選的法官不敢輕易信任。不如真的設立法官(仲裁員)一職,剝奪管理員任何裁量權,只能處理純粹破壞和執行社群共識/仲裁結果。現任管理員自動成為仲裁員,而仲裁員是有任期的,到期重選。
- 是否應該設立監票員(本地的electionadmin),簽署NDA的行政員自動成為監票員,此外也可以參選成為監票員,選舉不再由監督員監票,未來開放本地安全投票時,這個監票員組也可以使用。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5日 (日) 19:10 (UTC)
- 這點可以問@JSutherland_(WMF):,雖然有很大概率他不會直接在這裡回就是了。
- (+)支持。
- 支持試用期,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如一年期管理(甚至半年?)但仍需按本地當前RFA選舉方式選出,支持率可盡量考慮過2/3即可。一年任期滿後可以再次投票。無限期者個人認為維持80%仍較為妥當。
- 可見WP:常年提案中的仲裁委員會,個人認為如果要談的話分拆一段比較妥當。
- 監票員具體要求個人認為仍須討論,但這個概念(+)支持。--(☎)dt
- 另外小(?)疑問,為何RFDA只需50%即可解任但選上需要80%?照道理說解任應和當選比例應一致才能表示社群對管理員期望的信任程度。--(☎)dt 2023年11月5日 (日) 21:00 (UTC)
- 4從一開始就是不對的,管理員從來不應該插手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只是在本站積非成是,成了現實。應該反思的是,這個積非成是是怎麼發生的,然後再看解決的方案。--Tiger(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23:10 (UTC)
- 在下也覺得管理員從來不應該直接判定「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 是應該探討解決方案。--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4:40 (UTC)
- 既然沒有得票81%的被刷掉,為什麼非要給得票79%的開綠燈?為了開綠燈而開綠燈的做法非常符合華人社會低劣的本質。->>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5日 (日) 23:15 (UTC)
- 應該說是華人特色而不是低劣吧。如果要仿照英維類共識制而非純投票的方式或其他語言的選舉方式相信又會有人把WP:ENWIKISAID搬出來了。--(☎)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 自己定了門檻,然後說這個門檻不算數還可以再討論,這種特色就是低劣,丟臉。另外我對英維什麼維的不感興趣,自己能把自己的規定執行好就謝天謝地了。--。->>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5 (UTC)
- 既然每次延長投票都要罵,不如直接寫進方針里吧,「當結論不甚明確,或支持率在75%(含)至80%之間時,行政員可考慮中立票自行判斷或決定延長投票期」。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02:52 (UTC)
- 是不是你考試59分也叫「不甚明確」,應當要求校長判斷?--。->>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0 (UTC)
- 其他學校怎樣我不知道,我的大學如果差1%差.5%,course coordinator有時會直接round up讓你過--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02 (UTC)
- 是不是你考試59分也叫「不甚明確」,應當要求校長判斷?--。->>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3:40 (UTC)
- (▲)同上,我覺得很滑稽。還有所謂「75%到80%之間二次驗票」之類,離譜至極。--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3:26 (UTC)
- 應該說是華人特色而不是低劣吧。如果要仿照英維類共識制而非純投票的方式或其他語言的選舉方式相信又會有人把WP:ENWIKISAID搬出來了。--(☎)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 臨時管理員有點像之前提過的Wikipedia:維護員,不過考慮到沒多久的提議一樣被否,不太看好(雖然我覺得可以考慮);選項的話方便快速統計決定,如果有疑惑的話,選中立再添加意見,不過如此猶豫不決,可能不適宜做決定;期限技術上看wmf維護人員的意見,但延期可能會增加猶豫改變的情況,過線則過,過不了就是參選者還不服人心,再接再厲;你說的「仲裁員」,不應該是「行政員」的職責;關於本地的「監票員」,是否意味着不相信「監督員」(或者meta或wmf的工作人員)?——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6日 (一) 00:42 (UTC)
- 也不是說不信任meta或wmf的工作人員吧,只是讓本地若在有投票爭議的情況下能夠不需透過meta或wmf來調用投票資料。--(☎)dt 2023年11月6日 (一) 02:01 (UTC)
- 不是不信任,而是監票由監督員進行感覺怪怪的,行政員完全無法參與,而監督員考驗的是對OS方針的理解和監督操作,不是對社群共識的判斷。
- 當前監督員都是行政員更談不上不信任,另外WMF和監管員也是監票員的當然成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 為了要讓人當選管理員就想出各種方法嗎?一定要讓人當選嗎?甚至有人聲稱投反對票是「不負責任」。—-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5:05 (UTC)
- 早在2011年,Reke就指出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包含管理員的困境及所謂「任期制」問題,我認為至今仍然適用。另外,AT也曾經討論過相關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05:31 (UTC)
- 2021年被基金法罷免的管理員難道不活躍嗎?管理員活躍了,就說他亂來,等到沒有活躍的管理員,又要想盡辦法去讓人去當上管理員。「既要還要」怎麼行。--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5:37 (UTC)
- 投反對票是不負責任,投給壞管理員也是不負責任,反正只要所作所為不符合某些人想法,就是「不負責任」。--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5:40 (UTC)
- 安全投票不能延長。這東西太難用了,弊大於利,長期而言應該考慮廢除。另外,可以將此話題當成這次申請的檢討區吧?那我就改標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05:44 (UTC)
- 如果通過率降到五成會否有人支持-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02 (UTC)
- 可考慮讓60%–75%作為容錯率,可任臨時(一年任期)管理員。給予更高向上流動機會之餘,也不會讓標準過低。--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44 (UTC)
- 建議先將永久任期的通過標準如同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降至75%(似乎當時80%也不算是很廣泛的共識……),至於再往下的支持率要怎麼處理大概得在方針區討論。--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7:57 (UTC)
- 不同意置臨時管理員,其問題與「任期制」相去不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6日 (一) 08:26 (UTC)
- 僅針對新管理員,不影響舊管理員。做得好就自然有人繼續投票留,做不好(包括不做事)就自然沒能留任。所謂「怕影響選民關係而不作為」亦可變成「怕不作為而影響信任度」,比起當前管理員啥都做不到要強。--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9:28 (UTC)
- 那我肯定默認給每個候選人投反對票。--🎋竹生🎍 2023年11月6日 (一) 15:21 (UTC)
- 可考慮讓60%–75%作為容錯率,可任臨時(一年任期)管理員。給予更高向上流動機會之餘,也不會讓標準過低。--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06:44 (UTC)
- 那我也異想天開一下。既然目前【管理員少-->社群對管理的要求高-->管理員選不出來】死循環,能否強制引入大量管理員來打破?譬如僅一次,舉行一次至少20人參與的RfA,支持率達絕對多數(67%)者當選為任期兩年的臨時管理員;當選率必須大於50%,若不達到則按支持率往下錄取直至達到要求或支持率不滿33%為止。這要再沒人選上來沒天理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11:09 (UTC)
- 絕不認同濫收。調低標準不等於無限調低,連50%支持率都不到顯然不可能適任。選出來的新管理員仍然抱持怕事、把權限當帽子的話,那選一千個都沒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11:25 (UTC)
- 反對為了增加人而特別降低標準,尤其是僅一次的才不公平。--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9 (UTC)
- 贊同閣下的觀點。--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6:05 (UTC)
- 寧缺勿濫,質重於量。--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7 (UTC)
- 兩年時間夠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不適合的人士引來至少兩次基金會行動了。--🎋竹生🎍 2023年11月6日 (一) 15:23 (UTC)
- 都說了是異想天開,大家就聽個樂。反正,我從理性出發已經找不到可以解決的方案了。不過講笑話那笑話也有理由。為什麼降低標準,肯定不是寧濫毋缺,是現在社群要求太高,以致基本選不上人出來哪管你合適不合適。33%就很低,一定不能適任嗎,上面都有人說了50%他就預設反對,調到33%難道不會全員20%支持率?也有可能的嘛!而且就算是80%選出來的就沒有怕事收帽子的嗎?也沒見選出來中維爆炸了是吧?再說了即使選了不合適的人,也還能RfDA啊,那基金會行動我看也不至於,兩年能搞出什麼名堂來。就算是WMF又重拳出擊,你維四年(2017.12-2021.9)挨了三次基金會行動,算上撤NDA那就是平均一年一次,兩年多個兩次還真不算什麼。我為什麼說任期兩年?OA21已經兩年了我們搞出啥來了?管理員浩浩蕩蕩投了三次票選出三個,RfA、RfDA還是亂七八糟還在修訂,行政員行政員選不出來,監督員快倒閉了也選不出來,查核員人家基金會說能還也還不回來。再來兩年我看也懸。唉,就這樣吧,等等下一個奇思妙想。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6日 (一) 18:48 (UTC)
- RFDA不是那麼好發起的,所以選上就完全不用擔心,所以投票人投下支持票才會那麼慎重。如果沒有任期制或者檢討機制,反對降低80%標準。就你維這個情況,恐怕還會有幾次OA,或者直接原地爆炸。--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5 (UTC)
- 個人對「監票員」權限的設立表示擔憂。在上一次修訂RFA指引時,有意見認為應當僅允許Stewards監票,隨後在共識下,將要求放寬到監督員(前提是仍保留允許Stewards參與監票的制度機制)。做出這樣的考量,是因為根據文檔以及技術人員的描述,該權限能夠訪問相當一部分隱私信息,甚至不亞於用戶查核員(...it exposes some security risks (since electionadmin would be grantable by 'crats and is a right that allows access to IP information))。既然社群對用戶查核員這一權限始終持有相當謹慎的態度,那對待幾乎同等重要的「監票」權限也沒理由放寬要求。簽署NDA並不等於「受社群絕對信任」。--Yiningx_Puppet(留言|主賬戶) 2023年11月6日 (一) 13:24 (UTC)
- 本次投票沒有監管員監票,設立監票員組可以讓監管員和WMF自動成為監票員,也可以不讓行政員自動取得權限。監督員考驗的是對OS方針的理解和監督操作,而不是選舉相關內容,因此有必要設立監票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14:38 (UTC)
- 支持上面的第4點,特別是所提到的:「剝奪管理員任何裁量權,只能處理純粹破壞和執行社群共識/仲裁結果。」--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3:30 (UTC)
- (+)支持2、5以及合理降低管理員門檻,私以為60%-70%較為合理。——Aggie Dewadipper 2023年11月6日 (一) 22:45 (UTC)
(?)疑問 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
- 感覺社群對這個問題這個答案有分歧,理解不同。有時管理員的某個管理操作被一部分人看作是『勇於出手』, 但被另一部分人看作『專斷獨行』。 社群在投票時也會根據候選人對這類問題的回答, 做不同的判斷, 決定是否支持和反對。這可能是支持票和反對票分裂的原因之一。
- 關於「棘手爭議」。 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所用的判斷(「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很難像形式邏輯的命題那樣,有客觀的方法, 通過純粹的嚴密邏輯推理來做出判斷和說服。比如,國家政治中,除了專制國家, 民主國家(特別是歐美), 無論是議會或選舉, 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 社群討論時曾提到:「很多時候『勇於出手』與『專斷獨行』真的只是一線之隔而已」, 處理不好會引起重大爭議,甚至引起管理爭議/管理戰等, 是否有不給管理員來太大壓力的處理方法使得管理員的管理操作在社群中沒有太大爭議? 管理員應該如何處理「棘手爭議」?--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3:14 (UTC)
- 如果無法提出理據證明管理員操作理據恰當與否,那麼其他人就不宜直接評價出手行為本身。維基討論中需要改進不就事論事的風氣。--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4:17 (UTC)
- 判斷"提出理據證明管理員操作理據恰當與否"可能可以理解為,是否是「合理詮釋」?
