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外观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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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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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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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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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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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语: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权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大陆法的不动产役权(德语:Grunddienstbarkeit、法语:servitude fonciere,中华民国民法原称地役权,后改称不动产役权),通常指依据契据或遗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营利利益,土地使用人借此能够获得对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权。[2]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拥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拥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设高楼以保证甲可以观赏远处的风景。
铁路地役权
[编辑]铁路地役权是一种由政府赋予铁路公司(或铁路部门)预留铁路建筑用地的地役权。一般而言在铁路路线荒废或企划的路线确定不实行,预留地会归还给原地权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会因地方而异。
国际地役
[编辑]国际地役意指国家为了多国的利益,而在自身领土或领海上限制其主权行使,以利各国使用。类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关系中的1960年《印度领土通行权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军事人员在印方领土上的通行权[3]。
参考资料
[编辑]- ^ Gray, Kevin J.; Susan Francis Gray. Elements of Land Law 5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3. ISBN 9780199219728. OCLC 231883446.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台湾)).[永久失效链接]
- ^ (繁体中文)丘宏达.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