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郑文杰失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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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除“事件疑点”一节
[编辑]该节来源不足以支持内容,且目前看来内容为WP:原创总结,故已移除[1]。为利事后查证,特此记录。该节内容引入者113.52.101.230(讨论 | 贡献)。--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04:32 (UTC)
总有一些ip用户添加私货。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04:45 (UTC)
- @113.52.101.230:阁下所称的“加回事件事实上的细节”并非事实的一部分。维基百科的内容遵循WP:可供查证的方针,所以内容均需有WP:可靠来源支撑。我很高兴您“希望网民可以中立去分析”,这与维基百科的WP:中立性不谋而合。但是您不应当在没有来源的情况下加入个人原创或总结的内容。例如,您添加了“而在访问及个人声明中,郑文杰本人从没有提及为何在拘留事件回港后,不马上澄清事情经过及验伤”。但是其后标注的来源没有提及“郑文杰本人从没有提及为何在拘留事件回港后,不马上澄清事情经过及验伤”,我认为这是您基于相关来源报道的进一步推测或总结。维基百科不接受WP:原创研究(原创一般指编者个人自撰),这是维基百科方针的一部分,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条目的中立性。否则,条目中可能充斥着大量不同编者的个人总结、推测、原创内容或者其它无法被可靠来源佐证的内容。同时,在取得共识之前,我建议您不要再尝试反复修改或回退条目。若您有其它疑问,欢迎于此处留言。(留言方式与条目编辑一样,直接此后的新段落添加内容,并在您所加内容的结尾加上“~~~~”以让维基百科的编辑程式自动标注您的身份信息。)
若您不做回复,我将在30分钟内将条目回退至此前的版本。现时条目已由其它编者回退。感谢贡献维基百科。——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05:58 (UTC)
英国驻华大使馆打脸事件
[编辑]回应一下A635683851:英国驻华大使馆已经删除微博上的文章,唯大陆网友仍在讨论打脸事件。目前之第一手资料局限于微博网友的截图和讨论。实在不知应该如何添加来源?如有良策,介绍下可否?——超级核潜艇(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9:36 (UTC+8)
我等一下看能不能找到来源吧。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1:46 (UTC)
@超级核潜艇:找到了。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1:51 (UTC)
@超级核潜艇:我注意到阁下移除了[2]我此前添加的 [[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我加入这一分类的依据见“酷刑”条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的定义”“……酷刑可以包括感觉剥夺(Sensory deprivation)或是睡眠剥夺(sleep deprivation)、限制或保持在难过或有害的姿势……”。阁下可否说明依何理据移除?谢谢。若阁下未在30分钟内回应,我将暂时复原相关内容,我已将内容复原,但可之后再行讨论。--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5:29 (UTC)
- @Masdggg: [3]请见↑。--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36 (UTC)
@超级核潜艇:阁下最近一笔编辑[4]--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5 (UTC):
- 添加了“在中国,经常有会馆打着按摩旗号经营性产业”(此前的一次相近内容的编辑被我移除[5]),我认为这一具有立场倾向的注解属于是WP:原创总结。除非有可靠来源在与此次事件相关的报道中直接提及这与事件的关联,这一注解是不当的。--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5 (UTC)
移动了“8月23日,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指出,中英关系正处于敏感时期,不禁让人怀疑整件事情并非官方宣称的单纯,是否背后还有更加复杂的因素,例如中方向英方施压等。”该评论属于对早期事件的是评论,不应放到“警方公布郑氏出入会所录像以及认罪视频”一节。(移动至后节讨论。)--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5 (UTC)- 新增了“11月21日,环球网转载“补壹刀”的文章,文章认为,郑文杰在采访中暗示自己遭到“政治迫害”,却始终不敢说“我没嫖”,面对核心事实一直闪烁其词……”。经检视有关页面[6],我倾向于认定这一名为“补壹刀”的微信公众号系与环球时报本身没有直接关联的个人自媒体,故维基百科没有记录之必要。--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5 (UTC)
- 另外在何伟途条目添加了[7]相关内容。--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27 (UTC)
- @A635683851:您怎么看?--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5 (UTC)
- @虹易:可以进行删除。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52 (UTC)