- 關於對方針的「合理詮釋」。 由於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 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很難有客觀的方法判斷。 社群討論時曾提到:「究竟是什麼是『合理詮釋』?這正是社群過往許多爭議的核心。」。 管理員按自己對方針的解讀所進行的管理操作引起社群多人異議或反對時,管理員如何處理?--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4:28 (UTC)
- 多人異議或反對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據?如果只是杞人憂天,「預防性憂慮」,我認為可視為非就事論事。這些正常情況下理應是可以通過討論分辨的。--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5:00 (UTC)
- "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據"可能可以理解為,是否是「合理詮釋」?
- 「通過討論分辨」時,由於「棘手爭議」的複雜性和模糊性,個人難以排除主觀性,所用的判斷(「能拿出手的理據」或「合理詮釋」)標準也會不同,對方針的解讀也會不同,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難以說服對方。 如 建議更名:「以色列—哈馬斯戰爭」→「2023年10月巴以衝突」案, 如 U:Bigbullfrog1996案.
- 社群可以探討一下,在遇到各派都是無窮的道理,也都無法說服對方時如何判斷? 是應該靠管理員個人裁定,還是靠管理員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來社群共識裁定?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6:02 (UTC)
- 人事或百科管理案舉出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我認為不大合適。就好像您的Bigbullfrog1996案例,雖然我只是粗看,最終走向上諸位也並沒有達成一定要罷免不可的結論,在沒有管理員裁定或引導討論下,更多是認為要解決源頭上的制度設計問題,並未在「說服」上糾纏過多。而我也認為人事和百科管理案事實依據為主,依靠觀點說服(合理詮釋?)反而奇怪,說極端一點,出現一個理據造成一錘定音的情況可能都不必奇怪。--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9:00 (UTC)
- 在下探討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涉及探討管理員解決問題的理念,探討管理員遇到各種爭議比較大的案例。 探討的範圍是包括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以及涉及管理操作及回退的管理爭議的Bigbullfrog1996案。
- 在下贊同這兩例案件中管理員Eric的處理方法,不按管理員個人觀點直接裁定,而是靠管理員引導社群討論(解讀"事實依據" 及「合理詮釋」等)而產生共識,按來社群共識裁定。
- 比如, Eric在Bigbullfrog1996案的裁定,在該案已經產生管理爭議有管理回退的情況下『勇於出手』,接手此案。同時,引導社群討論而產生共識,按社群共識裁定。他在Bigbullfrog1996案的初步處理意見,被涉及爭議的雙方接受, 避免了被質疑為『專斷獨行』。
- --Gluo8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9:32 (UTC)
- 在下探討管理員是否應該直接判定社群中「有爭議無共識的事情」涉及探討管理員解決問題的理念,探討管理員遇到各種爭議比較大的案例。 探討的範圍是包括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以及涉及管理操作及回退的管理爭議的Bigbullfrog1996案。
- 人事或百科管理案舉出巴以衝突這樣的條目討論,我認為不大合適。就好像您的Bigbullfrog1996案例,雖然我只是粗看,最終走向上諸位也並沒有達成一定要罷免不可的結論,在沒有管理員裁定或引導討論下,更多是認為要解決源頭上的制度設計問題,並未在「說服」上糾纏過多。而我也認為人事和百科管理案事實依據為主,依靠觀點說服(合理詮釋?)反而奇怪,說極端一點,出現一個理據造成一錘定音的情況可能都不必奇怪。--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9:00 (UTC)
- 多人異議或反對是否有能拿出手的理據?如果只是杞人憂天,「預防性憂慮」,我認為可視為非就事論事。這些正常情況下理應是可以通過討論分辨的。--Zhxy 519(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5:00 (UTC)
候選人 | 支持 | 反對 | 中立 | 總票數 | 支持率 (%) | 若將中立票畫入支持票的支持率 (%) |
---|---|---|---|---|---|---|
ASid3 | 39 | 27 | 10 | 76 | 59 | 64 |
卡達2 | 32 | 33 | 13 | 78 | 49 | 58 |
S83214142 | 40 | 29 | 4 | 73 | 58 | 60 |
ATannedBurger | 42 | 29 | 3 | 74 | 59 | 61 |
Lanwi16 | 31 | 42 | 10 | 83 | 42 | 49 |
HTinC232 | 39 | 22 | 11 | 72 | 64 | 69 |
現在就是把中立票全都畫入支持都沒有候選人能突破七成門檻,更別說八成。你維一直投訴缺管理員但又如此高的門檻豈不是互相矛盾?-某人✉ 2023年11月6日 (一) 19:24 (UTC)
- 現在的鐵飯碗制度,只要選上人就沒了,制度不改,選100個上去也屁用沒有。--。->>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23:35 (UTC)
- 高門檻是因為終身制,和難以發起的RFDA,然後管理員某種情況下還是事實上的仲裁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6日 (一) 23:48 (UTC)
- 本來就不是終身制,只是形式上長得像。管理員本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是本站社群莫名覺得管理員很不得了。一邊覺得管理員不得了,就會拔高期待,拔高期待就會提高門檻,提高門檻又繼續讓大家提高期待。所以現在覺得不對的根源不是形式上沒有「任期」,而是一開始就別有這種高期待,不要在各種場合明示暗示管理員去做不該做的事情,不要把問題給管理員解決。管理員是社群解決了問題之後那個把措施落地的人。--Tiger(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1:06 (UTC)
- 管理員icon那個掃把是怎麼來的?沒人會介意清潔工無任期限制,但是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往人臉上掃一鼻子灰,大家都會介意清潔工對着你家種的花噴消毒水。讓管理員回歸到那個清潔工的角色,同時不要讓會亂噴消毒水的人做清潔工。而不是隔壁張三占了你家的地,你就非得讓清潔工過來幫你對着張三臉上噴消毒水。啊當然,清潔工需要完成工作量,但那是因為他們領工資,我們可以多讓人拿上消毒水瓶子。--Tiger(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1:42 (UTC)
- 同意Tigerzeng的說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3:01 (UTC)
- 同 Tigerzeng 君。現在問題是社群將管理員視作仲裁員和法官,但不願設立仲裁委員會,亦缺乏合適機制來達成共識(顯然地,現時少數人反對就能推翻的公示機制就不是一個可行機制)。
- 歸根究底,根源是社群缺乏能力(以及系統)來解決問題,自然只能將解決問題的重任交由現有制度下的管理員和行政員,也自然需要信任的程度也越來越高。除非設立一個完善系統和機制來解決問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還是其他),否則現況也不會改變。謝謝。--SCP-0000(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4:51 (UTC)
- 一向同意Tiger君對於管理員的觀點。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9 (UTC)
- 同Tigerzeng觀點。--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
- 只能說死結吧,既要抱怨沒管理員幹活,又要抱怨新魚不好,怎麼玩?按70%線的話,上次大批選人也就多「卡達」(71%)、「SCP-2000」(72%)、「HTinC23」(71%)而已,而且今批有兩位再接,然而……,再厲吧。——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11月7日 (二) 01:56 (UTC)
- 不如先來看看這波在管理人員選舉投下反對票的趨勢線會繼續往上漲到什麼時候。--KOKUYO(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2:27 (UTC)
- 不搭配支持票(連帶支持率)趨勢及各該申請的背景脈絡來看啥都看不出來,就只是一張令人混淆甚至帶有誤導性質的數據圖表罷了。另外,安全投票制度下反對票增加本來是可以預期的,至於具體效應多大還得詳細分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5 (UTC)
- 是這樣的,我也可以拿出地球君118張支持然後說你站支持票越來越多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7 (UTC)
- 若真的如您所說,怎麼後面支持票的線反而在安全投票後開始往下跌到2016年的水平了?--KOKUYO(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13:58 (UTC)
- 是這樣的,我也可以拿出地球君118張支持然後說你站支持票越來越多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11:07 (UTC)
- 不搭配支持票(連帶支持率)趨勢及各該申請的背景脈絡來看啥都看不出來,就只是一張令人混淆甚至帶有誤導性質的數據圖表罷了。另外,安全投票制度下反對票增加本來是可以預期的,至於具體效應多大還得詳細分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5 (UTC)
選前民意調查制度
對於安全投票可能無法針對支持率79%的臨界結果做出傳統的判斷,既無法參考中立票也無法延長投票期。是否應該有一個選前的民意調查,每年一次,先對擬參選人進行不具效力的安全投票(此時無需問答),然後之後如果正式獲提名再進行問答、正式安全投票。 既能看出誰比較有可能當選,也可以在正式投票時,讓投票人可以參考。如果以後再遇到臨界情況就是明確的不當選。--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00:50 (UTC)
- 那不就是某種預提名嗎?預提名制度不怎麼成功。雖說是可以用安全投票,但基於各種因素,也非常可能出現與正式申請不同的結果,誤導申請者決定參選而更加受挫,或反之打退堂鼓而錯失良機。個人難以評估就現階段而言這樣做是否利大於弊。此外,多投幾次票客觀上也就多幾次行政及技術負擔;目前社群只批准每半年處理一批申請,想必或多或少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3 (UTC)
- 不可行。會鼓動大量「動員票」、「組織票」,擾亂選舉。對於招人記恨的候選人更是噩夢,引致灌票。民調只有在各方動員都很充分、選民基數甚大的大型選舉才有利。--— Gohan 2023年11月7日 (二) 04:30 (UTC)
綜合意見(路西法人)
觀乎以上及當前關於最近一期管理人員選舉等相關討論,近期社群對於選舉通過門檻、引入任期制或臨時管理員等議題的呼聲較以往更大。反對的人較多為現任或有意選管理員的用戶(這次顯然影響他們全部而導致存在利益衝突,但意見仍應參考),或因「社群沒有此精力」而反對(總會有人自願負責,精力從來不是反對原因)。就此,對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的改制建議參考框架如下:
範疇 | 當前規則和問題 | 建議規則 | |
---|---|---|---|
