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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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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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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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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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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語: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英语Nonpossessory interest in land,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於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權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英语Right of way[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大陆法不動產役權(德語:Grunddienstbarkeit、法語:servitude fonciere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權[2]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鐵路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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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或鐵路部門)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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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以利各國使用。類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印度領土通行權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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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ray, Kevin J.; Susan Francis Gray. Elements of Land Law 5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3. ISBN 9780199219728. OCLC 231883446.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臺灣)). [永久失效連結]
  3. ^ (繁體中文)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