条目结构稍乱,需整理
[编辑]如题。--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5:36 (UTC)
事件主要分成8月失踪拘留相关和11月自称刑求相关两部分,我想这样分开有助于后续内容补充,事件也不像马上结束的样子。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1日 (四) 16:51 (UTC)
- ( ✓ )同意分为“8月失踪拘留相关和11月自称刑求相关两部分”处理。现在的节标题不太具有概括性,可能需要修改。例如改成“失联及拘留”、“受访称遭邢求”或者其它更合适的什么。--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2:10 (UTC)
- 另外,“警方公布郑氏出入会所录像以及认罪视频”不该是“自称被刑求”一节下的内容。--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2:12 (UTC)
现时“评论”对应不当,见前节,需整理,特此记录。(A635683851已修改。)--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1:47 (UTC)
- 是因为郑自称刑求,警方才公布郑氏出入会所录像以及认罪视频,以此证明“郑确实进行非法性服务”和“其审讯、羁押依法依规,完全不存在刑讯逼供”,两者是相互关联的。我个人认为“自称被刑求”这个章节标题要改一下名称。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28 (UTC)
- 算了我先分开吧,等到我或各位有更好的排版再改吧。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38 (UTC)
- 确有关联。我也认为修改标题可行。不是显著的问题。可暂时留置待之后再改。--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45 (UTC)
- 算了我先分开吧,等到我或各位有更好的排版再改吧。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38 (UTC)
关于“英国驻华大使馆‘删除’声明微博”的有关报道
[编辑]如题,由于未知原因,163、环球时报等的报道均已消失。需查证原因以及评估是否有必要继续记录或补充记录相关细节。--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19 (UTC)
- @Softyu:请问您在进行此笔编辑[8]时,环球时报的报道已经消失了吗?当时163的报道还在吗?--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21 (UTC)
- @Masdggg:[9]请见此,及文内注释。另请您在编辑摘要中注意语气及用词。谢谢。--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37 (UTC)
- @虹易:可能是被使馆公关了。估计人家英国不想因为这个事件跟中国闹翻。微博上的相关报道基本都被删,热搜也被撤。--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39 (UTC)
- @Masdggg:事态不清,无法确认,故需要核实。我认为,若最终无法核实(无进一步报道),可以考虑整段删除或添加内容以反应报道被删除的事实。故加 verify source 并无不妥。--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47 (UTC)
- @Masdggg:替换来源没有解决问题。仍然需要核实。而且新增加的[10]看起来有些奇怪,疑似内容农场(自动复制其它网站的文章),并且,明显是转载而来的文章却未清楚的标明来源。“社评:嫖娼者变政治蒙难者,这太有创意了”甚至连社评都直接抄自环球时报,却只字未提转载自环球时报。显然是不可靠来源。为了避免无谓的反复修改,我将在十分钟后再行回退,若阁下未就此进一步回复。--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51 (UTC)
- 你要知道,现在的微博基本上是没法存档的,更无法自动存档。人家微博发出来没几分钟就删了,能够第一时间看到的大概就媒体,或关注使馆、看到使馆微博的网民。事已至此,阁下没必要再去替英国驻华使馆洗白。--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01 (UTC)
- @Masdggg:麻烦阁下仔细阅读我在说什么。该微博我看到了,163和环球时报就英使馆微博被删除的报道及其中截图我也看到了。另“阁下没必要再去替英国驻华使馆洗白”属于诉诸人身,正告阁下,立即停止。此次我就不要求道歉了,但希望没有下次。--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07 (UTC)
- 你要知道,现在的微博基本上是没法存档的,更无法自动存档。人家微博发出来没几分钟就删了,能够第一时间看到的大概就媒体,或关注使馆、看到使馆微博的网民。事已至此,阁下没必要再去替英国驻华使馆洗白。--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01 (UTC)
- 若阁下未及时对前文讨论中添加 verify source 模板是否合理一事做进一步讨论,我会回退阁下的相关编辑。--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13 (UTC)
- @Masdggg:
鉴于前述原因,且我注意到阁下已经补充了其它来源,我将移除“北晚新视觉”这一来源。阁下认为如何?已由U:Masdggg移除。--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36 (UTC)
- 首先,此事记录下来肯定是应当的,因为英国驻华使馆之微博内容与郑文杰嫖娼案紧密相关,应如实记录何时发微博、删微博。其次,如果后续有继续的报道,也应该记录。某些用户不应该急急忙忙删除这些报道,这样显然不利于把这件事的全貌描述清楚。--超级核潜艇(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59 (UTC)