1 | 表明選舉方式 | 無註明,部分選民反映不知道可以投多於一名候選人 | 安全投票若合併多名候選人選舉,應註明「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確保投票人瞭解投票規則。 |
2 | 調整上任門檻 | 過往未設安全投票前以80%作為上任門檻,因安全投票影響投票氣候而需要更新 | 降低獲得不限期權限的門檻至75%;增設臨時一年權限當選門檻為60%(候選人可自行表明參選臨時權限,亦可在支持率為60–75%時被動獲得臨時權限)。 |
3 | 臨界值處理 | 過往不成文以75–80%為臨界值,延長投票一週。安全投票下難以延長投票。 | 將臨界值(即差一點就能當選,由行政員判斷的情況)標準訂明為(如)三票可影響投票結果(,X為總投票人數),由行政員參照中立票及附言決定是否當選。 |
4 | 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 | 當前規則為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但多數不活躍管理員僅僅透過一筆編輯維持活躍度,一來不活躍情況令社群難以信任其執行最新的社群規範標準,二來留着不活躍管理員實質沒有任何益處,只帶來對管理員制度的不信任。當前已配置復任制度。 | 因應復任制度的設立,可考慮收緊不活躍標準。建議增訂「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參考英維2022年增訂同類規則的討論,但基於本站各類站務積壓嚴重,把要求定得比英維略高但顯然非難以達成的要求)的離任要求。 |
5 | 調整當前管理員留任制度 | (不贅述) | 兩年半過渡期期間不設定期確認投票,每半年或一年#定期管理員工作意見收集方式進行工作複議;兩年半後採每年舉行意維模式管理人員確認,不需對每個管理員都投留任票,但設比當前解任投票聯署更高的要求(如15人聯署)才開展留任投票(50%留任),避免團夥政治或暴民政治情況,亦讓管理員比較不會因擔心太容易被革職而綁手綁腳。 |
6 | 引入仲裁制度 | 本地當前缺乏仲裁機制,很多時都需要管理員及行政員出面仲裁。管理員及行政員無法維持威信,而上方社群討論中多次出現「若有任期制則會對此類管理員仲裁有更大信任度」的看法。 | 兩種方案:
|
以上,如整理有遺漏請補充。另外,這次討論支持設立各種制度的聲音已經遠遠比過往要多,基於「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原則,若社群已有較多數意見認為有必要採納以上增訂,那希望通過全站投票方式(在投票頁上列明議案簡單背景及支持反對意見)解決當前問題,避免再次拖延讓社群出現更多矛盾而無從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0 (UTC)
- @好多個人: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2:38 (UTC) 一次過把客棧兩板參與相關討論的用戶都ping過來了。--
- 註:不需全部採納,每項幾乎都是可以獨立通過的。--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0 (UTC)
- 很明顯今年合併選票的方式窒礙難行,且造成許多問題,應該調整。一切使用工具中的技術問題都是基金會的責任,不歸本地管,沒有理由不採行更便利本地社群投票的方案;直接當選及允許行政員討論裁決的支持率門檻可以降低(我曾經提案過);鑑於管理員權限的天性,尚不認為應該提高(硬性)活躍度要求;鑑於現階段社群生態及實際運作情況,仍然不同意引進所謂「任期制」、「確認(改選)制」或「臨時管理員」(十年前就有人指出癥結點不在此)。至於仲裁制度是可以討論,不過前面已經指出社群恐怕缺乏足夠的基礎來推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 「任期制」、「確認制」和「臨時管理員」不能混為一談。
- 「任期制」是所有管理員任期只有特定時長,然後需要完全重選(即當前的80%),如同諸位所言,容易出現逆淘汰現象,以上總結亦已排除一般任期製做法;
- 「確認制」是所有管理員每隔一段時間就進行確認,確認的標準可以是選舉標準的80%,但大概這裏討論者更多認為是除權標準的50%。實際上就算是具有相當爭議,多數情況下也不會低於50%,實質上難以構成Reke文件中所言「劣幣逐良幣」的情況(尤其是您維現在對於團夥政治更為敏感,不太會出現可以單靠拉幫結派到超過50%的情況)。上面討論的確認制有兩款:
- 簡單確認制理應大多數情況不會形成除權(固然,第一波可能會淘汰不活躍管理員的情況除外),但確實能排除掉「多數人不信任」的管理員;
- 意維確認制則更難發起解任,只是保個底給社群定期有機會排除確實不再被多數人信任的管理員。
- 當然,社群意見亦有「暫時只針對行政員行任期制」的說法,我也覺得可以先行採納,給予社群更多時間研究如何通過諮詢的方式改善
管民關係管理員的信任度問題。
- 「臨時管理員」固然可以說「會製造更多人不被信任」,但一來這只是臆測,二來也可以反過來說「可能原先不被信任的人通過工作獲得信任」,且未影響當前的管理員,可能是現階段最好的折衷辦法。
- 關於活躍度要求,閣下所言「管理員權限的天性」在我和很多人眼中就是「無限輪迴:選人上去解決積壓問題、上任後不做事還是沒有解決,又說缺人了」。現在提出的新要求其實非常鬆,非常容易達成,與其要社群督促管理員確認帳號安全,不是應該管理員主動確保帳號安全並向社群展示此情況嗎?我並不認為現在六個月檢查一次就很安全了欸。--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2 (UTC)
- 確實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整天一直喊缺人要多選點上來的時候為何不去想想也應該讓已就任的管理員處理更多的站務。俗話說開源節流,開了管理員申請的源也要去思考如何增加現任管理員處理站務的數量。個人認為提高活躍度要求對現在時不時就有缺人聲音的狀況不妨也是個辦法。
- 再說,管理員如果只想照最低標準去處理站務的話,我會認為他們肯定有更重要的事要做(相信能當上管理的維基中毒指數肯定偏高)。既然如此,為何不考慮先暫時離任,然後在想專注在維基站務的時後再透過行政員布告板復任來重新取得管理權限呢?若直白、不假定善意些的話,我認為一直按最低標的活躍度去處理站務不過只是想保住烏紗帽的想法罷了。--(☎)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7 (UTC)
- 「任期制」、「確認制」和「臨時管理員」不能混為一談。
- (+)支持表明選舉方式、臨界值處理和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若要引入留任制度的話臨時管理(或任期制)會顯得沒有必要,不過改成75%個人(+)支持。「引入實質仲裁制度」的話目前還是(-)反對,但不反對由行政員擔任仲裁工作。行政員描述中亦提到「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本應負責仲裁相關工作。--(☎)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07 (UTC)
- 我認為鼓勵管理員處理站務及強迫規定「業績」份量算是兩回事,稱為「收集帽子」更是過矣。我想不少人已經指出,社群目前賦予管理員太多本不應該承擔的壓力,而上面意圖引進的這些制度也只不過將導致此等壓力越來越大罷了,實在是會不必要的促進社群期待越來越過份地高,最終造成某種惡性循環。當初我引進復任制度,其實也是想嘗試緩解如此情況,但這樣恐怕還不夠,需要更多精神上的軟性措施,但個人認為上述這些制度並不是當前最理想的答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05:47 (UTC)
- 方案二同ATannedBurger,可以下調當選門檻至75%,但沒必要增設臨時管理員。--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22:32 (UTC)
- 表明選舉方式:(+)支持,同時建議修改附言的留言方式,可以分別為每一位候選人進行留言。
- 調整上任門檻:(-)反對。既然一直以來沿用的標準都是80%,為什麼在啟用了安全投票之後反而要降低標準?
- 臨界值處理:(-)反對。安全投票下不存在故意做票的可能,不理解為什麼要開這個臨界值的口子。達到票數就通過,未達到就不通過,搞得越複雜越會喪失投票本身的意義。
- 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支持。甚至50筆都略少,500筆差不多。
- 調整當前管理員留任制度:(=)中立。沒太明白,而且意維這個我也看不懂,就不妄言了。
- 引入仲裁制度:(?)疑問。如果我對仲裁的結論有意見,我能再申請更高級仲裁嗎?感覺這樣會天然抬高一部分人在社群中的虛擬地位,但是反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不太看好。
- 最後,個人建議在這些問題上能做減法的做減法,不然社群也累管理團隊也累。--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5:21 (UTC)
- 關於調整上任門檻的部分可以參見之前的討論,當前主要是有一直認為管理缺人且門檻過高的聲音存在(另見其他版的討論,似乎有因安全投票啟用後而反對票增加的傾向)所以才會有降低門檻的提案。另外仲裁是解決爭議的最終辦法,所以應該不會有「進階仲裁」。還有這邊再引用一下湯瑪斯君的話:「總會有人自願負責,精力從來不是反對原因」。--(☎)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38 (UTC)
- 我還是堅持我的觀點。--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6:01 (UTC)
- 關於調整上任門檻的部分可以參見之前的討論,當前主要是有一直認為管理缺人且門檻過高的聲音存在(另見其他版的討論,似乎有因安全投票啟用後而反對票增加的傾向)所以才會有降低門檻的提案。另外仲裁是解決爭議的最終辦法,所以應該不會有「進階仲裁」。還有這邊再引用一下湯瑪斯君的話:「總會有人自願負責,精力從來不是反對原因」。--(☎)dt 2023年11月7日 (二) 05:38 (UTC)
- 回應調低當選標準:具名投票亂投會被人罵,亦會影響自己在社群的聲譽,過往也會出現「怕被秋後算賬」的疑慮,投票人一般比較嚴謹,自然比較少人願意投反對票;安全投票下則會出現無壓力投票,「更願意投反對」的情況。從人口基數來看,實質支持和反對的人口變化不大(並非真的少了人支持),而更傾向是多了人願意投反對。既然一向向上流動性不高甚至是不足,也因此面臨嚴重問題,或許考量一下適時調低標準是好的。此外亦涉及批次選舉容易誤導投票人的問題,從80%調到75%的技術性調整隻是因應安全投票的各特質而提供的容錯率。
- 回應臨界值:臨界值的存在一直都不是解決做票問題(公開投票時能看到票數還是能做票),安全投票也僅僅是保護選民隱私,說解決做票問題也算不上。
- 關於以上兩點,參考英維說法:「管理人員選舉不是投票,而是以polling的方式看看是否有共識向某用戶授予管理權」。共識從來沒有「通過標準」,過往到現在80%都只是個參考值,而超過了80%則多數是幾乎能肯定有共識的意思而已。--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7:01 (UTC)
- 所謂的5%容錯率是如何得來的?是否有實證?如果是根據本次投票的結果預估出來的一個大致水平?5%容錯,4.5%可否容錯?4%?6%?雖然正如閣下所說,80%也不一定有嚴格意義上的理論支撐,但既然沿用到了現在,至少有歷史基礎的支撐。因此,我仍然不認為調整當選標準是解決這一個問題的合理途徑。
- 至於臨界值問題,我的觀點依舊是廢除為好。--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3年11月7日 (二) 08:50 (UTC)
- 我有個問題就是,現在RfA支持率都掉到這麼低了,RfDA的修訂是不是該緩緩?不要接下來提誰誰下台,那就搞笑了。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1月7日 (二) 06:50 (UTC)
- 12456全部(+)支持,仲裁制度不論是實質仲裁制度還是定期改選行政員都沒有意見。不論那個方案只要重點是定期改選我都支持;唯獨臨界值雖然我也同意應該有機制處理,但為什麼臨界是限死3票?這個3的數字是怎樣得怎樣得來的?為什麼不是臨界百分比?-某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7:28 (UTC)
- 其實說着說着,我還是覺得學着英維直接不設置必然的通過標準要好……不過這的前提大概會是行政員可以改選。--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07:42 (UTC)
- (+)支持表明選舉方式,這沒什麼好反對的
- (+)支持調整上任門檻
- (!)意見:贊同臨界值處理的想法,但臨界值時是由行政員判斷給予臨時或永久權限沒錯吧?
- 不反對調整不活躍離任標準。
- (+)支持調整管理員留任制度
- (+)支持引入仲裁制度,建議在實際引入定期改選的仲裁委員會前,以通過信任投票(並非解任投票,未通過僅無法進行仲裁)或定期改選的行政員作為仲裁角色。--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1月7日 (二) 07:54 (UTC)
- 支持1、2、4、6,5暫無意見,反對3(我傾向於直接廢止臨界值)。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7日 (二) 08:10 (UTC)
- (+)支持一;(-)反對二,不接受任何降低終身管理員當選門檻的方案;(+)支持三並認為應該進一步縮減並最終廢除臨界值制度;(+)支持四但認為「最近24個月內作出少於50筆編輯」實在太容易達成,應該進一步調整,(+)支持五並認為在繼續實行管理員終身制的情況下應該調低門檻;(=)中立六。--🎋竹生🎍 2023年11月7日 (二) 11:39 (UTC)
- 1,(+)支持,非常必要
- 2(+)傾向支持,參考英文版做法,既然英文版都沒這麼高,中文社群小得多,也不必這麼高
- 3(+)支持,但不必要求三票或幾票之差
- 4(-)反對,作為管理員,仍然有足夠關注維基百科即可,沒必要對管理員這麼高的要求
- 5(-)反對,「不折騰」,太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償失
- 6(+)傾向支持仲裁制度,但(-)反對將行政員的權力做任何擴大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1月7日 (二) 12:11 (UTC)
- 給準備留言的用戶備註一下:這裏六個部分一通討論太亂了,正在準備意向調查(WP:!VOTE,因影響相當大,打算請求發大量訊息邀請社群成員參與)。勞煩各位稍後在該處重新留下您們的意見。--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3:44 (UTC)
- 沒必要MASS,用章節在這裡設一個有格式的評論區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2 (UTC)
- 您看完規模就明白為何不在客棧處理了。另外MASS大概是必須的,實際效果影響全站用戶的重大提案及改革勢必需要更多意見輸入。--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5 (UTC)
- 沒必要MASS,用章節在這裡設一個有格式的評論區就可以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7日 (二) 14:12 (UTC)
抱歉,再ping一次25位參與者。@好多個人:維基百科: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以供各位更清晰表達您們的意見。茲事體大,影響深遠,故希望能通過大量訊息發送邀請更多用戶參與討論,已提出大量訊息發送請求,望管理員抽空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02 (UTC)
由於本次改革相當複雜,各人支持的提案有所不同,已開啓獨立的請求評論頁- 非常好網頁排版,愛來自含奶推遲。[開玩笑的]
- 不過以往開了集中討論專頁的議題的結局都是無參與無共識,你有沒有改善參與度的計劃? MilkyDefer 2023年11月7日 (二) 16:12 (UTC)
- RFC無法強求有人關注,但大問題無法直接客棧解決(想像一下那麼多個子章節會亂死),也只能這樣了。過往開RFC的主題多數並無實際可做的(如OA真的只是討論、近期的其他RFC都並非非常大的事,一個名字、一個圖標之類的),這次議題和問題之大,只能仰賴社群成員自主關注及監視該頁發展;大量訊息發送亦應可引起更多關注和參與。--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0 (UTC)
- 另外必須說,不能說從客棧拆出去的討論就無人關注。(過往傳統投票方式的)管理員選舉當然可以在客棧進行,亦確實能有更多人關注到;但顯然獨立開頁也並非少了人關注,參與人數往往比一般客棧討論還要多。這反映不是「分拆出去就死討論」的問題,而是「有無關注及討論價值」「社群是否真的重視這件事」的問題。確信這次事關整個管理人員系統,不想關注的人很多都還是得去關注一下。--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7日 (二) 16:23 (UTC)
- 管理人員制度具有高度爭議,固然可以藉由此請求評論聚集相當共識,但考慮到社群在此議題上必然具有相當分歧,不同意直接將請求中得到的一些支持或反對結果拿來強行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0 (UTC)
拆分及合併管理員人員復任程序的相關條文
現行管理員的復任條文被分拆在兩個不同的頁面,且RFA及RFDA等頁面都沒有提及。鑒於條文並不適合直接合併到Wikipedia:管理員裡,且此離任準則後續有可能可以擴展到其他管理人員,加上上方提到的無連結等原因,提出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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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次修訂實際上沒有造成任何實質程序變動,僅是重新整理位置而已。--SunAfterRain 2023年11月11日 (六) 15:14 (UTC)
- (-)反對:不認為有必要如此調整。當初引入制度時就是這麼設計的,鑑於復任制度並不多麼複雜,所以只在各該權限頁面提及相關程序即可;該制度預設就是不包含其他類型的管理人員(可預見會有不小爭議,所以當初本就沒有考慮過;甚至還特別寫了一句「本制度不適用於行政員、介面管理員、使用者查核員與監督員。」我覺得夠明顯了吧?),我想若以後社群有此意、且「確實」通過相關提案以後自當有配套措施,但目前看來尚沒有憑空多拆分出一個頁面的理由。個人希望社群不要為了嘗試處理不存在的問題而去製造「解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26 (UTC)
- 另外,若要在相關頁面中提及當然是可以(大概是因為本地分立頁面太多,當初引進制度時不慎疏漏了),而且根本不用大費周章搬東移西,多寫兩句就得了:
- (一)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指引(不需要提到解任,因為解任並不是一種「取得權限」的方式,而且管理員申請在程序上也從不考慮過往是否曾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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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員的離任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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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6:53 (UTC)
- 眾所週知,如我於Telegram所述,我極度不需喜歡在VP留言,非常浪費時間。不過既然起草了這份東西,就有責任要回應你的質疑。請允許我在不使用編號清單的情況下羅列一二。一、你仔細對比內文,該程序準則補充、整合、優化、統一了所有用語。例如「特許」之類根本不應該出現的用語,我改為了「批准復任申請」。又例如「因基金會行動而解任」一項,原文根本沒有,但應有。二、該程序準則是為了未來改革做準備,不單止是明確「宗旨」等,還包括了明確「非因管理失當」、明確「權限」與「酌情權」的區別、明確「程序」與「酌情權」的區別。三、該程序準則具有兼容性,之後若有其他管理人員之解任欲適用此程序,直接更改適用範圍即可。四、次重要的一點:清晰脈絡,你可以直接跟小標題找到你需要的信息,很明確知道什麼人可以、什麼人不可以,行政員收到後該做什麼、能做什麼、什麼是必須要按程序走的、什麼自己裁量的。目前只有管理員適用復任程序、拆頁面、還沒有用到,這種理由我認為在這種利益面前,顯然沒有任何合理性。不要用時方恨少。——だ☆ぜ (Dasze)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8 (UTC)
- 我不理解你講的什麼意思。首先,原文是「授權」,不是「特許」,我想這大概是既有不當地區詞轉換造成的誤會,所以就不多說了。第二,現在的劃分也沒見得什麼問題,基本的條件放在管理員方針,而行政員具體該做什麼事情就放在行政員方針下面,這還不容易分辨麼。另外,復任制度已明文規定僅適用於部分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因基金會行動而離任顯然不適用。至於其他詞彙及細節問題,我想原文具體措辭及文段排版,若有某些不足夠清晰的地方,當然還可以有調整的空間,但為此要把原本簡潔明瞭的幾段話擴寫成一大串過於硬梆梆的法條,如此看起來本末倒置。基本上考慮到社群實踐經驗,我並不認為應該就目前還沒提上議程的東西去改方針,而且因為不同權限的特性,到時候說不著還得再改過一遍規則,現在這樣做意義著實不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01 (UTC)
- 「授權」和「特許」的問題應該是MediaWiki轉換組的緣故,有時間的話或許真要修理一下。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25 (UTC)
- 我不理解你講的什麼意思。首先,原文是「授權」,不是「特許」,我想這大概是既有不當地區詞轉換造成的誤會,所以就不多說了。第二,現在的劃分也沒見得什麼問題,基本的條件放在管理員方針,而行政員具體該做什麼事情就放在行政員方針下面,這還不容易分辨麼。另外,復任制度已明文規定僅適用於部分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因基金會行動而離任顯然不適用。至於其他詞彙及細節問題,我想原文具體措辭及文段排版,若有某些不足夠清晰的地方,當然還可以有調整的空間,但為此要把原本簡潔明瞭的幾段話擴寫成一大串過於硬梆梆的法條,如此看起來本末倒置。基本上考慮到社群實踐經驗,我並不認為應該就目前還沒提上議程的東西去改方針,而且因為不同權限的特性,到時候說不著還得再改過一遍規則,現在這樣做意義著實不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2日 (日) 12:01 (UTC)
- 眾所週知,如我於Telegram所述,我極度不需喜歡在VP留言,非常浪費時間。不過既然起草了這份東西,就有責任要回應你的質疑。請允許我在不使用編號清單的情況下羅列一二。一、你仔細對比內文,該程序準則補充、整合、優化、統一了所有用語。例如「特許」之類根本不應該出現的用語,我改為了「批准復任申請」。又例如「因基金會行動而解任」一項,原文根本沒有,但應有。二、該程序準則是為了未來改革做準備,不單止是明確「宗旨」等,還包括了明確「非因管理失當」、明確「權限」與「酌情權」的區別、明確「程序」與「酌情權」的區別。三、該程序準則具有兼容性,之後若有其他管理人員之解任欲適用此程序,直接更改適用範圍即可。四、次重要的一點:清晰脈絡,你可以直接跟小標題找到你需要的信息,很明確知道什麼人可以、什麼人不可以,行政員收到後該做什麼、能做什麼、什麼是必須要按程序走的、什麼自己裁量的。目前只有管理員適用復任程序、拆頁面、還沒有用到,這種理由我認為在這種利益面前,顯然沒有任何合理性。不要用時方恨少。——だ☆ぜ (Dasze) 2023年11月12日 (日) 08:08 (UTC)
- 我個人更傾向於SunAfterRain原案,當初Wikipedia:管理員的復任就是我弄出來的(參頁面歷史),但有兩點建議:(1)新頁面名稱應作「管理員的復任」(命名一致性);(2)章節標題的序號予以移除,畢竟全文並不長。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13日 (一) 06:32 (UTC)
- 傾向劉醬版本,原先流程的寫法已經足夠清楚,大澤老師的版本過於法條式,變成生硬的規則。僅在適當位置補回對應連結就足夠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9日 (日) 02:17 (UTC)
- 同路西法人,Wikipedia:管理人員復任程序準則實在不符合你維方針傳統的樣子。
- ( π )題外話:這看起來像香港法律,想知道如果把你維方針翻譯成台灣法律或者大陸法律是什麼樣子。--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1月28日 (二) 06:42 (UTC)
- 必須的部分已作事實性修訂;分拆頁面留待繼續討論。--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4日 (一) 12:08 (UTC)
修訂長期沒有活動解任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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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通過的議案:WP: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3E:取消不活躍通知或提前通知,現公示7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2:34 (UTC)
- 後半段顯然是對討論的錯誤解讀,管理人員不活躍期限定義仍然是六個月,只是提早一個月通知而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2:47 (UTC)
- 我看到的文字説明是「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許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
- 請直接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
- 原6個月(18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7個月(210日)取消權限;改成→5個月(15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6個月(180日)取消權限,不是這個意思嗎?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
- 就是這個意思。--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6:23 (UTC)
- 原6個月(18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7個月(210日)取消權限;改成→5個月(15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6個月(180日)取消權限,不是這個意思嗎?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
- 請直接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
- 我看到的文字説明是「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許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
- 首先,既然本站不活躍狀態的條件只有一項,用點列顯然不妥。第二,依照討論意見,寫法應修正如下:
目前方針的寫法正是引起誤會的緣由,只改一個數字並不能解決容易解讀錯誤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3 (UTC)若管理員最近六個月(180日?)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且在停止活動的第五個月(150日?)已獲社群使用電郵或於用戶討論頁留言提醒,即可被提報至行政員佈告板,移除五項管理人員權限。
- 我感覺現在的寫法顯然需要重新整合,這實在是太散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
- 回應路西法人編輯摘要的內容:此已通過議案原文就是方針的「
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僅有修改一個字符,即「六」變成「五」,應該視同議案6A。--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5:35 (UTC)
- 希望(※)注意一下敝人當時說過的:「但建議把五個月直接換算為150天,以免出現因大小月天數不同而引起的計算爭議。」況且條例中也有「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那麼「最近五個月」也應清楚註明是「150天」。--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1日 (一) 17:46 (UTC)
-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
- 建議月份後面括號加注天數,避免還要換算。 吐槽 會不會還有自然日(及當日或次日起)、小時/分鐘/秒等計算方法之爭呢。--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
- 以前沒見過這種爭議,大多就是看通知一個月回來沒。要不問下東風君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
- 除權爭議維基文庫那邊倒是多的是,連我都深有體會。--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22 (UTC)
- 先改為「五個月(150日)」。但我懷疑這兩個數字能對應上嗎?一百五十日計算起來也挺費勁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16 (UTC)
- 要不直接按自然月算,不管大小月。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4日 (四) 15:28 (UTC)
- 我覺得對應不上,到時候就有應該按五個月而不是150天的爭議。計算150日可以用日期計算器,Google一下有很多。順便我覺得一般權限的六個月也應該改成183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05 (UTC)
-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來計算:如2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7月1日,歷時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12月1日,歷時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計算會引起天數的不公平。如果擔心150天可能令人看來不滿5個月,那麼把5個月定為153天也可,重點其實是等候天數應當完全一樣,不應僅因為不活躍的開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數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 已改成153天。不過我覺得153天有點難算,150天比較好計算。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3日 (六) 09:32 (UTC)