- @超级核潜艇:“某些用户”指哪些用户?“急急忙忙删除”什么?--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47 (UTC)
- 我建议阁下先仔细阅读讨论串,不要“急急忙忙”评论。谢谢--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55 (UTC)
- @虹易:重复一遍,删微博事件铁证如山,请勿基于政治立场、个人喜好去删减,这种编辑没有任何建设性。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不是搞政治正确的平台。--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8:18 (UTC)
- @Masdggg:以防我之前的留言表述不清以致于阁下没有理解,我再重申一遍。该微博我看到了,163、环球时报就英使馆微博被删除的报道及其中截图我也看到了。我一直在讨论的是是否应当有足够证据让事态明晰前添加 verify source。请停止无端指责或诉诸人身,这种行为十分低劣且非常令人反感。--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9:04 (UTC)
- @Masdggg:“这种编辑没有任何建设性”是指哪种编辑?麻烦您就此说明。--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9:28 (UTC)
- (~)补充:刚刚看到了英国驻华使馆的回应,他们说没有删微博,还说是没有设为仅自己可见。看了一下评论区,一大堆质疑的声音。[11]。--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8:30 (UTC)
- @虹易:重复一遍,删微博事件铁证如山,请勿基于政治立场、个人喜好去删减,这种编辑没有任何建设性。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不是搞政治正确的平台。--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8:18 (UTC)
- 我建议阁下先仔细阅读讨论串,不要“急急忙忙”评论。谢谢--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55 (UTC)
- @超级核潜艇:“某些用户”指哪些用户?“急急忙忙删除”什么?--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47 (UTC)
是否刑讯逼供问题
[编辑]- @Masdggg:[12]是何意?我认为就这一点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我建议您自行回退。或者若您没有进一步回复,我会在十分钟后回退。如果您继续这样,我看还是去WP:互助客栈或者其它地方解决比较好。--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56 (UTC)
- @A635683851:依Wikipedia:争议解决指南,请求阁下作为第三方给予意见。--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56 (UTC)
- @虹易:强调一下,请不要稻草人论证,事实就是事实。截屏都已经给出了。--风云北洋※Talk 止暴治乱,恢复秩序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59 (UTC)
- 我个人觉得“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可以进行删除,毕竟此处只有郑的口头证据,而且警方反对此说法,不应该当成既定事实,如果要加的话,应该是“Category:中国自称被酷刑者”。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14 (UTC)
- @A635683851:确实如此。虽然与此无关,但现有“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下的多例也是类似无法进一步核实的情况。而且此类案例也很难核实(多方观点都承认“酷刑”)。可以考虑采取后一种做法。--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18 (UTC)
- 如果是这样的话,“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应该改为“Category:中国自认被酷刑者”或者“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和自认被酷刑者”,不过这就是另一件事了。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25 (UTC)
- ( ✓ )同意对“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做移除处理。--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6:09 (UTC)
- @A635683851:确实如此。虽然与此无关,但现有“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下的多例也是类似无法进一步核实的情况。而且此类案例也很难核实(多方观点都承认“酷刑”)。可以考虑采取后一种做法。--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18 (UTC)
- 建议对“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下方的存疑条目加以甄别,保留证实的,对已经证伪的及时删除,以免误导。--超级核潜艇(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02 (UTC)