-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來計算:如2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7月1日,歷時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12月1日,歷時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計算會引起天數的不公平。如果擔心150天可能令人看來不滿5個月,那麼把5個月定為153天也可,重點其實是等候天數應當完全一樣,不應僅因為不活躍的開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數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 除權的計時應該要精確到分鐘,也就是滿足150+30天整沒有活動,一分鐘都不能少。--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07 (UTC)
- 150日其實不難算,只要算這5個月經過幾個31日在把它扣掉即可。例如:2023年12月29日最後一次編輯,+5個月=2024年5月29日,12、1、3月是31日所以-3日,2月只有29所以+1日,所以通知是5月27日發出,再加上通知30日,因5月是31日,故就是6月26日報除權。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13 (UTC)
- 以前沒見過這種爭議,大多就是看通知一個月回來沒。要不問下東風君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
- 建議月份後面括號加注天數,避免還要換算。 吐槽 會不會還有自然日(及當日或次日起)、小時/分鐘/秒等計算方法之爭呢。--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
-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
- (!)意見建議效仿維基文庫和導遊,將用戶和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無論是否是自己的)徹底排除在外(不然隨便編輯不是自己的討論頁就能豁免也太小兒科了)。--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09 (UTC)
- 就一筆編輯,沒必要吧 囧rz……但是如果要進一步討論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3C: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條件這個條件的話,倒是可以--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3:03 (UTC)
- 其實就算是現在,也沒幾個管理員會如此確保活躍度,多半還是會正常編輯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56 (UTC)
- 2015年之前用戶和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是排除在外的,維基文庫和導遊應該是沿用了這個版本,後來改了。--GZWDer(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24 (UTC)
- 如果對現在版本沒有意見的話,是否之後就按照這個版本公示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9日 (五) 09:27 (UTC)
- 我覺得一百五十三日這個數字真的很奇怪⋯⋯說實話,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捨去零頭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
- 好,我也覺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純數字150天,不加月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
-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開始公示,於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結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
- 我覺得還是加上月數比較好,方便理解,後面的括號則是定義確實有幾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
- @Cdip150、Ericliu1912:那麼就按照一個月(30日)這樣的寫,一個月就是30日,不區分大小月如何。--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3日 (六) 05:03 (UTC)
- 我覺得還是加上月數比較好,方便理解,後面的括號則是定義確實有幾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
-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開始公示,於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結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
- 好,我也覺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純數字150天,不加月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
- 我覺得一百五十三日這個數字真的很奇怪⋯⋯說實話,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捨去零頭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就仲裁委員會設立後管理人員解任請求安排徵求意見
社群正在就仲裁委員會設立後管理人員解任請求安排一事徵求廣泛意見,現邀請關注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方針的用戶參與討論。--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3 (UTC)
凍結RFDA
原標題為:動議:凍結社群解任管理人員程序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或按照當前新主流共識更改RFDA要求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在與最新一期管理人員投票同步進行,有關「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匿名RFC中,獲得不少針對解任程序未來去向的意見,其中存在絕對多數用戶同意或不反對任一先行經過調查才能解任的方案,反映社群有非常強烈的初步共識認為解任管理人員前應先經過調查確認是否存在違規事實,由社群部分人的片面之詞(甚至是扭曲方針指引及事實的說辭)來發動解任顯然已經不再是主流觀點。
由此,我謹此動議,凍結社群解任管理人員程序,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或按照新的主流民意調整RFDA的基本立案要求,確保RFDA仍然符合社群的最新意見和初步共識。當然,「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可能還要等比較久,凍結至完成調整RFDA立案要求至滿足新主流觀點為止。
補充說明:若是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前調整RFDA立案條件,則是參考仲裁委員會機制下「先調查、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再開展除權程序」。雖然我可以想像由社群來調查很可能也仍然會被部分人通過扭曲事實擾亂調查,但起碼要比現在任意發起RFDA,不用顧不當行為事實是否成立要強。 --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
- 看了一下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管理人員解任和其中的問卷,我覺得這個方法是可行的,問卷當中也確實絕大多數人對此抱有期待,期待改變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有處理的情況,也許在一些保持反對意見的人來看這不是什麼好事,但某種意義上是一種進步,社群試圖尋找出路。不過有一些要點還是要提醒下
- 1.仲裁委員會成員受到社群信任
- 受到信任的成員發出來的報告,報告的性質才不會被因"人"的原因產生變化,試著想想不受信任的仲裁委員會發布的報告,社群大多數人會接受與否。
- 2.仲裁委員會的意見及報告等社群要接受
- 這裡的接受不需要所有人都接受,只需要做到絕大多數人都接受,注意這不是忽略少數人的觀點,只是社群很難做到所有人都接受的事情,在很多事情上必然要做出取捨,如果所有人都要同意才能進行改變,長久下來對社群的發展是不好的。
- 3.仲裁委員會的在中維當中是處於什麼樣的位置
- 處於什麼位置很重要,沒有確立好,很容易產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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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看完討論後我倒是有個建議,在"乙"的提案中加入一個前提,確保RFDA討論是無法有效進行,誰也不讓誰的情況再交由仲裁委員會,不需要一開始就交給仲裁委員會,如果社群能夠處理,那就不需要仲裁委員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爭議,畢竟即便是仲裁委員發出的報告,也必然會有一部分的人不認同,如果全權都交給仲裁委員會,社群對仲裁委員會的不滿意度會越滾越大,最後反倒吵起來說要把仲裁委員會撤掉,這是我所擔心的,以上希望我的建議能為大家所考慮,謝謝。--~~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5:56 (UTC)
- 題外話,我建議社群可以的話,請為方針指引設立案例頁面,用很明確的方式告訴所有人什麼樣子的行為與內容違反方針指引是不能做的,指引可能會遇到的例外情況也建議一併列舉。--~~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28 (UTC)
- 此外RFDA我認同可以凍結,但如同上方意見,有些事情或許應該多加考量。--~~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36 (UTC)
- 注意我認同可以凍結,並不是代表一定要凍結,可以的話我仍建議可以討論一下,當然我希望是有效的討論,而不是大家又吵成一團 ( ~~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59 (UTC)
- 我不認同凍結,RFA和RFDA是維基百科的根基,仲裁委員會是尚未驗證的後來之物。至於上方RFDA請求是否成立,訴諸共識或大多數人的共識即可。--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3日 (四) 18:16 (UTC)
- 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 甲、仲裁委員會按調查事實及方針指引,直接作出除權決定。
- 乙、由仲裁委員會調查事實並發佈管理人員操守報告,確認存在違規事實後,才轉交社群決議除權。
- 丙、仲裁委員會完全不參與管理人員解任。
- 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 問卷問題不當,並沒有說明是所有RFDA按上方甲乙丙處理,還是只有爭議無法在社群解決然後送到仲裁委員會的RFDA案件,按上方甲乙丙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3日 (四) 18:24 (UTC)
- 當初問卷內容實際上沒有經過社群共識決定(貼出草稿而已,沒有正式公示通過),所以問題很多。當初我早就提出質疑,也未獲澄清,就莫名其妙拿去安全投票了。還好問卷只是諮詢性質,沒有產生什麼約束結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24 (UTC)
- (-)反對凍結程序:現有之管理人員解任程序本來就是經共識產生;前述問卷只是就仲裁委員會之角色提出諮詢,沒有如何連帶處理社群既有程序的要求,故本來與此無涉,至少不應該過度延伸。再說,最近幾次案例也顯示,原來沒有共識基礎的解任投票提案,都根本不會通過,甚至一大部分提早就宣布無效,正是彰顯社群尚未失能,現行程序運作無礙。另外,現有方針很明確定義管理人員解任條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謂「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再開展除權程序」之流程,差別只是在仲裁委員會作為實體機制,調查結果大概可以比較明確,而現有程序中,社群之「確認」較為隱性,反映在支持連署及討論過程中。現有程序並沒有任何常規替代方案(不計緊急解任),或可說共識陳舊而需要修訂,然在有具體解方前,顯然不應該剝奪社群對管理人員人事的最後決定權。該問卷只是再一次確認社群長年以來認為有相當理據才能解任管理人員(這也應該是常識),並認同社群擁有最後決定權(而非由仲裁委員會逕行決定)的固有認知(不是所謂「新主流共識」);社群合資格者(以後的仲裁委員會當然也在內)都能提出解任,但只有社群後續判斷理據確實者,纔有機會獲得足夠支持,這是兼顧維基人發言權利及社群意志實踐的作法,自然符合社群共識。此提案屬於憑空製造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05 (UTC)
- 你的主張是
現有方針很明確定義管理人員解任條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謂「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再開展除權程序」之流程
,然而跟你自己的主張相牴觸的是,你身為此解任案的第三方管理員,在該用戶明顯威脅、脅迫其他第三方管理員等不文明行為、連其主張的濫用封鎖權限都已經被解封管理員的說法打臉(封鎖理由成立只是解封管理員認為不需封鎖),更公然聲明將不會討論違規事實成立與否、僅由聯署人自行認定溝通無效,完全跟你口中的「必要程序」相牴觸的時候,卻完全不予阻止袖手旁觀,這不就反映社群阻攔不文明、濫提解任的失能完全成立?過往非當時管理員依照方針賦予的權力提前結束解任案還受質疑,豈不是完全反映社群決策能力已完全失能,而僅有少數正常的管理人員維護方針?--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7 (UTC)
- 你的主張是
- 一併回覆Ericliu1912及桐生ここ:……(討論已移動至下方)--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
- (-)強烈反對:
- 仲裁委員會機制尚未驗證,其實際效果和操作過程尚不明確。為了一個尚未驗證的機制,而凍結現行的有效程序(顯然不會因行政員爭議性的終止等同無效),無異於捨本逐末。關於仲裁委員會在管理人員解任中的角色,在下同@桐生ここ:目前的問卷問題存在明顯的不足。問卷沒有明確說明是所有RFDA按上述甲、乙、丙方案處理,還是僅有爭議無法在社群解決的RFDA案件按上述方案處理。此種不明確性導致問卷結果不能充分反映社群的真實意見。
- 考慮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仲裁員選舉、立案時長分析、條文討論等過程顯而易見地非常冗長,凍結現行程序更有阻撓現行政策正常運作,即時處理當事管理員問題之嫌。應按照現行規則即時的處理管理員問題,確保社群的正常運作,不受爭議管理員可能之危害。
- 最後,在下堅決反對行政員可能在任意時間決定凍結RFDA程序的行動。此種爭議做法在前次已經引發「官官相衛」「未得社群共識」「違反官僚體系」等嚴重質疑,損害社群討論之原則。甚至換句話說,如果仲裁委員會一日不建立,便一日不能追究、及時處理管理員之問題,顯然干擾社群監察程序。綜上,在下反對凍結。並建議直接滾雪球關閉此討論。--Gluo88(留言) 2024年6月13日 (四) 20:18 (UTC)
- @LuciferianThomas:還請動議人在此處說明一下仲裁委員會相關事宜的進度。假如進度推進得足夠快的話,凍結程序並不一定必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3日 (四) 23:13 (UTC)
- 目前尚餘總結解任相關觀點,並設計出符合儘量多人意願的解任相關機制後,就能寫整個方針,經過社群公投endorse後上路。
- 就算進度推進得夠快,也無法阻擋當前Gluo88公然發表違反解任程序要求的提案,在修訂社群解任途徑確保程序公義前或仲委會機制上路前,仍應凍結當前程序。--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3日 (四) 23:31 (UTC)
- (!)意見-將這兩件事情連結起來成為條件,恐怕有疑慮,是否要開這樣的先例?恐怕會帶來些副作用與後遺症。會否讓既有方針被凍結了?過去,沒有仲裁委員會,相關的程序與方針仍然持續進行,就是依照既有方針在做。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14日 (五) 00:21 (UTC)
- 實際上早有先例。過往就是本地用戶查核權出了問題,使基金會凍結本地用戶查核權。另外,請注意提案中除了「凍結到有仲裁委員會成立」外,還有「或(凍結至)按照調查得出大家的主流觀點」(或如某些人否定調查得出的多數意見,也需確保程序公義得到彰顯)的選項。--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2:09 (UTC)
- (!)意見-將這兩件事情連結起來成為條件,恐怕有疑慮,是否要開這樣的先例?恐怕會帶來些副作用與後遺症。會否讓既有方針被凍結了?過去,沒有仲裁委員會,相關的程序與方針仍然持續進行,就是依照既有方針在做。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14日 (五) 00:21 (UTC)
- 社群提出與仲裁委員會調查管道實際上仍應並行,這裡討論的只有前者。因為很顯然,仲裁委員會祇能處理於該處提出告訴的案件,不能為整個社群越俎代庖。但我有點擔心,新提案在加入仲裁委員會角色同時,還打算一併消滅社群自行提出管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0:33 (UTC)
- 我跟ATB正在共同籌備有關未來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討論已移動至下方)……--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
-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只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
-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也就是社群多數時候能夠有效拒絕理由不完備的提案正式投票。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伊始即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不如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可能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
- 另外抱歉剛剛太認真看右邊那張圖,沒仔細注意您有提出「比圖片多一條」的走線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
-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只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
- (-)反對。認為應該在選出仲裁委員會成員,完善相關方針之後再議,RFDA畢竟不是RFA,凍結不會帶來什麼好處,反而會帶來麻煩,比如當前這項解任案,我不會對其進行任何評價,如果直接將之凍結,可能會使相關用戶作出其他極端行為。如果其解任違反相關方針,可以直接由行政員決定關閉,而非凍結之。--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02:20 (UTC)
- 注意,解任方針是規定任何非當事管理員已可決定關閉,並無限制只能是行政員。另,我理解您反對凍結,若管理人員能及時阻止本次明顯有可能要違規闖關的提案,而有關用戶持續扭曲管理員言行的行為獲確切的阻止,那我將不會繼續追求凍結解任。能否請您就上方我和ATB(未在此留言,但右方流程圖是他製作的)提出的解任走向有何意見?若我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前參照該走向修改解任方針(就是把仲裁委員會替換成社群整體調查,走先調查後解任的流程,確保未來不能再有同類事情發生,你又是否同意?--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0 (UTC)
- (-)反對,我覺得先等仲裁委員會成立,且已確定相關的流程及規則,再來調整RFDA的作法。不太適合此時凍結解任管理人員的程序。--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7 (UTC)
- (-)反對,目前沒有數據是否有效,更且仲裁委員會還沒成立,成立後,必須先觀察,不需馬上處理凍結解任管理人員的程序--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3 (UTC)
- (-)傾向反對:正如Gluo88君所說,「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仲裁員選舉、立案時長分析、條文討論等過程顯而易見地非常冗長」,而這段時間內仍有RFDA的需求。如果現在凍結RFDA,恐怕會導致這些需求難以得到滿足。--CuSO4 · 龍年大吉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8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仲裁體系下的解任機制
我跟ATB正在共同籌備有關未來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當中不會完全汰除社群自行發動解任的途徑,只是會有一定改動確保程序公義。右圖是ATB建議的走向,而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條走線:社群發起解任後,用戶只能在投票發起前才能提交證據請求由仲裁處理,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需決定是否受理(條件:初步認為解任提案理由有問題)並展開詳細調查。由於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過,準備SecurePoll也需要時間,多等七天不會有什麼大問題。拒絕受理或投票發起後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棄受理權);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則不是RFDA仲裁機制了,而是一般用戶行為仲裁。這樣能確保仲裁不會被過度使用之餘確保未來解任程序能達到程序公義。補充:若社群提交給仲委會的理由跟發起除權的理由太不同,則自然不能視作仲裁委員會已放棄調查權,為防被濫用規則而挾帶不當理由闖關。--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
-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只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
-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或許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
-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鎖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提案人逕自認定管理員濫用權限或封鎖有瑕疵,而未經審視方針是否禁止某些行為,違規事實並不明確,解任案則不應成立。
- 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除了當時短時間內就補充提供了公開討論的記錄外,其當年作為用戶查核員能將Lanwi1的公開口供跟技術資訊比對,亦可作為其指控或懷疑的證據。有證有據者的合理懷疑顯然難以構成誹謗,反觀Gluo88在他人(我)指出苗君確有提供證據後,選擇性無視並謊稱「沒有證據」(證據已經提供了,還有一些是苗君顯然不能公開的),還在毫無證據的背景下相信Lanwi1的說辭,用以指控苗君誹謗,乃是明顯的拉偏架,「誹謗」指控也難以成立。
- 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反觀Gluo88全然不接受任何解釋,並拒絕一切依照方針的規範及通用理解的觀念,顯然並非管理員所致之溝通無效(而是提案人拒絕溝通),不能成立解任案溝通無效之要件。
- 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顯然嚴重侵犯程序公義。
- 光是這些,若仲委會已成立,以上程序問題已經足以將此由社群發起的解任案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了。--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禁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
在管理員最初已認定封禁查封理由欠缺,這是事實。也尊重審核管理員認為程度不到罷免的理念。涉事管理員的理解與本人的理解(及其他用戶的理解)也不相干,除非訴諸權威。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
通篇仍然持續為當事人未經認證(CU、CA)臆測偽證據發言,並忽略當事人已遭受嚴重精神重創的事實。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如果一個強姦受害者侮辱強姦犯,然後某個認說她犯了侮辱誹謗罪,她的言行客觀上是不妥的,但這種檢討受害人的行為更是拉偏架,扭曲一般人道德理解,態度可謂令人髮指。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
先不論在下幾乎已全面駁斥閣下及涉事用戶謬論(並且您除了詭辯,顯然無法正面回應;另一位也沒有能力全面回應在下的質疑)只能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我認同(及其他潛在用戶認同),照@LuciferianThomas這種偽邏輯,在下嘗試總結一下:大概就是只要當事人不斷「發言論證溝通」就不構成「溝通無效」(並將其歸責於提案人及聯署人死活不認可),上個這麼聲稱及類似的案例已被基金會制裁了。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
我並沒說不審核,而是交由聯署人審核認定(本來現行方針就不用一致共識確認),這恰恰是符合過往慣例標準的原則(《方針》政策指出,大部分被人們接受的慣例不會立即被寫上。方針只是明文的慣例標準。)反觀前次管理人員的所謂「決定」已被廣泛質疑「官官相衛」「違反官僚主義」「凌駕討論」「無權確認」「不避嫌」這種藐視社群的決定,恰恰是侵害程序公義的行為(「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更應該就行政員爭議行為交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正視聽。- 其實面對您的指控,在下本來是不打算留言的,但在下考慮到您並未停止有關涉嫌擾亂及遊戲討論行為,甚至發出明顯的威脅,呼籲第三方管理員制裁在下,才不得不在此回應。此外,這個發言涉嫌「針對特定受眾」基於「推銷立場」的拉票行為。根據行政員前次所謂認定,「RFDA是本站大事」瀏覽量極高,所以已經構成大幅張貼效果。考慮到相關留言通篇粗亮紅字體,還有可能構成情緒勒索騷擾用戶(與第三方管理員)。副知在上次解任時發起討論「拉票」的@魔琴閣下就此發表看法。
- 以上可合理確認LuciferianThomas君的所謂「程序問題」,無一例外其實都站不住腳。即使仲裁委員會成立,諸位仲裁員面對閣下指出的「程序問題」,在仔細審閱相關討論後,除了給您發不應在討論中,使用過多特效使別人感到騷擾的提醒或警告外,基於方針的正常理解相信也只能一笑而已。
- 在下請@LuciferianThomas君停止為涉嫌袒護涉事用戶試圖干擾本次Rfda的行為,並期望根據在下對閣下提出的質詢,檢討當事管理員及自身問題,作出有益討論事情。--Gluo88(留言) 2024年6月16日 (日) 01:06 (UTC)
- 另外抱歉剛剛太認真看右邊那張圖,沒仔細注意您有提出「比圖片多一條」的走線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
- 這個我自己也沒說清楚。--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2 (UTC)
-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或許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
-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
- 大致同意上述圖片的內容。--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04:34 (UTC)
- 簡而言之,我反對把像台灣選總統一樣的直接民主改成香港選特首一樣的代議民主。香港特首怎麼選,我覺得你也知道。--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22 (UTC)
- 同意桐生的想法。--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16日 (日) 01:43 (UTC)
- 右方為添加了我所說的比ATB版本多一個走法的機制,Ericliu1912及Hehua可以參考看看如何。除了RFDA,其實多數其他仲裁調查都可以比照處理。--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5:59 (UTC)
- 看起來主動權是否仍在仲裁委員會?因若每一案總是有人要求受理調查,那程序上便實質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員解任爭議向來大,可預見會有不少辯稱個案程序不符合方針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
- 是也沒錯,我甚至是預期未來絕大多數的仲裁提案最終必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手一次,但既然管理人員解任社群沒辦法自己處理(真的有問題的時候,還是得仲裁介入,總不能堅持不讓仲裁處理違規事項吧?),那把這個程序幾乎完全交給仲裁是可以理解的。我是不反對設置反聯署的機制(聯署改交仲裁委員會),但送往調查的門檻會要比直接送投票的要低一截(例如送往調查需5人聯簽,解任聯署門檻提高至10人)。
- 不過起碼這裏保障了多數情況下社群仍保有投票除權的權力,也確保仲裁委員會僅能在真的有問題的時候才介入管理人員解任程序(在社群能自己處理及未獲解任程序中的合理質疑的情況下應拒絕受理),但也確保在必要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自行行使去除管理人員權限的權力。(所謂必要情況,指濫用傀儡等所有可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違規情況)--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6:58 (UTC)
- 如此怕是有遊戲規則之嫌,畢竟只要提出質疑,就可以強制將討論拖入仲裁程序,也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此外,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試行第一任期期間,不宜移交過多權力。希望還有某種折衷或過渡方案供社群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9 (UTC)
- 不過,考慮到社群或有希望仲裁委員會針對此類提案提供調查報告,若只是請求類似國際法院就議題提供諮詢意見之類,而不直接跳過其他社群既有流程(即最右邊那條路線),那本人並不反對。其區別在於是仲裁委員會是主動受理調查,還是基於社群需求被動提供意見(用詞或有差異,但總之應該是這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9 (UTC)
- 回應第一則留言:
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
:仲裁委員會在接獲針對已經發起的RFDA案請求時,並非單單議決「是否受理」,仲裁員公開議決是否受理案件時還必須指出受理或拒絕理據,也不能空口無憑說「社群已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而是要提供論證。究竟是怎樣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究竟是否非當事的管理人員採取行動即能解決,都是必須論證的點。當仲裁委員會收到直接提請調查管理人員行為之時,條件同樣適用,這情況下提出調查的人也是需要論證為何不通過社群解任程序(例如:提出解任一方論據不當,可預期他們走社群解任必然會造成問題)。仲裁委員會就算是「想接受案件」也要寫個合理到不行的理由,但有合理的理由就代表真的要接受案件了。
- 回應第二則留言:
- 你的理解大致正確,但必須指出在「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緊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況下,則不會發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你所說
基於社群需求
,這個就很難定義什麼叫「社群需求」了,究竟是有人聯署發起仲裁,還是需要有共識,都會有人不同意;後者在已經吵得不可開交的情況下顯然已經難以實行,所以唯有通過聯署的方式發起仲裁以確保真的是「社群」需求而非「個人」需求了。
- 你的理解大致正確,但必須指出在「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緊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況下,則不會發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你所說
- --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0:48 (UTC)
- 回應第一則留言:
- 看起來主動權是否仍在仲裁委員會?因若每一案總是有人要求受理調查,那程序上便實質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員解任爭議向來大,可預見會有不少辯稱個案程序不符合方針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
- 感謝提及,我個人基本(+)支持此方案。--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
- 我認為此方案可以。--~~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8:36 (UTC)
- 支持這個版本。--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25 (UTC)
- (+)支持此一版本。--維基病夫邀請您加入❤️邊緣人小組·🖊️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11:41 (UTC)
- 我問個問題,如果RFDA只有一人認為不符合方針,即使整個社群都支持聯署,也必須進入仲裁委員會程序?這個有人認為的有人是多少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3 (UTC)
- 這自然是需要"討論"的,當然也有個更簡單的方法是讓認為不符合方針的人自己送,仲裁委員會看到這種情況自然會拒絕請求,有個壞處是會讓仲裁委員會很累就是,如果要採用,建議賦予仲裁委員禁止濫用仲裁的人提出仲裁請求的權力。--~~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14:09 (UTC)
- 如我上方留言所述,確實可以新增反聯署的概念,或為五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聯署,或為最低限度一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加一非當事管理員共簽請求仲裁。一個人(尤其是當事管理員本人)即可發起進入仲裁程序也還真的門檻過低。--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9 (UTC)
- 如果要改革的話,我覺得應該加入反聯署過程才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不然就像你說的,當事管理員反對然後就進入仲裁就有點不合適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8日 (二) 19:23 (UTC)
- 原則上(+)支持,太需要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3 (UTC)
- 個人意見是發表調查報告後,解任與否應公付社群決議。即便調查報告認為提請解任是多麼錯誤,社群應擁有解任事宜的最終裁量權。-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
- 此前社群諮詢性投票已明確認可這點,我相信應該會體現在最終方案。沒有的話再來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6日 (日) 04:22 (UTC)