- @超级核潜艇:欢迎贡献。但是我认为其中绝大多数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5:49 (UTC)
- @Masdggg:阁下可否就该笔编辑摘要“……警方已经公布了审讯视频证实没有酷刑,切勿原创研究……”给出解释?您的“警方已经公布了审讯视频证实没有酷刑”是指“警方”“证实”还是您根据“警方已经公布”的“审讯视频”认为“没有酷刑”被“证实”。我想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6:09 (UTC)
- @Masdggg:我希望能逐个解决问题。阁下对这一点没有疑问了吧?--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9:29 (UTC)
- @A635683851:依Wikipedia:争议解决指南,请求阁下作为第三方给予意见。--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3:56 (UTC)
- 续上文,另一相关话题,现有分类[[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性产业]]及超级核潜艇(讨论 | 贡献)在相关条目内加入的内容移除还是保留?--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33 (UTC)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性产业”应该删除,条目内容不属于“性产业”(就算郑的行为是真的也算不上产业),超级核潜艇添加的内容涉及WP:原创总结,应当删除。A635683851(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43 (UTC)
- 个人亦认为应当删除“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理由有三:首先深圳警方已经澄清未发生刑讯逼供,公开相关视频,视频中郑没有伤痕,也没有缺胳膊少腿;其次郑只是口述遭到“迫害”,自己却提不出证据;最后,在郑离开深圳返回香港后,也没有医疗机构的报告证明其生理上受伤。因此可以判定郑自称的“被酷刑”属于假新闻,理应删除“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不过“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性产业”下边的,因郑嫖娼得以证实,故宜保留。--超级核潜艇(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4:42 (UTC)
- @超级核潜艇:仅就此:我认为您就“判定郑自称的“被酷刑”属于假新闻”及“郑嫖娼得以证实”的推理缺乏逻辑性。如果您对此有异议,我建议您将您的观点和相关讨论串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继续讨论,因为这里不适合讨论这些问题且难以促成问题之解决。建议您在共识形成之前避免修改条目以反应您这这一论断。--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6:04 (UTC)
- 另,我已同意移除该分类。理由见前文讨论串。--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9:37 (UTC)
- @超级核潜艇:仅就此:我认为您就“判定郑自称的“被酷刑”属于假新闻”及“郑嫖娼得以证实”的推理缺乏逻辑性。如果您对此有异议,我建议您将您的观点和相关讨论串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继续讨论,因为这里不适合讨论这些问题且难以促成问题之解决。建议您在共识形成之前避免修改条目以反应您这这一论断。--虹易(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06:04 (UTC)
- 我已移除了“Category:性交易”分类。因为根据上述讨论,我认为保留“Category:性交易”但不保留“Category:中国被酷刑者”是显然有失中立的。不过,同时保留这两个分类可能更好。但未免争议,我未就此改动。特此说明。--虹易(留言) 2019年12月28日 (六) 04:15 (UTC)
深圳警方公布的证据有疑点
[编辑]第一,8月8日晚21点03分郑文杰进入房间的时候,有一对带着孩子的男女进入会所。
第二,按照郑文杰的描述,深圳警方知道他在嫖娼,但并没有当场实施抓捕,而是等待郑在罗湖过关的时候才抓捕。那么,究竟郑是被当场抓捕,还是在关口抓捕的,由于公开录像没有抓捕时的场景,我们无法估计这一场景。
第三,有网友在深圳的部分嫖客地下交流论坛中搜索事发地“丽水云间”,并未显示任何结果,而依照大众点评的介绍图片,“丽水云间”貌似是正规按摩店,而经营环境也很一般。
以上内容可以酌情补充,维持条目中立性。 --百战天虫(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15:39 (UTC)
- 据BBC报道,郑文杰自称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边检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加入条目中。--曾晋哲(留言) 2019年11月22日 (五) 17:57 (UTC)
关于本条目国安法相关内容已进行删除
[编辑]本条目专注于郑文杰失踪的相关事件,国安法相关内容麻烦转到国安法相关条目谢谢。A635683851(留言) 2020年7月4日 (六) 07:01 (UTC)
为何中国异见人士与被嫖娼指控的关系可以没达成共识便被删除?
[编辑]在中国异见人士与被嫖娼指控的关系的相关讨论中,条目的去留还没达成共识呢?为何能被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匆匆删走呢?该条目中应该有不少内容是从郑文杰条目里移动过去的。--Allenneal(留言) 2020年7月29日 (三) 03:0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