- 大致上認同這個觀點,畢竟不能排除調查報告出錯的可能性(是的,請質疑一切的權威),但我的個人意見是如果調查報告的結果是管理人員因屬於有必要的情況或緊急情況而被直接解任,這並不屬於社羣的裁量範圍。換言之,我認為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但其他方面我認同File:ArbCom de-admin procedure chart (LT version).png的表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2:09 (UTC)
- 「真有必要」就直接解任了,沒必要再提出調查報告,祇需要簡短說明。「真有必要」的情況應當已經很明確,正常人都看得出來(常識判斷),否則就不能說是「真有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7 (UTC)
- 實際上就連上面舉例的濫用傀儡,我也不覺得必然適用直接解任,至多是調查期間允許暫時褫奪管理權限。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說不準社群願意原諒過失,那憑什麼需要由仲裁委員會擅自代為「處刑」呢?由於已經有真正最後手段「緊急解任」,我甚至不覺得有必要給予仲裁委員會所謂「有必要情況」除權的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2 (UTC)
- 管理員不會有其他用戶沒有的豁免權,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而受(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期間管理員本身就無權參與社群事務。近期受過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能參選管理員,這個相比其他「建議條件」而言更幾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嚴重違規而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行為的用戶本來就不適任管理員,這種情況的解任是彈劾而非罷免。社群有權在被彈劾用戶接受封鎖及一年冷靜期後經重新選舉上任管理員,但顯然有過錯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諒」的行為。用戶單單因管理員身份而被「原諒過失」顯然變成獲得其他用戶沒有的特權。--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
- 本人早已指出,調查期間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時,可暫時取消當事人之管理權限,至於最終處份問題則完全是兩回事;既然說「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那解除權限方針明確指出「當管理員封鎖任何一位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使用者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使用者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而管理員就可以被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了?若真「理應受相同處理」,那此等失職行為,就雖自然成為得提出解任(「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之「理由」,但並不總是直接等於「結果」。又此種「覆核」之對象一般而言是社群整體,不是仲裁委員會(部分例外既已言明於上述草案,此處不贅述);社群有權就管理員解任案成立與否予以最後決定,此時又可參考解除權限方針提到的「蓄意犯規」、「草率行事」、「執於己見」、「沒有悔意」等要件,構成對管理員與其他權限持有者一視同仁之量尺,達到所謂「理應受與一般使用者相同的處理」。
- 解任乃最終手段,請與社群事先商榷什麼情況值得如此做,不要自己定義「本來」、「顯然」、「特權」、「不是可以原諒的行為」,彷彿理所當然一般。尤其社群已明確傾向反對由仲裁委員會逕行處份失職管理人員,是以若一定要置若干例外,依據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當然本站政策不是法律,但基本觀念類似),理當以明文列出,且或可能嚴格限縮處理。又即使如我個人意見上述如此,也沒逕行強求或壓制誰去接受,只是提出供社群參考,我想任何人的意見都一樣;假使認為「應受非短期全站封鎖或禁制的行為」可以由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那就是首先要由社群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或初步予以修正(如不包含某些「禁制」情況、有權經社群額外同意排除某些意外情況個案之類),然後還要釐清所謂「非短期」具體指什麼、又此種行為應可能包含什麼情況(如上方提到「濫用傀儡」,具體是多嚴重之類)等細節,最後纔得凝聚為真正可行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共識(以上是隨意舉例)。不是提一些模稜兩可的條件順溜過去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
- 考慮一些過往案例,本人目前認為所謂「有必要情況」只有遭遇值得受不限期封鎖之行為。受如此重大處份且未能申訴成功之管理員,亦往往會遭社群事後除權,甚至多數是緊急除權。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在此種情況下裁決逕予除權,並不逾越社群過往實踐締造之共識及一般常識。若有其他認為可適用情況,還請社群具體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8:20 (UTC)
- 「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不全然,這也視乎他本身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這不是擅自代為「處刑」,而是避免社羣擅自慷受害者之慨。這樣說:就算你原諒了一個殺人犯,他還是一樣要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不能說因為你原諒了而直接認為他無罪。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55 (UTC)
- 社群是本站最高「政權機關」及一切事務最終決定者,本人認為真有共識(大前提)的話要「慷受害者之慨」也行;反過來說,如果仲裁委員會經審酌決定「慷受害者之慨」,閣下又該如何應對?何況在本站,所謂「極刑」不過是禁止編輯,且除極少數社群不可抗力情況(如基金會行動、全域禁制等)外,沒有真正不可逆的處份,此處完全不宜援用現實司法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
- 真要用司法來比擬的話,仲裁委員會可以「限制遷徙」甚至「拘禁」,防止「嫌犯」繼續迫害他人,也可以提出「證據」(此處指調查報告,並非報告本身採用的證據)給予「法官」(社群)參考;仲裁委員會在其他管轄內案件可能自己兼任「法官」,但就管理人員解任議題而言,最終判決「有期徒刑」(本站沒有「死刑」)者則仍是社群,不是仲裁委員會(所以說為什麼不應該用現實司法比較,因為太強行硬湊了)。社群已經彰顯意志,不打算將仲裁委員會打造為非常之國民公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5 (UTC)
- 我正是考慮到如此情況才會有上方「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的提議,這已經足夠救濟仲裁委員會「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損害了。雖然我個人比較傾向於權限較大的仲裁委員會,但從我上方的留言可見,國民公會形態的仲裁委員會也不是我支持的東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
- 反過來說,豈不亦適用?可再商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
- 這樣說吧,我既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仲裁委員會,也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社羣,我期望的是仲裁委員會與社羣旗鼓相當、能相互制衡,所以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說的「反過來說」的意思的話,這正是我自己期望的效果。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2 (UTC)
- 反過來說,豈不亦適用?可再商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
- 我正是考慮到如此情況才會有上方「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的提議,這已經足夠救濟仲裁委員會「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損害了。雖然我個人比較傾向於權限較大的仲裁委員會,但從我上方的留言可見,國民公會形態的仲裁委員會也不是我支持的東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
- 管理員不會有其他用戶沒有的豁免權,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而受(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期間管理員本身就無權參與社群事務。近期受過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能參選管理員,這個相比其他「建議條件」而言更幾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嚴重違規而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行為的用戶本來就不適任管理員,這種情況的解任是彈劾而非罷免。社群有權在被彈劾用戶接受封鎖及一年冷靜期後經重新選舉上任管理員,但顯然有過錯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諒」的行為。用戶單單因管理員身份而被「原諒過失」顯然變成獲得其他用戶沒有的特權。--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
- 另外,我同意有關社群就與仲委會意見相左時,可重行循聯署管道形成共識發起解任案的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5 (UTC)
- (!)意見: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個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員會拒絕後社群自行形成共識的流程,建議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
- 直接沿用既有聯署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6:48 (UTC)
- (!)意見:個人路過,僅額外表達身為用戶的意見,恕不參與後續和在此亂入。個人建議若有共識將類似仲裁的機制設立專屬頁面或區塊,讓有意願的用戶視案件試行參與,或若產生共識,視實際需求再看後續是否執行即可;在尚不具備特殊權限的情況下試行,若往後具備良好的實際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舉行相關選舉也或無不可。然而我認為仲裁權的施行爭議似乎仍有討論空間,且難以比照現實生活的機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備的效力就極具爭議,且定位難明(現實中的仲裁可能具備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為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機制;國際爭端那種姑且不論),而如果只具備所謂「調查權」,再交付社群議論,其實與當前機制相去不遠,直接交由社群議論或許更直接,了解議題或有興趣的人自可參與,與是否具備權限亦無關;此外,若仲裁員本身遭到當事用戶欺瞞拐騙又該如何?勢必仍需另尋管道明查暗訪、審慎查察等等,事實上這個過程和一般用戶參與討論相去不遠。而一個連具備實際特殊權限的管理員也無法維持秩序的社群,特別選出負責釐清事情的用戶,若再產生其他事實認定上的爭論,又或者其他用戶若有不服,救濟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員因仲裁無方、標準不一、效果不齊,是否又衍生其它爭執呢?是否最後仍須交付基金會呢?而若繞回社群議決,一個不具實際決定性效果的權限是否可能繞一圈後又回歸爭執呢?而若具決定性效果,該具備何種權限,或許仍須回歸實際需求,如果其實不太需要的話,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規劃。這樣看來,「仲裁」似乎有點像是「監察權」,但現實中的某些監察權亦已為人詬病頗多(笑)。以上並不代表不應規劃此類機制或權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現況、投票及討論結果來看,眾人對於社群事務和機制中,強調「制衡」所帶來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遠勝對於「決斷或判定」所帶來實際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詳加調查討論的問題,終須回歸社群決議,而議事的過程個人認為這仍屬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標的根本問題;至於管理員用權的「認事用法」問題,我認為則回歸管理員所具備權限性質的長期命題,多數爭議亦往往來自於此,而當前諸多網路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這樣)。對於個案,個人傾向讓具管理經驗的行政員直接判斷特定管理員是否於特定案例濫權或用權過當,以此提供實務意見,社群再行議論,這和訴諸社群民意類似,但可能可以嘗試結合試行機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別設立選舉產生的特殊權限,個人傾向斟酌。--Kriz Ju(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14:31 (UTC)
- (!)意見: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個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員會拒絕後社群自行形成共識的流程,建議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
- 支持Manchiu的意見,解任與否的決定權應在社群,仲裁委員會在解任案中不應擁有最終決定權,其作用更應該是處理私密資訊和提供對證據的調查報告以供社群作出決定。當然我不反對仲裁委員會可以執行緊急除權等極為特殊的事態。另「仲裁委員會調查期間凍結案件」應明確規定凍結時間。--🎋竹生🎍 2024年7月7日 (日) 02:28 (UTC)
臨時暫停特權機制
I'm going to make a proposal about temporarily desysopping, when a sysop, oversight or checkuser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ir priviledge may need to be temporarily removed by Arbcom to prevent further disruption if necessary. And shall not obtained again unless the investigation is over. Especially, for VRT and the ones who have signed NDA, Wikimedia Foundation need to be noticed if neccessary to remove such priviledge. I'm a little bit tired but good luck, god bless you.---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
我準備提出一個關於暫時取消系統管理員的提案,當系統管理員、監督員或檢查用戶正在接受調查時,Arbcom可能需要暫時取消他們的權限,以防止在必要時造成進一步的干擾。除非調查結束,否則不得再次獲得。特別是對於 VRT 和簽署了保密協議的人,維基媒體基金會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取消這種權限。我有點累了,但祝你好運,上帝保佑你。---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
- @Ericliu1912 @LuciferianThomas -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1 (UTC)
- 仲裁委員會大概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技術上暫時取締管理員行使權限。不過本地相較於英文維基百科,尚沒有直接取消管理員系統操作權之權力,本人認為這代表兩地社群習慣差異,故制度移植時亦應有本地化措施以為反映(例如縮減可取締權限之案件種類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5 (UTC)
- 我覺得可以提出緊急凍結機制,類似緊急除權,比方說監督員、界面管理員等重要權限,正在調查期間社群或行政員認為必須先除權以保證安全,則先除權,等待調查結果再恢復或維持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
- 重點在於「無罪推定」(雖然應該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況外,本人認為唯有涉及管理權限行使可能損及當事人權利,或妨礙案件之進行,或有正當合理之依據認為案件進行中不適宜持有權限者,方得暫時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
- 這有個問題是誰來判定會比較好,Arbcom判定社群會有人不認同,社群自己來討論要不要暫時除權又會因為爭執而不了了之,一個很尷尬的情況。--~~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
- Sid說的有道理。仲裁委員會只是是少數人的決定,社群大多數人的共識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
- 這種觀點我真的不認同。仲裁委員會是社群選出來的,細節是由社群敲定的,最終的提案也是要由社群通過的。在這樣的程序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必須具有公信力。如果說決定不具有公信力那麼要仲裁委員會幹什麼?
- 我選擇甲的原因也同理。如果委員會需要調查再由社群討論,那搞選舉、審議這些程序完全沒用。完全可以找幾個看起來社群信得過的人,組成一個「非官方」的委員會,也可以調查。
- 再往普通解決行為爭議來看,即使無法除權管理員,委員會一定需要有封禁,設置編輯禁制的能力。設置委員會就是為了一個「最終解決方案」。如果例如ANM上面的案子十分棘手,以至於沒有管理員願意去處理,那麼就去找委員會。委員會基於社群方針來判斷事務是否使用管理工具來處理,而不創建新的方針。如果說委員會在處理普通用戶爭議的時候也要「推薦」管理員如何處理,實則無權的話,那這個委員會不要也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1:54 (UTC)
- 說到底我懷疑社群能否選出這麼一個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
- 我保持樂觀,但我的想法是,與其將委員會的權力一砍再砍,就為了社群能夠選出一批人,結果選出來也不能改變社群生態,不如保留委員會權力,社群在知情委員會權力的情況下選,選出則能對社群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力,選不出就當失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
-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
- Not sure how well that will work in practice, but maybe worth a try if people want to.--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31 (UTC)
-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
- 無論是ArbCom還是社群討論處理,我認為可以先討論當Arbcom決議有人不認同時社群要怎麼解決,當社群討論發生爭執導致討論不了了之時怎麼解決,這是可以預想到的情況。
- 我很不希望到時候社群不接受仲裁委員會的決議,又嚷嚷著要罷免仲裁委員會,那是非常難看的情況。--~~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51 (UTC)
- 我保持樂觀,但我的想法是,與其將委員會的權力一砍再砍,就為了社群能夠選出一批人,結果選出來也不能改變社群生態,不如保留委員會權力,社群在知情委員會權力的情況下選,選出則能對社群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力,選不出就當失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
- 問題是這個「選的門檻」、「敲定的細節」,過程及結果是否合理?不少人有疑慮。既然並非如英文那邊當年由威爾斯「君權神授」,本人認為本地仲裁委員會的權威是要經由實際裁決確立,不是伊始就賦予莫大權限。尤其涉及直接處理管理權限者,應不必屬於首屆就奉送委員會的工具。目前本站與監管員等全域社群合作無間,本人雖一貫主張社群拿回應有之自治權,但現階段也未見到由仲裁委員會接掌彼等緊急處置權限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5:30 (UTC)
- 那你覺得仲裁委員會是來幹什麼的呢?早就有人使用「沒必要」這個理由來否認各種事情,我對此的回應是,確實,WP:CHOICE也說了,編輯維基百科也沒必要。你當維基百科管理員有必要嗎?那為什麼還有人編輯百科,為什麼你還要當維基百科管理員呢?
- 我知道我在委員會是否應該有權力去除管理員這個討論中持少數觀點,所以我也不想繼續陳述我的觀點。你說循序漸進我無所謂,要是能夠通過實際判決歷史來讓社群更信任委員會是好事,但是我其實想強調的是剛開始ArbCom也至少應當擁有設立禁制及設高風險主題的權力。如果選出來的委員會沒有辦法實現決議出來的結果那就非常無能。就和WP:NAC不能關閉為刪除一樣。--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07 (UTC)
- 據我所知,仲裁委員會職能到現在都沒有確定。具體而言,目前高風險主題在客棧提案模式運作良好(除了法輪功本來爭議較多),對於本站來說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個低層級議題,確實不用仲委會插手。另外,我不確定你是想要仲委會有權下達什麼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況應該都沒問題,因為社群至少有共識賦予仲委會某種裁決封鎖操作之權,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
- 那就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2:06 (UTC)
- 我是認為高風險主題作為編輯限制的一種,可以作為仲委會的爭議解決手段之一(跟禁制權相似),但絕對不會覆蓋社群本身訂立高風險主題的權力。目前CTOP下,社群經共識實施的編輯限制只能由社群經共識解除,而不能由任何管理員自行解除;仲委會的則可有相似機制,仲委會的高風險主題限制(不論是設定新的高風險主題或是編輯限制)都只能由仲委會或極廣泛共識(30人80%支持?)解除,仲委會也可基於方針及其原則解除社群共識訂立的編輯限制(不過只能是回應申訴)。--路西法人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0 (UTC)
- 本人亦認為仲委會有權在必要時自行提出高風險主題,為其執行手段之一。當然,社群對此當有覆核權,其門檻應與經一般社群管道(客棧)制定者相同。相對而言,仲委會祇能被動決定解除已無需求之高風險主題,而不應主動介入(這應該與閣下觀點相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4:16 (UTC)
- 據我所知,仲裁委員會職能到現在都沒有確定。具體而言,目前高風險主題在客棧提案模式運作良好(除了法輪功本來爭議較多),對於本站來說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個低層級議題,確實不用仲委會插手。另外,我不確定你是想要仲委會有權下達什麼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況應該都沒問題,因為社群至少有共識賦予仲委會某種裁決封鎖操作之權,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
- 說到底我懷疑社群能否選出這麼一個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
- @桐生ここ What? Arbcom are elect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unles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is hijacked by a small group of users, the arb will be review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mmunity. Why will they become the mino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8 (UTC)
- 問題是爭議發生當下,當事人們是否認同委員會是他們選舉出來的嗎?而且事實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有限數量的委員們達成的共識,而社群可以組成共識的人數是無限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
- 不認同也得認同。就像如果我進行擾亂維基百科,遊戲維基百科的事情的話,有管理員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說「我不認同你是被社群選舉出來的管理員,你的決議不是社群共識,請在社群中形成共識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
-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仲裁委員會是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還是有點不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
- 在什麼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是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而不是執行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5 (UTC)
- 其實若仲裁委員會按方針與指引精神裁定,那本質上與管理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意涵相同,都是執行社群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1 (UTC)
- 我倒覺得,與其說ARBCOM是沒有共識製造共識,倒不如說ARBCOM是審批有爭議的共識及強化共識。--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4年7月15日 (一) 10:04 (UTC)
-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仲裁委員會是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還是有點不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
- 有幾種民主解方:一種是社群以足夠高門檻另行達成有效共識,推翻仲裁委員會決議;另一(兩)種是經罷免或次屆選舉移除若干社群認為不適任之委員。社群可以決定是否兩(三)種解方並行,或祇允許其中幾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47 (UTC)
- 不認同也得認同。就像如果我進行擾亂維基百科,遊戲維基百科的事情的話,有管理員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說「我不認同你是被社群選舉出來的管理員,你的決議不是社群共識,請在社群中形成共識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
- 問題是爭議發生當下,當事人們是否認同委員會是他們選舉出來的嗎?而且事實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有限數量的委員們達成的共識,而社群可以組成共識的人數是無限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
- Sid說的有道理。仲裁委員會只是是少數人的決定,社群大多數人的共識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
- 這有個問題是誰來判定會比較好,Arbcom判定社群會有人不認同,社群自己來討論要不要暫時除權又會因為爭執而不了了之,一個很尷尬的情況。--~~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
- 重點在於「無罪推定」(雖然應該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況外,本人認為唯有涉及管理權限行使可能損及當事人權利,或妨礙案件之進行,或有正當合理之依據認為案件進行中不適宜持有權限者,方得暫時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
- 我覺得可以提出緊急凍結機制,類似緊急除權,比方說監督員、界面管理員等重要權限,正在調查期間社群或行政員認為必須先除權以保證安全,則先除權,等待調查結果再恢復或維持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
- 初期仲裁委員會或本地行政員都還沒有權限可以自行取消管理員權限,這個或許要到未來屆數的仲委會選舉前再解決。目前狀態下,僅有「可能需要緊急除權」、「(發佈報告後)已經確認符合解任發起條件,等候社群投票重新確認管理員權限」兩個情況是適合直接凍結權限。
- 雖然目前尚無技術手段直接凍結管理員權限,仲委會仍可通過審議施行禁制權,臨時禁制當事人使用任何管理人員權限,違者亦可直接視作嚴重違規而符合除權條件即可。
- 不過如果是「凍結權限」,那麼就不是「解任投票」而是「重新確認投票」,重新確認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留任比率)或許要提高;反過來解任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解任比率)也需因應略微提高(例如55%)。--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6 (UTC)
- How can you 「凍結」(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
- 基本上都是需要通過暫時除權處理。使用行政手段如禁制也是可以等同凍結權限,違者即直接除權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3:15 (UTC)
- How can you 「凍結」(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
機要原則
Taking the current privilege of ARBCOM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ember of ARBCOM should have signed or need to sign NDA before appointment, the result is that nearly all member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excluded and they may not trust this group at all. However, Wikipedia is working based on the consensus, having a whole subgroup excepted from those may make it hard to function.
以ARBCOM目前享有的特權來看,ARBCOM的成員在任職前應該簽署或者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結果就是幾乎所有來自中國大陸的成員都被排除在外,他們可能根本不信任這個團體。然而,維基百科是基於共識運作的,如果將整個子群體排除在共識之外,可能會使其難以正常運作。---Lemonaka 2024年7月9日 (二) 01:34 (UTC)
-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2021年時WMF好像已經有不承認中國大陸人士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做法,這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裁量範圍。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05:18 (UTC)
- 否。我記得過往討論中是安排照樣容許無法簽署保密協議的用戶參選,而在必須有前保密協議才能接觸的證據的情況下設subcommittee處理有關證據或案件。--路西法人 2024年7月9日 (二) 06:42 (UTC)
-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認為所有ArbCom成員都應該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的個人意見,而不是在表述過往討論的結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
- 我沒有說他正在表述過往討論。你無法好好閱讀、理解我的留言,並屢次超譯我發言的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的困擾,請你停止。--路西法人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
- 我好像也沒表達出你説的這個意思?真正在超譯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
-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請關注主題,ARBCOM 成員負責維基內外調查,包括有關隱私的證據,用戶如何將這些信息發送給從未簽署保密協議的 Arbcom 成員?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
- subcommittee,小組委員會,即僅有部分成員參與的調查。簡而言之:不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可由所有仲裁員參與,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僅可由已簽署NDA的仲裁員參與(未簽署NDA的仲裁員recuse)。--路西法人 2024年7月15日 (一) 01:44 (UTC)
-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請關注主題,ARBCOM 成員負責維基內外調查,包括有關隱私的證據,用戶如何將這些信息發送給從未簽署保密協議的 Arbcom 成員?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
- 我好像也沒表達出你説的這個意思?真正在超譯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
- 我沒有說他正在表述過往討論。你無法好好閱讀、理解我的留言,並屢次超譯我發言的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的困擾,請你停止。--路西法人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
- [來源請求]?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
-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認為所有ArbCom成員都應該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的個人意見,而不是在表述過往討論的結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
- 可儘量細分仲委會行使職權,最敏感部分纔考慮保密協議為必要條件。具體之執行,應以個案為基準,確定證據是否涉及隱私,再行規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9日 (二) 16:1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